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两种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在应用中的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提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涂钒[3](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王倩雯[4](2020)在《技术的不均衡赋权 ——以中国保健食品监管为例》文中指出技术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治理能力、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而科技与政治的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历久弥新的深刻议题。技术赋权论是有关这一议题的主流回应之一,它强调技术一方面增强了国家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扩大公民参与,从而促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改造,使得所有行为者都收益。在此背景下,本研究观察到政府监管失灵现象却仍然时有发生,由此确定研究问题为:在技术对国家和社会双向赋权的情境下,政府在某些领域监管失灵的原因是什么。围绕这一研究问题,本研究确定了以国家—社会互动关系理论为分析框架。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国家与社会基于资源和机会,建立起有效社会关系,从而围绕社会控制展开争夺。国家—社会互动关系理论框架提供了资源、机会和社会控制等分析要素,以及国家、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三个分析维度。通过这一理论框架,对于技术赋权的研究就可以通过对技术所引入的资源和机会的分布特征,以及新的互动场域中社会控制的分布特征进行分析。基于理论需要,本研究确定了以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技术应用为案例,通过访谈、文件、档案记录等多种来源的证据进行定性研究,以拓展技术赋权论。监管是政府针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的干预,而造成市场失灵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中国保健食品行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不对称,包括监管部门和被监管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在客观上成为保健食品监管的阻碍。而现代技术在资源的配置和传播等方面产生的新特点,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效果起到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因此,本研究通过案例,即技术在保健食品监管中对不同行为主体的赋权特征的分析,对技术赋权做出定性研究。研究成果包括:首先,技术对国家的赋权呈现出不均衡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垂直架构下,资源和机会向中央倾斜;二是在各地方不均衡发展的现实情况下,技术赋权的效果向资源优势地方倾斜。其次,技术对社会的赋权效应在网络话语生态中表现为向占据资源优势的“强人”倾斜的特征,即技术所引入的资源和控制机会向“强人”倾斜。最后,在国家—社会互动过程中,技术所引入的资源和机会发生资本俘获权力和话语权力压缩话语权利两个方面的动态变化。由此,研究结论为:技术对国家和社会在不同维度的不均衡赋权导致了政府在某些领域的监管失灵。这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方面,技术赋予了互动关系中各个行为者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另一方面,所赋予的资源和机会在不同行为者之间呈现出不均衡分布的特征,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赋权特征。这一研究将有助于技术赋权理论的拓展,并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参考。
陶思羽[5](2020)在《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在研判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形势环境和搭建其管理模式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围绕管理模式的关键组件分析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运行现状,建立一套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模型,为选取典型案例研究进行效果检验提供依据;探究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对医保方、医院方、医务人员方、患方四类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实证评估公立医院内部开展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成效;分析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策略。【方法】1、文献计量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灰色文献的共词分析、聚类分析和可视化分析等界定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内涵,搭建本研究理论分析平台和框架。2、实证研究法(1)典型案例研究法。根据文献研究、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选取28家来自灰色文献的医保精细化管理典型医院和17家来自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湖北省武汉市、枝江市、荆门市和四川省南充市现场调研的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公立医院,收集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实践的相关制度文件、精细化管理措施、医保运行数据、智能审核数据、患者费用、医保管理资源配置等资料进行案例研究。(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75名医保科工作人员和1242名医务人员关于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感知、工作满意度等情况。(3)关键知情人访谈。通过文献研究、选题小组讨论、专家咨询等确定访谈提纲,访谈了来自17家公立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医保科及相关职能科室的科主任和医保联络员共56人,内容涵盖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建设、对医保精细化管理的认识、管理成效、现存的问题及建议等。3、专家咨询法邀请对医院医保管理研究有丰富经验的学者、医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领导共30人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相关因素进行筛选和采集评分数据。4、分析方法利用文献计量分析、内容分析法等构建研究理论框架,界定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内涵。基于扎根理论的多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结果分析管理运行现状。基于多准则模糊评价法构建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模型,通过典型样本的纵向比较和典型样本与对照组的横向比较,论证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实施效果。【结果】1、界定了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是一种在精细化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由符合新形势的医保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医保管理流程、医保管理制度、医保管理工具组成的,具有稳定的内部结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系统,以高标准、高效果和高质量的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目标;并构建了内涵关键管理要素和逻辑关系的管理模式理论框架。2、梳理了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的运行现状,发现全国各地已有公立医院开展了一定的医保精细化管理实践探索,其中各院在组织结构、流程改造、管理制度建设、精细化管理工具应用等方面的实践探索为本模型评价和模式优化等奠定基础。