一、WTO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论文文献综述)
丛圣元[1](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唐兴李[2](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陈炜[3](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李国光[4](2015)在《经历中国加入WTO的法律准备》文中指出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上,全体成员通过协调一致的方式,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WTO)正式成员。经过15年漫长而又艰苦的谈判,我国终于加入了WTO,这在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中都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进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法制工作等各领域将发生
里玛达[5](2014)在《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国经济之间日益趋向融合,投资自由化发展迅猛,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于另-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涉及到法律。在法律问题中,既有外资法,又有其他法律。在市场成为人类社会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以来,资本就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和要素。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证分析后认为,资本短缺是出现贫困和恶性循环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今天全球的经济竞争中,资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在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如何在这场经济竞争中争得有限的国际资本的投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而要想大力吸收外资投入,必须切实改善环境,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老挝也自然不甘落后,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自然资源条件,自从1988年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至今,老挝政府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老挝的对外开放与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老挝是三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关系密切,而且中国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从整体上看,老挝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速度缓慢,技术不发达,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外资立法与老挝外资立法的比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老挝和中国外资法的异同。中、老两国外资法在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由浅到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逐步世界接轨的演变历程。从投资条件上来看,中国逐步放宽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体现出这一变化。从投资领域上看,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从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上来看,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一级或者省下的市级机构,审批程序更加简便,政府效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实行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税收待遇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种类繁多且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外资保护方面,中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制度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完善了诉讼和仲裁选择式的争端解决的机制,仲裁机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也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对中国、老挝外资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建设和完善老挝的外资立法。首先,加强老挝外资立法的体系化建设,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完善老挝整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挝政府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性引导,降低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必须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老挝的外资立法,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以便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当大胆尝试建议经济自由贸易区,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再次,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老挝要注重同周边国家,尤其是与中国积极展开双边经贸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条约、协议等。最后,老挝政府应该紧紧抓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有利机遇,修改和废除一系列与世贸组织原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也进一步发挥在亚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王月波[6](2011)在《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79年7月1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至今为止,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200多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已经细化到各个领域。这些法律规范对改善我国国内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来解决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短缺,生产、管理技术落后的局面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对我国境内所有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均有约束力,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我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政策性十足,而法律技巧性相对落后的特点。尤其是其出台不仅早于我国《公司法》,而且还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这些本应作为外商投资基础性的法律。虽然在2005年重新修订了《公司法》,其第218条对两者间的冲突也进行了原则上的协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该规定仍过于原则和抽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公司法》时出现困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目前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分散、内容滞后等缺陷已经凸显出来,且已经严重影响了外商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我国的对外开放。因此,如何有效的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法与我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然而,我国国内采取的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已经运行许久,在实际生活中,相关冲突规定已经相互交织在一起,纷繁复杂。对两部法律如何更好的衔接问题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一蹴而就。这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操作程序,更要考虑到两部法律在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上是否能够兼容。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针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问题时出现的困难,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现行《公司法》的主要不同规定进行分类比较,并结合我国具体适用外资法的实践,进而提出自己的法律对策。全文共分成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所产生的问题及其影响;第三部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基于前三章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若干建议。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系的论述。首先介绍了企业的形态及其历史沿革,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两种不同的企业形态所存在的共性及其个性。