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查线索筛选方法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宋玉[1](2020)在《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立案是所有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立案程序中的审查过程则是立案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否立案取决于审查的结果。完善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准确推进,也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立案程序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述。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进行阐述,分析出实践中存在动态审查和书面审查两种审查方式,进而得出其对于刑事诉讼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多项刑事诉讼理论的需要,本部分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说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上,由于《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的调查活动及其收集到的线索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监督内容的缺失和不当的审查标准导致实践中审查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不严格,导致大量正当防卫者受到羁押措施;侦查措施的滥用,亦使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将现有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降低审查的标准;三是加入消极审查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四是加入监督制度、救济制度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
王文铜[2](2020)在《侦查启动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其最主要内容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纵观其概貌,侦查程序带有的典型特征是主动性和强制性,侦查程序的运行一方面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会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可能出现侵犯人权的情况。所以,慎重的启动侦查程序无论是对公安机关还是对相关涉案人员来说都十分重要。我国现行的侦查启动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它既是侦查程序的开关,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关,启动程序设置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后续各个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我国的侦查启动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制定初期设置,现已无法满足刑事法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治安之目的,所以现在研究侦查启动程序对侦查启动的未来发展与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和社会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的侦查启动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的主要是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允许侦查人员随机启动侦查,比较灵活和高效。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不同类型的侦查启动模式也不例外。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由于赋予侦查人员的权利过大,导致在启动程序中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造成侦查权利的滥用以及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我国采用的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虽然在启动阶段对侦查权的限制比较严格,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出现,但是同样也存在着无法实现对违法犯罪全面打击以及导致侦查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所以我国如今的侦查启动模式在经过学者研究和实践检验之后,亟需基于研究和检验的成果对它进行改革,在解决这些问题且要融合各种优点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更为科学、完备的侦查启动程序。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侦查启动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述。侦查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其他刑事程序的前提。良好的侦查启动程序具有案件输入功能、异案分流功能,“非案”屏蔽功能以及促进监督功能,方便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和约束。在两类侦查启动程序模式中,我国属于少数国选择的程序性侦查启动模式。但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犯罪形势不断演变,我国传统的程序性侦查启动模式是否还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值得我们研究。第二章着眼于我国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探讨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基础和问题现状。由于侦查启动程序发展的停滞,现在面临诸多问题,譬如立案程序前置,阻碍侦查效率;违规立案,选择性执法问题突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高,立案数量低;立案、初查规定模糊,无时间限制;立案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无力等问题,这些都给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带来很大障碍,不利于侦查启动程序价值的实现。第三章是对域外侦查启动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笔者对国外侦查启动程序的研究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类讨论,具体的国家包括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探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法律制度下,各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实施状况和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并努力发现它们对我国侦查启动程序良好的启示,力求寻找出最能契合我国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侦查启动程序。第四章旨在对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发展完善和具体的改革措施提出建议。首先,笔者明确了侦查启动程序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并对模式的选择做出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在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的基础上融入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的优点,是应对当前犯罪形势更为合适的选择。我国的侦查启动程序改革应遵循及时准确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措施合理原则,有效的融入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的特点,构建科学、高效的“二步式”侦查启动模式;在法律层面规定并细化“初步侦查”程序;降低初步侦查启动标准,提升正式立案标准;提升侦查启动程序的信息化水平,构建网上远程立案制度;加强对侦查启动程序的监督力度,扩宽当事人救济渠道。侦查机关应有效落实多种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出新规则、新方法的积极效力,给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刷新面貌。
