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第二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会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郑业鹭[1](2021)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和主要形式》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我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准确理解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是做好民主党派社情民意信息、专题调研建议和政协提案发言等参政议政工作的前提,也是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基础。熟练掌握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和工作方法,一方面有利于形象深入理解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丰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宪制规定,执政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特色,以及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与智库工作的区别等五个方面展开。第二部分从社情民意信息、专题调研和建议、政协提案发言、政党协商、以及学术性刊物和论坛等五个方面阐述。
胡城[2](2021)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研究 ——以新余市仙女湖治理为例》文中认为从全国来看,地方政府水污染和水域恶化呈现高发态势,地方政府水环境治理复杂性与单一部门治理之间难以适应,跨部门协作程度较低,决定了水环境治理不只是某个部门的职责,而是领导高位协调、多个部门协作互动、共同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管理活动。建立地方政府水环境跨部门协作机制,是水污染治理的现实需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跨部门协作机制是完善地方政府职能体系的内在要求。鉴于此,本文从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入手,分析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协作的运行逻辑,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构建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具体而言,在对我国地方政府水环境治理的实践典型案例探讨中,从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动因、阶段、成效及不足等维度来进行分析,并对清江、淮河、珠江治理举措及治理效果进行分析,对江西省新余市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构建具有启发性意义,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实践逻辑。本研究以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治理为典型案例,通过对新余市水污染治理的统计资料、政策文件等分析,与相对主体进行深入访谈,探究新余市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如何进行跨部门协作,最终实现高效治理水环境的目标。基于此,研究以资源依赖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地方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水环境分析框架。依托该分析框架来探究新余市水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跨部门的运行逻辑,在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提炼出跨部门协作的起始条件、制度设计、协同过程、领导推动这四个关键变量,构建了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首先,通过权力和利益机制将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做到对任何一部门均不造成过分损害。其次,通过协作运行机制,解决协作运行过程无序性,以规范化程序来确保跨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行,不再单纯依靠行政领导偏好来决定协作的进程和方向。最后,通过协作运行保障机制,保障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实践成果,形成一种常态化、稳定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通过这一系列举措能够实现地方政府部门间的良性协作,从而解决地方政府面对一系列复杂而又棘手的水环境治理问题,强化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作用和多元化功能。
任翔[3](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张乾[4](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陈顺林[5](2020)在《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及治理相关涵义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和解决赣州市山地开发中水土流失现状、成因、治理状况及制度构建。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出发,阐述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存在配套制度缺乏、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问责机制乏力、政府和市场及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的主要问题,陈述域内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相关立法及特色对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的借鉴。针对赣州山地丘陵地貌特征,创造性地提出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中应遵循和确立规划与预防、规范行政许可、授权制订山地开发标准、建立横向与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山地开发水土保育许可与保证金制的相关基本原则制度。依法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山地开发的监管与执法责任中的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山坡地相关项目开展全程监管、完善执法机构职能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问责力度。完善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共同治理制度设计中的多部门协同治理与激励共同治理、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相关制度、明确村委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育责任、界定山地开发市场主体治理责任等,是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法律保护条文中须引入的具体措施的若干立法制度设想,从而对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所亟需解决的法律制度供给进行研究,为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提出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从而使得赣州市山地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能得到更好的治理,使得赣州市的地方立法内容和形式更趋于具体充实和完备有效。
