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如何保障隐私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关伟[1](2020)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它购买食品、衣服、车票、住宿、餐饮、理财等各类服务,人们通过互联网技术互相沟通交流。毫不夸张地说,互联网技术主导了世界近二十年的发展,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5G技术的来临,远程医疗、无人驾驶、工业联网、物联网、智慧城市的发展也将触手可得。我们在互联网财富的不断地增加,同时也带来大量的虚拟财产的纠纷。2019年在微博上有几个问题被炒得很火,那就是“死后如何处理社交账号”“假如突然离世,微信、支付宝、微博、淘宝、京东和邮箱怎么处理?支付宝里的余额怎么处理?”“微信钱包里的零钱怎么办”“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这几个疑问在网上引起大众的思考与讨论。同时根据中华遗嘱库数据库显示,截至到2019年8月底,90后立遗嘱人数为236人,年轻人的财产继承,主要有现金存款和网络虚拟财产,很多人还将游戏账号写到遗嘱里。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的继承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因此也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的审判和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同时,随着数量和价值的剧增,其继承的矛盾和纠纷也将随之继续增加,很有可能成为未来二十年急需解决的难题。该问题的解决将对互联网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所以我们要从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等多角度去研究,建立合理、科学和完善的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机制和制度,将其列入可继承的范围,为修改继承法提出相关意见;同时厘清虚拟财产的继承和归属问题,解决继承纠纷问题。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继承的问题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和研究,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提出法律建议。本文拟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概况,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建议。
颜攀宇[2](2019)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匿名社会已经到来,人与人的信任度受到挑战,社会对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提出了新的期许。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研究公民身份号码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查找公民身份号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充分实现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对策,有利于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有益借鉴。公民身份号码的本质属性与唯一性、终身性、辨识性特征,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治安防控功能,能为公安机关防控违法犯罪提供支撑,形成隐形的社会治安防控网。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建构:一是记录公民信息,规制公民行为;二是发现违法犯罪轨迹,精准防控犯罪;三是留存个人信息,增加犯罪难度。然而,由于对公民身份号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践中还存在影响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实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治安防控主体未充分运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公民身份号码载体科技含量低,影响治安防控功能的效应;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的管理不严密,弱化了治安防控功能;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缺乏信息安全保障。针对出现的问题,结合美国、日本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治安防控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提升我国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路径,主要有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人口信息库,扩大信息库的覆盖面,挖掘各类信息的深度;拓展公民身份号码重要载体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防控功能;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征信机制扩大到全社会工作中,实现各部门对各项工作的联动共享;完善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信息网络防控网,弥补防控漏洞;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体系,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治安防控中的顺利实施。在大数据时代,利用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治安防控有着巨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只有充分发挥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的功能,实现显性防控和隐性防控的结合,才能为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下牢固基础。
李池[3](2019)在《存款实名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伴随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网络化、虚拟化程度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其与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的相互联系日趋紧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银行作为其财产的主要管理者,更是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风潮。西方国家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更是加快了立法和监管机制的步伐。与此同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普适原则确立的基础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重要指导原则与监管理论得到较大发展,如《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金融教育国家战略高级原则》、“双峰”监管等。基于此背景,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我国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定和监管建设步伐逐渐加快。虽然当前我国关于金融消费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理论研究层面上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是比较新的课题,金融消费者在经营体系中依然是“被动元素”。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对我国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意义深远,但在其实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限制了实名制作用的发挥。存款实名制下的银行业务、储蓄存款的保密以及实名制下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由于当前我国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相关立法较为分散,对此我们要积极开展系统化的立法工作,制定专业化的银行保密法律法规。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对客户的金融隐私权进行系统化规定,进一步确定金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在明确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进行明确。银行业金融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个人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隐私权尚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现有的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也比较分散,虽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但是实操性不强。尽管金融隐私权在我国已经被使用,但是还没有形成完全的法律概念。对此,我国立法还需要做很多工作,逐步推进金融隐私系统性立法,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化、多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制度。
