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设施融资指南(第一讲)(论文文献综述)
刘琨[1](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贾辉[2](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郝伟亚[3](2020)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作为城市发展骨骼的城市轨道交通进入规模化快速发展阶段。因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低等特点,城市轨道交通一直由政府主导市场,存在项目建设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竞争不充分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亟需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此类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鼓励推行PPP模式加快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在基础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即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地方政府通过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轨道交通供给效率,为解决准公共产品资金短缺和效率不足提供了一种市场化供给方式。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准公共物品的根本属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代表的经济属性和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双方对项目权益资本结构即出资资本金的比例持有不同的期望值,引入社会资本的比例缺乏科学依据。因此,研究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中确定双方合理的出资比例,将为实际操作中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多方共赢提供理论参考。对于准公共产品中的“准”字,大多数的研究是从定性角度进行分析,而定量分析的研究较少。在PPP模式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可以共同作为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但政府方基于对项目较低回报的要求,体现了项目的公益属性,而社会资本方基于对项目较高回报的要求,体现了项目的商业属性。因此从供给角度分析: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出资结构比例,可以是准公共产品中两者不同经济属性的一种定量反映。本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析,旨在映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结构关系,结合准公共物品不同属性的经济分析,从定量角度对准公共产品中的“准”字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了“市场化准量”的概念: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准公共产品,在采用PPP模式时,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比例代表了项目市场化属性的比例,即为市场化准量。进一步,将最优市场化准量的概念定义为:政府方所期望的、且社会资本方所能接受的最大权益资本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市场化准量”也间接反映了准公共产品的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这种关系的揭示和研究具有显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对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表明投融资已成为政府建设项目亟需解决的问题,PPP则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发展经验借鉴,以及从国内的行业专家分析和已有案例分析来看,PPP项目的规范运作受到一定的关键因素的影响。如项目财务模型、效率、政府财政支出承诺等直接影响因素对市场化准量的模型产生的影响可以量化;组织营销战略、政策法规、风险分配、公共责任等间接影响因素在双方出资意愿、收益预期、运行效率等不同维度和程度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将成为影响PPP项目双方投资决策的依据,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和建议。与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问题研究相关的文献,更多侧重于基础设施项目PPP模式的研究,如融资模式选择、融资结构优化等。尽管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益资本出资比例是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涉及相关的研究较少,尤其是讨论双方均能接受的最合理的出资比例的研究更为少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作为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有的双重属性。采用PPP模式,则是准公共产品采用的一种市场化供给方式,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准公共产品不同属性的追求,也决定了不同的投资决策思路,这是双方参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逻辑自洽。