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科学构建县级商业银行的用人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2)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中指出苏政办发[2021]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
许入丹[2](2021)在《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开始,基于中央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以促进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陕西省考虑全省省情,展开了重点示范镇建设,旨在对统筹城乡发展进行探索与实践,并为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探索经验与提供示范。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相继提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成为中国城乡发展的重要引擎,实现城乡融合成为当前阶段的重点,陕西省针对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的相关战略目标也围绕新的国家要求进行了一定调整,以促进实现城乡融合为当前阶段的核心目标,本质上也是对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实践。经过多年的政策扶持,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城镇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目前已经取得初步阶段性成就,但其实际建设发展成效如何,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预定目标,程度如何,还需要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客观评价。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与发展目标研究、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模型构建以及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实践三部分。首先,基于重点示范镇这一特定类型的研究对象,从陕西省相关政策层面梳理出政府的施政目标,即公共政策的预定目标,包括直接建设目标和综合发展目标两大层次,并通过理论研究和目标分解的方式分别对公共政策目标进行学理转译和解译,以明确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的核心目标体系,进一步构建出本次评价的评价标准。其次,基于双层次的预定目标导向双层次的评价内容,并围绕公共政策作用于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的机理确定评价技术路线,提出从纵向比较和横向对比两个维度建立综合评价的评价逻辑,展开双层次评价,创新评价模式。接着,从动态增量和静态衡量的要求创新因子形式,同时对相关的指标因子类型进行研究,得到最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类评价方法进行比选,选择符合本文研究目的和评价过程的评价方法,最终构建出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的综合评价模型。继而,通过对评价所需的各项因子信息的收集、处理、计算,对不同重点示范镇分别展开评价。基于调查分析和综合比较的方式对建设发展成效评价结果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明确不同城镇多年来建设成效出现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可以得出不同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发展状态,从实践效果进一步反馈到认识论,推导出本文的研究结论。研究表明,从直接建设成效来看,重点示范镇的建设空间格局基本明确,城镇综合服务功能逐渐完善,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但各单项系统成效普遍不均衡,政策落实不稳定性高。且各镇总体评价结果指数表明,目前公共政策投入重点示范镇的效能呈现出一定规律,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镇在接受相同的政策投入后建设成效一般更加明显,政策投入的效能更高;从综合发展成效来看,要素集聚、服务品质、生态宜居方面成效较好,但部分镇仍存在“人”“地”集聚不均衡、镇村融合不深、就业效能不高、体制机制改革不充分和城镇建设发展依赖性较大等问题;总体来看,公共政策对城镇建设实施层面的引导效果更明显而镇村协同促进城乡一体的效能还需加强。通过评价研究的结果反馈,可以检验陕西省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相关公共政策的实施成效,并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准确把握当前阶段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特征,为十四五时期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为陕西省整体小城镇建设发展提供实践经验与科学引导。
周奕[3](2021)在《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供销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为推进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到国家经济制度及政策变迁的影响,加之自身治理机制的老化,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供销社的发展受到了冲击,其为农服务功能逐渐削弱,大多数人认为供销社已不复存在,其定位和作用也受到了质疑。因此,为解决供销社长期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发挥它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特殊作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要求全国供销社系统必须按照文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自我完善,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贡献力量。