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执行的困惑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成瑞莲[1](2021)在《我国探望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何晶[2](2017)在《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关于探望权,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是特别完善具体,只是在修订《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时做了一些规定,但仅有这些规定无法应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如隔代直系血亲能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裁定中止探望权?中止之后何时可以恢复?具体情形有哪些?如何才能保证探望权得以更好的实现和执行?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不利于司法的统一的,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的挑战,也是对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提出的挑战,面对实际存在的问题,笔者将选择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并对该部分案例进行分析来阐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该项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措施,即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应考虑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细化中止事由并完善相关规定,完善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使该项制度得以良好的实现。具体来说,本文在结构上,除了引言之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望权性质的理论考量。本部分阐述了现在理论界对探望权性质的三种观点、我国现行法律所采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不足之处。本部分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的的部分案例并配予详细解析,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该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我国探望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部分阐述了我国探望权制度迫切需要完善以及完善该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本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该方面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胡倩[3](2017)在《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困境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探望权制度,是对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探望权,是指配偶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裁判的方式,探望、会见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它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保持与孩子的正常联系与交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也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继续得到父母双方的爱护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婚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是,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原先达成的探望权行使协议,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但妨碍了探望权人的探望,而且会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探望子女引发纠纷的亦越来越多。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或从实然的角度,或从应然的角度,围绕探望权的概念定义、法律性质、主体范围、行使方式、强制执行、中止与恢复等相关内容的研究和争论方兴未艾。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和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三章。前言阐明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主要研究方法与目标。第一章探望权概述,从概念、功能以及域外立法例及启示三方面进行阐述。从探望权的概念引伸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及价值属性,包括探望权是监护权的间接实现方式、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是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体现法律介入公民私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通过对域外探望权(探视权)立法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考察,从中梳理出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的内容。第二章论述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笔者通过对某市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子女探望权问题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和抽样调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和与相关法官座谈,调研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子女探望权问题的情况,以期了解司法适用中探望权的现状与困境。第三章针对探望权制度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重构。针对当前面临的困境,在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引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尊重和采纳子女的意见、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肯定探望权行使的新方式、健全权利行使保障机制等。结语总结全文。
刁兴[4](2015)在《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救济》文中研究指明离婚后,为维护父母子女问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在父母怠于行使探望下,对于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本文第一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及其法律救济的现状开展分析探讨。在综合考虑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危害后,文章得出必须要对该现象开展法律救济的结论。本文的第二部分从理论及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法律救济制度开展探讨。通过辨析当前的法律体系及探望权的权利性质,我们可以得出子女不具备请求权的结论;通过探讨诉讼及执行模式的标准,我们可以得出当下权利救济体系并未有效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结论。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介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先进的法律救济体系,并分析当下我国某些地方法院的成功经验,综合我国法律状况,笔者对我国在该类问题下的法律救济体系开展初步设想。其中虚拟探望制度、探望指南模式、公布执行失信人名单、柔性执法及强制执法相结合的模式都能够有效解决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问题。父母是子女的最佳保护人。父母一方角色的缺位,会给子女带来不可估量的负性影响。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探望权制度,从而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帕合丽娅·艾合买提[5](2015)在《我国探望权之法律保障》文中指出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婚姻亦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子女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父母的离婚对他们来说是极大的伤害,而尽可能的减少子女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所遭受的损害,这是法律的目的,也是父母双方所期望的。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产生了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而伴随着抚养权的是没有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的行使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制度成为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较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成为各国婚姻家庭立法都加以肯定的制度。1我们现在的婚姻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2001年将探望权制度规定在婚姻法保护范围,填补了我国立法的空白,并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行使探望权。但由于探望规定仍有缺陷,所以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迫在眉睫。