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地方性金融机构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谷雯[1](2020)在《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创新策略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三农金融需求提供了重要保障。金融领域优先服务三农是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支持。但是,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长期落后造成了农村金融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等问题,存在金融资源配置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合理现象。本文就地方性金融机构如何在服务三农发展时,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薄弱环节与重点领域发挥作用,以及更好地满足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作出分析。
陈园园[2](2020)在《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为满足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我国地方不断探索金融创新,催生了一大批类型多元的地方性金融组织。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与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紧密结合,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新兴的地方性金融业态因无法划归到“一行两会”垂直监管体系,而长期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致使地方金融风险急剧上升。虽然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使地方政府陆续获得了部分金融监管权并参与到金融监管之中,但是,我国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诸多弊端,使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面临着名义不正、界限不清、多头监管、定位跑偏、协调不足等诸多难题,严重制约着地方的金融监管和风险治理的成效,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以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以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有的法律规制为出发点,结合相关的立法进度和监管实践,深入剖析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多个视角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制路径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一部分:从多个层次考察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概念和理论。首先,从经济法角度阐述央地“金融监管分权”的含义,并介绍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地方金融监管产生的根源。其次,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剖析其特征。再次,基于本国国情,从多个视角对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证。最后,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历史变迁进行分阶段的回顾。第二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现况。首先,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然后,从监管主体、对象、内容与形式几个方面阐述了地方金融监管目前的运行框架。第三部分:基于目前的立法进度和运行框架,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具体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面临“名义不正”的质疑;央地金融监管权界限划分不清;地方金融“多头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权“定位跑偏”;纵横协调监管机制待加强;金融科技带来新挑战等。第四部分: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存在的各类问题,结合地方政府监管实践,从多个层面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制路径进行优化和完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纵横协调监管体制、转变地方金融监管理念和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等。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有三类研究方法得以应用:首先是文献探讨法。通过搜集、查看与整理相关的着作、学位论文、期刊文章、网站资料以及外文文献等,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完善与优化建议。其次是历史分析法。鉴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是特定历史阶段下的产物,因而,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研究,应结合特定历史阶段下既有的条件与环境来进行。最后是实证研究法。地方金融监管源于地方实践,对其法律规制的探讨与研究,离不开对各地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的分析。
韦腾林[3](2020)在《《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事权主要在中央事权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加强地方金融法制建设,是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推动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落地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通过贵州地方金融立法,构建起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体系,确保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权责分明,促进贵州省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为贵州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文本主要围绕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主要对我国地方金融法治化及其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通过对金融法治、地方金融法治、金融管理体系、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传统金融与非传统金融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阐述了金融法治化的价值、目标及实现路径等。对我国目前地方金融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梳理,重点比较分析了山东省、四川省、浙江省、贵州省等省金融立法实践,为“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为“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贵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需求,针对贵州金融发展滞后、监管法律制度空白等问题,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看,加快制定“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十分必要。中央授予地方金融立法权限、国内其他省份立法先行经验以及贵州省金融发展为制定“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提供较好的时机和条件。第三章为“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中的重点问题分析。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控及金融监管是条例制定中的三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在金融发展方面,存在区域金融发展不协调不充分、规模体量小、业务类型单一、结构不合理等阻碍发展的问题。在风险防控方面,地方金融机构领导或高管金融风险法律意识淡薄,行政干预、企业对金融资源“强依赖、软约束”和金融机构间过渡竞争都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在金融监管方面,中央与地方监管权责不清晰,部分监管领域职能分工和监管对象分类缺乏统一制度安排以及金融监管资源非均衡配置,一旦风险发生均由省级政府监管部门牵头处置,导致在防范和处置风险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缺乏有力的处置手段,常常充当没有“灭火装备”的“消防队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加以解决。第四章重点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相关主体和基本制度提出“条例”内容框架。一是要完善金融发展服务体制,从健全体制机制顶层端作制度设计确保金融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有据可依;二是要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职能,职能清晰、分工明确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条件;三是要强化金融监督管理措施,补齐监管短板,实行监管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法制建设是管细管实的基础保障。
