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天舒,邹润乔,习超[1](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基于深圳前海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本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2015—2020年深圳前海法院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系统性数据收集和实证分析,并据此对大湾区跨境法律争端中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显示,以前海法院为代表的大湾区境内司法机构在国际私法领域丰富多元的审判实践经验,为构建大湾区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针对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商事争议在国际私法领域依然存在的一些现实困境,本研究建议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完善域外法查明体系以及保障域外法适用、合理充分行使管辖权、加强民商事案件跨境司法协助等进路,打造大湾区法治高地,为大湾区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莫磐[2](2021)在《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争议处理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争议的高低程度,将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区域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矛盾的缓和。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快速推进,区域内政治、经济、科技、人文等方面得到迅猛发展,广东、香港、澳门三地优秀人才的流动与融合已逐渐呈常态化发展,涉港澳籍劳动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居高不下。基于“一国两制、三大区域、两大法系、三种法律体系”等原因,粤港澳三地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总体设置、组织机构和具体机制之间衔接关系模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操作中产生了跨地区送达法律文书难、调查难、审理难、执行难,以及选择与适用法律、信息互通共享、沟通协调等系列问题。如何规避摩擦、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解决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成为建设一流湾区不得不面对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逐一厘清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等相关概念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困境,必须重点关注的处理机制的具体机制、组织机构和具体机制之间衔接关系模式等三个因素的创新,以“一国两制”理论、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三地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等实际情况出发,阐述面临困境中存在的粤港澳三地法律障碍、国内调解机制效率偏低、组织机构对接难、欠缺司法合作协议等四个问题,并从三地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设置和功能不同、处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同、机制衔接关系模式不同等四个方面对应分析原因。为突破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困境,笔者建议,在坚持“一国两制”前提下,对应港澳两地回归时间点,分三步进行探索创新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阶段的第一步先行创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具体提出了顶层设计的立法授权、具体机制设计的求同存异、组织机构的靠拢统一和衔接关系模式的融合创新等四个对策建议,第二、三步将视第一步实践情况而逐步开展针对性的探索,以期对政府部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苏锡江[3](2020)在《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内地香港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文中提出内地与香港的平行诉讼问题阻碍两地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区际平行诉讼是两地管辖权冲突的结果,要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认识到协调两地管辖权时存在三个障碍因素:两地的管辖权制度不同、两地的管辖权协调方法不同及两地的互信不足。诚然,统一管辖权制度可一劳永逸地解决平行诉讼问题,但短期内该方法不可行,因此有必要设计区际管辖权协调方法。从司法效率、互信、当事人的可预见性及立法技术角度看,先受理法院规则有其优越性,而且两地的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已间接承认该规则,该规则具可行性。但先受理法院规则有其缺陷,一是未考虑后受理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的情形,二是未考虑先受理法院所作判决得到后受理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因此还需规定规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国际社会上先受理法院规则的立法模式有布鲁塞尔公约模式和海牙公约模式。对于缺陷一,两种模式都规定当后受理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时,不适用该规则。对于缺陷二,由于欧盟已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布鲁塞尔公约模式未关注该缺陷;海牙公约模式面向司法合作薄弱的国际社会,所以其规定受预期承认规则限制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结合内地与香港的实际情况,可遵循个案——粤港澳大湾区管辖权协调协议——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协调安排的路径实施,在个案阶段,由于两地未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可采用海牙公约模式,注重增强两地的互信;在后两个阶段,两地的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理应运转顺畅,可采用布鲁塞尔公约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制度设计方面,从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受理、适用结果及规则适用的例外五个角度,设计两地管辖权协调安排中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具体条文。
刘湘辰[4](2020)在《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涉外纠纷不断增多,国际民商事交往愈来愈频繁,国际司法协助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域外送达机制是司法协助中的重要方面,司法文书的有效送达,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同时也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与送达相关联。当前,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分散杂乱的,主要包括了《海牙送达公约》、双边条约和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种类繁多的规定并没有使得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完美运用,加之世界各国对《海牙送达公约》作出了不同的保留,导致我国在进行域外送达活动时状况频发。文章通过阐述域外送达制度的性质作用及重要性,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域外送达制度,在分析我国域外送达制度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改变送达理念、扩大送达主体范围、简化送达程序、健全留置送达以及探索利用海外联络员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等方面,对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效率,完善制度规定提出建议,希望能尽早解决送达难问题,从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张雪婷[5](2019)在《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浪潮,建设自由贸易区和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加强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律师服务业的重要性越发凸显。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内地律师服务业的开放不断跟进,亚太区国家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建设。