魏冉[3](2018)在《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职务犯罪初查是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后,通过查询、询问等方式对犯罪线索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调查活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通过长期查办职务犯罪实践所总结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调查制度,它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随着我国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也获得了不断完善与发展,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是以立案为起点,关于初查的相关规定仅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内部规定文件中,其法律地位、证据效力都有待商榷。为了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建立完善而系统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成为司法理论和实践界的一致共识。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初查制度整体上是运行良好的,检察机关依靠初查工作能较好的对受理线索进行摸排核实,提高办案质效。但由于初查制度本身立法地位的缺失导致了证据效力瑕疵、程序设定粗糙等问题,再加上检察机关的传统侦查模式和考评机制存在缺陷,致使初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域外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特点可以看出,英美法律国家普遍具有相对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而大陆法系国家初查的法律地位相对更明确。通过借鉴不同国家优良做法,结合我国特色法律制度,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角度分别从立法、司法、技术三个层面对初查制度提出相对应的意见和建议,如确定初查法律地位、强化审查监督机制、转变侦查工作模式、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使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日益完善,从而更好的为检察机关司法实践服务。
吴崇儒[4](2018)在《论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文中研究指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办案实践中积累总结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办案制度,初查作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前的一项调查活动,已广泛运用于职务犯罪的查办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其已成为一项必经程序,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办案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对打击腐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困境重重。如,初查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初查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等,这导致与初查相关的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疑问的空间。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职务犯罪查办的检察人员,笔者立足于司法实践,结合检察办案实际及相关理论成果,从概念现状、发展历程、现实困境、域外考察等方面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了论证和解析,并对如何走出困境提出了相应建议和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阐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的基本内涵及概念,对学术界的概念的争议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形成过程来阐述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由来,并将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进行比较,突出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其中还特别指出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初查制度的考察,笔者认真分析了域外多个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初查制度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观点及思路。第四部分是针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面临的困境和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学理论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立法完善和检察实践有所裨益。
王克[5](2017)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初查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一项制度,初查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部门在立案之前对线索的初步调查活动。初查制度来自检察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并逐步完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系统中,对初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检察实践中,初查存在于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对案件的成败起到关键作用。从理论上讲,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法律框架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法律地位不清等理论困惑;笔者是一名基层反贪干警,在多年办案中使用初查、热爱初查,也对现行初查制度的弊端和缺陷深有体会。而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初查制度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使初查发挥更大更好的效用。初查制度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的地位,其法律性质也众说纷纭。在实际运行中,初查的启动条件、时限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初查行为的随意性很大;在实践中,初查的措施缺乏刚性、手段匮乏,与社会的发展不能匹配,严重的制约了初查的效果;由于初查目前不属于诉讼行为,所以初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效力不明,往往需要在立案重新取证,重复取证损耗了大量司法资源;目前的初查制度,配套机制欠缺,监督、救济制度薄弱,尤其是与掌握信息的诸多部门无协作共享平台,初查获取情报比较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从法律层面对职务犯罪初查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纳入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之中。其次要制定更详尽完善的规则,明确初查的启动条件和时限;赋予初查阶段技术侦查的权力,加强初查的手段;明确初查证据的效力,设立初查证据的审查原则并建立某些初查证据进行转化的具体程序;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调用平台并设立专门的情报收集、分析部门。