但是各自重点和方向不一,未建立起系统的院内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3、构建了一套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模型,说明了对于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而言管理理念、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可以看做是动因因素(R1=0.963;R4=0.502;R2=0.418);组织构架、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工具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做是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结果因素(R5=-0.823;R3=-0.532;R7=0.207;R8=0.198;R6=0.124);从因素的中心度来说,管理理论、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是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中的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P4=24.039;P1=23.443;P2=22.619)。4、模型评价表明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医院的医保基金风险发生概率和医保基金实际扣减金额从2015年1月到2019年7月的整体变化呈下降趋势,风险概率从30%下降至7%,医保基金实际扣减金额从2015年月度平均的186.71万元下降至2018年的77.11万元;医院DRGs组数从580组增长至689组,DRGs病组权重大于1的病例数持续上升、权重小于0.5的病例数下降,CMI值从0.83增长至0.99,时间消耗指数从1.1下降至0.94,费用消耗指数从1.05下降至0.87,低风险死亡率从0.31%下降至0.1%;院内的医保精细化管理对提高医务人员认识、满意度、行为规范有一定的积极影响(P<0.05);有利于提高患者收益水平和就医满意度(P<0.05)。【结论】1、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是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是指一种在精细化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由符合新形势的医保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医保管理流程、医保管理制度、医保管理工具组成的,具有稳定的内部结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系统,以高标准、高效果和高质量的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目标。2、公立医院医保管理面对复杂的新形势,院内医保管理需要明确作为医、保、患三方的沟通纽带,医保基金的守护者和医院发展的指挥棒的功能定位,建立精细化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的扬长避短、应对新形势的机遇与挑战。3、目前我国已有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实践探索,为建立起系统的院内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及测量评价奠定了基础。4、在构建的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工具及模式因素关系模型中,医保精细化管理理念、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可以看做是动因因素,其中管理理念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大,其次是管理人员、管理目标;组织构架、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工具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做是结果因素,其中管理流程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大,其次是组织架构、管理工具;从因素的中心度来说,管理理论、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是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中的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5、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能促进医院医保基金风险防控,但目前在医保政策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能促进医院学科能力发展;医保精细化管理能进一步规范医生行为,但还需要进一步改革运行机制以赢得医生认可和提高满意度;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能进一步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患者疾病经济负担。6、当前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构建中还存在忽视精细化管理理念、模式设计的系统性不完整、管理策略与公立医院社会目标和内部发展目标不一致、组织构架和部门沟通协调需进一步优化、缺乏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等问题。【创新与不足】1、创新之处研究视角的创新:本研究从管理模式构建和优化的角度出发,关注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在形势复杂、机会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之下应满足实践需要和科学理论支持的管理模式发展。从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关键组件的角度提出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优化策略。研究思路的创新:本文以精细化管理理论、激励相容理论、内部控制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现代组织理论等经典理论为依据,在内涵界定的基础上构建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理论框架,为开展实证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研究内容和方法的确定提供了支撑。方法学的创新:本研究利用文献计量、文本分析法和质性研究法等分析专家咨询、关键知情人访谈结果,科学界定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内涵、搭建理论框架、总结运行现状和科学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利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搭建评价模型和管理成效分析。应用性的创新:本研究梳理和分析了目前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模式实践情况,构建了适应新形势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新模式,为我国公立医院构建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提供了指导。2、不足之处在实证数据的收集方面,受各地不同医保政策、支付方式、地方财政实际水平的影响,各院所执行的医保政策、面对的医保防控风险和配套的信息化水平、信息系统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医院的比较存在差异。在研究的资料内容方面,所进行的医保数据量化分析基于可识别的风险,有些隐藏于深处的“隐形”风险无法识别并纳入分析。作为本研究分析证据的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是一种主观感知和判断,数据的客观性可能存在一定局限。另外,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本研究在公立医院实地调研的样本范围和现场调研内容受到影响,虽然研究已通过大数据进行规避,但希望待疫情结束后通过继续调研提高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和全面性。