目前内地律师服务业的开放属于一个探索时期,采用渐进式的开放方式,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和监管是否符合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建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的开放是为了在自由贸易发展中提供更高质量法律服务,这对将来中国对外开放更高层次律师服务业是很好的经验总结。本文部分主要分为四部份,围绕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市场准入限制较多、过度依赖范本、市场监管不足、开放程度不均衡等法律问题,采取“概念明晰——内容分析——问题发现——参考借鉴——完善策略”的思路行文。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律师服务的定义,律师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律师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关系,明确CEPA、ECFA的法律定位并对中国律师服务业开放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以CEPA、ECFA文本内容为基础,结合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律师服务业发展情况,探究分析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第三部分,以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的律师服务业政策为研究基础,探究大陆开放律师服务业过度依赖范本,而造成现有制度与现状不匹配。第四部分,以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分析内地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监管现状,参考各国各地区关于对外律师服务业监管的经验,为内地律师服务市场监管规则的完善提供思路。第五部分,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背景,对如何平衡律师服务业的双向发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和思路。
谢艺[6](2012)在《内地与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文中认为随着内地和港澳地区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内地涉港澳地区的民商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已经变成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下,维护港澳地区的司法独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现阶段,可以由最高法院代表全国各地区法院,与港澳地区签订司法协议,确立先诉法院受理、不方便法院、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则,以解决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张宪初[7](2011)在《数点雨声风约住——香港回归以来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进展回顾与检讨》文中研究表明在香港回归祖国十四周年之际,本文通过对两地间已形成的合作机制和实际案例的分析对"一国两制"下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进行检视。文章认为,迄今为止虽然强劲发展的经贸关系和民间互动为两地司法协助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需求,但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依然面临着不少体制上的困难和挑战,其中法系差异、法制发展程度不同和互信不足仍是最主要的症结所在。人们对于没有先例可循的中国区际司法的艰巨性已有共识;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对一些民商事合作问题过度的政治化解读可能会限制理性和创造性探索的空间,亦与经济全球化中冲突法发展趋势相违。
张磊[8](2010)在《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包括引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论部分对涉外保证的法律界定、涉外保证民事关系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与涉外保证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本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涉外保证的基本理论,为研究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做好理论铺垫。本章首先介绍了保证的性质以及保证形成的特殊的三角型民事关系。在此基础上,将国际私法对涉外保证的调整对象界定为“涉外保证民事关系”,接下来详细阐述“涉外保证民事关系”的范围及“涉外性”的界定标准。为强调涉外保证领域产生的特殊国际私法问题,本章还从实体法角度,对同样频繁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独立性涉外保证,包括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银行保证等的性质进行分析,通过横向比较,总结出本文研究的涉外保证的从属性特征,以建立特殊的国际私法规则。本章还对涉外保证的定性标准做了探讨,针对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承诺函应否识别为保证的混乱认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本章第二章至第五章涉及涉外保证中三大核心的国际私法问题:即涉外保证管辖权、涉外保证法律适用及法律适用的限制及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第二章触及涉外保证管辖权的难点—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方法,这是具有创新性的问题。涉外保证包括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这使得涉外保证管辖连结因素多样化。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诉”主债务人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数额的确定裁决,并能够证明主债务人财产确实无法清偿债务之后,才能“后诉”一般保证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才能够开始。涉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构成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以解决多方当事人关联诉讼分开审理造成的不便。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可能各自约定不同方式或管辖地解决争议,这就导致两个合同在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法院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之间产生冲突。尤其是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法院管辖条款时,情况更为复杂。这也成为我国法院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此,本章以图表方式详细列举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各自管辖权出现冲突的情形,对仲裁第三人与合并仲裁制度、强制合并仲裁制度、合并管辖制度论证分析,提出适合我国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立法建议。在第三人未与仲裁协议当事人重新达成新的书面仲裁协议时,仲裁庭不能将没有签字的第三人纳入仲裁程序中强制合并仲裁;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各自有独立的仲裁协议情形下,如果债权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未重新达成书面的合并仲裁协议,仲裁庭也无权合并仲裁。尽管有些国家为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审理,将关联争议强制合并仲裁,但本文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反对这种破坏仲裁契约性的做法。诉讼与仲裁不同,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权,法院管辖权的取得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因此,基于主从合同的关联关系,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将保证合同的管辖权扩张至主合同,将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主合同纳入到保证合同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对主合同行使合并管辖权。但如果主合同约定了外国法院排他性协议管辖,我国法院则不能对主合同行使合并管辖权。一般保证案件,我国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起诉,中止保证合同的审理,指定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域外对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主债务数额,等到债权人提交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后恢复审理;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经其他方式仍未能明确主债务数额,经法院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起诉。