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屋拆除重建要办理审批手续(论文文献综述)
邓凤连[1](2019)在《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城市化快速推进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受个人、部分群体利益的驱动,违法建设问题成为一股“浊流”,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及城市形象,甚至影响了城市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本文选取河源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河源作为三四线城市地处粤北腹地、其经济水平较低,但其城市枢纽性较强。河源也是世界着名的“客家之乡”,“中华恐龙之乡”,“国家级的园林城市”。目前河源正处于城市化建设高速成长阶段,新的发展机遇使得河源土地、房产价值猛增,各方利益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展开抢建违建。这些违法建设行为已经成为了影响河源市整体形象和阻碍城市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给河源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和政府绩效管理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社会调研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与治理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治理”等概念进行界定并阐述公共治理理论和政府绩效管理理论。第三部分整合调研数据,分析了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与治理的现状与违建特征。第四部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违法建设治理存在问题有治理理念落后、治理主体单一和治理投入不足等并分析其原因。第五部分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借鉴比较国内外其他地区违法建设治理成功经验,设计了适合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模式,并从创新治理理念、多元协同共治和加大财政扶持等方面提出了整体提升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效率的建议。第六部分,总结全文得出本论题的结论并展望。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探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问题,力求找到一条适合“粤港澳大湾区”东部核心城市规划管理的发展新思路。
庞晓媚[2](2018)在《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文中研究表明以―增长‖为核心的规划体系,推动了我国三十多年的高速城镇化进程,现在规划实施领域正经受日益严重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增长乏力等问题,规划体系自身的价值取向面临可持续发展的转型。可持续发展是当代普世价值观,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并适用广阔的领域。联合国给出可持续发展的17个目标,城乡规划是唯一与这17个目标都相关的学科,―可持续的城市与社区‖也是17个目标之一。规划体系作为引导发展和管制开发的工具,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其中,开发控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以颁发规划许可证为核心的开发控制体系是一项普遍的制度安排,它超越了国家政治的制度和社会差异,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阶段的差距,而成为一种共同的工具。开发控制体系作为治理制度涉及政府、公众及开发者的权利分配,并通过管理开发项目对城市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其制度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城市呈现完全不同的面貌。澳大利亚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法‖,欧美发达国家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内化到开发控制制度本身,而我国仍然停留在价值观的倡导和个案项目的实践中,可持续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基于我国的历史发展特征和现实及未来发展诉求,将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落实,是城乡规划体系重要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领域,本研究尝试建构面向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开发控制体系,并促进地方性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管理制度的变革实践。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成果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研究。通过文献研究综述西方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演变,概述西方学者在开发控制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为剖析开发控制的理论及实践奠定基础。辨析了开发与规划的关系,对规划体系的构成以及模式进行论述,梳理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编制体系的关系,提出并论证了开发控制在规划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并且相对独立的开发控制体系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捷径之一。结合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发控制的历史,系统性梳理开发控制目标的演变以及目标与制度之间的联系,阐明了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与原则。归纳开发控制体系具有的特征,包括政治性、经济性、技术性与地方性的特征。第二部分是理论深化研究。将开发控制体系分为制度框架以及规划许可两部分进行深入解剖。构建了制度框架中各个要素的逻辑关系,主要是以―开发‖的概念与定义为核心,全面深入的论述了开发控制对象具有的物权特征,开发控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及其公共还原的方式,开发活动的外部性及其分类与评估,总结出行政认可、法律授权许可、区划法授权、土地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规划许可等六种开发控制的方式,论证了开发控制通过制度框架的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规划许可的研究中,分别以英国的规划许可、香港的土地契约、新加坡的土地批租、美国纽约的区划法授权、日本的行政认可等具体开发控制制度研究为基础,归纳出开发控制的一般程序,即―许可的前期准备、许可申请与颁发、许可的维护维护与许可的救济‖等四个阶段,其中,基于行政及相对人的关系,许可的申请与颁发阶段又细分为:申请与受理、磋商与谈判、决定与公示等3个环节;并从规划许可程序的设置理念如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制度成本等方面深入探讨了协商谈判、公示听证、许可撤回、强制执行等程序,论证了开发控制体系通过程序正义可以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冲突。第三部分是我国开发控制的制度剖析以及基于我国国情对规划体系的调整与制度框架的细化。通过对我国开发控制的历史研究,指出我国开发控制的制度困境源于计划经济的制度依赖,将综合理性规划的模型在市场经济下深化并形成了单路径的规划体系;剖析了城乡规划法构建的制度框架并指出其在开发控制对象的界定、利益主体区分、外部性区分、开发控制方式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的单路径规划体系,以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导向,对我国规划体系提出了调整,从单路径规划体系向复合网络规划体系转变。结合规划体系的调整,论文构建了我国现有的开发控制制度框架,包括对开发活动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新增了建筑物转功能的用途许可,提出了法律授权许可和行政认可两类新的开发控制方式,运用精细化的开发控制方式协调确定性与灵活性,最终将我国目前的规划许可证从―一书三证‖调整为―六证‖,使之符合开发控制制度框架的内在逻辑并适应我国国情。第四部分理论成果的应用研究,主要是以广州为实践对象,提出以规划许可为核心的开发控制体系整体建构与改进的实施策略。通过对广州市规划许可的历史演变及其在实践中的演进,认为广州市的开发控制实践已经超越了我国法定的制度框架,但由于理论与实践缺乏统一也造成各种问题,难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广州市现有开发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将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应用在广州市的规划许可中,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与整体改进。一是对规划许可相关的规划法规体系、规划编制体系提出调整的思路与建议。二是在规划许可的内部程序中,理顺了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实质性地推动―一站式‖服务。三是在规划许可的分类程序中,优化了规划许可的类型与形式,简化了一般许可程序和环节,强化了影响生态、环境、文化等开发项目的特别许可要求,明确了规划许可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与责任。广州市规划许可实施的策略研究是一般性开发控制体系制度框架的充实和具体化,可以成为其他城市规划体系改革实践的参考样本。可持续发展涵盖社会、经济、环境等广泛的领域,也暗示了经济、社会、环境等不同利益间潜在的―渗透性‖,而这种渗透性正是开发控制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制度是创新的土壤,更好的制度促进更大的创新,开发控制体系的制度变革为创造性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更多的机遇,这也是论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杨东[3](2018)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三地比较:广州、深圳、上海》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增长奇迹之后,经济发展进入结构性减速时期,并联动引起社会、文化、空间发展的全面转型。