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说、辩论与法庭(论文文献综述)
胡传胜[1](2021)在《公共辩论的技艺:古希腊政治生活中的修辞术》文中研究表明在西方古代,修辞术有三层含义:演说家的技艺、说服-论证的过程和话语分析。在公民大会、法庭和公众集会上围绕公共政策等问题展开辩论,是西方古典修辞术的基本语境。雅典的民主制产生了公共辩论技艺的需求,向雅典聚集的智者为公共辩论提供智力资源,也提出了修辞术的根本原则,伊索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开办的竞争性学园,带来了希腊世界修辞术教育的繁荣。
王园歌[2](2021)在《安提丰法庭演说与雅典司法诉讼研究》文中指出
胡欣悦[3](2021)在《雅典公民大会及其法治解决路径 ——以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
马百亮[4](2021)在《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英国的古希腊史学家乔治·格罗特是希腊史学史上分水岭式的人物。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在史学领域的代表,他在政治、教育、哲学和历史等领域都颇有建树,尤其是在希腊史研究方面。12卷本的《希腊史》以实证主义的科学和严谨,在批判式地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希腊史上的几乎每一个重要问题都进行了新的阐释,一举确立了雅典在希腊政治、文化和社会史上不容置疑的主导地位,系统而彻底地洗刷了长期以来对雅典民主的污名,为后世的希腊史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树立了新的标准、注入了新的动力。直至今天,人们对希腊史的研究依然绕不过他的作品。本文主要聚焦于格罗特为雅典民主所做的辩护,将其研究置于他所处的政治、历史和思想传统之中,从接受史的角度梳理了他和古代以及近代的史学家和思想家跨越时空的对话,以此阐明他在学术史和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主要阐明了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史料基础。正文分为四章,摘要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格罗特所处的维多利亚时代早期的社会背景,重点阐述了格罗特的人生经历和交游,展示了他在不同人生阶段在各个领域富有成效的作为,主要体现在教育、政治和学术研究这几个领域的贡献。第二章从共时和历时两个方面入手,介绍了前格罗特时期希腊史的书写和对雅典民主制度的考察,包括米特福德、瑟尔沃尔和布尔沃-利顿的希腊史研究,尤其着眼于他们对于雅典民主制度的认识和考察,同时介绍了格罗特《希腊史》的主要内容和编纂思想,既将其置于希腊史学传统之内,也为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做了铺垫。第三章通过分析陶片放逐法、米太亚德的命运、对阿吉纽西战役将领和苏格拉底的审判,为雅典民主正名。在传统的希腊史中,这些都是雅典民主最显着也最严重的罪证,格罗特像一位高明的律师,利用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渊博的学识积累,在充分尊重并重新解读各方面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陶片放逐法和雅典民主历史上几个重大事件或案件的分析,逐一驳斥了对雅典民主的各项指控,表明了陶片放逐法在维护新生的雅典民主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表明雅典民众并非传统上所诟病的那样是一群乌合之众的暴政。第四章探讨的是精英与民主的关系,摘掉了分别贴在民众领袖和智术师身上的“蛊惑家”和“诡辩家”的标签,还原了他们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的真实角色。
覃莉娜[5](2021)在《说服的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思想探析》文中指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修辞学的集大成者,其《修辞术》是西方修辞学的奠基之作。在《修辞术》中,亚里士多德建构了系统的修辞学理论框架。他首先批判前人的修辞学理论,尤其是智者修辞学和柏拉图修辞学。具体而言,智者修辞学具有诡辩性和随心所欲的特点,而柏拉图将修辞学视为“奉承”的态度也很不可取。亚里士多德始终坚信,建立科学的修辞学是十分必要的,并将此看作是自己的使命。在《修辞术》中,亚里士多德首先对修辞学做了界定,阐述了两大说服方式、三大修辞类型、四大通篇结构以及演说用语和风格等。由此,修辞学的框架得以建立。不过,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贡献并非仅限于框架上的构建,还体现在其提出的许多具体的修辞策略上,如对演说者品格的强调,演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材施教”等。这些修辞策略突出了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特点不仅在于强调演说者需要具备说服的德性,即演说者在演说过程中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德德性)及掌握良好的演说技巧(理论德性),还在于强调亚里士多德从《形而上学》到《尼各马可伦理学》再到《修辞术》始终坚持一步一个脚印地将哲学从天上拉回人间的态度。
徐爱国[6](2021)在《法学知识谱系中的论题修辞学——《法学的知识谱系》前传》文中研究指明导言拿到舒国滢教授《法学的知识谱系》1的时候,我被这2.9公斤重的大"体量"纸质版着作吓了一跳,不禁联想起欧洲中世纪的羊皮拉丁福音书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修道院献给英格兰国王的手绘画册:羊皮质料、鎏金彩画、手绘成册,流传千年后依然崭新如故,当然也价值连城。书籍出版后,不少高校法学院的学生读书会列入了周末读书计划。我咨询组织者,得到的回复是,此书涉及西方古典哲学,非法学院本科生的知识结构所能把握。于是,我就想为这本书写一篇"前传"。先读熟"前传",然后再去啃舒教授的"本卷"。
