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从立法到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刘佩秋[1](2021)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坚定,步履不停。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出台了较多的新规范、新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学术界、实务界更是迎来了讨论研究以及实践的黄金时期。但有意思的是,无论是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大多是“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等与公诉制度密切相关的改革。相对而言,刑事自诉制度属于“冷宫”。面对诉讼爆炸、犯罪越来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社会现实,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是趋势,而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也将越来越精细、控辩双方对抗性越来越强。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刑事自诉制度立法设计的价值取向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如何适应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保障自诉人、被告人不仅享有实体公正,也感受到程序公正,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规范、实践,结合案例数据等进行分析探讨刑事自诉制度何去何从。全文分为四章,每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梳理刑事自诉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以时间为坐标轴,回顾其在域外以及国内的历史沿革的过程,探讨自诉制度的存续价值。第二章分析刑事追诉的模式,即包括公诉垄断,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与自诉并行三种。以空间为坐标轴,选取德国、日本、美国、台湾四个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域外立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简要评析,分析刑事自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刑事自诉制度式微的原因,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重构提供参考。第三章重点研究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一方面对三类自诉案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驳回起诉率等关键数据以及典型案例进行研判。通过总结刑事自诉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续的争议点。第四章总结上文,分析刑事自诉制度与现行司法改革的矛盾,以及近年新的诉讼制度譬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等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冲击,探析刑事自诉制度被废除的现实可能性。本章着重提出以刑事自诉制度被废除为终极目标的过渡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的设想建议,包括重新划分完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以及程序规制,建立自诉转公诉程序,刑事自诉配套制度等,以期在现有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刑事自诉制度框架进行重构,使其运行更加高效,与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协调,同时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蒋武鹏[2](2020)在《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审计监督、预算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算监督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代预算要义就是通过有效的预算法律的监督约束,将预算关系规范在法治轨道上。预算治理能力和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国家综合治理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体现,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预算法律制度本质上就是要实现传统预算管理向现代预算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很多学者指出,预算治理应当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性主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预算改革推向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的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预算监督和治理是达到公共治理效率最佳的重要手段。一国的预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反映出来,由于预算与社会活动诸多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一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完全在法律与制度的体系下运行,同时还要注重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民主化,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该制度的高度透明,同时使民众都能够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以更加有效的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我国预算监督和治理还存在提升和优化空间。如何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落实对政府预算的约束、管理和监督,是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提出预算监督法治化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重要举措。剖析我国当前预算监督治理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依据预算监督的相关理论,分析对目前我国预算治理监督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地区的地方预算监督示范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本文关注到我国的整体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作为突破口,以制度变革方式实施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以支定收”保护国民的利益,更会倒逼形成预算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促进国家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量入为出”。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强化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发展理路,应重塑预算监督理念,重构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监督路径,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公众以及司法的协同预算监督体制,拓展多元主体参与预算监督、优化预算监督有效性、威慑性的路径,构建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间的良性“取予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为发展路径,依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把政府权力关进预算这个笼子里,全面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善治。本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现状、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对本文涉及的术语概念进行说明。第一章阐述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具体方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探讨了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内涵,历史发展过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国家治理与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剖析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对法律控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当下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章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预算监督治理的基本路径,分析预算治理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转型的体现,提出预算监督治理应当是以实现预算共治为目标,以预算法治为路径,基于可实现的预算效治,达成符合财政民主价值的预算善治。预算实现治理只有契合预算共治、预算法治、预算效治与预算善治的定性定位,才能在预算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实践预算约束治理,预算运行治理、预算绩效治理、预算监督治理、预算问责治理五种治理进路,对我国预算实现治理进行了定位和定性,同时分析了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在国家治理下所面临的调整和回应,为下一步提出预算监督改革的法治化进路明确了方向和导向。第五章为论证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主要从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和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
