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职务行为的识别标准及其相关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孙黎[1](2021)在《全媒体时代涉税舆情应对研究 ——以Y省税务系统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新媒体技术运用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新媒体的发展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社会舆论生态和舆论传播途径,社会公众能更加方便快捷地通过互联网参与到社会舆情监督和公共治理中,随之而来也使互联网成为一些不实信息的集中地和发散地。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各项税收改革的同步推进,社会公众对关乎个人切身利益的涉税事项关注度持续走高,税收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加强对新媒体环境下涉税网络舆情的研究和管理,事关税务机关的公信力,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的治税能力以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营造征纳双方均满意的涉税舆论氛围。税务机关在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方面还处于摸索和成长阶段,多以积极应对舆情为主,离主动设置议题,高效引导舆论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运用4R危机管理理论、二级传播理论,危机处理3T原则理论来探索Y省税务系统在全媒体时代的涉税舆情应对工作。首先,本文从Y省税务系统当前舆情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得出舆情发展的趋势和特征,即传统媒体的舆论主导地位受到来自新媒体为媒介的挑战,舆论观点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非理性信息的传播往往给社会带来负能量,税务机关沿用的传统税收宣传模式和涉税舆情治理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媒体的发展趋势;其次,通过向税务机关人员和相关涉税利益主体进行满意度和治理需求的问卷调查,了解目前税务机关在涉税舆情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治理涉税类舆情提出具体措施打好基础;再次,针对当前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通过构建解决问题的对策逻辑框架,梳理内部管理流程,从加强涉税舆情信息的汇集、处理、分析和研判方面进行研究,尝试构建“体系建设→研判分析→分级引导→调查处置→回应反馈→持续跟踪→优化体系”的舆情处置工作模式,并分阶段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提升Y省税务系统处置涉税舆情的应对能力,为决策者进行决策工作提供参考。
陈梓蒙[2](2021)在《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文中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当下新《行政诉讼法》以“利害关系”作为界定原告资格有无的核心要件,但是针对“利害关系”定义,以及认定“利害关系”的途径并未明确规定,因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就此形成统一共识。同时,源流于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为我国判断原告资格实务运转增添了一种全新的模式。在本土化的尝试上,虽然有“刘广明案”为先导并在2018年奠定了规范基础,但作为“舶来品”的保护规范理论由于根植于外国法源之本质,在司法运用中难免出现运用的“水土不服”,甚至取得与理论初衷背道而驰的结果。这些问题亟需解决,解决的关键在于对两大认定标准的理论渊源和司法适用进行探析、联结。本文从案例入手,以“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行诉解释》第13条为线索,通过案例整合梳理,发现利害关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说理力度乏力、割裂诉权与实体请求权的问题;主观公权利标准虽对其弊端有所弥合,但也面对着司法适用机械、生硬,解释过于严苛等司法适用困境。因此,本文认为新兴认定标准适用之前,应先明确我国行政诉讼基本定位,即以主观诉讼为主,附带客观诉讼功能的诉讼模式。在这种基础之上,再规制司法适用路径,明晰其适用步骤:首先定位案涉法律规范,通常是作为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但不能只拘泥于行政法律文书内容规范,而应当将视野拓展至整个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做整体化理解;其次探求该法律规范保护性取向,以客观解释为基本方法,兼顾探求立法者目的主观解释方法,判断其在保护公共利益以外,是否保护特定个体或者特定范围主体的利益;最后判断主张之权益是否落入规范保护圈内。同时在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借鉴德国分阶段处理的方式。在起诉阶段以宽松标准作为门槛,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则严格筛查之,将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权利致损之因果关联并重审查,识别出真正权利受损值得保护的主体。最后在传统认定标准向新兴标准的本土转向上,本文认为条件与时机尚未成熟。实现原告资格认定标准转向应谨慎,区分情况适用两种认定标准。夯实立法基础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实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刚柔并济,逐步扩大原告资格范围。
周志鹏[3](2020)在《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与区域经济发展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例》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奇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显示,1979—2018年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长9.4%,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为18%左右(国家统计局,2019)。解析中国经济奇迹背后的密码,已成为国内外经济学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焦点。其中,锦标赛理论(或官员晋升锦标赛,以下简称锦标赛)是一个有广泛说服力的解释,它回答了为什么地方官员会被动员起来去发展当地的经济以及提高当地的财政收入。锦标赛理论认为,上级在经济上下级大规模放权,并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促使下级在主要的经济指标上展开竞赛,这种由此产生的锦标赛体制极大的促进了经济增长。锦标赛体制与中国特有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紧密相连,充分反映出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特点,并产生了持久深远的影响。实际上,锦标赛体制不仅在GDP、财政收入等经济领域发挥着作用,在非经济领域的管理上也同样重要,并从多个方面深刻的影响着城市发展。除经济领域的锦标赛外,在中国的文明、卫生、生态、食品安全等非经济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锦标赛运行机制,他们表现为各类城市创建以及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据不完全统计,以中央或者国家部委名义设立的城市创建活动就超过18多项,其中保留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2015版)》的国家级项目就有10项,尤其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最具有典型意义。与此对应,各类城市特别是地级城市,非常积极的参与了上述多个城市间的竞争和评比活动,“四城联创”“九城同创”等创建形式持续不断的在不同城市间出现,并成为城市治理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类锦标赛机制有着自己的显着特点和模式,不同学者对此也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本文将其统称为“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并明确了其定义和特征。