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食品卫生执法中违法所得与无违法所得的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陈杰,任昱坤[1](2021)在《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量关于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都涉及违法所得的认定,而现行法律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此问题上的裁判理由和尺度也不尽相同。有鉴于此,本文从审判实践出发,以近年来因不服行政处罚而起诉的生效裁判文书为样本,在归纳对违法所得不同认定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以扣除合理成本为基准和定性+定量二阶式分析方法为辅助的认定模式。对于违法所得成本难以认定和无违法所得等特殊情形,则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限度的处罚权。通过确立规范的认定标准,以期消解行政案件审理中对于违法所得认定方面的困境,促进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
尤成湖[2](2020)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执法实践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多个地方在防疫用品、民生用品领域出现了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势头,国家及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执法探索,客观上促进了价格执法实践的深化,也引发了较多争议。本文试图以疫情期间执法实践为视角,在现有价格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立法演变、特点、构成要件、认定条件、违法所得认定进行系统分析,并在结尾提出相关执法建议,试图解决长期困扰执法实践的认定难题。
张艳秋[3](2020)在《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大部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始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重要的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直销、传销、市场主体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督、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市场计量行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职能。执法对象相对较为复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复杂的执法过程中更好地行使职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是不可或缺的,不过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能够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有据可证,提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和执法工作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管职权较多且复杂,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较大,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因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亟须研究解决。本文主要研究五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前期的国内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并介绍了研究内容、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街头官僚理论进行分析,通过研究A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论证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性。第二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第三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法律依据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剖析出相关制度仍需完善、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自身利益的驱动四个方面原因。第四章是针对前面罗列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具体对策,更好的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稳步推进的现实意义。
陈琪宏,万学群,蔡飞[4](2020)在《哄抬价格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文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大量哄抬价格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但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各地标准不一、做法各异。这次疫情防控暴露出价格执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凸显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的迫切需要。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明确哄抬价格等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办法,为今后价格执法尤其是特殊时期哄抬价格案件的处理奠定法制基础。
李嫣然[5](2020)在《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认为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执法实践适用广泛。在实践中认定违法所得采用不同标准,对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产生的效果存在差异,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梳理。然而,从现行行政处罚立法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所得概念没有作出非常全面、准确的解释,如此一来,使得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偏差,产生了一系列负面评价。因此,如何明晰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使违法所得适用的相关规定更加规范、合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深层解读和系统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在行政处罚的视角下,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这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违法所得的概念,梳理了当前不同学者的观点,明确违法所得的内涵是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扣除成本后的货币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进一步比较违法所得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根据已有研究,从理论界的学说、司法裁判的应用、解释文件的效力层次和立法表现的角度整理归纳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现状,从中发现其导致的一系列弊端。第三部分,根据前文研究中所打下的基础,首先,主张应当采用利润说的观点来明确违法所得的法律涵义和认定标准。其次,针对违法所得认定采取“利润说”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最后,明确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方式。
苑晟[6](2019)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术语,在部门法律中适用非常广泛。但《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所得"的有无、界定和计算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给执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现行价格欺诈执法实践,一般认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违法所得计算为零,造成了适用处罚依据相矛盾、与普遍性认同不相符、违背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案件不同处罚现象、行政处罚效果不明显等执法困惑。本文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践阐述,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有无、界定、计算和处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刘平,徐向华,阎锐,徐东,王天品,刘莹,史莉莉,陈书笋,王松林,尚凤梅,郭清梅,彭辉,刘绍明,王玺[7](2018)在《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和幅度研究》文中指出课题组根据对行政罚款设定条款的梳理统计、实证及法理分析,形成如下基本判断:一是,对目前法律中行政罚款的设定评价基本是正面的,实践中总体是认同的;二是,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罚款的设定基本呈现互补结构,但仍有进一步优化的需求与空间;三是,行政罚款设定种类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但还需朝着规范化、精细化方面完善;四是,行为罚的设定原则体现比较充分,但考量因素过于单一的状况需要改变;五是,"罚款万能"的认识误区需要矫正,罚款与其他处罚的并罚措施需要更加科学地设定;六是,行政罚款的数额缺乏动态调节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渐显。课题组对今后在立法中改进完善行政罚款的设定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树立科学的行政罚款设定理念;二是,科学运用罚款的设定方式;三是,综合考量行政罚款相关参数;四是,合理配置、平衡罚款与其他行政处罚罚种;五是,按照罚款所指向的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行为类型,将罚款的设定模式分为"三个基本模式+四个特定模式"。