指出公司制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企业形态。其次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国内一般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说明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及其适用《公司法》的原则。第二部分是对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分析。认为两部法律在公司设立、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存在着立法冲突的问题。结合上述立法冲突,通过对两部法律之间的相关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产生的问题所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背景,列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内容滞后性的具体表现。最后结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新的贸易环境下来分析造成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外资立法模式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外资立法的实践,提出要解决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重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实行内外资国民待遇原则,提高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等环节来具体进行。以期更好的消除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公司法》的规范冲突,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於轶君[7](2011)在《台商大陆隐名投资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商对大陆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近30年。这30年间,台商投资大陆的规模日益扩大。近年来两岸关系的良好发展势头尤其是经贸合作领域关系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以及大陆越来越开放的投资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台商来大陆投资。然而,随着台商来大陆投资规模和项目数的不断增加,涉台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加。其中,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而引发的投资纠纷在涉台法律纠纷中占有突出比例。由于目前大陆法律对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台商隐名投资的效力认定没有法定依据和统一标准,处理结果各不相同,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的保护,对台商到大陆投资造成一定阻碍和影响,亟需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完善大陆投资法制环境。本文立足台商大陆隐名投资法律理论,结合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对当前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现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定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解决台商大陆隐名投资问题提出若干浅见。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和法解释学方法。通过对“隐名投资”、“外商隐名投资”、“台商隐名投资”三者概念的层层递进,论述台商大陆隐名投资区别于其他二者的特别之处;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大陆对台商隐名投资的立法实践,从法律本身出发,对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最终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本文主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基本现状,并着重分析了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从域外视角分析了两大法系对隐名投资的立法态度,并对当前我国有关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梳理,内容包括对两岸当前关注热点ECFA的法律性质和国际法依据进行重点分析。第四部分从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对台商大陆隐名投资三资企业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阐述,并简要分析了台商大陆隐名投资其他投资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五部分从立法规范台商大陆隐名投资问题以及制度完善台商在大陆的投资环境两部分对台商大陆隐名投资问题的解决提出浅见。
韩立余[8](2010)在《从中美出版物案看中国几世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文中提出中美出版物案中,中国有关出版物进口和经销的相关法规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违反了相关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虽然中国为应对入世已经修改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但本案表明,中国政府对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受到国际义务限制的范围和程度还缺乏充分的、深入的认识,在具体做法方面还存在欠妥之处,因而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清理与调整。
李玲[9](2009)在《论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分析我国外资法现状、特点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WTO对成员方外资法的要求,从外商投资立法体制、内容及其他相关问题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法的建议。在外商投资立法体制方面,通过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参考国内学者关于完善外资立法体制的理论学说,笔者提出应统一我国现行外商投资单行立法。具体途径为重新划分外商投资法体系,将现行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分离,分别由国内相关企业组织法及新制订的外商投资法调整。在外商投资法内容方面,应修改、删除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法律、法规,扩大外资准入领域,完善审批制度,在外资运营中逐步增加并完善国民待遇内容。与外资法完善有关的其他问题则从规范外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改变外资立法方法以及完善外资法配套法律法规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彭世权[10](2008)在《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目前的三资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及WTO的要求存在许多矛盾。在内容上,三大法律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与国内的其他法律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存在许多重复和矛盾。外资企业法违反了WTO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TRIMS协议中的市场准入原则,所以应该废除我国三大外资企业法,同时吸收其中的先进立法经验,与公司法并轨。
二、WTO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中国外资法概述 |
(一)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演变 |
(二) 中国外资法体系 |
(三) 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与组织形式 |
(四) 中国外资法特点 |
(五)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二、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 老挝外资法的制定背景 |
(二) 老挝外资法体系 |
(三) 老挝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
(四) 老挝外资法的特点 |
(五) 老挝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第二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二、老挝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三、中国、老挝外资准入比较 |
(一) 外资准入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准入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待遇法律制度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三、中国、老挝外资待遇比较 |
(一) 外资待遇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待遇的不同之处 |
第四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国内法保护 |
(二) 国际协定、条约、公约的保护 |
二、老挝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老挝外资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二) 老挝外资保护的机构 |
(三) 老挝外资保护的方式 |
三、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比较 |
(一) 外资保护的相同点 |
(二) 外资保护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中国外资法对老挝外资立法的启示 |