鉴于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治理中的重大作用,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背景下,本文从多个角度研究了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其影响机制等问题,具体包含了经济增长、创新和污染等发展问题。这对于全面把握和优化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体制,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研究中,一方面较为详细的讨论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定义、特征、发展现状,以及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为例阐述了其运作机制等问题。另一方面,还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为例,定量分析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推动经济增长、提升创新、减少空位污染等的影响。此外,还对与其相关的官员晋升、创建成本等问题也做了具体的分析。本文共有十章组成,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展开研究,各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导论,在简要介绍中国经济发展成就、锦标赛理论和锦标赛体制、城市治理现代化等背景基础上,考察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在实际生活中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并由此提出了本文要具体研究的问题。同时,阐述了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随后总结了本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的地方。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系统回顾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进展,并进行了评述。主要是对锦标赛理论的研究、非经济理论锦标赛的研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研究、区域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等内容,分别进行了概括和梳理。第三章介绍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典型代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具体情况。从演变历程和发展现状的维度,详细解剖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运作机制,以此作为全面认知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一个切入口。同时说明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能够作为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典型代表的原因。第四章分析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短期经济增长效应。本章是后续第五章至第九章定量研究内容的基础。本章主要内容为,第一节分析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短期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究假设。第二节,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设计,合理确定了时间节点、全国文明城市的效应期限和识别策略等,并讨论了样本处置转换(Treatment Switch)问题,说明了不建议使用双重差分法(DID)、倾向得分匹配差分法(PSM—DID)等计量方法的原因。第三节,以地级以上城市为样本,从整体上讨论了自1996年—2015年期间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与未能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经济增长区别。第四节,对研究结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讨论,区分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短期经济增长效应,在不同时间、不同级别城市、不同区域的异质性结果。最后,总结了本章内容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第五章研究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长期经济增长效应。为了测度这个长期增长效应,并与第四章的短期增长效应进行区分,本章通过分析获得“五连冠”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包头、烟台两个城市的经济增长效应,以此作为长期效应的一个替代。其中,第一节介绍了“五连冠”全国文明城市的产生背景,并讨论了长期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可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第二节进行了研究设计,重点介绍了合成控制法(SCM)在本章的应用和识别策略。第三节,分别对包头和烟台,与其他138个研究期内未曾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进行比较,确定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长期增长效应。随后进行了实验组替换检验、排序检验和比值检验,并对结论的稳健性进行讨论,最后进行了总结。第六章讨论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主要是分析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会不会通过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这个途径,进而实现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也就是研究创新能力在其中发挥了中介效应还是调节效应的问题。本章具体为,首先说明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可能对区域创新影响的“推力”和“拉力”因素,其次介绍中介效应模型和调节效应模型以及识别策略,随后对地级城市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并进一步讨论了研究结果,最后为本章总结。第七章聚焦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降低空气污染的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空气污染程度大幅降低,非经济领域锦标赛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途径,若不是通过加剧空气污染来实现,则这种经济增长效应是积极的、有正向作用的。本章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这一政策干预手段,分析了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与其他城市在降低API、PM10上的差异性,并检验了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倒U型关系、区域异质性等,还对城市参与其他类型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治理效果进行了分析。最后在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了本章的政策建议。