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谢忱[2](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刘明栋[3](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丁氏玉玄(DINH THI NGOC HUYEN)[4](2020)在《中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越南也面临着由船舶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在实践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限制和不足,其中最大的限制就是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和不健全。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和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中责任主体、责任限制和免责条件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范围的确定等相关内容,在分析和比较中国与越南国内立法的规定后,总结出越南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国际公约和中国的做法,为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对中国和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介绍了中国和越南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及目前国内立法的现状,分析出中国和越南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立法上的不同之处。其次从国际公约和中越两国国内法的规定,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不足之处,并探讨了越南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的可行性,对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提出完善的建议。再者研究了中越两国国内法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和赔偿范围的内容,总结出越南法律对第三人过错所致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和纯经济损失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参考国际公约与中国国内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越南国情对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结合中越两国国内立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和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比较分析出越南国内立法的薄弱点,并从燃油与非持久性货油赔偿限额以及强制责任保险适用的船舶、油类以及保险额度几个方面对越南国内法提出完善建议。
王号亮[5](2020)在《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湄洲湾处于台湾海峡西岸、福建沿海的中部,是“中国少有、世界不多”的多泊位天然深水海港。近年来,湄洲湾良好的港口条件再加上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带动,两岸石油化工产业蓬勃发展,进出该港口的危险货物数量和种类也急剧增加,使得湄洲湾水域也成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聚集地、通航安全的敏感区。特别是在2018年“11.4福建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以后,提升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已刻不容缓。本研究选取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和应急管理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从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概况、安全监管依据和机构、安全监管措施等方面阐述了该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从海事监管能力薄弱、影响通航安全因素较多、从业人员引起的风险较高、应急防污染能力不足等方面阐述了该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海事监管理念及监管模式僵化落后,应急防污能力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并从基层监管者的角度分析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海事监管模式、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等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提升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水平。
王慧峰[6](2020)在《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研究》文中认为渤海湾水域三面连接陆地,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大幅拉近了山东与辽宁的运输距离,水上运输优势得天独厚,客滚运输发展迅猛,极大推动了周围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客滚运输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由于客滚船舶结构的特殊性以及渤海湾复杂多变的海况气象条件,渤海湾客滚船舶海事安全管理面临着更加巨大的挑战。为加强海上经济建设,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开展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公共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以及协同管理理论为支撑,选取渤海湾客滚船舶为研究目标,以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现状为研究对象,采用参考文献资料以及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到海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参考借鉴国内外其他相关海域在海事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应用、海事安全监管机制、搜救协调组织的完善等方面提升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管理经验,找到影响渤海湾客滚船舶安全管理的因素,并认真分析这些因素对渤海湾客滚船舶海事安全管理所产生的影响,结合渤海湾的具体情况,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对策。为提升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客滚船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从提升客滚船安全管理的保障能力、协同多方力量参与客滚船安全管理建设、加强海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能力、打造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不断加强海事立法研究,完善相关海事政策法规,提高客滚船安全技术水平,为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提供保障;二是要完善搜救应急保障机制,规范航运公司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共享船舶动态、气象等相关信息,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建设;三是要借助现代信息化设备搭建智慧海事平台,创新监管模式,现场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加强海事部门安全管理能力;四是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与应变能力,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使用制度,打造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相信随着各项举措的不断实施,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水平定能更上一个新台阶!