由此,城市发展进入“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的变革期。2010年前后,在资源环境紧约束背景下,为了促进城市功能提升、产业解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等,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南京等很多大城市积极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更新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论文选取广州、深圳、上海三个城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对三地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城市更新实践等开展深入研究。研究以广州、深圳、上海的城市更新政策为切入点,思考不同政策环境对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影响;梳理三地核心政策演进,挖掘三地城市更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与政策选择的原因;剖析三地《城市更新办法》的内容,理清三地城市更新的思路;构建三地的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对比三地在机构设置、更新管理、规划编制、空间管控、政策体系的异同;总结三地更新实施情况与实施路径,得出三地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反思。论文通过对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交叉比较研究,揭示当前我国代表性城市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具体进展、创新成就、潜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总结三地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得失,以及城市更新制度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瓶颈,以期为各地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为新时期破解城市更新难题提供方向指引和经验借鉴。
董永鹏[4](2018)在《外部管控下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研究 ——以渝西高丰村为例》文中指出重庆西部丘陵地乡村,现存乡村居住环境是由近30年的住宅建设所塑造的。90年代正是城市化的加速阶段,乡村住宅建设量骤增,自发性建设呈现新的时代特点。此段时间国家对乡村建设持续关注并且产生了种种用来规范乡村住宅建设的管控方式,但层级治理下的管控方式与乡村自发性的渐进方式的不同,使得管控的实施常常面临失效。本文主要关注此段时间内,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管控下的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第一章以重庆地区乡村的差异性为背景,为所选区域进行范围界定,对研究内容进行定义。并对国内外有关乡村自发性建设和乡村住宅的研究和实践做了梳理。确定了文献整理和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叙述了上世纪90年代乡村住宅大幅更新的社会变迁背景,以及所伴随的管控的实施依据产生和乡村自发性建设的特点和研究内容。外部管控强调了相关的规范对乡村建设规划和建筑的技术性约束,并以规划和建筑图集的体系化的示范进行推广,在层级划分下,对乡村住宅建设形成时效性的影响。从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的研究视角看,关注建设到使用的过程,以及从住宅个体出发到群体建设行为的过程,由于内生秩序的破坏,乡村自下而上的层级关系已经弱化,但自发性建设的影响依然具有持续性。第三章在乡村社会发展背景下,以重庆市西部丘陵地区高丰村个案为例,对外部管控和住宅自发性建设,从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建筑空间三个层次进行调研和分析。总结了出以下三点:1)在规划用地层面,外部管控处于对自发性建设的忽略和被动规范的状态;2)建设管理层面,层级治理缺失了乡村群体的参与,外界参与乡村住宅建设忽视了自发性建设方式;3)建筑空间层面,规划和建筑图集由于对乡村实际的脱离,导致其应用受限。第四章在外界管控未能渗透的建筑空间层面,分析了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在不同空间层次下应对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1)在乡村住宅空间结构特征下,住宅自发性建设不同的影响因素有层次之分,外部管控的介入只是修正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层级制度的推行需要确定性,其实际影响的非决定性是“失效”的原因。2)以自下而上的的方式,在外界环境不同变化程度下,自发性建设的住宅,形成了从功能使用的改变,到形式空间的变化,再到建筑分布的动态变化过程。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在建筑空间层面上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第五章寻求外部管控和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之间的互补联系。由第3章的调研和分析,可以看到外部管控的被动发展,以及向下实施的失效;在第4章,通过大量的个体样本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的微观主动性,以及向上发展的盲目。1)自发性建设在建筑空间层面具有适应性价值,然而在群体层面,乡村整体居住空间的发展和建设技术应用是低效而缓慢的;2)建立外部管控与自发性建设的联系,以更好的实现互补作用;3)以外部管控的视角,以高丰村为例,建立中介平台,以平衡自发性建设中村民的诉求,引导村民自我需求和外部管控相协调的途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作为我国广大乡村住宅重要的建设手段,当代自发性建设在个体自发性和形态丰富性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群体层面,自发性建设在居住空间的发展和技术应用上具有局限性,容易形成不合理的状态。在对前文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乡村住宅建设规划、保证村民组织参与性、加强工作方式在乡村的适应性,以此来形成外部管控的完善,保证自发性的群体约束,促进外部管控和自发性建设能够实现更好的技术对接。
曾祥龙[5](2014)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中国农村改革之父"杜润生一直认为:"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①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为农民安居乐业提供物质基础,宅基地制度也当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形式上属于民事用益物权内容,但其具体内容却与普通用益物权相去甚远。从权利取得方式方面言,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规定不符合物权取得的一般方式,使用权的取得并非基于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合意实现,而是以申请为条件的审批制度,同
刘渌璐[6](2014)在《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村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内非常重要的部分,在全球化冲击下,村落遗产保护面临危机日趋严重;同时,由于我国乡村规划理论基础的薄弱,及“村镇”作为同一概念的长期研究习惯,适合我国村落保护的理论体系仍属于建构之中。为了能更好的推进保护进程,很有必要对已有规划编制成果及其实施进行全面审视,以此总结当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以后的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借鉴。论文首先在对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律的总结上,提出将保护目标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保护规划即是短期目标提出的代表方式。以广府地区多个保护规划案例的评析为基础,将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分类,并总结各类编制常用思路、方法、对应图表,同时对编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归纳。然后以广府地区四个村落为例,从主体和客体两个不同角度全面分析规划实施过程。根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主体的参与表现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影响,将传统村落保护类型分为完全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介入两大类。完全政府主导类型下,根据村委在实施中所起作用,最典型的形式有协助管理和共同管理两种;社会力量介入根据社会层面参与保护的组织和个人不同,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为租户介入和社会企业介入。实施过程研究案例四个案例即是四种形式的典型代表。论文总结了每种形式的优缺点及规划实施特征,由此反向思考在规划编制时若对村落规划实施可能出现的形式有所了解,则可增强规划的预判性,使规划拟解决的问题更明晰,同时也有助于在规划实施初期时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防微杜渐。在实施客体研究方面,通过四个案例保护规划各部分内容落实情况的对比分析,将归纳的常见编制方法进行验证,分析规划未产生原本效果的原因,总结哪些有效的编制方法可以继续推行,哪些应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寻求突破与创新。同时,总结从实施过程研究中发现的值得借鉴的地方保护经验,希冀给予以后的保护规划编制、实施以启发。最后,利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从保护效应、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环境效应四个方面多维度评价保护实施效果,为动态监测村落保护情况提供工具。仍以实施过程研究的四个村落为实证案例,验证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分析评估信息的反馈及处理,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改进提供依据。
