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论文文献综述)
张进德,黄可[1](2020)在《论我国法院审判效率评价机制的重构》文中认为作为我国审判效率评价机制的核心指标,结案率以其诸多优势已沿用多年。但是,审判工作被施以高效率的压力,当人为追求高结案率成为常态时,审判的内在规律势必会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便是破坏司法秩序、忽视当事人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等诸多问题。近年来,每至年底法院出现的各种乱象便是其中的典型表现。透过现象探究本质,通过对原有结案率设置的合理性追问我们会发现,我国法院通用的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不科学之处,而且将结案率作为审判效率评价机制的核心指标有过于单一之嫌。我们从法学与统计学的分析视角,提出结案率计算方法的完善意见;在结案率指标之外,还应探索实施合法结案、均衡结案、工作强度等一些辅助指标。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应当尝试构建一种以结案率为主、多维度指标为辅的综合性审判效率评价机制。
卢迎[2](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罗骁[3](2018)在《司法满意度:“悖论”与诠释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认为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满意度评价旨在驱动司法公正,为社会洞察司法公平正义提供风向标。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第三方评价司法满意度具有特殊意义。进一步,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与司法系统内部评价进行比较分析,是发现问题,改进司法工作和社会观感,提升司法形象,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动力。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管理等交叉学科。运用规范分析、量化分析等方法,以2017年广东省为例,针对司法满意度构建内外评价的指标体系,实证评价发现,内部评价居于高位,达“优秀”水平,第三方评价在“及格”边缘。两者反差明显,其落差可视为“悖论”。究其原因:一是司法不公与透明度不足。包括:司法腐败案件频发,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司法过程低效以及司法救助不力等;二是司法体制及制约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审判独立性不足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三是不同评价主体偏好有异。内部评价主体存在夸大“绩效”的趋向,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四是公众满意度调查受制于调查技术、调查资源等限制产生系统误差;五是司法信仰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尤其是法律信仰内在缺失、社会诚信整体滑坡、司法负面信息的网络放大,降低公众对司法的观感。同时,研究表明,内外评价结果的反差削弱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大社会交易成本,延缓了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对改革开放进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产生负面影响。由此,深化我国司法改革,建设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回应社会公众祈求,提高司法满意度,缩小内外评价的结果差异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作为具体对策,应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严惩司法腐败、增强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等等。本文研究的创新:一是强化问题意识,选择新的视角,从内外部评价结果的“悖论”出发,量化现象,透析原因和影响;二是基于第一手材料,以独立第三方大样本量的抽样调查结果为依据,增强立论的针对性。当然,本文对司法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内部评价量化标准等分析不够全面深入,有待进一步研究。
王庆廷[4](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研究指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申占敏[5](2017)在《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审判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实现司法正义,而法官则是此环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认真落实法官的职责权限不仅是在守护民众社会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法官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来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以此事实真相来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却难以充分实现,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这就导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有趣”现象。为了扭转这一现象,2013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不断完善法官责任制,并逐步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其纳入到新一轮司法改革之中。目前,主审法官责任制已在各试点法院相继推行,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裁判公正的前提。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法律基础在于“权责一致”,即法官在享有独立裁判案件权力的同时,亦要对其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意义在于,改变我国目前传统的法院管理模式,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判的干预,实现“审”、“判”的统一和协调,更要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达到权责相统一,有效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司法效率,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效率的有机结合。然而,要实现主审法官责任制则是一件系统的、庞大的工程,它突破了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是说简单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力就可以实现,因此需要建立相应法律制度来进行保障。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中关于法官、法院组织、人员机制、追责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职业保障机制以及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等相关规定,从制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真正充分行使其职权。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来对主审法官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结合国外法官制度的先进经验,以此来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主审法官制度。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述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对主审法官制度的相关理论探讨;第二部分从如何界定主审法官责任制入手,探讨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和意义;第三部分则是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我国实行主审法官制度进行可行性的分析;第四部分是从分析我国现阶段的主审法官制度现状入手,总结出我国主审法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五部分则是以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为起点,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想。