只有从两个方面既立法和司法工作同时做好,以确保正确的行使探望的权利,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才能保障探望权。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望权的含义特点以及价值分析,作为本文的开篇部分,主要内容是理论讲解,从探望权含义到探望权特点,以及行使探望权的有利因素。第二部分:关于探望权的国内立法规定,对下文中关于探望权的立法层面的问题进行铺垫。第三部分:探望权现实问题分析,这个部分作为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从探究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出发,深入研究强制执行探望权的原理,进而分析探望权执行所存在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保障探望权有效行使的对策建议,这个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在这个部分主要分析了探望权制度,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李斌[6](2015)在《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探索》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维正在转变,对婚姻的看法也在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探望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于2001年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凸显出其不足之处。因此,完善探望权制度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探望权的含义、性质、立法宗旨以及探望权制度的价值。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章,比较分析了国内外探望权制度。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最后,希望本文能对探望权制度理论的完善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曾晓林[7](2014)在《《婚姻法》中探望权实现的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探望权行使主权过窄,行使方式不够明确,另一方的协助义务难于体现,在解决探望权问题上出现很多纠纷,应进一步完善。
石雷[8](2014)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英国的离婚制度于我们,有两层意义。一是英国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源头,对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制度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英国法的地位在英美法系中不言而喻。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都已认识到,要想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与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基本协调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发展自我,做大做强。可以说,在国际商法领域,这一点非常明显。但实际上,法律的这种趋同化趋势在家庭法领域同样有所表现。大部分国家的家庭法制度中,已普遍实行了破裂主义离婚,在立法理念上,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都力求体现男女平等,类似的共同制度和共同趋势不一而足。处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不可能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况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借鉴他国优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因此,研究英国离婚制度十分必要,同时也能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二是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21世纪的中国见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中国学习生活,同时国人物质生活的改善为更多人走出国门提供了经济支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婚姻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对于未来处理涉及中英跨国婚姻纠纷不无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正文合计约20余万字。前两章阐述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和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内容,后三章在前两章基础上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评析,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第一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本章主要围绕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历史轨迹展开,从社会政治、宗教、女权运动等层面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基础。在此发展背景下,阐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体的变化轨迹,从而分析无过错离婚主义如何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生根、萌芽。到20世纪后半叶,新一轮的社会思潮促使英国离婚制度应时而变,先是无过错离婚主义最终得以建立,而后儿童权利运动和1998年《人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离婚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元素。第二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着重对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为后文的分析打下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离婚当事人须通过证明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也即:被告的通奸行为;被告的不合理行为;两年以上的遗弃;分居已满两年并且被告同意离婚;分居已满五年。在离婚程序上,英国离婚必须由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结束。经法院判决离婚大体可分为无争议的离婚和有争议的离婚两类。实践中,主要的离婚程序仍是无争议的离婚,即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主要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法院做出暂准离婚令,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四个阶段。除了基本离婚程序外,英国法上还设置了限制离婚条款,主要包括离婚考虑期,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特殊保护,对当事人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对不满16周岁儿童的保护。英国的离婚调解程序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英国现有立法鼓励诉前调解、诉中和解。部分律师事务所还会提供协作调解服务,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选择。司法分居是离婚程序的特别类型。在法律后果上,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离婚扶养的指令:包括定期支付令、一次性支付令、财产调整令、出售房产令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子女抚养和交往的指令:包括居住令、交往令、禁为令和指定事项令。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英国法主要由儿童抚养费服务署处理,在此之外,法院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可以做出有关儿童抚养费的指令。第三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笔者结合实践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具体制度进行评析。首先,在离婚指导思想上,“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和“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三者相辅相成。从离婚法定事由观察,由于原来的离婚制度过于依赖过错型的离婚法定事由,而且过错在离婚程序中也可能加剧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因此1996年《家庭法》删除了离婚法定事由的有责事由,但这一改革最终未能成功。这有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中,过错型法定离婚事由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手段;司法从业人员及政策部门中,都有支持删除有责事由的支持者;删除有责事由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也是欧洲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删除有责事由应是离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从离婚程序考察,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都有其特点,这就决定了离婚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应符合家事纠纷的特点。从离婚法律后果考察,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关系的三原则:需要、补偿、平等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在有关家庭房产、养老金问题,注意保护弱势方权利。对于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由于英国法在传统上认为,双方无法对未来婚姻的情形,比如生育子女等做出精准预测,因此双方对未来若干年后的财产分割制定协议有违公平,且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在逃避法律的规制,因此,法院对这些协议的干预力度较大,旨在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实践中,这类协议大多不予认定。