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政策中的“放小”:借鉴与结论(论文文献综述)
李琼[1](2020)在《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颁发以来,我国反腐斗争力度空前加大,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反腐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然而,以受贿罪为例,通过对200份刑事判决书的数据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量刑仍旧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量刑的从严度不够,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缓免刑适用率畸高和量刑情节的否定性评价不足,此问题容易降低我国社会群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信任度,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也易轻视法律的惩罚作用,进而走向犯罪。除此之外,为解决腐败犯罪量刑问题,我国对量刑机制进行了修改,现阶段的两元量刑机制虽较之以往有所改变,但衔接式法定刑为腐败犯罪量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数额”与“情节”权重存在偏颇。此问题的主要表现为数额在量刑中仍具有决定性作用。另外,司法人员因素质低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准,不同法院对同一情节要素的认定存在大的差别。最后,我国腐败犯罪仍旧存在量刑有失均衡问题,其突出表现形式为腐败犯罪的罚金刑的适用不均衡和量刑的个体、区域差异性明显。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社会民众对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信任,也妨碍了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从犯罪学角度寻求腐败犯罪量刑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看到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刑事政策本身存在封建成分和不稳定性等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对刑事政策的误解误读都是导致量刑从严不够的原因。其次,我国腐败犯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现存的两元量刑机制弹性不足、刚性有余。最后,一些非规范因素对我国腐败犯罪量刑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否认,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导向都影响着腐败犯罪的量刑,司法运行机制内部的不畅通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应在顺应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时代潮流背景下,全面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对我国反腐量刑工作的指导作用。任何刑事政策和法治观念的实现最终都是通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来进行落实。因此,应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素养使之有助于加深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另外,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腐败犯罪量刑是解决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的关键点,坚持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科学合理构建我国腐败犯罪量刑机制,完善量刑听证制度,从而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发展。
黄华生[2](2019)在《扫黑除恶斗争的回顾、发展与前瞻》文中提出以往的打黑除恶斗争虽然取得了不菲成效,但是存在一些局限。相较于以往的"打黑除恶",目前的"扫黑除恶"在含义上和表现上都有了一些新变化。展望未来,扫黑除恶斗争应当在以下方面继续改进:转变刑事政策观念,从"抓大放小"变为"大小并抓";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惩治黑恶势力的新罪名;加强侦查,提高破案率;严守法治底线,防止"黑打"。
吴鸣[3](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谢莉欢[4](2018)在《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刑法应对》文中认为轻微伤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的有形物理力,并对其身体造成轻微伤程度的行为。我国轻微伤暴力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包括街头暴力、邻里暴力、医疗暴力等其他暴力行为,且发案率较高。虽然轻微伤暴力行为不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严重,但该种行为仍然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益以及人格尊严,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域外针对轻微伤暴力行为设立了较为严格的立法规定,比如日本国家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设立了暴行罪、美国有企图伤害罪、英国有威胁罪。行为人无需对被害人造成特定的伤害结果,只要有侵犯接触即可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域外国家非常重视对公民人身权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对轻微伤暴力行为原则上是不入罪的,但是部分轻微伤暴力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入罪,例如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刑讯逼供罪等罪名,但是这些罪名并非专门为保护公民人身权而设定,所以其保护范围并不全面。我国刑法对轻微伤暴力行为原则上不入罪的立法现状不仅不利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和暴力犯罪的防治,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持刑法与其他各罪的入罪标准的平衡。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将部分较为严重的轻微伤暴力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这些情形分别为: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的,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致人轻微伤的;入户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致人轻微伤的;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由于法律对公民的行为具有指引和制约的作用,再加上“酒驾”和“扒窃”入刑之后并没有造成案件出现几何倍数的增长,反而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增长,社会秩序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因此将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的建议是能够经得起理论与实践的检验的。