李梦雅[3](2020)在《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指纳税人享有对税款使用、流向及成果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权利,其实质是建立纳税人参与监督财政支出的法律机制。纳税人不应只有单方面的缴纳义务,其更应注意缴纳税款的总体流向,以及是否被政府用于对有益公共产品的需求,如果没有,纳税人对政府的信心下降,对纳税义务的热情大大降低,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开展。目前国内的宪法和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自己的权利有不适当的规定,没有对纳税人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定,使纳税人无法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很难实现有条不紊地进行监督,也无法确保税法工作的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因此,在宪法和税法中,有必要阐明这一权利的概念和含义。本文从财税法的角度,通过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探讨在税款使用过程中被无视了的一项重要权利,即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建立用税监督权将有助于加强税收的合法性,并有利于打造有限和有效的政府。但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缺乏经验,因此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反观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包括用税监督机构的设置、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等,已经相对成熟,主要手段是建立并完善的法律和救济制度。据此,本文结合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础理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了我国法律在使用税款监督方面的不足和成因后,对在我国建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提出了赋予纳税人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保障的一些建议,以提高建设此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基本问题的阐述,界定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容,通过人民主权和政府服务理论和税收法定原则两方面对这一权利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从夯实税款使用的合法性、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打造有限、高效型的政府来体现建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的不可或缺。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缺失此项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成因,首先论述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在我国的立法监督层面、行政监督层面、社会监督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造成目前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介绍了此项权利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日本、德国、美国、英国这四个国家为例介绍和评述了各国对税款使用监督的相关法律分析和组织机构设置,并指出在法制基础、专职机构、预算和纳税人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构建纳税人用税监督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构想。在立法方面,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保护法;通过建立预算听证制度、设立专职的监督机构、成立专业的税务法庭和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司法方面的不足;在行政方面,首先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其次要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培养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意识、通过建立网络平台或纳税人协会来保证社会层面的监督。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方面保证这项权利,使其真正的落地生根,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
舒翔鹏[4](2019)在《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边防行政处罚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完成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国门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本文以边防行政处罚为研究对象,从实体立法、处罚程序、执法人员素质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在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法律救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出入境旅客数量的不断攀升、边防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挑战等方面阐述了研究背景,通过简述边防检查工作的中央事权性及边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引出完善边防行政处罚选题的意义。第二部分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和价值。参照行政处罚的定义,根据边防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出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及其特点。从维护国家主权、惩处非法出入境人员、促进友好往来、维护出入境人员人身及财产等利益安全、切实维护法治五方面阐述边防行政处罚的价值。第三部分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实体立法方面、处罚程序方面、执法人员素质方面阐述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外国人行政处罚法律救济、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具体的问题。第四部分边防行政处罚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归纳出的系列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范乾帅[5](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指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戴鑫[6](2019)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是经略海洋的世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海洋价值日益受重视,利用海洋工程开发海洋资源已成为我国海洋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海洋工程是整治海洋国土、开发海洋资源而兴建的工程,为防止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我国设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针对公众参与程序与环节制定多项规划,最终形成相应海洋制度发展体系。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公众参与权难以完全实现。本文旨在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为主题,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分析中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运行现状。通过问卷调研和电话访谈实证研究,识别公众认知和态度,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对策。论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分析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法益价值,对公众参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沿革和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从立法、实施方面分析国内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运行现状。梳理了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以及实施现状。从我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框架下介绍相关内容,采用调查问卷和电话访谈的方式就该制度所涉内容做了调研分析。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众参与主体与对象范围狭窄、公众参与阶段界定存在缺陷、公众参与形式不规范、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不彻底、公众参与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对策。主要包括加强法律法规优化和完善工作、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与对象范围、构建公众全阶段参与模式、创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形式、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救济保障制度。
