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锐园[1](2021)在《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文中指出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长期以来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作为人的内心活动,其本身就具有难以证明的特性,日益隐蔽、不断变化的毒品犯罪更是加剧了明知的认定难度。在行为人否认明知时,事实认定者只能依靠外在的证据来进行推论或推定,因此,证明和推定便成为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两种方式。毒品犯罪的明知认定问题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为此必须在刑事一体化的理念下进行整体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均将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赋予明知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因此,明知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出现的,这种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对于明知的认定必须主要采取证明的方式,对采用推定方式要设定具体的条件。明知的认定与否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关乎其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等重要事项,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要求,必须经过最为严格、最为准确的证明过程,才能认定毒品犯罪明知,即需遵循司法证明的逻辑和规则,进行“证据——推断性事实——要件事实——要件”的证据推论,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对明知通过证明加以认定,这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常态要求,但在遭遇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不能时,是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寻求替代性证明方式,又是摆在世界各国法治进程和司法文明进步中的一道考题。选择前者,有可能产生放纵犯罪的负面效应,使得在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面前“有心无力”或“无能为力”;选择后者,则有可能违背罪刑法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增加事实认定错误或冤假错案的风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克服证明困难的现实问题,世界各国探索了包括改变证明对象、转移证明责任、降低证据标准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与推定规则的作用高度相似,实际上就是推定规则的分化和细化,因此,解决明知证明困难的权宜之计就逐渐固化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于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往往选择推定的方式,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也得到了立法上的确认。但随着近年来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这种传统做法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和挑战。一个重要的问题亟需回应,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由明知证明转化为明知推定,也就是说,明知推定适用的条件应该如何把握,以便对其形成有效制约。基于推定暂时性、法定性、转移性以及最后性等特点,明知证明转化为明知推定必须是极其特殊的情况,必须符合严苛的条件。证明转化为推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证明困难,因此,证明困难必须是推定适用的先决条件;在目的条件上,适用推定是为了实现裁判的统一效果;当然,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应该设置推定,推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验证,推定所创设的法律关系应该具有稳定性,符合正常社会的运行规则和方式;推定并非是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是依靠立法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进行嫁接,所以,推定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性的要求。在明知等要件事实的认定上,推定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其不应也不能替代证明,自然无法实现证明的效力与功能。本质上,推定是逻辑证明过程的中断,是一种暂时性假定,正如美国证据法大师塞耶所主张的“泡沫理论”,推定仅仅是免除或转移了对假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则会导致“泡沫爆炸”,推定的效果便烟消云散,推定事实即刻被推翻,这体现出推定暂时性的特点,所以,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强调慎用明知推定,设置最为严苛的条件限制和减少明知推定的适用,将明知推定的使用纳入法治的轨道。明知推定在不同法域、不同阶段、不同案件中的定位,以及各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对推定的态度改变,都提醒我们更应“认真并审慎地对待推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明知证明在一定情况下转化为推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当然承认推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推定与证明具有本质区别,推定并非证明的下位概念,而是证明的相反概念。推定不是证明,而是证明过程的中断。推定的机理和作用决定了其不可能承载刑事证明的重任,也为此,对要件事实的推定不能作为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的例外。实际上,虽然推定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中广泛存在,但限制推定甚至废除推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彰显了推定适用的严格条件,将人权保障的优先性作了再次确认,在人权保障深入人心的现实背景下,由滥用明知推定转为慎用明知推定,进而发展为禁用明知推定,才是弘扬理性之举,也是法治建设和更高水平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在上述理念的引导下,我国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过程中适用推定的现实做法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批判。目前大量的推定规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被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禁毒实务部门也乐于并积极倡导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嫌疑人主观明知,对明知推定的态度呈现由保守到乐观、由被动到主动的趋势,已然形成了明知推定被滥用的现象,这种趋向不能不说是司法文明退步的表现。现实中,我国在毒品犯罪明知认定过程中创设的推定规则遵循了“列举情形+兜底规定+反驳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列举情形不周延、兜底条款滥用以及反驳条款效力不足、界定不清的多重问题,因此,存在一些因推定适用问题导致案件发回、再审等问题,甚至酿成了一些毒品冤假错案。在明知推定认识方面,法学理论与禁毒实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为此,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尤为重要,这也是刑事推定制度不断完善以及毒品犯罪治理理念调整所必须采取的路线。作为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毒品犯罪的治理理念更应具备国际视角。我国作为曾深受毒品侵害的国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自然受到了历史、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但人权保障的优先性、无罪推定的普适性,都要求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凸显权利保障和法治原则。