郭跃[6](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行政裁量治理及其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其中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技术构造、程序控制、司法审查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了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框架,并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纵观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旨趣和具体实践领域仍局限于行政处罚,使得以行政处罚为例证而建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全面性、一般性不断受到质疑。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行政裁量基准差异性的根源,以行政处罚为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裁量基准差异性。我国现有的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立起来并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治理,导致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一般性”不足并使裁量基准陷入了全面实施的困境,由此形成了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具有体系化的功能,但是如果仅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则会产生功能性缺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推动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为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提供了路径、有助于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可以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并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的证成侧重于对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权力的来源以及运用的考量,核心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界仍存在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形成和构造特点使其失去了合理性基础。从一般性证成和具体性证成两条进路来回应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晚近几年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量涌现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对象,通过对五十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范考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象征性“立法”问题。然而象征性许可裁量基准并不符合许可裁量基准功能主义的要义,因具有象征性而使许可裁量基准失去了部分规范的功能,并且因执行力不足而损害了许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功效。克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缺陷必须回归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充分衡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从制定技术上避免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的直接复制,才能实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效力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核心。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技术构造的认识是基于行政裁量一元论的总结,同时必须依据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差异来构造许可裁量基准技术的总体面貌,分别建立对许可裁量基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技术构造。法律要件的构造包括对法定许可条件的细化、对法定许可条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行政许可规范与事实的等置等;法律效果的构造包括对期限、申请材料、程序和许可结果的效果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相同性质和强度的对内效力,这是基于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治规范共同属性的总结,非因特定情形并履行特定程序而不得逸脱。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具有差异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标准和相对人准备标准具有“二元性”以区别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一元性”,由此形成了许可裁量基准强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许可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基于平等性原则和行政惯例形成的对相对人间接的对外效力,还因具有“二元性”取得了对相对人直接的对外效力。科学性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科学制定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必要性、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目的性、相对一致性的科学化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应参考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遵循“自下而上”的科学化的逻辑进路、基准的制定与清理并重的科学化方法、先行制定规制要求后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文件的“立法”顺序,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制定的制度化有利于实现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应围绕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活动的性质从一般性上要求赋予了所有的行政主体享有制定许可裁量基准的权利能力,但是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应限制部分主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行为能力。应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正当程序,包括公众参与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公开、建立基准制定的听证制度,同时要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全部排除于司法审查依据或参照的范围之外。应着力于合理性的基础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地位作出科学性判断,笔者倡导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当然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同于规章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司法审查“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种相对性“参照”,即原则性“参照”并建立合法性许可裁量基准的逸脱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参照”的前提是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基准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的审查。实质性条件的审查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必须合法和有效;程序性条件的审查要建立以相对人申请为发起条件的许可裁量基准“附带”审查机制、建立“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说明理由制度、建构不予“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后续处理程序等。然而建立许可裁量基准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的诉讼地位在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作出适当修订,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陆艳晶[7](2018)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宝山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历经多个阶段。