曾祥龙[7](2014)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一词为我国法律所独有,具有民族特色。宅基地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诞生于新中国建立初期,是与当时政治上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局限、经济上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需求、社会上的城乡二元分割状况相适应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权利体系,由集体和农民分别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居民通过申请的方式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不被允许流转。这体现了保持农村土地存量的政策安排以及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与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但背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所应有的物权性格,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格格不入,并且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相互矛盾,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障农户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精神,也导致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的发挥难以实现。除此之外,宅基地制度在初始取得程序方面规定不足,导致农村宅基地利用过程中的种种乱象的同时,也为宅基地二级市场的有序开放和运行设置了制度障碍,这与开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日益成为学界主流和政策所趋的形势相背离。本文从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源与流、利与弊出发,将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重新构建作为突破口,在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优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公平与秩序角度,通过对使用权物权性不足、取得主体不明确、取得程序不具体、权利表彰方式不明晰等问题进行分析,主张以村民与村集体之间订立合同的形式确立使用权的取得,以行政确认的方式,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并将登记制度设置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办法,以期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的回归以及初始取得制度的完善,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性质上的物权性及其功能上的公益性,在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凸显其财产性,为公正、有序、稳定、高效的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以及发展奠定基础。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对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概念予以界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宅基地制度的演变进行介绍,并将其划分为农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个时期。第二部分,笔者以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取得方式、具体内容四个方面,对现行宅基地制度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了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宅基地所有权物权性不充分、规定欠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程序以及宅基地制度下存在的种种乱象等。第三部分,从优化宅基地制度出发,对现行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两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当前解决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可行的办法是从使用权取得制度入手,并以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作为支撑予以分析,提出解决路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重建,笔者以宅基地所有权制度的改进为前提,在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之间,以合同的方式建立用益物权设立法律关系,并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以及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论述,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完整、权属的稳定和权利的安全。宅基地资源以及资产价值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本文意即重新建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与传统物权取得制度的衔接,为宅基地二级市场的开放和有序运行作准备。
胡振华[8](2013)在《湖南省“空心村”治理研究 ——沅江市泗湖山镇莫愁湖村为例》文中认为“空心村”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架构仍未根本突破,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农民工就业的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规划管理滞后的局面也未全面改观。因此,我国农村“空心化”问题,不仅仍会加剧,而且将长期存在。那么,面向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宏观战略目标,破解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缓解不断加大的人地压力的突破口在哪里?应在农村空心化的有效防控和空心村的综合整治上下工夫。本文基于我省“空心村”的现状,以莫愁湖村为典型案例,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空心村”治理的必要性与治理思路。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空心村”的研究现状,采取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经济学”和“地理学”两个层面意义上的“空心村”相结合为研究对象系统全面的研究“空心村”问题。第二章是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研究,主要阐述了“空心村”的定义,从人口产业空心化、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空心化、村庄空间形态空心化三方面阐述了“空心村”的主要特征,以及“空心村”的表现形式包括:同心圆模式、扇形模式、多核模式。重点从城乡一体化、空心化演进的生命周期、空心化代际演替空间、空心化动力学机制等理论层面上分析了“空心村“的形成。第三章从人口、产业、公共服务三个层面的空心化阐述了湖南省“空心村”的现状,并从社会经济、土地管理制度、封建观念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空心村”形成的原因。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以莫愁湖村为具体的案例,主要从如何整治人口空心化、产业空心化、公共服务空心化等方面提出了“空心村”的具体整治策略。
曾芳芳[9](2013)在《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快速城镇化背景下,我国的基本现状是土地资源十分短缺和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利用粗放现象并存,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渐次导致“空心村”产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不合理的开发又将产生新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对宅基地相关的问题研究逐渐成为各领域学者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宅基地开发模式的具体研究上,仍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存在。本研究正是在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的视野下,对闲置宅基地的开发模式进行探索,希冀可充分发挥休闲农业既能保有“·农业”的一产特性,又能兼具“工业”和“商业”的二产和三产效益的特殊优势,在不与国家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探寻有效实现农民、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利益主体对不同维度价值追求的路径,使之成为解决城镇化进程中闲置宅基地问题一种行之有效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理路,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产业布局理论、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理论指导下,采取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思路,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比较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多种研究方法,对休闲农业视野下的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进行探索,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闲置宅基地开发动力主要包括外援驱动力和内生性动力两部分。