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花钱买“刺”叫好(论文文献综述)
陈思宇[1](2020)在《论我国税务和解制度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务和解制度从质疑、否认到接受、入法,反映的是我国行政理念的转变。传统行政法单一的、带有命令性质的税务行政手段在某些案件中难以发挥价值,和解作为双向、强调合意、平等价值的手段,则在税务争议中开始大放异彩。实践中,大量税务行政案件爆发,案件的复杂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导致税务机关陷入了纳税事实认定的困境。在税务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下,如何妥善处理海量的案件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理论中,稽征经济、民主协商、行政目的的考量都为税收和解入法提供了正当性。在深入分析我国有关税务和解相关法律条文、实务案件的审判逻辑,发现我国税务和解制度,虽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解决税务争议提供有关争议解决选择新模式,但存在几大问题:一是现行立法效力层级低,二是税务和解具体内容过于原则、粗疏,三是税务和解制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缺失。具体而言,现行税法领域我国关于税务和解的立法集中于行政法领域,少见于税法领域。效力层级多见于部门规章,少见于法律层级,使得税务和解立法层级较低。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虽然引入了税务和解制度,但是规定内容缺乏具体的解释说明和操作细则,且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更加剧规则模糊化。在实体层面,未明确税务和解的适用阶段、和解协议的范围、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程序规则层面,未规定税务和解制度的启动、协商、过程中的保障措施,签订协议后的监督、审查程序均接近空白。程序保障规则的空泛化将可能导致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行为的失范加剧。从全球范围看,税务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税制发达国家都将其作为解决税务争议的主要手段。对域外税制发达国家(地区)如英国、美国、法国等税务和解制度的文化、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考察。发现上述国家均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在运行机制上专设税务裁决机构以保证裁决公正性,同时和解员多有丰富的税务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发掘域外制度设计的优势,以期对我国税务和解的制度建构进行优化。为完善我国税务和解制度,必须从实体内容及程序建构两大方面进行优化。在实体内容层面,首先需要明确税务和解范围即需明晰和解适用的阶段、和解协议内容的禁止范围及容许范围。并增加关于税务和解协议效力性规定,明确行政复议阶段及诉讼阶段的税务和解具有执行力。还需增强税务争议解决制度的衔接度,包括法律衔接与制度衔接。法律衔接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应加入税务和解制度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规则》关于调解与和解范围的划分。其次在制度衔接上,主要指税务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及行政诉讼中和解的转承。在程序建构上,需要细化税务和解制度的启动前提、建构协商过程中的保障措施,还需明确签订和解协议后的审查机构。
李东澍[2](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万选才[3](2012)在《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刑法谦抑,是指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效益。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刑罚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方法;凡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就不要适用监禁刑。在第一章“刑法谦抑的基本理论”里,笔者通过对中外大量学者关于刑法谦抑论述的梳理,认为,刑法谦抑的多种称谓提法并无本质区别,在概念的称谓上作过多的纠缠,并无实际意义。刑法谦抑的实质就是,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效益。这也就是说,从立法层面,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从司法层面,凡是能不定罪的就不要定罪;凡是能适用较轻的刑罚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凡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就不要适用监禁刑。而要深刻理解刑法谦抑的这些实质含义,就必须研究清楚刑法为什么要谦抑。于是,笔者用较大的篇幅对刑法谦抑的根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刑法谦抑作为以控制刑法规制范围和规制力度为主旨的一种理性精神或原则,自然涉及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对二者于刑法谦抑的关系,笔者认为,刑法谦抑首先取决于刑事立法,没有立法的谦抑,就很难有司法的谦抑,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谦抑的立法就必然会有谦抑的司法;相反,谦抑的立法完全可能因不谦抑的司法而无效,而严苛的立法也完全可以通过谦抑的司法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于此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刑法的谦抑,司法环节,尤为重要。基于第一章刑法谦抑根据的分析,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和个体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或者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行为时,不能简单地出于报复目的而惩罚犯罪的人,相反,必须充分保障犯罪人的权益。这样,司法就需要时时保持克制、理性和审慎。司法行为能否保持克制、理性和审慎,笔者认为,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理性的司法人员和理性的司法环境是至为关键的因素。第二章对此进行了论述。主要观点包括:司法人员必须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以及最为基本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能够正确把握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常识常理常情,能够理性地对待犯罪和刑罚;对轻则剥夺他人财产,重则剥夺他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法官,提高选任门槛,作出比其他法官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政治、经济、历史、法律和文化背景与发展进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司法环境的“理性”允许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也允许有量上的差异,这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体现,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意识形态下的司法环境,也无论是历史的传承还是现实的创新,作为一个现代有着法制理念的国家,司法环境都应该有着最为基本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司法应该有起码的权威”;设立“藐视司法罪”,对那些极端藐视司法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以向社会传递“司法可以被质疑,但不可以被藐视”的明确信号;用“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原则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对凡是经三级法院实体审理过的案件,均视为“司法救济途径已经穷尽”,法院不再接访。