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假冒注册商标罪(论文文献综述)
何卓律[1](2021)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文义解释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不考虑商标权属是否明晰、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使用等情况,从而导致与现行商标法律保护规则逻辑冲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也少有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对象的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融贯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之中;被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应不存在商标权属争议,否则不能视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时,亦要考虑本罪所保护客体的层次性,只有当"铁塔"整体受到实质损害时,才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定罪要求。此外,本罪并不局限于规范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标类型当然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
叶笑[2](2021)在《假冒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四种商标类型,在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囊括所有的商标类型,尤其是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否属于该罪犯罪对象的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假冒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借鉴域外立法,用刑法规制假冒这两类商标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从法教义学而言,运用多种刑法解释方法能够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也界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以实现刑法与商标法的衔接,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解释内涵。
李雨柔[3](2021)在《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文中研究说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稳健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增速迅猛,其中尤以商标犯罪最为高频多发,因此,我国亟待加强对商标法益的刑法保护。鉴于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确立的时间尚短,整体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加之商标犯罪手段仍在不断衍新,所以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存在不少可讨论的空间。在绿色循环经济政策倡导下废物回收利用环节的商标法益刑法保护就存在重大隐患,值得探讨。一些投机取巧者利用国家大力倡导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再利用的契机,抓住已使用过的注册商标标识客观上可被回收再利用的特性违法回收带有应报废注册商标标识的名酒包装材料以不符合废品回收常理的高价出售给明知是制售假酒者们牟取非法获利。该类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对废旧名酒包装材料剩余包装价值的正当回收再利用范围,本质上是对已经失去商标功能的应报废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二次利用。其与假冒注册商标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罪行,环环相扣,给商标法益的刑法保护制造着巨大威胁。而该类新出现的威胁行为又似乎恰好处于晦暗不明的法律灰色地带。本文援引三个实务案例导出司法实务中对该类行为性质认定的分歧,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对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能否独立评价入罪?如果能,应当以何种罪名来认定?具体的入罪路径是什么?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保护体系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界定,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区分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帮助犯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行犯之间关系厘清等问题的研究,探求对该类行为借助对非法制造进行扩大解释的方式来以《刑法》第215条定罪量刑的合适入罪路径,期望能为有效规制该类行为作一次有益的尝试,以期为我国商标法益刑法保护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郑旭斌[4](2020)在《论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较小,笔者认为,出现该种情况的原因并非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少发,其本质原因在于,《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本身适用范围较窄,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同时,实践中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犯罪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也导致一部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当做无罪进行处理,甚至压根未能进入刑事司法阶段。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为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商标的刑法保护方面的特别要求,改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商标犯罪入手进行突破。另外,我国司法实践状况表明,商标犯罪领域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多发领域。商标犯罪属于《刑法》和《商标法》的交叉领域,受到两部法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其中,《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商标犯罪中尤为重要的一项罪名。然而,由于《刑法》与《商标法》之间的衔接存在客观缺陷,假冒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行为能否受到该罪的规制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进行论证。本文除导言、结论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什么是假冒证明商标行为,分析其定义、相关立法进程及行为性质,明确本文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并指出立法对该些问题的规制变化与缺陷。第二章主要从实质层面分析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论证其与假冒商品商标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成立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或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假冒证明商标行为而言,欲将其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处罚,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从形式层面分析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由于在前文的论述基础上,该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及客体上存在的争议较小,因此,将主要论证其能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其中,第三章主要分析证明商标能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第四章主要分析假冒证明商标行为能够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模式。第五章在认可假冒证明商标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基础上,论证应如何进行其情节认定。对于情节认定方式,笔者认为,应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现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特征进行厘定。