宋淑玲[6](2016)在《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高压反腐阶段,这也成为我国未来政治工作的新常态。随之而来,渎职犯罪的查处不论从力度、数量还是层次上,都是举世瞩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如何准确界定渎职罪主体这一最重要的犯罪要件时,我们会发现,法律法规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不完善:刑事基本法采取的是“身份论”,要求身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司法解释都是针对个案或者类型案件作出的具体指导,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时,仍然没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导条款。实务界和法学界一样,各持其说,学说林立,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立法无法指导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唯依照工作程序逐级请示、讨论,案件诉讼过程超长,司法效率难以实现,没有效率的“公正”难谈真公正。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决定理论,理论反作用于实践。文章期望通过对渎职罪主体标准的探讨,从便于检察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立法趋势及社会现状,梳理出认定渎职罪主体的应然标准,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概括起来,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看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沿革,详细解读现行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主体范围,充分认识我国渎职罪主体认定的法律根据。第二部分,以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犯罪主体时存在异议的典型疑难案例为切入点,提出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罪主体认定范围出现的差异,探查渎职罪主体扩大的特点和成因。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渎职罪主体司法认定的成因。从便于指导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现有渎职罪主体认定标准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立法先天不足,立法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解释标准不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现有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已经具备同一性。第四部分以渎职罪的主体概述为切入点,评析学界“身份论”、“职责论”及“身份兼职责论”的学说,结合我国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国情和司法实践,探寻该主体的立法趋势。笔者提出,首先,将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作为合法合理的操作标准,另外,在现有法规无法给予明确指引的特殊情况下,应当以已有明确立法界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同时配以“职责论”的观点作为主体认定标准。
丁扬[7](2015)在《司改之殇—中国法官精英化的困境》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2015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国再一次展开司法体制改革。熟悉中国司法的人都知道,过去15年,包括此类五年纲要在内的司改文件一个接一个地发布,但最后的实际效果都差强人意。此次的司法改革以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其中,法官精英化建设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中国尚没有完成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时期,提出法官精英化是不是过于冒进。中国有没有法官精英化的土壤?中国需不需要法官精英化?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而法官精英化改革已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法官精英化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中国的法官制度建设非常落后,司法独立也只是空中楼阁。不能解决一些核心问题,法官精英化也只是流于形式,不但不能加强司法公正,反而会削弱中国本来就十分弱势的司法权。本文主要针对法官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法官精英化设计或精英化道路想要解决却实质解决不了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主要简要探讨了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以及司法改革未能取得理想成效的原因。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法官制度,探讨了法官制度的来源,并将法官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做了比较。其次,讨论了什么是精英,以及法官精英化的要求。最后详细说明了中国当前提出法官精英化原因。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具有有七个向度的思考要点,分别是:1.现今中国法官的素质辨析;2.司法公信力与法官素养;3.法官精英化的民众心理、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4.法官独立问题;5.错案终身追责的困境;6.法治信仰的危机;7.司法效率和司法资源。通过这七点的讨论,详细阐述了中国法官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其之于法官精英化之关系,作一个详细之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中国法官制度建设与中国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作了展望,指出中国司法改革中坚力量应是法官,并对法官精英化这个论题作出一定的总结。
罗芬芬[8](2015)在《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尤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司法公正更成为了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司法公正再一次被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人民群众不满等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研究司法公正实现路径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腐败,构建廉洁的司法队伍;加强人权的保障、法治权威的维护、司法效率的提高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将学者们多年来对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研究成果做了一个总结,对以山西省为主的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做了调研分析,并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为提出和论证以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为基础,以案件质量评估为目标导向,以司法公开为基本手段,以审判管理信息化和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为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文章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司法公正的概念入手,从不同切入点对司法公正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在司法公正概念的基础上从不同维度对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调研活动对以山西省为主的多个省份的司法公正的评价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数据采集和资料分析,并对评价体系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分析总结,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合理性和实效性进行了解析,为文章接下来的论述奠定了扎实的实证基础。第三部分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困境进行了理论性的分析,从多层面深入剖析司法公正实现路径中遇到的困境和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因素。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在司法改革道路上对司法公正的实现采取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实践中的创新方式,并结合调研数据的结果提出了具体完善司法公正实现的方式、方法,对以后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总而言之,本文从概念的重新界定和实证研究入手,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和对司法公正实现路径深层次的研究,力图找到更加适合我国司法公正实现的路径,为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钟俊[9](2015)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文中指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三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三,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三,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三,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三,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三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三,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李拥军,傅爱竹[10](2014)在《“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文中指出当下的绩效考核制度被官方视为一种实现法官管理的有效形式。然而该制度背后的"规训逻辑"与司法规律形成尖锐的冲突、对法官的实质理性构成了严重的伤害,其中"刷数据"的现象形成了逆向奖励和淘汰机制。这表明该制度是一种不成功的实践,欲建立一支适应现代法治的司法队伍,真正地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法官管理的新形式。应该建立一种"自由的逻辑"指导下的以程序约束为中心的法官管理和培养模式。
二、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2)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司法满意度:“悖论”与诠释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司法公正 |
