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自然的报复”——网络环境下“环境污染”一节的教学(论文文献综述)
郭丁瑞[1](2021)在《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PBL教学范式研究》文中认为传统的地理教学范式容易导致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身”“心”分离、师生疏离、课程与教学二元对立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人才的培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当旧的范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对教育的要求,就需要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新的思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和对策,探寻适合时代发展和培养目标的新的地理教学范式。具身认知视角下的教学范式研究是应用脑科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来指导师生科学进行认知行为的过程。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理论研究法、案例教学法、数理统计法、问卷调查法,循着具身认知的内在逻辑和当下备受世界关注的PBL项目式学习两条主线,构筑具身PBL中学地理教学范式,并将此范式用于开发以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为背景的高一地理教学实践。论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旨在说明本研究的缘起,分析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对本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对核心理论进行阐释,为建构具身PBL中学地理教学范式夯实理论基础。第三章重点阐述具身PBL中学地理教学范式的建构理论。具体从逻辑理路(包括哲学逻辑、现实逻辑和学科逻辑)、内涵阐释(包括涉身性特征、情境性意蕴和体验性感受)、教学观(包括价值观、知识观、师生观和评价观),以及方法论(包括设计要素、设计原则、设计流程和注意事项)四个方面来构筑理论框架。第四章将具身PBL中学地理教学范式理论用于具体的教学实践,并对其应用情况作出测评和反思,提出解决策略。第五章结语,总结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陈诚[2](2021)在《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研究 ——以部编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情感教育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其对教学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初中学生的情绪较为多变和敏感,及时的情感教育有利于引导他们做情绪的主人,树立正确的三观。因此,初中阶段关注和重视情感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当今多元文化在各国盛行起来,学生不得不接触外国文化。但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学生来说,他们很难接触到外国文化,语文教材中选编的外国文学作品是他们了解外国文化的重要途径,其中蕴含的丰富情感和文化内涵对他们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选取一所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公立初中学校--板溪中学作为调查对象,立足于该校使用的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的教学情况,对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进行研究,深入挖掘外国文学作品中所蕴含的情感教育价值,并探索实施情感教育在外国文学作品教学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一章对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中的外国文学作品进行梳理,分析了外国文学作品对广大初中生具有的情感教育价值,尤其是对农村初中生特有的情感教育价值。第二章对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调查,从中发现问题,并从学生、教师和学校层面探究问题的成因。第三章是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的实践和策略。本章基于农村实情,结合外国文学作品蕴含的情感教育价值进行实践,最后从教师、学生和学校层面探讨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的改善策略。
付家鹏[3](2020)在《网络素材在地理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文中提出
教育部[4](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认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房慧颖[5](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王欣[6](2020)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战略要求,深刻回答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重大问题。高等学校肩负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的历史使命,就必须牢牢把握住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关系全局的生命线。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环境的影响与人的作用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环境影响人,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影响高校大学生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完善人格、行为习惯的养成;另一方面,人可以改造环境,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实施有目的、有计划的改造,使其更好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实效。“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本研究的价值逻辑;“环境与人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本研究的理论逻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现状与问题”是本研究的现实逻辑;基于以上逻辑分析,本文探索提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优化内容、原则和路径。具体而言,本文在结构上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学术界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问题和创新点。这一部分为研究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相关概念及研究基础。首先,对“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从时空和目标角度进行时代背景的定位;其次,对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环境、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这些本研究中的核心概念展开论述;再次,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实践和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实践,为后续研究奠定实践基础。最后,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阐述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研究的学科理论,奠定了后续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特征与功能。这部分基于研究论文的必要性,详细论述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广泛性、复杂性、开放性、可塑性、意识形态性五大特征和物质保障、价值导向、感染熏陶、行为约束、精神动力五大功能。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现状与问题。这是本文的“分析问题”部分,占据了较大篇幅。主要从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国际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网络环境六个子系统逐个展开分析研究。每个部分包含基本概念阐释和现状论述,通过对现状的研究,逐步展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中尚且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也是本研究的现实逻辑。第五部分主要阐述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的内容。在前文系统阐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部分首先提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需要针对哪些问题进行优化,也就是优化的具体内容。第六部分在前一部分明确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所要优化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措施。主要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的原则和路径两个方面尝试提出具体思路。这一部分与前一部分共同构成了本文的“解决问题”部分,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落脚点。第七部分结论与展望。主要是对研究的内容与结论行了归纳和总结,同时提出了本论文的不足之处,以及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未来的研究与探索指明了方向。