对闲置宅基地开发动力机制的研究,是建立在对闲置宅基地困境成因分析基础上的,通过对相关因素的分析,本研究认为困境造成的实质性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比较效益低下这一经济方面因素,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这一制度方面因素,加之管理、社会、环境和思想认识等诸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村发展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综合作用的庞大系统,闲置宅基地开发亦涉及多种因素和条件,主要可从包括政策、资金方面在内的外援驱动力和包括村集体、农民在内的内生性动力两方面进行开发动力机制构建。第二,休闲农业视野下的闲置宅基地开发具有合理性。在对宅基地问题研究制度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将休闲农业作为闲置宅基地开发路径的合理意蕴体现在,一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二是在我国发展休闲农业具有良好的时代背景和发展契机,产业发展前景广阔的背景下,以休闲农业作为闲置宅基地开发的产业依托,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与新农村建设方向一致;三是资源要素共融,即在资源分析视角下,一方面休闲农业的发展可从土地、劳动力、资金和技术等资源要素方面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可通过休闲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资源要素的价值预期;四是价值取向一致,对农民、村集体组织、政府等不同层面利益主体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追求分析,可知发展休闲农业产业以解决闲置宅基地问题是符合多元价值取向的有效路径选择。第三,进行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可行性研究是将理论研究推向践行的重要一步。为了在休闲农业视野下,通过对农村区域适宜性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的研究,为闲置宅基地的开发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将研究由理论推向实践可能,本研究以层次分析法进行适宜性评价模型构建,将区位设施条件因素、资源条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因素所涉及的11方面影响因素作为资源分析视角下的适宜性影响因素,运用德尔菲法计算确定指标分配权重,进而构建出适宜性分级标准,分为适宜区、较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三种。为达成更好的开发愿景,本研究仅在适宜区或退而求其次之较适宜区范围内进行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构建,而对于不适宜区的闲置宅基地开发问题不予讨论。第四,休闲农业视野下的闲置宅基地开发应根据休闲农业产业特征,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进行相适应的模式构建。在进行不同类型农村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构建的探索过程中,本研究囿于能力所限,仅基于福建农村场域范围内进行研究样本的选取和分析,分以选取泉州市宝山社区(村)、宁德市萌源村和武夷山市巨口村作为城市边缘型农村、山区型农村和景区边缘型农村实证研究的典型案例,在对其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资源视角下的开发方向,并分别构建城镇化引领、村内集约型和中心村整合型等三种模式。第五,闲置宅基地的开发需进行保障体系配套建设。本研究提出应从包括明确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理念,制定和完善包括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制度和进行配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发挥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合作社组织以及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等各级各类组织积极作用,以及加大国家财政支农力度、拓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渠道、多方筹措资金和鼓励农民资金投入等资金投入保障方面,共同构建休闲农业视野下的闲置宅基地开发保障体系。
龚玉明[10](201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以永州市冷水滩区为例》文中提出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新一轮招商引资力度加大,特别是各种工业园区的兴建,以征用土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城市扩展渐入高潮,我们不可避免要进行大量的征地拆迁。而现行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落后,征地政策多为地方性规章,还欠统一、规范,征地拆迁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征地拆迁引发的信访以及重大恶性事件,揭示出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尤其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不完善、相关法律基础薄弱、征地程序和征地管理及监督不规范等缺陷,既造成了土地征收的许多不合理现象,降低了土地配置效率,又带来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产生征地纠纷,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不同的征地拆迁政策及执行效果,结合永州市冷水难区征地拆迁过程中矛盾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处理方式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减少征地拆迁中矛盾的产生,使政府和被征地户两者关系更加和谐,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旧屋拆除重建要办理审批手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旧屋拆除重建要办理审批手续(论文提纲范文)
(1)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城市建成区 |
2.1.2 违法建设 |
2.1.3 违法建设治理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政府绩效管理理论 |
3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与治理现状及特征分析 |
3.1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与治理现状 |
3.1.1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现状 |
3.1.2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现状 |
3.2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的特征分析 |
3.2.1 景区违建特别突出 |
3.2.2 土坟阴宅欠缺规划 |
4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与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与治理存在问题 |
4.1.1 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
4.1.2 违法建设治理本身存在的问题 |
4.2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难根源分析 |
4.2.1 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
4.2.2 治理协调机制脱节 |
4.2.3 财政力量薄弱 |
5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对策与建议 |
5.1 国内外部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借鉴 |
5.1.1 美国完备的管理体制和配套服务 |
5.1.2 浙江省多方联动实践分析 |
5.2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模式设计 |
5.2.1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模式图示 |
5.2.2 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模式设计说明 |
5.3 整体提升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效率的建议 |
5.3.1 创新治理理念,提升执法意识 |
5.3.2 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创新多元治理方式 |
5.3.3 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执法保障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可持续发展是城镇化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
1.1.2 城乡规划是引领与管制城镇化的有效工具 |
1.1.3 开发控制是规划体系的核心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名词术语解释 |
1.3.1 “开发” |
1.3.2 “开发控制” |
1.3.3 “开发控制体系” |
1.3.4 “开发控制制度” |
1.3.5 “规划许可”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开发控制的研究进展 |
2.1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背景 |
2.1.1 早期的理论研究 |
2.1.2 开发控制研究的转折 |
2.1.3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开发控制研究 |
2.2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国际进展 |
2.2.1 国外开发控制制度及开发控制体系整体研究 |
2.2.2 国外开发控制制度的组织框架及构成性研究 |
2.2.3 国外开发控制中的规划许可研究 |
2.3 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国内状况 |
2.3.1 国内开发控制理论研究的概况 |
2.3.2 国内开发控制的历史研究 |
2.3.3 国内开发控制的概念以及与规划体系的关系 |
2.3.4 国内规划管理与开发控制的研究 |
2.3.5 国内规划许可的研究 |
2.4 国内外的研究比较 |