汪书滔[4](2018)在《利用手机号码实名制治理不良信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据我国工信部发布的数据得知,截止到2017年年中,我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了13.6亿人,庞大的用户群体代表着我国通信行业旺盛的生命力,与此同时,飞速发展的通信水平也为手机用户带来了明显的负面作用,不良信息就是其中的典型性问题,用户不得不每天面对不良信息如垃圾短信的骚扰,从最初的色情、赌博、假中奖、假婚介,到现在五花八门的各类垃圾信息,其影响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良信息如垃圾短信进行诈骗、盗窃等活动,给我国的广大手机用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困扰。为了进一步净化手机业务市场,2014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电信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以上。为完成既定目标,三家运营商采取了一系列与之相应的推进措施,如在各营业厅公示手机实名制的政府文件、在各自网点、营业厅上传手机实名制的流动广告、对非实名用户进行短信告知和电话回访、对非实名用户做停机处理等等,这些举措使手机实名的问题再次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民众来说,电信号码实名制既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通信自由,又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信息隐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信息隐私维权案例屡有发生,使得手机号码实名制在当前的施行过程中也面临了种种问题。目前,手机不良信息如垃圾短信的日益泛滥己经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在国家和运营商大力推行号码实名的背景下,利用号码实名制治理手机不良信息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在手机不良信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在司法救济上亦存在不足之处,而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提高实名制下手机不良信息的治理效果和治理力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因此,本文首先对相关的理论进行了铺垫,进而对我国实名制实践和手机不良信息治理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治理经验,提出了提升治理手机不良信息效果的建议。
查永青[5](2018)在《社交网络实名制及其辩证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交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转变了以往的熟人社交模式。社交媒体为人们提供了除现实空间之外的另一个特有的虚拟空间,不仅是熟人交流的即时通讯工具,也是与世界各地交友的便捷场所,更是人们畅所欲言、表达自我的新平台。“媒介即讯息”的理念在社交媒体时代得到很好的验证。而媒介技术的发展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生活方式的变化,更为唤醒民众的参与意识做出了贡献,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契机,同时也使得社会权力关系发生了转变。由于社交媒体的虚拟特征,使得社交系统变得更为复杂,各种各样的情感诉求、色彩纷呈的表达模式、肆无忌惮的谩骂。现实社会中的自我约束和伦理规范在社交媒体上变得毫无力量。因此,为了更好维持社交平台秩序,国家实施了“社交网络实名制”,希望能够净化网络环境。但网络实名制自提议到全面实施争议不断,学界和普通网民对其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因此,通过对社交网络实名制具体分析,从不同的价值主张和认知中汲取经验,为国家优化社交网络实名制以平衡各方利益提出几点措施就很有必要。文章通过对社交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根据现有的各方观点以及网民的意见,从社交网络实名制实施的理念选择、价值取向到实践模式的认知逻辑,对社交网络实名制做进一步的思考。认为社交网络实名制目前面临三种困境:法理、技术和民意。针对困境提出了几点优化措施,政府应该在不妨碍正当表达自由的基础上,精化技术,保护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进行“善”治,引导网民自律。希望在多方协同下维护社交媒体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交环境。
邵朱励[6](2016)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个人信息权在金融领域的反映。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客体是个人金融信息,即金融机构基于与其个人客户的潜在的、现实的或曾经的金融交易往来关系,而采集、使用、储存、加工的个人信息,其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其权利内容是金融机构个人客户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自决权利。个人金融信息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首先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即个人对其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支配和控制的资格。个人金融信息权与隐私权有重合但也有不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利,强调他人不得将权利人的隐私公之于众,而个人金融信息权却是一种消极性和积极性兼顾的权利,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同时满足其他私主体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需求。理论上说,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可能从对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中获取某些财产收益,如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授权金融机构二次利用个人金融信息,可以换回一些赠品、优惠包,等等,但此种财产利益源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其个人金融信息享有的人格利益,且微不足道,难以使个人金融信息权上升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个人金融信息权只是以人格利益属性为主、财产利益属性为辅的人格权。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决定权、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更正及删除权。其中,“决定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得到本人同意后才能收集、利用和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守其个人金融信息的秘密;“知情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告知其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政策、做法;“异议、更正及删除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就任何有关他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改正、补齐、修改或在合适的情况下,删除数据。