叶捷[5](2020)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是维护无形资本竞争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态势严峻,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在第五十七条,而《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对比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本文主要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和理论争议加以剖析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建议。若将注册商标扩大解释为域外的注册商标则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我国已经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个案性及动态性使其不宜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未在我国注册但被我国认证为驰名商标的域外注册商标,不应获得我国刑法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地位平等、服务商标同样涵盖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之内、行政和民事领域的规定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刑法不等于否定一切合理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因此,服务商标可以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签订后,商标注册人便丧失许可权,认定不构成‘未经许可’不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权利。因此,商标注册人在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后,依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由于服务商品与实物商品并无本质区别,商品与服务二者所代表的商标地位平等。因此,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商品”应当作广义解释;依照尼斯协定通过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名称相同的商品进行认定;通过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来进行名称不同但基本用途相同商品的认定。反向假冒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定义与责任构成要素、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非指商标上所有的知识产权均用尽、反向假冒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一般条款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存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以及反向假冒行为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客体——商标专用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责任竞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这种“伪而不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学界对旧货翻新行为的不同定义中得出该概念的共性,从不同角度对其行为进行分类,分析旧货翻新行为构成犯罪后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会出现的问题。在国家对合法的旧货翻新行为予以鼓励的背景下,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地对此作出评价,应当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充足的空间;没有实际生产商品则不予其刑法保护是对刑法的狭隘理解、假冒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假冒行为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因此,假冒空置商标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联名款商品商标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两个以上的商标,应当根据实际个数认定侵犯数个商标。
冯文杰[6](2018)在《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文章以"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手段,提出商标侵权的正义标准为平衡理论视域下的权利侵犯标准,发掘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商标混淆行为、影射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以及商标犯罪的罪刑设置与量刑失衡问题。在罪刑法定视域之下提出对于三个商标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完善,在罪刑法定视域之外提出商标侵权行为入罪化的公正法则,提出商标犯罪的罪刑相适应配置以及司法适用公正的一般原理。
李煜[7](2019)在《论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文中指出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快递行业突飞猛进,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商标的地位与价值也愈来愈突出。为了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列为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第一个罪名,而非法经营数额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衡量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标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解决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然而,笔者在对北大法宝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收录的1261份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分析后,却发现虽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涉案非法经营数额时采用的方法依旧十分的混乱,其中既有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做法,也不乏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而采取不同计算标准的情况。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决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结果,也将影响到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裁判结果,其计算方法的不同将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现象,影响司法的权威性。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包括三章内容,是笔者观点的具体阐述。笔者认为,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坚持将假冒产品的价格作为优先采用的计算标准,而对于假冒产品同时存在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情况,应优先采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标准。此外,应由价格鉴定代替被假冒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最后的兜底标准。目前,价格认定体系已经建立且日渐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进行价格鉴定的实例,但是价格鉴定的适用前提不明确,滥用价格鉴定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明确价格鉴定的适用前提,只有在完全无法查清假冒产品的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时,才能够进行价格鉴定;放开价格鉴定市场,不再指定由政府相关部门担任价格鉴定机构,而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王昌超[8](2019)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部分行为方式可能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竞合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持有不同意见。因不同竞合观点的适用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故有必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竞合问题予以厘清。本文以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和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为研究对象。因竞合的成立应以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评价有剩余为前提要件,且各竞合形态的成立亦应具备特定条件,故可从竞合适用的前提要件和各竞合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否实现,推定能否成立和应当成立的竞合形态。通过对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竞合问题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予以总结归纳,分析其论据的合理与不当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的解决路径。在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上,因商业秘密不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无盗窃罪适用的可能,故仅可将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评价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面对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因盗版侵权复制品并不存在合法市场,而不可将销售盗版侵权复制品行为评价为非法经营罪,故只能将销售盗版侵权复制品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根据自然行为数和法益侵害数的判断标准,应将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区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两行为,且两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故应将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牵连犯。