贺翀[7](2020)在《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镍矿、精铁矿等易流态化货物在船舶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流态化是威胁海上货物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一旦货物在货舱中发生流态化,即可能导致运载船舶发生倾斜甚至倾覆、沉没,进而造成人命伤亡及财产损失。影响船载易流态化货物安全运输的风险因素众多,在货物、船舶、人员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船载易流态化货物的运输风险管控较运输其他固体散装货物显得更为严谨和复杂。如何有针对性和有成效的实现对船载易流态化货物安全运输的风险管理,一直是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海运易流态化货物的性质、剖析IMSBC Code等船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安全操作要求、梳理易流态化货物的海上运输过程、回溯因载运易流态化货物而发生的海上事故,将货物因素、船舶因素、人员因素和环境因素确定为影响船舶载运易流态化货物运输安全的主要风险因素,进而构建了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建立评价模型,对船载易流态化货物的运输风险管理进行多层次的综合研究,从而确定出影响运输安全的关键因素。本文以某航运公司超灵便型散货船“华鹰轮”装运镍矿石的航次为例,评价其易流态化货物运输的安全程度,对本文建立的评价模型进行了验证,证明本文构建的评价模型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针对评价发现的关键影响因素,本文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和管控措施,以期提升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的安全水平。
秦怡雯,刘晓东[8](2019)在《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危险货物运输组件包括公路罐车和货车、铁路罐车和货车、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等,其中以集装箱最为常见。近年来,随着国际危险货物海运量的增长,因危险货物运输组件不符合安全规范而导致的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严重的环境污染。以危险货物集装箱为例,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存在缺陷、集装箱不适货或存在缺陷、箱内货物积载或系固不当、箱内货物隔
陈明华[9](2019)在《浅谈船载车辆拼车运输危险货物安全要求》文中认为琼州海峡滚装运输作为支持海南岛民生经济发展的大动脉,随着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近来在琼州海峡出现了滚装车辆拼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新情况,给海事监管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相关规定,整理了船载危险货物车辆拼车运输管理要点,有助于保障琼州海峡危险货物车辆滚装运输安全,积极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姚瑶[10](2019)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陆海统筹”等战略和重大倡议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依托海洋、面向世界的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国策。以海兴国,既要全方位提升海洋经济实力,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权益,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力度。安全与清洁的海洋,既是海洋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前提基础,也是海洋经济与海洋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管控海洋必不可少的依据。然而,为民事和行政法等第一阶位法律提供最后保障的第二阶位法的刑法,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十家专门处理水上法律关系的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只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权。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了全国首起水上交通肇事案,开启了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先河,预示着刑事审判权有望在全国海事法院范围内全面放开,反映出了国家对于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然而,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仅由水上交通运输参与者的业务违规行为直接引起,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航运安全监管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如果监管职责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航运监管责任意识,合理界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本文将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构建出合理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判定模式;在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合理划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也要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正确的裁量刑罚;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为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创建畅通的司法渠道和高效公正的审判模式。本文共有七章,具体来讲,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具体阐述了航运与航运安全的概念,并对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另外,也对影响航运安全的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将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区分为陆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与船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本节以航运安全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阶段的不同为根据对航运安全监管进行了分类,在分类中进一步限定了本文所研究的航运安全监管活动的范围。第二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该章第一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特点、以及形态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刑事法律后果;另外,对航运安全监管失职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进行了论述,并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适用界限,以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党员纪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条件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该节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以及为国家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探讨了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刑事责任的价值。第三章以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与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了各个航运安全监管主体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的罪名。在第一节中,探讨了包括船舶实际控制人、船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二节探讨了包含船长、甲板部船员以及轮机部船员在内的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四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司法认定层面上讨论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以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范围不清晰的问题;第二节从司法程序层面上探讨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完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以及审判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第五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根据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阐述。本节首先对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本节也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第三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就结果犯而言,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本节首先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进行了讨论。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实践中影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三个判断规则,分别为有无实际监督权、实际管理权强弱程度、以及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第二节探讨了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第三节通过三个案例将实践中认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思路表述出来。第七章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障碍的方法。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将“人员失踪”的危害后果确定为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结果;另一方面要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进行明确。另外,本节对是否应当设立“监管过失罪”进行了探讨。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以及审判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管理秩序 |