第三章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与特征 |
3.1 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体系 |
3.1.1 开发与规划的关系 |
3.1.2 规划体系的构成 |
3.1.3 规划体系的模式 |
3.1.4 开发控制体系与规划法规体系的关系 |
3.2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 |
3.2.1 开发、开发控制以及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 |
3.2.2 开发控制体系目标的变迁与社会变迁 |
3.2.3 开发控制体系的目标及其控制方式 |
3.3 开发控制体系的特征 |
3.3.1 政治性 |
3.3.2 经济性 |
3.3.3 技术性 |
3.3.4 地方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开发控制的方式 |
4.1 开发控制体系、开发控制制度与开发控制方式 |
4.2 开发的概念与定义 |
4.2.1 开发活动的物权特征 |
4.2.2 开发权的变化 |
4.2.3 开发活动的定义 |
4.2.4 开发活动的分类 |
4.3 开发控制的外部性区分 |
4.3.1 开发活动的外部性 |
4.3.2 负外部性 |
4.3.3 正外部性 |
4.3.4 外部性的评估 |
4.4 开发控制涉及的利益范畴 |
4.4.1 开发控制的法理基础 |
4.4.2 公共还原的理念 |
4.4.3 公共还原的方式 |
4.5 开发控制的方式 |
4.5.1 行政认可 |
4.5.2 法律授权许可 |
4.5.3 区划法赋权许可 |
4.5.4 土地契约/土地出让合同 |
4.5.5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
4.5.6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开发控制的规划许可程序 |
5.1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许可程序 |
5.1.1 英国的规划许可程序 |
5.1.2 香港的土地契约程序 |
5.1.3 新加坡的土地批租程序 |
5.1.4 美国的区划修正及建筑许可程序 |
5.1.5 澳大利亚的开发许可程序 |
5.1.6 日本的工程认可程序 |
5.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划分 |
5.2.1 开发控制方式的分类程序 |
5.2.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划分及其依据 |
5.3 规划许可申请的前期程序 |
5.3.1 咨询 |
5.3.2 预申请 |
5.3.3 准备申请材料 |
5.4 规划许可的申请及授予程序 |
5.4.1 申请与受理 |
5.4.2 磋商与谈判 |
5.4.3 决定与公告 |
5.5 规划许可的维护程序 |
5.5.1 规划许可的变更 |
5.5.2 规划许可的撤回 |
5.5.3 许可的撤销 |
5.5.4 许可的注销 |
5.6 规划许可的救济程序 |
5.6.1 规划许可的申诉 |
5.6.2 规划许可的强制执行 |
5.7 规划许可核心程序的设置理念 |
5.7.1 协商谈判与制度成本 |
5.7.2 公示听证与知情权 |
5.7.3 许可撤回与信赖原则 |
5.7.4 许可申诉与法律救济 |
5.7.5 强制执行与制度权威 |
5.8 规划许可的利益相关者及决策 |
5.8.1 利益相关者的构成 |
5.8.2 规划许可行政的权力模式 |
5.8.3 规划许可决策的考虑因素 |
5.8.4 规划许可决策的附加条件 |
5.9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开发控制的历史及制度分析 |
6.1 礼制、律令与建设管制 |
6.1.1 古代礼制与律令下的城市管制 |
6.1.2 近代对西方国家开发控制的制度移植 |
6.1.3 单向思维模式的历史文化背景 |
6.2 规划实施与开发控制 |
6.2.1 计划经济下的规划实施 |
6.2.2 市场经济下开发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调整 |
6.2.3 单路径规划体系的理论原型 |
6.3 单路径规划体系下的规划管理与开发控制 |
6.3.1 规划管理的范围 |
6.3.2 规划管理的价值取向 |
6.3.3 政府在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
6.3.4 规划管理中的规划编制 |
6.3.5 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
6.3.6 我国法定开发控制制度的组织框架 |
6.4 开发控制制度中对开发活动的界定 |
6.4.1 开发活动的界定缺乏物权意识 |
6.4.2 开发活动的分类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 |
6.5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活动主体的区分 |
6.5.1 没有正确区分开发活动主体 |
6.5.2 公共利益主体的开发控制效率低下 |
6.5.3 忽略私人利益开发活动的义务与权利 |
6.6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活动外部性的区分 |
6.6.1 没有建立外部性区分与许可分类的联系 |
6.6.2 缺乏外部性评估的导则指引 |
6.6.3 外部性评估的法律责任模糊 |
6.7 开发控制制度中开发控制方式的运用 |
6.7.1 混淆行政认可与规划许可 |
6.7.2 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机制不合理 |
6.7.3 用地规划许可的作用已弱化 |
6.7.4 建筑工程许可缺乏精细化分类 |
6.7.5 存量用地需要新的开发控制方式 |
6.8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我国现行规划体系调整而建构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 |
7.1 规划体系的调整:复合网络规划体系的转型 |
7.1.1 顺应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
7.1.2 向复合网络的规划体系转型 |
7.2 基于规划体系调整而构建开发控制的理论模型 |
7.2.1 “单向”思维向“多向”思维的转变 |
7.2.2 开发控制理论模型的构建 |
7.2.3 可持续发展核心理念的实现 |
7.2.4 开发控制体系多维属性的尊重 |
7.3 理论模型下开发活动定义及许可分类 |
7.3.1 开发控制的对象 |
7.3.2 基于利益主体区分行政认可 |
7.3.3 基于外部性区分法律授权认可 |
7.4 理论模型下的土地开发控制方式 |
7.4.1 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 |
7.4.2 地块类型特征的体现 |
7.4.3 开发控制方式的精细化运用 |
7.5 理论模型下的许可优化 |
7.5.1 规划许可的优化原则 |
7.5.2 用地规划许可的优化 |
7.5.3 工程规划许可的优化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广州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开发控制的制度性问题 |
8.1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历史背景 |
8.1.1 近代市政管理(1843-1921) |
8.1.2 现代规划许可的雏形(1921-1949) |
8.1.3 计划经济下的规划管理(1949-1988) |
8.1.4 现行规划许可程序的建立及调整(1987-) |
8.2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机构及人员 |
8.2.1 规划管理及相关部门的设置 |
8.2.2 管理体制 |
8.2.3 审议机制 |
8.2.4 技术人员体系 |
8.3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基本架构 |
8.3.1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实践框架 |
8.3.2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的规划编制 |
8.3.3 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的规划法规 |
8.4 广州市现有规划许可的分类程序 |
8.4.1 土地出让条件的程序 |
8.4.2 规划许可的程序 |
8.4.3 绿色通道许可程序 |
8.5 广州市规划许可的基本程序及其剖析 |
8.5.1 规划许可申请前期 |
8.5.2 规划许可申请及授予 |
8.5.3 规划许可的维护 |
8.5.4 规划许可的救济 |
8.6 广州市开发控制面临的可持续发展挑战 |
8.6.1 历史保护区的利益博弈 |
8.6.2 城市更新区的目标与方式 |
8.6.3 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 |
8.6.4 建筑物功能转换的诉求 |
8.6.5 多元目标的平衡次序 |
8.7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特征 |
8.7.1 忽略开发控制的政治性 |
8.7.2 缺乏制度经济性的成本意识 |
8.7.3 没有充分发挥技术性的作用 |
8.7.4 缺乏地方性的控制机制 |
8.8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广州市开发控制制度改革的策略 |
9.1 广州市开发控制体系的代表性 |
9.1.1 广州市开发控制实践的困境具有普遍性 |
9.1.2 广州市开发活动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 |
9.1.3 广州市开发控制的探索具备创新能力 |
9.2 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分析 |
9.2.1 应用开发控制理论模型 |
9.2.2 基于广州市现有的制度基础 |
9.3 规划法规的完善及规划编制的改革 |
9.3.1 规划法规的完善 |
9.3.2 规划编制的改革 |
9.4 行政机构调整及技术人员体系的完善 |
9.4.1 公共部门职能的梳理 |
9.4.2 决策机制的完善 |
9.4.3 技术服务体系的完善 |
9.5 规划许可的程序改进 |
9.5.1 规划许可程序的优化细则 |
9.5.2 规划许可程序的分类改进 |
9.6 本章小结 |
论文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创新与特色 |
三、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规划编制体系 |
附件二:国外代表性国家城市规划法对比 |
附件三:国外代表性规划行政机构设置 |
附件四:我国“一书三证”的内容及形式 |
附件五:我国规划机构设置概况 |
附件六:广州市国土规划资源委员会职能设置 |
附件七:广州市开发控制相关资料汇编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三地比较:广州、深圳、上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案例选择 |
1.3 研究问题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公共政策与城市更新 |
2.2 城市更新的发展演变 |
2.3 亚洲典型城市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
