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价值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卢丹丹[1](2021)在《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傅向宇[2](2021)在《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文中认为我国家事程序正在从普通民事程序中分离。家事审判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已系共识,但裁判资料的形成与事实调查权的具体配置,却仍处于理论盲区、制度空白、实务混乱的状态。"当事人权"作为分析工具,既可以从理论上区分中国以诉讼体制定义的诉讼模式论与大陆法系诉讼结构模式论下的辩论主义和职权主义,又可以从制度上厘清家事审判在职权主义原则下法官特有的事实调查权和当事人协助义务,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辩论主义原则下的当事人自治及其例外情形,以及超越诉讼模式而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无差别共享的"当事人权"及其相应的主体义务三者之间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的差异,从而探求我国家事审判从普通民事诉讼体系中剥离后职权探知的限度。
徐拿云[3](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董凡[4](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文彬[5](2019)在《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文中认为程序异议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或法官实施的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以治愈程序瑕疵的权利。程序异议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其在监督法院诉讼行为、推进诉讼程合序合法、安定运行,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所确立。然而,对于这一重要的权利我国立法却一直付诸空白。一直以来,我国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是上诉和申请再审,但是对于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极为严苛。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被允许通过上诉和再审两种途径寻求救济,对于那些一般程序瑕疵行为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的救济措施。比较尴尬的是,司法实践中一般程序瑕疵行为频繁出现,对这些情况法院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当事人又没有其他救济渠道,因而瑕疵行为往往得不到纠正。大量的违法行为面对救济制度的缺如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无法获得保障,进而减损当事人对诉讼的信赖感,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不论是出于填补制度漏洞、丰富理论之目的,还是基于保障程序合法运行、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之考量,我国都急需建立程序异议权制度。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含义的界定。从介绍程序异议权的源起开始,然后对学界就程序异议权含义的代表性观点进行梳理,最后笔者提出界定程序异议权所需把握的几点事项。在此基础上,又对程序异议权的性质、程序异议权相近概念进行阐述,以求对程序异议权有进一步的理解。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构建的正当性分析。笔者从价值、必要性以及现实基础三个方面对构建程序异议权的正当性加以分析和论述,为构建我国程序异议权制度提供充足的理由。第三部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基本内容。这部分分别介绍了程序异议权主体、对象和时间三个行使要件,并对程序异议权的丧失以及舍弃予以阐述,以图从内容上对程序异议权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制度的设想。本部分是笔者对未来构建我国程序异议权所作的制度设计,包括立法上的明确、行使要件、行使程序、失权的内容等。
田翊成[6](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已经确立并正在完善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传统的既判力理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运用已经不能希望带来的制度价值和社会效益。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的扩张,对提高诉讼效率、防止矛盾判决,以及保障私益诉讼原告权利都具有促进意义。几年来,关于既判力及其范围的讨论日益增多,但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好成为既判力范围扩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先行者”。本文试图通过学科交叉的方法,探讨环境诉讼中既判力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实际,为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范围提供参考。文章主要通过四个章节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既判力的基本概念叙述。首先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论述,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别,再通过对既判力的基础理论的叙述,明晰既判力的内涵和法律价值,最后将两种概念相结合引出环境民事公益既判力范围的扩张。第二部分为对环境公益诉讼既判力需要扩张的必要性分析,首先是论述了在传统既判力理论框架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限性,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其次从法律价值论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对各国关于既判力范围扩张理论的阐述。分别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论述了既判力扩张理论的发展,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的制度构建作出了坚实的理论铺垫。第四部分为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进行制度构建,基于已有的既判力范围扩张理论,并于我国国情相结合,论述既判力范围的扩张方式及界限,以及探索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制度。
田芬[7](2018)在《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重点与难点在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针对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构建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实证主义,采用“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实证分析—解决问题”的逻辑,初步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框架。结合司法实践中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为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中提供建议。首先,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与特征,区别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较于物权、债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指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并且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引入经济分析法,运用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汉德法则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法等多种理论工具,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第三,梳理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变迁进程,比较《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之间的立法特征。司法实践是检验立法构成合理与否的最佳标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明确了司法适用中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赔付率普遍偏低”以及“酌定因素不明确”。第四,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上述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基本理念上存在的不足。通过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裁量赔偿原则”以及“衡平赔偿原则”三项原则,并体现“救济价值”、“预防价值”以及“制裁价值”三项基本价值。最后,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问题,为重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石。为了构建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上提出四项具体化路径:1.改进法定赔偿,取消《专利法》中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探索“五级三步法”的适用,使法定赔偿的确定相对量化,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定赔偿认定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2.完善惩罚性赔偿,将三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统一为“故意”,惩罚比例统一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3.调整计算方法,取消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4.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正确适用证据披露规则、证据保全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优势证据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综上所述,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应并驾齐驱。立法上完善规则设计,司法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统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标准。从而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的现实难题,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与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露[8](2017)在《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已决事实效力制度不仅涉及重要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作为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已决事实效力性质的界定观点不一,关于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具体构建也有待于完善。而对比域外立法和实践,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已决事实效力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使该制度在理论和适用上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各国的法治环境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结合当前我国法律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一些优秀的立法经验。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我国立法、理论以及实践中有关已决事实效力的内容,并梳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的制度现状。主要包括现有民事诉讼法对已决事实的规定、已决事实的概念,以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介绍域外关于已决事实的理论和制度,其中理论部分包括既判力理论和“争点效”理论;而制度部分主要涉及美国间接禁反言规则和日本“争点效”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则梳理了学界对于已决事实效力的不同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辨析,在否定将已决事实效力界定为预决效力和法定免证效力的同时,提出已决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构建。在将已决事实效力界定为证明效力的前提下,阐述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其中包括该效力的主观范围、时间范围、客观范围,以及适用条件与保障。