因此,关于明知推定是否必须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答案是否定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短缺、证明困难的先天因素,并不能成为推定普遍适用甚至滥用的理由。在严格限制推定使用条件的理念下,毒品犯罪治理应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并由“运动式打击”转为“科学化治理”,进而倒逼侦查机关遵循法治原则,提升取证能力。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改进明知认定的方式和手段;此外,我国毒品犯罪的治理体系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要发挥相关性规则的逻辑主线作用,并遵循事实认定具有盖然性的司法规律,科学分析和对待毒品犯罪中的冤假错案问题;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主要内容的主观证明责任体系也应当尽快确立,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技术手段要进一步实现法治化改造。明知推定与毒品犯罪法治化治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背离,因此,慎用推定,是提高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经之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
刘方华[2](2020)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全球毒品问题日趋严峻,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特征凸显,犯罪手段日趋隐秘化、多样化,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在打击毒品犯罪中,行为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证明问题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为了司法机关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应对日趋日趋复杂、层出不穷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毒品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司法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具体认定行为人在相关毒品犯罪中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提供了参考。但是,随着毒品品种的多元化,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不可能列举完全,这些司法解释仍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加之各个司法解释中虽然有规定相应情形,但是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标准,结合毒品犯罪的特殊性造成的证据即时、单一、易破坏等特性,该司法解释也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正因如此,司法实务中采用推定来探索解决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通过论证适用推定的性质与正当性基础,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明知”时,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明知”是现阶段的现实最佳选择。但推定毕竟是一种迫于现实的无奈选择,其本身的盖然性决定了适用推定有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分析毒品犯罪主观明知适用推定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推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方法,进一步总结打击毒品犯罪的经验,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罚当其罪。本文一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毒品犯罪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梳理和重新界定,而后对主观明知在毒品犯罪中的构成以及地位进行阐述,介绍本文最终问题形成的前提。第二部分围绕在毒品犯罪中认定主观明知的方法,即推定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以明晰推定的概念和性质,为下文如何在毒品犯罪中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做铺垫。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有关毒品犯罪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立法现状的梳理以及分析,通过Alpha法律数据库检索了我国有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毒品案件的检察文书以及裁判文书,利用大数据功能进行了初步整理,筛选出法院否定控方提出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公诉意见而免于刑事处罚无罪的12份裁判文书,以及二审改判无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具体分析其中法院的认定观点;第四部分通过对文书的整理和分析,整理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理论基础不完善、证据收集难,以及印证难、口供依赖性强、认定方法不统一这四方面,并分析相应的成因。第五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从推定原则、推定规则以及证据规则三方面完善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付忠天[3](2020)在《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毒品犯罪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不断挑衅国家对毒品的管控。通过国家的强力打击和制裁,网络涉毒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毒品犯罪分子并没有偃旗息鼓,而是潜伏在互联网深处伺机而动,试图借助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手段逃避打击。这些为毒品犯罪提供网络技术和服务产品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是毒品犯罪发展到当今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必然现象,它是网络涉毒犯罪与互联网黑色产业有机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与网络涉毒犯罪互利共生,严重影响了缉毒执法机关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打击效果。因而无论是学界研究还是实务工作,都亟需展开对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治理的研究。本文通过梳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挖掘其产生原因,在充分探析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表现形式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治理黑色产业与网络涉毒犯罪的实际工作情况,研究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探索治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路径。本文从法律、情报、监管、打击四个维度探寻当下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依据当下的立法背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和全社会多管齐下、协同共治的治理方向,以期从上述四个角度提出与之对应的解决办法,为我国治理网络涉毒犯罪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王天宇[4](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秋云[5](2020)在《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证研究 ——基于350个案例分析》文中提出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显着增长,据《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此类案件数从2012年的7761件增至2016年的30819件,五年间增长了2.97倍,此类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10.17%增至2016年的26.22%。