直至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来临,各省、市也相继开展食品安全区域性监管模式的探索。上海率先在全国推进市场综合监管执法体制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促进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各个部门的化学融合,而非简单的物理结合;如何确保在市场综合执法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促进加强,而非削弱漠视已成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本文以理论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析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比较,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背景下,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为实例,分析当前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促进改革后部门融合、职能整合、战略目标的实现,并从组织构架、机制体制、队伍优化、社会共治、执法方式等方面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深化上海市场监管改革进程,促进部门化学融合,寻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系统化、质优化的管理方法,为我国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和方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覃朝花[8](2018)在《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对比辨析》文中认为作为常规的下行文,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具有向下级机关布置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方法,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等方面的共性,因而在理论认知和行文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偏误。纵观二者的使用和研究现状,发现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混用问题已成为长期以来困扰应用写作界的现实难题,也是学术界中较难攻克的研究课题,对于二者的规范化使用和研究尚处于比较浅显、模糊的探索阶段,未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见解和应用指南。本文试以秘书学、文体学、写作学、语言学等相关领域的理论作为支撑,广泛搜集国家各级机关门户网站文件库、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法规检索库及其他文献所载的公文资源作为研究案例,并结合多种研究方法对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进行对比辨析。首先,从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文体渊源及基本使用现状谈起,认为二者在行文关系、行文权限、行文目的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而其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适用范围、行文目的等体制特征方面;基本写作格式、行文语气等写作规范方面;执行要求、使用频率及范围等实际应用方面。其次,对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混淆实例进行归类并作具体分析,认为其混淆现状可分为将指示性通知误用为下行意见、将下行意见误用为指示性通知及二者文种连用三大类。再次,对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混淆偏误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认为主要包括公文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非规范性公文知识的引导者众说纷纭、发文参与者综合能力和素养有待提升、文种自身局限性四个方面的原因。最后,从四个方面的原因入手,针对性地提出较为详尽的规避策略,以期促进二者的规范化进程。
张耀祺[9](2018)在《基于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药品监管信息化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文中指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关,药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我国目前的药品监管模式已经相对成熟,很大程度上震慑了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药品市场的安全。但是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铬胶囊”、“疫苗事件”等药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药品领域的安全稳定,损害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药品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在及未来药品安全监管的需求,药品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本研究基于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电子政务等理论依据,从药品监管的实际流程和需求入手,运用文献分析法、调研分析法、调查问卷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进行深入剖析。本文第一章是本研究的综述,简要概括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并详细分析了总体研究框架;第二章对药品、药品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等相关概念、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并分析了药品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分别介绍了我国传统药品监管方式和信息化监管建设的发展现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分析文献,了解发达国家药品信息化监管基本情况,并总结可借鉴经验;第五章对天津市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第六章提出发展药品信息化监管的具体建议。本研究在当前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一是注重一体化综合性平台的建设,力求达成“一站式”监管目标;二是注重监管过程的多角色参与,满足不同参与者的需要;三是注重监管手段的扩充,通过视频、声控、定位导航等技术手段实现药品安全的立体化监管。
李文武[10](2018)在《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昌乐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技术、信息化建设的“智慧监管”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监管手段,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链条长、涉及业态和环节多、基层监管人员力量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将多中心治理理论应用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大力推广应用“智慧监管”,有效利用相关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监管相对人、广大群众等不同群体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社会共治,将对监管效率和效果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对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专门做出规划,为此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利契机。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理论为理论依据,以昌乐县等部分在全国有代表性的地区实际情况为例,分析研究当前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基层政府部门运用“智慧监管”手段进行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提供借鉴。