尉治多[6](2017)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是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每起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初查已然成了一个必经的阶段,其已成为影响案件最终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越来越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初查的重要性在具体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重要性已日益明显,它是刑事诉讼规律性的具体反映。但在我国的立法体系当中,初查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这样的环境下,使得初查制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层面,对其存废与否的议题专家学者们也一直争论不休。不可否认,随着侦查实践工作的发展,初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会时常出现,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职务犯罪初查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笔者认为,初查制度的存在利大于弊,随着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的反腐部门将整体转隶至监察委,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适用上会出现新的问题,也迎来了自身发展的大好机遇。本文在肯定初查制度存在的基础上,结合侦查工作实践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同时对外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进行研究借鉴,为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能够为反腐倡廉、打击职务犯罪献一份绵薄之力,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提供参考。文章拟从四个部分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概述,简要介绍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形成、概念、特征、适用原则和要求,以及在侦查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是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从初查立法层面的缺失和制度运行层面的缺陷两个方面来分析了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典型国家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比较,找到能够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思路和经验;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适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张俊[7](2017)在《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务犯罪在狭义上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其在犯罪主体、作案手段等方面呈现不同特点。当前职务犯罪办案工作存在信息化程度低、初查思维与方式滞后等缺陷,以“疲劳审讯”为主的传统侦查方式已不能适应反腐办案形势的需要。作为立案前置程序,职务犯罪初查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是否犯罪事实发生的初步调查活动,其有着重要的程序意义。随着即将全面铺开的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也会成立相应的职务犯罪调查部门,无论是现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还是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均须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不断完善现行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应首先准确定性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权力属性,职务犯罪调查包括初查与侦查,初查权与侦查权的权力属性偏重于行政权。其次,互联网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隐蔽化等发展趋势。最后,应充分分析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考虑监察体制与刑事司法改革对当前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影响因素。为此,应确立以下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路径:一是要加强基础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通过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采集基础信息;二是应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线索流转机制,包括建立职务犯罪调查部门与其它内设科室、其它单位或部门之间的职务犯罪情报线索流转协作机制,并注重各类基础信息与情报线索的分析与研判;在此基础上,三是应建立规范化、标准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精细化职务犯罪初查运行机制,案件类型不同,初查作业方式也不同;四是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特征,运用智能化、科学化的职务犯罪初查方法,确立初查信息引导侦查审讯工作机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推进,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会见权等的确立,对职务犯罪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监察委成立后的职务犯罪办案工作,也应遵循法定办案程序,杜绝疲劳审讯等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权等权益的落实。因此,完善职务犯罪办案机制,除对反腐资源进行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外,还应突出初查阶段的基础地位,加强基础信息、情报线索的管理与研判工作,确立精细化职务犯罪初查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智能化初查方法,从而有效推动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开展。