连带保证案件,我国法院应驳回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起诉,继续审理保证合同。如果主合同约定了外国法院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我国法院仍然具有将主从合同合并审理的合并管辖权。在建立了解决主从合同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方法后,本章还对我国法院放弃对主合同行使管辖权的特殊情况进行论证,提倡我国立法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设置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标准,以避免争夺国际管辖权,实现国际协调。但如果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我国保证人利益的情况,我国法院则不能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况。同时明确,我国法院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对主合同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后果是中止保证合同的审理,告知债权人到域外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以确定主债务数额,而不足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保留了我国法院对保证合同继续审理的权利。第三章是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制度的研究。本章首先从涉外保证多方当事人及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入手,分析涉外保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而指出我国法院错误理解与适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9条关于“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准据法不一致时,保证合同的准据法根据主合同确定”的规定。通过分析主合同准据法对保证合同产生的影响,对保证期间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进行探讨。本章还分别论证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特征履行地的界定。在适用法律规则确定出准据法后,本文还讨论了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各自准据法可调整的实体法律问题的范围。第四章是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的研究。本章主要讨论涉外保证领域中一国具有管理经济职能的强制性规则得以直接适用于合同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法律的理论基础,针对我国法院以公共秩序保留或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域外法适用的错误,提出应以强制性规定作为排除域外法适用的理据。这种强制性规定在理论上属于“直接适用的法”,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属于不同法律范畴。此外,本章还讨论了准据法国和第三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法律选择的限制。第五章是对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进行分析。主合同纠纷与保证合同纠纷可能分处两个法域审理,在一般保证案件中,债权人在域外“先诉”主债务人后,再到我国“后诉”保证人,而主债务在域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取得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程序,其认定的事实和所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属于当事人免证事实及未参加域外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保证人是否具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等问题,都是我国法院审判实践遇到的难题。本章从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域内承认的理论研究入手,分析比较域外与域内法院判决所具有的不同既判力,及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域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接着本章根据法院地国证据规则的要求,考证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具有证据效力的条件,提出将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程序植入涉外保证案件审判程序之中,我国法院可按照承认的标准进行审查,一并作出认定,而必须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承认程序。经过我国法院审查承认的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其认定的事实和所判决的结果,可被直接采信,成为当事人免证事实,但如果保证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未经我国法院审查承认的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其认定的事实和所判决的结果,不能直接被采信,不能作为当事人免证的事实。尤其是,域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未到庭所作的缺席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免除债权人对其诉讼请求的证明责任,我国法院仍应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涉外保证的特殊性,包括多方当事人、三角型民事关系及多个争议解决机制等导致很多令人困惑的国际私法问题产生。主合同可能被一个法域管辖,而保证合同却被另一个法域管辖。那么,哪一个法域法律可以决定保证责任的开始、有效性及责任大小,哪一个法域法律决定主债务的成立、有效性及未能履行情况?在审理主合同的法域,其法律可能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在审理保证合同的法域,其法律可能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这就引起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在管辖权方面、法律适用方面及实体判决方面的冲突。因此,有必要针对涉外保证案件的特殊性建立一系列特殊的国际私法规则。为解决主从合同管辖权的冲突,基于主从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形成的牵连关系,引入合并仲裁和合并管辖制度具有现实意义,保证冲突法上的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在实体审理中,尊重一国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则予以直接适用,允许其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符合国际趋势。尽管“直接适用的法”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作为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方法仍应被肯定。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与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承认程序有所差别。法院地国给予其具有证明主债务事实的证据效力,并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但承认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域内效力,仍然需经过适当的承认程序。本文提出直接将承认程序并入到涉外保证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之中,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便利,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立法者如何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尊重外法域司法主权两个价值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高效的涉外保证案件审理成为关键问题。