“智慧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实际应用,在提升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增强政务公开、加强企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方面有着突出优势。但通过分析总结发现,当前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还存在如下问题:硬件设施落后,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部分软件开发不完善,使用过程中问题较多;部分软件系统业务功能交叉,相关信息需要多次重复录入,影响工作效率;个别软件系统与实际工作存在脱节,实际工作中使用频率不高;部分系统前后延续性不强、工作衔接不到位、数据查询调取、信息交互功能无法顺利进行;业务软件后期开发跟不上,系统运行管理维护方面不到位,数据管理安全性存在大量隐患问题;“智慧监管”应用领域还不够广泛,在有的地区和业态环节推广还存在困难,等等。问题产生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政府重视和财政投入不足;管理体制制约系统功能整合;系统建设与基层工作实际存在脱节;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系统运维及数据管理不到位;开发建设和宣传推介工作不到位,等等。针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加大经费投入、理顺工作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开发管理、增强工作协调、强化平台建设、做好宣传推介等方面加以改进,多角度、多中心入手,齐抓共管,实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水平提升,进而实现政府食品安全治理综合水平的提升。
二、谈谈两种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在应用中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两种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在应用中的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4)技术的不均衡赋权 ——以中国保健食品监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 乐观主义与悲观主义的论争 |
(二) 以“国家—社会”为研究框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技术赋权论与国家—社会互动关系框架 |
一、技术赋权论中的赋权构念 |
(一) 赋权理论 |
(二) 技术赋权 |
二、国家—社会互动关系框架 |
(一) 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 |
(二) 社会控制的表现形式:监管 |
三、研究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保健食品监管图景 |
一、案例选择:保健食品监管 |
二、保健食品行业政府监管图景 |
(一) 国外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及监管 |
(二) 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图景 |
(三) 技术在保健食品监管中的体现 |
第三章 保健食品监管中技术对国家的赋权 |
一、技术对国家的赋权要素 |
(一) 服从指标 |
(二) 参与指标 |
(三) 合法性指标 |
二、技术增加国家的社会控制力 |
(一) 监管工具的使用扩大服从程度 |
(二) 渠道的拓展增加参与范围 |
(三) 监管程序的健全增加合法性指标 |
三、央地关系下的不均衡赋权 |
(一) 保健食品监管中的垂直分权 |
(二) 垂直分权模式下不均衡赋权效应 |
(三) 来自地方保健食品监管的证据 |
四、地方差异化发展下的不均衡赋权 |
(一) 地方政府间的经济水平差距 |
(二) 地方政府间的技术环境差距 |
五、小结 |
第四章 保健食品监管中技术对社会的赋权 |
一、社会关系的建立: 保健食品行业的新业态 |
(一) 技术变革与行业发展 |
(二) 市场渗透与社会关系的建立 |
(三)技术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
二、资源和机会的分布: 来自“权健事件”的证据 |
(一) 技术对社会的赋权要素 |
(二) “权健事件”中的信息资源配置 |
(三) “权健事件”中的控制机会分布 |
三、小结 |
第五章 国家—社会视角下的技术不均衡赋权 |
一、技术在国家-社会互动中的动态赋权特征 |
(一) 监管俘获:网络互动场域的控制权被资本俘获 |
(二) 社会监管:话语权力压缩话语权利 |
(三) 小结 |
二、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技术赋权 |
三、与理论的对话 |
(一) 技术赋权与社会控制 |
(二) 技术赋权与资源配置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地方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技术应用问题访谈提纲》 |
附录二:图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2.1 医院医保管理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动态分析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假设 |
1.3.3 研究内容 |
1.4 资料来源与方法 |
1.4.1 资料来源 |
1.4.2 资料分析方法 |
1.4.3 质量控制方法 |
1.4.4 研究使用软件 |
1.5 研究逻辑框架 |
1.5.1 技术路线图 |
1.5.2 结构安排 |
2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理论框架构建 |
2.1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的发展及环境判断 |
2.1.1 医院医保管理的发展 |
2.1.2 基于SWOT-PEST模型的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的形势判断 |
2.2 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及激励相容问题 |
2.2.1 利益相关者分析 |
2.2.2 公立医院医保管理所面临的激励相容问题 |
2.3 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1 精细化管理理论 |
2.3.2 激励相容理论 |
2.3.3 内部控制理论 |
2.3.4 行为科学理论 |
2.3.5 现代组织理论 |
2.4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界定 |
2.4.1 公立医院的概念 |
2.4.2 医保管理的概念 |
2.4.3 管理模式的内涵 |
2.4.4 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
2.4.5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界定 |
2.5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理论框架构建 |
2.6 本章小结 |
3 基于典型案例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运行状况实证研究 |
3.1 资料来源与方法 |
3.1.1 资料来源 |
3.1.2 研究方法 |
3.2 样本医院分布及医院属性基本情况分析 |
3.2.1 样本医院分布及医院属性基本情况分析 |
3.2.2 样本医院属性基本情况分析 |
3.3 样本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组织构架分析 |
3.3.1 管理层次与组织结构分析 |
3.3.2 部门划分及部门联动机制分析 |
3.3.3 职位设置与职权责划分分析 |
3.4 样本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流程改造分析 |
3.5 院内医保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
3.6 样本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管理工具分析 |
3.7 样本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建设分析 |
3.8 公立医院内部主要医保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及影响因素研究 |
3.8.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
3.8.2 主要医保管理者的医保管理理念及认知的定量分析 |
3.8.3 主要医院医保管理者医保精细化管理理念的质性分析 |
3.9 医院医保管理队伍服务能力分析 |
3.9.1 医保科人力资源配置基本情况分析 |
3.9.2 医保科办公基本设施配置情况分析 |
3.10 本章小结 |
4 基于多准则模糊评价方法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评价分析 |
4.1 评价指标与评价模型的构建原则与方法 |