冯尊跃[6](2020)在《徐州市数字化城管建设与应用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同时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城市的各项功能进一步增强,现有的城市管理模式滞后于城市建设和市民需求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市民对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宜居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市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实行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与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相比,数字化管理模式更加先进和高效,通过先进的数字化信息手段,增强了城市管理的问题处置能力,通过监督和考核方式,为构建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确定了相关标准,提升了城市发展水平。目前我国推行的数字化城管模式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置流程。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推行的“数字城管”建设模式,徐州市数字城管系统自2009年开始建设,于2011年投入使用,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运行模式,但是与其他先进城市相比,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以徐州市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模式为研究对象,把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工作、城市治理理论等作为依据,通过对比分析、实证研究等分析方法,总结出现阶段徐州市数字化城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管理力量较为薄弱;2)数字城管覆盖面较为局限;3)考核评价制度难以落实;4)公众参与积极性低。根据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徐州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现状基础上,提出了使用数字化手段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工作模式优化方案,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1)建立监督、执行、指挥分离机制,加大基层执法力量保障;2)厘清部门职责,加快建设数字城管覆盖范围;3)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行第三方独立考核;4)增强数字化城管公众参与积极性。该论文有图26幅,表10个,参考文献104篇。
郭浩[7](2020)在《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城市管理工作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已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其矛盾性、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凸显。本文以鹤壁市淇滨区为研究对象,从城管、商贩、市民三者角度出发,结合博弈论、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首先对城管执法存在的困境进行了梳理总结,认为城管队伍在执法上面临的困境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城管自身执法上遇到的难题、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城管与市民之间的矛盾等。其次,从法律、管理体制、管理理念、舆论环境等方面对其存在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城管体制内的问题、城管服务与管理理念缺位、执法舆论环境不佳等。最后,在借鉴国内部分地区城管执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二是加强人员管理,树立服务理念;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四是营造良好环境,妥善解决舆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淇滨区乃至全国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有所裨益。
陈润根[8](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指出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于龙波[9](2019)在《协同治理视角下胶州综合执法改革路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综合执法工作逐渐规范化,以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慢慢的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执法标准不统一等情况。通过调研发现,以上问题的频发一方面侵害了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暴力抗法的情况,不仅阻碍了事情的结局,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伴随着我国法制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创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政府应该了解并重视目前综合执法的现状,加快创造和谐社会的步伐。本文以胶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研究对象,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依据,分析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通过总结国内外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的优化路径。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中还存在着执法队伍能力不足、部门职责不清、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通过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入口较多,人力资源协同效益不明显;监管执法脱节,部门职能协同效益不明显;群众参与度低,社会协同效应不明显。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先进模式,并结合胶州市目前的执法现状得到了四点启示:包括法制化、市场化、民主化以及系统化等。因此,结合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在路径优化方面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提高监管执法质效,包括建立“大城管”模式、优化队伍结构、下沉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树立良好形象等;二是加强群众参与,实现城市共建共管共享;包括切实发挥执法为民的作用、引导群众参与城市管理;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合力,包括理顺业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能关系、深化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深化网格化管理等。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全国第二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会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第二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会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和主要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Ⅰ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 |
1宪法的规定 |
2中共关于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
2.1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的形成 |
2.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的提出 |
2.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 |
2.4“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 |
2.5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
3政治协商制度 |
4民主党派的地位、职能和特色 |
4.1民主党派的地位 |
4.2 民主党派的职能 |
4.3民主党派的特色 |
5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智库的异同 |
5.1智库的定义 |
5.2智库的特点 |
5.3智库的作用 |
5.4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智库的本质区别、共同点和借鉴 |
5.4.1本质区别 |
5.4.2共同点 |
5.4.3借鉴 |
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
1社情民意信息 |
1.1基本情况 |
1.2主要特点 |
1.2.1特色 |
1.2.2及时 |
1.2.3专业 |
1.2.4灵活 |
1.3基本结构 |
1.3.1情况反映 |
1.3.2存在问题 |
1.3.3意见建议 |
1.4写作要点 |
1.4.1选题 |
1.4.2意见建议 |
1.4.3撰写格式 |
1.5制度建设 |
1.6典型案例 |
2调研和建议 |
2.1基本情况 |
2.2主要特点 |
2.2.1有特色 |
2.2.2有情况 |
2.2.3有经验 |
2.2.4有问题 |
2.2.5有建议 |
2.2.6有深度 |
2.3基本结构 |
2.3.1前言 |
2.3.2 情况介绍 |
2.3.3经验总结 |
2.3.4存在问题 |
2.3.5意见建议 |
2.3.6结尾 |
2.4注意事项 |
2.4.1选题、选人、选时、选地 |
2.4.2调研前的学习、沟通和讨论 |
2.4.3制作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 |
2.4.4调研中的座谈、考察和交流 |