本文从城市轨道交通的经济属性作为出发点展开研究,认为由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诉求不同导致投资回报要求不同,因此会产生差异化的投资回报要求曲线,社会资本方视角下投资项目所能得到的回报要求曲线和政府方视角下能够给予社会资本回报供给曲线存在利益共识点,则形成项目市场化准量的均衡状态,也即是本文所研究的市场化准量。本文基于净现值方法、资本结构等财务相关理论,结合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了市场化准量模型,研究了社会资本方生产效率和项目负债结构等因素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动态分析了政府方在让渡与索取的不同异化情况下市场化准量的变化趋势,同样也分析了社会资本方不同能力预期下、项目负债结构变动下的市场化准量的敏感性,得到了系列研究结论。结论一:存在一个最优的市场化准量,使得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政府方能够给予的收益率和社会资本方的要求报酬达到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也可以映射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结构比例。结论二:当政府方让渡收益给社会资本方时,市场化准量有增大趋势;当政府方索取收益时,市场化准量有减小趋势。结论三:当社会资本方股东资源的投入增加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时,政府方能够给与的投资回报和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收益均呈现增大趋势,二者曲线的交点数值相应提高,市场化准量也同时增大。生产效率的具体影响体现在:如果项目总投资节省、运营成本降低、运营收入增加,市场化准量水平提高;反之,市场化准量水平减低。结论四:当项目负债比例减小,税盾效应大于债务破产风险成本时,市场化准量与债务比例同趋势变化;当项目债务比例增加至税盾效应小于债务破产风险成本时,随着负债比例或破产风险成本继续增大,市场化准量呈现为由上升转为下降的趋势。在实证方面,本文基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市场化准量模型,通过对多个实际项目进行实证分析,检验了市场化准量的理论成果。以标准模式的案例为基础,结合政府方让渡收益、政府方索取收益等不同案例,对三种市场化准量模型、关键因素的影响效果进行了案例分析,其实际结果与研究成果相吻合:当政府方让渡自身收益时,市场化准量呈上升趋势,当政府方索取与社会资本方持同等收益时,市场化准量呈下降趋势;当社会资本方效率提升时,市场化准量呈上升趋势;在社会资本方报酬率大于债务资金成本情况下,项目负债比例提升会提高市场化准量。案例实证验证了市场化准量模型的有效性。本文的创新点包括:第一,基于政府视角开展市场化准量研究。已有的PPP项目资本结构的研究中,大多侧重于融资结构中股权、债权之间的优化组合,研究对象主要是社会资本方与金融机构,很少针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出资结构进行研究。鉴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盈利能力尚不足以为社会资本提供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政府方在PPP项目中的资本投入和补贴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就决定着政府需要谨慎选择引资比例,并在提高项目效率和给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中寻求平衡。在财务分析方面,政府方从满足社会资本方最低回报要求来考虑,选择的项目价值衡量标准是NPV=0。只有从政府方的NPV=0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从社会资本方期望的NPV>0视角出发,才能得到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率与引资比例之间的关系曲线(即回报供给曲线),进而得以构建市场化准量模型。另外,在项目实践方面,由于PPP项目都是由政府发起且主导操作,社会资本方与之进行谈判博弈,通常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政府视角是这一矛盾的主导方面。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本文主要从政府视角出发,开展关于市场化准量的相关研究。这是本文立论方面的创新点。第二,开创性地提出了市场化准量的概念并构建市场化准量模型。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模型是本文另一主要创新点。如上所述,关于PPP项目的市场化准量的已有研究成果很少,本文构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模型从内容上看是新颖的。本文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对出资和回报的不同要求进行分析,给出了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回报要求曲线和政府方引入社会资本的回报供给曲线,并推导出在二者的要求达到均衡时的出资比例是合理的,即最优市场化准量,进而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模型。通过对市场化准量模型的进一步研究分析,丰富了其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验证。第三,定量分析了准公共产品两种供给方式的结构比例关系。对于准公共产品,专家学者大都从定性角度对其经济属性进行研究,很少对“准”字进行定量分析,尤其对其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比例关系研究更少。本文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入手,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中的供给方式的研究,提出用政府方出资代表传统的政府供给方式,用社会资本方出资代表市场化供给方式,并用“市场化准量”来定量地反映市场化方式在“准公共产品”供给中所占的比例。另一方面,供给是为了满足需求,供需矛盾的平衡则是其经济属性的现实表现。