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案件暂扣款的专户监管不容忽视(论文文献综述)
顾婕[1](2020)在《CND银行X汽车销售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广大中小企业在社会分工的大环境下联系地越来越紧密了起来。随着“新经济”的模式的出现,各类企业的经营也随之进行着相应的变化,这也在客观上给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了发展平台。企业在产业链的大环境中,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融资也是企业的趋势。它涉及到了企业的采购、销售、运行等各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融资渠道并不畅通,同时对于融资的额度都到了很大的限制;传统的商业银行的融资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带来很多贷款业务相对风险较多,使得商业银行发展受到了许多阻碍。所以,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的转变势在必行。根据当前市场上中小企业的需求,商业银行将单一的授信模式进行升级,开发多种业务模式。供应链金融业务就是商业银行转型的重点,此业务不仅有很高的利润,同时又有广阔的前景,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业务渠道,实现利润的增长。本文将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成都地区的地方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对其供应链金融风险识别、评价和应对的相关方面进行研究,且与相关文献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CDN银行在近年来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相关方面的现状,以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管控理论为依据,逐步分析供应链业务的风险管理的业务模式,以及风险分析流程和本文进行风险分析的相关方法理论;其次,主要介了CDN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得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再次,通过运用AHP层次分析法分析的研究方式,重点对CDN银行的授信客户X汽车集团相关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以其上游供应商A企业对X汽车集团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例,并把风险识别出的三个层次指标进行评估与分析,构建基于该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体系。最后,针对CDN银行对该供应链融资项目,提出来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法,以达到帮助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新的思路这一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CDN银行目前的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模式,结合自身所在银行相关业务的知识和经验,对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以现有的供应链融资项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合,对主要风险项目进行评估,为商业银行在今后应对供应链融资类似项目时,对风险的有效预防、规避、补救提供相关的建议
杨欢[2](2017)在《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分析》文中认为随着社会转型期来自各方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与此同时涉案款物的数量也同比增加,传统的涉案款物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大数量、高要求、透明化的现代法院涉案款物管理要求。当前,在继续深入清理陈年积案和不断强化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由于法院内部环境及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对已收到的被执行人缴纳的案款,不能及时、足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形成案款专户的款项积压,该款项已经成为法院负债的主要来源,这构成了法院财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另外,法院涉案款物管理的不规范,也成为法院内部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截留、贪污涉案款物等违法乱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上述问题引起了人们对法院涉案款物内部管理的高度关注。然而,当前我国法院针对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制度只是散见于有关的工作规定,并没有专门的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法院的涉案款物管理之所以成为完善组织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获得司法救助路径和渠道畅通,从而更好地维护利害关系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将一纸“法律白条”变成人人均须遵守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裁决,而如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的管理,有效降低因内部控制体系存在薄弱环节而产生的风险,进而杜绝职务犯罪,这成了法院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我国财政部于2012年11月29日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为规范内部控制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供了理论指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针对涉案款物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以上述规范为指南,认真构建涉案款物管理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以更有效地化解和防范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从而提高涉案款物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试图通过对人民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运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将企业风险管理的理念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以期在将案款发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等财务约束性指标作为人民法院及其组织内部成员绩效考核的内容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也可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参考,对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单位构建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引言部分,本文对研究背景进行了叙述,并在此基础上诠释了研究意义。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框架结构进行了介绍。其次,本文从理论层面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理论概述,基层法院涉案款物的界定、特点及风险,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内容及作用,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再次,本文以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为例,主要介绍了案例单位的基本情况,案例单位涉案款物的业务情况及风险,案例单位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发展沿革及现状概述,案例单位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特点四个方面的内容。然后,本文发现并分析了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和评述,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单位内部控制整体环境未形成,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内部控制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对内部控制监督不充分。而原因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环境不理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监督存在局限性。最后,本文结合在理论与案例分析中获取的研究结果,从优化单位组织结构,完善涉案款物管理制度,构建高效的信息化沟通方式,强化对控制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有关的建议。
何晓雯[3](2017)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衔接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大多注重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却忽视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救济。2013年1月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1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在我国逐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没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明确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明确提出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出请求,但相关制度却并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本身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支撑,因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有时无法最终实现。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表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初步建立。2017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则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专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的制度体系,核心目的在于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其中提出将磋商的方式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目的相对突出,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身得到重视;程序相对灵活,使生态环境损害偿能够及时进行求偿;意志相对自由,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够尽快实现。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只提出“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并提出未经磋商,也可以“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并未明确两种制度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时具体的衔接模式。