第八章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是否影响官员晋升这一个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搜集首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时任城市市委书记的简历信息,据此对这101位市委书记截止到2019年10月份职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是对时任市委书记行政职务级别、职业发展的最高行政级别、3年后岗位调整情况、晋升上一级的平均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以此确定非经济领域锦标赛是否真实有效,能够发挥激励作用,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便于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并对下级官员晋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第九章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创建成本进行了估算。通过收集2016年—2019年部分城市宣传部、文明办等财政支出预算信息,整理了文明办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数据、项目支出数据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专项数据等。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支出成本的时间趋势、全国范围内创建成本的总支出,以及城市预算支出与创建测评成绩关系、创建阶段的差异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通过估算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成本及其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最终可以为客观看待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净收益提供一定的判断依据。第十章为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在概括总结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基础上,本章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为:(1)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与传统锦标赛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一样,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同样推动了区域经济增长。这意味着通过广泛的地方竞争来推动经济增长,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竞争效果没有多大差异。特别是,基于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研究发现,那些赢得称号的城市,短期内都会比那些未能赢得称号的城市,平均经济增长较快,“全国文明城市”是一个金子招牌的判断有一定依据。但是这个短期经济增长效应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在更长期赢得称号的城市、地级城市、第三批创建期间效果更为明显。同时,通过对包头和烟台两个“五连冠”全国文明城市的经济增长事实分析发现,长期的经济增长效应也有很大差异,不同地区不一样,对于烟台为代表的东部地区,其经济增长效应不明显,而对于以包头为代表的中西部地区,其经济增长效应非常明显,这背后可能与城市属性、称号的相对稀缺程度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2)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区域创新的影响。没有证据显示,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经济增长效应,是通过提高城市创新能力这一途径来发挥作用的,这个经济增长效应的质量还有不少提升空间。在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为例的研究中,城市创新能力虽然没有发挥中介效应,但有负向的调节效应,即城市创新能力显着降低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在用全要素生产率来衡量城市创新能力时,这一判断通过了 5%以上的显着性检验。创建工作与日常具体工作存在期限错配、创新能力高的城市对创新能力低的城市的竞争模仿是可能产生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3)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作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的一个工具,通常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需要因地制宜。基于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研究发现,非经济领域锦标赛降低空气污染的效应存在短期和长期的区别,两者是一种倒U型关系,大约赢得2次后的城市,非经济领域锦标赛才能显着降低空气污染。同时,降低空气污染的效果在“秦岭一淮河”一线以北的城市、中部地区城市更弱一些,但是在“胡焕庸线”左右两边的城市效应差异不明显。另外发现,参与多种类型的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如综合型的“全国文明城市”和专业型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都赢得称号的城市,并没有显着增强降低空气污染的效果,两者可能存在一种相互替代的效应。(4)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官员晋升的影响。官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受到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竞争结果的影响,有证据显示时任市委书记在主政的城市赢得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后,晋升概率相对提高、晋升速度相对加快,这意味着官员会有较为强烈的动机参与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竞争。具体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为例,在城市首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后,时任地级城市的市委书记,3年内有59.6%的会提拔、行政级别晋升一级的平均时间为2.27年、有56.8%的会发展为副省级或正部级干部。此外,这种晋升作用也受到城市级别、官员时任行政级别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对已经是副省级干部的市委书记而言,受到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结果的影响较小。(5)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成本。以2016年—2019年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为例,保守估计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支出成本,每个城市的年度平均财政预算支出超过460万元、项目支出超过300万元、专项经费支出超过540万。同时,每个竞赛周期的最后一年各类预算支出会提高1倍左右。另外,2018年的文明测评成绩与预算支出正相关,维持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支出要大于未曾获得称号的城市。全面测算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而了解其净收益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大挑战。本研究的潜在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内容方面和研究方法方面,共有三个创新点,具体为:创新点之一文章分析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之间的非经济领域锦标赛是否、如何、多大程度上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和发展。这是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锦标赛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补充和创新,是一个新的方面或维度。