第二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
第六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管理秩序 |
第七节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
第四章 附 则 |
(2)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中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概述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体系 |
第二节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
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
二、中国国内立法现状 |
第三节 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现状 |
一、越南加入的国际公约 |
二、越南国内立法现状 |
第四节 中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渊源比较分析 |
一、中国和越南国际公约的适用 |
二、中国和越南国内法的比较分析 |
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一、船舶所有人和其责任保险人 |
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三、国际油污损害补充赔偿基金 |
第二节 中国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一、中国国内法规定的船舶所有人和其责任保险人 |
二、中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第三节 越南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一、越南国内法规定的船舶所有人和其责任保险人 |
二、越南环境损害风险补偿基金 |
第四节 中越国内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比较分析 |
一、中越船舶油污损害保险人责任的差异 |
二、越南环境损害风险补偿基金的缺点 |
第五节 完善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一、越南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的可行性 |
二、建立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与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 |
一、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的规定 |
二、中国国内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免责条件 |
三、越南国内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免责条件 |
四、中越国内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
一、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
二、中国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越南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
四、中越国内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免责条件与赔偿范围的建议 |
一、完善越南第三人过错所致损害免责条件的国内立法 |
二、完善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纯经济损失的国内立法 |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强制责任保险 |
第一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
一、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责任限制的规定 |
二、中国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规定 |
三、越南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规定 |
四、中越国内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 |
一、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
二、中国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
三、越南国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
四、中越国内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越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强制责任保险的建议 |
一、增加燃油与非持久性货油污染损害赔偿限额国内立法 |
二、扩大越南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海上危险货物 |
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三、危险货物海事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应急管理理论 |
第三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概况 |
一、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码头港口和货物分类 |
二、典型事故案例 |
三、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特点及监管的迫切性 |
第二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依据和机构 |
一、海上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 |
二、安全监管机构概况 |
第三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
一、源头监管 |
二、过程监管 |
三、重点监管 |
第四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湄洲湾海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标准缺失 |
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缺位和错位 |
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力不从心 |
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资源调配不畅 |
第二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不健全 |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不清 |
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人力和物力准备不足 |
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内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概况 |
一、英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二、德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第二节 国内其他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概况 |
一、营口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二、青岛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第三节 国内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六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
一、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二、推进湄洲湾港章的颁布实施 |
三、推进湄洲湾船舶定线制的颁布实行 |
第二节 改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模式 |
一、深化海事部门机构改革提升安全监管履职能力 |
二、建立市场参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新模式 |
第三节 加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
一、加强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
二、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 |
三、加强海事部门与其他涉海部门协作 |
第四节 提升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能力 |
一、健全和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
二、建立和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渤海湾 |
2.1.2 客滚船 |
2.1.3 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协同管理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
3.1 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状况 |
3.1.1 海事安全监管情况 |
3.1.2 海事安全保障情况 |
3.1.3 船舶技术水平情况 |
3.1.4 安全预警建设情况 |
3.2 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
3.2.1 管理不够规范 |
3.2.2 缺乏协调机制 |
3.2.3 应变能力欠缺 |
3.2.4 法规不够完善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 |
3.3.2 协调共建意识不够足 |
3.3.3 专业人才培养不充分 |
3.3.4 海事法规机制不健全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海域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概况 |
4.1.1 挪威: 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4.1.2 英国: 加强海事立法 |
4.1.3 德国: 网格化水上搜救机制 |
4.2 国内其它海域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概况 |