刘涛[5](2017)在《实质法益观的批判:系统论的视角》文中认为一、法益理论研究的困境(一)罪刑法定的自我限制与实质法益观的危害法益理论是刑法教义学的组成部分,刑法教义学试图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建立一套解释体系,努力实现罪刑判断在这套体系中完成,践行罪刑法定,厘定刑事惩罚权力的边界。因此,作为理论体系中的法益是刑法运作实现自治,而并非仅仅是刑法概念与理论实现自洽的重要途径。
张思佳[6](2016)在《“前注册制”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事政策调整》文中认为对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以及证券违法犯罪的现状的正确理解是提出刑事政策调整建议的前提。本文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考察以及实证调查的方式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刑事政策存在如下问题: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手段单一,严重依赖证监会;刑法规制相对缺位;证券违法犯罪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度不高,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相比较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目的而言,刑事政策应当更侧重于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目的。笔者针对目前证券违法犯罪刑事政策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注册制的特点及当前我国适应注册制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提出了相应的调整建议,主要有刑事政策理念从国家本位观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观调整,这是刑事政策调整的理念基础;建立“宽严相济”的证券刑法结构,完善证券犯罪之刑法规制,主要是调整证券犯罪的罪名,减少刑法缺位的现象,将部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除罪化,部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入罪化。同时调整刑罚程度,严格适用禁止从业的刑罚,增加解散法人的刑罚制度;提高刑事政策中的公众参与,通过证券侵权赔偿等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真正赋予投资者监督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通过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通过增加中介机构监督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行使监督权的主动性等具体措施。
孟珍[7](2015)在《美国“三振出局法”研究 ——以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为了避免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化解犯罪浪潮和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之累犯增加的压力,在刑法谦抑主义与经济理性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美国的刑事政策便出现了“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两极走向。作为美国严厉一极的代表”三振出局法”闻名于世界刑法学界,为何可以在一个诠释人权主义的西方大国法学界蓬勃发展起来,”三振出局法”在惩罚与预防暴力犯罪方面的优势、意义何在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众所周知,响彻全球刑法学界的美国”三振出局法”诞生于矫正模式在美国迅猛实施的时代。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盲目的学习欧洲的人道文明和轻刑化,宏观层面实行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具体刑罚措施主要表现为死刑的废除、非犯罪化的实行甚至许多犯罪都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大量存在,监禁刑被严格控制适用,“医疗模式”的执行方式的盛行即自由裁量权很大的假释制度以及不定期量刑制度。经过多年的量刑实践发现,风靡美国联邦及各州矫正模式不但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且弊端不断出现,以致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美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暴力犯罪问题,民众的生活面临着巨大的恐惧。随着“教育刑无用论”与“教育刑反动”的出现,报应与威慑的惩罚观念又重新受到美国当局的重视,他们从现实统治考虑,及时调整本国的刑事政策,集中有限的资源严厉打击某些犯罪如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近20年来,美国在控制犯罪率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观几十年来美国的刑事政策,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体系,我国许多法学家称之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本文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的表现,从现实的国情出发,主要介绍代表美国“重重”刑事政策之代表——三振出局“法案”,为我国治理日益猖獗的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开辟道路。首先,详细介绍控制暴力性犯罪的美国”三振出局法”的立法原因,结合美国联邦1994年的《暴力犯罪控制暨执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以及纽约州的Baumes法等具体立法,分析”三振出局法”异同点、设置目的以及实施以后的效果。其次,着眼于美国”三振出局法”刑罚理念即“少部分人对大部分的暴力犯罪行为负责”,着重分析支撑”三振出局法”背后存在的备受争议的有选择的剥夺犯罪能力,从而为美国”三振出局法”找到现实和理论的依据。再次,反观依据美国“三振出局法”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如违宪的问题、司法资源的浪费,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的人道和公正问题等,遵循美国”三振出局法”设置的目的即“威慑”与“剥夺”,为了尽可能规避不足,文章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现行的三振出局“法案”为蓝本,通过模拟三种情境,探寻“三振出局法”的完美出路,为我国更好地借鉴美国的”三振出局法”完善我国关于暴力犯罪之累犯的刑罚问题奠定基础。最后,结合我国严重威胁社会、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征,种类以及我国刑罚在暴力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借鉴美国”三振出局法”的量刑方法,在立法、司法及执法适用条件上予以完善,以适应我国控制暴力犯罪的需要,发挥其在控制犯罪率、减少暴力犯罪、缓解监狱人口以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等方面的作用。
