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俞婷[1](2021)在《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将不动产抵押权和证券技术完美结合,实现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满足了市场中的投融资需求。不仅如此,德国立法还以一套完备的证券化风险防控机制成功地保障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安全,可谓是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中的典范。反观我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该制度的实践晚于德国,相关制度的配备还不完善,有必要吸收借鉴他国优秀制度来实现自我发展。基于此,笔者从权利变动、证券发行以及风险防控方面对德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借此来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概述。本章包含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的分析,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的考察。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是关于德国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流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抵押银行和破产隔离制度。第三节介绍了德国的土地债务制度,分析了土地债务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和问题介绍。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规定。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程序不能适应证券化需求;其次是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我国缺乏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中心以及证券交易机构;最后是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不明、破产隔离不能真实出售以及金融监管体系不清晰。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对策。第一节指出需要明确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即附随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顺位升进原则。第二节是对权利变动的建议,指出设立公告制度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第三节是对证券发行的建议,指出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交易机构。第四节是对风险防控的建议,指出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以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贺琪[2](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邓岚[3](2016)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以其独有的优势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是资产证券化中最重要的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的目的是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受阻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通过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与制度条件进行剖析,并对美国、英国、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简要介绍,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经验,提出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政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概括的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与运作原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选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较有特色的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特征方面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借鉴意见。第三部分分析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并就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予以分析并从中获得经验启示,在此基础上从我国现阶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入手,简要分析现阶段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笔者主要就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解决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建议,二是就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规则方面提出建议。
王梦[4](2016)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房地产债权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将房地产权益予以证券化。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需求的快速增长,长期以来仅靠吸收储蓄存款的方式尚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与此同时,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较差,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为缓解短存长贷的矛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成为提高资本利用率,降低信贷风险的迫切需求。201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的出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得到法律政策之支撑,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不仅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亦有利于推进房地产进入金融轨道,避免金融体系的整体性风险。然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本身结构复杂,涉及交易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我国尚处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风险日益突显。只有在深入分析其风险的基础上才能提出防范风险控制之对策,从而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防范其风险问题之建议,以期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有所裨益。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章详细阐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了解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内涵、法律关系及运作流程之基础,为后文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分析为切入点,厘清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第三章对域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模式进行客观评价,归纳总结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从法律体系、监管机制、制度环境三个方面提出防范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之建议,减少因其产生的风险问题。
张灏[5](2015)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法律构建》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得投资领域关注的注资方式,它的快速崛起和进步引发了全球各界的密切重视,也刺激了我国关于此方面的资产管理技术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选择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核心本质和优势所在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以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得到更好更快的推进。首先,笔者主要论述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降低方式的基础原理讨论。第一,使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各种定义,演绎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准确定义;第二,准确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表现方式以及相关联系、法律特征以及现实作用;第三,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风险降低方式,不仅探究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原因,而且深刻讨论了风险降低的作用以及相关的实行流程。其次,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风险降低方式的本质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方面从SPV的法律特征及设立形式、对SPV作为风险隔离载体的法律建议两个层面,阐述了风险隔离机制中SPV破产隔离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从资产转移方式的选择、真实销售的法律定性标准两个层面,阐述了风险隔离机制中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其次,从证券化运作模式和风险隔离机制两个方面,探究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构建立法例和理论,并通过比较分析,为第五部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环境差异的考量因素。再者,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进行了总结,着重研究了其发展模式,并结合其在风险隔离机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最后,围绕我国相关证券化试点办法、配套法律法规两个层面,着重对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构建提出建设性建议,增加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
