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程晛[1](2020)在《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进入新时期,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首先通过对国内外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理论研究分析,从征缴主体、征缴效果、实施方式等方面比较其优势及劣势,分析了我国改为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其次,通过相关理论和概念的介绍,阐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再次,以A市为例,从征缴数据、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征缴人员,缴费人,缴费单位等方面梳理、归纳、总结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难以对费款应征尽征、涉及多部门工作进展缓慢、占用大量征管资源、征缴效率低、城乡居民两险征缴难度大等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结合A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基本情况,分析问题的成因,寻找问题的根源。造成征缴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晰、税务部门优势在征缴过程中难以发挥、征缴系统需要改进、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复杂。最后,针对当前情况下存在的问题,给出如下建议及对策:一是要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制化,包括完善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夯实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地位、推进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程序合法性、提升社会保险法律的遵从度;二是要在明确部门职责的情况下不断完善推进部门协作;三是要突出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优势,可以从全责征收和“费”改“税”两方面入手;四是依照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存在的问题,逐项修改完善系统;五是通过对底数实情的摸查、政策的大力宣传、征缴数据的质量的提升来保障城乡居民两险的征缴工作。
韦芸[2](2020)在《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人民健康是国家富强和民族昌盛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要求正在由疾病治疗向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保障转变。然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历经了十几年快速扩张后预期功能被过分放大,设计和实施都背离了“保基本”的原则,承担了太多本不属于它的功能,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被严重削弱。为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国政府于2012年决定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中引入大病保险,专门用来解决因住院、门诊大病治疗、公共卫生危机疫病救治等引发的高额医疗费用,防止居民发生支出型贫困,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障功能的不足。大病保险工作自提出后得到迅速推广,并于2016年前后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覆盖。那么,大病保险的出现会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产生哪些影响,能否有效缓解居民的大病费用负担?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尚不够深入。研究大病保险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影响效应,有助于评估大病保险的政策效应并深入认识效应背后的传导机制,对全面建成全民覆盖、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开创健康中国新局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是关于大病保险与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首先从制度需求视角出发,分析大病保险政策的发展变迁和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借助健康需求和医疗服务利用理论构建大病保险影响效应及其传导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提出研究假设,利用2014-2016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CLDS),采用两部模型、logit模型、OLS回归等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选题背景以及本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阐述了本研究所涉及的大病风险、大病保险以及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等核心概念以及需借鉴的健康需求理论和医疗服务利用理论,为后续关于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影响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制度变迁分析。通过回顾大病保险发展历经的自发探索、试点推广、全面覆盖并继续完善三个阶段,梳理其政策设计的变化以及实践探索的创新,在理论认识层面明确大病保险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更大力度的保基本和与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配合。第四部分为描述性分析。分别从总体均值和分性别、城乡、区域、经济状况、参保状态等多个角度对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医疗服务利用状况展开纵向与横向比较,全面立体地考察了当前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现实情况。第五部分为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从医疗费用总额、住院费用总额、住院自付费用三个维度检验了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产生的需求释放效应和减负效应,并考察了这些效应在不同收入阶层中的差异,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为大病保险影响效应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首先通过对传导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找出大病保险影响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两条传导途径,然后利用logit模型、OLS回归以及处理效应模型检验这两条传导途径所发挥的作用,最后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七部分是研究的结论部分。介绍了文章的主要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结论中问题的成因,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最后对未来的研究做出展望。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大病保险具备明显的医疗需求释放效应。一方面,大病保险能刺激居民进一步释放医疗需求: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后,参保居民医疗总费用支出的可能性提高了8个百分点,医疗总费用支出金额也增加了3个百分点;大病费用支出存在类似的情况,住院费用支出的可能性虽然没有显着提高,但住院费用支出金额增加了1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大病保险在需求释放上展现出了鲜明的“亲穷人”特征,中等、较低、最低这三个阶层的总体医疗需求和中等、最低这两个阶层的大病医疗需求都得到了有效释放。在考虑了内生性和城乡异质性的稳健性检验后,这一基本结论不变。值得注意的是,大病保险释放的医疗需求既可能是受经济条件限制而一直被压抑的必要医疗需求,也可能存在因就医门槛降低而加剧的需方道德风险导致的过度需求。