呈爆发式增长的案件量不仅反映了我国毒品犯罪的高发,更反映了毒品滥用问题的严重。毒品滥用不仅能滋生抢劫、抢夺、盗窃等财产性犯罪,还能诱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无疑是助长了这些危害行为的发生,所以应当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然而,我国并未将吸毒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但将帮助吸毒的行为给予刑法规制,虽然这是为了治理毒品滥用、犯罪等的特殊需要,但还是应当对这种手段予以规范。虽然容留他人吸毒罪在1997年才被写入刑法之中,但是其案件量却位居我国整个毒品犯罪的第二位,占整体比重的26.12%。随着案件量的逐渐增多,在引起人们关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的司法适用问题。该罪自1997年入刑以来,立法者并未对其条文表述进行过修改,其一直以简单罪状的形式存在,在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进而扩大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适用范围,将特定吸毒人员间的容留行为也纳入到该罪的管制范围内。另外,该罪的主刑从管制刑跨越至有期徒刑,附加刑则为无限额罚金刑,这种法定刑的设置方式赋予了裁判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量刑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量刑不规范,影响司法公正。因此,本文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运用SPSS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统计,并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以期来完善我国的容留他人吸毒罪。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概述。首先,笔者介绍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其次,介绍了该罪的历史沿革,为撰写下文做一个铺垫。第二部分,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数据分析。该部分笔者主要运用了SPSS的数据统计法,将本文选取的350个案例中容留者的基本情况、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况、该罪处罚的范围和刑罚的情况进行统计,以此来反映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现状。第三部分,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该部分主要是从第二部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现状中总结、分析出来的,并发现该罪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入罪条件适用不规范、主刑适用从重化、罚金刑数额适用较为机械以及有时缺乏量刑情节区分适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前一部分提出来的解决之策。笔者将其分为针对入罪问题的建议和针对量刑问题的建议两部分。其中针对入罪问题的建议是将特定吸毒人员的容留行为出罪,以及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入罪标准的适用。另外,针对量刑问题的建议是完善量刑标准,使主刑适用有节度,并且合理确定罚金数额适用幅度,以及在适用各个量刑情节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规则。
白元贵[6](2020)在《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犯罪论体系是刑事诉讼的“灯塔”,整个刑事证明就是围绕犯罪论体系展开的。而“明知”是故意犯罪中最重要的主观要素之一,因而而也成为刑事诉讼中必须要证明的对象之一。可是“明知”是行为人内心世界的认知状态,即使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旁人也根本无法借助现代技术或其他手段探知行为人的内心想法。这就给控方证明行为人“明知”某种行为或对象带来极大的难度。加之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理论及立法的种种制约,使得控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难上加难”。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无法证明“明知”,就会使许多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逍遥法外。这既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落空,也不利于社会的有效治理。针对“明知”的证明难题,必须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角度着手解决,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在理论层面要凝聚共识,在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限缩明知对象的范围。亦即明知的内容应该局限于行为(行为的性质、方式、时间、地点)、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这两个要素,除此之外的其他客观要素不宜在纳入明知的内容中;同时在罪过理论中应引入“可能知道+要素分析”模式,即允许对同一犯罪中不同的客观构成要素匹配不同的主观要素。在立法层面,要适度的将司法解释中的“准法律推定”吸收进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中,从而为法律推定的适用提供立法依据。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以激励为主,以强制为辅”的取供模式,通过正向激励(实体优惠与程序优惠)、负向激励以及轻微的心理强制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而打破明知证明的僵局。另外,要转变我国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引入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允许裁判者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通过常情、常理、经验法则进行推断。但是为使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能够在既定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未来既要允许环境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中,还要在参与式侦查改革、强化判决说理、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以及将一审打造为彻底的事实审等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与规则。
赵安晓宇[7](2020)在《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公安禁毒执法是毒品问题治理的关键环节,但在各类执法风险趋势增强的背景下,长期以来公安禁毒执法环节隐含的执法风险逐步显现。公安禁毒执法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博弈升级,不断冲击着执法活动效能。执法人员的伤亡情况不断出现,公安禁毒执法难度不断增大。同时由“经验”禁毒执法理念向“现代”禁毒执法理念的转变尚未完成,执法过程中也产生了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等现象。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不断产生与演变,如何做好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讲述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案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述,引入“场域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构成、分类、现实样态及特征进行了具体描述。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现实样态及带来的挑战,研究发现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职业安全、违反法律以及执法行为引发的次生损失方面,同时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对现行公安工作带来较大挑战。第四部分主要对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发现公安禁毒执法理念偏差、公安禁毒执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脱域”化趋势明显等是目前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为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通过对比研究法,对国外禁毒执法部门执法风险防控经验进行归纳与梳理,发现“风险(管理)文化内嵌+技术框架构建+实体部门协作”的执法风险防控模式已逐步形成。第六部分为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从公安禁毒执法理念的转变、公安禁毒执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安禁毒执法体制的创新、公安禁毒执法基础工作的加强等方面提出防控对策。