具体为,文章首先从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在中国的发展事实入手,以自2003年启动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为例,作为最具典型意义的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剖析了其特征、运作过程、阶段划分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等,定性判断认为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发挥着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采用实证方法,定量分析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区域经济增长的短期和长期效果,回答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问题。第三,针对科技创新、生态保护等因素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还研究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对创新和环保的影响,具体分析了创新能力的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影响等具体问题,这是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如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一个回答。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上述定量研究中,区别于短期数据分析,文章特别注重利用历史形成的长期数据开展研究,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此外,文章还对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时间段、个体和整体以及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数量等因素开展了异质性分析,这些研究结论为全面、客观看待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创新点之二文章还着重考察研究了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中官员晋升的动力、城市的支出成本等两个重要问题。一方面,针对现有文献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影响官员晋升的研究较少问题,本文整理了城市首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时任市委书记的数据信息,统计分析了这些市委书记职业发展的长短期情况。另一方面,现有文献还忽略了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成本支出问题研究,本文手动整理了2016年—2019年的城市各类年度预算支出数据,作为一个保守的成本估算,并讨论了支出成本与城市文明测评成绩、不同创建阶段等的关系,以便权衡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净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研究都将进一步增强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理解。创新点之三在选择定量研究方法上,本文首次应用合成控制法(SCM)分析了个案包头和烟台的经济增长事实,并与其他方法得到的研究结论进行相互印证。这种处理方法,一方面尽可能避免了因遗漏变量、反向因果等产生的内生性问题,对研究结论产生的偏误;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混淆了平均影响与个体影响的差异性,以便更为严谨的对非经济领域锦标赛进行研究,得到科学有效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本文还分析认为标准的DID和多期DID、PSM-DID等计量方法,不适应于研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与区域经济增长的相关问题研究,因为这些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机制所带有的“任期制”特点,特别是某些城市在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和失去称号两种状态之间转换,即存在一个所谓的样本处置转换问题。文章以具体城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不同状态,进行了样本处置转换问题的解释,并在实证中确定了更为有效的识别策略。
郝阳[4](2020)在《面向中高层应急决策行为的分析方法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应急决策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中枢与核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不同程度蔓延佐证了决策对控制态势发展有关键影响,再次引发全社会对政府应急决策能力的关注与讨论。应急决策行为研究,是提高应急决策能力、优化决策的前置条件。深入了解决策者的应急决策行为,对决策优化的思路有重要指导价值。受研究方法和现实条件限制,面向高层决策行为的实证研究难以开展。本文从探索研究方法入手,提出一个基于“情景-应对”的以情景、决策者、决策过程和决策为核心要素的决策行为研究框架,并进一步在框架内选择实验法进行丰富完善,提出以应急演练为载体的高层决策行为生成、观察、分析的具体研究方法。该方法通过演练构建突发事件情景,组织满足研究对象要求的决策者参与完成演练,以演练流程控制决策过程,利用演练平台实现对决策行为全程多角度的观察,获取相关数据和样本,完成框架四要素的采集。对于决策行为的分析,本文面向当前应急决策中的重要方式即决策支持下的全局性决策,以决策者的个体决策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以决策者在建议采纳中的行为导向模型为基础的决策者分类,以决策数据描述决策表现的分析方法。最后,为验证该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我国面向中高级政府官员的特大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演练,完成了构建地震灾难情景,组织实施演练,收集决策样本,提取决策行为和决策数据,发现决策者中存在自主型、合作型和依赖型三种具有不同决策行为风格的类型,并通过决策者的决策表现对各类型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进行了描述性评价,发现不同类型的决策者在决策时对建议的采纳以及决策效果方面均存在差异,对后续研究不同的决策者能力提升策略以及决策支持优化策略有参考价值。该研究也验证了“情景-应对”决策行为分析框架的有效性,实现了对地震突发事件初期高层决策行为的探索性研究。
姜波[5](2020)在《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林天祺[6](2020)在《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法秩序之维持,有赖于行政机关之积极执法,但由于行政机关资源有限,而举报制度又可补充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之不足,遏止危害之发生或扩大,对公共安全及秩序之维护能发挥极大作用,但随着举报成为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公民举报不予答复、迟延答复或者答复与举报不符等情形逐渐出现,举报人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快速增长。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当事人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应允许其就行政机关的举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笔者通过观察近年来司法裁判发现人民法院对于举报人是否可以就举报答复行为予以行政诉讼存在一定的反复,且其主要以“答复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或“投诉举报人无原告资格”为由否定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同时,在理论学说层面,支持及反对运用“保护规范理论”规制投诉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不相上下,论证分析也各有千秋。