基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障碍。这些障碍,有的来源于司法系统内部,有的来源于司法系统之外;有的可以想办法克服,有的暂时则无法克服。第三章对这些障碍及障碍的排除作了详尽的论述。笔者认为,内部障碍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公检法制约机制关系障碍,二是审判机关内部规制障碍,三是法官现实思维障碍;外部障碍主要也是三方面,一是媒体监督的非理性倾向障碍,二是被害人方的非理性要求障碍,三是司法信任缺失障碍。对于这些障碍,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主要包括:政法委书记不能兼任公安机关“一把手”;将检察院定位为行政机关,由其代表“政府”提起公诉;将检察院内设的反贪污贿赂渎职侦查部门独立出来,设置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排除检察院自设的公诉成功率、判决无罪率、抗诉成功率等间接影响法院理性审判的非理性工作考核指标;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排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的非理性考核指标。对于法官思维障碍,因无论是机械思维、消极思维还是教条思维,均是因为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没有给予法官足够确定的安全感,以至于法官难以只睁眼看案件事实和法律而义无反顾地作出裁判,还要更多地考虑明哲保身。因此,要排除法官的思维障碍,关键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于外部障碍,因核心是司法信任缺失障碍,笔者认为,能否排除主要取决于司法能否做到三个“让人信得过”,即裁判结果让人信得过、裁判过程让人信得过、裁判者让人信得过。刑法谦抑的最终实现得靠刑事和解、非监禁刑、死刑限制、酌定减轻等“路径”实现。这些路径的设置是否合理,“行走”是否通畅,直接关系到刑罚谦抑最终实现的效果。于是第四章“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具体路径”在对这些“路径”的适用现状和适用困惑进行了实证分析后,对这些“路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这些完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和解案件范围至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赋予公安机关对和解案件的撤案权;将缓刑适用的条件明确具体地分为一般应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不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规范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死刑限制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过犹不及,最终危及刑法谦抑的实现;将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提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虽然笔者极力主张,通过刑事司法,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谦抑,但并不主张刑事司法一味的谦抑,也不主张没有限度的谦抑。第五章“刑法谦抑的司法限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考量。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应该有着明确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案件审理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法律效果而言,笔者认为,除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宽严相济”也是刑法谦抑的应有之义;就社会效果而言,无论如何谦抑,不能鼓励犯罪。
吕红菊,肖寒[4](2005)在《中原第一县崛起之路》文中认为12月1日,第五届中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工作结束,河南省巩义市位居全国经济百强县(市)58位,在同时开展的中国中部百强县(市)评选中,该市位居榜首。 据悉,巩义市综合经济实力已连续13年位居河南省县(市)首位、中西部地区?
林立强[5](2004)在《美国传教士卢公明与晚清福建社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卢公明(Justus Doolittle 1824-1880),美国汉学家、美部会传教士。他在华活动20余载,参与了美部会在福州的开创性工作。他创办了格致中学、文山女中,出版了第一部系统介绍中国人社会生活的着作《中国人的社会生活》(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及编撰了中英文字典《英华萃林韵府》(Vocabulary and Hand-Book of the Chinese Language),是一位具传奇色彩的美国来华传教士。对于这样一位重要的传教人物,由于各种原因,国内学术界尚未见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在充分搜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汉密尔顿大学图书馆中有关卢公明的英文原始资料以及国内相关论着零星见载的中文资料的基础上,对卢公明来华活动的历史全貌进行了整体的窥探,通过这一晚清传教士与中国社会各层面发生反应的个案,进而讨论了由传教所透射出的中西文化交流的深层内涵。文章认为:作为晚清时期来华传教士群体的一员,卢公明颇具代表性,从他身上反映了传教士们对传教事业的追求,然而其中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崎岖曲折,不仅有来自中国社会环境造就的外在压力,还面临他们所属差会及其自身因素等内部障碍,在这双重困境下,传教局面很难取得突破。卢公明这一个案还反映了传教士群体在宗教性及世俗性双层面上的“福音事业”最终流产,其本人最后被迫放弃了传教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西两种异质文化的激烈排斥、难以调和导致了这一结果。
孙彪[6](2003)在《广播专业频率市场化运作思考》文中认为 所谓专业频道市场化运作,就是努力把频道作为宏观经济机体中的一个细胞,将它的活动纳入到市场经济运作的轨道之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来设置节目、策划话动、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运作机制和考核机制。通过市场运作,来努力实现节目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使自己能够较好地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因为广播电视,尤其是广播专业频道,通过走向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不仅能使自己和其他产业一样,在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不断增强抗风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运
张冀[7](2002)在《执业责任险离医师还有多远?》文中指出医师头上悬一把剑 “其实生了病,在入院接受治疗时,每个患者都应具备风险意识。因为,即使在高科技手段层出不穷的今天,如果患者忽略风险,就可能成为病魔面前盲?