杜江英[8](2019)在《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吸毒人员数目日趋增加,毒品在我国呈严重泛滥趋势,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福建省泉州市地处东南沿海,在特殊的地理位置影响下,面临的毒品形势复杂严峻,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毒品犯罪正在成为影响泉州发展的严重问题。所以对毒品犯罪的治理问题正成为泉州市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日益严峻的禁毒斗争中,加强对毒品犯罪治理的研究,分析毒品犯罪原因,探索降低毒品犯罪率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指导下,阐述了当前泉州市对毒品犯罪的治理现状,并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在国内外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作者首先对"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治理"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总结和界定,同时阐述了公共管理中的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内容。依据这两个理论的指导,要想实现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首先应调研分析涉毒人员的特点及泉州市目前毒品犯罪情况。其次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阐述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现状、治理成效及存在的不足。接着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厦门、昆明、深圳这三个国内城市的毒品犯罪情况及治理对策,总结三个城市优秀的治理经验予以镜鉴。最后针对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现状,从预防、矫正、打击三方面提出相应治理对策。笔者主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泉州市毒品犯罪的现状与治理对策,并结合对涉毒罪犯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及其他城市治理情况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拓展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治理研究,为我国毒品犯罪政策制订提供理论支持。
胡冬阳[9](2019)在《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定量均衡思想为指引,围绕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对犯罪成立中的定量因素进行科学配置是本文核心观点。在近几次我国刑法修正中,涉及定量因素的修正内容较多,特别是“情节+数额”的定罪量刑模式出现,带来定量因素配置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作为调节罪刑关系的关键指标,定量因素如何围绕犯罪构成体系,对定量因素进行均衡配置,以协调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冲,调和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刑法学界虽然针对定量因素的存废、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地位有所研究,但是对定量因素的内涵、配置基准、与罪质关系,特别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定量因素进行科学配置上还存在研究薄弱之处。本文首先对定量因素进行规范解析,厘清定量因素的内涵、属性、存在范围以及与罪质的关系,全面梳理定量因素配置的失衡问题,讨论定量因素配置思想和配置基准,进而研究定量因素与罪责、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横向关系,最终探讨实现定量因素均衡配置的科学路径。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有六章内容,大约21万余字,其内容梗概如下:第一章定量因素的规范解析。定量因素是指,犯罪构成中决定犯罪成立、反映行为对法益侵害或威胁程度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成立质的要素和量的要素。入罪定量是第一次定量,刑罚定量是第二次定量。定量因素其实就是罪量要素,属于犯罪构成必备构成要件要素。罪质是定罪的逻辑起点,决定罪的性质;定量是定罪的逻辑延伸,决定犯罪成立与否。两者互为表里,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定量因素是体现整个犯罪构成的量,行为本身、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均体现法益侵害程度,而非仅仅是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是定量因素一旦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本质特征只能是客观属性,否则会导致入罪标准的模糊。第二章定量因素配置失衡问题检视。近年来,刑法社会治理功能要求,刑法定量因素修正中入罪标准由单纯数额标准向“情节+数额”标准转变,部分犯罪由结果犯修正为情节犯或危险犯,人身危险性折抵进入定量因素,涵摄性罪量作用逐渐凸显,好处在于对行为评价的多元化和全面性,但也给定量因素配置带来一定冲击,它模糊了定量因素本质和定量基准,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容易造成刑罚上的重复评价,更会不当扩大犯罪圈,造成刑法工具化。由于对量的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入罪定量因素配置存在个罪、类罪、不同罪名之间的定量失衡。配置失衡根本原因是罪刑均衡从单独的报应主义、目的主义的一元均衡走向责任主义的二元均衡。定量因素配置依据存在法益侵害配置和社会预防需要之争,按“害”进行定量配置是基于刑法的报应主义,体现刑法的公正性;按“需”进行定量配置是基于刑法的社会治理需要,体现刑法的功利主义。公正和功利是定量因素配置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但是按“罪”定量配置是基础,按“需”定量配置是补充。同时,按“需”进行定量因素配置会加重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必须进行限制使用。第三章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由于定量配置不均衡,有必要确定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宽泛,人身危险性导入定量因素悔会造成刑罚滥用,法益侵害性强调行为可罚性的客观标准,但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需要适度的超前化,应适度添加预防因素。因此,定量因素设置理论基础应该是预防思想修正下的法益侵害性,即以法益侵害性为基础,嵌入预防必要性进行配置。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建立统一定量因素配置标准,即定量基准。定量基准作为入罪定量的参照体系,它体现可罚程度的相当性,暂不考虑其他额外因素。定量基准可以形象表述为一把衡量入罪“量”的“标尺”。客观不法的不易变性和直观性决定其应该作为定量因素基准。数额和情节竞合的背景是法益保护多元化和量的评价多元化,分别作为评价工具测算法益侵害量的大小,数额、情节分别代表不同权重的砝码计重。但是情节数额并重论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情节多作为量刑规则而非犯罪加重构成,在配置次序上仍存在重数额轻情节问题。所以,在“减半数额”和“减半情节”并存时,应共同作为定罪情节,定罪剩余统一作为量刑情节。第四章罪责与定量因素配置。作为影响定罪的因素,罪责与定量因素天生处于紧张关系。在罪责范围内配置定量因素,还是罪责范围外配置定量因素,目前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属于罪责理论发展的较低阶段,已限制了定量因素的配置。