冯博[8](2018)在《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文中研究指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是中国反垄断法中主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在执法实践中,罚款适用概率较高,没收违法所得却常被忽略,造成执法效果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认定标准不一。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没收违法所得是为了让违法企业吐出违法得利,以实现公平;罚款是为了进一步惩罚违法企业,以实现效率。两者在功能定位、数额认定的"范围""基数""期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应予组合适用方能实现反垄断执法的公平与效率。
洪莹莹[9](2016)在《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步入常态化和执法争议的逐渐显现,有关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问题迫切需要关注。在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中,司法权是否能够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对行政权予以干预不仅涉及一般意义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分工与界限,更关乎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塑造以及最终的有效实施。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理论及实践却并不足以对此问题提供回应。现行立法仅规定应当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但如何审查标准不明。实践中,被称为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南京两混凝土企业不服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案因程序问题草草收场,未能在实体审判上有所呈现。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亦不够深入。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未能充分关照到反垄断领域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反垄断法的研究还多集中于实体规则层面。于是,立法不明、实践匮乏以及理论准备上的不足使得比较法考察成为不二之选择。美国与欧盟作为两大最先进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其反垄断制度与实践对我国一直有极其深刻的影响,且它们各自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审查强度模式又恰能在相当程度上代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做法,故相关经验亦可兹借鉴。基于此,本文拟在对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一般理论和反垄断执法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美欧经验进行深入考察、比较,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应然选择提出建议。第一章对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一般理论分析,对本文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考察世界范围内两大司法审查强度模式,归纳一般影响理念和因素,并分析反垄断执法对司法审查强度的特殊影响。从司法审查强度一般模式来看,美国采取了基于事实-法律二分法的上诉审模式,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较为尊重的审查,而对法律问题适用重新审查。欧盟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一贯做法,不在审查强度上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奉行全面审查模式。造成差异的主要因素包括不同的权力分立理念、法律制度的本土资源、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差异的程序观念和行政程序制度。这种整体性差异是对一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外在约束。同时,反垄断执法有其特殊性,执法裁量权的巨大、执法专业性极强、执法手段的严厉和执法方式对软法工具的依赖均可能对反垄断司法审查强度产生复杂影响。第二章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由于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所体现的,因此本章首先考察了美国法中一般的司法审查标准。之后通过对判例法的梳理和分析,从静态横向对比和纵向历史考察的角度分析了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及司法审查强度的特殊性。而造成这些特殊性的原因则主要在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司法中心的实施体制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机构声誉等。第三章对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介绍和分析了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类型。根据条约法,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可分为对非处罚性决定的审查和对处罚性决定的审查,前者是合法性审查,法院仅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委员会执法决定,后者是不受限制的审查,法院可以直接取消、减少或增加反垄断罚款数额。其次,对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考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在分别考察美欧经验后,第四章对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对比了两种司法审查强度的异同及原因,其次,提取了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比较优势、立法授权、对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诉讼数量与司法资源等。之后,分析了两种司法审查强度的合理性,指出了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模式存在的固有缺陷和法院的实用主义进路以及反垄断事实-法律问题的易转换性对这一模式的影响。而欧盟全面审查模式虽然未能关照到专家经验和行政效率但却因实践中的灵活处理而有所弥补,不过在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审查问题上仍存在不足。最后,基于比较法考察,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第五章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现状及应然选择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整体上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模式本身存在的不足,我国仍应坚持全面审查模式,但同时应对反垄断领域进行灵活控制。具体而言,应对反垄断执法决定的事实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进行宽松审查,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慎重审查,对法律责任之确定宽松审查。其中,所谓对法律问题的解释予以慎重审查是指,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决定了行政执法将大量依赖行政解释尤其是抽象行政解释予以细化,因此法院在个案中对法律解释的审查毋宁是对抽象性行政解释的评判。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进行了较为宽泛的授权,许多情形下法院应对行政解释予以一定的尊重,但尊重程度的权衡则需考量行政解释的授权、形式、主体、客体、内容、程序以及时间等因素。
迟冠男[10](2016)在《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概念。构建规范明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违法所得认定制度不仅对于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然而,与之重要地位和作用不相匹配的是,当前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存在着概念不明、认定方法不一、适用混乱、解释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妨害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既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容易导致执法不公、过罚失当,引发执法困惑和执法风险,甚至诱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滋生腐败。因此,在这一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扣除成本的货币化收入;违法所得具有原因行为的违法性、物质利益性、收益性、排他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等法律特征。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张:一是应当以利润说为标准明确违法所得的法律涵义;二是应当从规范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设置和不应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设定罚款两个方面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适用;三是应当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与税收制度,产品召回、退赔制度的调适;四是应规范违法所得的解释权。