张喜优[7](2020)在《论法庭审理中的法律修辞》文中认为法律修辞学是法学和修辞学的交叉学科,兼具法学和修辞学的特点,是一种非形式的逻辑方法,追求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以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情理等为出发点,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这种不确定性与我国当代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凸显。各领域的不确定性风险引发了大众的信任危机,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就是公民对于法律保障的期待性降低,导致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如何使公民在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中免受伤害,使他们重新确立对法律的信心,从而提高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律修辞的运用虽然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并且这些环节都对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有重要影响,但是司法活动是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也是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更何况法律修辞学从遥远的古希腊发展而来,一开始就用于法庭演说中。但是,在我国现在的法庭审理中,法律修辞的运用不仅是当事人用来说服法官的技巧,也是他们诉讼权利的表达,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需求。法律修辞的运用贯穿于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乃至最终判决的制作中。因此本文以此审判流程为思路展开研究如下:首先,是法律修辞概述。阐述了法律修辞的内涵与特征,揭示了法律修辞的本质;接着介绍了法律修辞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法律修辞的研究;最后重点分析了法律修辞在法庭审理中运用的现实意义,法律修辞在法庭审理中的运用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还可以推进司法民主的进程,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诉权,最后法官在判决中运用法律修辞进行释法说理,可以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是法庭审理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不同的法庭审理阶段,法律修辞运用的形式有所不同,遇到的问题也不同,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修辞;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则是当事人及其律师,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辩驳以及对法官的说服;在判决书中,主要是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时进行的论证与说服。在这些法庭审理的阶段中,法律修辞的运用主要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修辞的不足,一方面是修辞的滥用。最后,是法庭审理中法律修辞运用的完善。针对不同阶段的问题,分别有的放矢。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强化有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用,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尽量避免修辞的滥用,同时需要提高法律人的修辞素养,不仅可以解决修辞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对修辞滥用的情形进行识别和抑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需要用严谨的逻辑对修辞形成一种牵引作用,另外,还需要提高同案同判率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这样才能抑制法律修辞的不确定性;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官在对其判决结论进行论证和说理时,需要尊重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以消极修辞为主,积极修辞为辅,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燕[8](2020)在《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是古罗马最负盛名的演说家、教育家、法律家和政治家。他是罗马演说教育发展到高峰的代表人物,凭借其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他将法律思想融入到演说家教育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法律教育思想的理论体系,对罗马帝国法律教育的兴盛和后世西方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分析了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语境。理解西塞罗的法律教育思想应该置身于当时社会和文化的整体背景中,共和末期政治经济环境对法律教育提出现实诉求,罗马发达的成文法文化和独立的法律家阶层为法律教育思想提供了文化根基,私塾学校和修辞学校中的法律教学实践为其思想提供了现实参考,西塞罗个人的教育经历和法律从业经历更是与他的法律教育思想紧密相连。第二章从两个方面介绍了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他认为人的天性中有独特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教育要尊重这两种天性,因此主张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教育理念。同时,法律教育也要考虑法律自身的特点,法律修辞是实现法律论证有效性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了西塞罗关于法律教育理念和方法。第三章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分为目的论、知识论和方法论三部分。法律教育在西塞罗整个教育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将法律教育作为较演说教育而言更深层次的文化抉择,诠释了他心目中理想的法律家形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尤其重视法律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并力图将专业教育奠基于博雅知识和伦理道德教育的基础之上。在法律教育的实践中,他坚持系统性教学及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
