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庆联谊的“联谊”内幕(论文文献综述)
洪艳蓉[1](2016)在《证券执法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来自美国的经验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内容摘要: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证券执法取代市场准入管理成为监管者的工作重心。正确认识执法的制度价值并寻求有效的执法策略,是监管者纾解膨胀的执法需求与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紧张关系的必由之路。证券执法除了具有惩戒违法者、威慑潜在违法者的功能外,还应被赋予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价值。在美国,作为有效执法的保障,证券交易委员会享有独立的执法地位、充分的执法权力并占有相对充足的执法资源。以此为基础,证券交易委员会选择适当的执法策略,妥善处理执法者与市场参与者的关系,建立并维护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繁荣。我国的执法机制与美国有共通之处,应借鉴后者积累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证券执法的有效性。
李激汉[2](2015)在《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建立类似制度,目前解决证券多数人纠纷的诉讼形式是证券共同诉讼和即将展开实施的证券公益诉讼。从经济上看,当证券私人诉讼标的同类而人数众多的情况出现时,受损投资者的权利碎片化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信息、诉讼风险管理能力、资源等方面不对称推高了交易成本,导致了诉讼市场的“失灵”。一方面,权利的碎片化使受损投资者之间产生“集体行动问题”,使得个人的内在需求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现出来;而另一方面,律师之间为了争夺客户,也会对小额请求权的投资者予以“选择性遗忘”。为了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法院司法监管就可能变得十分必要。立法支持司法监管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重建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或者推动权利的重新配置。根据立法的要求,法院也不得不突破“中立”的传统观念,为诉讼“集团或者群体”提供额外的公共产品服务——司法监管。因此,本文提出的中心问题是:证券集团诉讼为什么需要司法监管,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监管。其衍生的问题还包括:司法监管与当事人自治是什么样的一种紧张关系?司法监管的程度如何控制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目前我国证券多数人诉讼立法政策的选择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首先运用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形式作为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替代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即在一方或者多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如果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市场就会出现“失灵”,这时,证券集团诉讼作为制度的替代物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其次,笔者找到了司法监管问题的起点,即证券集团诉讼中多数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为“集体行动”问题面临如何形成“集团”的困境,而司法拟制“集团”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以此为起点,笔者继续研究两种典型集团诉讼中暴露出来的司法监管问题。如集团治理的法院参与、集团赔偿金和费用的分配的司法控制、集团与被告和解的司法监管等。再次,在比较分析中,笔者采纳了英国2000年《民事诉讼规则》修改的成果,将英国证券群体诉讼作为“加入制”证券集团诉讼的典型形态纳入,使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研究始终有两个典型可以相互对照。基于上述研究思路,文章主要包括分成两大内容;理论分析和制度解剖。理论分析包括引言和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七章。序言提出问题;第一章研究证券集团诉讼概念的界定是否应该包含司法监管这一要件;第二章则对为什么证券集团诉讼中需要嵌入司法监管制度而作出经济上的解释;第七章对证券集团诉讼如何设计司法监管制度做出理论上的反思。制度解剖试图解释英美两国如何从技术上构建司法监管制度。包括四章:第三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确认的标准和方式;第四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治理法院参与的正当性和方式;第五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和解司法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第六章分析分析法院对赔偿金确定和分配控制的方式和方法。研究结果表明,赋予法院额外监管权力是证券集团诉讼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证券集团诉讼向正确方向运行的必要条件。有效的司法监管会使证券集团诉讼更有价值。首先,适当的司法监管能够减少当事人交易成本,更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详言之,司法监管不仅能够破解多数人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也能够解决集团诉讼确认后的“代理问题”。这些作用综合起来,即能够从整体上节约投资者进行诉讼救济的交易成本。其次,在考虑《证券法》上实施什么样的证券多数人诉讼制度时,还需要考虑证券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规律。投资者诉前的多样化投资风险转移和诉讼后的股东财产转移等特殊现象,决定了运用司法监管手段来平衡私人和公共目标的合理性。因为赔偿容易产生“过度赔偿”,而证券违法行为又产生很大的“外部性”,基于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需要证券集团诉讼立法承载一定的公共政策。而这种公共政策只能通过司法监管即司法权的运用来调节。总之,任何国家或者学者没有必要对证券集团诉讼这种制度予以全盘肯定或者否定。这一制度是否给投资者带来福利,是否为社会带来“净收益”,主要决定于如何进行节约社会成本的具体制度设计。从科学的角度考虑,司法监管技术和措施必不可少。我们在设计自身证券多数人诉讼制度时,不应局限于哪一发达国家固有的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即使是目前世界上两种典型的证券集团诉讼形态,其内部制度也均具有改进的余地。其中关键就是要明白司法监管的作用,并对自身已经实施的司法监管之合适程度不断地进行反思。因此,证券集团诉讼这一制度的发展永远没有终点,如何结合本国证券监管和其他诉讼或者非诉制度的具体情况以及证券市场出现的新型违法问题,适时调整司法监管的力度,是驾驭这匹“烈马”面临的真正问题。借鉴普通法系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经验,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应当引入适当司法监管措施,以发挥其在解决证券多数人纠纷中的应有作用。
金国田[3](2014)在《大庆联谊公司重组及退市过程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为增强竞争力,就必须对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和企业结构进行调整,资产重组就成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国证监会出台ST,*ST制度以来,越来越多的ST,*ST公司加入了资产重组的行列,并试图通过整合自身资源改善公司业绩,但资产重组是否能够改善ST,*ST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能促进ST,*ST公司股东财富效应的增加,不同的资产重组方式对改善公司绩效的效果有何差异,目前人们对此并未达成共识。本文研究了并购重组的概念和理论,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退市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来分析问题。分析大庆联谊案例发展基本情况、重组原因,调研了其退市的过程及原因。最后,为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针对大庆联谊并购重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大力加强并购重组制度建设,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力度,加大并购重组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提高并购重组的质量,修改完善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大力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等对策。