因此,本文将从受案范围及原告资格两个方面,并结合“诉的利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本文着重关注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应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问题,认为通说观点将举报答复行为分为程序答复与实体答复存在不当扩大受案范围以及模糊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等问题,进而对部分学者的观点予以批判,并在研究台湾学说及司法裁判的基础上肯定“程序与实体”二阶区分具有启发意义,指出需要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结合其举报事项所涉及的法规范对“程序意义”的答复行为是否包含对投诉举报人主观公权利进行解释分析,而不应局限在举报答复的程序性条款中进行法律解释,并将“实体意义”的举报答复行为认定为观念通知类行政事实行为,进而提出投诉举报人可否以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考察举报处理行为与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观点。同时,笔者通过论证指出私益举报人是否就“程序意义”举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享有“诉的利益”需要重点考察,针对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其系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就“程序意义”举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仍应限制其诉权。另一方面,笔者着重关注投诉人与“实体意义”举报答复行为,即举报处理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首先,笔者对相关研究从“原告资格定义与构成”向“如何判断原告资格”说实现的跨越表示肯定,并认为“保护规范理论”在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时具备法律解释的工具价值,但同时需要关注其所带来的开放性与不确定性。其次,笔者通过介绍最高院两例涉及“保护规范理论”的典型案例,明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判断当事人原告资格应当穷尽可能涉及的实体法律规范。再者,笔者从纵向时间与横向空间两大维度对投诉人在此类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资格展开分析研究。一方面,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保护规范理论”引入我国司法实践前后人民法院对于投诉人的原告资格呈现不同的判断路径。另一方面,笔者进行类型化分析,分别选取政府信息公开、消费者维权、相邻权争议、环境权争议、竞争权争议、劳动权争议以及治安管理中受害人类型投诉等六大领域,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对各领域投诉事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进而判断投诉人可否具有原告资格。在文章最后一章结语中,笔者着重关注举报人可否通过其他途径行使自身民主监督权,以期为其寻找司法救济以外的救济路径,并认为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大领域接收公民提出的举报属于其“履行职责”范畴,并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现有规范,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报行为纳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调整范围的同时创新相关制度,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举报制度与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
黄润青[7](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于猛[8](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贺海斌[9](2019)在《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严峻。在外拓市场的同时,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势在必行。特别是国企性质的企业,因其体制影响员工没有有效激励,大量人力资源浪费。只有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才能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既满足员工需求,又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南岳电控公司由于其长期的国企体制,企业内部人情化管理、“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员工晋升、薪酬管理缺乏科学性。员工满意度不高,工作积极性不能发挥,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且严重影响企业转型和产品升级进度。采用案例研究法,通过对一线员工的抱怨、技术人员的离职、管理层的思考进行现状描述。结合综合激励模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薪酬策略、薪酬结构类型以及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理论进行分析。剖析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的激励问题所在和对员工提出的挑战以及如何改进一线员工的激励、如何改进管理技术人员的激励。为充分激励南岳电控全体员工努力工作,顺利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于一线员工单价制定不合理、新产品试制薪酬不科学、高级技工晋升评聘不客观的问题,分别予以重新制定所有工序工时,打破“单价能加不能减”的旧思维、对新产品试制付薪要结合工时定额,制定工时定额管理流程、修订高级技工晋升评聘办法;管理技术人员晋升不公平、薪酬分配不合理,主要从改革管理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制度,优化薪酬体系入手。薪酬优化以绩效结果为导向、岗位工资内有公平性外有竞争力,设置对研发人员高激励的价值成果工资以及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优化方案的实施落地需要企业“一把手”坚决执行的决心,首先在公司上下做好广泛宣传,让全体员工认清形势,做好管理变革的思想准备,同时企业根据实施的需要给予经济保障和组织保障。通过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机制的优化,以期能在全公司内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提升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打造高效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也为其它国有企业员工激励机制设计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方案。
叶再兴[10](2019)在《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清朝末年至新中国建国初期(1909-1953年)的中国户政制度与实践。本文希望从两个层面展开研究:第一,从制度史的角度勾勒出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明晰这一过程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呈现这一过程的曲折性与复杂性;第二,通过以湖南为中心的典型个案研究,深入分析1909-1953年间户政制度的执行实态及其成效,从而丰富、深化学界对这一阶段的户政制度实践的认识;进而希望通过对户政制度的执行实态及其成效的分析,对清末以降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等问题略作思考。清末以降,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是一个断裂与连续并存的过程。20世纪初至50年代是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的户政制度经历了两次大的断裂:第一次断裂发生在20世纪的最初十年,清廷为筹备立宪而创制现代户政法规、举办现代人口调查,中国户政制度从此步履蹒跚地走上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之路;第二次断裂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中共建立全国政权后,废弃南京国民政府时代的户政制度,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基础上重建户政制度。如果说第一次断裂是传统户政制度与现代户政制度之间的抉择的话,那么第二次断裂则是现代户政制度体系之内不同道路之间的选择。