朱超宇[9](2019)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又以商标犯罪最为突出。本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共分为四部分来讨论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相同商标的认定应当涵盖基本相同与完全相同,在认定基本相同时,认定主体应将司法审查人员与一般消费者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认定方法应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在形式上认定为相同后,再结合具体商品进行实质判断。具体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紧扣“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导”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存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标准,主观标准是对客观标准的补充,论文认为,适用主观标准时,必须同时满足“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种事物”两个条件。且当两种商品分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不同“组”时,直接适用客观标准认定为不同商品,无需在适用主观标准进行补充比较。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有效的许可方式,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认定。对于有效许可的方式,主要有“同意说”与“合同说”两种观点,论文认为,应当采用“同意说”。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的表现形式不应涵盖授权到期后,被许可人未及时取得许可人授权而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商标是否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形应具体认定,超越许可范围,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的,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形;而超越许可范围,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外使用商标的,不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形。使用商标应以市场上存在实际侵权对象和“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商标性使用”需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为目的。使用两种注册商标应进行限缩解释,并非所有使用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均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应当以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次数为判断标准。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与计算对象。对于未销售的商品,可以适用未销售商品的标价或者已经销售商品的平均价格。论文认为,未销售的商品的标价与已经销售的平均价格均可以查清时,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优先适用较低的价格。“市场中间价”的适用应当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认知程度,分为“知假买假”与“以假乱真”两种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只涵盖尚未加贴商标的商品,但不包括其他半成品。
谢波,李月[10](2018)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实务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白云边"是湖北省着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在利益的驱动下,与"白云边"相关的侵权案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笔者在调研所在基层检察院近年查办的一批"白云边"相关案件中,发现一起检察院批捕和起诉环节对其行为定性不一致的案件,以此作为切入点,从所涉及产品性质、侵害客体、客观行为单复数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容易混淆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进行区分,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论假冒注册商标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假冒注册商标罪(论文提纲范文)
(1)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认定的客体损害认定 |
(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客体判断及层叠特征 |
(二)层叠客体遭受实质损害:情节严重的判定根据 |
三、商标权属明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判定的客观前提 |
四、服务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保护对象———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 |
五、结语 |
(2)假冒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法益保护与刑法谦抑性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客体 |
(二)假冒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法益侵害性分析 |
(三)刑法谦抑性检验 |
二、比较法与司法实践 |
(一)比较法 |
(二)司法处理意见 |
二、刑法解释学 |
(一)文义解释 |
(二)目的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结语 |
(3)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及争议梳理 |
(一)典型案例简介及问题导出 |
(二)争议焦点的梳理与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罪与非罪的辨析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入罪的争议及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侵犯商标法益可成立商标犯罪 |
三、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罪名认定辨析 |
(一)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罪名认定观点的梳理与分析 |
(二)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论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假冒证明商标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证明商标概述 |
一、证明商标的定义 |
二、证明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
第二节 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性质 |
一、民事侵权行为 |
二、行政违法行为 |
三、刑事犯罪行为 |
第三节 假冒证明商标行为与假冒商品商标行为的区别 |
一、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表现 |
二、假冒商品商标行为的表现 |
三、二者的区别 |
第二章 假冒证明商标行为具有相当的法益侵害性 |
第一节 二商标具有类似的品质保障价值 |
一、商品商标的价值 |
二、证明商标的价值不同于商品商标 |
三、商品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价值存在共性 |
第二节 二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一致性 |
一、假冒商品商标行为侵害的法益 |
二、假冒证明商标行为侵害的法益 |
第三章 证明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 |
第一节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传统观点 |
一、本罪犯罪对象仅限于商品商标 |
二、证明商标不属于商品商标 |
第二节 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关系 |
一、二者逻辑上非并列关系 |
二、二者形式上存在交叉关系 |
三、司法实践存在认可证明商标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实例 |
第四章 “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同一种商品”的关系 |
第一节 二者关系存在多样性 |
一、假冒证明商标行为模式下二者的关系 |
二、假冒一般商品商标行为模式下二者的关系 |