2.3.1 香港:市区重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
2.3.2 台北:都市更新,以市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 |
2.3.3 东京:都市再生,促进城市功能提升 |
2.4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实践相关研究 |
第3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1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政策出台的政策环境 |
3.1.1 资源紧约束背景下广州、深圳、上海的土地利用方式转型 |
3.1.2 新时期对城市发展的新要求 |
3.1.3 城市更新试点突破与先锋探索 |
3.2 广州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2.1 “三旧”改造试行期(56 号文件) |
3.2.2 “三旧”改造调整期(20 号文件) |
3.2.3 “三旧”改造向城市更新转型期(“1+3+N”政策体系) |
3.3 深圳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3.1 城市更新试行期(211 号文件) |
3.3.2 城市更新完善期(1 号文件) |
3.3.3 城市更新发展期(290 号文件) |
3.4 上海城市更新核心政策演进 |
3.4.1 城市更新探索期:以项目试点探索制度建设 |
3.4.2 城市更新试行期:以项目试点推动城市更新 |
3.5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体系比较 |
第4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办法的要点比较 |
4.1 城市更新办法的结构框架 |
4.2 城市更新内涵 |
4.3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
4.4 城市更新资金筹措与使用 |
4.5 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
4.5.1 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 |
4.5.2 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 |
第5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的制度体系建构 |
5.1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管理机构 |
5.2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项目管理 |
5.2.1 广州:分类分层管理 |
5.2.2 深圳:实施性的总体引导 |
5.2.3 上海:全生命周期管理 |
5.3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管理 |
5.4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体系 |
5.4.1 广州:“1+3+N”规划编制体系 |
5.4.2 深圳:“1+N”规划编制体系 |
5.4.3 上海:基于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 |
5.4.4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比较 |
5.5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的空间管控 |
5.5.1 广州市城市更新空间管控机制 |
5.5.2 深圳市城市更新空间管控机制 |
5.5.3 上海市城市更新空间管控机制 |
5.6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体系比较 |
第6章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实施情况与路径 |
6.1 广州城市更新目标及执行情况 |
6.2 深圳城市更新目标及执行情况 |
6.3 上海城市更新目标及执行情况 |
6.4 广州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4.1 基于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总体推进 |
6.4.2 不同改造方式下的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5 深圳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5.1 基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总体推进 |
6.5.2 不同更新方式下的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6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路径 |
6.6.1 不同目标导向下的城市更新试点与行动计划(12+X) |
6.6.2 多渠道的社区微更新 |
第7章 三地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反思 |
7.1 挑战与反思 |
7.1.1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的挑战与反思 |
7.1.2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的挑战与反思 |
7.1.3 上海城市更新办法的挑战与反思 |
7.2 经验与启示 |
7.2.1 城市更新长效体制机制建设 |
7.2.2 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开展 |
第8章 结语 |
8.1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比较总结 |
8.2 本研究主要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
附录2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附录3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外部管控下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研究 ——以渝西高丰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重庆乡村差异性 |
1.2 研究区域和对象 |
1.2.1 研究区域 |
1.2.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内容和定义 |
1.3.1 当代乡村住宅建设外部管控 |
1.3.2 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相关研究 |
1.5.1 国外研究与实践 |
1.5.2 国内研究与实践 |
1.6 研究方法 |
1.6.1 已有资料的整理与延伸 |
1.6.2 田野调查与现象总结 |
1.7 研究框架 |
2 乡村社会快速变迁下外部管控与自发性建设 |
2.1 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发展历程 |
2.1.1 乡村生产制度改革 |
2.1.2 小城镇兴起与乡镇流动 |
2.1.3 城市扩张与城乡流动 |
2.1.4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2.2 乡村住宅建设外部管控的实施依据 |
2.2.1 法律法规 |
2.2.2 建筑规范与图集 |
2.2.3 补贴政策 |
2.3 外部管控下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解析 |
2.3.1 自发性建设个体特点 |
2.3.2 自发性建设研究内容 |
2.3.3 外部管控与自发性建设作用方式 |
2.4 本章小结 |
3 外部管控下住宅自发性建设乡村个案调研和分析 |
3.1 规划用地层面 |
3.1.1 乡镇规划和产业规划 |
3.1.2 调研和分析 |
3.1.3 总结 |
3.2 建设管理层面 |
3.2.1 前期规范和过程服务 |
3.2.2 调研和分析 |
3.2.3 总结 |
3.3 建筑空间层面 |
3.3.1 建筑面貌和功能空间 |
3.3.2 调研和分析 |
3.3.3 总结 |
3.4 本章小结 |
4 外部管控视野外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空间分析 |
4.1 空间结构特征下影响因素层次 |
4.1.1 政策因素导向作用 |
4.1.2 环境因素界定作用 |
4.1.3 个体因素动力作用 |
4.2 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的动态变化 |
4.2.1 形式不严格对应功能 |
4.2.2 住宅个体空间自适应 |
4.2.3 村域内住宅分布变化 |
4.3 本章小结 |
5 外部管控与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的反思 |
5.1 外部管控视角下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评判 |
5.1.1 自发适应的主动性优势 |
5.1.2 技术应用和群体建设的缺陷 |
5.2 外部管控与自发性建设的技术对接 |
5.2.1 乡村住宅建设规划需求 |
5.2.2 村民组织参与的必要性 |
5.2.3 工作方式的适应性改变 |
5.3 外部管控与自发性建设中介平台的建立 |
5.3.1 宏观层面的科学性 |
5.3.2 中观层面的个体潜力 |
5.3.3 微观层面的参与方式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语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乡村居民住房状况及需求抽样调查表 |
C.1981~2008年乡村住宅建筑图集和手册 |
(6)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传统村落保护研究综述 |
1.2.1 传统村落概念与特征 |
1.2.2 国内外村落遗产保护主要研究内容 |
1.3 研究范围、目标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创新点、思路、方法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方法 |
1.5 概念界定 |
第二章 传统村落保护目标的确立 |
2.1 保护的发展规律和目标 |
2.1.1 保护范围和价值的不断延伸 |
2.1.2 保护背后蕴藏目的的不断变化 |
2.1.3 保护的长期和短期目标 |
2.2 传统村落保护目标的确立基础 |
2.2.1 传统村落保护的阶段与状态 |
2.2.2 传统村落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 |
2.2.3 对国外现今理论的借鉴 |
2.3 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确立 |
2.3.1 传统村落保护的原真性理解 |
2.3.2 传统村落保护的当前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
3.1 规划编制研究对象基本概况 |
3.2 保护规划内容整体框架 |
3.2.0 现有可供参考的法规文件 |
3.2.1 内容分类 |
3.2.2 比较分析 |
3.3 目标定位——保护目标定位 |