第二,大病保险尚未发挥出足够的减负效应。在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尚能有效降低居民的住院自付费用;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后,这种减负效应却不再明显,并且从对住院自付费用支出影响的估计值大小来看,减负能力还减弱了12个百分点。这可能跟大病保险刺激居民释放大病医疗需求的同时尚无力填补住院费用总额与住院自付费用之间的缺口有关。收入阶层分组回归的结果发现,在大病保险出现后,只有中等收入阶层的大病负担得到了切实减轻,而其他收入阶层尚未享受到足够明显的减负成效。从政策设计角度来观察,主要归因于整齐划一的分段补偿模式,既忽略了不同收入阶层购买力的差异,又无法抑制患者的道德风险,削弱了大病保险资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就难以实现对低收入阶层的精准支付。第三,传导机制分析表明,大病保险通过参保和受益可及性两条途径对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产生影响。“已参保”的状态能促进居民做出积极的就医决策,尤其能激励穷人及时就医;受益可及性的提高能增加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但比起低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大病保险中更多地利用了医疗服务,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状况正在扩大,原因同样跟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不具差异性和排斥性有关。基于上述结论,本研究立足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探索差异化补偿政策,切实提升大病保险的减负能力;创建动态调整的筹资模式,确保大病保险财务可持续发展;做好大病保险与其他保障层次的衔接,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研究了整体样本政策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不同收入阶层受大病保险影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的差异,深入讨论了大病保险政策带来的医疗服务消费公平性问题。这些内容在以往有关大病保险的研究中鲜有涉及,探索这些问题有利于丰富大病保险政策效应的研究内容,也能为优化大病保险政策提供更为全面的建议。二是本研究所用资料不再像以往研究那样只采用区域数据或面向特定群体的调研数据,本研究使用的样本覆盖全国,具有地域广、特征多样化、年龄跨度大等特征,得出的估计结果更具客观性,同时调研时间正好分别处于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前与后,为因果推断提供了合适的数据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3](2020)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中提出豫政[2020]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谢逸[4](2020)在《政策工具视角下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研究》文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补充和完善,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国“三农”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政策时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优化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结构。本文选取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作为研究数据,利用NVivo11软件对政策文本进行整理、分类和统计,构建二维分析框架,对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1)基于政策工具理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素,构建了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二维分析框架,对按照标准筛选后的124份有效政策文本,经过编码,从政策文本的类型、政策文本的年度、政策文本的颁布部门、基本政策工具类型、乡村振兴要素等角度,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进行了量化分析。(2)根据政策文本统计分析结果,结合政策工具的基本内涵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发现中部六省发布的乡村振兴政策文本存在以下不足:政策文本缺乏实质效力,政策工具结构不合理,政策工具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工具使用与中部六省乡村振兴维度结合不紧密。(3)根据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的实际情况,提出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的优化应从提升政策工具效力、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比例、完善政策工具配套措施、合理考虑乡村振兴要素四个方面着手。
杜俊奇[5](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郭书剑[6](2020)在《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文中认为当前中国大学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中国学术劳动力市场的强势群体亦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作为政府与大学协作的产物,制度化学术精英因拥有经官方认证的学术权威与学术声誉而受到大学的强烈推崇与热烈追求。大学围绕制度化学术精英而展开的人才竞争直接刺激并引发学术精英的流动。某种意义上,制度化精英主义愈兴盛则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而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则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愈频繁。1999年以来,中国大学学术精英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不同层次大学间进行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大学学术精英在全国的分布格局随各地、各校人才竞争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总体上,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散中有聚”“聚中有散”;以跨域流动为主,但同域流动现象亦值得关注;众多普通院校和地方城市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具活力的机制、更富成效的举措在学术精英竞争中“异军突起”,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成了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新局面。中国地方政府人才竞争的背后是为经济增长而竞争,更是为政治晋升而竞争。为赢得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人才政策对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具有较强的激发性、引导性与支持性。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与时俱进变革人才政策,是地方政府维持人才竞争力、保持人才竞争优势的必要之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大学重点建设的逻辑是竞争博弈,而竞争博弈的载体则是学术锦标赛。在市场化大学排名与行政化学科评估的驱动下,中国大学着重以学术管理资本主义的方式吸引海内外学术精英,以不断争取国家的政策关照与政府的重点支持。大学人才竞争所促成的流动,对学术精英学术发展的影响,既有特殊性也存共通性。大部分学术精英流动后的学术生产力、学术影响力和学术竞争力得到提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流动对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则与学术锦标赛密切相关,其不仅驱动大学支持学术精英发展学术,还驱动大学要求学术精英发展学术。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是一个复杂现象。由于学术精英吸收能力的异质性与学术精英竞争优势的可转移性,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对大学发展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明确的是,学术精英流入对大学学科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学术精英流出对大学学科发展的消极影响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基于此,学术精英流动不应成为大学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更不应诱致大学间针锋相对的“人才战争”。在面向世界、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下,需要正确理解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以客观冷静的态度、以历史的、发展的、全球的眼光认识和体察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所具有的阶段性、特殊性和一般性。这对中国大学全面深刻地了解自己,实事求是地制定科学合理的“双一流”建设目标、采取正确有效的学术精英队伍建设策略至关重要。