何其生[9](2010)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走过了一个快速的发展之路。在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出版、外国着作的翻译、科研成果的发表、学科建设和参与国际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些学术热点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和学科体系建设方面的难题,并形成了以韩德培教授"一体两翼"理论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说。尽管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但展望未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应该有能力也应该有使命去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元素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何其生[10](2010)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走过了一个快速的发展之路。在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出版、外国着作的翻译、科研成果的发表、学科建设和参与国际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些学术热点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和学科体系建设方面的难题,并形成了以韩德培教授"一体两翼"理论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说。尽管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但展望未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应该有能力也应该有使命去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元素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二、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基于深圳前海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样本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一)样本收集 |
(二)统计分析 |
1. 案件的受理与审结 |
2. 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纠纷类型 |
3. 涉外因素 |
4. 法院管辖权 |
5. 跨境平行诉讼 |
6. 适用的法律选择方法 |
7.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情况 |
8. 域外法的查明问题 |
9. 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国际私法问题的经验与困境 |
(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国际私法问题的成熟经验 |
(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判决中国际私法问题的现实困境 |
三、政策建议 |
(2)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内地、香港和澳门)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研究的思路 |
2.研究的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二、相关概念界定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劳动争议 |
2.劳动争议处理 |
3.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1.“一国两制”理论 |
2.区域公共管理理论 |
3.协同治理理论 |
三、大湾区粤港澳三地劳动争议处理的不同机制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况 |
1.主要发展历程 |
2.总体现状 |
(二)粤港澳三地劳动争议处理的不同机制 |
1.国内(内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2.香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3.澳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4.小结 |
(三)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和处理难度大 |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 |
2.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大 |
四、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
(一)访谈调查基本情况说明 |
1.访谈基本情况 |
2.电话调查基本情况 |
3.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
(二)面临的困境 |
1.大湾区现有机制存在法律障碍 |
2.大湾区内地调解机制效率偏低 |
3.大湾区组织机构难以区分对接 |
4.大湾区欠缺劳动司法合作协议 |
(三)原因分析 |
1.大湾区三地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不同 |
2.大湾区三地具体机制设置和功能不同 |
3.大湾区三地机制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
4.大湾区三地机制的衔接关系模式不同 |
五、突破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困境的对策建议 |
(一)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总体规划,跨越法律障碍 |
1.科学理论指导 |
2.国家立法授权 |
3.成立专门机构 |
(二)从机制制定上进行求同存异,提高处理效率 |
1.两种渠道设计 |
2.具体机制设计 |
3.主要细节设计 |
(三)从组织机构设置上靠拢统一,解决对接困难 |
1.具体机构设置 |
2.工作人员身份 |
3.业务培训交流 |
(四)从衔接关系上进行融合创新,落实合作互助 |
1.衔接关系融合 |
2.搭建信息平台 |
3.落实合作互助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内地香港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逻辑结构、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2 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协调的障碍因素 |
2.1 两地的管辖权制度不同 |
2.2 两地的管辖权协调方法不同 |
2.3 两地的互信不足 |
3 引入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引入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必要性 |
3.2 引入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可行性 |
4 先受理法院规则解决平行诉讼的模式及比较 |
4.1 布鲁塞尔公约模式 |
4.2 海牙公约模式 |
4.3 比较与借鉴 |
5 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实施路径与具体制度设计 |
5.1 实施路径 |
5.2 具体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域外送达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域外送达制度的内涵 |
一、域外送达制度的概念 |
二、域外送达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送达制度的性质分歧 |
一、大陆法系的“公”权性质 |
二、英美法系的“私”权性质 |
三、我国关于域外送达性质的认定 |
四、关于送达性质的评析 |
第三节 域外送达制度的作用 |
一、联系诉讼主体 |
二、法院合法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
三、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 |
四、保障案件正常审理 |
第二章 域外送达制度的国际考察 |
第一节 有关域外送达制度的国际公约 |
一、《海牙送达公约》 |
二、《欧盟送达公约》与欧盟理事会第1348号规则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一、美国的域外送达规定 |
二、英国的域外送达规定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一、德国的域外送达规定 |
二、日本的域外送达规定 |
小结 两大法系比较以及关于域外送达制度的新思路 |
第三章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现状 |
一、国际层面关于域外送达制度的规定 |
二、国内层面关于域外送达制度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区际送达制度 |
一、大陆与香港间的民商事送达规定 |
二、大陆与澳门间的民商事送达规定 |
三、大陆与台湾间的民商事送达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送达难 |
二、送达主体单一 |
三、送达周期过长 |
四、留置送达的限制太多 |
五、电子送达的认可度低 |
六、区际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改变送达理念,规范公约保留 |
一、采纳有限司法主权理论 |
二、重新审视我国对送达公约的有关保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相关的国内立法 |
一、统一有关立法 |
二、扩大送达主体 |
三、简化送达程序 |
四、健全域外送达制度中的留置送达 |
五、完善域外电子送达的制度保障 |
六、探索利用海外联络员送达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区际送达制度 |
一、签订规范的法律文本 |
二、规范送达不能的责任承担 |
三、简化区际送达程序 |
四、探索多途径送达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大陆律师服务业对外开放情况概览 |
(一)大陆律师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概览 |
(二)CEPA与 ECFA法律定位 |
(三)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在大陆的基本状况 |
二、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一)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定位 |
(二)联营模式受限 |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比例低 |