杨严炎[4](2011)在《群体案件的诉讼形式及其价值取向——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文中提出大庆联谊案是我国一个有代表性且有重大影响的证券群体诉讼案件,对其诉讼形式、价值取向及其审理效果,理论与实务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诉讼形式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在我国群体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分拆案件、拖延诉讼等做法,影响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助长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制假造假之风的蔓延。那么,我们究竟应当赞同哪一种观点呢?文章在对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以及我国其他群体案件诉讼形式和审理效果方面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罗斌[5](2010)在《证券集团诉讼研究 ——从诉讼运行机制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司法解释对集团诉讼的禁止,使中小投资者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对证券集团诉讼,我国法学界极少有具体规则的研究。本论文通过对国外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目前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分析,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具体建构提供框架性建议。本文除导论外,共七章,基本内容如下:在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提供立法参考的研究目的,并认为该研究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研究现状部分,对美国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强调了其实证以及重视具体问题的特点;国内相关研究同质化倾向严重,主要是介绍和呼吁引进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讨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具体建构的很少。就研究范围而言,本论文主要探讨程序规则,并主要针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中国的证券集团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其中,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的构建,是本论文的研究重心。而从基于功能分类的机制(正当程序机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及赔偿分配机制)着手进行研究,是本论文的研究角度。至于研究创新,指出有三点:从具体程序规则上逐一论证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建构,在我国属弥补空白;重新评价了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对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的研究,在我国也属弥补空白。第一章研究证券集团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分析、论述其概念、特征、价值与功能、历史沿革、运行机制概述及运行机制建构的理论依据。在该章中,笔者在对证券集团诉讼概念进行界定后,从程序上和法律适用上探讨其不同于其他类型集团诉讼的特征;其后,分析了证券集团诉讼的价值与功能;接下来,笔者对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概述。在第四节,对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其内涵进行概述,为以后各章的研究确定基础与支点。在第五节,则分析了证券集团诉讼独特的理论依据:现代型(公共)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正理论和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第二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正当程序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退出制在证券集团诉讼中的适用、代表人的条件及产生程序、集团律师的条件和产生程序,以及通知制度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分别是:各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的(二次)退出权与程序参加权;各国对代表人的要求主要是公正、充分代表集团成员利益,其多由法官任命;而集团律师,除其任命权多属于法官外,其条件一是积极条件,即应能够公正、适当地代理诉讼,二是消极条件,即不持有与诉讼相关的证券;关于通知制度的主体、费用与内容,各国各不相同。在比较研究的结论中,指出我国应完善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但不能使其成为制约机制。第三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激励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律师风险酬金制度、对诉讼代表人的激励或补偿、诉讼费用制度中的激励及对原告证明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等内容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关于律师风险酬金,美国、韩国以律师为主要受益者,澳大利亚以诉讼基金为主要受益者,加拿大则主要提高律师的小时收费。关于对代表人的激励,美国曾经普遍适用过,现在被法律禁止,但仍未绝迹;其他国家对此制度也多有赞成者。关于诉讼费用制度中的激励,美国费用自担机制最有利于证券集团诉讼,加拿大出现向“美国规则”靠拢迹象,澳大利亚则有费用按件收取的优点。关于二级市场案件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美国的特点是采用信赖推定;澳大利亚和韩国有过错推定;加拿大免于证明信赖、交易因果关系,并适用过错推定。第四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案件范围及集团确认程序的制约,对代表人或集团律师的制裁的制约,诉讼费用及诉讼担保的制约,较高证明标准的制约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就案件范围及集团确认程序而言,美国的集团确认有从严趋势,加拿大的确认程序与美国类似,韩国除存在确认程序外,在诉因、当事人资格、集团律师资格方面都有制约,而澳大利亚最为宽松。基于对滥诉的惩罚,各国均有对代表人或集团律师的制裁,韩国还有刑事制裁,但均极少适用。关于诉讼费用的制约,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很少适用规定的费用担保金制度,但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关于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与判例法不同,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要求原告承担所有证明责任;澳大利亚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和交易因果关系;加拿大对原告有“真实信赖”和“胜诉的合理可能性”的证明要求;韩国则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和因果关系。第五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赔偿分配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证券集团诉讼的赔偿标准与计(估)算方法、和解程序、索赔程序、分配程序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关于赔偿标准,各国虽然有直接损失标准和实际损失标准之别,但在集团诉讼中主要是估算。在证券集团诉讼的和解程序中,法官对和解协议有审查批准权,集团成员在听证程序中有异议权。关于索赔程序,各国大都包括索赔通知、权利申请与确认三个阶段,该程序中的主要问题是索赔率低。关于分配程序,各国也大同小异,主要环节是分配方式、分配管理费用及剩余赔偿金的处理。