2.4.5调研结束的讨论和总结 |
2.4.6委托调研与联合调研 |
2.4.7撰写初步调研报告 |
2.4.8征求意见和修改调研报告 |
2.4.9提炼形成建议稿 |
2.4.10上报建议和跟进落实 |
2.5专题调研的理论与方法 |
2.5.1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 |
2.5.2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
2.5.3“走马观花”与“下马观花”相结合 |
2.5.4线上与线下调研相结合 |
2.5.5多维分析视角 |
2.6制度建设 |
2.7典型案例 |
3政协提案发言 |
3.1法规制度依据 |
3.2主要特点 |
3.2.1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任务,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
3.2.2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注意时效性和规范性 |
3.2.3体现党派特色 |
3.2.4大会提案与平时提案 |
3.3基本结构 |
3.3.1情况介绍 |
3.3.2存在问题 |
3.3.3意见建议 |
3.4提案质量要求 |
3.5政协会议发言及其质量要求 |
3.6制度建设 |
3.7典型案例 |
4政党协商 |
5学术刊物和论坛 |
(2)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研究 ——以新余市仙女湖治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协作、协同与合作 |
2.1.2 跨部门协作 |
2.1.3 跨部门协作机制 |
2.1.4 水环境治理 |
2.2 协同治理: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资源依赖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2.3 地方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水环境的必要性 |
2.3.1 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 |
2.3.2 水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 |
2.3.3 完善地方政府的职能体系的内在要求 |
2.4 地方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水环境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我国水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实践逻辑 |
3.1 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动因 |
3.1.1 地方政府水环境治理中的内在利益关系 |
3.1.2 地方政府职能体系的内在要求 |
3.1.3 地方政府水环境治理中的特定情境 |
3.2 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阶段 |
3.2.1 计划经济发展时期:中央主导控制,地方缺乏自主权 |
3.2.2 计划经济膨胀期:部门主义与“碎片化”横行 |
3.2.3 市场经济转型期:跨部门初始协作 |
3.2.4 市场经济深化期:跨部门协作高度发展 |
3.3 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成效及不足 |
3.3.1 清江——政府主导下的共建共享机制 |
3.3.2 淮河——多层博弈下的利益主体协作机制 |
3.3.3 珠江——多元手段治理下的政府合作协调机制 |
3.4 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的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新余市仙女湖治理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的案例研究 |
4.1 新余市仙女湖治理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的田野调查 |
4.1.1 选取新余市仙女湖作为案例的依据 |
4.1.2 进入田野 |
4.1.3 构建新余市仙女湖治理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动机 |
4.2 新余市仙女湖治理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实践情况 |
4.2.1 推行领导高位协调制度 |
4.2.2 实施多部门联合整治 |
4.2.3 建立资源与信息共享平台 |
4.2.4 实行环保联合督查制度 |
4.2.5 推行行政环保执法全过程记录 |
4.3 新余市仙女湖水污染治理的跨部门协作运作成效与创新 |
4.3.1 跨部门协作运行效率提升 |
4.3.2 湖泊水体环境改善 |
4.3.3 开启河湖管理新格局 |
第五章 构建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 |
5.1 构建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的逻辑 |
5.2 权力和利益机制 |
5.2.1 平衡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资源 |
5.2.2 加强部门间的利益和关系联结 |
5.2.3 设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 |
5.3 协同运行机制 |
5.3.1 设立统一的共同价值目标 |
5.3.2 建立数据交换和服务共享平台 |
5.3.3 明确权责范围,各部门协商合作 |
5.3.4 发展部门间信任文化,强化协作力度 |
5.4 协作运行保障机制 |
5.4.1 完善跨部门协作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 |
5.4.2 领导推动,提高机制运行的权威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附录 B 访谈记录节选 |
B1 编号:FT20190813 |
B2 编号:FT20190905 |
B3 编号:FT20190915 |
B4 编号:FT20200923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4)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基本界说 |
一、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的涵义 |
二、赣州山地开发水土流失主要类型现状及成因分析 |
(一)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主要类型及现状 |
(二)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原因分析 |
三、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制度供给现状 |
第二章 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配套制度供给不足 |
(一)缺乏专门性、系统性法律法规 |
(二)缺乏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三)山地矿山果林园治理、修复、保育机制单一 |
二、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问责机制乏力 |
(一) 监管执法和水土保持部门相关监督及审批程序待规范 |
(二) 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执法行为不规范 |
(三) 政府行政干预多且监管执法问责乏力的问题突出 |
三、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尚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内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经验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二、域内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现状 |
(一)中央层面立法 |
(二)其他省市立法 |
三、域内外立法对赣州市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的立法对策 |
一、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
(一)规划与预防 |
(二)规范行政许可 |
(三)授权制订山地开发标准 |
(四)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五)建立山地开发水土保育许可与保证金制度 |
二、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山地开发的监管与执法责任 |
(一)明细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
(二)完善执法机构职能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三)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问责力度 |
三、完善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共同治理制度设计 |
(一)多部门协同治理 |
(二)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徐州市数字化城管建设与应用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城市管理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城市管理信息化的特点和优势 |
2.2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概念 |