根据本文对准公共产品中不同权益资本特性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政府方基于对项目较低回报的要求,从供给方式上体现了项目的公益属性,而社会资本方基于对项目较高回报的要求,从供给方式上体现了项目的商业属性,“市场化准量”也间接反映了准公共产品的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本文通过研究“市场化准量”,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供给方式进行了定量分析,揭示了其作为准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之间的一种结构比例关系,具有其显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四,结合现实情况对市场化准量理论进行了丰富。本文不仅从理论上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的问题开展了分析,也从实际项目操作的角度出发,对研究问题进行了完善。首先,针对PPP项目是否“同股同权”的情况展开了分析,认为市场化准量还存在政府方让渡收益的模式和政府方索取收益的模式,而不同模式下,由于政府方要求报酬不同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产生了影响,市场化准量也随之变动。同时,针对社会资本方的生产效率变动和项目自身的负债结构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也提供了趋势性分析,在负债结构影响分析中同时考量了税盾和债务破产风险成本的作用效果。这既是对市场化准量模型基础分析的扩展,也充实了现实过程中项目操作的理论参考意义。综上,本文基于PPP项目出资结构视角探讨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市场化机理;在考量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投资准公共物品回报要求差异的基础上,基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不同经济属性的特征,建立了双方博弈达成出资结构比例均衡状态的理论框架;通过构建市场化准量模型,就平衡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出资结构进行了探析,探究了社会资本方效率、项目负债结构等因素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机理。这些研究,为深入探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权益资本出资结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投资决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肖华杰[4](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罗俊杰[5](2020)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对我国PPP立法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
贾韶琦[6](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黄志豪(Raymond Wong)[7](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杨良[8](2019)在《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受到积极探索与推广。PPP项目契约具有不完全性,无法对未来所有决策问题的处置方式进行提前约定,因此科学设置与合理分配项目控制权、事先约定决策事件的控制权归属至关重要。分析PPP项目的案例发现,控制权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双方合作效率、导致项目清库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合理的控制权分配对厘定双方权力边界、提高政企合作效率、保障项目风险可控、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实现双方预期收益、避免项目清库风险、促进PPP项目成功都有直接影响。但是现有PPP理论研究仍侧重于双方责任、利益的划分,缺乏对双方权力分配的关注,因此进行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实践中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作,所以PPP控制权配置同时涉及项目管理与SPV公司治理问题,更进一步地,控制权配置表现出与项目风险分担、投资收益分配的强耦合性。因此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需综合考虑项目管理、SPV公司治理、风险分担、投资与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首先,论文研究了相关理论,认为控制权的本质为项目事项的决策权;其次,建立了包含41个决策事件、164个待分配权力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决策事项清单;依据决策事项清单,分析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44部、PPP政策文件78份、收费公路PPP项目102个,总结当前控制权配置的三大类问题,认为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接着,建立以投资收益为核心的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模型,通过模型推导,提出控制权分配与双方投资激励、产品公共化程度、双方投资水平、双方收益水平、合作地位高度水平的关系;进而,结合模型推导结果、政策研究、风险分担、实践分析,设计项目管理层面控制权分配的推荐方案;接着,根据控制权配置方案,结合PPP项目管理与SPV公司治理的关系,对SPV公司治理的三会结构组成、职能、决议机制进行设置,完成控制权配置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实施;此后,通过贵州省A高速公路项目验证本文设计的控制权配置方案的实践有效性;最后,从顶层设计、项目管理、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对收费公路PPP控制权配置与实施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增加新的影响因子,优化重建了控制权配置模型,明确提出了双方投资、收益与PPP控制权配置的关系;二是首次设计提出了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的推荐方案。