第六章研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形式的实践变化及运行机制,第一节先从司法解释分析在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诉讼的认可,再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集团诉讼形式在我国证券民事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其余各节研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正当程序机制主要包括集团成员的加入权、实体性问题参与权;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条件及产生程序,未进行规定;通知方式为公告,通知主体为法院。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激励机制主要由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证据制度构成,前者主要有关诉讼费用免收和减收的规定,后者主要有符合规定下的因果关系的直接认定和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关于制约机制,我国有案件范围和前置程序的制约;在诉讼费用制度中禁止风险酬金和适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费用制度;有较高的起诉证据材料和适格当事人要求的制约;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范围的制约。第七章研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及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我国未来证券集团诉讼的指导思想是保护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建立激励型的运行机制。关于正当程序机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应该允许加入制与退出制并存,应该规定集团成员的二次退出权、程序参加权与上诉权;应该规定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相关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及其产生、更换程序;通知方式区分小额投资者和大额投资者而定。关于激励机制:应该许可律师风险酬金;对代表人进行奖励;实行费用自担;原告集团无需对信赖、被告的过错及损失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关于制约机制:应该取消前述制约机制,只设立以先决条件为主要内容的确认程序。关于赔偿分配机制:一、二级市场分别以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标准为据,在估算中确立“合理精确度”原则;包括索赔通知、权利申请和确认的索赔程序,提前到和解程序之前;和解程序中,应明确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建立听证程序;关于赔偿金分配程序:可参考美国相关经验,但我国应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刘振[6](2008)在《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数额的认定》文中认为 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9条关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
常健[7](2006)在《试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裁判标准——以大庆联谊案的审理进程为中心》文中提出大庆联谊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首例经历了从立案到执行全部诉讼过程的案件。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裁判标准方面存在的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力度不足等漏洞。以大庆联谊案从受到证监会处罚开始的诉讼进程为个案,以实证的方法对若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裁判标准的不足作初步探讨,显然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武丽[8](2006)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与信息管制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基石,上市公司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阻止证券欺诈行为出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从市场与政府的角度,讨论经济主体自发的自愿披露行为和信息管制下的强制披露行为,探求现代资本市场信息管制的变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范会计信息,加强政府对市场控制力,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论述了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自愿披露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自愿披露行为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披露方式;但管理者的信息披露数量是受成本收益原则限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点才是管理者最优的自愿披露均衡点。然后,本文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自愿披露行为会出现动因不足及异化。管理者的决策受到习惯或社会范式的影响,存在现状偏好的动机,弱化了自愿披露的动机,而且非知情投资者的存在和信息欺诈也使得信号传递机制失灵。在这种情况下,自愿披露行为发生了异化。正是由于这种异化导致市场机制失灵,自愿披露开始向信息管制转变。其次,文章阐述了强制披露的信息管制可以从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市场两个方面来约束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审计则成为强制披露的有效性补充机制;但是政府和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有寻租的动机,二者与管理者的联合舞弊行为成为新的欺诈形式,信息欺诈并没有因强制披露管制而消失,相反,强制披露管制出现失灵。最后,本文提出需要从法治的角度来治理欺诈,并结合大庆联谊的案例对反欺诈法律管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反欺诈法律管制立足于法治的视角,将政府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纳于法治的框架下。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其寻租动机减弱,与管理者的合谋行为就可以得到校正;而且潜在的严厉的法律处罚可以降低企业主体的欺诈动机,不仅如此,更可以有效的惩戒审计师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反欺诈法律管制作为一种新的信息管制方式,可以从根本上阻止欺诈行为。
吴飞[9](2005)在《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谈起》文中研究指明 一、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一)案件回顾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进行调查后认定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和虚报利润等违法事实,对该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03年3月,几经周折后,上海律师代理的381名投资者和北
吴飞[10](2005)在《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谈起》文中提出 一、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一)案件回顾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进行调查后认定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和虚报利润等违法事实,对该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03年3月,几经周折后,上海律师代理的381名投资者和北
二、大庆联谊的“联谊”内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庆联谊的“联谊”内幕(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执法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来自美国的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券执法的重要地位及其与执法资源的紧张关系 |