刘志伟[4](2020)在《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的转换》文中指出中国地方政府的发展型特征,决定其为发展而获取金融资源的职能与为保障地方或区域金融安全而应承担的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等职能存在冲突。除扮演了融资者、调控者、监管者等角色外,部分地方政府"金融办"还在履行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与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监管者"的职能,此局导致"金融办"成为不同角色之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倾向的矛盾集合体,继而影响到"金融办"所承担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以及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各项职能行使的效果,并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全面提升金融管理绩效的现实诉求,决定了应对地方政府"金融办"所承担金融管理职能之目标定位进行功能性转换,即对地方政府"金融办"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以及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职能进行功能性调整或适当分离。
丘玉婵[5](2020)在《YF金融控股集团混业模式风险控制案例研究》文中提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发展比较快的一种新型金融企业形态,成为各区域经济成长的“稳定器”和重要推动力量。为高效整合地方经济资源和金融资源,凸显经营的协同效应和范围经济,大量地方金融控股采取的是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然而,部分经营性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隐患。如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防火墙‖,交叉传染风险较大。由于主体控股集团往往有着实体主营业务,有着浓厚的产融色彩,内部子公司之间由于日常关联交易和复杂股权关系在集团内部形成紧密的网络关联结构,单一机构如果出现了违约,风险就会迅速地在集团内扩散,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本文立足于对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理论的阐述和研究,通过对比和梳理金融控股集团的不同发展模式,对我国现行金融监控政策背景下的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与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注重对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风险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以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金融控股机构——重庆YF集团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定量分析混业经营业务影响经营风险的定量分析和特征表现,并结合YF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分析,提炼出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框架的亟待完善之处。YF集团主要采用的战略集中风险管理模式,并根据多业务板块和多级法人结构特点兼顾母子公司的矩阵式管理,同时通过并表、财务和人事等渠道对子公司实施并表风险管理。这一模式整体来看是较为有效地确保了YF集团整体运营的稳健性。然而,从定量分析角度来看,YF集团未能很好地借助有效的多元化降低集团的经营风险;由于风险管理体系存有缺陷,内部关联交易管控较为松弛,合规风险较为突出。论文最后在YF集团案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从优化全面风险管理与GRC框架的融合、优化业务运营体系提升协调效应,以及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和改进风险管理手段等角度为今后加强和完善经营性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提出对策性建议。
王静[6](2020)在《银行业结构对创业行为的影响》文中指出本文主要探讨了银行业结构对创业行为的影响,基于被解释变量“创业”是一个二值变量,所以采取了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分析发现,地方性小银行的市场份额与该地区的创业行为之间具有显着的正向关系。具体而言,家庭所在地区的地方性小银行的比重上升一个标准差,则家庭创业的概率显着提高1.51个百分点。本文进一步验证了地方性小银行促进创业行为的机制,发现地方性小银行对于创业的影响在受金融约束越高的家庭中越显着,所以地方性小银行可以通过缓解家庭的金融约束从而促进人们的创业行为。本文为了剔除其他外在因素影响实证结果,采取了改变实证方法、替换控制变量、替换数据库等措施进行了稳健性分析。通过进一步实证探讨,发现了相比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上升更有利于创业行为的产生。本文还分析了银行业结构对处在不同地区家庭创业的异质性影响,发现地方性小银行的发展对城镇地区的家庭、位于中部地区的家庭进行创业的正向影响更大。除此以外,通过定义不同类型的创业,得出了银行业结构对工商个体户创业和机会型创业的影响更为显着的结论。本文不仅揭示了银行业结构影响创业行为的内在机制,还丰富了现有文献关于创业行为影响因素的分析,同时对中国关于创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实证支持。
刘志伟[7](2019)在《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历史与走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权始终处于"集—分"变换的循环中,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理念、限度、方式也随之调整。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限度调整与理念转换始终在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均衡这一恒定不变逻辑下展开,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方式则随着金融深化发展、政府职能转换、金融监管指向转移发生了诸多变化。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方式的转换具体体现为从一般性金融管理向真正意义金融监管、从非正式间接参与向正式直接参与金融监管、从事实性参与向规范性参与金融监管的转变,当然,这也是未来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应然走向。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屈淑娟[9](2017)在《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监管本质上是对市场不完全性的修正与填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衍生品与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发展国际化加强、金融领域风险剧增,金融监管成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监督的重要工具。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WTO开放金融市场的要求、巴塞尔银行协议的约束等外来因素,经济体制改革期间国内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交替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供需的变化等内在因素对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监管的有限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得地方金融监管的需求日益增长。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属地管理是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表征,两者均有利弊。严格控制地方金融监管权体现出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担忧,然而却有违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在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的地方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下,有必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存在反映了地方政府对金融利益的合理性诉求,有助于解决中央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是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地方金融监管权是建立在金融监管适度分权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权力及义务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即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结构,使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提供当地居民所需要的地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分业监管是对具有监管权的不同机构按照监管功能所做的划分,以确定其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金融由中央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监管。