胡传胜[9](2019)在《安提丰《四联辞》与古希腊的法庭辩论术》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修辞术的一个部分,法庭修辞术是法庭辩论的技艺。安提丰作为公元前5世纪末雅典重要政治家,对古希腊法庭修辞术的成长产生重要作用。他的模拟法庭演说《四联辞》讨论了命案的三种类型以及控辩双方的辩论要点,是雅典法庭修辞术走向成熟的标志。
杨莹[10](2019)在《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研究》文中认为罗马法在整个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被认为是法律科学发展的顶峰。学者从政治、经济、哲学等不同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而德国历史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则从罗马法学家及其所运用的法学方法因素的角度对罗马法学发达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这启发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的思考,将古罗马共和时期的西塞罗及其所发展起来的法律修辞学和其中所蕴含的法学方法因素作为一个侧面,来探寻其对罗马法律科学的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以往学界对西塞罗研究的关注的侧重点主要集中于其自然法、宪政、共和法治的思想,而对于其法律修辞学及其对罗马法律科学发展的意义的研究还比较少。这点也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同时,西塞罗具有丰富法律修辞学内容的《演说词》还具有重要的史料补充价值,能够补充共和晚期罗马法学的史料内容,还原那一时期罗马法的真实历史图景。修辞学起源于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兴起。在公共集会上讨论、民主议事的政治特征使得讲授和研究公共演说技能的修辞学发展起来了。修辞学能够帮助有识之士通过演说的形式获取政治威望,达到特定的政治目标,于是在古希腊专门教授青年修辞学的一个专门职业——智术师阶层兴起。智术师使得修辞学取得了迅速发展,他们主张修辞学在于想方设法的取得说服目的,而不管演说所表达的内容是意见还是真正的知识。这点为柏拉图所批评,柏拉图主张修辞学应该教授青年人真正的知识,最终把握到理念。修辞学教师对于教授青年德性具有责任,应该引导他们去追求善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修辞学思想,在其着作《修辞学》中建立起来了整个古典修辞学的理论框架,赋予了其丰富的理论内容。他将修辞学分成了“发现”“排列”“风格”三个重要部分,并探讨了修辞学运用中的论证、品性和情感说服,给其后的修辞学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从法律修辞学对法律方法影响的角度来说,西塞罗第一次将希腊的修辞学技艺整理总结、系统化,将之传播到了罗马,并写下了关于法律论证的技巧的《论题学》。西塞罗通过其修辞学将原本散乱的、针对个案的说服和论证规则,系统化、科学化,使之成为可以传授的技巧,同样推动了法律的技术性因素的发展和科学化进程。西塞罗的修辞学理论基本遵循了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框架,并顺应着罗马的政治生活和诉讼实践有新的发展,这种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原有“发现”“排列”“风格”的基础上,增加了“记忆”“传达”的部分丰富了修辞学理论;第二,将修辞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丰富了情感说服理论;第三,提出了自己对于“论题学”的理解并作为理性说服的一种方法予以实践。通过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的两分把握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根本特征是合理的。首先,理性说服和情感说服的两分符合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其次,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在西塞罗的修辞学中是真实存在的;最后,对法律修辞学划分和类型化的众多理论和分析中,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是相对而言最合理的选择。西塞罗的理性说服以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与《修辞学》的理论为基础,接受并融合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向罗马人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逻辑,列举了斯多葛学派的5个非证明的推理形式。西塞罗运用论题学确定了论证的形式,运用修辞三段论和例证法进行论证推理。理性说服以罗马程序法的规定为条件,首先,辩护人的演说先于法庭调查,先于争议点的交叉论辩,考虑到陪审团经常先入为主的心理习惯,可以说演说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胜诉。其次,审判程序给予了辩护人的演说和辩论提供了充分时间,给修辞学的发挥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为理性说服提供了可能。最后,审判程序是开放的,基本上以当事人及其保护人(律师)的行为为主导,不是裁判官为主导,没有严格的依照法律的硬性规定来干预诉讼进程,这就为理性说服的展开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理性说服依赖观众和陪审员的认知预期,包括了对城邦法律的遵守、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对逻辑的遵守。它要依据罗马法文本,将之作为理性推论的大前提。西塞罗修辞学中的理性说服方法主要是对论题学、修辞三段论和归纳法的使用,在西塞罗的《演说词》中可以找到很多使用这些方法的例子。