中国现代户政制度自清末宣统年间发轫,经由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继承与发展,期间虽有曲折与反复,但最终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走向成熟与完善。经过系统梳理,本文认为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小阶段,即初创时期(1909-1927年)、奠基时代(1928-1934年)、步入歧途时期(1935-1941年)及定于一尊时期(1942-1949年)。在考察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其中的断裂,也应看到断裂背后隐伏着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清末以降的现代户政制度建设,从长期来看,是对中国传统户政制度演进趋势的延续;另一方面,整个清末民国时期,虽然中国的政局动荡不安、政权更迭频繁,但整个现代户政制度体系并未出现大的断裂,而是具有极其鲜明的连续性。如果说清末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的户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的话,那么在此期间的户政制度实践——人口普查、保甲户口编查及户籍登记,总体而言却以失败告终。与之相反,中共领导的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虽然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复杂性,但最终取得了成功。可以说,清末民国时期户政制度实践的失败,表面上源于制度设计不良及执行困难,背后折射出的是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的贫弱;而1953年人口普查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切实的制度执行,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实与中共优越的体制及其对基层社会强大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密切相关。
二、论行政职务行为的识别标准及其相关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职务行为的识别标准及其相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全媒体时代涉税舆情应对研究 ——以Y省税务系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一)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五、创新点和存在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存在不足 |
第一章 涉税舆情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全媒体 |
二、舆情 |
三、涉税舆情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4R危机管理理论 |
二、二级传播理论 |
三、危机处理3T原则 |
第三节 分析框架 |
第二章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管理 |
第一节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管理现状 |
一、涉税舆情管理工作体系方面 |
二、涉税舆情预警研判能力方面 |
三、涉税舆情管理处置能力方面 |
第二节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情况 |
一、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的统计 |
二、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的类别统计 |
三、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的特征 |
一、涉税网络舆情媒介众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
二、涉税网络舆情突发性强,社会公众关注度高 |
三、涉税网络舆情观点广泛,负面舆情影响力大 |
四、涉税网络舆情频次增大,必须及时处置应对 |
第三章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认知调查 |
第一节 调查目的及调查问卷设计 |
一、调查目的 |
二、调查问卷设计情况 |
第二节 样本选取及组织实施 |
一、样本选取情况 |
二、调查组织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涉税舆情调查统计分析 |
一、涉税舆情主体要素 |
二、涉税舆情客体要素 |
三、涉税舆情外部要素 |
第四章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
一、对涉税舆情缺乏责任意识 |
二、涉税舆情综合治理体系不健全 |
三、缺乏涉税舆情处置协作意识 |
四、缺乏涉税舆情突发应对能力 |
五、税费政策宣传公开内容与公众需求不对称 |
第二节 Y省税务系统涉税舆情应对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内部因素 |
二、外部因素 |
第五章 全媒体背景下Y省税务系统应对负面舆情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涉税舆情防控体系建设 |
一、提高涉税舆情责任意识,做好源头防范 |
二、健全涉税舆情管理机制,提升应对能力 |
第二节 强化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回应 |
一、加强涉税舆情研判分析,理性分级引导 |
二、认真制定涉税舆情预案,积极应对处置 |
三、审慎发布舆情调查结论,回应公众关切 |
第三节 多措并举构建良性涉税舆论生态 |
一、建立健全舆情问责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
二、完善舆情管理考核机制,着重工作实效 |
三、加强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引导舆论走向 |
四、持之以恒创建税务文化,塑造良好形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全媒体时代涉税舆情治理问卷调查(税务机关人员) |
附录二 全媒体时代涉税舆情治理问卷调查(相关涉税利益主体) |
致谢 |
(2)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的总体情况概述 |
(二)国外的研究状况 |
三 研究方法和目标 |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
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含义 |
二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性质 |
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历史源流 |
一 法律规定的标准时期 |
二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
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时期 |
四 新行政诉讼法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 |
第三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演变趋势 |
第二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
第一节 原告资格认定的传统标准——“利害关系” |
一 从“合法权益”出发的“利害关系” |
二 “利害关系”内在困境——确定“合法权益” |
第二节 原告资格认定的新兴标准——“主观公权利” |
一 主观公权利的“追本溯源” |
二 主观公权利的甄别标准——“保护规范理论” |
第三节 从传统标准向新兴标准的转向? |
一 保护规范理论的标志裁判 |
二 保护规范理论的规范基础 |
三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存疑 |
第三章 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利害关系标准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 利害关系类型认定 |
二 利害关系认定思路 |
第二节 主观公权利标准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 先行考量因素 |
二 保护规范认定与解释方法 |
第四章 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适用检视 |
第一节 利害关系标准存在的司法问题 |
一 认定标准不统一且说理不足 |
二 割裂了诉权与实体请求权 |
第二节 主观公权利标准存在的司法问题 |