刘伟[9](2019)在《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文中提出欧盟国家援助法(state aid law)是一项立意高远、主旨宏大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欧盟对各成员国国家援助措施的合理控制,目的在于防止政府通过援助措施扭曲市场竞争,同时也维护整个欧盟一体化的进程。欧盟国家援助法以《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8、109条为基础,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理论扎实、规范严密、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软法之治”的特征。欧盟国家援助法肇始于欧盟(欧洲联合)的初创理想:和平、繁荣与超国家主义,并由此奠定了它的底色与基调。从学理上来探讨欧盟国家援助法,可以发现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学说分歧构成了国家援助法的理论基础,援助的双刃剑效应构成了国家援助法存在的根本原因,对国家援助的竞争法控制构成了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属性,而对国家援助的合理监管则是国家援助法的主要内容。欧盟国家援助法与欧盟竞争政策有着内在联系: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国家援助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审查国家援助有赖于竞争法的基本分析范式,因而欧盟将其视为与反垄断政策相并列的竞争政策。欧盟国家援助法仅适用于企业,对非企业的援助不属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规制范围。所以,对企业的认定,是理解和适用国家援助法的前提。而欧盟语境中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实体,而不论其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如何。目前,欧盟一般认为国家援助包含四项构成要件:转移国家资源、给予优势、措施具有选择性以及对成员国间的竞争和贸易存在影响。在转移国家资源的认定中,欧盟倾向于“累积说”,即将“给予国家资源”与“可归因于国家”这两个条件累积起来判断是否构成转移国家资源。国家援助中的优势主要是指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因国家干预而非基于正常市场条件获得改善。目前,欧盟委员会一般通过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来判断国家支持措施是否给予被支持对象以优势,即如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是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则被认为获得了国家援助上的优势。就选择性的认定而言,欧盟委员会通过对其进行地域选择性和对象选择性的区分,有效地降低了选择性要件的认定困难。国家援助认定的最后一步是对扭曲竞争和限制贸易的认定。在这一步中,欧盟一般采取较低标准来认定对竞争的扭曲和对贸易的影响,可以说,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基本上是赋予市场主体以优势后的必然结果。并非所有国家援助都会受到欧盟委员会的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相关援助可以得到欧盟委员会的豁免。欧盟委员会目前采取“共同评估原则”,只有满足共同评估原则下的所有条件,援助措施才能被视为与《欧盟运行条约》相兼容。这些评估条件主要包括:援助必须为明确的共同利益目标作出贡献、能够解决市场无法自我实现的问题、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适当政策工具、具有激励效应、援助限制在最低限度、援助的总体影响是积极的以及符合透明度要求。欧盟国家援助法的行政执法由具有超国家地位的欧盟委员会负责担纲。欧盟委员会不仅有权对成员国援助的兼容性进行评估,还有权对不符合《欧盟运行条约》的违法援助措施予以回收。同时,欧盟委员会还负责国家援助的日常监管。在此之中,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有着明确的权责划分。欧洲法院(含成员国国家法院)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援助的实施,即有权对成员国的国家援助进行司法审查。《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第3款构成了国家援助私人实施的法律基础,同时有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基于其国内法的规定,加强了对受国家援助影响的当事人的司法保护。按照欧盟内部的通行分类标准,国家援助的具体类型可以分为水平援助和部门援助。水平援助主要是针对非特定行业的国家援助,其一般被认为不会像部门援助那样扭曲竞争,因而受到委员会的重视,被用来实现委员会的市场矫正或再分配政策目标。而部门援助则主要是针对具体部门、行业的援助。欧盟对国家援助的控制并非是对国家援助的完全否定,而是希望以最少的财政支出获得最大的援助效果,欧盟国家援助法的不断革新也始终是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对比欧盟国家援助法,我们能够发现我国财政补贴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忽视对财政补贴的实效分析,尤其是忽视其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财政补贴激励作用的发挥;补贴未能公开透明;缺乏对受补贴影响的市场主体进行救济的途径,等。因此,加强对我国财政补贴的竞争法控制,意义重大。主要措施包括:(一)重构理念:牢固树立维护市场竞争、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确保竞争中立的理念;(二)完善制度:确定财政补贴控制的主体,加强对补贴的必要性、适当性、实效性和积极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补贴的豁免机制。(三)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机制、承诺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责任机制以及司法审查的协同治理。