但最近的案例中,司法上有所转向,对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法院也予以认定。在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英国法律界强调正确把握儿童福利原则。交往令的执行现状与人们设想的情况并不相同。原来负责子女抚养费工作的子女抚养费代理处将被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代替。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仍将帮助离婚后的弱势方计算子女抚养费;对于确有需要的,可帮忙收取子女抚养费,但需支付一定费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改革具有保守性,方法上注重实证调研,在改革路径上,案例法为纲,注重实质公平。第四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有其特殊含义,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是指英国社会和英国民众在适用法律处理离婚问题的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离婚纠纷的解决以及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是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是否与离婚当事人以及社会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及需要等相一致、相符合、相接近的关系。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的特殊性表现为:整体上,以个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主,家庭稳定为辅;两性关系上强调男女平等;亲子关系上强调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具体而言,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秩序价值,其中秩序价值又具体表现为支持、调适、保护方面的价值。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诸价值出现价值冲突时,应将公平价值放在优先位置。第五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针对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离婚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分别从离婚指导思想、离婚法定理由、离婚程序、离婚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与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借鉴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以及司法的一些建议。
苏轶[9](2011)在《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和希望,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保障其有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但由于目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社会上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日益增多,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也使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同时,由于缺乏正常、温暖的家庭生活,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甚至导致了青少年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类型与日俱增。而如何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实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千万个家庭的幸福。所以为了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影响降到最低,如何在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就成为一个被人们越来越重视的课题。笔者由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关系,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的离婚案例并代理了不少的离婚案件、抚育费纠纷案件及探视权纠纷案件,也意识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审判实务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块领域仍有很大的研究、提高空间。故此,笔者将硕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定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本文中,笔者根据自己的代理经验先将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到未成子女权益的方面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抚养权的确认归属、围绕抚育费的各类纠纷、探望权的行使、特殊性质的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五大方面。并对这五方面内容目前在相关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了详尽的整理。在这其中还穿插了大量的审判实例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评注,用以使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分析立法者的立法用意及审判者的审判尺度。另外,在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上笔者还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及意见看法,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立体、客观充分的看待、分析问题。最后,根据上述整理资料并针对目前我国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疏漏,笔者从立法、审判、社会保障等三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相关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李震宇[10](2011)在《和谐司法视野下当代中国探望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更,离婚率也逐年上升,有关探望权的纠纷日渐增多。探望权从法理上讲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并享有的一种身份权。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毫无疑问,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离婚家庭的单亲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怀和爱护,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同时它对于处理离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探望权制度的概述入手,主要阐明探望权制度的内容、性质、特征、基本原则和意义等。探望权是属于亲权的范畴而不属于监护权的范畴;探望权具有法定性、相对性、行使的无条件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等特征;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切实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探望权制度的设立符合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趋势,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次是对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主要采用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比较典型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研究,在各国探望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中止与恢复、救济措施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具体比较分析,详细总结各国目前探望权制度规定的优缺点,从而为后文归纳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和立法途径打下基础。再次指出我国目前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及实践中的困境。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进步。因为该规定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和条文的模糊规定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及困境。最后针对这一现状,文章从探望权基本理论及立法宗旨出发,通过借鉴国外探望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国情,倡导确立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探望权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扩大探望权主体;对探望权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将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法定化等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二、探望权执行的困惑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望权执行的困惑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研究目的 |
二、现有文献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探望权性质的性质分析 |
一、关于探望权性质的各种观点 |
(一) 权利说 |
(二) 义务说 |
(三) 权利义务说 |
二、我国现行法律所采观点 |