丁咚[8](2002)在《“9·20”民生之痛——申城3·5亿特大贷款诈骗案揭秘》文中认为 白天做梦,黑夜做鬼;不见刀光剑影,不用迷魂汤药,一个“变脸”小生,发出了魔语: “芝麻开门!” 于是乎,财门洞开21次,不尽横财滚滚来,连续5年,滚动上演了一幕幕“人鬼钱未了”。
贺建新[9](2002)在《为花钱买“刺”叫好》文中研究说明 贵刊"编读往来"开展的有奖评刊活动,实为花钱买"刺"。说实在的,对读者的挑刺文章,我不仅喜欢看,而且也喜欢挑。纵观每期"编读往来"刊登的一篇篇坦诚直言的"褒""剌"文章,我的感觉是:"褒"得实在,"剌"得准确,
贾征[10](1999)在《步入消费时代》文中研究表明
二、为花钱买“刺”叫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花钱买“刺”叫好(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税务和解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务和解制度概述 |
(一)税务和解的概念厘定、前提及其特征 |
1.税务和解的概念厘定 |
2.税务和解的适用前提 |
3.税务和解的个性特征 |
(二)税务和解的功能定位 |
1.“监督行政权”说的问题 |
2.提升行政效率的适用性 |
(三)税务和解的效力分析 |
1.实体法上的效力 |
2.程序法上的效力 |
(四)税务和解的正当性 |
1.前提:事实认知困境 |
2.支撑:理论基础 |
3.契机:现实启示 |
二、税务和解制度的规范分析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税务和解立法情况及实践现状 |
1.税收立法中的税务和解进程 |
2.税收实践中税务和解现状 |
(二)我国税务和解存在的问题 |
1.现行立法效力层级低 |
2.具体内容过于原则化 |
3.程序保障规则空泛化 |
三、比较视野下的税务和解制度 |
(一)域外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现实考察 |
1.税务和解的范围 |
2.税务和解的法律层级 |
3.税务和解的审理模式和机构 |
(二)税务和解制度发展共性 |
1.秉承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
2.创设多种争议解决方式 |
3.积极运用和解制度 |
4.设立独立和解机构 |
四、完善税务和解制度的设想 |
(一)实体内容完善 |
1.明确税务和解的适用范围 |
2.规范税务和解的效力 |
3.注重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衔接 |
(二)程序制度建构 |
1.税务和解程序的启动前提 |
2.税务和解程序的协商保障 |
3.税务和解程序的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谦抑的定义及内涵 |
一、刑法谦抑的定义 |
二、刑法谦抑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根据 |
一、刑法设立的最后保障性 |
二、犯罪原因的可宽宥性 |
三、刑罚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刑法谦抑与刑事立法及司法 |
一、刑法谦抑与刑事立法 |
二、刑法谦抑与刑事司法 |
第二章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基础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与理性的司法人员 |
一、我国司法队伍现状 |
二、刑法谦抑与法官的犯罪观 |
三、刑法谦抑与法官的刑罚观 |
四、刑法谦抑与法官的常识、常理、常情 |
五、理性司法群体的构建 |
第二节 刑法谦抑与理性的司法环境 |
一、理性司法环境的界定 |
二、理性司法环境的基本要求 |
三、理性司法环境的底线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障碍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内部障碍 |
一、公检法制约机制关系障碍 |
二、审判机关内部规制障碍 |
三、法官现实思维障碍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外部障碍 |
一、媒体监督的非理性倾向障碍 |
二、被害方的非理性要求障碍 |
三、司法信任缺失障碍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障碍的排除 |
一、机制障碍的排除 |
二、思维障碍的排除 |
三、公信力障碍的排除 |
第四章 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和解 |
一、刑事和解制度 |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