扬州市供销社是全国供销系统中的市级联合社机关,在中央、省、市文件的指导下,扬州市供销社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综合改革,但改革成效并不明显,从而阻碍了其为农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所以,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中的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综合改革成效的因素,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工作提供对策,促进扬州市供销社为农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通过查找国内外文献,分析供销社的性质、发展历程、职能作用及运行模式,找到现阶段供销社的定位,在此基础上说明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意义及内容;通过收集2015年至今有关扬州市供销社工作的文件和材料,同时,实地调查访谈基层社、县级社及市社工作人员,归纳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实践及成果,在综合分析改革实践做法及访谈内容的基础上,找出改革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挖掘深层次原因;通过研读省内供销系统改革发展经验的文献及吸取访谈中工作人员的经验及建议,根据扬州市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对策。通过研究发现,目前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中存在着基层社经济实力薄弱、综合服务能力不足、“双线运行”的治理机制不够完备及改革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大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是由供销社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改革措施与农民缺乏利益联结、资源运作能力不足及单位绩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此,在学习江阴、东台供销社及苏果超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要挖掘资源壮大基层组织实力,打造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用创新强化治理机制,不断优化联社内部管理工作,才能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完善改革措施,促进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的发挥。
吴东铂[4](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2021)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拉萨市开发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拉政办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拉萨市开发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李颖[6](2020)在《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企业正遭遇强力竞争,为确保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入手,持续提升综合竞争能力。遵循“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理念的绩效考核,日益受到各行各业的重视,是企业治理与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一环。而S农商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未能与时俱进,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等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应用调查问卷、层次分析等研究方法,对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进行了专项研究,找出了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了优化。主要研究成果与结论如下:(1)通过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访谈,发现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还存在如下问题:对绩效考核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指标设置不科学、权重不合理:考核主体单一、考核周期过长:考核方案制定未经双向沟通:考核结果未有效应用等。(2)运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和层次分析法对S农商银行指标和权重进行设计,基于360度绩效考核法对考核主体进行优化,应用目标管理法对考核方案制定和实施进行双向沟通设计优化,凸显了员工的贡献度和对绩效考核方案的认同度。(3)为确保优化后的考核体系的有效实施,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思想与组织与保障、持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员工素质、构建信息化平台、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本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优化与完善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具有直接指导作用,为相似特征的其他银行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汤优佳[7](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方杲[8](2019)在《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员工作为企业中的核心资源,如果不能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将会对企业的建设与长远发展造成致命伤害,会让企业难以在改革创新的发展激流中持续生存。这种危害是非常隐秘和长久并且具有很强延展性的,它就像企业中的毒瘤,如不干预会渐渐变大、蔓延,等到影响企业生存时再作“诊断治疗”为时已晚。因此,本研究以Y市A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Y市A银行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按照性别、年龄、学历、婚否、工龄、岗位、职级等基础信息对Y市A银行员工分层取样,分别从工作条件、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培训学习、企业文化、职业发展、激励机制、用人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等方面对样本进行针对性访谈,根据访谈结果分析其人力资源隐性流失的特征和原因,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弗隆期望理论、波特—劳勒激励理论出发提出应对Y市A银行人力资源隐性流失的策略。