陈彬[9](2017)在《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问题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婚恋观的改变,婚姻家庭中产生大量夫妻分居的现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却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加以区分,而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的认定规则用于调整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权利义务,忽视了夫妻感情正常和夫妻感情发生危机的客观变化。这不仅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将一定程度上损害分居期间对债务不知情的非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本文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解决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纠纷存在的立法问题,并借鉴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处理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夫妻债务立法规定的建议,以求实现法律衡平保护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债权利益的多元价值追求的目的。文章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概念及特征。该部分分别从主体要素、时间要素、内容要素对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进行界定,并分析其特征。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纠纷存在的立法问题。该部分主要围绕债务性质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分居事实难以认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不明确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第三部分介绍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域外立法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该部分通过整理归纳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设计及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并进行分析,为下文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分居期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构想。第一,提出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原则;第二,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构想:明确夫妻分居的概念;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性质;合理分配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证明责任。
马科艳[10](2016)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的证明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不断出现,但是大多数人对这一诉讼的基本性质认知薄弱,却不知如何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律中关于案外人对哪些事实进行证明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司法运行中,案外人很难针对性的进行维权。本文在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证明责任的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并就目前我国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的证明责任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证明责任的属性分析。该部分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之诉的比较,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属性,并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对于法官来说,证明责任是裁判的依据,对当事人来讲,证明责任是一种败诉风险。第二部分: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分配的考量因素。法律规定、诉讼阶段、立法目的、价值选择是影响案外人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第三部分: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该部分通过具体案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单一;案外人的证明责任不明确;法官的释明权不明确是我国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的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在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法官释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二、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价值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价值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2)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职权探知主义对立范畴的“辩论主义”在中国的不同表达 |
(一)深陷于诉讼模式理论漩涡的职权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结构 |
二、家事审判中事实调查权的多层次多维度配置 |
(一)家事案件的基本分类与职权探知的多层配置 |
(二)“当事人权”理论下的家事审判事实调查权 |
1.诉讼主体角色内含的“当事人权” |
2.“当事人权”对于职权探知主义下法官事实调查权的限定性 |
三、职权探知主义下当事人的协助义务 |
(一)职权探知主义下当事人协助义务与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 |
(二)家事审判中当事人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 |
四、结语 |
(3)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含义的界定 |
(一)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含义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概念的不同观点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概念的理解 |
(二)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性质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是一项程序性诉讼权利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是一项监督权利 |
(三)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与相近概念比较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与上诉权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与申请再审权 |
3.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与申请复议权 |
4.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与异议权 |
二、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构建的正当性分析 |
(一)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价值 |
1. 程序自由 |
2. 程序安定 |
3. 诉讼效益 |
(二)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构建的必要性 |
1. 制衡权力与权利的需要 |
2. 诉讼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补充 |
(三)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构建的现实基础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缺失的现实困境 |
2. 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 |
3. 域外的经验启示 |
三、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基本内容 |
(一)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构成要件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主体要件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对象要件 |
3.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时间要件 |
(二)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丧失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丧失的对象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丧失的后果 |
(三)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舍弃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舍弃的对象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舍弃的方式 |
3.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舍弃的限制 |
4.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舍弃的后果 |
四、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制度的设想 |
(一) 明确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法律地位 |
1. 明确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 |
2. 明确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属于诉讼权利的性质 |
(二)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主体和对象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主体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适用对象 |