陈晓杰[8](2017)在《贿赂犯罪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贿赂犯罪,通常是行受贿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现金交易,其行为从发生到结束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无痕性的特点,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要面对线索成案率低、客观证据少、立案条件标准高、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等问题,必然高度重视在初查阶段利用询问初查对象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言词证据,一方面解决判明线索是否符合决定立案的条件,另一方面过渡衔接立案启动刑事侦查。但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询问初查对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也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侦查部门滥用措施,侵犯初查对象人身权利的问题,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指控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本文试图从解决初查对象询问措施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监督缺位问题的角度,提出系统构建贿赂犯罪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构想。本文除结束语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提出询问初查对象实质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并通过与到案措施、讯问进行辨析,准确定性询问初查对象的本质。第二部分主要通过研究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启动、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初查对象的自首认定,解决初查对象询问措施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本部分首先介绍线索由初查终结转入立案的程序。其次,论证初查对象询问措施所获言词证据可以通过转化进入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再次,论证初查对象接到检察机关询问通知后,主动到达指定地点并如实交代主要贿赂犯罪事实的是投案自首。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适用现状调查来发现初查对象询问措施在贿赂犯罪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方面、客观方面、办案实务方面因素来探究问题根源。第四部分主要是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构建。本部分首先建议要从立法上确认初查制度,并通过司法解释系统规范初查对象询问措施。其次,建议通过前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客观记录询问过程、发挥内部监督和引入外部监督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再次,建议确立初查案件归档制度、立案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主办检察官终身追责制度等系统构建救济制度。
雷鑫洪[9](2017)在《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公安机关不如实立案问题由来已久,“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弊病,已严重影响到警民和谐及司法公信。我国刑诉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立案通常被视为“作出立案决定”的单一行为。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因线索渠道有限、监督力度不足等而成效不佳。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多地公安机关实地调查,并使用有关数据和案例,就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及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相关因素,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剖析我国公安刑事立案权问题,有助于建构多元化的程序性控制体系,从制度、主体、行为三方面,完善对立案权的控制。正文由引言、结论和七部分组成。第一章为概述。针对刑事受案、立案、侦查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提出立案是侦查程序启动权,涵盖了“接处警→刑事受案→初查→刑事立案”的全过程。对立案权的控制,有助于行刑衔接、合理控制侦查权启动、实现内部程序正义。现有研究多是从外部视角探讨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实证性考察较少,据此,本文重点对公安刑事立案权的运行进行实证分析。第二章为理论框架。选取程序正义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对程序正义的探寻,体现为“建构可能性的法律发展”,通过对程序正义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分析,提出“程序正义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模型”。程序正义包括两个层面,“可审视的”外部程序正义有助于评判、实现“相对合理”的实体结果,而内部程序正义则影响、助推外部程序正义。根据程序正义“发展性”的特点,构建规范立案权运行的多元控制体系。第三章为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公安刑事立案的管理模式和构成要素,分别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运行状况、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立案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就刑事立案权进行三角测量。第四章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大量无效警情对刑事立案产生挤出效应,不及时受理案件,对盗窃等涉及民生的小案件未依法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以初查代替侦查,滥用刑事立案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六个方面问题。第五章为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因素分析。针对制度、主体、行为三个层面,将制度因素分解为外部法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将主体原因概括为接警员为非专业的警务辅助人员、前期处警人员缺乏警情处置工作技能、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没有统一准入资格,对行为因素进行心理学、经济学、外部监督多角度分析。第六章为刑事立案相关问题之域外考究。通过各国刑事发案状况的比较,进一步就各国警察部门在侦查启动环节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选取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共50个国家,对侦查启动程序和控权模式的立法体例进行比较,考察前苏联对新中国立案权及控制模式的影响,以对我国提供借鉴。第七章为完善公安刑事立案权程序性控制的思考。通过理论论证,探索设立理性指导下的自然演进型立案改革模式,建立基于供需原理的立案权程序性控制模型。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完善、主体专业性提升、加强立案行为控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对策。