三、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过度依赖文本 |
(一)港澳法律执业者的定位 |
(二)“涉港澳”的界定模糊 |
(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界定模糊 |
四、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监管 |
(一)监管现状 |
(二)各国和各地区的监管实践 |
(三)监管建议 |
五、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不均衡状态 |
(一)律师服务业开放“单向性”流动失衡 |
(二)律师服务业开放不均衡的原因 |
(三)“双向性”开放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内地与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和港澳地区对于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 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不同 |
(二) 我国不加限制地肯定平行诉讼, 造成两地区际管辖权冲突的扩大 |
(三) 协议管辖的冲突 |
(四) 两地民事管辖权确定原则的不同, 导致出现消极的管辖权冲突的可能 |
四、内地和港澳地区民事管辖权的冲突的解决 |
(一) 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模式 |
1. 制定统一实体法或冲突规则的模式 |
2. 两地签订条约的模式 |
(二) 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
1. 确立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 避免一事两审 |
2.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
3. 一事不再理原则。 |
4. 必要管辖原则。 |
5. 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原则。 |
五、结语 |
(7)数点雨声风约住——香港回归以来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进展回顾与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香港回归后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进程的简要回顾 |
二、两地民商法司法协助面临的新挑战 |
三、对现存问题的检讨 |
四、结语 |
(8)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的状况 |
三、本文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 |
第一章 涉外保证的若干理论问题 |
第一节 保证民事关系 |
一、保证的性质 |
二、保证责任方式 |
三、三角型的保证民事关系 |
第二节 涉外保证民事关系 |
一、国际私法对保证领域的调整对象 |
二、保证民事关系涉外性的界定 |
三、涉外保证与独立保证的比较 |
第三节 涉外保证的定性 |
一、涉外保证定性的依据 |
二、承诺函的定性 |
第二章 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涉外保证管辖连结因素的多样化 |
二、共同诉讼导致的主从合同管辖权冲突 |
第二节 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
一、保证合同无仲裁条款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二、保证合同有独立仲裁条款的情形 |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第三节 主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
一、合并管辖问题的提出 |
二、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分析 |
三、协议管辖条款排他性分析 |
四、合并管辖制度理论分析 |
五、我国建立合并管辖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主合同无仲裁条款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管辖权规则 |
一、保证合同无仲裁协议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二、保证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情形 |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
第五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理论评析及各国实践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
三、我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例外规则的构想 |
第三章 涉外保证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涉外保证法律冲突 |
一、涉外保证法律冲突产生的成因分析 |
二、我国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主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准据法适用范围 |
一、主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
二、主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 |
第三节 保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准据法适用范围 |
一、保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
二、涉外保证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 |
第四章 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
第一节 涉外保证领域的强制性规则 |
一、强制性规则的公法性质 |
二、外汇管制法 |
第二节 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直接适用的法 |
一、我国法院排除域外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二、"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的比较 |
三、法院地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
四、外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
第五章 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对涉外保证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
第一节 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
一、域外法院判决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
二、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 |
三、主合同域外法院判决对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
第二节 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
一、域外仲裁裁决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
二、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 |
三、主合同域外仲裁裁决对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主要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基于深圳前海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J]. 刘天舒,邹润乔,习超. 港澳研究, 2021(03)
- [2]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莫磐.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3]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内地香港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D]. 苏锡江. 暨南大学, 2020(09)
- [4]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D]. 刘湘辰. 烟台大学, 2020(07)
- [5]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雪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内地与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J]. 谢艺. 法制与社会, 2012(27)
- [7]数点雨声风约住——香港回归以来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进展回顾与检讨[J]. 张宪初. 人大法律评论, 2011(02)
- [8]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D]. 张磊. 武汉大学, 2010(05)
- [9]中国国际私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J]. 何其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01)
- [10]中国国际私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J]. 何其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