二、浅析食品卫生执法中违法所得与无违法所得的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食品卫生执法中违法所得与无违法所得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检视: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混乱 |
(一)案情回顾 |
1. 以扣除投入成本外的违法收益作为违法所得 |
2. 以不扣除成本的全部销售额作为违法所得 |
3. 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情况个案裁量 |
(二)案件评析 |
二、成因考察: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统一深层次的分析 |
(一)违法所得法律概念不统一 |
1. 不同效力层级规范中的违法所得概念 |
2. 学理上关于违法所得的不同观点 |
(二)违法所得定性定量主体的集中与失范 |
(三)违法所得具体形式纷繁复杂 |
三、困境破解: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重构 |
(一)违法所得概念内涵及外延的厘清 |
(二)以扣除合理成本明确违法所得认定基准 |
(三)辅以定性+定量二阶式分析方法确立认定方式 |
1. 成本的认定标准 |
2. 定性+定量二阶式分析方法 |
3. 成本难以认定的处理 |
(四)无违法所得的特殊情况 |
(2)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执法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
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
(一)立法演变 |
(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 |
1. 发生在市场调节价领域。 |
2. 市场调节机制失衡。 |
3. 短期内造成价格过高上涨。 |
4. 针对特定商品。 |
三、哄抬价格构成要件及认定 |
(一)构成要件 |
(二)哄抬价格适用的条件 |
(三)哄抬价格属于行为罚。 |
(四)认定的告诫程序 |
1. 无需告诫程序。 |
2. 必须履行告诫程序。 |
3. 其他特殊规定。 |
(五)认定的量化标准 |
四、哄抬价格违法所得的认定 |
(一)是否存在违法所得 |
1. 符合立法精神。 |
2. 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二)违法所得与多收价款 |
1. 概念不同。 |
2. 性质不同。 |
3. 范围不一致。 |
(三)违法所得的具体认定 |
五、有关执法建议 |
(一)尽快完善法律法规 |
(二)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 |
(三)明确量化标准性质 |
(四)统一执法办案尺度 |
1.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
2.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 |
3. 明确违法所得计算。 |
(3)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状况及分析 |
2.国外学者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现状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一、相关理论及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界定 |
1.市场监督执法的含义 |
2.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
3.市场监督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
4.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
(二)街头官僚理论 |
二、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
(一)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概况 |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使现状 |
三、A县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难度大 |
2.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 |
3.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
4.执法过程中易滋生亚腐败现象 |
(二)原因分析 |
1.相关制度仍需完善 |
2.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 |
3.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4.自身利益的驱动 |
四、完善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 |
(一)完善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 |
(二)科学构建执法新生态 |
(三)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哄抬价格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哄抬价格案件存在违法所得的认知具有高度一致性 |
二、市场监管领域现行法规对违法所得计算有不同标准 |
1. 原工商行政管理领域。 |
2. 原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3. 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 |
4. 价格执法领域。 |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案件涉及违法所得比较分析 |
四、结语 |
(5)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违法所得概述 |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
(二)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
1.原因行为的违法性 |
2.所得收益的物质性 |
3.原因关系的概括性 |
4.所得收益的排他性 |
(三)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
2.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 |
3.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额 |
4.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现状及弊端 |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现状 |
1.理论上的三种学说 |
2.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 |
3.解释文件的不同效力层级 |
4.立法表现的多样形式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弊端 |
1.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
2.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3.容易导致执法不公、过罚失当 |
4.容易引发行政败诉风险 |
5.可能诱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三、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 |
(二)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
1.采信利润说的理由 |
2.全部说和折衷说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
(三)明确违法所得认定采取“利润说”的具体对策 |
1.“过罚不当”问题的解决对策 |
2.成本的认定规则及其理由 |
3.在退货或召回的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 |
4.违法所得认定的定向和定量相分离 |
5.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者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
(四)明确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方式 |
1.《行政处罚法》层面的统一 |
2.部门行政法层面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违法所得基本概述 |
(一)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
1、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 |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
3、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价值 |
4、性质认定具有特殊性 |
(二)理论和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理解 |
1、“实际收入说” |
2、“纯利润说” |
3、“折衷说” |
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基本概述 |
(一)价格欺诈的定义 |
(二)价格欺诈的特征 |
1、具有欺骗性: |
2、具有故意性: |
3、具有违法性: |
(三)价格欺诈的形式 |
(四)价格欺诈的处罚 |
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 |
(一)价格欺诈执法的现实做法 |
1、违法所得计算为零 |
2、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
(二)价格欺诈执法的现实困惑 |
1、适用处罚依据相矛盾 |
2、与普遍性认同不相符 |
3、违背过罚相当的原则 |
4、造成同案不同罚现象 |
5、举报人借力谋取利益 |
6、行政处罚效果不明显 |
四、“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界定 |
五、“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 |
(一)计算原则的确定 |
1、“回归初始状态”原则 |
2、“回归应然状态”原则 |
3、“过罚相当”原则 |
(二)计算办法的确定 |
1、适用“回归初始状态”原则的价格欺诈形式 |
2、适用“回归应然状态”原则的价格欺诈形式 |