三、探望权性质之我见 |
(一) 探望权首先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应有权利 |
(二) 探望权本身应有义务属性 |
四、探望权性质分析对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一、关于探望权主体的问题 |
二、关于探望权中止、恢复的问题 |
三、关于探望权执行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探望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必要性 |
二、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三、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原则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扩大探望权主体的范围 |
(一) 儿童应有被探望权 |
(二) 未离婚但处于分居状态的情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有探望权 |
(三) 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一方应有探望权 |
(四) 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应有的探望权 |
二、完善关于探望权中止的相关规定 |
(一) 细化中止事由 |
(二) 完善探望权中止的其他规定 |
三、完善执行程序中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
(一) 明确儿童是当然的探望权申请执行主体之一 |
(二) 执行程序中慎用人身罚性强制执行措施 |
(三) 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四) 执行程序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困境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主要研究方法和目标 |
第一章 探望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探望权的概念与功能 |
一、探望权的概念 |
二、探望权的功能 |
第二节 域外探望权(探视权)立法及其启示 |
一、域外探望权制度的立法例 |
二、域外探望权制度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探望权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探望权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调研对象及方法 |
二、探望权实际行使受阻的原因 |
第二节 探望权存在的问题 |
一、探望权立法缺乏儿童视角 |
二、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
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 |
四、探望权的中止事由具有模糊性 |
五、探望权中止的程序不恰当 |
第三节 探望权执行困难 |
一、探望权执行案件具有长期性、反复性 |
二、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关于探望权制度的立法 |
一、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亲权制度 |
二、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三、尊重和采纳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达 |
四、将不提供探望权的协助义务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
五、明确不履行探望权及不配合执行探望权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
一、探望权语境下的“父、母”范围 |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或母的兄弟姐妹 |
三、未成年子女的兄弟姐妹 |
四、未成年子女 |
第三节 健全探望权行使的保障机制 |
一、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的探望权纠纷解决机制 |
二、落实多元调解制度 |
三、设立未成年子女独立代理人制度 |
四、确立探望权网络化协助执行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的方法 |
2. 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救济之必要性探析 |
2.1 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认定问题 |
2.2 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及其法律救济现状 |
2.3 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危害 |
3. 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救济困惑 |
3.1 现行理论分歧所引发的困惑 |
3.2 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困惑 |
4. 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救济 |
4.1 当前成功经验之总结 |
4.2 当前法律框架下救济途径的有效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探望权之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探望权的概述 |
(一)探望权的含义、特点及行使方式 |
1.探望权的含义 |
2.探望权的特点 |
3.探望权行使方式 |
(二)探望权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
2. 是实现监护权的重要保障 |
3.探望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
二、我国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
(一)探望权内容的规定 |
(二)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 |
(三)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
1.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 |
2.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
3.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执行特点 |
三、我国探望权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相应遵循原则 |
(二)立法层面 |
1.探望权主体过于狭窄 |
2.探望权中止内容模糊 |
(三)执法层面 |
1.当事人举证难 |
2.直接抚养人不配合 |
3.子女合作难 |
四、完善我国探望权有效行使的对策建议 |
(一)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二)完善立法,填补现有法律空缺 |
1.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被纳入探望权主体范围 |
2.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
(三)强化探望权的执行机制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探望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探望权的含义和特征 |
第二节 探望权的性质 |
一、探望权利说 |
二、探望义务说 |
三、探望权利义务说 |
第三节 探望权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探望权制度的价值 |
一、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
二、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
三、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
第二章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第一节 探望权原则的缺失 |
第二节 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 |
一、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
二、探望权义务主体范围过窄 |
第三节 探望权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 |
第四节 探望权中止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探望权的执行难 |
第三章 国内外探望权制度比较与分析 |
第一节 国外的探望权制度 |
一、德国的探望权制度 |
二、美国的探望权制度 |
三、韩国的探望权制度 |
四、国外探望权制度的评析 |
第二节 上海地区的探望权制度 |
一、立法原则 |
二、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 |
三、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
四、探望权的中止 |
五、探望权的执行 |
第三节 中外探望权制度的评析 |
一、关于立法原则 |
二、关于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 |
三、关于探望权的行使限制 |
四、关于探望权的执行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 |
一、扩大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 |
二、扩大探望权义务主体范围 |
第三节 明确探望权权利、义务的内容 |
第四节 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及程序 |
第五节 增加探望权的执行方式 |
第六节 引入特色制度解决探望权纠纷 |
一、引入心理干预机制 |
二、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婚姻法》中探望权实现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探望权的性质与意义 |
(一)探望权的内涵决定了探望权的性质 |
(二)探望权的性质决定了行使探望权的意义 |
二、探望权实现的现状与困境 |
(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
1.探望权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
2.行使探望权时间和方式不够灵活 |
3.探望权的内容过于简单 |
(二)探望权执行方面的问题 |
1.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标准不明确 |
2.探望权强制执行难度大 |
3.探望权的执行措施较单一 |
三、探望权实现的路径 |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