第一种权利“决定权”是个人自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后几种权利是第一种权利的自然延伸,是为了保证“决定权”落到实处的,如只有拥有“知情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知晓哪些金融机构拥有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这些金融机构是怎么处理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以判断自己的决定权是否受到侵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只有拥有“保密权”,才可以决定是否让金融机构将其个人金融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只有拥有“异议、更正及删除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自己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而这又直接关涉个人是否愿意选择将个人金融信息交由金融机构处理的决定。各国虽然原则上都肯定了上述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分类,但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此差异也反映了各国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自决范围和水平的大小差异。欧盟的个人金融信息权涵盖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储存、利用及披露的全部环节,个人几乎对其个人金融信息拥有完全的自决权利,因此被认为是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最高的地区;而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只集中在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环节,也即“宽进严出”,且个人的自主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被认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水平低于欧盟。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律背景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水平也各不相同。欧盟对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综合立法保护,欧盟各国基本上都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提供一体化高水平的保护;美国对不同类型、不同部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一,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联邦统一立法,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原则,以特定领域专门立法保护为例外。由于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侵犯,因此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专门立法保护。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法性更为明显,而美国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私法性更为明显。我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行业自律保护机制并不发达,而立法保护模式既不同于欧盟,也不同于美国。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散见于各类金融分行业立法之中,其权利保护范围并不全面,保护水平不高,立法层级不高。从长远看,我国应出台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综合保护;但鉴于制定统一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中国时机并不成熟,而由于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较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先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我国可制定一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对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进行一体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私权,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其权利应该有边界,个人金融信息权代表的是私人利益,但这一个人利益可能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此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即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公共利益是个人金融信息权行使的边界。反洗钱、反逃税是目前各国普遍公认的比较重要的易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公共利益的事由,因为洗钱活动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而纳税人的各类财务收支及经济交易活动款项大都通过金融体系进行,因此反洗钱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希望能在不经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取涉嫌洗钱、逃税的个人金融信息,以发现洗钱和逃税的线索,有效打击洗钱和逃税活动。但如此一来就有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嫌疑,因为个人金融信息权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个人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也应有合理的界限,此即对“限制”的“限制”,或曰“反限制”,其目的是避免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滥用。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应充分考虑公权力机构的利益诉求,也应充分考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利益诉求,寻找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限制的合理边界,如果只需限制很少的个人私权就能够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度相对应小一些,反之亦然;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事由、范围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立法设定;比例原则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应该是适当的、必要的、相称的。所谓适当,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能够达成其行政目的的;所谓必要,是指必须是对个人造成最少侵害的措施,所谓相称,是指所采取的措施与其要达至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区别对待原则指应区别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国情、不同的阶段,对公权力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范围、方式等进行区别对待。个人金融信息权既然是一种私权利,就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在个人金融信息权被侵犯的场合,侵害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管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可能有多个,但无疑金融机构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因为是侵害者掌握是否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应倒置于侵害者,此即过错推定。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其中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所以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有微弱的财产利益,理论上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财产损害,但财产损害很难认定。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相对应,金融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只能是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的,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上也可赔偿财产损失,但实际上也很难主张。