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形势政策的需要,定量因素会突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边界,根据罪责理论发展阶段论,超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罪责范围。为了适应刑法发展需要,应该建立预防必要性为补充的罪责理论,即以罪责和预防必要性为基础构建定量因素。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作为预防性定量因素应该在罪名、数额折抵等方面进行限制,尤其防止随意添加主观要素。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定量因素只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将体现客观危害的定量因素归入违法性,体现构成要件符合性和罪责的定量因素可能还原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无法还原的定量因素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绝大多数的定量因素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第五章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配置。以贿赂犯罪为代表,虽然确定了“情节+数额”定罪量刑模式,情节起到降档入罪、提升量刑的作用,但定罪中并未起到与数额同等作用,甚至被忽略。犯罪成立中的量既有行为恶的量,也有结果恶的量,两者共同在犯罪成立中起入罪门槛作用。但是,刑法的本质功能是保障人权打击犯罪,而非社会治理工具,体现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方式才应纳入定量范畴,只体现预防需要的罪后行为不能体现犯罪成立的量。根据行为方式配置定量因素时,同时具备法益侵害与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和具有减轻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可以作为定罪情节,只是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不能作为入罪情节。由于数额标准设置或行为类型化不合理,使原本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或本属于犯罪的行为却不被认定为犯罪,称之为罪质融合现象。罪质融合问题无法运用法条竞合理论解决,唯一合理路径只能是设置合理化犯罪数额标准,在个罪内部、类罪之间进行定量比较,合理配置定量因素。与国外的法条竞合理论不同,在我国刑法必须在定量因素背景下展开讨论,司法适用上的争议本质上是由罪质引起的,加上定量因素配置上的错位,造成罪刑之间不均衡。采用数罪并罚方式,则造成行为与定量之间的失衡;如果从一重处,则造成定量上的摇摆不定。坚持全面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一体化考虑,设置合理的入罪数额标准,对交叉重叠部分先剔除再数罪并罚,才能实现充分评价和罪刑均衡。第六章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配置。行为对象与定量大小密切相关。由于犯罪对象概念既体现事实特征,又体现价值特征,事实上难以直接体现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应以行为对象概念替代犯罪对象。行为对象是联通行为与定量因素的“管道”,承担法益侵害程度高低的“载体”。行为对象应包括人、物和状态,都对定量因素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我国刑法中行为对象由于没有系统性规定、范围狭窄,导致定量因素配置失衡。应坚持互动论下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中,行为对象和定量因素配置上仍存在失衡之处,如入罪上行为对象体现法益侵害性的非等值性,定量配置的行为对象范畴不全,定量轻重失衡等问题,在入罪定量恒定的前提下,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之间呈反比例互动,应该根据行为对象体现法益侵害程度性进行分层次、系统性、等价性定量因素配置。在对不同行为对象的定量累计时,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据法益侵害类型和侵害程度进行累计,且累计的只能是客观危害。
陆敏[10](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提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二、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毒品犯罪明知的证明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明知考察 |
一、明知的内涵 |
二、明知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
三、毒品犯罪明知规定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明知证明要素 |
一、毒品犯罪明知证明主体 |
二、毒品犯罪明知证明对象 |
三、毒品犯罪明知证明手段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明知证明规则 |
一、明知证明的模式 |
二、明知证明的过程 |
第二章 毒品犯罪明知推定的产生与演变 |
第一节 化解毒品犯罪明知证明困难的方式 |
一、变更证明对象 |
二、分配举证责任 |
三、降低证据标准 |
四、适用推定规则 |
第二节 明知推定的条件 |
一、前提条件:证明存在困难 |
二、目的条件:规范事实认定的统一性 |
三、状态条件:事实之间存在稳定联系 |
第三节 明知推定的特点 |
一、推定的假定性 |
二、推定的法定性 |
三、推定的转移性 |
四、推定的最后性 |
第三章 毒品犯罪明知推定的运行规则与反思 |
第一节 推定的运行规则 |
一、推定有别于司法证明 |
二、推定与证明的关系 |
三、推定的运行机理 |
第二节 明知推定的省思 |
一、推定是“求真”还是“求善” |
二、推定能否权衡犯罪惩治与人权保障 |
三、推定维护效率还是正义 |
四、推定在毒品犯罪中是否必须适用 |
第四章 我国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毒品犯罪中明知推定规范分析 |
一、毒品犯罪明知推定规范特点 |
二、毒品犯罪明知推定规范的结构 |
第二节 推定作用下的毒品犯罪冤假错案 |
一、毒品犯罪冤假错案类型 |
二、毒品冤假错案形成风险 |
第三节 我国毒品犯罪明知推定的体系审视 |
一、毒品犯罪中明知推定设置的考量因素 |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推定制定逻辑 |
三、毒品犯罪明知推定规范的限制思路 |
第五章 毒品犯罪明知认定的逻辑回归:推定向证明的转化 |
第一节 案例启示: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一、英国兰勃特案 |
二、兰勃特案所展现的法治理念 |
第二节 理论审视:推定的重新定位与存废 |
一、推定的重新定位 |
二、推定的存废 |
第三节 技术支撑:明知认定技术的发展 |
一、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现状审视 |
二、技术侦查手段的现实拷问 |
三、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运用的法治化设计 |
第四节 理念转变:毒品犯罪治理理念的调整 |
一、毒品犯罪案件证明体系优化 |
二、理性对待毒品犯罪案件事实认定 |
三、溯因推理在毒品案件中的运用 |
四、毒品犯罪问题的科学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毒品犯罪概念与构成 |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
二、毒品犯罪的构成 |
第二节 主观明知的理论分析 |
一、不同犯罪构成学说中的主观明知的内容 |
二、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内容 |
三、主观明知在毒品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
第二章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理论 |
第一节 推定的概念 |
一、刑事推定概念的学说界定 |
二、刑事推定概念的学说评析 |
第二节 推定的性质 |
一、推定与推论、推断、推理的关系 |
二、推定与法律拟制的关系 |
第三节 适用推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从反映刑法本质的法理基础出发 |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出发 |
三、从证据运用规则角度出发 |
四、从司法现实角度出发 |
五、从案件裁判结果走向出发 |
第三章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案例 |
第一节 我国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司法解释 |
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三、《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四、《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第二节 我国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司法案例 |