4.2.1 湛江: 风险分级管理加两岸联动安全监管 |
4.2.2 天津: 电子巡航监管助力辖区船舶通航安全 |
4.2.3 福建: 建立海事现场综合执法机制 |
4.3 经验借鉴 |
4.3.1 重视法规建设在海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
4.3.2 结合自身海域特点开展海事安全管理 |
4.3.3 加强现场监管与动态监管 |
4.3.4 协同共建海事安全管理体系 |
5 进一步加强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
5.1 提升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的保障能力 |
5.1.1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
5.1.2 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
5.1.3 努力提高客滚船技术水平 |
5.2 协同多方力量参与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建设 |
5.2.1 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
5.2.2 完善搜救应急保障机制 |
5.2.3 加强海上气象预警建设 |
5.3 加强海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 |
5.3.1 现场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 |
5.3.2 强化危险货物监管与车辆绑扎系固 |
5.3.3 加强智慧海事平台建设 |
5.4 打造专业的海事安全管理团队 |
5.4.1 提高海事安全管理意识与应变能力 |
5.4.2 加强对客滚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
5.4.3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使用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的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易流态化货物的定义 |
2.1.1 IMSBC Code中的定义 |
2.1.2 我国相关管理规定中的定义 |
2.2 易流态化货物的性质 |
2.2.1 物理性质 |
2.2.2 化学性质 |
2.3 易流态化货物的种类 |
2.3.1 IMSBC Code中的分类 |
2.3.2 镍矿的定义和特性 |
2.4 易流态化货物的运输船舶 |
2.4.1 散货船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
2.4.2 专用船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
2.4.3 其他类型船舶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
2.5 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及风险管理 |
3 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分析 |
3.1 预装货阶段的风险 |
3.1.1 适运水分极限等参数检测风险 |
3.1.2 船舶适载性的风险 |
3.1.3 船舶稳性的风险 |
3.1.4 制定航次计划的风险 |
3.2 装货期间的风险 |
3.2.1 环境因素风险 |
3.2.2 装货操作风险 |
3.3 航行过程中的风险 |
3.3.1 货物管理存在的风险 |
3.3.2 船舶操纵时存在的风险 |
4 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评价 |
4.1 评价方法 |
4.1.1 层次分析法 |
4.1.2 模糊综合评价法 |
4.2 指标体系的建立与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1 指标体系的建立 |
4.2.2 构造判断矩阵 |
4.2.3 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 |
4.3 指标体系的模糊评价 |
4.3.1 评价指标集合的建立 |
4.3.2 确定隶属矩阵 |
4.3.3 模糊综合评价 |
4.4 确定系统危险等级 |
4.5 具体实例的计算 |
4.5.1 某轮具体航次信息 |
4.5.2 建立判断矩阵 |
4.5.3 各层权重计算 |
4.5.4 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评价 |
5 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控制 |
5.1 控制货物含水量风险的对策建议 |
5.2 控制船舶振动风险的对策建议 |
5.3 控制船舶管理人风险的对策建议 |
5.4 控制发货人风险的对策建议 |
5.5 控制环境湿度风险的对策建议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1987-2019运载易流态货物事故统计表 |
附录B 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管理评价指标权重调查问卷 |
附录C 评价指标隶属度调查表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 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法律依据 |
1.1 国际公约和规则 |
1.2 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1.2.1 法律法规 |
1.2.2 技术标准 |
2 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国外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1 现状 |
2.1.2 存在的问题 |
2.2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现状及存在问题 |
3 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的建议 |
(10)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概述 |
一、航运及航运安全的基本理论 |
二、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 |
三、影响航运安全的因素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行为是航运安全的保障 |
一、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 |
二、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 |
三、航运安全监管的种类 |
第二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特点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形态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陆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舶实际控制人涉嫌的犯罪 |
二、船舶经营单位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二节 船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长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二、甲板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轮机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四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入罪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 |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 |
三、刑事责任的追诉范围模糊不清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程序障碍 |
一、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存在漏洞 |
二、涉罪案件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 |
三、涉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客观根据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一、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借鉴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第六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一、有无实际监督权 |
二、有无共同注意义务 |
三、实际管理权的强弱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 |
一、两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二、三种以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明珠二号倾覆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大舜号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三、“刘某、王某玩忽职守案”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七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对人员失踪进行刑法评价 |
二、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明确责任大小 |
三、关于是否设立“监管过失罪”的思考 |
第二节 程序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举措 |
一、加强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与移送工作 |
二、完善航运安全监管涉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
三、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财会, 2021(10)
- [2]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中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丁氏玉玄(DINH THI NGOC HUYEN).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D]. 王号亮. 华侨大学, 2020(01)
- [6]渤海湾客滚船海事安全管理研究[D]. 王慧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7]船载易流态化货物运输风险管理研究[D]. 贺翀.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8]危险货物运输组件检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 秦怡雯,刘晓东. 集装箱化, 2019(12)
- [9]浅谈船载车辆拼车运输危险货物安全要求[J]. 陈明华. 珠江水运, 2019(20)
- [10]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 姚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