六、“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有违法所得情形 |
(二)无违法所得情形 |
七、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完善价格法律法规 |
(8)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争议 |
(一) 争议一:认定范围是“独立法人”还是“相关市场” |
(二) 争议二:认定基数是“销售额”还是“利润” |
(三) 争议三:认定期间是“上一年度”还是“违法行为持续期间” |
(四) 争议四:适用方式是“替代”还是“组合” |
二、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功能定位 |
(一) 垄断侵害和垄断损失的性质差异 |
(二)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功能差异 |
(三)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目的差异 |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数额认定 |
(一) 处罚对象的确定 |
(二) 处罚范围的界定 |
(三) 数额基数的确定 |
1.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的确定 |
2. 罚款数额的确定 |
(四) 适用期间的匡定 |
四、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组合适用 |
(一) 美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救济手段组合适用原则和实践 |
(二) 我国反垄断领域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组合适用的完善 |
1. 在“损人重、利己重”情况下同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2. 在“损人轻、利己重”情况下以适用没收违法所得为主。 |
3. 在“损人重、利己轻”情况下以适用罚款为主。 |
4. 在“损人轻、利己轻”情况下适用限期整改。 |
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集体诉讼的组合适用 |
(一) 集体诉讼的功能定位 |
(二) 集体诉讼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契合性 |
(三)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与集体诉讼的组合适用 |
六、结语 |
(9)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反垄断执法 |
二、司法审查 |
三、司法审查强度 |
第二节 世界范围内司法审查强度的两种主要模式 |
一、美国法中的事实-法律二分法审查模式 |
二、欧盟法中的完全审查模式 |
三、影响司法审查强度模式的一般性理念和因素 |
第三节 反垄断执法特点对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 |
一、反垄断执法裁量权巨大 |
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分析的依赖 |
三、反垄断执法手段严厉 |
四、反垄断执法对软法工具的依赖 |
第二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 |
一、对事实认定的审查 |
二、对法律解释的审查 |
三、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的审查 |
四、对裁量行为的审查 |
第二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的成文法依据 |
二、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的判例法实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历史考察 |
一、基于变更裁定权对事实问题的一度严苛审查 |
二、不当界定法律问题下的重新审查 |
三、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的逐渐尊重 |
四、对裁量行为的审查 |
五、法院对委员会裁定的变更 |
第四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 |
一、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 |
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特点之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欧盟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一节 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决定司法审查的类型 |
第二节 非处罚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一、作为原则性标准的全面审查 |
二、对全面审查的限制 |
三、对限制的限制:“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处罚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一、早期判例法中对处罚性决定的强力审查 |
二、罚款指南出台后法院对委员会的相对尊重 |
三、《里斯本条约》后对委员会决定司法审查的收紧 |
四、小结 |
第四节 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 |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 |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特点之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比较及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比较 |
一、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异同 |
二、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影响因素 |
第二节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合理性分析 |
一、美国事实与法律二分法审查强度模式之检讨 |
二、完全审查强度模式之合理性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分析 |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对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 |
二、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变更权 |
三、我国行政执法具体要素之司法审查强度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选择 |
一、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原则上仍应坚持全面审查模式 |
二、全面审查模式下灵活把握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一、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现状 |
二、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文本分析 |
三、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实践考察 |
四、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应然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法所得概论 |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
(二)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
(三)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现状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弊端 |
三、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完善 |
(一)应以利润说为标准明确违法所得的法律涵义 |
(二)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适用 |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相关制度的调适 |
(四)规范违法所得的解释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浅析食品卫生执法中违法所得与无违法所得的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J]. 陈杰,任昱坤. 人民司法, 2021(16)
- [2]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执法实践为视角[J]. 尤成湖.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20(03)
- [3]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张艳秋. 吉林大学, 2020(04)
- [4]哄抬价格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J]. 陈琪宏,万学群,蔡飞.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08)
- [5]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D]. 李嫣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究[J]. 苑晟.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9(10)
- [7]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和幅度研究[A]. 刘平,徐向华,阎锐,徐东,王天品,刘莹,史莉莉,陈书笋,王松林,尚凤梅,郭清梅,彭辉,刘绍明,王玺. 2018年政府法制研究, 2018(总第305-316期)
- [8]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J]. 冯博. 法商研究, 2018(03)
- [9]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D]. 洪莹莹. 南京大学, 2016(05)
- [10]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研究[D]. 迟冠男. 吉林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