王珍[7](2020)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的新类型及其预防与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时代,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使原本鉴别力、心理承受能力就弱的大学生变得更加不堪一击,更大概率出现自杀行为。因此,有必要针对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的影响因素、作用机制,互联网技术在高校学生自杀预防及干预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予以深入的研究。文章首先整理归纳了因互联网技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类型:包括网络成瘾型、网络欺骗型、网络暴力型、网络媒体失当型以及网络监管不力型,同时对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行为的特点进行了总结。通过对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发现除了大学生恋爱受挫、学业与就业压力过大之外,家庭经济困难和突发变故、高校功利化的应试教育以及滞后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前社会的错误思想和观念仍旧是大学生产生自杀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并且这些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因素在互联网时代又呈现新的表现形式,互联网技术已然与其他传统因素一起成为引发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共犯。互联网技术作用于大学生自杀行为的机制是通过影响大学生的内部精神核心来起作用的,即通过影响大学生身心状态、大学生的生存状态、亲子关系、高校教学和管理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以此造成大学生的人生动力系统失活,自我防御机制崩溃,产生不理智的死亡态度和不正确的幸福观,从而加速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发生。鉴于此,本文基于高校目标管理的理论,企图构建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自杀预防及干预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具体来讲,就是以信息技术中心和心理咨询中心为技术指导和咨询顾问,由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自杀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制定总目标,其他部门相互协商,将总目标层层分解,大致分为宣传与实践活动的建设目标、环境条件建设目标、课程与教学建设目标、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目标、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大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的干预工作目标,各部门及个人据此建立起各自的管理分目标。这种新模式充分提高了高校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通过扬互联网技术之长,避其之短来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减轻甚至遏制互联网技术对大学生自杀行为的推动作用,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达到有效预防、干预大学生自杀行为,创造和谐校园的目的。
杨长秀[8](2020)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古至今,义利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国思想发展史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种价值观念的相互碰撞,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与利益冲突日益频繁,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现象与日俱增。人们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对自然界进行了毫无限度的掠夺性开发。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人们大量的开垦土地以提高短期内粮食的产量、大量捕捞海洋生物以获取收益、大量砍伐森林以获取木材,人们扭曲的义利观使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生态问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长远角度看,生态环境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的命运。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造成生态危机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们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扭曲的义利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位置。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应在生态建设实践中具备正确的义利观,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自己的贡献。大学生的价值观将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义利观是大学生价值观的直接表现,建设美丽中国就要求加强大学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义利观教育,引导大学生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义利观。在国家大力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通过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水平,来更好、更有针对性的对大学生进行义利观教育,不仅能够引导大学生群体在以后的生态实践中形成正确的义利观和价值观,而且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生态素养,对于全社会公民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和生态文明素养的提升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作用,有助于加快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本文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分析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生态文明建设和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现状,提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存在的问题,并对大学生义利观教育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有效对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释,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内涵”、“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内涵”等,并以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中蕴含的义利观、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中蕴含的义利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思想中的义利观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并且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及文献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大学生当前呈现出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义利内涵认知清醒、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主流认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积极情况,大学生存在重义轻利、义利兼顾、重利轻义、义利虚无等多种义利观,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义利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同时义利观教育存在教育体系尚需完善、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和教育效果缺乏实效性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影响大学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义利观教育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社会、家庭、学校和大学生自身因素这四个方面。