褚楚[7](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钱文强[9](2019)在《预算软约束与医保基金支出 ——基于新农合数据的研究》文中提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基金收支有重要影响。央地之间的“父子关系”,影响地方政府的预期,进而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预算软约束”问题。这个问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是否存在?央地关系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何影响?本文旨在通过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央地关系是否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控费行为,回答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是否面临预算软约束问题。研究使用的数据为宏观数据,主要来自《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手册》。本文首先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央地事权责任,以及为保障事权责任的履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问题,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央地共同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政府补助责任,中央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基金结余状况等,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其次,本文构建了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央地动态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分析政府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依据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状况,本文对比分析了中央先行、地方后行与地方先行、中央后行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行为的差别。理论分析表明,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旨在实现均等化目标的中央转移支付,对财政实力不同的地方政府影响不同,相比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监督努力程度更低。在财政实力相对较弱的地区,中央转移支付导致地方政府降低监督努力程度,其结果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较低,中央次年对其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理论分析表明:城乡居民医保中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理论结论在现实中是否成立?本文以新农合为例,首先以转移支付预期衡量预算软约束程度,运用一步系统广义矩估计模型(One-step Sys-GMM),考察新农合中是否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其次以财政分权程度衡量预算软约束,运用固定效应模型(FE),考察不同财政状况对预算软约束程度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新农合基金面临着预算软约束问题,中央转移支付的增加,降低了地方新农合基金结余;财政分权程度越高,预算约束越硬。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临预算软约束问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中央旨在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导致了地方政府的策略性行为:当地方预期到中央政府会根据上年度医保基金结余状况提供转移支付时,地方政府会降低监督努力程度,其结果是医保基金结余较低、中央政府对其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二、财政实力不同的地方政府面临的预算软约束程度不同。地方财政实力是影响预算软约束程度的重要因素,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富裕程度越高的地区,其面临的预算约束越硬,相反,财政分权程度越低、越不富裕的地区,其面临的预算约束越软。为硬化预算约束,本文提出三点对策建议。一是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定原则,硬化中央政府预算约束,捆住中央政府随意救助地方政府的权力。二是在医保项目整合的基础之上,推进管办分开,在经办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调动经办管理机构的控费动力。三是适当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本文有两点创新。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中央、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但预算软约束分析的通常是预算约束组织与援助组织两者之间的关系。鉴于地方政府拥有人事任免权,医保经办机构是地方政府的完美代理人,本文把地方政府与医保经办机构合二为一,考察中央转移支付对统筹地区医保机构控费行为的影响。二是传统预算软约束研究以中央富裕程度为切入点,研究地方政府的救助预期及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而本文则以地方富裕程度为切入点,考察中央富裕程度既定的情况下,地方富裕程度对其被救助的预期以及行为的影响。
唐梅玲[10](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及分析 |
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理论工具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理论基础 |
(四)、创新与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二、社会保险相关概念和征缴模式 |
(一)社会保险相关概念 |
1、社会保障制度 |
2、社会保险 |
3、社会保险法 |
4、社会保险费征缴 |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变化 |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部门职责 |
三、A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状及问题 |
(一)A市基本情况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 |
(二)A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现状 |
1、A市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
2、A市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情况 |
(三)A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问题 |
1、难以对费款应征尽征 |
2、涉及多部门工作进展缓慢 |
3、占用大量征管资源 |