一、我国涉及主观明知毒品案件概览 |
二、我国涉及主观明知毒品案件检察文书情况 |
三、我国涉及主观明知毒品案件裁判文书情况 |
四、我国涉及主观明知毒品案件具体分析 |
第三节 国外及港台地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司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大陆法系典型国家 |
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 |
三、我国港台地区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毒品犯罪中推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理论基础不完善 |
二、认定方法不统一 |
三、证据收集难、印证难 |
四、口供依赖性强 |
第二节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困难的成因 |
一、主观因素的复杂性 |
二、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
三、明知认定缺乏统一的规范 |
四、犯罪自身特点使“明知”证据难以获取 |
五、证明标准的差别使“明知”难以证明 |
六、立法局限性导致实际操作存在偏差 |
第五章 对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推定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推定原则 |
一、有法必依原则 |
二、基础事实必真原则 |
三、—次推定原则 |
四、允许反驳原则 |
五、穷尽原则 |
第二节 规范推定规则 |
一、明确推定规则的适用要件 |
二、健全推定的排除性规则 |
第三节 完善证据规则 |
一、强化证据规则在口供运用中的地位 |
二、慎用证人证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3)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概述 |
2.1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概念 |
2.1.1 互联网黑色产业的界定 |
2.1.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界定 |
2.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成因 |
2.2.1 犯罪活动的网络化趋势日益显着 |
2.2.2 高压打击态势迫使网络涉毒犯罪依赖黑色产业 |
2.2.3 行业监管缺位使黑色产业有机可乘 |
3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
3.1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表现形式 |
3.1.1 非法提供虚假网络身份信息 |
3.1.2 非法提供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技术 |
3.1.3 非法提供涉毒信息发布交流平台 |
3.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特征 |
3.2.1 使用网络隐语作为交易媒介 |
3.2.2 目标群体广泛而不特定 |
3.2.3 从业人员呈现低龄专业化特点 |
3.2.4 产业活动具有依附性和相对独立性 |
3.2.5 犯罪共生关系日益显着 |
4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困境 |
4.1 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刑事法律规制的难点 |
4.1.1 互联网黑色产业与网络犯罪的共犯评价存在阻力 |
4.1.2 现有罪名适用规定无法实现对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有效遏制 |
4.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专门情报能力短缺 |
4.2.1 情报密度较低,发现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能力不足 |
4.2.2 情报价值不高,无法为案件侦查提供有效支撑 |
4.3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管理能力不足 |
4.3.1 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协同配合不畅 |
4.3.2 治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技术方法相对滞后 |
4.4 毒品犯罪办案部门缺乏应对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策略与方法 |
4.4.1 缺乏对互联网黑色产业链条的侦查经营策略 |
4.4.2 侦查活动未能有效触动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幕后组织者 |
4.4.3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信息的电子取证能力存在不足 |
5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 |
5.1 完善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刑事法律法规 |
5.1.1 厘清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行为的共犯问题 |
5.1.2 完善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相关罪名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
5.2 完善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数据监测工作 |
5.2.1 拓宽数据信息的收集渠道 |
5.2.2 建立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数据分析模型 |
5.2.3 构建监测预警与反馈机制 |
5.3 完善互联网行业安全管理的模式与方法 |
5.3.1 转变监管模式,推动多主体协同共治 |
5.3.2 开发黑产防控技术,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效能 |
5.3.3 规范行业自律制度,遏制互联网黑色产业发展空间 |
5.4 完善侦查部门的应对策略与方法 |
5.4.1 坚持侦查经营策略,瓦解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根基 |
5.4.2 采用多种侦查手段,锁定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幕后核心成员 |
5.4.3 强化电子取证意识与能力,提升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打击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证研究 ——基于350个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四、基本情况说明 |
(一)研究方法 |
(二)样本选取情况说明 |
第一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概述 |
第一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客观方面 |
三、犯罪主体 |
四、主观方面 |
第二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历史沿革 |
一、清朝时期 |
二、民国时期 |
三、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时期 |
四、新中国成立至今 |
第二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数据分析 |
第一节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分析 |
一、容留者同为吸毒者的情况 |
二、容留者的罪数情况 |
第二节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况 |
一、容留“多人”及“多次”的适用率高 |
二、“行政处罚”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率低 |
三、“刑事处罚”被类推为“行政处罚” |
四、“容留未成年人”及“以牟利为目的”有时不被独立适用 |
第三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范围 |
一、单纯的相约吸毒行为 |
二、以牟利为目的的相约吸毒行为 |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相约吸毒行为 |
第四节 刑罚的适用情况分析 |
一、主刑的适用情况分析 |
二、罚金刑的适用情况 |
三、无从重或从宽情节与刑罚的情况 |
四、缓刑的适用情况 |
第三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存在的入罪问题 |
一、特定吸毒人员间的容留行为一律入罪化 |
二、存在入罪标准适用不规范 |
第二节 存在的量刑问题 |
一、主刑量刑的从重化 |
二、罚金数额确定的机械化 |