二、理性认识证券执法的三重制度价值 |
(一) 惩戒违法者 |
(二) 威慑潜在违法者 |
(三) 补偿投资者 |
三、实现证券执法制度价值的保障条件 |
(一) 独立的执法地位 |
(二) 充分的执法权力 |
(三) 相对充足的执法资源 |
四、实现证券执法制度价值的策略选择 |
(一) 如何选择优先处理的案件, 提高执法效率 |
(二) 如何提高证券执法的威慑力, 增强执法效果 |
(三) 如何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执法决定 |
(四) 如何使投资者获得更多补偿, 增强投资信心 |
(五) 如何协调证券执法与其他执法的关系, 提高执法效果 |
五、简要总结与中国语境下的证券执法借鉴 |
(一) 美国经验的总结与启示 |
(二) 我国证券执法的反思与改进 |
1. 我国证券执法现状的检讨 |
2. 改进我国证券执法有效性的若干建议 |
(2)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司法监管与证券集团诉讼的界定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为何难以界定 |
一、证券损失赔偿责任面临的特殊问题 |
二、证券集团诉讼所指范围常常纠缠不清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界定中被忽略的要素: 司法监管 |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两种典型形态 |
二、证券集团诉讼界定的重要要素: 司法监管 |
三、证券集团诉讼的定义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关系 |
一、我国立法是否区分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 |
二、美国对证券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分 |
第二章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的经济解释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产生的经济逻辑 |
一、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面临“失灵”现象 |
二、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均“失灵”的原因 |
三、证券集团诉讼如何克服诉讼“失灵”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实施司法监管的理由 |
一、司法监管在保障诉讼启动中的作用 |
二、司法监管破除证券集团诉讼中“集体行动”问题 |
三、司法监管降低证券集团诉讼中的“代理成本”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的司法监管方式 |
一、通过预先拟制“集团”的方式管理诉讼 |
二、通过指定集团代表人和律师的方式监督诉讼 |
第三章 证券集团诉讼的司法确认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确认方式的选择 |
一、选择当事人拟制“集团”方式? |
二、选择司法拟制“集团”方式? |
三、拟制“集团”方式的理性选择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确认的标准 |
一、英美两种证券集团诉讼形态确认标准的简单比较 |
二、对英美两种证券集团诉讼共同确认标准的分析 |
三、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特别标准“优先性”的分析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一、“加入制”证券集团诉讼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二、“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三、德国和日本相应的当事人组织方式 |
第四章 证券集团诉讼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第一节 法院参与证券集团诉讼治理的正当性 |
一、法院参与治理的理由 |
二、法院参与治理的正当性 |
三、法院参与治理的现实挑战 |
第二节 代表人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一、代表人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二、法院通过审查“充分代表性”来控制利益冲突 |
三、法院通过对代表人“典型性”要求的审查来防止利益冲突 |
四、证券集团诉讼中首席代表人产生的程序 |
第三节 集团律师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一、集团律师与集团成员的利益冲突 |
二、法院参与律师“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途径 |
三、法院审查律师“充分代表性”的标准 |
第五章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的司法监管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的动力学分析 |
一、原被告双方追求和解的动力 |
二、证券中间商被告为什么不阻止和解 |
三、集团诉讼确认程序对和解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中律师道德风险的司法控制 |
一、和解中集团律师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 |
二、法院控制集团律师道德风险的基本方法 |
三、法院控制律师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法院批准和解的具体程序 |
一、法院批准和解的目的与范围 |
二、和解批准的庭审程序 |
三、和解批准的通知程序 |
第六章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确定和分配的司法控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赔偿金的确定 |
一、赔偿金确定的标准和方法 |
二、法院确定集团赔偿金时面临的特殊问题 |
三、是否应引入被告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制度 |
第二节 法院对证券集团诉讼中律师费用分配的裁定 |
一、法院裁定律师费的不同规则 |
二、法院裁定律师费用的目的 |
三、法院裁定律师费用的标准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法院对赔偿金分配的监管 |
一、法院对一般分配程序的监管 |
二、法院对和解赔偿金分配的监管 |
第七章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的反思与借鉴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如何才算“适度” |
一、司法监管对英国证券集团诉讼活力的影响 |
二、司法监管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活力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是否有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 |
一、司法监管是证券集团诉讼两大目标实现的基础 |
二、证券集团诉讼目标实现可能遭遇的阻碍 |
三、司法监管是平衡证券集团诉讼目标的关键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如何满足正当程序要求 |
一、司法监管与代表人适格 |
二、司法监管与集团成员的“退出权” |
三、司法监管与既判力问题 |
第四节 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是否应当引入适当司法监管 |
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改革方向 |
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司法监管问题 |
四、《证券法》上建立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机制可行吗?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大庆联谊公司重组及退市过程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调查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调查背景 |
1.1.2 调查目的 |
1.1.3 调查意义 |
1.2 调研方案 |
1.2.1 调研对象和范围 |
1.2.2 调研方式和方法 |
1.2.3 调研内容 |
第2章 大庆联谊公司情况简介 |
2.1 大庆联谊公司成立过程 |
2.1.1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基本情况 |
2.1.2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 |
2.1.3 大庆联谊集团的成立 |
2.2 大庆联谊上市后的兴衰过程 |
2.2.1 大庆联谊上市初期的发展情况 |