刘山山[10](2019)在《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20世纪以来,PPP项目模式在中国迅速发展,其核心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这解决了政府方本身的若干缺陷,特别是在资金短缺和专业能力缺乏等方面的问题。但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民间资本却对PPP项目顾虑重重,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担心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利发生政府信用风险。政府违约对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以及鼓励社会资本方的参与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也得到了政府的充分认识及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和发改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台了文件强调政府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基于目前政府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剖析产生政府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提出契约化和行政化两种规制方式,就两种方式进行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的分析比较,提出两种方式产生的原因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的规制方式。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是本文论述的基本前提。其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论述笔者对于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内涵以及法律性质的认定,第二部分是分析PPP项目的政府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应的路径选择。前者主要对PPP的概念、PPP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PPP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特殊性等内容进行阐释和剖析,明确本文所要讨论内容的基础,以便后续的论述有着基本的前提条件;后者结合现有案例以及目前的研究现状,归纳总结出PPP项目中政府信用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规制路径,以及笔者选择契约化和行政化两种规制方式的原因,接下来两章节则围绕着契约化和行政化两种规制方式展开。第二章的内容是PPP政府信用风险的契约化规制方式。笔者通过剖析各类型契约化方式的优缺点以及可行性的基础上,认为完善合同条款以及政府违约担保体制建设是契约化手段的重要内容。在完善合同条款方面,笔者以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经验作为参考,着重介绍PPP协议条款中政府违约条款和自由终止权条款的模式选择,笔者认为政府违约条款应该采取广义的定义和明确情形并列的形式,自由终止条款应采用基于既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据,又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且补偿金额与政府违约数额相同;在政府违约担保方面,笔者以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经验作为参考,归纳总结了两种担保方式,即担保合同和上级政府直接承诺两种担保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选择前一种方式更加有利于规制政府信用风险。第三章的内容是PPP政府信用风险的行政化规制方式。笔者通过剖析各类型行政化方式的优缺点以及可行性的基础上,认为PPP中心以及PPP监督机构建设是行政化手段的两个重要内容。笔者进行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经验的梳理和考察建设上,归纳总结了PPP中心的地位、模式和职能所采取的模式,提出PPP中心应当在中央和某些地方分别设立以及应当采用隶属于财政部的模式。在PPP监管机构中,笔者进行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经验的梳理和考察,认为应当设立监督PPP项目全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模式。第四章则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基于中国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结合第一章提到的PPP政府信用风险的原因和特点以及国际组织上对PPP项目中政府信用的原则性阐释,把握风险规制的总体方向和原则。再根据第二、三章对契约化和行政化的各种模式的对比,提出对于我国有关PPP合同违约条款、违约担保、PPP中心以及PPP监管机构的建议。
二、基础设施融资指南(第一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础设施融资指南(第一讲)(论文提纲范文)
(1)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内容及概念定义 |
1.2.1 研究内容 |
