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中易滋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及预防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晏为[1](2021)在《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研究 ——以四川藏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社会转型过渡时期使得社会管理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给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创造了一定的土壤和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动向、新问题、新形势,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区域稳定、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与民族地域相结合,会因区域性地缘、文化与习俗等相关因素产生与一般涉黑恶犯罪相比独有的表现与特征。四川藏区作为藏区与内地宗教与藏文化交融的走廊,其独特的社会发展史和各种文化意识形态的交织致使其境域内黑恶势力犯罪所呈现出的特征极具代表性。从目前的犯罪形式来看,四川藏区涉黑犯罪的特征有着与当地社会现状紧密结合,与宗教、基层事务相融合的发展动向;涉恶犯罪呈现出与基层矛盾纠纷、村干部及保护伞问题相联系,以宗族、血亲关系为纽带,伴随着软暴力转化、非法放贷的特点。当前,侦办此类案件面临着线索核实难度大、打击范围不全面,联动机制有待健全、部门协作不够紧密,取证难度大、侦办难度大、受民族习惯法影响等诸多侦查难点。因此,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在线索研判方面。要强化线索排查、建设专业研判队伍,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做好保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行业领域摸排方面。加强常态常治联动执法,加大基层技术投入力度,加强行业领域规范建设;在部门联动方面。公安机关应与多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机制,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助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走向深入;在证人证据方面。强化证人保护措施,树立经营意识广泛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把握几个关键点。注意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问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精准把握案件特征认定以便侦查工作与后续诉讼相衔接,关注涉政治、宗教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与维稳部门共享经验。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认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赵安晓宇[3](2020)在《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公安禁毒执法是毒品问题治理的关键环节,但在各类执法风险趋势增强的背景下,长期以来公安禁毒执法环节隐含的执法风险逐步显现。公安禁毒执法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博弈升级,不断冲击着执法活动效能。执法人员的伤亡情况不断出现,公安禁毒执法难度不断增大。同时由“经验”禁毒执法理念向“现代”禁毒执法理念的转变尚未完成,执法过程中也产生了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等现象。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不断产生与演变,如何做好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讲述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案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述,引入“场域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构成、分类、现实样态及特征进行了具体描述。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现实样态及带来的挑战,研究发现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职业安全、违反法律以及执法行为引发的次生损失方面,同时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对现行公安工作带来较大挑战。第四部分主要对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发现公安禁毒执法理念偏差、公安禁毒执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脱域”化趋势明显等是目前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为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通过对比研究法,对国外禁毒执法部门执法风险防控经验进行归纳与梳理,发现“风险(管理)文化内嵌+技术框架构建+实体部门协作”的执法风险防控模式已逐步形成。第六部分为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从公安禁毒执法理念的转变、公安禁毒执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安禁毒执法体制的创新、公安禁毒执法基础工作的加强等方面提出防控对策。
翟磊[4](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吴鸣[5](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刘东红[6](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吕永祥[7](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认为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王锟[8](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研究指明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满树军[9](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裘丹[10](2017)在《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与权力管控 ——基于120起案例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随之而来的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成为困扰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正在经历一场高压态势的反腐形势,随着全面深化领域改革的推进,对交通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行使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公共治理和权力管控的理论视角,通过对120个案例的考察,认为发生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是最严重的吏治腐败,其本质是执法人员对法定职责义务的违背和对法定职能权限的亵渎,是权力失范最极端的表现。