三、存在缺乏情节区分的情形 |
第四章 完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建议 |
第一节 针对入罪问题的建议 |
一、将特定人员间的容留行为予以出罪 |
二、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出发,规范入罪标准的适用 |
第二节 针对量刑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量刑标准,使主刑适用有节度 |
二、完善量刑标准,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幅度 |
三、适用各种量刑情节时应遵循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6)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成果述评 |
1.3.2 国外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之考察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明知的内涵与定位 |
2.1 明知的内涵 |
2.1.1 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内涵 |
2.1.2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 |
2.1.3 刑法分则中明知与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关系 |
2.1.4 明知的程度 |
2.2 明知的定位 |
2.2.1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明知 |
2.2.2 证据法视野中的明知 |
第3章 明知证明的困境与成因 |
3.1 明知证明的困境 |
3.2 明知证明困境的成因 |
3.2.1 实体之维的成因 |
3.2.2 程序之维的成因 |
3.2.3 学科壁垒增加了明知证明的难度 |
第4章 明知证明困境的出路 |
4.1 实体之维的探索 |
4.1.1 明知内容的范围应限缩 |
4.1.2 要素分析模式之提倡 |
4.1.3 刑法中应适当增加刑事推定规范 |
4.2 程序之维的探索 |
4.2.1 “以激励取供为主、强制取供为辅”的取供模式之提倡 |
4.2.2 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之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7)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案与方法 |
1.3.1 研究方案 |
1.3.2 研究方法 |
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述 |
2.1 相关概念辨析 |
2.1.1 执法风险概念 |
2.1.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念 |
2.1.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概念 |
2.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构成 |
2.2.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因素 |
2.2.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事故 |
2.2.3 公安禁毒执法损失 |
2.3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分类 |
2.3.1 根据风险的来源分类 |
2.3.2 根据风险产生的时间分类 |
2.3.3 根据不同的执法环节分类 |
2.4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特征 |
2.4.1 普遍性与客观性 |
2.4.2 动态性与转换性 |
2.4.3 双向性与底层聚集性 |
3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现实样态及带来的挑战 |
3.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现实样态 |
3.1.1 体现在职业安全方面 |
3.1.2 体现在违反法律方面 |
3.1.3 体现在执法行为引发的次生损失方面 |
3.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对公安工作的挑战 |
3.2.1 公安禁毒执法运行体制的变动 |
3.2.2 公安禁毒执法效能的减损 |
3.2.3 执法过程中风险的倾向性增强 |
4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
4.1 公安禁毒执法理念偏差 |
4.1.1 执法价值选择偏差 |
4.1.2 执法考核评价偏差 |
4.2 公安禁毒执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
4.2.1 公安禁毒执法具体细则模糊 |
4.2.2 公安禁毒执法衔接环节滞后 |
4.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脱域”趋势增强 |
4.3.1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由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 |
4.3.2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由国内执法环境向国际执法环境转向 |
4.3.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责任模糊 |
5 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的借鉴 |
5.1 美国经验 |
5.1.1 禁毒情报指导实战,实战风险应对能力较强 |
5.1.2 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禁毒执法培训体系较为完备 |
5.2 澳大利亚经验 |
5.2.1 广泛开展国际禁毒执法协作,禁毒执法效率较高 |
5.2.2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科学把控执法风险 |
5.3 荷兰经验 |
5.3.1 注重新型毒品犯罪打击,禁毒执法保障力度较大 |
5.3.2 合理吸纳国内执法协作单位,禁毒执法效能提升 |
5.4 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总结 |
6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 |
6.1 公安禁毒执法理念的更新 |
6.1.1 确立风险防控的整体理念与综合理念 |
6.1.2 确立程序理念与证据理念 |
6.1.3 实现“经验”执法到“现代”执法理念的转变 |
6.2 公安禁毒执法的法律制度完善 |
6.2.1 明晰公安禁毒执法环节的法律制度 |
6.2.2 维护公安禁毒执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
6.2.3 落实公安禁毒执法场域治理的法律制度 |
6.3 公安禁毒执法体制的创新 |
6.3.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管理机构的设想 |
6.3.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 |
6.4 公安禁毒执法基础工作的强化 |
6.4.1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指挥工作 |
6.4.2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协作工作 |
6.4.3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保障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安禁毒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核心概念 |
第二章 泉州市毒品犯罪情况的调研 |
第一节 泉州市毒品罪犯情况调研 |
一、问卷的设计及发放 |
二、问卷调研过程 |
三、访谈调研 |
第二节 泉州市毒品犯罪情况调研结果分析 |
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 |
二、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良的家庭教育影响 |
三、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 |
四、毒瘾难戒,复吸率高 |
五、对毒品及毒品犯罪的认识不到位 |
第三章 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现状 |
第一节 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举措 |
一、加强情报调研 |
二、强化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控工作 |
三、提高民警侦查能力 |
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五、强化禁毒宣传 |
第二节 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成效 |
一、禁毒宣传效果提升 |