社会环境的影响包括: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和大众传媒的影响等;家庭环境的影响包括对传统义利观教育重视程度不足和家长言传身教不到位;学校教育的影响包括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缺乏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等;大学生自身的因素主要是忽视道德修养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和缺乏实践精神等。第四部分针对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有效对策。主要从树立明确的教育目标、明确教育原则、完善和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多样化的教育方式以及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形成教育合力五个方面展开。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对当前大学生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中的义利观教育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也能够有助于大学生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将集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更好更健康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一步推动建设美丽中国。
刘奕[9](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李卓楠[10](2020)在《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视域下大学生网络求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信息社会,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理论依旧指导着我们的科技实践活动。科学技术具有两面性。科学技术的价值体现在它作为第一生产力,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加速社会发展进程。同时,科技的发展可以提升人们的认识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然而,科技活动中也有一些社会问题伴随产生,这些就是科技发展的某些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丧失、道德沦丧和意识形态危机。求知是大学生的首要和根本任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学生知识获取的方式也变得丰富多样。大学生选择网络求知方式是由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及网络技术满足了大学生多方需求两方面决定的。当代大学生的网络求知现状整体较好。但网络求知带给大学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求知给大学生带来积极影响,提高了大学生对于知识的认识水平;大学教育创新发展给大学生带来了更好地教学体验;“互联网+教育”的新型教育模式,给大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教育资源,满足大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另一方面,网络求知也给大学生带来消极影响,如网络信息异化、学术道德失范、主流价值观危机等。马克思认为坚持发展科学技术才能最终消除科技异化。针对网络求知给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大学生自身能力的提高尤为重要。同时,高校要将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放在第一位,注重对大学生进行启发性教育。在运用科技方面,高校要培养大学生网络诚信意识和网络责任意识,引导大学生价值理性回归。政府要加强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依法管理网络空间,为大学生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二、“大自然的报复”——网络环境下“环境污染”一节的教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自然的报复”——网络环境下“环境污染”一节的教学(论文提纲范文)
(1)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PBL教学范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新课程改革的大势所趋 |
二、地理核心素养的方向指引 |
三、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要求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具身认知的研究现状 |
二、项目式学习(PBL)的研究现状 |
三、地理教学范式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现状总结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具身认知 |
二、项目与项目式学习(PBL) |
三、范式与教学范式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知觉现象学 |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三、发现学习理论 |
第三章 具身认知视角下的PBL地理教学范式建构 |
第一节 具身PBL地理教学范式的逻辑基础 |
一、哲学逻辑:身体的隐匿与显实 |
二、现实逻辑:范式的氤氲与吁求 |
三、学科逻辑:地理的硬记与活化 |
第二节 具身PBL地理教学范式的内涵阐释 |
一、具身PBL地理教学具有涉身性特征 |
二、具身PBL地理教学极富情境性意韵 |
三、具身PBL地理教学充满体验性感受 |
第三节 具身认知视角下PBL地理教学范式的教学观 |
一、从理性到知性的价值观:身心合一后的统整发展 |
二、从灌输到生成的知识观:思考探究后的自主构建 |
三、从线性到交互的师生观:开放对话后的共同成长 |
四、从单一到多元的评价观:尊重差异后的主体凸显 |
第四节 具身认知视角下PBL地理教学范式的方法论 |
一、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项目式学习的要素 |
二、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项目式学习的原则 |
三、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项目式学习的流程 |
四、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项目式学习的注意事项 |
第四章 具身PBL教学范式在高一地理中的案例开发研究——以普达措国家公园为例 |
第一节 具身PBL地理教学范式在高一教学中的实践探索 |
一、具身PBL地理教学范式在高一教材中的项目驱动案例开发 |
二、具身PBL地理教学范式在高一教材中的案例设计 |
第二节 具身PBL地理教学范式在高一教学中的应用评价 |
一、针对专题测试的成绩分析 |
二、针对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 |
三、研究结论与反思 |
第五章 结语 |
第一节 范式的转变,任重而道远 |
第二节 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思维扩展表 |
附录 B 项目自评表 |
附录 C 项目互评表 |
附录 D 前测试卷 |
附录 E 后测试卷 |
附录 F 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2)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研究 ——以部编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部编版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梳理及其情感教育价值 |
第一节 部编版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梳理 |
第二节 部编版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的情感教育价值 |
第二章 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三章 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的实践和策略 |
第一节 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的实践 |
第二节 改善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的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意义 |
3. 研究现状 |
4. 研究思路 |
5. 研究方法 |
6. 研究的主要问题和创新之处 |
第1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基础 |
1.1 新时代的内涵阐释 |
1.1.1 新时代的时空内涵 |
1.1.2 新时代的目标内涵 |
1.2 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 |
1.2.1 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 |
1.2.2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概念及特征 |
1.2.3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概念 |
1.2.4 环境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探讨 |
1.3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研究的实践基础 |
1.3.1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实践 |
1.3.2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经验 |