4.1.1 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 |
4.1.2 评价模型的构建及实证方法 |
4.2 评价指标评价体系的构建 |
4.3 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评价模型构建——基于DEMATEL和 ANP方法 |
4.3.1 运用DEMATEL方法分析评价各指标相互影响关系 |
4.3.2 运用ANP方法分析各评价指标相对重要程度 |
4.4 评价对象——VIKOR方法评价 |
4.4.1 评价对象 |
4.4.2 评价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5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实施效果分析——对医保、医院、医生、患者的影响研究 |
5.1 医保角度——医院医保资金安全与使用风险识别与防控效果分析 |
5.1.1 基于FTA方法构建医院医保基金安全与使用风险识别 |
5.1.2 精细化管理模式对医保基金风险防控的实证分析 |
5.2 医院角度——基于DRGs的医院精细化管理效果评价的实证分析 |
5.2.1 基于DRGs的评价方法 |
5.2.2 评价结果 |
5.3 医生角度——基于倾向值匹配的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成效评估 |
5.3.1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5.3.2 结果 |
5.4 患者角度——患者医保受益变化及满意度分析 |
5.4.1 基于GAM的患者医保收益分析 |
5.4.2 开展精细化管理对患者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改进策略 |
6.1 目前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践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
6.1.1 缺乏精细化医院医保管理理念和目标管理 |
6.1.2 管理模式缺乏精细化的系统组织管理 |
6.1.3 支持管理模式的医保管理队伍非职业化、人员专业水平较弱 |
6.2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改进策略 |
6.2.1 树立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理念与目标指导模式构建 |
6.2.2 优化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组织管理 |
6.2.3 加强稳定、高质量的医保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7 主要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与特色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模式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2 公立医院医保科(室)工作人员情况调查表 |
附录3 医务人员人员基本建设和运行调查表 |
附录4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相关指标关系矩阵表 |
附录5 公立医院主要医保管理者访谈提纲 |
附录6 MATLAB程序命令 |
附录7 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相关主要政策梳理表 |
(6)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展望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 |
第一节 具体行为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关系 |
一、“个别”与“一般”关系原理 |
二、两者可比照性关系原理 |
第二节 全面认识裁量基准一般原理的逻辑前提 |
一、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的划分 |
二、两者划分意义:全面认识裁量基准的前提 |
第三节 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性功能及功能性缺陷 |
一、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化功能 |
二、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功能性缺陷 |
第四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可能性贡献 |
一、推动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
二、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 |
三、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 |
四、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 |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及象征性“立法”缺陷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
一、正当性证成——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 |
二、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般性证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性证成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 |
一、引言:象征性立法的缘起与进路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度边界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评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
五、象征性“立法”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功能的损害 |
六、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面临的障碍 |
七、象征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避 |
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效力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 |
一、引言: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元论结构 |
三、基于差异化而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总体面貌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要件裁量的构造技术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裁量的构造技术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
一、基于双维度而研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力的必要性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部效力 |
三、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质疑及其缘由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效力的证成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特点 |
六、尊敬与惧诫:着力于全面性效力前提下的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 |
一、科学性的寓意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科学性的诉求 |
三、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标准 |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 |
五、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和程序的完善 |
一、正义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制度化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
四、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
五、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变更和废止的程序 |
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和解释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解释 |