梁春程[7](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王锟[8](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研究表明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程通[9](2019)在《论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意味着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更为精准明确的要求。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先试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章已为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近些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住房和环保等与民生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上,由于忽略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重要性,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故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研究已成为行政决策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文章首先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从立法、决策制定程序、决策执行程序、决策监督程序和决策追责程序五个层面归纳和总结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存的主要问题;而后文章通过分析域外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咨询制度和责任机制,探索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具体对策,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路径,即加强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提高立法中程序性规则比例,切实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规范专家论证机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健全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跟踪反馈评估机构、在决策评估过程中注意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监督主体、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监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和追究规则,形成合理的对策和意见,以期更好的推进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发展。
葛越[10](2018)在《行政拘留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当中,对行政权力的规制尤为重要。所谓行政拘留,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一方面行政拘留这样的一定程度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制度,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一制度直接指向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必须对这一制度进行合理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在现有模式下包括了对行政拘留主体特定性、内容法定性等。合理合法地适用行政拘留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增强社会治安效果,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违法犯罪活动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但行政拘留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制度设置存在缺陷,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不足。本文从行政拘留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行政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行政拘留的制度完善和实际操作提出建议和对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拘留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析了行政拘留制度的几个特征:设置的法定性、人身的强制性、主体的特定性,并且比较了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第二部从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缺失、少年违法犯罪应对不足的立法问题;陈述、申辩制度虚置,暂缓执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执法问题,以及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比了国外的行政拘留制度。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行政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包括在立法上引入行政听证制度、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在执法上完善行政拘留的陈述、申辩制度,增强暂缓执行制度的可操作性,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强化监督体系。
二、听证:从立法到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听证:从立法到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背景 |
三、目前研究概况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概述 |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与特征 |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 |
(二)刑事自诉的特征 |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域外的刑事自诉制度发展 |
(二)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沿革 |
三、刑事自诉制度的存续价值 |
(一)有利于维稳,保护被害人权益 |
(二)有利于监督制约公权力 |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章 刑事自诉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刑事追诉的三种模式 |
(一)公诉垄断模式 |
(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模式 |
(三)公诉与自诉并行模式 |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追诉权的立法现状 |
(一)日本 |
(二)美国 |
(三)德国 |
(四)台湾 |
三、域外刑事自诉制度发展趋势评析 |
(一)自诉案件在立法中受的限制较多,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偏小 |
(二)自诉制度的沿革与国情传统关系密切 |
(三)自诉制度式微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 |
一、我国关于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 |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 |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
二、刑事自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一)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数据评析 |
(二)刑事自诉案件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总结 |
(三)自诉制度存续的争议 |
第四章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设想 |
一、刑事自诉制度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矛盾 |
二、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新变化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冲击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三)速裁程序 |
三、刑事自诉可被废除的现实考量 |
(一)不存在绝对不需要侦查的犯罪类型 |
(二)自诉制度存续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制度予以替代 |
四、以废除为终极目标的过渡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 |
(一)第一类自诉案件 |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 |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 |
(四)涉罪未成年人不适用自诉程序 |
(五)建立自诉转公诉程序 |
(六)完善自诉案件的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价值 |
二、 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
三、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 本文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预算与预算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 预算的内涵和特征 |
(一) 预算来源 |
(二) 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
(三) 预算特征 |
二、 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一) 形成过程 |
(二) 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比较 |
一、 理论基础不同 |
(一) 投入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理论 |
(二) 绩效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预算监督能力不同 |
(一) 预算监督主体的不同 |
(二) 审查监督时间的不同 |
三、 预算监督权力不同 |
(一) 预算修正案提交权力的不同 |
(二) 预算监督和审议后,审议结果的效力不同 |
(三) 预算监督的范围和详略不同 |
四、 预算监督的方法、方式不同 |
(一) 立法情况的不同 |
(二) 报告情况不同 |
(三) 人大利用审计机关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
(四) 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
(五) 表决方式不同 |
(六) 初审和正式审查的做法不同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 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
二、 预算监督的程序性控制要求民主与法治理念 |
三、 预算监督权力配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
第二章 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探讨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一般理论 |
一、 国家治理的内涵 |
二、 “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三、 治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评析 |
(一) 从统治走向治理 |
(二) 从治理走向善治 |
(三) 从善治走向法治,升级版为良法善治 |
第二节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
一、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影响性 |
(一) 共同价值诉求 |
(二) 互联体系构成 |
(三) 特质形态共生 |
(四) 互促功能实现 |
二、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价值诉求性 |