金融分权是分层监管模式的具体表现,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在央地之间的垂直划分,以确定其权力边界。金融分权包括政府向市场的金融分权以及政府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金融分权,前者为金融经济性分权,后者为金融行政性分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反复与非制度化的特征。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体系层面就出现了地方分权化趋势。受1993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泡沫,中央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整顿。2003年,国务院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此后开始根据地方政府财力与金融监管能力将部门金融监管权审慎下放。2010年,十七届五次全会通过《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权逐渐由中央专属转化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与分税制改革主要遵从实用主义的原则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是通过中央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国家各部委颁布规范性文件实现的,通过中央授权,地方政府逐步取得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中央监管机关的分支及派出机构逐步开始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将部分监管职权委托给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虽然无法摆脱政策性规定的束缚,但是已经呈现出逐步探索的趋势。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出现规范化、法治化的特征。实践证明,在维护金融市场统一性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传统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所导致的对地方政府的不利状态。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已经有较大的支配权力,但并不能掩盖中央与地方金融分权的结构性失衡、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在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设置中,需要在服从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前提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利益结构进行合理化分配,防止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结构的失衡与非正当性。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法治化进程为落脚点。国际、国内金融业的新情况、新变化、新发展深刻地影响到地方金融的发展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决策。解决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扩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是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客观上促成了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出资人和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成为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的投资者,通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干预实现区域性金融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增长成为地方金融发展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由于地方政府具有法理上的“政治人”和现实中的“经济人”双重身份,理论中按照公共性的要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实践中地方政府无法避开“经济人”理性的支配,无可避免的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如果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不进行规范性约束,地方政府出资人与监管者身份的重合,必然会导致以融资代替监管,以效益取代安全。如果迫于中央金融政策的压力,或是基于地方金融发展的一时之需,那么地方政府在行使金融监管权时便会脱离已有的规则与程序。由于市场本身并不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是由权力主体实现的,权力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反而不利于金融结构的优化。因此,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制度本身的构建或者完善,而是要从权力的本身出发,以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化。目前,既有的监管理论研究多关注的是地方政府、金融市场以及中央监管的关系,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少系统研究,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监管权作出理论回应,为地方金融改革提供一个规范的制度框架。文章的写作着眼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结构优化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五章。第一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基础概念的界定、地方金融监管权内涵与外延的厘定、地方金融监管权权力来源的解析、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律构成要素的探析四个方面。准确地厘定与把握地方金融监管权这一范畴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旨在通过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进行概念界定,对其分类、法律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加以分析,理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内涵与外延、权力构成与法律渊源,为后续研究的展开提供较为明晰的逻辑前提。第二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两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为文章的后续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即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该理论贯穿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行使的整个过程,文章从国外公共经济学理论和我国法律思想史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介绍和评述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重要思想,分析和比较金融监管领域的中央集权、地方自治、适度分权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需求的分权方式。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践基础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地方金融及金融监管的探索三个方面勾勒出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国外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启示,为地方金融监管权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第三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困境、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的界域、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结构与层次四个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为了实现权力结构的最优化、对权力机构的职能分工及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与界定。对金融监管权进行配置是政府职能化与层次化的需要,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性结果。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界域、实现手段、行使、保障和制约所进行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在于解决与金融监管权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形成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规范性指引,也就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进行配置,通过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实现法律对金融监管权的再分配。