梁文彩[8](2014)在《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目前正处于腐败犯罪的高发期和多发期,为应对严重的腐败犯罪态势,应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需构建防治腐败犯罪三层级的刑事政策体系,包括总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以及具体刑事政策。防治腐败犯罪的总刑事政策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防治腐败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坚持腐败行为的适度犯罪化以及"抓大放小"则属于防治腐败犯罪具体刑事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为构建科学的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体系,更好地实现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的目标,我国还需设立负责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构。
闫利国[9](2014)在《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共同的敌人。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呈现出范围扩大、案值升高、易发多发等特点。严峻形势面前,我国采取了空前严厉的态度,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具备的刑罚恐吓、威慑功能也几乎在立法、司法和执行中发挥到极致,但控制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理想,需要我们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反思。作为一种有效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渊源和有效方略,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的控制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其刑法理论的发展和更替以及理论立场的选择,无不与刑事政策息息相关。职务犯罪的控制效果如何,更是离不开正确的刑事政策的指导。基于此,本文从现有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出发,采用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共13万余字。第一章是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界定及概述,主要是界定刑事政策、职务犯罪以及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三者的概念,并分析探讨职务犯罪的成因以及成因对实践中应采取的刑事政策的影响,旨在通过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提出本文的论证基础。在概念的评析方面,通过比较相关理论学说,厘清了概念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提出了本文主张。同时,从社会因素、个体因素、文化因素和法制因素四个方面,对职务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归纳分析,认为刑事政策应当以职务犯罪的成因为基础拓宽视野,立体构建应对措施,强化职务犯罪处遇措施的教育感化功能。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即:持续强化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理念,适当拓宽立法对职务犯罪的调整范围和幅度,充分发挥职务犯罪司法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能动作用,有效兼顾刑事政策中的刑法人道思想。第二章是职务犯罪的立法政策,主要是探讨了职务犯罪的犯罪化的标准,也就是职务犯罪圈的划定问题,以及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正当性、影响刑罚配置的因素等问题。在简要分析刑法需要介入的情形和其他犯罪的设罪标准的基础上,本章研究提出了对职务犯罪领域犯罪化的六类促进因素和三类制约因素,认为职务犯罪领域犯罪圈的扩大有深厚的政治、社会基础和现实需求,职务犯罪领域内的犯罪化也必然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流。针对职务犯罪领域的犯罪圈扩大化趋势,以贿赂犯罪为例,初步探讨这一趋势对贿赂犯罪立法的影响,提出了笔者的意见建议。在职务犯罪立法中的刑罚配置研究方面,通过评析报应论、功利论、并合论与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正当性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基本立场。同时,立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章研究分析了影响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六类因素,认为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要以报应为基点,以功利为追求,兼顾刑罚的公正与效益。最后,本章提出了对我国职务犯罪刑罚立法四个方面的调整建议,即逐步废除死刑设置,完善自由刑设置,完善财产刑设置,增设资格刑设置。第三章是职务犯罪的司法政策,主要是对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概念、作用,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由于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为方便阐述,本章从工作职责分工的角度,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务犯罪司法政策作了初步梳理,分析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九类职务犯罪司法政策、人民法院的三类职务犯罪司法政策,并对其内容进行了简要概况。同时,本章还对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进行了简要评价,认为目前有严厉惩处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偏差、狠抓大要案中存在放纵小案的弊端、坚决慎重过程中存在过于谨慎的误区等六个方面的不足和偏差,影响了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最终落实效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改进建议,即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重点反腐与全面反腐并重,鼓励群众举报与强化安全保护并重,整合内部资源与强化国际协作并重,等等。