(一) 预算监督直接塑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 |
(二) 预算监督贯穿公共政策全过程 |
三、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法治性 |
(一) 预算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构成部分 |
(二) 预算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 |
一、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 |
二、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
三、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对国家治理构建的挑战与回应 |
一、 调整政策供给路径 |
二、 平衡审查监督维度 |
三、 拓展改革所需信息支撑 |
四、 增强主体自身改革动能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
一、 问责权利意识欠缺 |
(一) 公众缺乏权责意识 |
(二) 缺乏公众责任意识 |
二、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
三、 预算透明度低 |
四、 责任权力边界不清 |
五、 制度漏洞制约问责 |
(一) 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
(二) 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与决算中的制度缺陷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预算监督立法存在缺陷 |
二、 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
三、 预算执行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
四、 预算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民预算知情权问题 |
(一) 法律保障的缺位 |
(二) 机制保障的缺失 |
二、 公民预算监督权问题 |
三、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问题 |
(一) 缺乏制度性的法律依据 |
(二) 参与层次偏低,参与领域狭窄 |
(三) 预算编制粗陋,预算参与困难 |
(四) 被动参与多,参与能力有限 |
(五) 缺乏对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阈下预算监督治理转型的体现与实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治理在我国的实现与实践的梳理 |
第二节 预算治理的定位与定性 |
一、 预算共治 |
二、 预算法治 |
三、 预算善治 |
四、 预算效治 |
第三节 预算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
一、 强化预算约束治理 |
二、 细化预算运行治理 |
三、 优化预算绩效治理 |
四、 深化预算监督治理 |
五、 硬化预算问责治理 |
第五章 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一:加强党的预算监督 |
一、 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 |
二、 强化党对预算监督的保障力度 |
(一) 实行监督公开制度 |
(二) 实行监督反馈处理制度 |
(三) 实行监督问责制 |
三、 拓展党对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
第二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 |
一、 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 |
(一) 建立公开透明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
(二) 构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三) 创新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
二、 政府预算透明化、公开化 |
(一) 预算公开的时间和频度 |
(二) 预算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
(三) 预算公开的方式 |
三、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三: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 |
一、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
(一) 纳税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
(二)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 纳税人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
二、 平衡预算监督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三、 合理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一)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
四、 修正预算进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四: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 |
一、 加强人大参与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工作 |
二、 强化预算监督制度执行法律效力 |
三、 加强人大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四、 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监督制度范围 |
(一) 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预算民主化的基础 |
(二) 预算参与的模式 |
(三) 对我国参与预算改革的建议 |
五、 建立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加大预算监督约束力度 |
第五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五: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 |
一、 认清减税降费的内在逻辑:以支定收 |
二、 厘清预算监督的内在逻辑:量入为出 |
三、 以减税降费为契机促进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一) 认真对待权力:预算与法治异曲同工 |
(二) 把权力关进笼子:预算与监督殊途同归 |
(三) 重塑预算监督:“减税”与“监税”不谋而合 |
四、 减税降费背景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 健全政治化监督路径 |
(二) 强化法治化监督路径 |
(三) 推进社会化监督路径 |
(四) 建构司法化监督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科研成果 |
后记 |
(3)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本问题 |
2.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及特征 |
2.1.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 |
2.1.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特征 |
2.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容 |
2.2.1 用税知悉制度 |
2.2.2 用税决策参与制度 |
2.2.3 用税评价制度 |
2.2.4 用税监督救济制度 |
2.3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
2.3.1 人民主权和政府服务理论 |
2.3.2 税收法定原则 |
2.4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2.4.1 夯实税款使用的合法性基础 |
2.4.2 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2.4.3 打造有限、高效型政府 |
3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
3.1.1 立法监督层面的问题 |
3.1.2 行政监督层面的问题 |
3.1.3 社会监督层面的问题 |
3.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问题的成因 |
3.2.1 立法保障不充分 |
3.2.2 司法保障不健全 |
3.2.3 知情权保障的欠缺 |
3.2.4 行政监督不到位 |
3.2.5 社会参与度不高 |
4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
4.1.1 日本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
4.1.2 德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
4.1.3 美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
4.1.4 英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
4.2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坚实的法制基础 |
4.2.2 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
4.2.3 健全公共预算体系 |
4.2.4 建立成熟的纳税人救济制度 |
5 完善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的建议 |
5.1 立法方面的建议 |
5.1.1 明确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宪法地位 |
5.1.2 建立专门的纳税人用税监督保护法 |
5.2 司法方面的建议 |
5.2.1 建立预算和用税听证制度 |
5.2.2 组织构建税务法庭 |
5.2.3 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 |
5.3 行政方面的建议 |
5.3.1 保障纳税人知情权 |
5.3.2 设立专职的监督机构 |
5.4 社会方面的建议 |
5.4.1 培养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意识 |
5.4.2 建立纳税人协会 |
5.4.3 创建网络平台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和价值 |
1.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与特征 |
1.1.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 |
1.1.2 边防行政处罚的特征 |
1.2 边防行政处罚的价值 |
1.2.1 维护国(边)境安全稳定 |
1.2.2 有效打击各类非法出入境行为 |
1.2.3 促进友好往来 |
1.2.4 维护出入境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等利益安全 |
1.2.5 切实维护法治 |
2 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边防行政处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1 实体立法方面的不足 |
2.1.2 处罚程序方面的不足 |