1.2.2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
2.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研究 |
2.1.3 债务融资和资本结构研究 |
2.1.4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融资结构研究 |
2.2 文献评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的现状及要素分析 |
3.1 PPP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现状 |
3.1.1 PPP的国际经验 |
3.1.2 中国PPP发展现状 |
3.1.3 中国PPP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城市轨道交通PPP发展现状 |
3.2.1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 |
3.2.2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实施流程及模式 |
3.2.3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PPP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
3.3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的影响因素甄别与分析 |
3.3.1 主要影响因素甄别 |
3.3.2 影响因素分析 |
3.3.3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参与主体动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模型构建 |
4.1 市场化准量模型推导逻辑 |
4.1.1 城市轨道交通的经济属性 |
4.1.2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要求曲线 |
4.1.3 政府方引入社会资本的回报供给曲线 |
4.2 市场化准量模型 |
4.2.1 市场化准量基本曲线 |
4.2.2 市场化准量模型参变量 |
4.2.3 市场化准量标准模型 |
4.3 市场化准量异化模型 |
4.3.1 政府方让渡收益模型 |
4.3.2 政府方索取收益模型 |
4.3.3 不同市场化准量模型的对比分析 |
4.4 市场化准量关键影响因素变动分析 |
4.4.1 社会资本方的生产效率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分析 |
4.4.2 负债结构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动态分析 |
5.1 引入社会资本对项目生产效率的影响分析 |
5.1.1 建设成本效率变动的分析 |
5.1.2 运营成本效率变动的分析 |
5.1.3 运营收入效率变动的分析 |
5.2 项目负债结构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趋势分析 |
5.2.1 项目负债结构变动的基本分析 |
5.2.2 税盾效应和债务破产风险成本的影响分析 |
5.2.3 负债结构变化对异化模型带来的变动影响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案例实证分析 |
6.1 标准情况——某市新机场轨道线项目 |
6.1.1 测算说明 |
6.1.2 财务测算条件 |
6.1.3 假设条件 |
6.1.4 测算结果 |
6.1.5 动态分析检验 |
6.2 政府方让渡收益的情况——S市1 号线项目 |
6.2.1 合作模式 |
6.2.2 边界条件 |
6.2.3 财务测算条件 |
6.2.4 测算结果 |
6.3 政府方索取收益的情况——W市2 号线项目 |
6.3.1 合作模式 |
6.3.2 财务测算条件 |
6.3.3 测算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论文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 |
2.1 PPP模式基础理论 |
2.1.1 公共选择理论 |
2.1.2 项目区分理论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 控制权配置基础理论 |
2.2.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2 控制权理论 |
2.2.3 决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的内容与现状分析 |
3.1 收费公路PPP模式 |
3.1.1 概念 |
3.1.2 特征 |
3.1.3 形式与结构 |
3.2 PPP项目控制权 |
3.2.1 定义 |
3.2.2 主体 |
3.2.3 内容与实现形式 |
3.2.4 控制权与项目管理、SPV公司治理的关系 |
3.2.5 控制权与风险、投资、收益的关系 |
3.3 收费公路PPP项目决策清单建立 |
3.3.1 决策的组成要素 |
3.3.2 决策节点的识别方式 |
3.3.3 PPP项目决策事件清单 |
3.4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情况调查 |
3.4.1 资料选取 |
3.4.2 控制权分配的识别思路 |
3.4.3 法律法规规章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4.4 政策文件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4.5 项目实践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5 PPP控制权配置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
3.5.1 法律政策层面问题 |
3.5.2 项目管理层面问题 |
3.5.3 SPV治理层面问题 |
3.5.4 解决途径——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 |
3.6 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依据 |
3.6.1 政策法规研究 |
3.6.2 模型推导 |
3.6.3 实践分析 |