二、司法满意度 |
三、内部评价与第三方评价 |
四、结果悖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与实证探索 |
一、司法满意度评价文献计量分析 |
二、公共部门满意度评价研究 |
三、境外有关法治评价的实证探索 |
四、境内有关司法满意度评价实证探索 |
五、文献评析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与内容 |
第二章 理论方法 |
第一节 司法公正及其追求的目标:理论阐述 |
一、司法公正追求的目标是充分彰显司法的功能 |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动力是人的驱动 |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决定性推手是权力(权利)的配置与运行 |
第二节 司法满意度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指标 |
一、司法满意度与司法公正关系 |
二、司法满意度涉及不同司法参与者认知矛盾 |
三、司法满意度反映了私权利视角下司法权运行的现状 |
第三节 司法满意度评价的理论方法 |
一、评价目的 |
二、评价主体 |
三、评价内容和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评价实证 |
第一节 内部评价体系构建与实证结果 |
一、内部评价主体及指标体系 |
二、内部评价实证结果 |
第二节 第三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实证结果 |
一、第三方评价:主体与指标体系 |
二、第三方评价实证结果 |
第三节 结果悖论:比较与发现 |
一、内部客观评价指标结果与第三方评价结果比较 |
二、内部主观评价结果与第三方评价结果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果诠释 |
第一节 司法不公与透明度不足 |
一、司法信息公开不足及信息不对称 |
二、司法腐败及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
三、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
四、司法过程低效 |
五、司法救助不力 |
第二节 司法体制不完善 |
一、司法“地方化”趋向明显 |
二、司法管理体制行政化 |
三、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不同评价主体及内部评价的角色冲突 |
一、社会转型期司法供给不足 |
二、主观评价的不确定性 |
三、内部自评的“绩效”导向影响内部评价结果 |
四、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偏好 |
第四节 公众满意度调查的系统误差 |
一、满意度评价结果被“平均” |
二、调查技术与调查资源存在局限性 |
三、调查环境条件不成熟 |
第五节 司法信仰及社会文化的影响 |
一、法律信仰的内在缺失 |
二、社会诚信的整体滑坡 |
三、负面信息的网络放大 |
四、国家主义司法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悖论影响 |
第一节 对改革开放进程的影响 |
一、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
二、违背了司法“人本理念” |
三、影响“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
第二节 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一、不利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
二、不利于社会控制功能的实现 |
三、不利于司法的监督及制约 |
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
一、削弱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
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
第四节 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
二、不利于调解经济纠纷 |
三、增加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缩小内外评价结果差距及提升司法满意度的意义 |
一、更加公正客观地反映地区司法运行与司法公正状况 |
二、以公众参与和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倒逼司法工作的完善 |
三、强化法治思维,促进司法改革 |
第二节 缩小内外评价结果差距的思路 |
一、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
二、加强公众参与,使“众意”更贴近“公意” |
第三节 缩小内外评价结果差距的建议 |
一、落实与优化个案审理相关的各项举措 |
二、重视案件分流,妥善处理各类非诉讼事件 |
三、完善司法满意度评价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1 2017广东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2 2017年广东省各地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报告来源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章结构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主审法官责任制概述 |
2.1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界定 |
2.1.1 何谓“主审法官” |
2.1.2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含义 |
2.1.3 主审法官责任制与法官独立的关系 |
2.2 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意义 |
2.2.1 有利于实现法官独立 |
2.2.2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
2.2.3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
2.2.4 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 |
3 我国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可行性分析 |
3.1 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法理分析 |
3.1.1 符合审判独立性原则 |
3.1.2 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 |
3.1.3 符合司法法律性原则 |
3.2 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优越性分析 |
3.2.1 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制度不断优化 |
3.2.2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
4 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运行的现状 |
4.1 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运行模式及架构 |
4.1.1 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运行模式 |
4.1.2 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运行的基本架构 |
4.2 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1 主审法官选任考核存在的问题 |
4.2.2 主审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3 主审法官履职激励保障机制缺乏问题 |
4.2.4 审判委员会的不正当干预问题 |
5 完善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想 |
5.1 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机制 |
5.1.1 建立严格合理的主审法官选任与考核机制 |
5.1.2 完善主审法官履职的监督制约机制 |
5.1.3 建立完善的主审法官责任追究机制 |
5.2 强化主审法官履职保障机制 |
5.2.1 提高主审法官的薪酬待遇 |
5.2.2 保障主审法官的权力身份及合理分配司法辅助人员 |
5.3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
5.3.1 改革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
5.3.2 严格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
5.3.3 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渎职罪主体认定的法律根据 |
(一)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沿革 |
(二)现行立法规定 |
(三)现行司法解释 |
二、渎职罪主体司法认定的困境 |
(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出现的差异 |
(二)渎职罪主体范围扩大的特点 |
(三)渎职罪主体范围扩大的成因 |
三、我国渎职罪主体司法认定困境的成因 |
(一)立法先天不足 |
(二)立法解释的局限性 |
(三)司法解释标准不统一 |
四、我国渎职罪主体之应然主体认定标准 |
(一)统一渎职罪主体认定标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
(二)学界内观点概况及分析 |
(三)实然司法认定标准评析 |
(四)应然司法认定标准解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7)司改之殇—中国法官精英化的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法官精英化的内涵 |
1、法官制度 |
2、法官精英化 |
(1)精英是什么 |
(2)为什么要实行法官的精英化 |
二、法官精英化所面临的问题 |
1、现今中国法官的素质辨析 |
2、司法公信力与法官素养 |
(1)权力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
(2)权利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
3、法官精英化的民众心理、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 |
(1)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法官精英化改革的制约 |