2.1.3 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不足 |
2.2 边防行政处罚存在不足的原因 |
2.2.1 法律因素 |
2.2.2 素质因素 |
3 边防行政处罚的完善 |
3.1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实体立法 |
3.1.1 控制边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3.1.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3.1.3 完善行政处罚种类 |
3.2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法 |
3.2.1 完善边防检查的查验证件程序 |
3.2.2 针对边防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程序立法 |
3.2.3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制度 |
3.3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3.3.1 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 |
3.3.2 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 |
3.3.3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理论基础 |
(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概念界定 |
1.海洋工程 |
2.环境影响评价 |
3.公众参与 |
(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益价值 |
1.环境正义理论 |
2.环境权理论 |
3.公众参与的法益独特性 |
(三)引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历史沿革 |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历史发展 |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历史发展 |
二、国内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制度现状 |
(一)国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现状 |
1.国外立法现状 |
2.国外公众环境权益受侵害的司法救济 |
(二)我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现状 |
1.我国立法现状 |
2.公众参与海洋工程认知与制度运行现状调研分析 |
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问题分析 |
(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与对象范围狭窄 |
1.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小 |
2.公众参与的对象局限 |
(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阶段的界定模糊 |
1.事前公众参与介入晚 |
2.事前和事后公众参与有限 |
(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形式不规范 |
1.公众自主参与能动性低 |
2.现行公众主参与形式存在瑕疵 |
(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度不高 |
1.信息公开内容不彻底 |
2.信息公开方式单一 |
(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救济制度不完善 |
1.政府监督保障工作力度不足 |
2.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
四、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对策 |
(一)加强法律法规细化和完善工作 |
(二)扩大公众参与主体与对象范围 |
1.增设公众参与的主体类型 |
2.细化公众参与的对象范围 |
(三)构建公众全阶段参与模式 |
1.建立公众数据库 |
2.完善事中与事后监督 |
(四)创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形式 |
1.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
2.增设海洋工程专门国家听证委员会 |
(五)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 |
1.完善重大信息披露制度 |
2.设立多样化信息公开方式 |
(六)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救济保障制度 |
1.健全政府行政救济保障机制 |
2.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9)论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重大行政决策 |
2.1.2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2.1.3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 |
2.2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理论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理论 |
2.2.2 人民主权理论 |
2.2.3 依法治国理论 |
2.2.4 有限政府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现状 |
3.1.1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现状 |
3.1.2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成效 |
3.2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存在问题 |
3.2.1 立法层面 |
3.2.2 决策制定程序层面 |
3.2.3 决策执行程序层面 |
3.2.4 决策监督程序层面 |
3.2.5 决策追责程序层面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经验 |
4.1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 |
4.1.1 英国的听证制度 |
4.1.2 美国的听证制度 |
4.1.3 大陆法系国家听证制度 |
4.2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
4.2.1 美国的专家咨询制度 |
4.2.2 德国的智库制度 |
4.2.3 日本的审议委员会制度 |
4.3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机制 |
4.3.1 美国的行政决策责任机制 |
4.3.2 香港的行政决策责任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完善 |
5.1 立法层面 |
5.1.1 加强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的合法性审查 |
5.1.2 提高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质量 |
5.2 决策制定程序层面 |
5.2.1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
5.2.2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 |
5.2.3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体系 |
5.2.4 加大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 |
5.2.5 健全集体讨论决定机制 |
5.3 决策执行程序层面 |
5.3.1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跟踪反馈评估机制 |
5.3.2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5.4 决策监督程序层面 |
5.4.1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监督主体 |
5.4.2 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程序监督 |
5.5 决策追责程序层面 |
5.5.1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 |
5.5.2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标准 |
5.5.3 细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规则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行政拘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拘留的概述 |
(一) 行政拘留概念 |
(二) 行政拘留的法律特征 |
1. 设置的法定性 |
2. 人身的强制性 |
3. 主体的特定性 |
(三) 行政拘留与其他拘留的区别 |
二、行政拘留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中的漏洞 |
1. 行政拘留听证机制缺失 |
2. 少年违法犯罪应对不足 |
(二) 执法中的问题 |
1. 陈述、申辩机制虚置 |
2. 暂缓执行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
(三) 监督中的不足 |
三、法域外行政拘留机制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拘留机制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拘留机制 |
(三) 国外行政拘留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四、行政拘留机制完善 |
(一) 立法完善 |
1. 引入行政听证机制 |
2. 降低行政拘留年龄 |
(二) 处罚机制的完善 |
1. 完善行政拘留的陈述、申辩机制 |
2. 增强暂缓执行机制的可操作性 |
(三) 监督机制的强化 |
1. 内部监督机制强化 |
2. 外部监督机制强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听证:从立法到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D]. 刘佩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D]. 蒋武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3]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梦雅.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舒翔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5]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6]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戴鑫. 大连海洋大学, 2019(03)
- [7]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我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D]. 程通.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10]行政拘留问题研究[D]. 葛越.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