第四章是职务犯罪的执行政策(行刑政策),主要是探讨了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概念、内容、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现状及简要评价、对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调整建议等内容。在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具体划分方面,本章将其确定为职务犯罪的监禁刑执行政策、职务犯罪的社区矫正执行政策和职务犯罪的死刑执行政策,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在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方面,通过对刑事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转换沿革的梳理,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的执行政策应选择分类弹性立场的观点。在对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现状进行简要评价的同时,本章也对未来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应然走向和完善也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主要是探讨了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内容、功能和意义,并对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具体建议。通过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内容、价值的分析,本章提出了评估工作在提升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品质等六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并进而指出了目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理论对评估实践的指导严重不足、评估主体存在依附性和单一性、评估标准过于注重犯罪控制、评估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等现实困难和问题。在梳理问题存在原因的基础上,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改进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建议,包括构建完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完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体系、构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等等。
廖晨莺[10](2013)在《刑事政策的合宪性与适度性是新刑事秩序的奠基石》文中研究指明秩序与无序对立,将"秩序"理解为社会可控性,则为最低层次的、没有制度性规范的"秩序",这与当下文明社会孜孜以求的法治目标相悖。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与关键支撑,既是刑事法治发育水平的重要表征,也是刑事法治发展方向的重要导引。①而刑事政策只有合乎宪法并遵循适度原则才能构建健康的刑事新秩序。
二、刑事政策中的“放小”:借鉴与结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政策中的“放小”:借鉴与结论(论文提纲范文)
(1)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的具体表现 |
2.1 量刑从严不够 |
2.1.1 量刑情节的否定性评价比率低 |
2.1.2 缓免刑适用率畸高 |
2.2 “数额”与“情节”权重存在偏颇 |
2.2.1 数额在量刑中仍具决定性 |
2.2.2 量刑情节把握不准确 |
2.3 量刑有失均衡 |
2.3.1 腐败犯罪罚金刑的适用不均衡 |
2.3.2 腐败犯罪量刑的个体和地域差异明显 |
第3章 腐败犯罪量刑问题产生的原因 |
3.1 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量刑的影响 |
3.1.1 刑事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
3.1.2 刑事政策的误解误读 |
3.2 腐败犯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模糊 |
3.2.1 两元量刑机制弹性不足 |
3.2.2 两元量刑机制刚性不足 |
3.3 腐败犯罪量刑的非规范因素影响 |
3.3.1 社会舆论对腐败犯罪量刑的干扰 |
3.3.2 司法运行机制不畅对量刑的影响 |
第4章 解决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的思路 |
4.1 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作用 |
4.1.1 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4.1.2 提高司法人员准确理解刑事政策的理论素养 |
4.2 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腐败犯罪的量刑 |
4.2.1 树立正确的刑事立法观念 |
4.2.2 坚持刑法“三大原则” |
4.3 科学构建腐败犯罪的量刑机制 |
4.3.1 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
4.3.2 增设量刑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刑法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轻微伤暴力行为的界定及其发案现状 |
(一)轻微伤暴力行为的界定 |
1、暴力行为的界定 |
2、轻微伤暴力行为的界定 |
(二)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发案现状 |
1、街头暴力 |
2、医疗暴力 |
3、邻里暴力 |
4、校园暴力 |
二、域外以及台湾地区对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刑法应对 |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1、日本 |
2、德国、意大利以及瑞士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1、英国 |
2、美国 |
(三)台湾地区 |
1、轻伤罪 |
2、义愤伤害罪 |
3、施暴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四)域外及其台湾地区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三、我国对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刑法应对现状及其原因 |
(一)我国针对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刑法应对现状 |
1、轻微伤暴力行为原则上不入罪 |
2、轻微伤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入罪 |
3、司法实践淡化“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流氓动机要素 |
(二)我国轻微伤暴力行为刑法应对现状的原因 |
1、我国“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 |
2、我国司法资源不足 |