西塞罗的情感说服以亚里士多德的“人为证明”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亚里士多德的情感说服理论,更加强调情感说服在法律修辞学中的重要性。西塞罗的情感说服的方式应该主要包括道德人格、同情、愤怒和民族精神。罗马的审判程序为情感说服提供了司法剧场的环境,而这种司法剧场多是公众聚集的场所。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有些混乱、嘈杂,没有严格的纪律和程序限制的场合,有很多观众参加旁听,法庭的空间布局和很多细节的设置使得其更接近于表演戏剧的剧场。在这种放松的、人群聚集的公共环境中,人们的情绪更容易受到演说者表达的影响,嘈杂的环境使法庭丧失了它本应该具有的严肃性,给司法剧场提供了空间。情感说服的施展依赖于观众和陪审团的情感预期,情感预期指的是导致特定情感发生的特定信念。产生特定的信念是某种情感发生的必要条件。西塞罗认为,通过对观众和陪审员的信念施加影响,可以促使他们产生或者取消某种情感。演说者的任务在于对观众和陪审员情感的引导,使其朝着自己期望的方向发展。演说家需要掌握不同情感的不同内容和特点,以及影响它产生的信念,才能通过证明某种信念发生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达到情感说服的效果。在情感说服中,西塞罗主要使用了道德人格的感染力、同情情感、愤怒情感和民族精神来达到特定的说服目的,这在西塞罗的《演说词》中可以找到很多例子。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的公共法律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罗马公共法律生活的核心在于剧院、民众大会会场、元老院会场、法庭等集会的场所,而这些场所正是修辞学施展其技艺,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场合。第一,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于经受修辞学教育的法律人的语言、表达、文字等方面的训练,促使了罗马法律教育、法学的发展,促使了古罗马法学教育“通识性”“博雅性”和“实践性”特征的形成。第二,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市民法的形成和发展及自然法观念产生重要影响。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实现了罗马市民法和罗马公共法律生活的有机联系,使得罗马市民法有着来自法的本源的生机和统一性。正是在罗马公共生活中,演说家对修辞学的使用,型塑了罗马市民法的内涵,将罗马市民的公共法律精神和性格带入了罗马法之中。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也推动了罗马自然法观念的发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事物背后的理性,它具有普遍性。修辞学之所以能产生说服是因为其背后的“right reason”,所有人的心中都存在这种理性,分享着它,修辞学就是诉诸于这种理性才能达到说服人的目的。第三,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推动了共和晚期罗马宪制的发展。它推动了社会冲突从暴力方式向协商处理的转变,使得纠纷的处理方式更加文明化。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为一种以民主商谈和理性化的宪制政体的构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塑造了罗马政治生活和公民德性。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影响了罗马法律科学的发展。案例是整个罗马法律科学的起始点,罗马法学生成中的“独特的科学生命”或“方法论因素”就是决疑术,即基于案例的推理。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于罗马法律科学的积极意义和对其中方法论因素成长的贡献集中体现于:其推动了罗马法中案例的发展和基于案例的推理技术与法律论证的发展。运用案例进行的推理既可能属于理性说服,也可能属于情感说服。当律师对案例的引用强调其中的逻辑证明、演绎或归纳技术时,属于理性说服;如果强调案例中对道德品质的渲染,利用何种手段激发起观众的情绪时,则属于情感说服。而某案例显示出的成功经验都包含了这两者的话,律师在演说中对该先例的使用则同时属于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此外,西塞罗所阐述的属种关系、分种和分部的理论被后世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接受,由此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市民法体系”的罗马法体系框架。这种理论通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对罗马法的体系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演说、辩论与法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演说、辩论与法庭(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辩论的技艺:古希腊政治生活中的修辞术(论文提纲范文)
一、演说、说服与话语 |
二、城邦作为言辞共同体 |
三、修辞术教育 |
(4)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框架和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乔治·格罗特与他所处的时代 |
第一节 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社会 |
第二节 乔治·格罗特其人其事 |
第二章 《希腊史》及雅典民主制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格罗特时代的希腊史书写 |
第二节 格罗特《希腊史》概述 |
第三节 前格罗特时代英国学者的雅典民主观 |
第三章 为雅典民主正名 |
第一节 陶片放逐法 |
第二节 善变而薄情的雅典人? |
第三节 对苏格拉底的审判 |
第四章 精英与雅典民主 |
第一节 是民众领袖还是蛊惑家 |
第二节 是智术师还是诡辩家 |
结语 对乔治·格罗特的再评价 |
附录一:乔治·格罗特与约翰·密尔 |
附录二:格罗特年谱 |
附录三: 文中主要人物肖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5)说服的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思想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智者与柏拉图的修辞学 |