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理配置是明晰监管主体权力与义务,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结构性前提,同时也是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保障和约束。第四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原则、地方金融监管权正当行使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当行使的种类、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责任。合理配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目标在于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高效运行,如何保证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规范行使是本章的研究重点。权力的行使是权力主体通过权力手段支配权力客体的行为,是将权力的法律上之力转化为实际之力、从静态变成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权力的实现过程。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代表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作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客体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权力的行使过程,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行使后的反馈的三个因素,是动态的演绎,而非静态的描述。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不规范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重要问题,有必要从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实体、程序要件和责任追究的研究中寻找问题的根源,找到促进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规范行使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第五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包括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制约和监督三个方面。任何权力的有效运行,都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进而规范权力的行使,最后形成权力的控制体系。防止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滥用是实现地方金融法治化的根本所在,法治的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权力控制体系。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包括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的职能、职权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监督。政府具有有限理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权力的运行在目的与手段上是严格受限的,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明确划定了权力的界限,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监督,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制约与监督是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两个基本方式,两种方式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关系,也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控制制度,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控权状态,具有不同的控权功能。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抓好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该报告指明了地方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并再次证明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力体系包含对地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控制,由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行业组织自治监管以及在市场指引下的金融市场自身的资源优化架构组成,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在这个规则体系中,地方政府监管权的合法性受到监管主体职能范围的约束、涉及对他人自由的干涉的价值判断,建立在自由裁量和权力行使规范、正当的基础上。合法性要求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作为一个规则体系,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约束开始于权力配置,体现在权力行使中,落脚在权力的控制上。
李淑峰,李永平,冯海红[10](2017)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进入与区域金融体系功能改善——基于山东省17地市面板数据的分析》文中提出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否能够引导资金流向、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以山东省17地市2008-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面板数据为例,通过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进入对区域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的不同影响,对是否改善区域金融体系功能进行了研究。村镇银行的市场进入增加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提高了区域储蓄率水平,但在改善区域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效果并不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则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储蓄存款转移成为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对公存款,同时显着增加了全国性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监管部门应适当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激励政策,尤其鼓励在乡镇区域设立机构,并激励村镇银行将工作重心由负债业务转向资产业务,以有效改善区域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
二、建立地方性金融机构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地方性金融机构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创新策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性金融机构与三农发展的关系 |
1.地方性金融机构与三农发展密切相关。 |
2.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本质要求支持三农发展。 |
3.三农发展需要地方性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
二、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资金种类 |
三、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存在的问题 |
1.农村经济发展薄弱,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
2.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单一,缺乏竞争性发展环境。 |
3.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 |
4.服务三农意识不足,经营定位偏差。 |
5.金融供给结构单一,金融产品创新性不足。 |
6.三农主体财务规范化不足,信贷抵押物有效性不足。 |
四、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对策建议 |
1.转变传统理念与模式、增强三农服务责任意识。 |
2.完善农村信贷支持配套体系,优化金融服务三农环境。 |
3.规范三农发展信贷需求,降低金融服务三农成本。 |
4.优化金融支农产品定位,加大三农信贷资源供给。 |
(2)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考察 |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的界定 |
一、央地分权的含义 |
二、经济法语境下的央地金融监管分权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定义和特性 |
一、法定性 |
二、限制性与灵活性 |
三、辅助性与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中央垂直监管体制在地方的失灵 |