刘松茂[10](2017)在《论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构建》文中提出虽然职务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只占了很小的比例,但查办职务犯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从这些年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指标来看,我国的排名都比较靠后,腐败现象整体还相当严重。虽然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腐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但腐败增量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与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隐藏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分子没有被查处,与当前落后的初查模式有很大的关系。新时期,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应当借助最新的社会发展成果,构建新的初查模式,提高初查能力,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赢得群众的支持。根据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及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律,可以判断信息化初查是未来职务犯罪初查模式的发展方向。信息化初查在发现线索、初查措施、初查效率、预测犯罪等方面具有传统初查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全面对信息化初查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建立高效的职务犯罪初查模式提供理论依据,使我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进一步。第一部分是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概念界定。信息化初查是一个新生事物,本文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产生开始,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了梳理,理清了初查制度的发展历史,并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提出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概念及其所具有的特征。第二部分是信息化初查模式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作为社会物质生活的一部分,其发展变化必然受到社会发展变化的制约和影响。目前的职务犯罪初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无法符合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更不能应对职务犯罪的新变化,也无法满足打击职务犯罪的新要求。可行性方面,主要介绍最近几年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发展状况,这些发展奠定了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基础。第三部分是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域外经验借鉴。我国的犯罪信息化侦查工作发展起步较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部分通过介绍香港、英国、美国在犯罪信息化侦查方面的运行模式、特点,并对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获得一些启示,为构建我国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模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具体构想。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以构建我国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模式为出发点,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分别从制定支持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法律法规、建设情报信息平台、加强组织支持力度、健全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信息化初查工作机制五个方面入手,提出构建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具体构想。另外,在这一部分的最后,重点还强调了在信息化初查过程中还应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二、初查线索筛选方法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初查线索筛选方法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一) 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 |
(二) 关于正当防卫问题 |
四、 主要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概述~([1]) |
1.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1.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 |
1.2.1 刑事立案审查的主体 |
1.2.2 刑事立案审查的对象 |
1.2.3 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 |
1.3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1.3.1 有利于准确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
1.3.2 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
1.3.3 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及时稳定社会秩序 |
1.3.4 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
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念 |
2.2 审慎行使追诉权 |
2.2.1 限制追诉 |
2.2.2 授权追诉 |
2.3 甄别多元化案件 |
2.3.1 甄别受理案件的性质 |
2.3.2 甄别不同类型刑事案件 |
2.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2.4.2 降低诉讼成本 |
3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3.1.1 法律法规规定不集中 |
3.1.2 调查行为性质不明确 |
3.1.3 立案标准过高 |
3.1.4 内外监督内容不明确 |
3.1.5 被审查对象缺少救济 |
3.2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3.2.1 违法阻却事由难审查 |
3.2.2 侦查措施适用较普遍 |
3.2.3 不破不立情况仍存在 |
3.2.4 舆论易影响立案审查 |
4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
4.2 明确调查行为性质 |
4.3 降低立案标准 |
4.4 建立多角度监督机制 |
4.4.1 外部监督 |
4.4.2 内部监督 |
4.5 赋予被审查对象救济权利 |
4.6 建立消极条件审查机制 |
4.6.1 明确消极条件要素 |
4.6.2 增加违法阻却事由二次审查 |
4.6.3 建立违法犯罪协同审查机制 |
4.7 改革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 |
4.8 提升公安司法人员法律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侦查启动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侦查启动程序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基础理论 |
一、侦查启动程序的概念 |
二、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特征 |
三、侦查启动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关系 |
第二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功能 |
一、案件输入功能 |
二、案件分流功能 |
三、“非案”屏蔽功能 |
四、促进监督功能 |