(三)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行使程序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行使的审查 |
3. 裁定的作出与救济 |
(四)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失权 |
1.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丧失 |
2.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的舍弃 |
3. 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舍弃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既判力概述 |
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
1.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
1.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 |
1.1.3 诉讼请求的多样性 |
1.2 判决的既判力概述 |
1.2.1 既判力的内涵 |
1.2.2 既判力的根据 |
1.2.3 既判力的构成要件 |
1.2.4 既判力的作用 |
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扩张概述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必要性分析 |
2.1 传统既判力范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局限性 |
2.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局限性 |
2.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局限性 |
2.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局限性 |
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之价值原因分析 |
2.2.1 程序利益保障 |
2.2.2 实体利益保障 |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可行性分析 |
3.1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 |
3.1.1 诉讼担当理论 |
3.1.2 示范性诉讼 |
3.2 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理论 |
3.2.1 中间确认之诉 |
3.2.2 争点效理论 |
3.3 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理论 |
3.3.1 德国的“预测性判决” |
3.3.2 可预测性学说 |
3.3.3 提出责任说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的若干建议 |
4.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
4.1.1 法定担当时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
4.1.2 构建示范性诉讼 |
4.1.3 向私益诉讼原告的单向扩张 |
4.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
4.2.1 细化争点效力理论的扩张条件 |
4.2.2 创设中间确认之诉 |
4.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 |
4.3.1 创设预测性判决 |
4.3.2 环境后发性损害的标准时调整 |
4.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扩张的程序保障 |
4.4.1 检察官参与诉讼 |
4.4.2 适当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贡献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内涵与特征 |
(一)内涵界定 |
(二)特征辨析 |
二、归责原则比较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赔偿范围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理论 |
(一)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 |
(二)汉德法则 |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 |
(一)法律规定的抽象性 |
(二)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 |
(一)补偿性赔偿金 |
(二)惩罚性赔偿金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困境 |
一、法律渊源的追溯 |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
(三)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特点 |
二、典型案例的启迪 |
(一)“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得力中性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三)“琼瑶诉于正”侵害着作权纠纷案 |
三、司法困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揭示的问题 |
(一)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 |
(二)赔付率普遍偏低 |
(三)酌定因素不明确,法院自由裁量权大 |
第五章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念 |
一、明晰性质 |
(一)补偿性 |
(二)惩罚性 |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确定基本原则 |
(一)全部赔偿原则 |
(二)裁量赔偿原则 |
(三)衡平赔偿原则 |
三、确立基本价值 |
(一)救济价值 |
(二)预防价值 |
(三)制裁价值 |
第六章 重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一、改进法定赔偿 |
(一)取消最低限额 |
(二)细化适用规则 |
(三)探索“五级三步法” |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 |
(一)可行性的探讨 |
(二)适用规则的确立 |
三、调整计算方法 |
(一)比较法的启示:取消适用顺序 |
(二)调整的必要性 |
四、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
(一)证据收集规则 |
(二)证明责任与标准 |
(三)证据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的制度现状 |
(一)我国立法对已决事实效力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二、域外关于已决事实的理论和制度 |
(一)既判力理论 |
(二)美国间接禁反言规则 |
(三)日本“争点效”理论 |
三、已决事实效力之辨析 |
(一)已决事实效力性质之争 |
(二)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溯源 |
(三)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推翻 |
(四)已决事实法定免证效力的推翻 |
(五)已决事实效力性质的界定 |
四、已决事实证明效力制度的构建 |
(一)已决事实证明效力的范围 |
(二)已决事实证明效力的适用 |
(三)已决事实证明效力制度适用的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问题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概述 |
(一) 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概念 |
(二) 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特征 |
二、我国对于解决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纠纷立法上的不足 |
(一) 分居事实难以认定 |
(二)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不够明确 |
(三) 债务性质认定标准不统一 |
(四) 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
三、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域外立法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一) 法国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 |
(二) 德国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 |
(三)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 |
(四) 域外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 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原则 |
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 |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3、利益平衡原则 |
(二) 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认定的立法构想 |
1、明确夫妻分居的概念 |
2、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
3、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性质 |
4、合理分配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的证明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 |
(10)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的证明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证明责任的属性分析 |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再审之诉 |
(二) 证明责任的性质 |
1、证明责任是法官裁判的依据 |
2、证明责任是一种败诉风险 |
二、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 法律规定 |
(二) 诉讼阶段 |
(三) 立法目的 |
(四) 价值选择 |
三、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一)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的不足 |
1、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单一 |
2、案外人的证明责任不明确 |
3、法官的释明权不明确 |
(二)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证明责任的完善建议 |
1、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
2、细化案外人的证明责任 |
3、明确法官的释明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价值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 卢丹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J]. 傅向宇. 中外法学, 2021(01)
- [3]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民事诉讼程序异议权研究[D]. 张文彬. 海南大学, 2019(06)
-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研究[D]. 田翊成.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7]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田芬.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8]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研究[D]. 李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
- [9]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问题的立法研究[D]. 陈彬. 福州大学, 2017(05)
- [10]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的证明责任研究[D]. 马科艳. 山西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