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使用搜查措施的调研报告

监察委使用搜查措施的调研报告

问:监察机关可以运用哪些措施调查案件
  1. 答:监察机关可以运用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调查案件。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
    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不友铅是行政机指岁关,而是政治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好逗好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问:监委立案后采取的调查措施
  1. 答:法律分析:监委立案后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如下: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州羡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3、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裂盯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肆迹和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问: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 答: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做激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纯档袜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蠢返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委使用搜查措施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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