案件暴露出对渎职犯罪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还不够有力;对行业系统的内部管理还不够严密;对权力行使过程和效果的审查还不够科学等问题,笔者还进一步考察了高速路政管理;超限超载治理;交通工程监管和客运燃油补贴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发现,与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相伴而生的往往是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在对权力管控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关口前移”、“防范为先”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对因权力失范所导致的危害进行控制和预防。从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出发,对交通行政执法权力管控的策略有五个,分别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权力失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强化对权力主体廉政训诫引导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机制。
二、行政执法中易滋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及预防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执法中易滋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及预防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研究 ——以四川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范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系统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调查访问法 |
2.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及特征 |
2.1 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现状 |
2.1.1 涉黑犯罪现状分析 |
2.1.2 涉恶犯罪现状分析 |
2.2 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
2.2.1 涉黑典型案件与简析 |
2.2.2 涉恶典型案件与简析 |
2.3 四川藏区涉黑犯罪特征 |
2.3.1 涉黑犯罪组织特征 |
2.3.2 涉黑犯罪经济特征 |
2.3.3 涉黑犯罪行为特征 |
2.3.4 涉黑犯罪危害特征 |
2.4 四川藏区涉恶犯罪特征 |
2.4.1 涉恶犯罪集中于农牧区,矛盾纠纷难控 |
2.4.2 村干部监管弱化,“保护伞”问题出现 |
2.4.3 涉恶犯罪暴力性隐匿,“软暴力”显现 |
2.4.4 涉恶犯罪成员多以宗族、血亲关系为纽带 |
2.4.5 涉恶犯罪中存在非法放贷问题 |
3.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
3.1 经济领域 |
3.1.1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
3.1.2 经济收入不平衡 |
3.2 社会领域 |
3.2.1 教育资源分布不均 |
3.2.2 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
3.3 文化领域 |
3.3.1 传统历史文化影响 |
3.3.2 宗教文化传播影响 |
3.3.3 陈规陋习依然残存 |
4.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困境 |
4.1 线索收集方面的困境 |
4.1.1 信息来源较为匮乏,线索核实难度大 |
4.1.2 摸排机制尚未完善,打击范围不全面 |
4.2 侦查协作方面的困境 |
4.2.1 联动机制有待健全 |
4.2.2 部门协作不够紧密 |
4.3 取证侦办方面的困境 |
4.3.1 犯罪活动隐蔽,取证难度大 |
4.3.2 案件情况复杂,侦办难度大 |
4.3.3 精准靶向不足,打击质效低 |
4.4 藏区民间调解的影响因素 |
4.4.1 藏区民间调解的脉络 |
4.4.2 群众信教信规不信法 |
5.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对策 |
5.1 强化线索排查,注重情报研判 |
5.1.1 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做好保密工作措施 |
5.1.2 主动全面深入摸排,深挖彻查黑恶线索 |
5.1.3 保障线索专业研判,有力把控安全形势 |
5.1.4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
5.2 加强常态化联动执法,整顿重点行业领域 |
5.2.1 加强常态常治联动执法 |
5.2.2 加大基层技术投入力度 |
5.2.3 加强行业领域规范建设 |
5.3 寻求多部门联动,强化协作配合 |
5.3.1 公安机关和纪委监察部门联合侦办 |
5.3.2 公安机关和检法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 |
5.3.3 公安机关主动和组织、民政部门对接 |
5.3.4 加强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配合 |
5.3.5 强化打击质效,成立专业队伍 |
5.4 强化证人保护制度,树立经营意识 |
5.4.1 强化证人保护措施 |
5.4.2 树立经营意识 |
5.5 少数民族地区涉黑恶犯罪侦查对策之关键点 |
5.5.1 准确区分民族问题和涉民族因素问题 |
5.5.2 准确把握民族地区涉黑恶犯罪的特征认定 |
5.5.3 注意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问题 |
5.5.4 防范政治领域渗透,加强宗教领域监督 |
5.5.5 探寻民族地区扫黑除恶和维稳工作的结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案与方法 |
1.3.1 研究方案 |
1.3.2 研究方法 |
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述 |
2.1 相关概念辨析 |
2.1.1 执法风险概念 |
2.1.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念 |
2.1.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概念 |
2.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构成 |
2.2.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因素 |
2.2.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事故 |
2.2.3 公安禁毒执法损失 |
2.3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分类 |
2.3.1 根据风险的来源分类 |
2.3.2 根据风险产生的时间分类 |
2.3.3 根据不同的执法环节分类 |
2.4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特征 |
2.4.1 普遍性与客观性 |
2.4.2 动态性与转换性 |
2.4.3 双向性与底层聚集性 |
3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现实样态及带来的挑战 |
3.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现实样态 |
3.1.1 体现在职业安全方面 |
3.1.2 体现在违反法律方面 |