通过访谈调查这一定性研究发现Y市A银行确实存在隐性流失问题,隐性流失主要特征为:工作年限越高员工隐性流失率越高、柜面员工隐性流失率较高、女职工隐性流失率较高、普通员工隐性流失率较高、低学历员工隐性流失率较高。经过分析,造成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个体因素、组织因素和社会因素。个体因素主要是员工个体积极性不高、员工自身适应力差。不同岗位员工出于不同的个体原因,工作积极性总体都不高,加之该行近一年来正处于转型发展期,许多员工尤其是习惯了传统运营模式的老员工对业务转型期的各种变化没有较为主动地去适应,工作过于被动,导致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工作倦怠,整体效率不高。组织因素主要为组织目标与个人发展缺乏有效结合、薪酬福利体系缺乏激励作用、部分岗位存在超负荷工作情况、管理层对基层民意体察不深入。具体来讲,Y市A银行管理层对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的重视程度远超过对员工个人发展、需求的关注,没有充分意识到员工的个人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的互促共融,在岗位分配管理及个人能力培养方面还有诸多不足。加上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不明显,虽然谋求转型发展,但薪酬体系却仍停留在20年前的状态,与改革创新格格不入,而业务的转型又造成部分岗位存在超负荷工作情况,薪酬待遇与工作量不成正比,同一薪酬水平的员工有的忙有的闲,员工之间的矛盾也就日益凸显,但Y市A银行管理层却对基层一线员工的思想动态掌握不足、了解不深,导致决策制度的制定与员工期盼仍有不小的偏差,员工的隐性流失率不减反增。社会因素主要与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有关。一方面近年来经济形势稳中有变、变中有忧,财政货币政策不断变化,金融监管力度持续加强,该行转型发展的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并传导至员工,员工的焦虑情绪互相传染,导致工作士气不高。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达,快餐式生活方式和时间的碎片化也冲击着员工对企业的绝对忠诚。结合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的特征和因素分析,本研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8个方面对策建议,即: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良好用人机制、建立完整培训体系、善用精神薪酬激励、强化员工教育引导、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评价反馈机制。本研究仅对Y市A银行现阶段的人力资源隐性流失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期Y市A银行结合本文提出的对策做进一步深入研究,切实将有效对策真正的应用到全行的管理运营中,逐步改善Y市A银行的人力资源隐性流失现状。此外,希望通过此次研究,为金融行业人力资源隐性流失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也期待其他研究者可以从更多更广的研究角度,运用更丰富的研究方法,进一步充实人力资源隐性流失问题研究的素材库。
廖瑾莹[9](2019)在《制度-行为视角下贿赂的发生机制及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虽然中国学界对腐败的发生与治理有了不少成果,但是目前针对贿赂发生的研究较为缺乏,大多数研究都只是将贿赂等同于腐败,对贿赂的形成仍然缺乏系统性的探讨。本文试图对当前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贿赂现象进行分析,通过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来构建制度-行为分析框架来探讨中国的贿赂发生机制,并以此探寻贿赂的治理途径,努力为党和政府治理贿赂提供一些政策建议。由于贿赂行为的天然隐蔽性与当事人可能的自我道德感及自我美化因素,对贿赂的研究难以借助调查研究的方法获取相关资料。因此,本文主要是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对既有文献中的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搜集、呈现与分析,进而对贿赂现象进行探讨。并通过扎根理论方法从贿赂现象中构建出由“制度因素”“人情文化”“官员自由裁量权”“贿赂方式”四个范畴组成的一般性贿赂的演化模型——贿赂围场模型。研究发现,在不健全的制度诱因下,行贿者通过对人情文化的功利性运用来围猎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特殊利益互动时,贿赂得以发生。在贿赂围场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对贿赂行动者三方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发现贿赂的发生是行动者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行为结果,作出是否参与贿赂的决策是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另外,社会关系作为人情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了贿赂发生的关系基础,行动者会利用自身的关系特性作出自身利益最大化决策。拥有不同社会关系资源的行动者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掌握信息流动方向、通过利益输送、占据结构洞位置、成为纯中介/非纯中介等来从网络中获益。在这个过程中,贿赂关系也会随之变得复杂,由最初的简单社会关系变为复杂的贿赂关系网络。最后,在正式制度失灵的情况下,个体的贿赂行为会演化为群体性的贿赂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贿赂治理的对策意见:一是加大对官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健全相关贿赂立法、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来构建有利于减少贿赂的制度环境;二是推动包括中央巡视制度、第三方监管制度以及建立廉政评估考核体系的制度创新来压缩贿赂生存空间;三是重视人情规范的影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树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培养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以及创造廉洁从政的社会氛围。