1.3.3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实践 |
1.4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马克思主义理论 |
1.4.2 教育学理论 |
1.4.3 心理学、社会学理论 |
1.4.4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第2章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特征与功能 |
2.1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特征 |
2.1.1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具有广泛性 |
2.1.2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具有复杂性 |
2.1.3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具有开放性 |
2.1.4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具有可塑性 |
2.1.5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具有意识形态性 |
2.2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功能 |
2.2.1 物质保障功能 |
2.2.2 价值导向功能 |
2.2.3 感染熏陶功能 |
2.2.4 行为约束功能 |
2.2.5 精神动力功能 |
第3章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现状与影响 |
3.1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国际环境 |
3.1.1 新时代中国对全球的贡献 |
3.1.2 西方国家对中国的遏制 |
3.1.3 国际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3.2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环境 |
3.2.1 经济全球化持续发展 |
3.2.2 中国经济由“高速”转向“高质” |
3.2.3 经济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3.3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环境 |
3.3.1 文化环境的相关概念阐述 |
3.3.2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环境的功能 |
3.3.3 文化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3.4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环境 |
3.4.1 社会环境的概念与特征 |
3.4.2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环境的概念 |
3.4.3 社会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3.5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自然环境 |
3.5.1 “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界定 |
3.5.2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自然环境 |
3.5.3 自然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3.6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环境 |
3.6.1 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环境的相关概念 |
3.6.2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环境的基本特征 |
3.6.3 网络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第4章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的内容 |
4.1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 |
4.1.1 体现在高校的办学定位中 |
4.1.2 体现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 |
4.1.3 体现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建设与优化中 |
4.2 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4.2.1 融入系统性的教材体系 |
4.2.2 营造良好的理论学习氛围 |
4.2.3 彰显理论品格与理论魅力 |
4.2.4 创新环境的呈现形式 |
4.3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4.3.1 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 |
4.3.2 共同理想教育 |
4.3.3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 |
4.3.4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
4.4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4.4.1 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 |
4.4.2 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
4.4.3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
4.5 开发与利用红色资源 |
4.5.1 充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资源 |
4.5.2 拓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构成要素 |
4.5.3 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手段 |
4.6 营造和谐共生的自然环境 |
4.6.1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由之路 |
4.6.2 高校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前提条件 |
4.6.3 有助于启迪高校大学生的思维 |
第5章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的原则与路径 |
5.1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的原则 |
5.1.1 坚守立德树人的根本使命 |
5.1.2 尊重客观规律的基本要求 |
5.1.3 立足主动构建的战略基点 |
5.1.4 坚持整体协同的基本方略 |
5.2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的路径 |
5.2.1 充分利用国际环境,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 |
5.2.2 共享经济社会成果,促进高校思政工作资源整合 |
5.2.3 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构建以文化人校园文化环境 |
5.2.4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搭建多方协同的大思政格局 |
5.2.5 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共筑新时代的青年精神家园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的新类型及其预防与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意义 |
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三) 国内外高校自杀预防及干预的现状 |
1. 国外现状 |
2. 国内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抽样调查法 |
一、概念界定 |
(一) 自杀概念的界定 |
(二) 自杀相关概念界定 |
(三)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行为 |
(四) 高校目标管理理论 |
1. 高校目标管理的定义 |
2. 高校目标管理的基本特点 |
3. 组织中心型目标管理 |
二、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自杀现象及原因分析 |
(一)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行为的类型 |
1. 网络成瘾型 |
2. 网络欺骗型 |
3. 网络暴力型 |
4. 网络媒体失当型 |
5. 网络监管不力型 |
(二) 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行为的特点 |
1. 预防的难度升级 |
2. 影响更具破坏性 |
3. 与同龄人相比更易发生自杀行为 |
(三) 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影响因素 |
1. 主观影响因素 |
2. 客观影响因素 |
(四) 互联网技术作用于大学生自杀行为的机制探析 |
(五) 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归因分析 |
1. 互联网改变了大学生的生存状态 |
2. 互联网成为滋生大学生生理和心理问题的温床 |
3. 互联网影响外部环境 |
三、互联网技术对大学生自杀预防及干预的可行性分析 |
(一) 互联网与大学生关系密切 |
(二) 高校管理呼唤互联网信息技术 |
(三) 网络心理咨询大有裨益 |
四、高校运用互联网技术在学生自杀预防及干预的探索中出现的问题 |
(一)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网站建设不完善 |
(二) 网络心理预警的真实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
(三) 网络咨询中存在的问题 |