3、我国法治文明程度不高 |
4、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
四、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
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
2、有利于打击和预防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3、有利于推动法治文明的建设 |
4、有利于我国刑法各罪入罪标准的基本平衡 |
(二)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
1、我国的经济、法治文明的长足进步为轻微伤暴力入刑提供保障 |
2、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不会造成故意伤害罪案件数量的失控 |
3、设定新法过渡期、加强宣传 |
五、我国对轻微伤暴力行为刑法应对的完善 |
(一)部分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的具体方案 |
1、应予入罪的轻微伤暴力行为的选择 |
2、部分轻微伤暴力行为入刑的立法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前注册制”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事政策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概念简述 |
2.1 刑事政策之定义 |
2.2 刑事政策之范围 |
2.3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之定义 |
3 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之考察与评析 |
3.1 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政策考察 |
3.1.1 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考察 |
3.1.2 证券犯罪刑事罪名设置的考察 |
3.2 证券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考察——由一个案例展开 |
3.3 证券犯罪其他刑事政策考察 |
3.3.1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考察 |
3.3.2 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考察 |
3.4 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特色之评析 |
3.4.1 注重打击方式的多样性 |
3.4.2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
3.4.3 运动式执法,侧重于秩序维护 |
3.4.4 管惩兼顾,侧重于管 |
3.5 注册制改革过程中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面临之挑战 |
3.5.1 发现和打击证券犯罪的挑战 |
3.5.2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挑战 |
4 我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之实证研究 |
4.1 实证研究方法 |
4.2 对证监会处罚案件的实证考察 |
4.2.1 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为类型的分组考察 |
4.2.2 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为主体的分组考察 |
4.2.3 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为载体的分组考察 |
4.3 对自律监管案件的实证考察 |
4.3.1 对自律监管案件行为类型的分组考察 |
4.3.2 对自律监管案件行为主体的分组考察 |
4.4 对证券犯罪案件的实证考察 |
4.5 分析与结论——目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4.5.1 国家本位观下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手段单一,严重依赖证监会 |
4.5.2 刑法规制相对宽和 |
4.5.3 证券违法犯罪监督中非国家主体参与度不高 |
5 “前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调整的建议 |
5.1 调整刑事政策理念——国家本位观转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观 |
5.2 健全证券犯罪之刑法规制——完善“宽严相济”的证券刑法结构 |
5.2.1 “严”策的完善与实现 |
5.2.2 “宽”策的完善与实现 |
5.3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公众参与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7)美国“三振出局法”研究 ——以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美国“三振出局法”概述 |
(一) 美国“三振出局法”的含义与立法背景 |
(二) 美国“三振出局法”的设置依据 |
(三) 美国“三振出局法”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
(四) 美国“三振出局法”具体立法情形 |
二、美国“三振出局法”背后的刑罚理论——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 |
(一) 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的理论解读 |
(二) 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具体应用 |
(三) 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实现方式的“三振出局法”的优势 |
三、美国“三振出局法”评析 |
(一) 以美国加州“三振出局法”为蓝本完善“三振出局法” |
(二) 总结适合我国暴力犯罪刑罚的适用条件 |
四、美国“三振出局法”的启示与借鉴 |
(一) 刑罚立法完善 |
(二) 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
(三) 刑罚执行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8)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防治腐败犯罪的总刑事政策 |
二、防治腐败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 |
三、防治腐败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 |
(一) 坚持腐败行为的适度犯罪化 |
1.关于性贿赂入刑与否的问题 |
2.关于集体腐败入刑与否的问题 |
3.关于腐败犯罪数额犯构建模式的问题 |
(二) 正确理解与适用“抓大放小”刑事政策 |
四、小结 |
(9)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现状和难点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界定及概述 |
2.1 职务犯罪基本内涵的界定 |
2.1.1 职务犯罪的概念 |
2.1.2 职务犯罪的本质、范围和发展态势 |
2.2 刑事政策的界定 |
2.2.1 古典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 |
2.2.2 现代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 |