2.3 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与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3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的发展与现状 |
3.2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存在的问题 |
3.3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需求分析及系统建设 |
4.1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需求分析 |
4.2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 |
4.3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实现 |
4.4 本章小结 |
5 徐州市数字化城管系统有效推行的保障机制 |
5.1 完善数字化城管的管理过程 |
5.2 加大数字化城管的基层执法力量保障 |
5.3 提高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用效率及健全考评体系 |
5.4 增强数字化城管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相关理论基础 |
1.3.1 博弈论 |
1.3.2 治理理论 |
1.3.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现状 |
2.1 淇滨区城管的历史沿革 |
2.1.1 淇滨区概况 |
2.1.2 淇滨区城管职责 |
2.1.3 淇滨区城管发展史 |
2.2 淇滨区城管组织结构和情况 |
2.2.1 淇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2.2.2 淇滨区巡防执法大队 |
2.2.3 淇滨区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 |
2.3 淇滨区城管执法体制现行模式 |
第3章 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 |
3.1 城管执法难题 |
3.1.1 执法体制不健全 |
3.1.2 执法依据混乱 |
3.1.3 执法不够规范 |
3.2 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 |
3.2.1 游击围困形成的矛盾 |
3.2.2 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 |
3.2.3 执法失衡引发的矛盾 |
3.2.4 罚款产生的主要矛盾 |
3.3 城管与市民之间的矛盾 |
3.3.1 小区环境 |
3.3.2 占道问题 |
3.3.3 市民保护流动商贩 |
第4章 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面临困境的原因 |
4.1 体制的问题 |
4.1.1 法律缺乏 |
4.1.2 管理部门规章缺乏 |
4.1.3 执法程序不严 |
4.1.4 执法对象身份特殊 |
4.2 服务与管理理念缺位 |
4.2.1 服务理念淡薄 |
4.2.2 缺少沟通机制 |
4.2.3 人员素质不齐 |
4.2.4 自由裁量权过宽 |
4.3 执法舆论环境不佳 |
4.3.1 来源商贩舆论的压力 |
4.3.2 来源市民舆论的压力 |
4.3.3 来源媒体网络舆论的压力 |
第5章 国内城管执法的先进经验借鉴 |
5.1 广州市城管执法的先进经验 |
5.1.1 管理模式 |
5.1.2 经验借鉴 |
5.2 开封市城管执法的先进经验 |
5.2.1 管理模式 |
5.2.2 经验借鉴 |
第6章 对策与建议 |
6.1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 |
6.1.1 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
6.1.2 加强法律法规整合 |
6.1.3 完善执法协调机制 |
6.1.4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
6.2 加强人员管理,树立服务理念 |
6.2.1 加强队伍建设 |
6.2.2 坚持人性化执法 |
6.2.3 强化服务意识 |
6.2.4 罚款公开透明 |
6.3 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
6.3.1 建立多向沟通方式 |
6.3.2 设立临时疏导点 |
6.3.3 强化科技运用 |
6.3.4 探索评价体系 |
6.4 营造良好环境,妥善解决舆情 |
6.4.1 加强执法宣传 |
6.4.2 培育理性共识 |
6.4.3 打造城管文化 |
6.4.4 发挥舆论导向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淇滨区城管队员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B 淇滨区流动商贩的调查问卷 |
附录C 淇滨区摆摊人员中特殊群体的调查问卷 |
附录D 淇滨区摆摊市民的调查问卷 |
附录E 淇滨区城管执法队员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协同治理视角下胶州综合执法改革路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1 概念界定 |
1.1.1 行政执法 |
1.1.2 联合执法 |
1.1.3 综合执法 |
1.2 理论基础 |
1.2.1 治理理论 |
1.2.2 协同治理理论 |
2 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 |
2.1 胶州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 |
2.1.1 胶州市综合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概况 |
2.1.2 胶州市综合执法部门的管理权限 |
2.2 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及成效 |
2.2.1 建立两个平台,提升执法透明度和规范性 |
2.2.2 优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 |
2.2.3 运用新科技,提升监管效能 |
3 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
3.1.1 执法队伍能力不足 |
3.1.2 部门职责权限不清 |
3.1.3 群众满意度不高 |
3.2 胶州市综合执法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执法人员入口较多,人力资源协同效益不明显 |
3.2.2 监管执法脱节,部门职能协同效益不明显 |
3.2.3 群众参与度低,社会协同效应不明显 |
4 国内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总结 |
4.1.1 江浙地区执法体系建设和群众参与 |
4.1.2 “衡阳群众”品牌创建 |
4.1.3 香港的环境卫生管理 |
4.1.4 美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众参与 |
4.2 国内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验启示 |
4.2.1 法制化 |
4.2.2 市场化 |
4.2.3 民主化 |
4.2.4 系统化 |
5 完善胶州市综合执法的对策 |
5.1 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提高监管执法质效 |
5.1.1 从领导层面入手,建立“大城管”模式 |
5.1.2 优化队伍结构 |
5.1.3 下沉执法力量 |
5.1.4 加强业务培训 |
5.1.5 树立良好形象 |
5.2 加强群众参与,实现城市共建共管共享 |
5.2.1 切实发挥执法为民的作用 |
5.2.2 引导群众参与城市管理 |
5.3 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合力 |
5.3.1 理顺业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能关系 |
5.3.2 深化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
5.3.3 深化网格化管理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胶州市综合执法情况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全国第二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会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性质和主要形式[J]. 郑业鹭. 中国发展, 2021(06)
- [2]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跨部门协作机制研究 ——以新余市仙女湖治理为例[D]. 胡城.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4]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D]. 陈顺林.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6]徐州市数字化城管建设与应用探索[D]. 冯尊跃.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4)
- [7]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困境及对策研究[D]. 郭浩. 新疆大学, 2020(07)
- [8]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协同治理视角下胶州综合执法改革路径探析[D]. 于龙波.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6)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