肖龙[7](2015)在《论“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平衡保护》文中研究表明自2010年火车票实名制制度走进我们的视野后,实名制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已经蔓延到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实名制泛化难免侵犯公民的隐私和言论自由,对实名制的评价褒贬不一。实名制到底能否跨越法律?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手段如何避免、减少对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侵犯?应加快立法,制定救济措施,提高技术防范手段,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不受侵扰。
陈川[8](2015)在《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的特殊性在于其构建的是一个以多元信息为元素的集合空间,我们一般认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该空间的信息传递依靠的是IP/TCP协议,基于特殊且唯一的一个以字符串为单位的IP地址,不考究信息上传和下载的地址背后行为人的真实社会身份。网络具有先天的隐匿性,然而匿名所导致的问题就在于网络秩序的非稳定化发展及违法有害信息的泛滥,所以才产生了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网络实名制即在互联网络空间实施网络行为主体以个人正式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制度,该制度将行为人不同的网络地址接入端变化为个人信息。因为网络端口接入的特殊性,网络实名制在现行的实施方案中,包括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前台实名两种模式。韩国作为首例依法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针对网络服务接受者而言,采用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即网络服务接受者接受网络服务时,向有关部门实名登记,但是在网络服务界面不显露或公示真实姓名,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律采用后台实名前台也实名的模式。我国自2000年、美国自2006年起也有网络实名的基本实践操作。对于我国网络实名制的继续实施和扩大操作范围,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络实名制和网络用户言论自由权、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冲突,社会各界普遍存认为网络实名制极大可能会对网络用户言论自由权造成戕害,并可能导致用户个人身份信息隐私的不当收集和泄露问题;并且就我国现有立法来看,网络实名制的实施缺乏应有法律依据。公众对网络实名制不信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网络实名制度的不了解,事实上,网络实名制和公民言论自由权及身份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可以调处的,所谓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就整个社会自由权而言,一部分绝对的自由必然导致其他部分的不自由,完善的网络实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部分的自由,规范网络秩序,其对网络行为主体自由的部分限制和身份信息隐私资料的收集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网络言论等自由权利,设定实名制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及权利救济积极,以及提供良好网络身份信息管理技术性支持,可以很好地化解这一问题,消除公众对网络实名制的恐慌心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甚至是所有其他国家的发展和构建,是必然的趋势。
陈亦菲[9](2015)在《实名制的法理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能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并被越来越多的管理部门所使用。但是近年来,实名制的使用却受到众多的质疑,一方面是由于实名制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出现了许多与公民日常生活过于接近的实名制,给公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暴露了相关部门在管理上态度的粗暴,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权力滥用或是“懒政”的嫌疑;另一方面,实名制的制度并不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也没有跟上,导致实名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使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甚至是侵犯。本文即以实名制实施中遇到的困境为出发点,从法理角度分析产生困境的原因,进而提出有关构建实名制制度及完善配套措施的意见。首先,本文介绍了实名制的内涵及发展历程,通过分析实名制的现状总结出实名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实名制的合宪性合法性受到质疑、成本过高效益不明显、有助于管理部门懒政思维的形成及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等。随后,从法理角度分析实名制实施过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实名制的实施涉及到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等因素,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再通过这些思路提出有关实名制制定的原则,确定实名制的使用范围及相关的具体制度。
孙冬晗[10](2015)在《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官员财产信息公开作为预防腐败的一项有效制度,目前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起来,并且普遍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规定和保障的。官员财产信息公开有利于发挥公众和有权机关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建立起透明、廉洁的行政机构,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发展比较缓慢,仅有的一些制度规定也收效甚微。而与此同时,借助网络力量,官员腐败问题不断被公众以非制度化手段揭露出来,政府官员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恶化,官员对网民的力量感到恐惧和不安。这种不正常的官民关系,严重影响着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和谐。预防和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的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立场。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回应社会期待,以“打铁还要自身硬”的坚定立场将反腐问题提到一个更重要的层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步伐也必须加快起来。要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反腐工作实际,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做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过渡安排,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并与民商事配套制度形成合力,最终建立起有法可依、标本兼治、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反腐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对于官员、财产信息、申报和公开等重要概念做出了具体说明。第二章分析了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所在,即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第三章对于美国、韩国以及中国澳门地区等几个国家和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具体实践和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得出其制度建设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分别从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民事上隐私权的规定,以及主要民商事配套制度方面分析了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五章结合境外的经验和我国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完善建议,具体分为立法安排和具体制度设计两大方面。