三、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 |
四、刑事和解的困惑 |
五、刑事和解的完善 |
第二节 非监禁刑 |
一、非监禁刑及价值 |
二、非监禁刑适用的现状 |
三、非监禁刑适用的困惑 |
四、非监禁刑适用的完善 |
第三节 死刑限制 |
一、谦抑语境下的死刑限制 |
二、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特别考量 |
三、死刑限制的司法困惑 |
四、死刑限制适用的误区 |
第四节 酌定减轻 |
一、酌定减轻制度及其理论依据 |
二、酌定减轻的适用现状及困惑 |
三、酌定减轻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刑法谦抑的司法限度 |
第一节 法律效果限度 |
一、刑法谦抑与法律底线 |
二、刑法谦抑与宽严相济 |
三、法律效果的绝对与相对 |
第二节 社会效果限度 |
一、谦抑的社会效果影响底线 |
二、谦抑的社会效果评判底线 |
三、谦抑社会效果的绝对与相对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美国传教士卢公明与晚清福建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
第一章 不只是传教士--卢公明生平概述 |
第一节 在美国成长:从孩提到传教士 |
第二节 初抵中国:福音事业十四载 |
第三节 休息也忙碌:首次回国 |
第四节 传奇曲折:再次来华 |
第五节 回归天国:在美国的最后时光 |
第二章 终极关切--卢公明与其传教事业 |
第一节 中国基督教化进程中的特殊障碍 |
第二节 对教会的诘难 |
第三节 售卖传教小册 |
第四节 开办教会学校 |
第五节 教会财务问题 |
第六节 本地帮工 |
第七节 健康状况与传教工作 |
第三章 耶儒冲突与调适--卢公明与中国传统文化 |
第一节 儒释道三教信徒之比较 |
第二节 《圣经》与儒家经典之比较 |
第三节 《圣经》与中国人社会生活之比较 |
第四节 晚清时期的中国科举考试制度 |
第四章 中国人皈依基督的障碍--卢公明笔下的晚清福州民间信仰 |
第一节 对福州民间信仰的记述 |
第二节 对福州民间信仰特征的认识 |
第三节 对福州民间信仰记述的史料价值 |
第五章 引人奉教的手段--卢公明对晚清中国陋俗的批判 |
第一节 劝戒鸦片 |
第二节 劝戒赌博 |
第三节 其他陋俗现象 |
第六章 无奈的选择--卢公明弃教从商与晚清社会商品经济 |
第一节 各种商业法规、惯例及习俗 |
第二节 银行业务、票据现金及借贷现象 |
第三节 晚清时期福州的茶叶贸易 |
第七章 硕果累累--卢公明着述评价 |
第一节 《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
第二节 《英华萃林韵府》 |
第三节 传教小册子 |
第四节 评论文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卢公明年谱 |
附录二: 英汉人名、地名及专有名词对照表 |
附录三: 图版 |
中文摘要 |
后记 |
(6)广播专业频率市场化运作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观念突破难。 |
2、介入市场难。 |
3、制度创新和规范难。 |
4、考核评估难。 |
1频道市场化运作,应从观念更新入手,树立全新的节目理念。 |
2、频道市场化运作,应努力实现“网络”先行。 |
3、频道市场化运作,要严格制度及管理。 |
4、频道市场化运作,应该紧紧围绕效率和效益。 |
四、为花钱买“刺”叫好(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税务和解制度之完善[D]. 陈思宇.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2]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3]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D]. 万选才. 武汉大学, 2012(06)
- [4]中原第一县崛起之路[N]. 吕红菊,肖寒. 中华建筑报, 2005
- [5]美国传教士卢公明与晚清福建社会[D]. 林立强. 福建师范大学, 2004(04)
- [6]广播专业频率市场化运作思考[J]. 孙彪.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03(07)
- [7]执业责任险离医师还有多远?[N]. 张冀. 中国医药报, 2002
- [8]“9·20”民生之痛——申城3·5亿特大贷款诈骗案揭秘[J]. 丁咚. 检察风云, 2002(07)
- [9]为花钱买“刺”叫好[J]. 贺建新. 农村工作通讯, 2002(01)
- [10]步入消费时代[J]. 贾征. 经贸世界, 1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