第三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价值 |
一、秩序和自由价值 |
二、公正和效率价值 |
第四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分类 |
一、依据侦查启动难易程度不同分类 |
二、依据被调查人履行义务不同分类 |
第二章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当前侦查启动程序的法律渊源 |
一、侦查启动程序之基本立法 |
二、侦查启动程序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案程序前置,降低侦查效率 |
二、违规立案、选择性执法问题突出 |
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高、立案数量低 |
四、立案规定模糊、无时间限制 |
五、初查程序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
六、立案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无力 |
第三章 域外侦查启动程序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侦查启动模式 |
一、英国侦查启动模式 |
二、美国侦查启动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侦查启动模式 |
一、德国侦查启动模式 |
二、法国侦查启动模式 |
第三节 域外侦查启动程序不同特点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侦查启动程序特点 |
二、大陆法系侦查启动程序特点 |
三、域外侦查启动程序给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存废争议之消解 |
一、单一模式存在的弊端 |
二、程序型模式融合随机型特点的可行性 |
三、侦查启动程序继续存在之必要 |
第二节 程序完善之原则 |
一、及时准确原则 |
二、公平公正原则 |
三、措施合理原则 |
第三节 侦查启动程序的完善措施 |
一、融合随机型启动程序特点,构建“二步式”侦查启动模式 |
二、在法律层面规定并细化“初步侦查”程序 |
三、降低初步侦查启动标准,提升正式立案标准 |
四、提升侦查启动程序信息化水平,构建网上远程侦查启动制度 |
五、提升对侦查启动程序监督力度,扩宽当事人救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职务犯罪初查概述 |
(一)初查的基本要素 |
1.初查的概念 |
2.初查的性质 |
3.初查的特征 |
(二)初查的历史渊源 |
1.初查概念溯源 |
2.初查制度演进 |
(三)初查的作用和价值 |
1.初查积极作用 |
2.初查价值评析 |
二、职务犯罪初查现状及困境 |
(一)我国初查运行现状 |
(二)初查面临的立法困境 |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
2.证据效力存在缺陷 |
3.初查程序设定粗糙 |
(三)初查面临的司法困境 |
1.初查手段匮乏 |
2.线索管理混乱 |
3.监督保障不力 |
4.文书适用随意 |
三、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1.法律定位不完善 |
2.立案证明标准过高 |
3.监督机制不合理 |
(二)司法层面的原因 |
1.侦查模式陈旧 |
2.考评设置不科学 |
3.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
四、域外职务犯罪初查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初查特点 |
1.初查地位明确 |
2.初查措施有限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初查特点 |
1.侦查程序不独立 |
2.审查监督程序严格 |
(三)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五、职务犯罪初查完善构思 |
(一)立法层面完善构思 |
1.承认初查法律地位 |
2.授予初查证据效力 |
3.规范初查制度程序 |
4.完善初查监督机制 |
(二)司法层面完善构思 |
1.强化初查措施 |
2.加强队伍建设 |
3.健全文书体系 |
(三)技术层面完善构思 |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2.赋予初查适当技术侦查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困境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
1.1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概念 |
1.2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由来 |
1.2.1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制度的产生过程 |
1.2.2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制度产生的原因 |
1.3 职务犯罪初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关系 |
1.3.1 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的基本特征 |
1.3.2 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的联系与区别 |
第2章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
2.1 法律地位上的困境 |
2.2 证据效力上的困境 |
2.3 操作实行上的困境 |
2.4 监督保障上的困境 |
2.5 司法改革上的困境 |
第3章 域外初查制度考察与借鉴 |
3.1 对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初查制度的立法分析 |
3.1.1 意大利初查制度 |
3.1.2 法国初查制度 |
3.1.3 德国初查制度 |
3.1.4 日本初查制度 |
3.2 域外考察对我国初查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4章 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对策 |
4.1 明确初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
4.2 改造职务犯罪立案制度 |
4.3 规范线索管理和初查启动机制 |
4.4 丰富初查的措施及手段 |
4.5 健全对初查的监督及问责机制 |
4.6 完善权利救济和人权保障机制 |
4.7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职权整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
1.1 初查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
1.1.1 初查制度的含义 |
1.1.2 初查制度的特点 |
1.2 初查制度的法律性质 |
1.3 我国初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4 我国初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
第2章 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 初查的程序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2.1.1 初查的启动条件不明 |
2.1.2 未明确规定初查的时限 |
2.1.3 初查的措施缺乏刚性、手段匮乏 |
2.2 初查证据的效力不明 |
2.2.1 初查证据证据能力的争论及评析 |
2.2.2 制约初查证据证据能力的因素 |
2.2.3 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初查证据的使用情况 |
2.3 初查配套机制欠缺 |
2.3.1 对初查的监督薄弱 |
2.3.2 尚未建立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 |
2.3.3 获得相关部门掌控的信息困难 |
第3章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建议 |
3.1 明确初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
3.2 完善初查的程序保障机制 |
3.2.1 明确初查的启动条件 |
3.2.2 明确初查的时限 |
3.2.3 明确初查的措施、手段 |
3.3 明确初查证据的效力 |
3.3.1 初查证据的审查原则 |
3.3.2 转化程序的设计 |
3.3.3 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