4、征缴效率低 |
5、城乡居民两险征缴难度大 |
四、A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的成因 |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
1、税务部门征缴主体法律依据不充分 |
2、征缴管理流程文书不规范 |
3、社会保险费统筹级次低 |
(二)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晰 |
(三)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优势难以发挥 |
1、税收与社会保险费的差异性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
2、征缴对象的差异性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
3、依计划征收限制税务部门征缴工作 |
(四)征收管理系统影响征缴效率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信息系统方面 |
2、数据共享平台方面 |
3、税务部门征缴信息系统方面 |
(五)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情况复杂 |
五、A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对策和建议 |
(一)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 |
1、完善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 |
2、推进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化 |
3、加强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程序法制化 |
4、提升社会保险法律遵从度 |
(二)明确职责完善合作 |
1、明确各部门职责 |
2、加强部门联系以提高工作合力 |
(三)突出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优势 |
1、推进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
2、加快“费”改“税”进程 |
(四)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
1、加强培训辅导 |
2、完善系统模块 |
3、加强部门协作 |
4、及时上报问题 |
(五)城乡居民两险工作建议 |
1、摸清底数察实情 |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
3、提高数据质量 |
4、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政府文件 |
(二)专着作品 |
(三)期刊文章 |
(四)论文 |
(五)报刊网站 |
致谢 |
作者简历 |
(2)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及简要述评 |
三、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大病风险 |
二、大病保险 |
三、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Grossman健康需求理论 |
二、Andersen医疗服务利用理论 |
第二章 大病保险政策的发展演进 |
第一节 大病保险的发展历程 |
一、前期探索阶段:2006 年—2012年 |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2 年—2015年 |
三、全面实施与完善阶段:2015 年底至今 |
第二节 大病保险的功能定位 |
一、更大力度的保基本 |
二、与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配合 |
第三章 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现状 |
第一节 居民处理大病风险采取的主要手段 |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第二节 我国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状况 |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选取介绍 |
二、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总体情况 |
三、不同群体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状况 |
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居民医疗服务利用状况 |
一、居民的发病率与医疗服务利用状况 |
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不同群体居民医疗服务利用关系 |
三、居民利用大病医疗服务的原因及对服务机构的选择 |
第四章 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影响效应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影响的理论机制 |
二、研究假设 |
三、模型设定 |
四、数据来源 |
五、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大病保险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影响 |
二、大病冲击下大病保险对居民受益的影响 |
三、异质性检验 |
第五章 大病保险影响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传导机制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大病保险影响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传导机制分析 |
二、研究假设 |
三、数据来源 |
四、模型设定 |
五、变量选取及处理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大病保险参保对居民就医决策的影响分析 |
二、大病保险的受益可及性对居民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分析 |
三、异质性检验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大病保险具备明显的医疗需求释放效应 |
二、大病保险尚未表现出足够明显的减负效应 |
三、大病保险通过参保和受益可及性两条途径影响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
第二节 讨论与政策建议 |
一、讨论 |
二、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政策工具视角下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简要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主要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政策工具 |
2.1.1 政策工具理论兴起的背景 |
2.1.2 政策工具的定义 |
2.1.3 政策工具的类型 |
2.2 乡村振兴 |
2.2.1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背景 |
2.2.2 乡村振兴的内涵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发展理论 |
2.3.2 区域空间结构理论 |
2.3.3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理论 |
2.3.4 政策扩散理论 |
3 我国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
3.1 政策文本选择 |
3.2 构建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二维分析框架 |
3.2.1 X维度:基本政策工具类型维度 |
3.2.2 Y维度:乡村振兴要素维度 |
3.2.3 二维分析框架的构建 |
3.3 分析单元的确定与编码 |
3.4 信度效度评估 |
3.5 频数统计分析 |
3.5.1 政策文本的类型分布 |
3.5.2 政策文本的年度分析 |
3.5.3 政策文本的颁布部门分析 |
3.5.4 基本政策工具类型分布 |
3.5.5 乡村振兴要素维度分析 |
3.5.6 政策文本的二维分布 |
4 我国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的不足 |
4.1 政策文本还缺乏实质效力 |
4.2 政策工具整体结构不合理 |
4.3 政策工具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
4.4 政策工具使用与中部六省乡村振兴维度结合不紧密 |
5 我国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文本的优化建议 |
5.1 提升政策工具实质效力 |
5.2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比例 |