2.2.2 大庆联谊上市中期的发展情况 |
2.2.3 大庆联谊上市后期的发展情况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大庆联谊公司重组原因及过程分析 |
3.1 公司重组的含义 |
3.2 公司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 |
3.3 大庆联谊重组的原因 |
3.3.1 公司经营亏损严重 |
3.3.2 缺乏长远发展规划 |
3.3.3 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 |
3.3.4 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较多 |
3.3.5 证券市场监管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
3.4 大庆联谊重组的详细过程 |
3.4.1 联谊公司与蓝星石化重组过程 |
3.4.2 联谊公司与淞江集团的重组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大庆联谊公司退市的原因及过程分析 |
4.1 退市的含义 |
4.2 公司退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
4.3 大庆联谊石化退市原因 |
4.3.1 财务造假欺诈上市 |
4.3.2 投资战略实施效果较差 |
4.3.3 证券监管机制失灵 |
4.3.4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 |
4.4 大庆联谊公司退市的过程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大庆联谊公司重组与退市调查过程总结 |
5.1 大庆联谊公司重组与退市的教训 |
5.1.1 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及退市制度建设 |
5.1.2 制定科学化公司长远发展方案 |
5.1.3 提高并购重组及退市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
5.1.4 完善中介机构服务和监督力度 |
5.1.5 加强市场化的公司重组及退市 |
5.2 完善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
5.2.1 提升和强化公司的创新能力 |
5.2.2 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5.2.3 切实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
5.2.4 做强做大公司主营业务 |
5.2.5 加强公司文化和品牌建设 |
5.2.6 逐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详细摘要 |
(4)群体案件的诉讼形式及其价值取向——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大庆联谊案背景及其诉讼过程 |
三、大庆联谊案的迥异评价 |
(一)大庆联谊案的正面评价[8] |
(二)大庆联谊案的负面评价 |
四、大庆联谊案的透视与启示 |
(一)为什么选择大庆联谊案进行评析 |
(二)大庆联谊案的价值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
五、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群体诉讼制度改革要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要求的群体诉讼案件的需要 |
(二)群体诉讼制度改革要有助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
(三)群体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有助于追求公益和强化实体法的实施 |
六、我国代表人诉讼价值和功能发挥 |
(一)代表人诉讼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
(二)法院缺乏处理大规模群体案件的必要资源和能力 |
(5)证券集团诉讼研究 ——从诉讼运行机制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范围、重点与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五、研究难点与遗憾 |
第一章 证券集团诉讼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概念 |
二、证券集团诉讼的程序特征 |
三、证券集团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概述 |
一、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
二、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 |
三、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 |
四、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 |
五、证券集团诉讼赔偿与分配机制 |
六、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间的关系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发展轨迹 |
二、证券集团诉讼在其他国家的产生与发展 |
第四节 证券集团诉讼的功能 |
一、证券集团诉讼接近正义与诉讼经济的功能 |
二、证券集团诉讼管理证券市场的功能 |
三、证券集团诉讼威慑、预防证券违法的功能 |
四、证券集团诉讼促进公司治理的功能 |
五、证券集团诉讼填补投资者损失的功能 |
第五节 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建构的主要理论依据 |
一、现代型(公共)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正理论 |
二、“欺诈市场理论” |
第二章 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退出权与参加权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退出权与参加权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退出权与参加权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退出权和参加权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退出权与参加权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条件及产生程序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条件及产生程序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条件及产生程序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代表入条件及产生程序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集团律师条件及产生程序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律师条件及产生程序 |
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对证券集团诉讼律师条件规定的缺失 |
三、韩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律师条件及产生程序 |
第四节 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 |
第五节 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
一、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 |
二、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比较研究的启示 |
第三章 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律师酬金与诉讼基金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律师风险酬金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基金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律师酬金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律师酬金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激励或补偿制度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激励性酬金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的补偿 |
三、加拿大与韩国证券集团诉讼对代表人激励的缺失及相关观点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中的激励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费用自担机制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中的激励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中的激励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中的激励 |