3.4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
3.4.1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
3.4.2 完善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 |
3.4.3 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调用平台 |
3.4.4 培养专业化的办案人员,设立专门部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征 |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适用原则和要求 |
(三)职务犯罪初查的积极作用 |
二、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立法层面的缺失 |
(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运行机制的缺陷 |
三、典型国家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之考察借鉴 |
(一)对典型国家初查制度的考察 |
(二)对域外初查制度的分析 |
(三)域外初查制度的借鉴意义 |
四、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立法确定初查制度法律地位 |
(二)丰富手段强化初查制度侦查措施 |
(三)搭建平台畅通初查信息获取通道 |
(四)建立机制增强人权保障效果 |
(五)明确效力完善证据使用标准 |
(六)严格监管强化初查监督体制 |
(七)提升素能增强初查工作实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7)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职务犯罪初查的理论基础与初查任务 |
1.1 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与价值 |
1.1.1 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
1.1.2 职务犯罪初查的相关概念 |
1.1.3 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初查权的属性 |
1.1.4 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价值 |
1.2 职务犯罪发展特点与初查重点 |
1.2.1 职务犯罪作案手段发展趋势 |
1.2.2 职务犯罪初查的基本任务与重点 |
2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现状 |
2.1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现实问题 |
2.1.1 基础信息来源的枯竭与滞后 |
2.1.2 情报线索管理与研判水平不高 |
2.1.3 初查程序流于形式 |
2.1.4 初查思维与方法存在缺陷 |
2.2 监察与刑事司法改革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影响 |
2.2.1 监察体制改革对初查工作的影响 |
2.2.2 刑事司法变革对初查工作的影响 |
3 职务犯罪初查基础信息与情报线索共享机制的完善 |
3.1 构建职务犯罪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
3.1.1 基础信息的采集范围与方式 |
3.1.2 建立与部门间的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
3.1.3 确立信息安全管理的保障机制 |
3.2 完善职务犯罪情报线索管理与共享机制 |
3.2.1 职务犯罪情报线索的发现与管理 |
3.2.2 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线索流转机制 |
3.2.3 构建职务犯罪办案信息交流平台 |
4 职务犯罪初查运行机制的完善 |
4.1 确立精细化的职务犯罪初查运行机制 |
4.1.1 职务犯罪初查精细化的内涵 |
4.1.2 规范化初查的要求 |
4.1.3 标准化初查的要求 |
4.1.4 类型化初查的重点 |
4.1.5 涉案信息的比对研判 |
4.2 运用科学的职务犯罪初查方法 |
4.2.1 互联网初查手段的灵活运用 |
4.2.2 智能数据分析技术的具体运用 |
4.2.3 其它科技手段的合理运用 |
4.2.4 确立初查信息引导侦查审讯机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贿赂犯罪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初查对象询问制度概述 |
1.1 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概念 |
1.2 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产生 |
1.3 初查对象询问措施的本质 |
1.3.1 辨析侦查到案措施 |
1.3.2 辨析侦查讯问 |
1.3.3 初查对象询问措施的法律属性 |
2 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相关诉讼法律问题 |
2.1 与立案程序的衔接 |
2.2 所获言词材料具有证据能力 |
2.3 自首的认定 |
3 初查对象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章国锡受贿案折射的问题 |
3.2 初查对象询问措施适用现状调查——以N市为例 |
3.3 不规范适用措施对初查对象的权利侵害 |
3.3.1 措施滥用问题 |
3.3.2 非法羁押问题 |
3.3.3 刑讯逼供等问题 |
3.3.4 其它诉讼权利的侵害 |
3.4 不规范询问现象存在的原因 |
4 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的构建 |
4.1 在立法上确认初查制度及初查对象询问制度 |
4.1.1 明确询问措施的适用阶段 |
4.1.2 明确询问措施的强制性 |
4.1.3 明确询问措施所获证据的可采性 |
4.2 规范初查对象询问措施的程序 |
4.2.1 启动审批规定 |
4.2.2 具体实施规定 |
4.3 强化监督与制约 |
4.3.1 前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4.3.2 全面客观记录询问过程 |
4.3.3 发挥内部监督 |
4.3.4 引入外部监督 |
4.4 完善设立救济制度 |
4.4.1 确立初查案件归档制度 |
4.4.2 确立立案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4.4.3 确立对主办检察官的责任追究 |
4.4.4 确立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刑事立案权研究概述 |
1.1 相关概念之梳理 |
1.1.1 刑事受案、立案的含义 |
1.1.2 侦查权的含义 |
1.1.3 刑事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
1.2 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价值 |
1.2.1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刑事诉讼启动给予必要控制 |
1.2.2 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流及程序衔接 |
1.2.3 从源头上对侦查权控制:立案调查影响后续侦查 |
1.2.4 刑事立案的科学化管理有助于实现内部程序正义 |
1.3 国内有关研究概况 |
1.3.1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计量分析 |
1.3.2 对研究内容及方法的检视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具体路径 |
1.4.2 本文的指导理论及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研究价值及理论贡献 |
2 理论选择:基于程序正义的控权体系 |
2.1 程序正义应当具有充分的建构性 |
2.1.1 程序正义的本土性 |
2.1.2 程序正义的确定性 |
2.1.3 程序正义的可视性 |
2.1.4 程序正义的时效性 |
2.2 程序正义的内、外部两个层面 |
2.2.1 外部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实现 |
2.2.2 内部程序正义关联外部程序正义 |
2.3 程序正义的发展:多元控制体系 |
2.3.1 程序性控制的对象 |
2.3.2 程序性控制的模式 |
2.3.3 程序性控制的目标 |
3 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现状 |
3.1 公安刑事立案的管理模式及构成要素 |
3.2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运行的样本分析 |