唐清[6](2015)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其中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这要求我国必须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向。而金融改革创新则是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资产证券化可以说是20世纪世界金融领域最富有意义的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在提高资本的流动性,解决贷款机构的融资压力,为资金富余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金融投资产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一类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滥觞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最初也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发展最为成熟、最为完备的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20世纪90年代,鉴于我国住房商品化的加快及其广阔的市场前景,为了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拓展房地产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向前发展,我国也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但是,纵观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和发达国家成熟的实践经验相比,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主要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分类;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特征及我国引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主体,重点论述了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第二部分系统阐释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及其发展概况。首先概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的历史背景、形成过程及在美国的运作方式;其次,分别介绍了日本及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概况。第三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法律问题分析。首先论述了资产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基础资产的转让方式及其各自的利弊分析、我国所采用的方式;资产转让中的“真实出售”、判断标准及应注意的问题;债券转让的效力问题分析,我国关于债权转让效力的法律规定。其次分析了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造。主要包括特殊目的机构的性质和主要形式。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果有限;发起人范围过窄,不利于我国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投资主体单一,不利于分散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存在问题;我国有关特殊目的机构规定存在的问题;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制存在的问题;信息披露存在缺陷;配套制度不完善。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一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完善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债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完善有关特殊目的机构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徐石江[7](2014)在《后危机时代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目次一、房贷资产证券化的历史变迁二、房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三、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四、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可行性五、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思考早在20世纪50年代,阿罗和得布鲁(Arrow and Debreu)就以严密的数理统计研究方法,证明了经济主体可利用各种有价证券来防范金融风险,并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理论依据。随后,证券化成为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创新,进而形成了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等两大类证券化
童芳芳[8](2014)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对商业银行缓解资产流动性不足的压力,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规定还不完善,给投资者带来了一系列的投资风险。特别是2012年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重启,规模的扩大势必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新问题。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其加以完善,以满足推广阶段的新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规定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写作方法上,本文采用归纳法阐释了相关概念,采用演绎法分析了其法理基础,采用比较法研究了国内外先进经验,采用例证法论证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实践基础,采用假设法论证了优先权的不可或缺性。本文的创新性成果在于:首先,针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提出应建立一套系统的综合性专项法律。其次,通过淡化委托人权利和调整受托人义务等措施来增强我国特殊目的信托的破产隔离效果,同时建议以特别法的形式建立特殊目的公司制度,以弥补其在《公司法》和《证券法》适用上的法律障碍。最后,从禁止转让约定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生效原则、优先权适用原则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资产转让制度的新见解。
唐赟[9](2014)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研究》文中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成熟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且在西方国家和亚洲地区有着广泛的发展,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尚处在试验探索阶段。基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巨大的市场潜力,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特征和运行流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界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商业银行等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将其所享有的缺乏流动性的同类的或同性质的,以未来的预期收益为保障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以一定的标准,形成一个资产池并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并实现融资的一个过程;它具有合同性突出、法律关系复杂、风险连锁性强等特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证券的发行和出售、售后管理与服务等基本流程。第二部分涉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过程和立法探索。1992年我国开始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和立法尝试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缺乏系统性调整规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体系混;商业银行缺乏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格;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不明确;基础资产转让存在障碍;会计规则和税收法律制度等配套制度缺乏。第三部分主要阐明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对其立法,可有效地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有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更有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从可行性角度来看,现阶段也具备了国外成功模式、国内实践经验可资参考、国内资本市场日趋壮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等必备条件。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体例模式、立法内容等方面的阐释,可以看出,美国尽管没有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专门立法,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分别规定在其联邦和各个州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多部法律中。它以海洋法系特有的判例法,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保持了其资产证券化法制体系的完整并有效运作。美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所以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均围绕保护投资者收益和降低投资者风险来展开,并在物权、合同、破产、证券、信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五部分通过上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立法的研究,在借鉴美国同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笔者从采取专门立法的体例模式、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的监管体制、实行发行资质审核制度、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价格确定制度、赋予特殊目的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交易制度等几个维度,提出了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一些建议。
汪菁[10](2014)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中一种,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信用风险低、利率稳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等特点,加之住房抵押贷款在各国商业银行所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对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分散银行贷款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市场资金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转让给专业的证券化机构,由该证券机构将抵押贷款以证券的方式在市场上发行的行为,以此发行的债券就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我国在2005年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进行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煤电油运贷款证券化试点,同年央行和银监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正式被作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一部分提上日程。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备,在试点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所面临的特殊法律环境的剖析,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问题所在,通过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经验的介绍,试图找到能促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有益经验。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论总共分为三章。论文第一章首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介绍,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它的经济功能和现实意义,阐明了在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实际中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介绍,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包括商业银行、特殊目的机构、证券承销机构以及其他的辅助主体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会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该部分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简要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论文第二章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状况,通过建设银行和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呈现出自身的特点。文章该部分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问题所在。论文第三章提出了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本章首先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做了简单介绍,美国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完备的法律配套制度和宽松的法律环境,其成功的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然后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我国完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明确特殊目的机构和“真实出售”的概念,设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扫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 |