一、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启示 |
(一) 立法的发展 |
(二) 外资法立法体系 |
二、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准入的法律发展 |
(二) 准入门槛 |
(三) 准入领域 |
(四) 准入审批 |
三、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中国外资待遇的状况 |
(二) 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修改 |
(三) 外资待遇原则 |
(四) 税收待遇 |
(五) 其他待遇 |
四、中国外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保护法律制度 |
(二) 保护机构 |
(三) 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关系 |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态 |
一、企业的形态及历史沿革 |
二、我国企业形态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
一、《公司法》对国内一般公司的适用 |
二、《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形态及适用法律的原则 |
一、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态 |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法律的原则 |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产生的问题及其不利后果 |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产生问题的具体表现 |
一、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问题 |
二、有关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方面的问题 |
三、有关外资并购方面的问题 |
四、有关企业变更、解散与清算方面的问题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不利后果 |
一、造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
二、不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法的滞后性原因分析 |
一、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背景分析 |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滞后性的表现 |
第二节 内外资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原因分析 |
一、各种外资立法模式的分析 |
二、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模式及其缺陷 |
第三节 WTO背景下新贸易环境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立法权限,重构外资法律体系 |
一、转变立法本位,制定专门的外国投资法 |
二、扩大《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弥补和克服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空白和立法缺陷 |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 |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僵局的规定 |
第三节 内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
一、实行内外资国民待遇的必要性 |
二、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应该循序渐进 |
第四节 清理外资法规,提高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
一、对外资法规的清理 |
二、提高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台商大陆隐名投资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概念界定 |
一、隐名投资的概念界定 |
二、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法律特征 |
一、投资主体 |
二、法律适用 |
三、投资内容 |
四、利益分配 |
第三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类型 |
一、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 |
二、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 |
三、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 第二章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现状与原因 |
第一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基本现状 |
一、投资形式多样性 |
二、投资纠纷多发性 |
三、纠纷解决敏感性 |
第二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主要原因 |
一、规避大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 |
二、规避台湾对台商投资大陆的限制规定 |
三、规避两岸双重征税 |
四、两岸隐名投资法规政策出现冲突 第三章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立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隐名投资的立法实践 |
一、隐名股东立法 |
二、隐名合伙立法 |
第二节 台商投资大陆的立法实践 |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二、台商大陆投资的国内立法实践 |
第三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国内立法实践 |
一、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二、司法解释 第四章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分析 |
第一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台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效力分析 |
一、隐名投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
二、台商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
第二节 台商大陆隐名投资其他企业形式的法律效力分析 |
一、台商大陆隐名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效力问题 |
二、台商大陆隐名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五章 解决台商大陆隐名投资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规范台商大陆隐名投资 |
一、我国现行台商隐名投资相关法律环境的不足 |
二、台商大陆隐名投资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制度完善台商在大陆投资环境 |
一、抓住ECFA 签署契机,逐步开放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领域 |
二、借鉴港澳投资经验,进一步明确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形式 |
三、加强两岸租税协调,及早签订两岸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8)从中美出版物案看中国几世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的被诉措施及裁决 |
(一)与贸易权承诺相关的措施 |
(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相关措施 |
二、中国应对入世外商投资法制的修改 |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投资规则 |
(二)中国应对入世的外商投资立法修改 |
(三)产业政策指导目录的修订 |
三、中美出版物案进一步凸显的外商投资法制问题 |
(一)造成中国措施违反规则的深层次原因 |
(二)中国外资法制定及修改方面暴露出的问题 |
(三)中美出版物案暴露的潜在问题 |
(四)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 |
(9)论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外资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中国外资法的现状 |
二、中国外资法的特点 |
三、现行外资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WTO 涉及投资的有关协议 |
一、与投资有关的基本原则 |
二、WTO 与投资有关的协议 |
三、中国外资法与 WTO 规则的差距 |
第三章 外商投资法的完善问题 |
一、外商投资立法体制的完善 |
二、外商投资立法内容的完善 |
三、与外资法完善有关的其他问题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WTO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2]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4]经历中国加入WTO的法律准备[J]. 李国光. 中华魂, 2015(02)
- [5]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D]. 里玛达. 安徽大学, 2014(08)
- [6]公司法视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王月波. 广西师范大学, 2011(05)
- [7]台商大陆隐名投资法律问题初探[D]. 於轶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1(05)
- [8]从中美出版物案看中国几世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J]. 韩立余.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0(02)
- [9]论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的完善[D]. 李玲. 吉林大学, 2009(09)
- [10]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J]. 彭世权. 特区经济, 2008(08)
标签:技术转移论文;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