二、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如何保障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如何保障隐私权(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理论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3.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1.债权说 |
2.知识产权说 |
3.物权说 |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法规滞后和缺失 |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客体不明确 |
1.继承主体范围不明确 |
2.继承客体范围不明确 |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与死者隐私的冲突 |
(四)网络用户协议的限制 |
(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举证困难 |
(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诉讼难题 |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
1.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 |
2.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 |
3.司法实践的需求 |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可行性 |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制基础 |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基础 |
四、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概况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韩国 |
(四)小结 |
五、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建议 |
(一)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建设 |
(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客体 |
1.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体 |
2.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客体 |
(三)解决继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问题 |
(四)规范网络服务协议和互联网行业规范 |
(五)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举证制度 |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举证责任 |
2.网络运营商的举证责任 |
3.落实网络实名制 |
(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 |
1.2.1 公民身份号码 |
1.2.2 治安防控 |
1.3 研究现状 |
1.4 理论基础 |
1.4.1 公民身份理论 |
1.4.2 社会网络理论 |
1.4.3 社会控制理论 |
1.5 研究思路和内容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研究法 |
1.6.2 案例分析法 |
1.6.3 比较研究法 |
2 公民身份号码的特征及其与治安防控的内在联系 |
2.1 公民身份号码的特征 |
2.1.1 唯一性 |
2.1.2 终身性 |
2.1.3 辨识性 |
2.2 公民身份号码与治安防控的内在联系 |
3 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应然建构 |
3.1 记录公民信息,规制公民行为 |
3.1.1 有助于记录公民的身份、出行、居住等信息 |
3.1.2 有助于记录公民的信誉 |
3.1.3 有助于实现公民与物品的关联 |
3.2 发现违法犯罪轨迹,精准防控犯罪 |
3.2.1 有助于为治安防控提供监测数据 |
3.2.2 有助于通过社会网络查证犯罪事实 |
3.2.3 有助于掌握违法犯罪动态 |
3.3 留存个人信息,增加犯罪难度 |
3.3.1 增加实施金融类犯罪的难度 |
3.3.2 增加实施侵财类犯罪的难度 |
3.3.3 增加对消费者实施犯罪的难度 |
4 影响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实现的问题分析 |
4.1 治安防控主体未充分运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 |
4.1.1 未充分拓展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范围 |
4.1.2 未充分发挥公民身份号码管控高危人员的优势 |
4.1.3 未充分扩展人口信息库的覆盖面 |
4.1.4 未正确运用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实名制 |
4.2 公民身份号码载体科技含量低,影响治安防控功能的效应 |
4.2.1 隐私保障有缺陷 |
4.2.2 载体设计功能单一 |
4.2.3 防伪功能不强 |
4.3 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的管理不严密,弱化了治安防控功能 |
4.3.1 信息采集力度不够 |
4.3.2 信息维护更新不及时 |
4.3.3 各部门未实现信息共享 |
4.4 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缺乏安全保障 |
4.4.1 对个人身份信息保护不足 |
4.4.2 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惩治不力 |
5 国外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构建治安防控模式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以社会安全号码为基础的治安防控模式 |
5.2 日本以个人番号与住民票为基础的治安防控模式 |
5.3 英国以国家保险号码为基础的治安防控模式 |
5.4 国外基于“公民身份号码”构建治安防控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6 提升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路径 |
6.1 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人口信息库建设 |
6.1.1 完善人口基础信息 |
6.1.2 完善人口违法犯罪信息 |
6.1.3 完善人口流动信息 |
6.1.4 完善人口消费信息 |
6.1.5 健全人口信息采集和维护机制 |
6.2 拓展公民身份号码重要载体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防控功能 |
6.2.1 完善失效证件信息系统 |
6.2.2 扩展居民身份证资格验证功能 |
6.2.3 推行电子身份证 |
6.3 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
6.3.1 推行全面可靠的征信系统 |
6.3.2 构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体系 |
6.3.3 提升信息的整合共享能力 |
6.4 构建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信息网络防控网 |
6.4.1 完善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 |
6.4.2 健全实名车联网系统 |
6.4.3 推行切实可行的快递实名制 |
6.4.4 提升管制器具实名管理水平 |