一、直接证券化 |
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依据的原则 |
一、抽象原则 |
二、物权公示原则 |
三、顺位固定原则 |
第二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流通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 |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二节 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抵押银行 |
二、破产隔离制度 |
第三节 土地债务制度设计 |
一、案情简介 |
二、土地债务的设立 |
三、案例评析与总结 |
第三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 |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 |
二、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 |
三、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 |
第四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明确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 |
一、附随性原则 |
二、公示公信原则 |
三、顺位升进原则 |
第二节 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权利变动保障制度 |
一、设立公告制度 |
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 |
第三节 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证券发行专门机构 |
一、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 |
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证券交易机构 |
第四节 构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风险防控系统机制 |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 |
二、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 |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理论问题研究概述 |
(一) 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涵义 |
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征 |
二、境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研究 |
(一) 美国 |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上的创新 |
2. 政府大力支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3. 建立住房贷款证券保险制度 |
(二) 英国 |
1. 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
2. 通过立法将银行与特殊目的机构区分开 |
3. 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三) 日本 |
1. 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2. 确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与经营范围 |
(四) 小结 |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分析与法律问题 |
(一)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 |
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风险 |
2. 美国次贷危机的演变及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 |
(二)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
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 建立健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规范的思考 |
1. 确立统一型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 |
2. 法律规范针对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规范 |
3. 规范评级信用和信用增级制度 |
(二) 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思考 |
1. 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 |
2. 选择政府分离的监管模式 |
3. 完善符合现实需要的监管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
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界定 |
1.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
1.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运作 |
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
1.2.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体 |
1.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客体 |
1.2.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容 |
1.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特征 |
1.3.1 运行过程具有契约性 |
1.3.2 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 |
1.3.3 风险发生具有连锁性 |
第二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
2.1 因法律体系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
2.1.1 参与主体欠缺法律资格 |
2.1.2 与传统债权转让制度存在冲突 |
2.1.3 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尚不明确 |
2.1.4 “真实出售”法律标准尚未统一 |
2.2. 因监管机制不健全而引起的风险 |
2.2.1 风险监管意识不足 |
2.2.2 风险内控机制缺乏 |
2.2.3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2.3 因制度环境不成熟而引起的风险 |
2.3.1 缺乏全面的贷款审核制度 |
2.3.2 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 |
2.3.3 缺乏规范的个人信用制度 |
第三章 域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模式的启示 |
3.1 域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模式 |
3.1.1 美国——法律制度相对健全 |
3.1.2 日本——单项立法规制突显 |
3.1.3 香港——设置风险预防机构 |
3.2 域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2.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3.2.2 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
3.2.3 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督 |
第四章 防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的建议 |
4.1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
4.1.1 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法规 |
4.1.2 完善债权转让制度的配套性规范 |
4.2 强化有效的监管机制 |
4.2.1 树立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
4.2.2 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
4.2.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4.3 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
4.3.1. 建立全面审查制度 |
4.3.2 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
4.3.3 完善个人信用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法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 |
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表现方式及其内在联系 |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特点 |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风险隔离机制概览 |
一、风险隔离机制的概念 |
二、风险隔离的目的及其关键步骤 |
第二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探讨 |
第一节 风险隔离机制中SPV破产隔离的法律问题 |
一、SPV的法律特征及设立形式 |
二、对SPV作为风险隔离载体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风险隔离机制中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 |
一、资产转移方式的选择 |
二、真实销售的法律定性标准 |
第三章 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 |
一、证券化运作模式 |
二、风险隔离机制 |
第二节 英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 |
一、证券化运作模式 |
二、风险隔离机制 |
第三节 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 |
一、证券化运作模式 |
二、风险隔离机制 |
第四节 美国、英国、日本风险隔离机制法律构建之比较 |
一、从宏观上来说,对于相关法制建设的认识态度存在差异。 |
二、从微观上来说,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构建的侧重点不同。 |
第四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及风险隔离机制的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 |
第二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存在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对相关证券化试点办法的完善 |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 |
二、有关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对相关证券化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
一、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冲突和协调 |
二、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冲突和协调 |
三、与《信托法》相关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
四、与《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 |