(四) 网络舆情处置不当导致高校对学生自杀的预防及干预难度升级 |
(五) 互联网技术的作用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 |
五、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自杀的预防及干预——基于高校目标管理理论 |
(一) 目标制定的主体和原则 |
1. 目标制定的主体 |
2. 目标制定的原则 |
(二) 目标制定的依据 |
1.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
2. 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
3. 高校的实际情况 |
4. 高校的育人目标 |
(三) 目标分解与实施 |
1. 宣传与实践活动的建设目标 |
2. 环境条件建设目标 |
3. 课程与教学建设目标 |
4.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目标 |
5. 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
6. 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
7. 大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的干预工作目标 |
(四) 目标考核、评价和反馈 |
结论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内涵、理论基础及意义 |
(一)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内涵 |
1.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
2.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内涵 |
3.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内涵 |
(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理论基础 |
1.中国传统生态思想中蕴含的义利观 |
2.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中蕴含的义利观 |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思想中的义利观 |
(三)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意义 |
1.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
2.有利于提高高校德育水平 |
3.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 |
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现状分析 |
(一)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积极表现 |
1.对义利的基本内涵认知到位 |
2.主流认同社会主义义利观 |
3.对待生态问题能够坚持正确的义利观 |
4.高校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重要性 |
(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存在的问题 |
1.学校教育体系尚需完善 |
2.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
3.教育效果缺乏实效性 |
三、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社会环境的影响 |
1.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 |
2.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 |
3.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 |
4.网络环境的影响 |
(二)学校教育的影响 |
1.学校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
2.教育资源相对缺乏 |
3.缺乏良好的校园生态文化环境 |
(三)家庭环境的影响 |
1.对传统义利观教育重视程度不足 |
2.家长言传身教不到位 |
(四)大学生自身因素的影响 |
1.部分大学生忽视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
2.部分大学生缺乏“知行合一”的实践精神 |
四、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加强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对策 |
(一)树立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目标 |
1.在生态问题上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
2.符合正确义利观的生态实践行为 |
3.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二)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的原则 |
1.主体性原则 |
2.实践性原则 |
3.系统优化原则 |
(三)完善和丰富教育内容 |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教育 |
2.加强社会主义义利观教育 |
3.加强生态义利观教育 |
(四)创新多样化的教育方式 |
1.立足课堂,巩固基础理论知识 |
2.开拓实践,提高教育实效性 |
3.借助网络,充分开拓教育新平台 |
(五)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形成教育合力 |
1.营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
2.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
3.构建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 |
4.大学生积极进行自我教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10)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视域下大学生网络求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一、科学与技术 |
二、坚持科技人本性 |
第二节 马克思科技价值论 |
一、推动了社会进步 |
二、提高了人们的认识水平 |
三、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科技异化论 |
一、人主体性的丧失 |
二、道德沦丧和意识形态危机 |
三、科技异化的解决途径 |
第二章 大学生网络求知的相关概念 |
第一节 网络技术 |
一、网络技术的形成与发展 |
二、网络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一般应用 |
三、网络技术在知识传播过程中的作用表现 |
第二节 知识与求知方式 |
一、知识的内涵 |
二、知识的重要性 |
三、求知方式 |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的大学生求知 |
第一节 当代大学生的网络求知现状 |
一、主动求知意识增强 |
二、在线学习方式和知识需求多样化 |
三、线上课程参与度高 |
四、分辨力和自控力不足 |
五、学术研究价值取向偏离正途 |
第二节 当代大学生偏爱网络求知的原因 |
一、当代大学生的特点 |
二、网络技术满足了大学生的求知需求 |
第四章 用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透视大学生网络求知 |
第一节 网络科技在大学生求知中的积极意义 |
一、使得大学生对知识和学习的认识水平提高 |
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丰富的教学体验 |
三、“互联网+教育”提供主观能动性发挥的平台 |
第二节 网络科技对大学生求知可能造成的困惑 |
一、网络信息异化 |
二、对知识的认知停留在“知道”阶段 |
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危机 |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指导大学生网络求知 |
第一节 大学生主动提升自身能力 |
一、提高思辨能力 |
二、提高自我控制力 |
第二节 高校加强大学生人才培养和引导 |
一、注重培养“又红又专”的大学生人才 |
二、引导价值理性回归-加强大学生网络素养 |
第三节 政府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 |
一、用马克思主义抢占网络意识形态阵地 |
二、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大自然的报复”——网络环境下“环境污染”一节的教学(论文参考文献)
- [1]具身认知视角下高中地理PBL教学范式研究[D]. 郭丁瑞.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农村初中语文外国文学作品情感教育教学研究 ——以部编版为例[D]. 陈诚. 贵州师范大学, 2021
- [3]网络素材在地理教学实践中的应用[D]. 付家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20
- [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5]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研究[D]. 王欣. 南昌大学, 2020(01)
- [7]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自杀的新类型及其预防与干预研究[D]. 王珍.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8]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大学生义利观教育研究[D]. 杨长秀.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9]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10]马克思主义科技理论视域下大学生网络求知研究[D]. 李卓楠. 太原科技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