二、提高地方的金融监管效率 |
三、利益平衡与地方金融差异化发展 |
第四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高度集权阶段 |
二、1978-1997年:尝试分权阶段 |
三、1997-2003年:权力回收阶段 |
四、2003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的回归 |
第二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
一、中央层面的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运行框架 |
一、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 |
二、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 |
三、地方金融监管的内容与形式 |
第三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名义不正与界限不清 |
第二节 多头监管与定位跑偏 |
第三节 纵横协调机制待加强 |
第四节 金融科技带来新挑战 |
第四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规制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一、立法确立地方金融监管权 |
二、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执法权 |
三、划分央地金融监管权界限 |
四、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能定位 |
第二节 完善纵横协调监管体制 |
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
二、央地双向联通与信息共享机制的搭建 |
三、不同地区间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科技监管应对 |
一、转变地方金融监管理念 |
二、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地方金融法治化及其实践 |
一、地方金融法治化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金融法治化价值 |
(三)金融法治化目标 |
二、国内有关省市地方金融立法现状 |
(一)出台省级金融法规背景 |
(二)地方金融法规比较分析 |
三、贵州省地方金融立法现状 |
第二章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
(一)服务实体经济需要 |
(二)防范化解风险需要 |
(三)落实监管职责需要 |
二、“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
(一)地方具有金融立法权限 |
(二)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借鉴 |
(三)制定“条例”时机成熟 |
第三章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重点问题分析 |
一、金融发展服务 |
(一)统筹规划制度缺失 |
(二)公平竞争机制缺乏 |
(三)信用制度软约束 |
二、金融风险防控 |
(一)金融风险意识未树立 |
(二)联防体制机制未健全 |
(三)处置责任制度未建立 |
三、金融监督管理 |
(一)金融监管权责不清晰 |
(二)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制度分工 |
(三)金融监管资源非均衡配置 |
第四章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度构建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二)坚持省情主导,突出地方特色 |
二、立法目的 |
三、立法原则 |
(一)合法规范经营原则 |
(二)金融消费保护原则 |
(三)统筹协调及分级负责原则 |
四、相关责任主体 |
(一)政府 |
(二)金融机构 |
(三)其他组织 |
五、基本制度 |
(一)金融发展服务 |
(二)金融风险防范 |
(三)金融监督管理 |
六、法律责任 |
结语 |
附录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的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管理实践中的职能定位 |
(一)中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的实践表达 |
(二)影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选择的因素 |
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与“为发展而融资”职能的廓清 |
(一)地方政府宏观性金融调控与为辖区发展融资职能 |
(二)地方政府微观性金融监管与为辖区发展融资职能 |
(三)地方政府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与为辖区发展融资职能 |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综合调整———以“金融办”为视角 |
(一)地方政府“金融办”金融调控职能的维持与转换 |
(二)“金融办”金融监管职能的剥离与调整 |
(三)“金融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能的剥离与转化 |
(5)YF金融控股集团混业模式风险控制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及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发展模式与风控现状 |
1.3.1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
1.3.2 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
1.4 本文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YF集团发展历程与混业经营风险管理案例 |
2.1 YF集团现状与发展历程 |
2.2 YF集团混业经营布局 |
2.2.1 整体布局 |
2.2.2 平台建设 |
2.2.3 投资业务 |
2.3 YF集团成功业务风险防控案例介绍 |
2.3.1 协助西南证券重组上市 |
2.3.2 处置化医集团不良资产 |
2.3.3 股权重组西部航空 |
2.4 YF集团风险管理模式的有益经验 |
2.4.1 YF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日臻完善 |
2.4.2 突出战略集中型与矩阵式风险管理模式相结合 |
2.4.3 注重平衡公司混业运营与风险控制 |
2.4.4 强调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支撑 |
第三章 YF集团风险混业经营风险管理效果的综合分析 |
3.1 指标构建与测度 |
3.1.1 基于Z-score的分析 |
3.1.2 混业经营指数与企业破产风险的定量研究 |
3.2 企业混业经营风险的定量评估 |
3.2.1 盈利能力分析 |
3.2.2 偿债能力分析 |
3.2.3 企业现金流量分析 |
3.2.4 企业营运能力分析 |
3.3 YF集团风险管理模式的薄弱环节 |
3.3.1 全面风险管理与GRC理念融合不足 |
3.3.2 政府的干预弱化了GRC机制 |
3.3.3 风险资本理念未能贯彻到业务之中 |
3.3.4 关联担保交易频繁 |
第四章 完善经营性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管理的启示 |
4.1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环境 |
4.2 进一步完善战略集中型与矩阵式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机融合 |
4.3 尽快建设覆盖混业经营与经营风险关系的风险评价机制 |
4.4 继续推进治理、风险管理与合规风险管理的协调 |
4.5 努力发展多元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银行业结构对创业行为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总体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总体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假设提出 |
2.1 文献综述 |
2.1.1 影响创业行为的非金融因素 |
2.1.2 金融约束对创业行为的影响 |
2.1.3 金融环境对创业行为的影响 |
2.1.4 银行对创业行为的影响 |
2.1.5 金融业结构对创业行为的影响 |
2.2 研究假设 |
2.2.1 地方性小银行的发展对创业行为的影响 |
2.2.2 地方性小银行的发展影响创业行为的机制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据来源、变量选取与实证模型 |
3.1 数据来源和分布 |
3.2 变量选取 |
3.2.1 创业行为 |
3.2.2 家庭所在地区的银行业结构 |
3.2.3 其他控制变量 |
3.3 实证模型设计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证结果分析 |
4.1 银行业结构与创业行为的相关性 |
4.2 银行业结构对创业行为的影响 |
4.3 银行业结构对创业行为产生影响的机制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4.1 改变实证方法 |
4.4.2 改变被解释变量定义 |
4.4.3 替换控制变量 |
4.4.4 替换主要解释变量 |
4.4.5 替换数据库 |
4.5 异质性分析 |
4.5.1 不同类型的小银行对创业行为的差异化影响 |
4.5.2 银行业结构对不同区域创业行为的异质性影响 |
4.5.3 银行业结构对不同类型创业行为的异质性影响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政策上对服务本地的小银行进行引导和支持 |
5.2.2 正确确立地方性小银行的市场定位 |
5.2.3 引导小型银行推广使用关系型贷款技术 |
5.2.4 引导村镇银行深入乡村腹地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历史与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初期金融发展管理的地方参与 |
(一)地方对辖区人民银行、国有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领导 |
(二)金融法律不完备情形下地方政府的自我监管赋权 |