3.6.4 风险分担方案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投资收益因素的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模型研究 |
4.1 控制权配置的经典模型 |
4.1.1 经典模型 |
4.1.2 国内模型研究中的不足 |
4.2 模型的影响因素 |
4.2.1 相关文献中影响因素统计 |
4.2.2 影响因素的选取和增加 |
4.3 模型的假设与建立 |
4.3.1 假设的依据 |
4.3.2 控制权初始配置阶段 |
4.3.3 双方投入专项投资阶段 |
4.3.4 投资收益及协商分配阶段 |
4.4 模型的求解 |
4.4.1 控制权大小与投资激励的关系 |
4.4.2 控制权与项目产品公共化程度的关系 |
4.4.3 控制权与双方项目投资重要性程度u的关系 |
4.4.4 控制权与合作地位高度系数的关系 |
4.4.5 控制权与双方项目收益水平的关系 |
4.5 模型结论—投资收益与控制权配置的关系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与实施 |
5.1 控制权分配方案的设计 |
5.1.1 各决策事件控制权的逐一分析 |
5.1.2 特定控制权配置结果 |
5.1.3 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果 |
5.1.4 控制权配置的推荐方案 |
5.2 SPV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权配置方案实施 |
5.2.1 SPV的设立特点 |
5.2.2 治理结构组成 |
5.2.3 三会职权设置 |
5.2.4 决议机制设置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控制权配置方案在贵州A高速公路的应用分析 |
6.1 A高速公路项目概况 |
6.1.1 工程概况 |
6.1.2 PPP运作概况 |
6.2 本文研究结论在项目中的应用 |
6.2.1 项目管理控制权配置方案的应用 |
6.2.2 SPV治理结构与决议机制的设置 |
6.2.3 SPV三会职权的设置 |
6.3 项目实施效果分析 |
6.3.1 总体情况说明 |
6.3.2 项目前期决策情况分析 |
6.3.3 项目建设情况分析 |
6.3.4 项目运营情况分析 |
6.3.5 项目风险管理情况分析 |
6.3.6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
6.3.7 项目社会效益评价 |
6.4 对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分配与实现的建议 |
6.4.1 顶层设计层面 |
6.4.2 项目管理层面 |
6.4.3 公司治理层面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PPP政策汇总 |
附表2:收费公路PPP项目汇总 |
致谢 |
(9)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1 研究资料的新颖性 |
1.5.2 研究内容的新颖性 |
第2章 国家援助法概述 |
2.1 欧盟法上的国家援助概念 |
2.2 国家援助的作用机理与存在条件 |
2.2.1 国家援助的作用机理 |
2.2.2 国家援助的存在条件 |
2.3 国家援助法的学理分析 |
2.3.1 对国家作用的审慎认识是国家援助法的理论基础 |
2.3.2 援助的双刃剑效应是国家援助法存在的根本原因 |
2.3.3 对国家援助的竞争法控制是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属性 |
2.3.4 对国家援助的合理监管是国家援助法的主要内容 |
2.4 国家援助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
2.4.1 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援助对市场竞争的破坏 |
2.4.2 审查国家援助有赖于竞争法的基本分析范式 |
2.5 国家援助法的历史成因与发展轨迹 |
2.5.1 历史成因 |
2.5.2 发展轨迹 |
2.6 国家援助法的法律框架 |
2.7 国家援助法的软法特征 |
第3章 国家援助的认定 |
3.1 理解欧盟法中的“企业” |
3.2 措施转移国家资源 |
3.2.1 选择性还是累积性? |
3.2.2 国家资源的认定 |
3.2.3 可归因性 |
3.2.4 转移国家资源的认定 |
3.3 措施使受援助者获得优势 |
3.3.1 优势的一般概念 |
3.3.2 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 |
3.3.3 间接优势 |
3.3.4 竞争性选择与优势 |
3.3.5 基础设施公共资金与优势 |
3.3.6 普遍经济利益服务补偿与优势 |
3.4 措施具有选择性 |
3.4.1 选择性要件的构造及原理 |
3.4.2 地域选择性 |
3.4.3 对象选择性 |
3.4.4 对选择性要件的豁免 |
3.4.5 国家援助与税收 |
3.5 措施影响竞争和贸易 |
3.5.1 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的类型 |
3.5.2 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的分析思路 |
3.5.3 扭曲竞争的执法(司法)共识 |
3.5.4 影响贸易的执法(司法)共识 |
第4章 国家援助的豁免 |
4.1 绝对豁免 |
4.2 相对豁免 |
4.2.1 援助有着明确的共同利益目标 |
4.2.2 援助可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
4.2.3 援助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适当工具 |
4.2.4 援助存在激励效应 |
4.2.5 援助限制在最低限度 |
4.2.6 援助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
4.2.7 援助具有透明度 |
4.3 微量援助豁免 |
第5章 国家援助的行政执法 |
5.1 国家援助的调查 |
5.1.1 对现有援助的调查 |
5.1.2 对新援助的调查 |
5.1.3 对违法援助的调查 |
5.1.4 对滥用援助的调查 |
5.2 国家援助的回收 |
5.2.1 目的和原则 |
5.2.2 机构和职责 |
5.3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
5.3.1 利益相关方的界定 |
5.3.2 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
5.3.3 利益相关方的投诉程序 |
5.4 国家援助的监管 |
