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不变”应“万变”(论文文献综述)
黄德钦[1](2022)在《基于美术核心素养的大单元教学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基于美术核心素养的大单元教学需要,在原教材松紧有致的编制基础上进行有机科学的设计组织,建构相生相连的大单元教学课程,运用"以不变应万变""万变不离其宗"的思维方式,可以体现学生的真实性学习,践行美术核心素养本位教学。
陈子丰[2](2022)在《从个体生存的万金油到民族兴亡的纪念碑——论《白鹿原》的“传统文化”想象》文中研究指明《白鹿原》被认为是当代文学中传统文化书写从自卑转向自豪的关键标志。这一转变背后,是社会议程的转化、传统文化想象本身的漂浮,以及作者和读者对历史叙事中的权力话语的自觉。本文讨论《白鹿原》及其流行所反映的文化观念变迁,指出小说中传统文化作为浮动的能指和万金油式的概念回应时代焦虑,以先设定答案再设定问题的方式宣称解决个人存续、历史得失、民族兴亡的问题,并和方兴未艾的民族主义话语融合,生成新的宏大叙事。
付勇[3](2021)在《在“变与不变”中谋发展——材料作文“变与不变”写作指导》文中指出文题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有人说"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应当"以变应变"。也有人认为"万变不离其宗",不妨"以不变应万变"。2020年是充满变数的一年,一场疫情,改变了太多,而且还将对世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有人说,新冠疫情过后,"旧世界"不复存在,"新世界"喜忧参半。更有学者认为,"我们正见证人类历史大转折,世界快速向中国倾斜"。
张萍[4](2020)在《以“不变”应“万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活动背景《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下文简称《指南》)中指出:"鼓励和支持幼儿用积木、纸盒、拼板等各种形状材料进行建构游戏或制作活动。"积木游戏是幼儿园重要的建构游戏,它是以象征性游戏的发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积木游戏的成功开展对幼儿的认知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即幼儿需要有一定的"以物代物"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积木与其建构物作为"符号"的象征意义。
贺成华[5](2019)在《从“民族性”谈红绿彩的继承与创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个民族在文化内容、形式、精神等方面形成可传承且统一的独特性,即艺术民族性。黄宾虹言:“画有民族性,而无时代性;虽有时代改变外貌,而精神不移”,中国绘画艺术在民族特有的审美精神下是可以穿越时空的,与过去未来者对话的。除了如齐白石所论造化与艺术的关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中国画的继承与创新相对前人作品而言也在“似与不似之间”。似者民族审美之精神也;异者个人风格之体貌也,即“源与流”的关系。一个民族的真正意义上的消亡是从民族文化特有的“精神”开始。相对水墨画来说,在融合其它民族文化后发展起来的绢纸青绿山水画、敦煌壁画以及红绿彩瓷画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艺术语言系统。其中红绿彩瓷堪称瓷中“逸品”,引领我国釉上彩绘的时代,它以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巧妙地对外来文化进行“筛选”及“化用”。金元时期的红绿彩瓷艺术是一个高峰,这与宋代绘画作为中国绘画艺术鼎盛时期有很大关系,明清时期相对来说就显得粗鄙不堪,呈式微性下滑。当下的红绿彩则主要以三种形态存在,即“西化”语境下的创新,还有就是对传统的“引用”与“化用”。本文以红绿彩瓷画为切入点,论述红配绿艺术在民族审美精神中的意识形态,从而认知继承与创新过程中“以不变应万变”的东西,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求师于千年百世之前,求知于千年百世之后”,避免盲目创新中造成文化畸形、文化断层。
朱飞[6](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桑波,刘彦姝,张荣伦[7](2019)在《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提升技术人员应急处置基本值班技能建设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存在问题,成立提升技术人员应急处置基本值班技能建设课题,确定课题目标、调查研究原因,采取解决措施和具体做法,通过搭建演练平台、简化应急预案、提炼判断异态标准、建立常态化实战演练机制、制定以应急预案演练成效与安全播出"结果"直接挂钩为切入点的考核管理制度,长期研究和实践形成了一套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培训考核的有效机制。
陈金钊[8](2018)在《法律如何调整变化的社会——对“持法达变”思维模式的诠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调整是通过法律规制思维、支配行为,进而实现对社会矛盾的化解。由于社会复杂多变,促成了三种基本的法治思维模式:一是面对复杂社会,以简约的法律进行调整,即"以简约应对复杂"。二是面对变化的社会,在"以不变的法律应对千变万变的社会"。三是"持法达变",但根据法治要求,需要万变不离其法。这里的"持法"意味着,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实现法治的目标不能随便改变;法治的精义(诸如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不变;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意义的固定性等不能轻易改变;面对众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规范选择的法律至上不能改变。"达变"包括法律意义的变化,而且也包括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改变。"持法达变"的思维方式能削除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克服随机应变所导致的法律的不确定性,维护法律意义的稳定和安全性。
周建波,李婧[9](2018)在《基于文化网络的跨文化整合探究——以友嘉集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华人资本不断输出至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实现跨文化经营成为决定跨国企业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为分析跨国并购企业的跨文化整合问题,本文以世界第三大工具机制造集团——友嘉集团为例,从管理媒介、实现方法和思想内涵的角度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通过利用管理权的文化网络,树立"相互尊重,和而不同"的理念,跨国企业可以加快组织整合、财务整合及技术整合的进程,其跨文化整合的目的也随之得以实现。