(三)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二)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 |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 |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果有限 |
(二)发起人范围过窄,不利于我国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
(三)投资主体单一,不利于分散风险 |
(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存在问题 |
(五)特殊目的机构存在的问题 |
(六)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制存在问题 |
(七)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
(八)个人征信体制不完善 |
五、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议 |
(一)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 |
(二)扩大投资主体范围 |
(三)完善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债权转让方面的规定 |
(四)关于完善特殊目的机构的规定 |
(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六)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后危机时代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房贷资产证券化的历史变迁 |
(一) 房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 |
(二) 房贷资产证券化域外立法进程:以日本和韩国为例 |
(三) 房贷资产证券化基本界定 |
二、房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 特殊目的机构建构的法律障碍 |
(二) 基础资产的“真实转移” |
(三) 房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问题 |
(四) 房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公开规制 |
(五) 房贷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 |
三、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
四、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可行性 |
(一) 法律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
(二) 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操作平台日趋成熟 |
(三) 银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明显增强 |
(四)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
(五)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比较稳定的社会需求 |
五、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思考 |
(一) 推动担保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 |
(二) 发展新型的特殊目的机构模式 |
(三) 完善与改进相关债权法律制度 |
(四) 完善信息公开规制法律制度 |
(8)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目的及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理论 |
1.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 |
1.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
1.1.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法理基础 |
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
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投资者承担的主要风险 |
2.1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风险类型 |
2.1.1 基础资产质量瑕疵风险 |
2.1.2 借款人违约风险 |
2.1.3 真实出售风险 |
2.2 美国次贷危机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
3.1 特殊目的机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构建 |
3.1.1 特殊目的机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原理 |
3.1.2 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 |
3.1.3 特殊目的机构对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内控机制 |
3.2 资产转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构建 |
3.2.1 资产转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方式 |
3.2.2 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 |
3.2.3 资产转让中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 |
3.3 投资者私权力救济机制的具体构建 |
3.3.1 投资者享有权利的范围 |
3.3.2 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相关救济机制 |
4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 |
4.1 特殊目的机构风险隔离防范机制 |
4.1.1 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的预防 |
4.1.2 实质合并的防止 |
4.2 资产转让中的相关规定 |
4.2.1 真实出售标准的认定 |
4.2.2 欺诈性转让行为的规定 |
4.3 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 |
5 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现状评价及建议 |
5.1 立法规定及评价 |
5.1.1 我国现有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规定及评价 |
5.1.2 我国有关资产转让的立法规定及评价 |
5.1.3 我国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与有关救济机制的规定及评价 |
5.2 完善建议 |
5.2.1 制定综合性专项法律法规 |
5.2.2 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3 完善资产转让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4 建立投资者权利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界定 |
(一)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念 |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征 |
(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流程 |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过程和立法探索 |
(一)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过程 |
(二)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制化探索 |
(三)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 |
(二)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可行性 |
四、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体例模式 |
(二)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基本内容 |
(三)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五、建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建议 |
(一) 采取专门立法的体例模式 |
(二) 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的监管体制 |
(三) 实行发行资质审核制度 |
(四)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价格确定制度 |
(五) 赋予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
(六)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交易制度 |
六、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 |
二、我国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义 |
第二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际操作流程 |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
一、分散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 |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活跃金融市场 |
第二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
一、“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开行“煤电油运贷款证券”的发行 |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完成后问题的显现 |
第二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的特点 |
一、由信托公司来实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
二、政府不能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担保人 |
三、不允许自然人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 |
第三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商业银行转让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问题 |
二、缺乏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标准 |
三、发起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
四、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依据问题 |
五、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缺失 |
第三章 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
第一节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二、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
一、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
二、扫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阻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俞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邓岚. 云南大学, 2016(02)
- [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D]. 王梦. 天津工业大学, 2016(02)
- [5]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法律构建[D]. 张灏.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6]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唐清.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7]后危机时代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J]. 徐石江. 经济法论坛, 2014(01)
- [8]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视角[D]. 童芳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08)
- [9]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研究[D]. 唐赟. 西南大学, 2014(10)
- [10]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汪菁. 中国政法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