刘新林[10](2016)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三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二、浅谈科学构建县级商业银行的用人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科学构建县级商业银行的用人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2)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1.3 概念释义 |
1.2 研究对象选择 |
1.2.1 重点示范镇建设情况 |
1.2.2 研究对象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小城镇相关理论的研究 |
1.3.2 关于城镇评价的相关研究 |
1.3.3 关于陕西省小城镇的相关研究 |
1.3.4 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1.6 本章小结 |
2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与发展目标研究 |
2.1 城镇概况 |
2.2 相关政策分析与预定目标解读 |
2.2.1 预定目标 |
2.2.2 实施机制 |
2.2.3 考核内容 |
2.2.4 激励机制 |
2.3 政策目标的理论内涵解析 |
2.3.1 空间与人口融合视角下的城乡关系 |
2.3.2 产业融合视角下的城乡关系 |
2.3.3 社会融合视角下的城乡关系 |
2.3.4 环境融合视角下的城乡关系 |
2.3.5 创新制度供给视角下的城乡关系 |
2.3.6 各系统相互作用下的城乡关系 |
2.4 目标体系搭建与评价标准构建 |
2.4.1 构建思路 |
2.4.2 目标体系 |
2.4.3 评价标准 |
2.5 本章小结 |
3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模型构建 |
3.1 评价机制与评价逻辑 |
3.1.1 评价机制 |
3.1.2 评价逻辑 |
3.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2.1 指标构成思考 |
3.2.2 指标选取原则 |
3.2.3 直接建设成效评价指标因子确定 |
3.2.4 综合发展成效评价指标因子确定 |
3.2.5 建设发展成效评价指标体系 |
3.3 评价模型构建 |
3.3.1 评价方法选择 |
3.3.2 综合评价模型构建 |
3.3.3 基于AHP层次分析法确定模型权系数 |
3.3.4 基于多因素加权综合计分法评价直接建设成效 |
3.3.5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综合发展成效 |
3.4 本章小结 |
4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实践 |
4.1 数据获取与处理 |
4.1.1 直接建设成效评价指标数据获取与整理 |
4.1.2 综合发展成效评价指标数据获取与整理 |
4.2 直接建设成效评价 |
4.2.1 建立指标层次结构 |
4.2.2 确定因子权系数 |
4.2.3 评价计算与结果 |
4.2.4 评价结果分析 |
4.3 综合发展成效评价 |
4.3.1 评价因素 |
4.3.2 评语等级 |
4.3.3 确定因子权系数 |
4.3.4 计算隶属度 |
4.3.5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4.3.6 一级模糊评价结果分析 |
4.3.7 二级模糊评价结果分析 |
4.4 双层次评价结果综合分析 |
4.4.1 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 |
4.4.2 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不足 |
4.5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讨论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更新政策扶持机制,统筹安排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 |
5.2.2 统筹镇域镇村建设,进一步促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
5.2.3 立足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发挥城镇的就业承载作用 |
5.2.4 以人口集聚为核心,深化城镇综合承载和服务效能 |
5.2.5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城镇实现高效能治理 |
5.2.6 完善政策实施保障,切实增强政策落地的有效执行 |
5.3 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一、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实践项目 |
图表目录 |
图录 |
表录 |
附录 |
附表一:陕西省重点示范镇直接建设成效评价因子信息数据汇总表 |
附表二:陕西省重点示范镇综合发展成效评价因子信息数据汇总表(2018 年) |
附表三:陕西省重点示范镇直接建设成效评价数据处理记录表 |
附表四:陕西省重点示范镇综合发展成效评价各镇指标隶属度 |
附表五: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历年政策文件梳理 |
致谢 |
(3)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供销合作社 |
2.1.2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
2.2 基本理论介绍 |
2.2.1 合作治理理论 |
2.2.2 内生发展理论 |
2.2.3 绩效管理理论 |
第3章 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现状 |
3.1 扬州市供销社概况 |
3.2 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实践及成果 |
3.2.1 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 |
3.2.2 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为农服务功能 |
3.2.3 提升现代农业流通体系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
3.2.4 完善“三会”制度构建双线运行机制 |
3.2.5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宣传效力 |
第4章 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综合改革中的问题 |
4.1.1 基层社经济实力薄弱 |
4.1.2 综合服务能力不足 |
4.1.3 “双线运行”的治理机制不够完备 |
4.1.4 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不够 |
4.2 产生问题的原因 |
4.2.1 供销社职能定位不够清晰 |