汪建新[10](2018)在《牢牢把握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变”与“不变”》文中研究指明培训什么,怎么培训,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干部教育培训的性质、方向和目标实现。40年来,干部教育培训的创新发展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今后的改革创新也应当如此,要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以万变应不变。
二、以“不变”应“万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不变”应“万变”(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美术核心素养的大单元教学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松紧有致的教材编制 |
1. 紧 |
2. 松 |
二、相生相连的大单元教学课程 |
三、以不变应万变,万变不离其宗 |
结语 |
(2)从个体生存的万金油到民族兴亡的纪念碑——论《白鹿原》的“传统文化”想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白鹿的法相三千:含混而万能的“传统文化” |
二以不变应万变:功利主义的顺逆逻辑 |
三空间抵抗时间:“一方水土屹立于历史洪流” |
(3)在“变与不变”中谋发展——材料作文“变与不变”写作指导(论文提纲范文)
文题 |
导写 |
佳作展示 |
把握变与不变的度 |
点评 |
(4)以“不变”应“万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活动背景 |
(一)“手枪”形积木变身为“抢手货” |
(二)没有“手枪”形积木我也行 |
(三)你“变”、我“变”、大家“变” |
二、我的感悟 |
(一)积木的“不变”与“万变” |
(二)指导的“不变”与“万变” |
(三)万变不离其宗 |
(5)从“民族性”谈红绿彩的继承与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课题的范围 |
1.3 课题的研究现状 |
1.4 课题的研究方法 |
2 红绿彩及民族性 |
2.1 红绿彩瓷的民族性特征及其创烧年代 |
2.2 红绿彩的主要窑址 |
3 红配绿艺术风格的发展 |
3.1 色彩文化的民族性 |
3.2 红、绿二彩艺术的发展 |
3.3 题材与宗教的民族化 |
3.4 红绿彩瓷画与敦煌壁画的“精神”穿越 |
4 红、绿彩瓷艺术的发展 |
4.1 民族性与红、绿彩瓷的关系 |
4.2 邛窑红、褐彩瓷与各民族文化的融合 |
4.3 长沙窑红、褐彩瓷对外来文化的“化用” |
4.4 衡山窑粉地彩釉绘花瓷与红绿彩的“异曲同工” |
5 异域民族文化影响下红绿彩的发展情况 |
5.1 金、元红绿彩艺术文化 |
5.2 明、清红绿彩的继承与创新 |
6 东西方美学下红绿彩的三种形态 |
6.1 红绿彩中传统文化元素的“引用” |
6.2 红绿彩中传统文化元素的“化用” |
6.3 西化语境下红绿彩的“创新” |
7 关于继承与创新的问题 |
7.1 关于“时代性”的认知 |
7.2 民族美学精神下的“变”与“不变” |
7.2.1 多元化中的“传承性” |
7.2.2 多元化中的“统一性” |
8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提升技术人员应急处置基本值班技能建设课题的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 立项背景 |
2 调研原因 |
3 课题目标 |
4 解决措施 |
5 具体做法 |
5.1 搭建具备播出真实环境的仿真演练平台 |
5.1.1 仿真平台组成与功能 |
5.1.2 实战环境演练平台特点 |
5.2 简化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
5.3 提炼判断异态标准 |
5.4 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常态化机制 |
(1)日常演练常态化 |
(2)重保演练规范化 |
(3)演练考核标准化 |
(4)演练管理科学化 |
5.5 落实常态化实战演练机制 |
(1)站党委高度重视 |
(2)设计考核管理机制 |
(3)上岗考核标准 |
(4)人性化管理 |
6 课题成果 |
6.1 实战演练人次累积多 |
6.2 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
6.3“不变”应“万变”的制胜法宝 |
6.4 夯实了技术人员技能保障基础 |
6.5 有效调动了主动性和积极性 |
7 结束语 |
(8)法律如何调整变化的社会——对“持法达变”思维模式的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持法达变”所要解决的问题 |
(一) 解决随机应变导致的法律不确定问题 |
(二) 解决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变化之间的矛盾 |
(三) 解决法治实现的思维方式问题 |
二、持法达变思维模式的意义 |
(一) 用持法达变遏制玄机所导致的法律不确定 |
(二) 持法达变是用变化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 |
(三) 持法达变能以不变的法律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 |
三、如何做到“持法达变” |
(一) 明确“持法达变”之“法”所指 |
(二) 在整体思维中融入体系思维 |
(三) 在整体思维中引入法律方法 |
四、结语 |
(9)基于文化网络的跨文化整合探究——以友嘉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跨文化整合的前提 |
二、管理权的文化网络———跨文化整合的媒介 |
三、以不变应万变———跨文化整合的方法 |
(一) 组织整合 |
(二) 财务整合 |
(三) 技术整合 |
四、相互尊重, 和而不同———跨文化整合的内涵 |
五、总结及启示 |
四、以“不变”应“万变”(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美术核心素养的大单元教学实践研究[J]. 黄德钦. 美术教育研究, 2022(04)
- [2]从个体生存的万金油到民族兴亡的纪念碑——论《白鹿原》的“传统文化”想象[J]. 陈子丰.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2022(01)
- [3]在“变与不变”中谋发展——材料作文“变与不变”写作指导[J]. 付勇. 作文成功之路, 2021(01)
- [4]以“不变”应“万变”[J]. 张萍. 好家长, 2020(53)
- [5]从“民族性”谈红绿彩的继承与创新[D]. 贺成华.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9(03)
- [6]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提升技术人员应急处置基本值班技能建设课题的研究与实践[J]. 桑波,刘彦姝,张荣伦. 中国传媒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9(S1)
- [8]法律如何调整变化的社会——对“持法达变”思维模式的诠释[J]. 陈金钊. 清华法学, 2018(06)
- [9]基于文化网络的跨文化整合探究——以友嘉集团为例[J]. 周建波,李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 [10]牢牢把握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变”与“不变”[J]. 汪建新.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