第四节 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 |
第五节 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
一、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 |
二、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比较研究的启示 |
第四章 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案件范围及集团确认的制约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确认的制约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案件范围的制约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集团确认的制约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案件范围及集团确认的制约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制裁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制裁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制裁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制裁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制裁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相关费用制度的制约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相关费用制度中的制约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相关费用制度中的制约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相关费用制度中的制约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相关费用制度中的制约 |
第四节 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 |
第五节 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 |
二、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比较研究的启示 |
第五章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与分配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产生程序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产生程序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产生程序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产生程序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的产生程序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索赔程序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索赔程序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索赔程序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索赔程序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索赔程序 |
第四节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分配程序 |
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分配程序 |
二、澳大利亚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分配程序 |
三、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分配程序 |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分配程序 |
第五节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与分配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启示 |
一、证券集团诉讼赔偿与分配机制比较研究的结论 |
二、证券集团诉讼赔偿与分配机制比较研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诉讼形式 |
一、证券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认可的诉讼形式 |
二、我国证券群体诉讼中诉讼形式的共同特征 |
三、“东方电子案”诉讼形式的特征:向集团诉讼的靠近 |
四、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立案形式的弊端 |
第二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的加入权与参加权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律师的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
四、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费用制度中的激励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 |
第四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案件范围与前置程序的制约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律师酬金制度和诉讼费用制度的制约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中起诉证据材料或适格当事人的制约 |
四、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中证明责任及因果关系认定范围的制约 |
第五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与分配机制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的产生程序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分配程序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构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指导思想及其确立依据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确立依据 |
第二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建构与完善 |
一、证券集团诉讼退出制与加入制应并存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加入权、退出权与参加权建构与完善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条件、权限及产生更换程序的完善 |
四、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律师条件、权限及产生更换程序建构 |
五、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激励机制建构与完善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律师酬金制度的完善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激励制度的建构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诉讼费用激励制度的完善 |
四、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证明责任激励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约机制建构与完善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应取消案件范围的制约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应取消前置程序的制约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应取消起诉证据材料或适格当事人的制约 |