1.适当扩大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
2.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应予明确 |
3.探望权的行使应体现子女的意愿 |
4.明确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尽的协助义务 |
5.修改民事诉讼程序 |
(二)拓宽探望权的实现途径 |
1.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 |
2.注重审理探望权案件的技巧 |
3.发挥第三方协助执行的作用 |
4.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5.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
(8)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 缘起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背景 |
一、 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深化 |
二、 宗教势力的影响日渐式微 |
三、 女权运动的勃发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一、 20 世纪初的离婚法改革尝试 |
二、 1937 年《赫伯特法》的成功及其局限性 |
三、 20 世纪 60 年代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探索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修改动向 |
一、 1969 年修法后的离婚制度之改革 |
二、 1989 年《儿童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及影响 |
三、 1998 年《人权法》的影响 |
第四节 英国社会和现代离婚制度的互动关系 |
一、 离婚观念之转变与英国离婚制度之变革 |
二、 离婚世俗化与离婚中的宗教因素 |
三、 福利主义和子女抚养责任的公权力干预 |
第二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 |
一、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指导思想的产生背景 |
二、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 |
一、 法定理由: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 |
二、 认定婚姻破裂的法定事由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程序规定 |
一、 无争议离婚的程序 |
二、 有争议离婚的程序 |
三、 限制离婚条款 |
四、 离婚调解、和解程序 |
五、 司法分居 |
第四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律后果 |
一、 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二、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三、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 |
第一节 离婚指导思想之评析:以个人、家庭、社会为视角 |
第二节 离婚法定理由之评析:过错抑或破裂 |
一、 从混合破裂主义到纯粹破裂主义:未完成的任务 |
二、 混合破裂主义:合理的选择? |
三、 纯粹破裂主义:历史的必然 |
第三节 离婚程序之评析:以家事司法体制为背景 |
一、 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 |
二、 家事司法体制视野下的离婚程序 |
三、 离婚程序改革述评 |
第四节 离婚法律后果之评析:家庭正义的不同表达 |
一、 离婚在夫妻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
二、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改革之特点 |
一、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改革的保守性 |
二、 重视实证调研的方法 |
三、 判例法为纲,强调实质公平 |
第四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 |
一、 法学语境下的价值 |
二、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 |
三、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价值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价值的存在形式 |
一、 自由的根本取向 |
二、 公平的社会取向 |
三、 平等的基本追求 |
四、 秩序的基本维护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
一、 价值冲突之表现 |
二、 价值冲突之原因 |
三、 价值冲突之整合 |
第五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一节 对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启示 |
一、 当代中国的离婚状况 |
二、 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立法现状 |
三、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认定之司法实践考察 |
四、 对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反思 |
五、 英国法对完善我国离婚指导思想以及离婚法定理由之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离婚程序之启示 |
一、 我国离婚程序的制度概述 |
二、 对我国离婚程序之反思 |
三、 英国法对完善我国离婚程序之启示 |
第三节 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之启示 |
一、 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概述 |
二、 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之反思 |
三、 英国法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之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第一节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概念 |
第二节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由来与发展 |
第三节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
第二章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
第一节 抚养权的概念 |
第二节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与联系 |
第三节 抚养权的归属 |
第四节 抚养权的变更 |
第三章 抚育费的确认 |
第一节 抚育费的概念 |
第二节 抚育费数额的确认 |
第三节 抚育费支付的期限 |
第四节 抚育费的给付方式 |
第五节 抚育费的变更 |
第六节 抚育费的执行 |
第四章 探望权的行使 |
第一节 探望权的概念 |
第二节 探望权的设立意义 |
第三节 探望权的行使 |
第四节 探望权的中止 |
第五节 探望权的执行 |
一、未成年子女与直接抚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未成年子女与间接抚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直接抚养人与间接抚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五章 特殊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确认 |
第二节 亲子鉴定的概念及运用 |
第三节 拟制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和谐司法视野下当代中国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范围及方法 |
第二章 探望权制度概述 |
2.1 探望权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2.2 探望权的主体 |
2.3 探望权的内容 |
2.4 探望权的客体 |
第三章 外国探望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
3.1 美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 |
3.2 法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 |
3.3 日本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现状 |
4.1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探望权制度规定的不足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对策 |
5.1 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必要性 |
5.2 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对策 |
第六章 结论 |
谢辞 |
参考文献 |
发表的论文 |
四、探望权执行的困惑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探望权制度研究[D]. 成瑞莲.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2]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D]. 何晶. 云南大学, 2017(05)
- [3]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困境与重构[D]. 胡倩. 厦门大学, 2017(05)
- [4]父母怠于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救济[D]. 刁兴. 暨南大学, 2015(08)
- [5]我国探望权之法律保障[D]. 帕合丽娅·艾合买提. 新疆大学, 2015(03)
- [6]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探索[D]. 李斌.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7]《婚姻法》中探望权实现的对策[J]. 曾晓林.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2)
- [8]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D]. 石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D]. 苏轶.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10]和谐司法视野下当代中国探望权制度研究[D]. 李震宇. 延边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