一 司法适用机械生硬 |
二 解释方法过于严苛 |
三 混淆“主观权利”与“主观公权利” |
第五章 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诉讼基本定位 |
一 以主观诉讼为主体 |
二 附带客观诉讼功能 |
第二节 规范司法适用 |
一 适用步骤规范化 |
二 分诉讼阶段适用 |
第三节 认定标准的转向需谨慎 |
一 分情况适用两种认定标准 |
二 夯实标准运用的立法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与区域经济发展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3 创新点和特色 |
1.4 局限和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锦标赛理论 |
2.1.1 锦标赛理论的内容 |
2.1.2 锦标赛的社会经济影响 |
2.1.3 锦标赛理论的争议 |
2.2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研究 |
2.2.1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定义 |
2.2.2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特征 |
2.2.3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社会经济影响 |
2.3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相关研究 |
2.3.1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社会经济影响 |
2.3.2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其他研究 |
2.4 区域经济增长理论研究 |
2.4.1 政府治理能力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研究 |
2.4.2 区域经济增长的质量研究 |
2.5 总结与评述 |
第三章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历史观察 |
3.1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演变历程 |
3.1.1 全国文明城市的定义 |
3.1.2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起源和阶段划分 |
3.2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发展现状 |
3.3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运作机制 |
3.4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为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典型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短期经济增长效应 |
4.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4.2 研究设计 |
4.2.1 实证中的样本处置转换问题 |
4.2.2 实证模型、变量和数据 |
4.2.3 对数值设定的说明和举例 |
4.3 实证检验 |
4.4 拓展性分析 |
4.4.1 对三年一复审的竞争机制检验 |
4.4.2 对各批次创建效果的比较检验 |
4.4.3 对不同城市行政级别的分组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长期经济增长效应 |
5.1 研究背景和理论分析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和时间节点的说明 |
5.2.2 合成控制法 |
5.2.3 数据来源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
5.3 实证检验 |
5.4 稳健性分析 |
5.4.1 实验组替换检验 |
5.4.2 排序检验 |
5.4.3 平均预测标准差比值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与区域创新 |
6.1 研究背景和理论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2.1 模型设定 |
6.2.2 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
6.3 实证分析 |
6.3.1 中介效应检验 |
6.3.2 调节效应检验 |
6.4 不同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与空气污染 |
7.1 问题提出和研究背景 |
7.2 研究设计 |
7.2.1 机制分析和研究假设 |
7.2.2 模型设定和识别策略 |
7.2.3 变量和数据来源 |
7.3 实证检验 |
7.4 拓展性分析 |
7.4.1 检验倒U型关系 |
7.4.2 区域异质性的影响 |
7.4.3 参与多种类型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治理效果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与官员晋升 |
8.1 研究背景 |
8.2 数据来源 |
8.3 主要分析 |
8.3.1 对官员行政级别晋升的影响 |
8.3.2 对官员职务调整时间的影响 |
8.3.3 对官员职务晋升时间的影响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非经济领域锦标赛的参赛成本估算 |
9.1 研究背景 |
9.2 估算的依据和假设前提 |
9.3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平均支出成本 |
9.4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支出的差异性 |
9.4.1.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绩与支出水平 |
9.4.2.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状态与支出水平 |
9.5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10.1 研究结论 |
10.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面向中高层应急决策行为的分析方法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理论与研究现状 |
1.3.1 “情景-应对”理论 |
1.3.2 决策行为研究范式 |
1.3.3 应急决策行为相关研究 |
1.3.4 应急决策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2 “情景-应对”决策行为分析框架 |
2.1 变量设置 |
2.1.1 情景变量 |
2.1.2 决策者变量 |
2.1.3 决策过程变量 |
2.1.4 决策变量 |
2.2 变量间的关系 |
2.3 框架构建 |
2.3.1 情景与样本 |
2.3.2 数据提取与分析 |
2.3.3 决策行为分析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基于应急演练的框架建设 |
3.1 可行性分析 |
3.1.1 理论可行性 |
3.1.2 组织可行性 |
3.1.3 成本和风险 |
3.1.4 附加效应 |
3.2 桌面演练中的自变量及其控制 |
3.2.1 概述 |
3.2.2 情景构建 |
3.2.3 过程控制 |
3.2.4 决策者 |
3.3 桌面演练中的因变量及种类 |
3.3.1 概述 |
3.3.2 全局性决策 |
3.3.3 困境决策 |
3.3.4 临机决策 |
3.4 本章小结 |
4 决策者的个体决策行为 |
4.1 研判行为及演练实现 |
4.1.1 认知 |
4.1.2 判断分析 |
4.1.3 演练实现 |
4.2 建议采纳及演练实现 |
4.2.1 应急决策中的理性回归 |
4.2.2 应急决策中的理性因素 |
4.2.3 建议采纳中影响决策的主观因素 |
4.2.4 建议采纳中的决策行为导向模型 |
4.2.5 演练实现 |
4.3 纠错行为及演练实现 |
4.3.1 发现问题 |
4.3.2 提出问题 |
4.3.3 处理问题 |
4.3.4 边界与分寸 |
4.3.5 演练实现 |
4.4 决断行为及演练实现 |
4.5 本章小结 |
5 建议支持下的全局决策行为分析方法 |
5.1 建议支持下的全局决策变量间作用机理 |
5.2 样本数据的提取 |
5.2.1 决策数据 |
5.2.2 行为数据 |
5.3 决策数据分析之情景对决策的影响 |
5.3.1 决策任务与情景的相关性 |
5.3.2 焦点、偏离与争议 |
5.4 决策数据分析之建议对决策的影响 |
5.4.1 建议与决策的文本相似性 |
5.4.2 建议与决策的任务相似性 |
5.5 行为数据分析 |
5.5.1 全样本修改行为矩阵 |
5.5.2 建议采纳行为导向模型对修改行为的解释 |
5.6 决策数据和行为数据的联合分析 |
5.6.1 主要指标 |