3.3.1 总则 |
3.3.2 现状研究 |
3.4 技术支持(一)——保护控制内容 |
3.4.1 保护等级与范围 |
3.4.2 建筑要素控制 |
3.5 技术支持(二)——专项规划内容 |
3.5.1 土地利用规划 |
3.5.2 绿化景观与环境保护规划 |
3.5.3 道路交通规划 |
3.5.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3.5.5 基础设施规划 |
3.5.6 旅游规划 |
3.5.7 非物质文化遗产 |
3.6 政策支持——实施保障内容 |
3.6.1 分期建设规划 |
3.6.2 实施管理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实施主体研究 |
4.1 规划实施主体类型及村落形式 |
4.1.1 实施主体类型划分 |
4.1.2 村落形式划分 |
4.2 完全政府主导类型 |
4.2.1 协助管理形式 |
4.2.2 共同管理形式 |
4.3 社会力量介入类型 |
4.3.1 租户介入形式 |
4.3.2 社会企业介入形式 |
4.4 实施主体的整体特征和思考建议 |
4.4.1 实施主体的整体特征 |
4.4.2 思考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实施客体研究 |
5.1 研究方法介绍 |
5.1.1 实施程度评估方法 |
5.1.2 选点介绍 |
5.2 保护控制内容的实施情况与信息反馈 |
5.2.1 保护等级与范围 |
5.2.2 建筑要素控制 |
5.3 专项规划内容的实施情况与信息反馈 |
5.3.1 土地利用规划 |
5.3.2 绿化景观与环境保护规划 |
5.3.3 道路交通规划 |
5.3.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5.3.5 基础设施规划 |
5.3.6 旅游规划 |
5.3.7 非物质文化遗产 |
5.4 实施保障内容的实施情况与信息反馈 |
5.4.1 分期建设规划 |
5.4.2 实施管理措施 |
5.5 从实施反思保护规划的改进 |
5.5.1 实施体现的突出问题 |
5.5.2 与西方保护理念的比较及反思 |
5.5.3 保护规划的改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构建 |
6.1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的构建 |
6.1.1 遗产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性 |
6.1.2 保护实施效果的涵义 |
6.1.3 保护实施效果评估的目的 |
6.1.4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6.2 评估指标的选取 |
6.2.1 其它研究领域的借鉴 |
6.2.2 评估指标选取的主要问题点 |
6.2.3 评估指标的确定 |
6.3 评估指标的释义与评分标准 |
6.3.1 保存效应 |
6.3.2 社会效应 |
6.3.3 经济效应 |
6.3.4 环境效应 |
6.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评估体系权重确定 |
6.4.1 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与步骤 |
6.4.2 指标权重系数的计算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实证研究 |
7.1 实证研究方法 |
7.1.1 模糊综合评价法 |
7.1.2 评价结果百分制评分 |
7.1.3 模糊判断矩阵及综合得分的确定 |
7.2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分析 |
7.2.1 保存效应评估结果分析 |
7.2.2 社会效应评估结果分析 |
7.2.3 经济效应评估结果分析 |
7.2.4 环境效应评估结果分析 |
7.3 村落保护短期目标调整指引 |
7.3.1 共性问题 |
7.3.2 保护短期目标调整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论文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专家问卷表 |
附录2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指标问卷 |
附录3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体系村民问卷表 |
附录4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指标释义 |
附录5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效果评估要素隶属度及模糊评价结果向量表 |
附录6 松塘村村规民约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 |
(一) 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 |
1. 宅基地概念 |
2.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
(二)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
1. 房屋地基农民所有(1950 年—1962 年) |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形成与发展(1962 年至今) |
二、 宅基地制度的构成与问题 |
(一) 宅基地制度构成 |
1. “三级所有”的宅基地所有权结构 |
2. 身份受限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
3. 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并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4. 权能受限的宅基地使用权 |
(二) 当前宅基地制度问题表现 |
1. 缺乏保障的宅基地所有权 |
2.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程序规定不足 |
3.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的种种乱象 |
三、 宅基地制度改进的思考 |
(一) 完善集体宅基地所有权制度 |
1.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 |
2. 一级化宅基地所有权主体 |
3. 平等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 |
(二) 优化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 |
1. 回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
2. 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主体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
3. 以户为标准,坚持一户一宅 |
4. 以订立合同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机制 |
5. 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湖南省“空心村”治理研究 ——沅江市泗湖山镇莫愁湖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处 |
第二章 “空心村”的概念界定以及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空心村”的概念界定 |
一、“空心村”的定义 |
二、“空心村”的主要特征 |
三、“空心村”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空心村”的相关理论研究 |
一、城乡一体化理论 |
二、空心化演进的生命周期理论 |
三、空心化代际演替空间理论 |
四、空心化动力学机制理论 |
第三章 湖南省“空心村”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
第一节 湖南省“空心村”的现状 |
一、人口空心化现状 |
二、产业空心化现状 |
三、公共服务空心化现状 |
第二节 湖南省“空心村”形成原因 |
一、社会经济因素 |
二、土地管理因素 |
三、封建观念因素 |
第四章 湖南省空心村整治的策略——以莫愁湖村为例 |
第一节 莫愁湖村整治案例 |
一、莫愁湖村基本情况 |
二、莫愁湖村空心村整治原则 |
三、莫愁湖村空心村整治效果 |
第二节 基于农村人口空心化整治策略 |
一、城乡一体化和就地市民化 |
二、改革农业明确农村功能 |
三、调整思路优化治理模式 |
四、整治村庄优化居住环境 |
第三节 基于农村产业空心化整治策略 |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
二、建立现代农业体系 |
三、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
四、加快乡镇企业发展 |
第四节 基于农村公共服务空心化整治策略 |
一、完善村镇规划建立有序空间体系 |
二、完善政策法规推进农村集居化 |
三、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农民负担 |
第五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凸显 |
1.1.2 闲置宅基地开发潜力巨大 |
1.1.3 休闲农业产业前景广阔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2.1 宅基地 |
1.2.2 闲置宅基地 |
1.2.3 休闲农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宅基地权属问题研究 |
1.3.2 宅基地闲置问题研究 |
1.3.3 闲置宅基地利用研究 |
1.3.4 休闲农业相关问题研究 |
1.3.5 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农业多功能性理论 |
2.2 马克思休闲思想与现代休闲理论 |
2.3 产业布局理论 |
2.4 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2.5 土地产权理论 |
2.6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7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宅基地问题研究制度框架——基于法理视角的分析 |
3.1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产生及其制度缘起 |
3.1.1 宅基地所有权建立的制度基础 |
3.1.2 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基础 |
3.1.3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产生及其制度雏形的建立 |
3.2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演进及其特征 |
3.2.1 改革开放初期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调整及其特征 |
3.2.2 城乡土地统管阶段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及其特征 |
3.2.3 城乡土地体制转轨阶段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及其特征 |