6.5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体系 |
6.5.1 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6.5.2 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力度 |
6.5.3 提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和运用的技术水平 |
6.5.4 畅通公民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存款实名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存款实名制度基本理论 |
1.1 存款实名制度基本理论界定 |
1.2 存款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关系 |
1.2.1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主体 |
1.2.2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客体 |
1.2.3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内容 |
1.3 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必要性 |
1.3.1 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
1.3.2 反腐倡廉,预防腐败 |
1.3.3 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税负,避免两极分化 |
第2章 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2.1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监管体系不完善 |
2.1.1 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1.2 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 |
2.1.3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形成挑战与风险 |
2.2 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核查业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
2.3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不足,约束机制欠缺 |
2.3.1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 |
2.3.2 银行业内部管理制度漏洞 |
2.4 存款实名制与公民财产权益产生的矛盾 |
2.4.1 存款实名制与夫妻财产分割之间的矛盾 |
2.4.2 存款实名制与财产继承之间的矛盾 |
第3章 国外存款实名制度研究及可借鉴的经验 |
3.1 国外实行存款实名制度情况 |
3.1.1 美国健全的金融隐私保护体系 |
3.1.2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金融隐私数据的保护 |
3.1.3 瑞士严苛的个人隐私保密法律制度 |
3.1.4 韩国 |
3.1.5 新加坡关于客户隐私的保密义务规定 |
3.2 对我国的可借鉴经验 |
3.2.1 制定银行保密法 |
3.2.2 明确金融机构法律义务与责任 |
第4章 完善我国存款实名制度的建议 |
4.1 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隐私权法律体系 |
4.1.1 完善我国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
4.1.2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
4.1.3 对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
4.2 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金融隐私权的监管机构 |
4.2.1 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职能 |
4.2.2 完善客户权利救济制度 |
4.3 加大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将监管要求落实到位 |
4.3.1 明确个人金融隐私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 |
4.3.2 依法履行金融隐私保护监管职责 |
4.4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
4.5 在存款实名制下甄别财产所有权归属 |
4.5.1 普及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4.5.2 加强存款实名制与财产继承制度的联系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4)利用手机号码实名制治理不良信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号码实名制 |
2.1.2 实名制管理 |
2.1.3 不良信息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传播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社会治理理论 |
第3章 手机号码实名制现状及对不良信息治理的影响分析 |
3.1 号码实名制的发展历程 |
3.2 手机号码实名制实施现状 |
3.2.1 相关制度规定 |
3.2.2 号码实名制的实施情况 |
3.2.3 号码实名制的实施成本大 |
3.3 手机号码实名制对不良信息治理的影响 |
3.3.1 对于不良信息传播的影响 |
3.3.2 对于公司客户群体的影响 |
3.3.3 对于公司品牌形象的影响 |
3.3.4 对于电信运营商业绩的影响 |
3.3.5 对于公司战略实现的影响 |
第4章 利用手机号码实名制治理不良信息的困境 |
4.1 手机号码实名制难以从信息源阻碍不良信息传播 |
4.1.1 群发设备管理困难 |
4.1.2 不良信息监控制度不完善 |
4.1.3 缺少针对SP行业的管理能力 |
4.2 号码实名制不能有效保障终端客户的权益 |
4.2.1 缺乏不良信息筛选技术导致客户仍旧难以屏蔽不良信息 |
4.2.2 实名制举报不良信息后公司应对迟缓 |
4.2.3 实名制存在再次泄露客户信息,可能引发高精度信息传播 |
4.3 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4.3.1 不良信息治理制度规定不完善 |
4.3.2 用户的司法救济不畅 |
4.3.3 缺少联动,处罚偏轻 |
4.3.4 电信公司利益的影响 |
4.3.5 行业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影响 |
第5章 提升手机号码实名制治理不良信息效果的建议 |
5.1 创新基于信息源的不良信息传播管理方法 |
5.1.1 短信基站接入管理 |
5.1.2 电话软件联名管理 |
5.1.3 网络传播的多方联合治理 |
5.2 基于终端客户的不良信息治理 |
5.2.1 以技术创新支持客户端自主定义与屏蔽可接收信息 |
5.2.2 创建客户实名制信息泄露补偿金补偿客户损失 |
5.2.3 建立公司与客户双向沟通渠道共同治理不良信息 |
5.3 号码实名制治理不良信息策略实施的保障 |
5.3.1 制度保障 |
5.3.2 技术保障 |
5.3.3 资源保障 |
5.3.4 行业与社会环境保障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社交网络实名制及其辩证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互联网治理研究 |
二、网络实名制研究 |
(一)新闻传播学角度:信息传播与规制 |
(二)法学与伦理学角度: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
(三)公共管理学角度:自由空间与公共秩序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三)深度访谈法 |
第一章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概念梳理 |
一、实名制 |
二、网络实名制 |
三、社交网络实名制 |
第二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历程 |
一、国外社交网络实名制发展历程 |
二、国内社交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历程 |
第二章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社会语境 |
第一节 全球互联与国家安全战略 |
一、“网络帝国主义”的强势入侵 |
二、网络空间界限模糊性 |
三、网络经济的不稳定性 |
第二节 社交媒体的文化症候 |
一、分享内容的泛娱乐化 |
二、虚拟人际的认同危机 |
三、新群体力量的崛起 |
第三节 网络技术重塑权力关系 |
一、网络分权 |
二、网络赋权 |
三、网络权力的博弈 |
第三章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认知逻辑 |
第一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理念选择 |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暴露 |