1.1 智者修辞学 |
1.2 柏拉图修辞学 |
1.3 亚里士多德的批判 |
第二章 何谓修辞学 |
2.1 修辞学的界定 |
2.1.1 修辞学的引出 |
2.1.2 修辞学的定义 |
2.2 修辞演说的类型与结构 |
2.2.1 修辞演说的类型 |
2.2.2 修辞演说的结构 |
2.3 有力的说服何以可能 |
2.3.1 论证形式的说服 |
2.3.2 非论证形式的说服 |
第三章 或然式证明之躯干及其意义 |
3.1 或然式证明之躯干——推理论证 |
3.2 或然式证明的意义 |
结语:修辞学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地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法学知识谱系中的论题修辞学——《法学的知识谱系》前传(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重提亚里士多德的论题修辞学 |
1.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三个维度 |
2. 论题说 |
3. 修辞术与法律修辞 |
二、论题修辞学的适用场域:时间和空间 |
1. 古希腊法律中的修辞学表演 |
2. 古罗马法中的修辞学 |
3. 法律修辞在现代法学中的转向 |
4. 格拉提安的教会法汇要 |
5. 巫师的审判 |
三、现代法律修辞学:文学修辞与哲学修辞 |
1. 波伦亚法学院的方法论 |
2. 法学知识谱系如何展开? |
3. 新修辞学与后现代法学 |
结语 |
(7)论法庭审理中的法律修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法律修辞概述 |
2.1 法律修辞的内涵与特征 |
2.1.1 法律修辞的内涵 |
2.1.2 法律修辞的特征 |
2.2 法律修辞的发展 |
2.2.1 法律修辞在国外的发展 |
2.2.2 法律修辞在中国的发展 |
2.3 法庭审理中法律修辞运用的现实意义 |
2.3.1 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
2.3.2 法律修辞对司法民主的推进 |
2.3.3 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3 法庭审理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1 法庭调查阶段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1.1 法律修辞在询问证人时的运用及问题 |
3.1.2 法律修辞在事实陈述时的运用及问题 |
3.1.3 法律修辞在证据采用时的运用及问题 |
3.2 法庭辩论阶段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2.1 不同立场下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2.2 以结果为导向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2.3 不确定性前提下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3 判决书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3.1 不同听众下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3.2 释法说理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及问题 |
3.3.3 积极修辞与消极修辞导致的不同后果 |
4 法庭审理中法律修辞运用的完善 |
4.1 法庭调查阶段法律修辞的完善 |
4.1.1 法律修辞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
4.1.2 强化有效证据对修辞滥用的抑制作用 |
4.1.3 提高法律人的法律修辞素养 |
4.2 法庭辩论阶段法律修辞的完善 |
4.2.1 逻辑推理对法律修辞的牵引作用 |
4.2.2 对抗式的互动可以限制修辞的恣意 |
4.2.3 同案同判增强法律的确定性 |
4.3 判决书中法律修辞的完善 |
4.3.1 尊重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
4.3.2 法律修辞应坚持主客观的统一性 |
4.3.3 消极修辞为主积极修辞为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语境 |
第一节 共和末期的法律面向 |
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 |
二、发达的法文化传统 |
第二节 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 |
一、私塾的法律教育 |
二、修辞学校的法律教育 |
第三节 西塞罗的生平 |
第二章 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人性理论 |
一、人的独特性与自然主义教育 |
二、人的社会性与人文主义教育 |
第二节 法律修辞理论 |
一、修辞学的法律溯源 |
二、方法论维度的法律修辞学 |
三、法律修辞与法律教育 |
第三章 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的内容 |
第一节 西塞罗教育思想中的法律教育成分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目的论 |
一、演说家的法律导向 |
二、法律家的深层抉择 |
第三节 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
一、法律知识与专业能力 |
二、博雅知识与人文素养 |
三、伦理知识与道德素养 |
第四节 法律教育的教学论 |
一、基本教学理念 |
二、具体教学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支撑材料 |
五、本研究相关问题的限定 |
第一章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及其内在结构 |
第一节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来源 |
一、修辞学的含义 |
二、智者学派的法律修辞学 |
三、柏拉图的法律修辞学 |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律修辞学 |
第二节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界定 |
一、西塞罗其人及其法律修辞学着作 |