3.2.1 刑事立案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
3.2.2 警情数与立案数具有强相关性 |
3.2.3 大部分案由为侵财类刑事案件 |
3.2.4 刑事发案的区域性分布不均衡 |
3.3 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状况的计量分析 |
3.3.1 将立案监督简单分解为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 |
3.3.2 有限的监督力量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刑事立案 |
3.3.3 立案监督触角难以深入刑事受案至立案全过程 |
3.4 刑事立案问题对法院审判的影响分析 |
3.4.1 公安刑事立案权部分掠夺了定罪权 |
3.4.2 刑事立案罪名直接影响了审判罪名 |
3.4.3 立案不作为导致案件未能进入审判 |
3.5 群众对公安刑事立案工作的评价情况 |
3.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
3.5.2 评价结果的统计 |
3.5.3 评价数据的分析 |
4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
4.1 大量无效警情对刑事立案产生挤出效应 |
4.1.1 无效警情对立案挤出效应的经济模型 |
4.1.2 警情处置很难符合立案的专业化要求 |
4.2 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不及时受理案件 |
4.2.1 以管辖权为由互相推诿 |
4.2.2 接警后不及时受理案件 |
4.2.3 处警受案后不积极取证 |
4.3 对盗窃等涉及民生的小案件未依法立案 |
4.3.1 不如实立案问题的地区样本分析 |
4.3.2 不如实立案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 |
4.3.3 小案件立案不实易导致破窗效应 |
4.4 履行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 |
4.4.1 立而不侦的地区样本分析 |
4.4.2 立而不侦的问题属性分析 |
4.4.3 立而不侦的案件类型分布 |
4.5 以初查代替侦查,立案阶段案件降格处理 |
4.5.1 未将案件录入执法台账系统 |
4.5.2 将有罪案件进行非罪化处理 |
4.5.3 将重罪案件降格为轻罪案件 |
4.6 滥用刑事立案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
4.6.1 滥用立案权问题的地区样本分析 |
4.6.2 滥用立案权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 |
5 刑事立案权控制不力的因素分析 |
5.1 制度层面的因素 |
5.1.1 刑事立案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5.1.2 公安机关立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
5.2 主体层面的因素 |
5.2.1 110接警员均为非专业警务辅助人员 |
5.2.2 前期处警人员缺乏警情处置工作技能 |
5.2.3 刑事案件侦查岗位未设统一准入资格 |
5.3 行为层面的因素 |
5.3.1 立案环节民警责任弱化的行为心态分析 |
5.3.2 对民警立案不作为、滥作为的经济分析 |
5.3.3 公安刑事立案行为的外部监督控制不力 |
6 刑事立案相关问题之域外考究 |
6.1 刑事发案状况之犯罪现象比较 |
6.1.1 各国犯罪形势的异同 |
6.1.2 城乡地区犯罪的差异 |
6.1.3 面临新型犯罪的挑战 |
6.2 侦查启动阶段之存在问题比较 |
6.2.1 警力资源相对不足 |
6.2.2 相对暗数依然存在 |
6.3 侦查启动程序之立法文本比较 |
6.3.1 亚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3.2 欧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3.3 非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3.4 美洲国家侦查启动程序相关立法分析 |
6.4 对我国立案权控制问题的启示 |
6.4.1 对立案权的必要控制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
6.4.2 程序性控制模式的选择兼具历史性和本土性 |
6.4.3 权力控制的难点:问题的测量及地区差异性 |
7 完善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 |
7.1 改革模式之选择:理性建构型抑或自然演进型 |
7.1.1 设立理性指导下的自然演进型改革模式 |
7.1.2 基于供需原理的立案权程序性控制模型 |
7.2 完善公安刑事立案的相关制度 |
7.2.1 建立与起诉标准相衔接的立案标准 |
7.2.2 对刑事立案程序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
7.2.3 设立基于证据控制的立案管理模式 |
7.3 提升刑事立案主体的专业素养 |
7.3.1 配备专业的110接线警务辅助人员 |
7.3.2 按照属地原则建立统一的处警队伍 |
7.3.3 推动刑事案件办案主体的职业化 |
7.4 增强立案调查行为的外部控制 |
7.4.1 建立刑事立案信息公开制度 |
7.4.2 改革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论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概念界定 |
(一) 关于初查制度规定的演变 |
(二) 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概念 |
(三) 信息化初查模式的特点 |
二、信息化初查模式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一) 传统初查模式无法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
(二) 传统初查模式无法符合保障人权的法律要求 |
(三) 传统初查模式无法应对职务犯罪的新变化 |
(四) 传统初查模式无法满足打击职务犯罪的新要求 |
(五) 传统初查模式的发展奠定了信息化初查的基础 |
三、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一) 香港廉政公署犯罪信息化侦查模式 |
(二) 英国犯罪信息化侦查国家情报模式 |
(三) 美国犯罪信息化侦查信息共享模式 |
(四) 启示和借鉴 |
四、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具体构想 |
(一) 制定支持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法律法规 |
(二) 建立统一的情报信息平台 |
(三) 加强组织的支持力度 |
(四)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
(五) 完善信息化初查模式的工作机制 |
(六) 强化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初查线索筛选方法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D]. 宋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2]侦查启动程序研究[D]. 王文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研究[D]. 魏冉. 江西财经大学, 2018(05)
- [4]论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困境及出路[D]. 吴崇儒. 南昌大学, 2018(05)
- [5]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问题研究[D]. 王克. 河北大学, 2017(12)
- [6]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研究[D]. 尉治多. 吉林大学, 2017(04)
- [7]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研究[D]. 张俊. 宁波大学, 2017(02)
- [8]贿赂犯罪初查对象询问制度研究[D]. 陈晓杰. 宁波大学, 2017(02)
- [9]公安刑事立案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D]. 雷鑫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2)
- [10]论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模式的构建[D]. 刘松茂. 南京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