4.2.2 改革的各项措施缺乏与农民较深的利益连结 |
4.2.3 绩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
4.2.4 有效运作现有资源的能力不足 |
第5章 供销社综合改革经验借鉴 |
5.1 江阴供销社经验借鉴 |
5.2 东台市三仓供销社经验借鉴 |
5.3 苏果超市经验借鉴 |
第6章 深化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对策 |
6.1 充分挖掘资源壮大基层组织实力 |
6.1.1 提升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素质 |
6.1.2 整合专项资金对基层社实行分类改造 |
6.1.3 盘活资产创新基层社服务项目 |
6.2 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打造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
6.2.1 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6.2.2 “市、县、乡”三级联动打造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
6.2.3 通过联合合作加强产业融合 |
6.3 创新机制强化“双线运行”联合治理 |
6.3.1 联合社的创新治理 |
6.3.2 社有企业的创新治理 |
6.4 优化管理保障改革工作的推进效果 |
6.4.1 优化项目管理 |
6.4.2 优化绩效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基层供销社综合改革情况访谈提纲 |
附录二:县(市、区)供销社综合改革情况访谈提纲 |
附录三: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情况访谈提纲 |
致谢 |
(4)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基础理论与主要方法 |
2.1 绩效考核的概念 |
2.2 绩效考核的基础理论 |
2.2.1 目标管理理论 |
2.2.2 360度绩效考核理论 |
2.3 绩效考核的主要方法 |
2.3.1 关键绩效指标法 |
2.3.2 目标管理法 |
2.3.3 层次分析法 |
2.3.4 360度绩效评估法 |
2.4 本章小结 |
3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S农商银行基本情况 |
3.1.1 S农商银行简介 |
3.1.2 S农商银行组织架构 |
3.2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的总体情况分析 |
3.2.1 S农商银行网点的季度、年度绩效考核 |
3.2.2 S农商银行网点员工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 |
3.3 关于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现状的调查 |
3.3.1 S农商银行基于调查问卷的调查 |
3.3.2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现状基于访谈调查 |
3.4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
3.4.1 员工对绩效考核方案认识不足 |
3.4.2 绩效考核指标选择与权重确定存在问题 |
3.4.3 绩效考核主体与周期存在问题 |
3.4.4 上下级间沟通和反馈不足 |
3.4.5 绩效考核结果未能有效应用 |
3.5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问题的成因分析 |
3.5.1 缺乏长期战略规划 |
3.5.2 思想上不重视 |
3.5.3 员工素质低 |
3.6 本章小结 |
4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优化 |
4.1 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目的及原则 |
4.1.1 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目的 |
4.1.2 绩效考核体系优化原则 |
4.2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指标、权重优化设计 |
4.3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办法补充优化设计 |
4.4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主体、考核周期的优化设计 |
4.4.1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主体优化设计 |
4.4.2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周期优化设计 |
4.5 S农商银行网点、网点员工绩效考核优化设计 |
4.5.1 S农商银行网点绩效考核优化设计 |
4.5.2 S农商银行网点员工绩效考核优化设计 |
4.6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双向沟通方案优化设计 |
4.7 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性的优化设计 |
4.8 本章小结 |
5 保障措施 |
5.1 思想与组织保障 |
5.2 持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
5.3 全面提升员工素质 |
5.4 构建信息化平台 |
5.5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7)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隐性流失的概念 |
1.3.2 隐性流失的影响因素 |
1.3.3 隐性流失的影响结果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访谈法 |
1.5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2 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现状概况 |
2.1 Y市 A银行基本情况 |
2.1.1 Y市 A银行发展状况 |
2.1.2 Y市 A银行人力资源现状 |
2.2 Y市 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现状——基于访谈分析 |
2.2.1 访谈内容的准备 |
2.2.2 访谈内容 |
2.2.3 访谈结果分析 |
3 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的原因分析 |
3.1 个体因素 |
3.1.1 员工个体积极性不高 |
3.1.2 员工自身适应能力差 |
3.2 组织因素 |
3.2.1 组织目标与个人发展缺乏有效结合 |
3.2.2 薪酬福利体系缺乏激励作用 |
3.2.3 部分岗位存在超负荷工作情况 |
3.2.4 管理层对基层民意体察不深入 |
3.3 社会因素 |
3.3.1 经济形势变化加大了该行转型发展的工作压力 |
3.3.2 掌上时代的庞杂信息流冲击着员工对企业的绝对忠诚 |