2.2.3 本文对刑事政策和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理解 |
2.2.4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功能 |
2.3 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其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
2.3.1 职务犯罪的成因 |
2.3.2 职务犯罪成因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和要求 |
2.3.3 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下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 |
3. 职务犯罪的立法政策 |
3.1 职务犯罪立法中的犯罪化问题 |
3.1.1 对职务犯罪领域犯罪化的促进因素 |
3.1.2 对职务犯罪领域犯罪化的制约因素 |
3.2 职务犯罪立法扩大化趋势下对我国贿赂犯罪圈的调整建议 |
3.2.1 完善贿赂范围的界定 |
3.2.2 拓展对行贿行为方式的规定 |
3.2.3 取消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
3.3 职务犯罪立法中的刑罚配置 |
3.3.1 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正当性 |
3.3.2 影响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因素 |
3.3.3 刑法立法中刑罚设置的比较和对我国职务犯罪刑罚立法的调整建议 |
4. 职务犯罪的司法政策 |
4.1 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概念与意义 |
4.1.1 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概念 |
4.1.2 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意义 |
4.2 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内容 |
4.2.1 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司法政策 |
4.2.2 人民法院的职务犯罪司法政策 |
4.3 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基本评价和改进建议 |
4.3.1 对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基本评价 |
4.3.2 对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改进建议 |
5. 职务犯罪的执行政策 |
5.0 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
5.0.1 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概念 |
5.0.2 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基本内容 |
5.1 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自身特点和独特意义 |
5.2 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 |
5.2.1 刑事执行政策基本立场的转换 |
5.2.2 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立场的选择 |
5.3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现状和简要评价 |
5.3.1 高压的死刑执行政策及其评价 |
5.3.2 泛滥的行刑社会化趋势及其评价 |
5.4 对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改进建议 |
5.4.1 职务犯罪死刑执行需要严格限制 |
5.4.2 监禁刑的执行政策需要不断完善 |
5.4.3 职务犯罪行刑社会化需要更加审慎 |
6.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 |
6.1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
6.1.1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概念和内容 |
6.1.2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意义 |
6.2 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现状及其原因 |
6.2.1 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现状 |
6.2.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6.3 改进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建议 |
6.3.1 提高对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6.3.2 构建完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制度体系 |
6.3.3 构建完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体系 |
6.3.4 构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指标体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刑事政策的合宪性与适度性是新刑事秩序的奠基石(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秩序的创造与维护对刑事法治的意义 |
二、新刑事秩序的奠基石之一——刑事政策的合宪性 |
三、新刑事秩序的奠基石之二———刑事政策的适度性 |
四、结语 |
四、刑事政策中的“放小”:借鉴与结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腐败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D]. 李琼. 湘潭大学, 2020(02)
- [2]扫黑除恶斗争的回顾、发展与前瞻[J]. 黄华生. 刑法论丛, 2019(01)
- [3]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轻微伤暴力行为的刑法应对[D]. 谢莉欢. 江西财经大学, 2018(12)
- [5]实质法益观的批判:系统论的视角[J]. 刘涛. 刑事法评论, 2017(01)
- [6]“前注册制”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事政策调整[D]. 张思佳. 浙江大学, 2016(02)
- [7]美国“三振出局法”研究 ——以有选择剥夺犯罪能力为视角[D]. 孟珍. 山东大学, 2015(02)
- [8]我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初探[J]. 梁文彩.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4(03)
- [9]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D]. 闫利国. 武汉大学, 2014(06)
- [10]刑事政策的合宪性与适度性是新刑事秩序的奠基石[J]. 廖晨莺.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