5.6.2 辅助指标 |
5.6.3 决策者在建议支持下全局决策行为综合评估 |
5.7 本章小结 |
6 决策行为分析在地震演练中的应用 |
6.1 地震灾难情景构建 |
6.1.1 震情与震区现状 |
6.1.2 灾情 |
6.1.3 社会面 |
6.1.4 应急响应进程 |
6.2 过程与实施 |
6.2.1 沉浸式导入 |
6.2.2 决策过程控制 |
6.2.3 决策建议与漏洞 |
6.2.4 样本生成 |
6.3 数据处理与结果 |
6.3.1 决策任务与分级 |
6.3.2 修改行为 |
6.3.3 基于偏好模型的样本分类 |
6.3.4 样本聚类检验与修正 |
6.3.5 决策表现 |
6.4 讨论与结论 |
6.4.1 决策者类型 |
6.4.2 描述性评价 |
6.4.3 结论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全文总结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个人简历 |
2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3 科研项目经历 |
(6)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结构 |
五、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受案范围的考察 |
第一节 举报答复行为“实体程序”二元界分的反思 |
一、“二元界分”存在不当扩大受案范围的可能性 |
二、“二元界分”存在模糊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可能性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判例学说研究的借鉴 |
一、台湾地区学说判例对于举报答复行为的认定 |
二、“保护规范理论”在受案范围上的运用 |
第三节 举报答复行为性质的应然认识 |
一、“程序意义”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分析 |
二、“实体意义”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分析 |
第三章 投诉人与“实体意义”的举报答复行为有无“利害关系”——原告资格的考察 |
第一节 “利害关系”的学术梳理与实践发展 |
一、反思我国早期“利害关系”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 |
二、“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利害关系”判断工具的引入 |
三、“保护规范理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保护规范理论”在投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一、“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前后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二、投诉人原告资格的类型化分析判断 |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投诉 |
(二)消费者类型投诉 |
(三)环境权人类型投诉 |
(四)土地使用权人类型投诉 |
(五)市场竞争者类型投诉 |
(六)劳动者类型投诉 |
(七)治安管理中受害人类型投诉 |
(八)小结 |
第四章 余论 |
第一节 理性思考:司法救济所存在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检察机关在公民投诉举报案件中的作用 |
第三节 具体操作:参照适用现有规范及相关制度创新实践 |
一、适用现有规范:纳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调整范围 |
二、创新相关制度:完善举报制度与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 |
第四节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7)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2.1 理论基础 |
1.2.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案例 |
2.1 引言 |
2.2 公司概况 |
2.2.1 公司简介 |
2.2.2 公司人力资源概况 |
2.3 老员工缺乏积极性 |
2.4 工程师留不住 |
2.5 转型升级急需解决员工激励问题 |
2.6 人力资源部的设想 |
2.6.1 公司对生产车间工人的分配 |
2.6.2 管理技术人员的薪酬与晋升 |
2.6.3 员工满意度调查 |
2.7 尾声 |
第3章 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案例分析 |
3.1 分析思路 |
3.2 南岳电控员工激励存在什么问题 |
3.2.1 理论依据 |
3.2.2 员工激励问题分析 |
3.3 如何改进车间一线员工的激励 |
3.3.1 理论依据 |
3.3.2 一线员工薪酬结构类型如何选择 |
3.3.3 一线员工激励改进措施 |
3.4 如何改进管理技术人员的激励 |
3.4.1 理论依据 |
3.4.2 管理技术人员激励问题分析与优化 |
第4章 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管理建议及后续进展 |
4.1 管理建议 |
4.1.1 薪酬管理提升 |
4.1.2 绩效管理提升 |
4.1.3 员工晋升管理 |
4.2 后续进展 |
4.2.1 筹备员工激励方案实施 |
4.2.2 提供员工激励方案实施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绩效管理与考核办法 |
附录 B 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 C 南岳电控公司组织结构图 |
附录 D 知识型员工在职学习获得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的奖励办法 |
致谢 |
(10)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户政概念浅释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资料及区域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及内容 |
第一章 清末及北洋时期的户政观念、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遗产: 中国传统户政制度的源流、特点及现代转型意涵 |
第二节 开端: 清朝末年的户政观念、制度与实践 |
第三节 承续: 北洋时期的户政制度与实践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户政制度 |
第一节 奠基时代 |
第二节 步入歧途 |
第三节 定于一尊 |
第四节 达致标准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的户政实践 |
第一节 调查自治户口 |
第二节 编查保甲户口 |
第三节 实施户籍登记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1953年湖南省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
第一节 缘起与制度安排 |
第二节 挑战与应对之策 |
第三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行政职务行为的识别标准及其相关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全媒体时代涉税舆情应对研究 ——以Y省税务系统为例[D]. 孙黎.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D]. 陈梓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非经济领域锦标赛与区域经济发展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例[D]. 周志鹏. 山东大学, 2020(04)
- [4]面向中高层应急决策行为的分析方法与实证研究[D]. 郝阳.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
- [5]行政法人制度研究[D]. 姜波. 东南大学, 2020
- [6]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研究[D]. 林天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8]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9]南岳电控公司员工激励案例研究[D]. 贺海斌. 湖南大学, 2019(05)
- [10]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D]. 叶再兴.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