5.3 完善政策工具配套措施 |
5.4 合理考虑乡村振兴要素 |
6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述评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生成 |
第一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及其内涵 |
一、何谓制度化精英主义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文化生态 |
第二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历史溯源 |
一、前制度化精英主义时期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萌发与成长 |
三、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成熟与定型 |
四、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形变与转型 |
五、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学术精英制度化与制度化学术精英 |
一、人才计划:制度化学术精英的“温床” |
二、多元互动:制度化学术精英的生成 |
三、被接受的制度化:学术精英与学术共同体 |
第二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概况与特征 |
第一节 “两院”院士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二节 “长江”“杰青”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三节 “四青”人才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四节 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整体概况与主要特征 |
一、整体概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章 政策驱动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人才竞争 |
一、为经济增长而竞争 |
二、创新驱动与经济发展 |
三、政策激励与人才竞争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一、部分省级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二、部分非省会中心城市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三、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主要特征与革新空间 |
第三节 人才政策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学术精英是人才政策的重要对象 |
二、人才政策势差客观存在 |
三、人才政策效力有弱化风险 |
第四章 锦标赛制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学术锦标赛与大学排名 |
一、大学为何参与学术锦标赛? |
二、大学如何提升大学排名? |
第二节 大学声誉竞争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大学学术精英的市场需求度 |
二、大学竞争学术精英的策略 |
三、大学引才策略对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精英竞赛型流动及其效益 |
一、学术精英学术流动的效益 |
二、学术精英行政调动的效益 |
三、竞赛型流动与学术精英发展 |
第五章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 |
第一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入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出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的理论分析 |
一、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
二、学术精英吸收能力及其异质性 |
三、学术精英竞争性优势的可转移性 |
第六章 关于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反思 |
第一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 |
一、深化改革促进的高等教育自主化 |
二、快速发展推动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与一流化 |
三、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及其形成 |
第二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特殊性 |
一、人才计划支配的学术精英流动 |
二、事业单位制异化的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三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一般性 |
一、世界一流大学运动与中外大学学术精英流动 |
二、加快推进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国际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7)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预算软约束与医保基金支出 ——基于新农合数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预算约束线与预算软约束 |
二、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 |
三、软约束与硬约束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可置信承诺:以Ma央地关系模型为例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间关系 |
第一节 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事权 |
一、职工医保中央地事权责任 |
二、城乡居民医保中央地事权责任 |
第二节 医疗保险领域政府间转移支付 |
一、财政补助标准 |
二、转移支付分配依据 |
三、转移支付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算软约束与转移支付 |
第一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函数 |
一、中央政府均等化的目标 |
二、地方政府净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
第二节 模型设定与分析讨论 |
一、模型设定 |
二、分析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结余和政府补助描述性分析 |
第一节 新农合基金结余现状分析 |
一、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 |
二、新农合基金结余过多吗 |
第二节 政府补助情况分析 |
一、中央财政补助 |
二、地方财政补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算软约束与新农合基金支出 |
第一节 实证策略 |
一、预算软约束度量 |
二、实证设计与数据 |
第二节 预期与新农合基金结余 |
一、预期拟合值与新农合基金支出 |
二、邻近地区滞后一期转移支付与新农合基金支出 |
第三节 财政分权与新农合基金结余 |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描述 |
二、实证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对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D]. 程晛. 郑州大学, 2020(02)
- [2]大病保险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影响研究[D]. 韦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J].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0)
- [4]政策工具视角下中部六省乡村振兴政策研究[D]. 谢逸.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D]. 郭书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7]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预算软约束与医保基金支出 ——基于新农合数据的研究[D]. 钱文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