5.4.1 年度报告 |
5.4.2 现场调查 |
5.4.3 与国家援助咨询委员会的合作 |
5.4.4 记分牌和公报 |
5.4.5 定期评估 |
5.4.6 对公共企业与公共当局财务关系的监管 |
5.5 关于欧盟国家援助行政执法的评述 |
5.5.1 缺乏威慑成员国等遵守国家援助法的规则 |
5.5.2 对第三人权利保护不力 |
5.5.3 程序拖延 |
第6章 国家援助的司法审查 |
6.1 国家法院在国家援助法中的作用 |
6.1.1 确定国家援助 |
6.1.2 干预停顿义务 |
6.2 国家援助的私人实施 |
6.2.1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6.2.2 损害赔偿的诉讼种类 |
6.3 国家援助中的刑事责任 |
第7章 国家援助的具体类型 |
7.1 水平援助 |
7.1.1 中小企业援助 |
7.1.2 培训援助 |
7.1.3 就业援助 |
7.1.4 研究、开发和创新援助 |
7.1.5 农业、林业及农村援助 |
7.1.6 环保与能源援助 |
7.1.7 风险融资援助 |
7.1.8 区域援助 |
7.1.9 救助与重组援助 |
7.1.10 危机援助 |
7.2 部门援助 |
7.2.1 邮政业 |
7.2.2 汽车业 |
7.2.3 宽带网络业 |
7.2.4 电视影视业 |
7.2.5 航空业 |
7.2.6 公共客运服务业 |
第8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挑战、革新及展望 |
8.1 欧盟国家援助法面临的挑战 |
8.2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革新 |
8.2.1 国家援助行动计划 |
8.2.2 国家援助现代化改革 |
8.3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展望 |
8.3.1 更加强调援助措施的激励效应 |
8.3.2 由强调事前控制到重视事后评估 |
8.3.3 由纯粹的法律考量转向重视政治、社会等考量因素 |
8.3.4 英国脱欧对国家援助法的影响 |
第9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对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启示 |
9.1 我国语境中的财政补贴 |
9.2 我国财政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9.3 我国财政补贴制度的完善 |
9.3.1 重构财政补贴的理念 |
9.3.2 财政补贴控制的中国道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概述 |
第一节 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内涵与法律性质辨析 |
一、PPP的概念 |
二、PPP法律制度的内容及框架 |
三、PPP协议的性质辨析 |
第二节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殊性阐析 |
一、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 |
二、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原因剖析与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原因剖析 |
二、PPP 政府信用风险规制路径选择 |
第二章 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之契约化规制 |
第一节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之契约化规制概介 |
第二节 契约化规制之完善合同条款 |
一、完善合同条款之有关国际组织层面探析 |
二、完善合同条款之域外国家层面探析 |
第三节 契约化规制之政府违约担保体制建设 |
一、政府违约担保体制建设之有关国际组织层面探析 |
二、政府违约担保体制建设之有关域外国家层面探析 |
第三章 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之行政化规制 |
第一节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之行政化规制概介 |
第二节 行政化规制之加强PPP中心建设 |
一、加强 PPP 中心建设之有关国际组织层面探析 |
二、加强 PPP 中心建设之有关域外国家层面探析 |
第三节 行政化规制之增强PPP监督机构建设 |
一、增强 PPP 监督机构建设之国际组织层面探析 |
二、增强 PPP 监督机构建设之有关域外国家层面探析 |
第四章 我国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 |
第一节 我国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实践与规则现状剖析 |
一、我国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国际上的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的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应遵循的原则 |
二、我国 PPP 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基础设施融资指南(第一讲)(论文参考文献)
- [1]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研究[D]. 郝伟亚.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2)
-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对我国PPP立法的启示[D]. 罗俊杰. 深圳大学, 2020
- [6]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D]. 杨良. 长安大学, 2019(01)
- [9]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D]. 刘伟. 湖南大学, 2019(01)
- [10]PPP项目政府信用风险规制法律研究[D]. 刘山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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