(2)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并未减退。 |
(3)法律职业阶层并未完全形成。 |
4、法官独立问题 |
(1)法官独立的定义 |
(2)如何处理党领导下的法官外部独立 |
(3)如何解决行政化体制下的法官内部独立 |
5、错案终身追责的困境 |
6、法治信仰的危机 |
7、司法效率和司法资源 |
三、法官精英化何去何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文章 |
(8)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法理解析 |
(一) 司法公正的法理解析 |
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
2、静态的司法公正和动态的司法公正 |
(二)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法理解析 |
1、从实质公正到形式公正 |
2、从个案公正到体制公正 |
3、从实体公正到程序公正 |
二、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实证分析——供法院案件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调查为基础 |
(一)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认同度实证分析 |
1、以案件质量评估为导向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确立和实现 |
2、以三大平台建设为基本手段保证司法公正机制的形成和运行 |
3、提高审判管理信息化程度可以增加司法公正目标实现的机率 |
(二)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实效性实证分析 |
1、以案件质量评估促进司法公正初见成效 |
2、以三大信息全面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成效明显 |
3、以审判管理信息化程度提升为技术支撑保障司法公正充分实现 |
三、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困境 |
(一)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目标困境 |
1、司法公正实现标准难以统一 |
2、司法公正价值需求难以协调 |
(二)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条件困境 |
1、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主体观念素质困境 |
2、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社会物质条件困境 |
(三)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体制和机制困境 |
1、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体制困境 |
2、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机制困境 |
四、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的实践完善 |
(一) 以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为基础实现司法公正 |
1、通过切实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来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机率 |
2、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
(二) 以案件质量评估为目标导向引导司法公正全面实现 |
1、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设定价值为发展目标推动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 |
2、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赋予功能为发展目标推动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 |
(三) 通过提高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
1、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 |
2、提高法官准入制度 |
3、完善法官职业保障 |
4、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四)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保障 |
1、通过加强司法内部监督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保障 |
2、通过规范司法外部监督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承诺书 |
(9)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司法公正的诠释 |
第一节 司法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公正与正义 |
一、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正” |
二、西方思想语境中的“正义” |
第三节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并重 |
二、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相统一 |
第二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一:确保立法公正 |
第一节 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立法公正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三、毛泽东、董必武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立法公正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个人设想 |
四、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与人民政协建设 |
第三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二:保障司法独立 |
第一节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独立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独立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稳步推进法院“去地方化” |
二、逐步实现法院“去行政化” |
三、大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
四、努力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五、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
第四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三:发展司法民主 |
第一节 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民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
第五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四:践行司法为民 |
第一节 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为民思想 |
一、马克思、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董必武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为民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
二、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 |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六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五:规范司法诠释 |
第一节 司法诠释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一、司法诠释与法律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诠释思想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诠释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主要途径 |
二、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训的逻辑”与司法运作规律的抵牾 |
二、绩效考核无法逃避“刷数据”的现象 |
三、“规训的逻辑”对法官实质理性的侵害 |
四、关于当下中国法官管理方式的思考 |
四、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法院审判效率评价机制的重构[J]. 张进德,黄可. 法治论坛, 2020(04)
- [2]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司法满意度:“悖论”与诠释 ——以广东省为例[D]. 罗骁.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4]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D]. 王庆廷. 苏州大学, 2018(01)
- [5]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D]. 申占敏. 河北经贸大学, 2017(02)
- [6]渎职罪主体之应然司法认定标准[D]. 宋淑玲. 吉林大学, 2016(10)
- [7]司改之殇—中国法官精英化的困境[D]. 丁扬. 苏州大学, 2015(07)
- [8]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研究[D]. 罗芬芬. 山西大学, 2015(03)
- [9]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07)
- [10]“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J]. 李拥军,傅爱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