四、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应取消因果关系认定范围的制约 |
五、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确认程序的建构 |
第五节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分配机制建构与完善 |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制度建构与完善 |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索赔程序的建构 |
三、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产生程序建构与完善 |
四、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分配程序的完善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附录一 韩国证券集团诉讼法 |
附录二 勇于开拓积极调解促使东方电子案和谐审结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加的项目 |
(6)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数额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损失额认定的分歧 |
三、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 |
关于系统风险的理解 |
关于系统风险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 |
关于系统风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 |
四、关于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数额的认定 |
综合考虑各因素,防止片面性 |
在确定损失额时各判断因素所居的地位并不等同 |
综合各因素确定系统风险造成个股股价下跌幅度时应予特别留意的几个问题 |
在确定因虚假陈述所致的投资差额损失这一最后计算环节应当避免的误区 |
(8)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与信息管制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 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2章 自愿披露的理论基础 |
2.1 企业理论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信号理论 |
2.4 核心竞争力理论 |
2.5 会计理论 |
第3章 自愿披露行为异化 |
3.1 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自愿披露动因分析 |
3.2 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自愿披露行为异化分析 |
第4章 信息管制:强制披露的管制与失灵 |
4.1 基于强制披露的信息管制 |
4.2 强制披露管制失灵 |
第5章 信息管制变迁:反欺诈法律管制 |
5.1 基于反欺诈法律的信息管制 |
5.2 大庆联谊虚假信息案案例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 |
(一)案件回顾 |
(二)案件评析 |
二、美国证券民事集团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弊端 |
1. 证券民事诉讼的补偿功能十分有限 |
2.“袭扰诉讼”(Strike Suit)增加公司运作成本,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
3. 代理成本(Agency Cost)问题使投资者监督律师几乎不可能 |
(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和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改革 |
1.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
2.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 |
(三)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历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启示 |
(一)日本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团体诉讼制度 |
(三)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启示 |
四、我国无需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存在弊端 |
(二)我国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替代制度 |
五、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一)完善共同诉讼模式 |
(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
(三)建立证券团体诉讼制度 |
(10)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 |
(一)案件回顾 |
(二)案件评析 |
二、美国证券民事集团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弊端 |
1. 证券民事诉讼的补偿功能十分有限 |
2.“袭扰诉讼”(Strike Suit)增加公司运作成本,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
3. 代理成本(Agency Cost)问题使投资者监督律师几乎不可能 |
(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和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改革 |
1.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
2.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 |
(三)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历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启示 |
(一)日本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团体诉讼制度 |
(三)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启示 |
四、我国无需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存在弊端 |
(二)我国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替代制度 |
五、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一)完善共同诉讼模式 |
(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
(三)建立证券团体诉讼制度 |
四、大庆联谊的“联谊”内幕(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执法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来自美国的经验借鉴[J]. 洪艳蓉. 北大法律评论, 2016(01)
- [2]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D]. 李激汉. 南京大学, 2015(01)
- [3]大庆联谊公司重组及退市过程调研报告[D]. 金国田. 东北石油大学, 2014(03)
- [4]群体案件的诉讼形式及其价值取向——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J]. 杨严炎. 清华法学, 2011(02)
- [5]证券集团诉讼研究 ——从诉讼运行机制的视角[D]. 罗斌. 复旦大学, 2010(11)
- [6]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数额的认定[J]. 刘振. 人民司法, 2008(11)
- [7]试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裁判标准——以大庆联谊案的审理进程为中心[J]. 常健. 安徽大学学报, 2006(06)
- [8]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与信息管制变迁[D]. 武丽. 湖南大学, 2006(06)
- [9]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谈起[J]. 吴飞. 金融法苑, 2005(09)
- [10]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大庆联谊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谈起[J]. 吴飞. 金融法苑, 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