3.3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及其影响 |
3.4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变的启示 |
4 宅基地闲置表象及其成因探究 |
4.1 宅基地闲置表象及其危害 |
4.2 宅基地闲置困境根源探究 |
4.2.1 经济因素 |
4.2.2 制度因素 |
4.2.3 管理因素 |
4.2.4 社会因素 |
4.2.5 环境因素 |
4.2.6 认识因素 |
5 闲置宅基地开发动力机制解析 |
5.1 外援驱动力 |
5.1.1 政策 |
5.1.2 资金 |
5.2 内生性动力 |
5.2.1 村集体 |
5.2.2 农民 |
6 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合理性研究——基于价值视角的分析 |
6.1 现行法律框架支持下的开发模式选择 |
6.2 休闲农业产业前景广阔 |
6.3 资源要素共融 |
6.3.1 土地资源 |
6.3.2 劳动力资源 |
6.3.3 资金资源 |
6.3.4 技术资源 |
6.4 价值取向一致——一个利益分析的框架 |
6.4.1 微观层面利益主体——农民 |
6.4.2 中观层面利益主体——村集体组织 |
6.4.3 宏观层面利益主体——政府 |
6.4.4 其他利益相关者 |
7 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可行性研究——基于资源视角的分析 |
7.1 开发可行性评价方法选择 |
7.2 资源分析视角下的适宜性影响因素厘析 |
7.2.1 区位设施条件因素 |
7.2.2 资源条件因素 |
7.2.3 社会经济因素 |
7.3 适宜性评价模型构建 |
7.3.1 层次结构模型的建立 |
7.3.2 构造判断矩阵 |
7.3.3 计算指标分配权重 |
7.4 确立适宜性分级标准 |
7.5 结论 |
8 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构建——基于福建农村场域的探索 |
8.1 城市边缘型农村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构建 |
8.1.1 开发适宜性评价 |
8.1.2 资源视角下的开发方向 |
8.1.3 开发模式选择——城镇化引领模式 |
8.2 山区型农村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构建 |
8.2.1 开发适宜性评价 |
8.2.2 资源视角下的开发方向 |
8.2.3 开发模式选择——村内集约型 |
8.3 景区边缘型农村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构建 |
8.3.1 开发适宜性评价 |
8.3.2 资源视角下的开发方向 |
8.3.3 开发模式选择——中心村整合型 |
8.4 小结 |
9 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保障体系构建 |
9.1 明确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理念 |
9.2 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 |
9.2.1 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 |
9.2.2 制定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制度 |
9.2.3 进行配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9.3 发挥各级各类组织积极作用 |
9.3.1 地方政府 |
9.3.2 村集体组织 |
9.3.3 合作社组织 |
9.3.4 休闲农业行业协会 |
9.4 资金投入保障 |
9.4.1 加大国家财政支农力度 |
9.4.2 拓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渠道 |
9.4.3 多方筹措资金 |
9.4.4 鼓励农民资金投入 |
10 结语:结论与研究展望 |
10.1 研究主要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以永州市冷水滩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 研究的意义 |
2 研究的目的 |
3 国外研究动态 |
4 国内研究动态 |
4.1 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缺陷及原因的研究 |
4.2 对现行征地补偿程序的研究 |
4.3 对征地农民的权益分配与保障的研究 |
5 研究方法 |
5.1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 |
5.2 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方法 |
第二章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矛盾概述及相关理论 |
1 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概念及特征 |
1.1 土地征收的概念 |
1.2 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 |
1.3 土地征收的特征 |
2 国外土地征用的特征 |
2.1 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
2.2 国家只能为公共目的征收土地 |
2.3 土地补偿是双方协调的结果 |
2.4 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处理方式温和 |
3 征地拆迁过程中矛盾冲突的相关理论 |
3.1 利益的概念 |
3.2 冲突的概念 |
3.3 冲突理论是矛盾产生的理论基础 |
3.4 博弈论是矛盾解决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冷水滩区征地补偿现状及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 |
1 冷水滩区概况 |
2 冷水滩区征地拆迁管理机制现状 |
3 冷水滩区近5年来征地拆迁情况 |
4 冷水滩区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和补偿标准 |
5 冷水滩区征地拆迁补偿操作流程 |
6 引发社会矛盾的种类 |
6.1 政府与农村组织之间(包括与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 |
6.2 政府与被征地拆迁户个人之间的矛盾 |
6.3 被征地拆迁户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 |
6.4 用地单位与被拆迁的村集体、城乡群众之间的矛盾 |
6.5 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
7 冷水滩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矛盾的表现形式 |
第四章 土地征收过程中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
1 政府过于强势 |
2 保障措施不配套,安置方式单一 |
3 补偿标准过低,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致 |
4 征地程序不到位 |
5 征地范围过大,没有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之内 |
6 部分群众心态失衡 |
7 征收的土地没有及时利用并长期闲置 |
8 征地拆迁方法简单 |
9 征地拆迁利益分配不当 |
10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承诺未兑现 |
第五章 部分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经验借鉴 |
1 部分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简介 |
1.1 美国 |
1.2 英国 |
1.3 德国 |
1.4 加拿大 |
1.5 日本 |
2 部分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2.1 征地程序 |
2.2 征地补偿办法 |
2.3 征地补偿方式 |
2.4 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
第六章 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矛盾的对策 |
1 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 |
2 严格界定“公益利益”,防止土地征收权滥用 |
3 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 |
4 多途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 |
5 改革现行的听证程序 |
6 优化现行征地公告制度 |
7 增设征地补偿安置协商程序 |
8 加强征地项目的资金审计 |
9 建立司法裁决机制 |
10 改变征地拆迁思路,改征收为征购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旧屋拆除重建要办理审批手续(论文参考文献)
- [1]河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邓凤连.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2]应对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控制体系[D]. 庞晓媚.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3]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三地比较:广州、深圳、上海[D]. 杨东. 清华大学, 2018(04)
- [4]外部管控下当代乡村住宅自发性建设研究 ——以渝西高丰村为例[D]. 董永鹏. 重庆大学, 2018(04)
- [5]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J]. 曾祥龙.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4(01)
- [6]广府地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实施研究[D]. 刘渌璐.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2)
- [7]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D]. 曾祥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湖南省“空心村”治理研究 ——沅江市泗湖山镇莫愁湖村为例[D]. 胡振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9]休闲农业视野下闲置宅基地开发模式研究[D]. 曾芳芳. 福建农林大学, 2013(07)
- [10]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以永州市冷水滩区为例[D]. 龚玉明. 湖南农业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