二、言论自由的规范与限制 |
三、社会信任的增强与缺失 |
第二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价值取向 |
一、秩序维护与权力管制 |
二、运营规制与利益操纵 |
三、行为规范与身份限制 |
第三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实践模式 |
一、实践主体的认定 |
二、实践路径的设计 |
三、实践范围的分合 |
第四章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困境与举措 |
第一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面临的困境 |
一、社交网络实名制的法理困境 |
二、社交网络实名制的技术困境 |
三、社交网络实名制的民意困境 |
第二节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规范举措 |
一、以立法为基础,维护网民正当权益 |
二、以技术为支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
三、以人为本,贯彻“善治”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攻读研究生期间已发表论文情况 |
(6)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选题意义、研究视角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一、个人金融信息权与人格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人格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人格权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与财产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财产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财产权 |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内容 |
一、决定权 |
(一) 决定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决定权的实现方式 |
二、知情权 |
(一) 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
(二) 知情权的实现方式 |
三、保密权 |
(一) 保密权的权利范围 |
(二) 保密权的实现方式 |
四、异议、更正、删除权 |
(一)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实现方式 |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 |
一、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与立法保护模式 |
(一) 行业自律保护模式 |
(二) 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二、私法保护模式与公法保护模式 |
(一) 私法保护模式 |
(二) 公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三、综合立法保护模式与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一) 综合立法保护模式 |
(二)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边界 |
一、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理由 |
(一)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前提 |
(二)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动因 |
二、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法律保留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四) 区别对待原则 |
三、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立法实践 |
(一) 美国立法实践及借鉴 |
(二) 中国立法实践及完善 |
第五章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 |
一、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
(一)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 |
(二)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举证责任 |
二、金融机构承担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加害行为 |
(二) 过错 |
(三) 损害 |
(四) 因果关系 |
三、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一) 非财产性责任 |
(二) 财产性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7)论“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平衡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名制”的内容概述 |
(一) 实名制的概念 |
(二) 实名制的特点 |
1. 各种“实名制”之间相互联系紧密。 |
2. 威胁公民的隐私权。 |
3. 限制公民的言论与表达自由。 |
(三) 实名制的始作俑者 |
1. 预防信息泄漏的制度缺乏 |
2. 身份证丢失后救济措施缺乏 |
二、实名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
(一) 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
(二) 实名制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现状 |
三、网络实名制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 |
四、保护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对策 |
(一) 通过立法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二) 开发个人信息隐藏式身份证 |
(三) 提升网民素质, 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
(四) 充分发挥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的职能 |
(五) 开发及插即用网络身份证 |
(六) 注重引导网络行业, 强化相关领域的自治 |
(8)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
(一)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概念 |
1.互联网络及实名制和匿名制 |
2.网络匿名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
3.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和特点 |
(二)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1.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
2.有关网络服务获取者的规定 |
(三)网络实名制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
二、网络实名制存废法律争议 |
(一)废止网络实名制 |
1.网络实名制的违宪违法性 |
2.网络实名制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冲突 |
3.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的冲突 |
(二)实施网络实名制 |
1.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 |
2.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 |
三、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 |
(一)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制度构想 |
1.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结合 |
2.网络实名制直接实现模式和间接实现模式的结合 |
3.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的结合 |
(二)网络实名制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内容 |