第二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和结果 |
一、法院“参照”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司法审查依据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结果 |
第三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条件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性条件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程序性条件 |
三、修改与完善“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法律制度设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宝山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食品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概念 |
(一)食品及食品安全 |
(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
(三)食品安全监管及管理 |
(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政府理论 |
(二)政府规制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分析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文本的梳理 |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 |
三、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历程的分析 |
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代表性分析 |
(一)上海市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代表性分析 |
(二)当前上海市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第四章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当前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上海城市特征性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 |
(二)宝山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带来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
二、当前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管模式的政策性缺陷 |
(二)监管体制的制度性不足 |
(三)监管队伍的结构性因素 |
(四)食品安全的社会性因素 |
(五)食品外部环境性因素 |
第五章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启示 |
一、美国的中央/联邦政府垂直监管模式 |
二、英国等的一体化监管模式 |
三、日本的合作式监管模式 |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启示 |
第六章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建议 |
一、突出规划的整体性,完善政府食品监管组织架构 |
(一)突出食品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
(二)打造一个统一的市场管理体系 |
二、加强保障的制度性,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科学体系 |
(一)健全和完善运行保障制度 |
(二)完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
三、加强监管队伍优化,促进综合性人才储备 |
(一)加强基层食品监管人才库储备建设 |
(二)强化市场监管队伍管理培训 |
四、拓宽社会参与度,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一)拓宽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渠道 |
(二)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 |
五、丰富执法方式,强化科学化信息化监管 |
(一)充分运用科学化执法手段和技术 |
(二)强化“互联网+”信息化监管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8)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对比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指示性通知的文体渊源及使用现状 |
第一节 通知的文体渊源 |
第二节 指示性通知的由来 |
第三节 指示性通知的性质及使用现状 |
第二章 下行意见的文体渊源及使用现状 |
第一节 意见的文体渊源 |
第二节 下行意见的由来 |
第三节 下行意见的性质特征及使用现状 |
第三章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异同辨析 |
第一节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相互联系 |
第二节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相互区别 |
第四章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混用及辨析 |
第一节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混用现状 |
第二节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混用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混用的规避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9)基于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药品监管信息化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综合概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调研分析法 |
1.4.3 调查问卷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药品信息化监管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药品和药品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1 药品的概念 |
2.1.2 药品监管概述 |
2.2 药品信息化监管相关理论 |
2.2.1 电子政务概述 |
2.2.2 药品信息化监管概述 |
2.3 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的必要性 |
2.3.1 适应当前监管需要 |
2.3.2 全面提高监管效率 |
2.3.3 实现管理与服务并行 |
2.3.4 促进行政清正廉洁 |
2.4 药品信息化监管的可行性 |
2.4.1 国家政策的支撑 |
2.4.2 技术手段的成熟 |
2.4.3 现有平台的建设 |
第3章 我国药品监管基本情况 |
3.1 我国药品传统监管方式基本情况 |
3.1.1 监督检查 |
3.1.2 飞行检查 |
3.1.3 监督抽验 |
3.1.4 专项检查 |
3.1.5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 |
3.1.6 应急事件处置 |
3.2 我国药品传统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力量不足 |
3.2.2 事中监管薄弱 |
3.2.3 监管效率低下 |
3.2.4 缺乏政务公开 |
3.3 我国药品信息化监管的开端 |
3.4 我国药品信息化监管发展现状 |
3.4.1 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信息化的应用 |
3.4.2 药品稽查执法环节信息化的应用 |
3.4.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应急处置信息化的应用 |
3.5 我国药品信息化监管的基本进展 |
3.6 我国药品信息化监管存在的问题 |
3.6.1 未形成联动机制 |
3.6.2 缺乏更新与维护 |
3.6.3 缺乏与传统监管手段对接 |
第4章 发达国家药品信息化监管介绍及启示 |
4.1 美国加州药品信息化监管经验 |
4.1.1 背景介绍 |
4.1.2 技术特点 |
4.1.3 技术优势 |
4.2 欧盟药品信息化监管经验 |
4.2.1 背景介绍 |
4.2.2 技术特点 |
4.2.3 技术优势 |
4.3 国外药品信息化发展总结 |
第5章 天津市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 |
5.1 天津市药品监管基本概况与特点 |
5.1.1 天津市药品监管基本概况 |
5.1.2 天津市药品监管基本特点 |