二、中央金融集权与地方参与金融管理式微 |
三、新时期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管理上的互动 |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整体脉络走向 |
(一)恒定不变的逻辑: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的均衡 |
(二)方式转变之一:从一般性金融管理向真正意义金融监管转变 |
(三)方式转变之二:从非正式间接参与向正式直接参与转变 |
(四)方式转变之三:从事实性参与向规范性参与转变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3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一般分析 |
2.1 地方金融监管权基础概念的界定 |
2.1.1 金融监管 |
2.1.2 金融监管权 |
2.2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涵与外延的厘定 |
2.2.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含义 |
2.2.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特征 |
2.2.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分类 |
2.3 地方金融监管权力来源的解析 |
2.3.1 地方金融监管权来源的理论分析 |
2.3.2 地方金融监管权来源的实践考证 |
2.4 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律构成要素的探析 |
2.4.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主体 |
2.4.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客体 |
2.4.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内容 |
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 |
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 |
3.1.1 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 |
3.1.2 金融监管的集权与分权 |
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践基础 |
3.2.1 主要国家和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
3.2.2 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制度变迁 |
3.2.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存废之争 |
3.2.4 地方金融及金融监管的探索 |
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 |
4.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
4.1.1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价值取向 |
4.1.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4.2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面临的困境 |
4.2.1 国家金融立法的制约 |
4.2.2 地方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失调 |
4.2.3 中央与地方监管权益分配的不均 |
4.2.4 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失衡 |
4.3 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的界域 |
4.3.1 地方金融监管权与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标准 |
4.3.2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具体分配 |
4.4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结构与层次 |
4.4.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 |
4.4.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横向配置 |
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使 |
5.1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原则 |
5.1.1 依法监管原则 |
5.1.2 比例原则 |
5.1.3 公开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 |
5.1.4 权责一致原则 |
5.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正当行使 |
5.2.1 地方金融监管权正当行使的基本问题 |
5.2.2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实体条件 |
5.2.3 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5.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不当行使 |
5.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滥用 |
5.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越权行使 |
5.3.3 地方金融监管的不作为 |
5.3.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无权行使 |
5.4 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责任 |
5.4.1 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责任 |
5.4.2 地方金融监管的非法律责任 |
6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 |
6.1 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的理论依据 |
6.1.1 法哲学理论依据 |
6.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6.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制约 |
6.2.1 以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2.2 以个人权利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2.3 以社会权力制约地方金融监管权 |
6.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督 |
6.3.1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立法监督 |
6.3.2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司法监督 |
6.3.3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政监督 |
6.3.4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行业监督 |
6.3.5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社会监督 |
7 结语 |
7.1 观点综述 |
7.2 制度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1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进入与区域金融体系功能改善——基于山东省17地市面板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两种观点的争议 |
1、肯定的观点 |
2、否定的观点 |
3、本文解决争议的途径 |
三、假说的提出 |
四、研究设计 |
1、模型设定 |
2、变量选取 |
3、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五、实证分析 |
1、变量检验与模型形式选择 |
2、对储蓄动员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3、对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六、结语 |
四、建立地方性金融机构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创新策略分析[J]. 谷雯. 农业经济, 2020(09)
- [2]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园园. 山东大学, 2020(02)
- [3]《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研究[D]. 韦腾林.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的转换[J]. 刘志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5]YF金融控股集团混业模式风险控制案例研究[D]. 丘玉婵.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银行业结构对创业行为的影响[D]. 王静.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历史与走向[J]. 刘志伟. 金融法苑, 2019(02)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D]. 屈淑娟. 重庆大学, 2017(04)
- [1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进入与区域金融体系功能改善——基于山东省17地市面板数据的分析[J]. 李淑峰,李永平,冯海红. 东岳论丛,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