第二节 二者关系差异未超出本罪的规制范围 |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未必生产、提供商品 |
二、本罪并未直接限制二者的关系 |
第五章 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情节认定 |
第一节 假冒一般商品商标行为的情节认定因素 |
一、犯罪数额 |
二、假冒商标的数量 |
三、其他情形 |
第二节 假冒证明商标行为情节认定因素 |
一、犯罪数额 |
二、假冒商标的数量 |
三、情节认定方式之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 |
一、“注册商标”的认定 |
二、“商标”的认定 |
三、“未经许可”的认定 |
第二章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一、商品的广义狭义之分 |
二、名称相同的商品的认定 |
三、名称不同,基本用途相同的商品的认定 |
第三章 特殊类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
一、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 |
二、伪而不劣行为的认定 |
三、旧货翻新行为的认定 |
四、假冒空置商标行为的认定 |
五、假冒联名款商品商标行为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现状 |
一、犯罪手段的变化带来的挑战 |
二、法院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采用的方法混乱 |
三、法院采用的方法混乱导致的后果 |
第二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选择适用标准不明确 |
二、被假冒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根据不明确 |
第二章 假冒产品价格标准 |
第一节 假冒产品销售价格标准 |
一、销售金额在数额认定中的适用概况 |
二、假冒产品销售价格标准背后的刑法依据 |
第二节 假冒产品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标准 |
一、假冒产品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标准的内涵 |
二、假冒产品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选择适用问题 |
第三章 被假冒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标准 |
第一节 被假冒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标准的适用现状 |
一、被假冒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没有明确的定义 |
二、无法处理无对应被假冒产品的情形 |
第二节 司法解释确立被假冒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标准的不合理之处 |
一、照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的认定方法 |
二、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第四章 价格鉴定标准 |
第一节 价格鉴定在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中的适用现状 |
一、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中价格鉴定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价格鉴定机构被限定为物价部门 |
第二节 对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中价格鉴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价格鉴定的适用前提 |
二、由独立第三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 |
1.1 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 |
1.1.1 刘光富盗窃商业秘密案 |
1.1.2 刘光富盗窃商业秘密案所引发的问题 |
1.2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学界争议和实践分歧 |
1.2.1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学界争议 |
1.2.2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实践分歧 |
1.3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解决 |
1.3.1 对法规范的解读 |
1.3.2 对竞合论的质疑 |
1.3.3 非竞合论的合理性 |
2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 |
2.1 相关案例引出的问题 |
2.1.1 蔡某销售盗版光盘案 |
2.1.2 蔡某销售盗版光盘案所引出的问题 |
2.2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学界分歧和司法实践 |
2.2.1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的学界分歧13 |
2.2.2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的司法实践 |
2.3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的解决 |
2.3.1 对法规范的理解 |
2.3.2 对非法经营罪适用的质疑 |
2.3.3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适用的合理性 |
3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 |
3.1 相关案例出现的问题 |
3.1.1 郑某、柳某生产假酒案 |
3.1.2 郑某、柳某生产假酒案存在争议 |
3.2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不同理论和实践 |
3.2.1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的不同理论 |
3.2.2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的实践做法 |
3.3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的解决 |
3.3.1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
3.3.2 行为数的判断 |
3.3.3 行为间的关系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 |
第一节 相同商标的含义 |
第二节 基本相同商标的认定 |
一、认定主体 |
二、认定方法 |
三、认定标准 |
第二章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第一节 同一种商品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同一种商品判断的具体运用 |
一、假冒商品不属于《分类表》的情形 |
二、假冒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组” |
第三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许可使用的认定 |
第一节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判定 |
一、许可的方式 |
二、未经许可的具体情形 |
第二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使用的认定 |
一、商标性使用的内涵 |
二、使用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认定 |
三、没有实际假冒对象的使用 |
第四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第一节 未销售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 |
一、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 |
二、市场中间价 |
第二节 特殊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计算 |
一、半成品 |
二、尚未加贴商标的商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实务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案情 |
二、分歧意见 |
三、评析意见 |
(一) |
1.劣而不伪的产品 |
2.伪而不劣的产品 |
3.既伪又劣的产品 |
(二) |
(三) |
四、论假冒注册商标罪(论文参考文献)
- [1]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J]. 何卓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6)
- [2]假冒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A]. 叶笑.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3]论注册商标标识回收倒卖行为的性质[D]. 李雨柔. 吉林大学, 2021(01)
- [4]论假冒证明商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D]. 郑旭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D]. 叶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J]. 冯文杰. 刑法论丛, 2018(03)
- [7]论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D]. 李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8]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问题研究[D]. 王昌超. 辽宁大学, 2019(01)
- [9]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D]. 朱超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实务问题探讨[J]. 谢波,李月. 法制博览, 2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