3.1.3 体现在执法行为引发的次生损失方面 |
3.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对公安工作的挑战 |
3.2.1 公安禁毒执法运行体制的变动 |
3.2.2 公安禁毒执法效能的减损 |
3.2.3 执法过程中风险的倾向性增强 |
4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
4.1 公安禁毒执法理念偏差 |
4.1.1 执法价值选择偏差 |
4.1.2 执法考核评价偏差 |
4.2 公安禁毒执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
4.2.1 公安禁毒执法具体细则模糊 |
4.2.2 公安禁毒执法衔接环节滞后 |
4.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脱域”趋势增强 |
4.3.1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由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 |
4.3.2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由国内执法环境向国际执法环境转向 |
4.3.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责任模糊 |
5 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的借鉴 |
5.1 美国经验 |
5.1.1 禁毒情报指导实战,实战风险应对能力较强 |
5.1.2 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禁毒执法培训体系较为完备 |
5.2 澳大利亚经验 |
5.2.1 广泛开展国际禁毒执法协作,禁毒执法效率较高 |
5.2.2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科学把控执法风险 |
5.3 荷兰经验 |
5.3.1 注重新型毒品犯罪打击,禁毒执法保障力度较大 |
5.3.2 合理吸纳国内执法协作单位,禁毒执法效能提升 |
5.4 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总结 |
6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 |
6.1 公安禁毒执法理念的更新 |
6.1.1 确立风险防控的整体理念与综合理念 |
6.1.2 确立程序理念与证据理念 |
6.1.3 实现“经验”执法到“现代”执法理念的转变 |
6.2 公安禁毒执法的法律制度完善 |
6.2.1 明晰公安禁毒执法环节的法律制度 |
6.2.2 维护公安禁毒执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
6.2.3 落实公安禁毒执法场域治理的法律制度 |
6.3 公安禁毒执法体制的创新 |
6.3.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管理机构的设想 |
6.3.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 |
6.4 公安禁毒执法基础工作的强化 |
6.4.1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指挥工作 |
6.4.2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协作工作 |
6.4.3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保障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安禁毒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5)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二、理论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8)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9)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10)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与权力管控 ——基于120起案例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分析工具 |
一、几个相关概念 |
二、权力管控与交通执法渎职行为的逻辑关系 |
三、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交通行政权力管控 |
第三章 近年来基层交通行政执法过程的渎职犯罪:120个案例分析 |
一、近年来我国交通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失范及其表现 |
二、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的发案环节 |
(一) 运输管理环节 |
(二) 路政管理环节 |
(三) 交通工程监管环节 |
(四) 港航海事管理环节 |
(五) 综合执法及其他环节 |
三、对渎职犯罪典型案例的总体评价 |
第四章 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暴露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暴露的问题 |
(一) 暴露出的共性问题 |
(二)重点执法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 主观原因 |
(二) 客观原因 |
(三) 重点环节的具体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基层交通行政执法与权力管控:对策与建议 |
一、域外相关工作经验借鉴 |
(一) 控制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经验 |
(二) 规范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方面的经验 |
二、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权力管控的具体策略 |
(一) 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常态化工作机制 |
(二) 建立权力失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 |
(三) 强化对权力主体廉政训诫引导机制 |
(四) 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机制 |
(五) 强化对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机制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四、行政执法中易滋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及预防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研究 ——以四川藏区为例[D]. 李晏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2)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D]. 赵安晓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6]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
- [8]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 [10]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渎职犯罪与权力管控 ——基于120起案例的研究[D]. 裘丹. 浙江工商大学,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