二、涉毒案件侦破率提高 |
三、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完善 |
第四章 泉州市毒品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泉州市毒品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毒品犯罪情况依然猖獗 |
二、打击毒品犯罪缺乏整体合力 |
三、部分治理措施流于形式 |
四、对新型毒品缺乏警惕 |
五、应对贩毒手段科技化的工作不够 |
第二节 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治理主体的孤立性 |
二、治理方式的单一性 |
三、治理过程的被动性 |
第五章 国内若干城市对毒品犯罪的治理及镜鉴 |
第一节 厦门、深圳、昆明三个城市对毒品犯罪情况及治理对策 |
一、厦门市毒品犯罪的情况及治理对策 |
二、深圳市毒品犯罪的情况及治理对策 |
三、昆明市毒品犯罪情况的及治理对策 |
第二节 厦门、深圳、昆明三个城市对毒品犯罪治理的主要经验总结 |
一、高压严打,堵源截流 |
二、网络扫毒,甄别新毒 |
三、加强预防,综合治理 |
第六章 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综合打击力度 |
一、加强毒品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 |
二、加强对缉毒民警的综合培训 |
三、加强对租住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
第二节 社区矫正与帮扶并用 |
一、完善推进社区戒毒和矫正模式 |
二、推动涉毒罪犯的再社会化 |
三、建立涉毒人员信息库 |
第三节 构建全社会参与的禁毒防控体系 |
一、构建政府主导的禁毒防控体系 |
二、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平台 |
三、加大禁毒宣传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问卷调查表 |
附录 B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不足 |
三、研究难点与创新 |
四、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定量因素的规范解析 |
第一节 定量因素的概念 |
一、定量因素的内涵 |
二、定量因素的类型 |
三、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存在范围 |
第二节 定量因素的属性 |
一、定量因素属性的定位之争 |
二、“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还原论 |
三、定量因素的天然属性:客观性 |
第三节 “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
一、“罪质”的概念内涵 |
二、“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
三、定性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二章 定量因素配置失衡问题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定量因素修正带来的冲击 |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正概况 |
二、刑法修正中的定量因素修正趋势 |
三、定量因素的刑法修正带来的影响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失衡的表现和原因 |
一、失衡表现:定量标准不一 |
二、失衡原因:罪刑均衡从一元标准到二元标准 |
第三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害”“需”之争 |
一、按“害”定量配置评析 |
二、按“需”定量配置评析 |
三、综合“害”“需”进行定量配置 |
四、“害”“需”定量配置应遵守的规则 |
第三章 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 |
第一节 确定定量配置基准之必要性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理论根基 |
一、理论学说综述及评析 |
二、本文立场:法益侵害性基础上的预防修正 |
第三节 定量基准的合理配置 |
一、定量基准概念 |
二、定量基准的配置原则 |
三、定量基准:客观不法 |
第四节 数额、情节竞合视阈下的配置基准 |
一、数额、情节竞合的类型 |
二、数额、情节竞合的缘起和本质 |
三、数额、情节的配置次序 |
第四章 罪责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定量因素体系定位的学说比较 |
一、罪责范围内进行定量因素配置 |
二、罪责范围外进行定量因素配置 |
三、对上述定量因素配置观点的评述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责任基础 |
一、罪责理论发展评述 |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定量因素 |
三、定量因素的责任基础:以预防必要性为补充的罪责理论 |
四、作为预防刑的定量因素应适度限缩 |
第三节 不同构成体系下定量因素配置 |
一、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 |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 |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责任论视域中定量因素的归属 |
第五章 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行为方式的定量基础 |
一、定量因素配置的实践检视:以贿赂犯罪为例 |
二、行为方式的定量基础:行为恶还是结果恶 |
三、行为方式定量因素配置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与罪质消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罪质消融(反向)产生的机理 |
三、能否以法条竞合理论解决 |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盗窃、骗取公共财物之定性 |
五、数额犯入罪标准的合理化配置 |
第三节 定量因素配置视野下的法条竞合 |
一、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生成的“质”“量”分析 |
二、对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刑法评价的定量分析 |
三、定量视域下的法条竞合刑法评价的理论重构 |
第六章 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定量因素视野下的行为对象 |
一、定量视野下犯罪对象概念的去留 |
二、行为对象概念的引入与体系定位 |
三、行为对象对定量因素的价值 |
第二节 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缕析 |
一、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趋势 |
二、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失衡之处 |
三、互动论视域下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 |
四、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定量累计 |
第三节 “人”“物”“状态”的定量因素配置 |
一、行为对象的范围 |
二、行为对象中的“人”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三、行为对象中的“物”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四、行为对象中的“状态”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毒品犯罪综合治理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毒品犯罪明知之证明与推定研究[D]. 王锐园. 吉林大学, 2021
- [2]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研究[D]. 刘方华.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研究[D]. 付忠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4]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证研究 ——基于350个案例分析[D]. 张秋云.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D]. 白元贵. 湘潭大学, 2020(02)
- [7]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D]. 赵安晓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泉州市毒品犯罪的治理研究[D]. 杜江英. 华侨大学, 2019(01)
- [9]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D]. 胡冬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