1.网络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2.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3.网络监管者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三)网络实名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
1.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制度 |
2.网络身份信息的管理制度 |
3.争议解决机制 |
4.网络实名制技术滥用之防范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实名制的法理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实名制的概述 |
1.1 实名制的内涵 |
1.2 实名制的发展历程 |
1.3 我国各类实名制的实施现状 |
1.3.1 现实社会 |
1.3.2 网络社会 |
1.4 我国实名制存在的问题 |
1.4.1 合宪性合法性受到质疑 |
1.4.2 成本过高效益不明显 |
1.4.3 有助于政府部门懒政思维的形成 |
1.4.4 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
2 实名制困境的法理之 |
2.1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 |
2.1.1 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内涵 |
2.1.2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 |
2.1.3 实名制对公民自由的限制 |
2.2 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
2.2.1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
2.2.2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边界 |
2.2.3 实名制对私权的限制 |
2.3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平衡 |
2.3.1 公共利益的内涵 |
2.3.2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
2.3.3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
3 实名制的制度构建及配套制度的完善 |
3.1 制定实名制的原则与标准 |
3.1.1 合宪性合法性原则 |
3.1.2 比例原则 |
3.1.3 成本与效益的考量 |
3.1.4 科学化与人本化相结合 |
3.2 实名制适用的范围 |
3.2.1 现实社会 |
3.2.2 网络社会 |
3.3 完善实名制的制定程序 |
3.3.1 听证制度 |
3.3.2 说明理由制度 |
3.4 实名制配套制度的完善 |
3.4.1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
3.4.2 建立同步的监管制度 |
3.4.3 完善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
3.4.4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10)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 |
1.1 官员 |
1.1.1 官员的概念 |
1.1.2 官员属于政治性公众人物 |
1.2 财产信息 |
1.3 申报和公开 |
1.3.1 官员财产申报 |
1.3.2 财产信息公开 |
第二章 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
2.1 公众知情权 |
2.2 官员隐私权 |
2.2.1 隐私权 |
2.2.2 官员隐私权的特征 |
2.3 官员隐私权不能阻却财产信息公开 |
第三章 国(境)外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分析 |
3.1 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
3.1.1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
3.1.2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借鉴意义 |
3.1.3 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 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
3.2.1 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历程 |
3.2.2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3 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 |
3.3 澳门地区官员财产公开 |
3.3.1 澳门官员财产公开概述 |
3.3.2 澳门官员财产公开的借鉴意义 |
3.3.3 澳门官员财产公开的特殊性 |
第四章 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现状和不足 |
4.1 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当前状况分析 |
4.1.1 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进程及问题 |
4.1.2 官员财产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遇困境 |
4.2 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缺乏民法隐私权制度支撑 |
4.3 官员财产信息公开主要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
4.3.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仍显不足 |
4.3.2 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尚未建立 |
第五章 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立法 |
5.1.1 建立专门的官员财产信息公开法律 |
5.1.2 构建起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民法基础 |
5.1.3 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过渡作用 |
5.2 确立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原则 |
5.2.1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
5.2.2 循序渐进原则 |
5.3 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设计 |
5.3.1 明确财产信息公开的适用主体 |
5.3.2 细化财产信息公开的内容 |
5.3.3 设置专门的受理和监督机构 |
5.3.4 建立科学申报,主动公开的制度 |
5.4 主要配套制度的完善 |
5.4.1 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及信息查询制度 |
5.4.2 建立真正的金融实名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四、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如何保障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D]. 刘关伟.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2]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研究[D]. 颜攀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3]存款实名制法律制度研究[D]. 李池.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4]利用手机号码实名制治理不良信息问题研究[D]. 汪书滔. 南昌大学, 2018(12)
- [5]社交网络实名制及其辩证思考[D]. 查永青.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6]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邵朱励. 安徽大学, 2016(08)
- [7]论“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平衡保护[J]. 肖龙. 法制博览, 2015(17)
- [8]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陈川.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6)
- [9]实名制的法理学分析[D]. 陈亦菲. 江西师范大学, 2015(03)
- [10]我国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研究[D]. 孙冬晗. 北京化工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