二、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产生背景 |
三、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及特点 |
四、西塞罗法律修辞学与现代法律修辞学之不同 |
第三节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内在结构:理性说服和情感说服 |
一、理性说服和情感说服的含义 |
二、理性说服和情感说服构成了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内在结构 |
三、理性说服和情感说服对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把握具有合理性 |
第二章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中的理性说服 |
第一节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中的理性说服的来源与特点 |
一、西塞罗理性说服的理论来源 |
二、西塞罗理性说服的特点与主要方式 |
第二节 理性说服在法律场景中运用的条件 |
一、理性说服以共和晚期罗马程序法的规定为前提 |
二、理性说服依赖观众和陪审员的认知预期 |
三、理性说服要依据罗马法文本并服从说服目的 |
第三节 理性说服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具体展开 |
一、论题学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使用 |
二、修辞三段论在法律场景中的使用 |
三、归纳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使用 |
第三章 西塞罗法律修辞中的情感说服 |
第一节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中的情感说服的来源与主要方式 |
一、西塞罗情感说服的理论来源与基础 |
二、西塞罗情感说服的主要方式 |
第二节 情感说服在法律场景中的运用条件 |
一、罗马的审判程序为情感说服提供了司法剧场的环境 |
二、情感说服依赖观众和陪审团的情感预期 |
第三节 情感说服在法律场景中的具体运用 |
一、演讲者在法律场景中对道德人格的利用 |
二、演讲者在法律场景中对同情的利用 |
三、演讲者在法律场景中对愤怒的使用 |
四、演讲者在法律场景中对民族精神的使用 |
第四章 西塞罗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公共法律生活的影响 |
第一节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共和晚期罗马法律教育的影响 |
一、共和晚期罗马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功利性特征 |
二、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法学教育“通识”“博雅”和“实践”特征的影响 |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市民法和自然法的影响 |
一、西塞罗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市民法的影响 |
二、西塞罗法律修辞学对罗马法自然法观念的影响 |
第三节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宪制的影响 |
一、法律修辞学推动了社会冲突处理的文明化:从暴力到协商 |
二、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公共政治生活的塑造 |
三、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赋予了罗马宪制独特性 |
第五章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法律科学的影响 |
第一节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法方法论因素成长的作用:以案例为中心 |
一、罗马法中案例的含义及案例作为说服的手段 |
二、修辞学通过案例型塑了罗马法的内容 |
三、西塞罗修辞学通过案例发展起来的论证技巧成为罗马法法律论证的核心内容 |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推动了罗马法体系化所需法律技术的发展 |
一、西塞罗法律修辞学中的属种关系、分种和分部的理论 |
二、西塞罗的属种关系、分种和分部的理论在其着作中的体现 |
三、西塞罗的属种关系、分种和分部的理论对罗马法体系化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演说、辩论与法庭(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辩论的技艺:古希腊政治生活中的修辞术[J]. 胡传胜.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安提丰法庭演说与雅典司法诉讼研究[D]. 王园歌. 西南大学, 2021
- [3]雅典公民大会及其法治解决路径 ——以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为中心的考察[D]. 胡欣悦.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D]. 马百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5]说服的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思想探析[D]. 覃莉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法学知识谱系中的论题修辞学——《法学的知识谱系》前传[J]. 徐爱国.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2)
- [7]论法庭审理中的法律修辞[D]. 张喜优.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8]西塞罗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张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9]安提丰《四联辞》与古希腊的法庭辩论术[J]. 胡传胜. 南京社会科学, 2019(11)
- [10]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研究[D]. 杨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