4 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对策分析 |
4.1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
4.2 构建良好用人机制 |
4.3 建立完整培训体系 |
4.4 善用精神薪酬激励 |
4.5 强化员工教育引导 |
4.6 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
4.7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4.8 完善评价反馈机制 |
5 结论与展望 |
5.1 本文主要结论 |
5.2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5.3 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制度-行为视角下贿赂的发生机制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贿赂相关定义 |
1.2.1 贿赂的概念 |
1.2.2 贿赂的类型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腐败研究的多元视角分析 |
1.3.2 腐败领域中的贿赂研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意义和创新 |
1.4.1 研究意义 |
1.4.2 研究创新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制度-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框架 |
2.1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 |
2.1.1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脉络 |
2.1.2 理论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基础 |
2.1.3 中国情境下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 |
2.2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理论框架构建 |
2.2.1 制度的内涵 |
2.2.2 制度与行为的关系 |
2.2.3 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行为”分析框架 |
2.3 正式制度:“强激励”与“弱约束”的制度设计 |
2.3.1 “强激励”制度设计 |
2.3.2 “弱约束”制度设计 |
2.4 非正式制度:人情社会的人情规范 |
2.4.1 关系基础:差序格局与社会关系 |
2.4.2 互动法则:负债感与互惠原则 |
2.4.3 行为策略:礼物、宴请与贿赂 |
2.5 有限理性的行动者及其偏好 |
2.5.1 行贿者:逐利避害 |
2.5.2 受贿者:稳中求进 |
2.5.3 监管者:明哲保身 |
2.6 本文小结 |
第3章 贿赂发生的综合机制:贿赂围场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方法 |
3.1.2 案例选择 |
3.2 扎根理论模型建构 |
3.2.1 开放性编码 |
3.2.2 主轴编码 |
3.2.3 选择性编码 |
3.2.4 饱和度检验 |
3.3 贿赂围场模型检验 |
3.3.1 官员自由裁量权 |
3.3.2 贿赂方式 |
3.3.3 人情文化 |
3.3.4 制度因素 |
3.4 贿赂围场的形成逻辑 |
3.5 本文小结 |
第4章 贿赂发生的利益驱动:参与者的博弈 |
4.1 两两参与的静态博弈模型 |
4.1.1 前提假设 |
4.1.2 行贿者与官员之间的博弈分析 |
4.1.3 监管方与行贿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
4.1.4 监管方与官员之间的博弈分析 |
4.2 讨价还价的动态博弈分析 |
4.2.1 前提假设 |
4.2.2 模型构建与分析 |
4.2.3 略为调整的博弈模型 |
4.3 几种现实存在的典型博弈分析 |
4.3.1 人情规范与正式制度的博弈 |
4.3.2 行贿者豁免制度分析 |
4.3.3 监管者激励分析 |
4.4 本文小结 |
第5章 贿赂发生的关系运用:关系网络演化 |
5.1 研究设计 |
5.1.1 研究方法 |
5.1.2 研究指标 |
5.1.3 案例选择 |
5.2 概念界定 |
5.3 实证分析 |
5.3.1 整体网络分析 |
5.3.2 网络的总体特征 |
5.3.3 网络中心性 |
5.3.4 结构洞分析 |
5.4 贿赂关系网络演化: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 |
5.5 本文小结 |
第6章 贿赂发生的制度失灵:群体性贿赂 |
6.1 案例选择 |
6.2 行动者及其理性行为驱动 |
6.1.1 行贿者 |
6.1.2 受贿者 |
6.1.3 监管者 |
6.3 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分析 |
6.3.1 推荐环节 |
6.3.2 考察环节 |
6.3.3 表决与公示环节 |
6.4 群体性贿赂的发生逻辑 |
6.4.1 选拔过程中的制度失灵 |
6.4.2 监督过程中的制度失灵 |
6.4.3 制度失灵下的非理性行为选择 |
6.5 本文小结 |
第7章 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贿赂治理建议 |
7.1 贿赂治理的理论分析 |
7.2 构建有利于减少贿赂的制度环境 |
7.2.1 加大对官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
7.2.2 健全相关贿赂立法,提高贿赂成本 |
7.2.3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适应现实需求 |
7.3 推动制度创新,压缩贿赂生存空间 |
7.3.1 建立完善的巡视制度 |
7.3.2 构建廉政评估考核体系 |
7.3.3 设立第三方监管平台 |
7.4 重视人情规范的影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7.4.1 树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 |
7.4.2 培养人民群众的廉政意识 |
7.4.3 创造廉洁从政的社会氛围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8.3 对贿赂复杂性的再分析 |
8.3.1 转型期环境造成了制度的滞后与缺陷 |
8.3.2 社会关系人情化锐化了利益矛盾 |
8.3.3 双重委托-代理模式异化行动者偏好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巨野案件资料 |
(10)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研究 |
1.2.2 国内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主要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主要不足 |
第2章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及用人单位的义务 |