5.2 天津市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情况 |
5.3 天津市药品监管相关问题调查问卷分析 |
5.3.1 调查问卷基本情况 |
5.3.2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5.4 天津市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存在的问题 |
5.4.1 缺乏统一规划 |
5.4.2 信息孤岛依然存在 |
5.4.3 缺乏专业人才 |
5.4.4 数据质量不高 |
5.4.5 缺乏必要的政务公开和公众服务渠道 |
第6章 完善天津市药品信息化监管对策 |
6.1 药品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6.1.1 药品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 |
6.1.2 药品信息化建设基本原则 |
6.2 药品信息化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6.2.1 信息监控与现场检查之间的关系 |
6.2.2 信息化监管与信息化服务之间的关系 |
6.2.3 前期投入和后期维护保障之间的关系 |
6.2.4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
6.3 构建药品监管及稽查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化手段 |
6.3.1 药品审批信息化 |
6.3.2 药品生产环节信息化 |
6.3.3 药品流通环节信息化 |
6.3.4 药品稽查执法环节信息化 |
6.4 完善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工作机制 |
6.4.1 信用体系建设及奖惩机制 |
6.4.2 权威信息发布机制 |
6.4.3 在线评估与风险处理机制 |
6.4.4 信息化人才培养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昌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小结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特色和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调查区域与研究时段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中的应用 |
第三章 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现状 |
第一节 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智慧监管”的历史变革 |
第二节 国内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现状 |
一、调查研究工作概述 |
二、国内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发展现状 |
三、发展趋势展望 |
第三节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对不同群体的应用 |
一、“智慧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用 |
二、“智慧监管”在企业的应用 |
三、“智慧监管”对公众的应用 |
第四节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作用 |
一、提高了工作效率 |
二、节约了行政成本 |
三、加强了政务公开 |
四、强化了企业自律 |
五、增强了社会监督 |
第四章 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系统设施尚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
一、软件后续开发相对滞后 |
二、硬件设施装备配备不足 |
三、政府投入力度不足 |
第二节 部分软件系统业务功能交叉 |
一、不同部门之间开发的系统业务功能交叉 |
二、上下级各自开发的系统业务功能交叉 |
第三节 部分软件系统有效利用率不高 |
一、部分软件基本处于闲置状态 |
二、部分软件的部分功能模块利用率低 |
第四节 工作衔接、数据交互存在问题 |
一、上下工作衔接存在问题 |
二、新旧系统数据对接存在问题 |
三、横向数据交互存在问题 |
第五节 系统管理及数据安全状况堪忧 |
一、系统专业运维管理处于空白 |
二、工作人员整体学历和业务能力不高 |
三、专业人才匮乏 |
第六节 “智慧监管”应用领域不广泛 |
一、应用领域有待拓展 |
二、受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
第五章 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重视和财政投入不足 |
一、政府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 |
二、投入力度不足 |
第二节 管理体制制约系统功能整合 |
一、“多头管理”的上级管理体制影响 |
二、本级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不够合理 |
第三节 系统建设与基层工作实际存在脱节 |
一、软件系统功能设计不够合理 |
二、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制约 |
三、缺乏相关考核激励措施 |
第四节 工作缺乏统一协调 |
一、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
二、缺乏信息共享交互渠道和平台 |
第五节 系统运维及数据管理不到位 |
一、对系统运维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管理责任不清,缺乏专业专职人员 |
三、管理及操作使用不规范 |
第六节 开发建设和宣传推介工作不到位 |
一、对新软件系统研发度不够 |
二、宣传推介工作不到位 |
第六章 推进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工作基础保障 |
一、政府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
二、加大投入力度 |
第二节 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体制 |
一、建立上下顺畅、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 |
二、合理调整县级监管部门内部机构和职责分工 |
第三节 建设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系统开发、应用、管理体系 |
一、强化系统开发建设管理 |
二、提升管理和使用人员能力素质 |
三、配套相关制度规定和考核激励措施 |
第四节 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互平台 |
一、建立完善工作统一协调机制 |
二、建设统一的信息交互渠道和平台 |
第五节 加强系统运维和数据管理 |
一、提高对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
二、创新引进人才渠道 |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及操作使用行为 |
第六节 加强开发建设和宣传推介 |
一、加强对新领域新系统的研发 |
二、加强对已有系统的后续开发建设 |
三、做好系统的宣传推广 |
结论 |
附录 |
附录一 《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问题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问题调查访谈记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谈谈两种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在应用中的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技术的不均衡赋权 ——以中国保健食品监管为例[D]. 王倩雯. 山东大学, 2020(02)
- [5]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D]. 陶思羽.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6]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D]. 郭跃. 东南大学, 2019(01)
- [7]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以宝山区为例[D]. 陆艳晶.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8]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的对比辨析[D]. 覃朝花. 暨南大学, 2018(12)
- [9]基于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药品监管信息化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D]. 张耀祺. 天津大学, 2018(07)
- [10]基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昌乐县为例[D]. 李文武. 广西民族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