2.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 |
2.1.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强制性变迁 |
2.1.2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过程 |
2.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具体内容 |
2.2.1 催收义务 |
2.2.2 告知义务 |
2.2.3 接受联系义务 |
2.2.4 代偿义务 |
2.2.5 曝光附带义务 |
第3章 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分析 |
3.1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变迁的现象 |
3.1.1 路径依赖 |
3.1.2 连锁效应 |
3.1.3 时滞 |
3.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静态效率分析 |
3.2.1 普适性分析 |
3.2.2 制度设计合理性分析 |
3.2.3 制度实施机制分析 |
3.2.4 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促使制度履行完善程度分析 |
3.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动态效率分析 |
3.3.1 动态效率表现 |
3.3.2 动态效率成因 |
第4章 部分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1 用人单位在分期定额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1.1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1.2 韩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1.3 印度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 用人单位在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2.1 泰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2 匈牙利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3 南非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 用人单位在混合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3.1 美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2 英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3 澳大利亚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4 加纳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4 部分国家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经验 |
4.4.1 用人单位义务的特点 |
4.4.2 用人单位义务的启示 |
第5章 重构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5.1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的选择 |
5.1.1 还款方式的优缺点 |
5.1.2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 |
5.1.3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选择的有关方案 |
5.1.4 国家助学贷款应当选择的还款方式 |
5.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选择 |
5.2.1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 |
5.2.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选择的有关方案 |
5.2.3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方案的分析 |
5.2.4 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方式 |
5.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新设想 |
5.3.1 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
5.3.2 不承担现有的五项义务 |
5.3.3 承担出具证明义务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政策建议 |
6.2.2 建议实施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浅谈科学构建县级商业银行的用人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J].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01)
- [2]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发展成效评价研究[D]. 许入丹.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01)
- [3]扬州市供销社综合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D]. 周奕. 扬州大学, 2021(09)
- [4]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拉萨市开发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J].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3)
- [6]S农商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研究[D]. 李颖.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7]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8]Y市A银行员工隐性流失问题研究[D]. 方杲.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9]制度-行为视角下贿赂的发生机制及治理研究[D]. 廖瑾莹. 南昌大学, 2019(01)
- [10]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D]. 刘新林. 武汉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