但在该试点方案实施两年后,2017年12月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删除了可以不经过磋商程序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定,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置于首选的位置,但对于作出这种设置的理由,仍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本文意图讨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的模式,明确两种制度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时的优势及不足,分析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中优先适用磋商制度的原因、可行性和必要性,使磋商和诉讼两种制度能动组合,更好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模式展开研究,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进一步思考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模式设置的相关问题。第二章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研究,分别对磋商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两种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第三章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模式的经验借鉴。通过对实践案例、各地方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和域外的经验的总结分析,为衔接模式的构建提供建议。第四章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路径,通过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制度顺位的规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模式。
刘鹏[4](2017)在《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环境危机频发的真正元凶,要阻止或消除损害事实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当让损害行为人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文中简称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或环境损害责任),只有及时清除生态环境受损的影响,才能避免因损害后果不断累积而引起的严重环境公害事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命题。为什么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制度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如何运行?这三问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面对三问,不是巧合,也不是天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诞生可以为其提供答案。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从马克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的论述来看,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催生和孕育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新命题,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与地位的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才不会被质疑;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当前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民事救济不及、行政救济不足和刑事救济不能,对纯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处在摸索阶段;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和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构建由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地位作为制度建构的灵魂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制度建构的核心部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实践性的,让纸面上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实际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主体、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生效判决法律责任的履行与监督有其特殊性,相关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只有法律责任得到圆满的履行,才能回应马克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才真正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落实在了实际行动中。
章力文[5](2017)在《治理非法集资犯罪的跨部门协同及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涉众类型多的经济犯罪,因涉案集资群众人数多,涉案金额大,集资手段繁多且隐蔽性高,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性强,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维稳压力大,同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类涉众型案件发案整体呈井喷趋势,受害群众集访事件不断,给政治社会稳定,以及金融安全和经济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威胁和负面影响。鉴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仅仅依靠单个部门的力量很难进行有效的解决,跨部门的协同治理的重要性日趋突出,然而现有的研究还鲜有涉及的。因此,研究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跨部门协同治理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有效治理此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近年来查办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以相关刑法学、经济学、及跨部门协同治理理论和真实案例为基础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跨部门协调治理展开探讨。具体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事实进行论述。在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的基础上,对当前全国、重庆市以及江北区的非法集资犯罪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类型、特征及跨部门协同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剖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类型和特征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困境及原因分析;第三部分对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治理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总结。从微观的事前、事中、事后和失效协同案例分析中总结相关经验,并进一步深入整合宏观的甘肃和山东两省的成功协同治理相关经验。最后,针对如何通过有效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此类犯罪提出强化协同意识、创新协同机制、健全金融体系以及预防与打击并重等相关建议。
邓峰[6](2017)在《劳动债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劳动债权这一基本范畴,学界尚未进行理论证成。故就其概念、权利构成、定性、定位(逻辑体系结构)、主体要素、内容、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法理研究,探明其深层机理,有利于劳动债权的实现与救济。当下中国学界,将劳动债权概念局限于破产程序,间接否认了更为广泛普遍的其他情形下的劳动者财产性权利的债权属性,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导致不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有碍于劳动者财产权益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依然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关系本质上仍为契约关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仍为债权,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特殊价值,又与普通民事债权有所差异,故而有必要将之特殊化、类型化和体系化,此即劳动债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具有天然的人身性、弱势性、生存权属性、不可抵销性、即时支付性和社会权属性。劳动债权的内容包括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其中工资性债权包括工资谈判权、工资支付请求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受领保持权、工资支配权、工资救济权;社会保险性债权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包括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来看,权利主体是劳动法上的狭义劳动者,义务主体包括直接义务主体和间接义务主体;国家对劳动债权的保障承担着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工资性劳动待遇、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以及补偿性劳动待遇等。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包括劳动债权在人权体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和劳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内部体系结构主要是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的依次价值排序。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既要考虑其债权属性需按债权的一般原理处理,又要照顾其人身性和社会权属性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其保护构架应以倾斜性保护原则、强制性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三大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协调组成立体保护体系。鉴于三大法域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手段都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在私法领域,我国民法没有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公司法对劳动债权关注不够,企业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清偿顺序以及劳动债权人的程序权利规定欠妥;在公法领域,宪法没有对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行政监察存在队伍力量薄弱、执法强制手段有限、甚至消极执法、监察与仲裁受案范围重叠等问题,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严苛,“恶意欠薪”入罪认定难度较大,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在社会法领域则存在“工资”未能准确界定,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善,劳动债权的工会保护需加强,劳动债权争议的仲裁时效制度需完善,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应当优化等问题。因此,在整体构建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律构架之基础上,通过三大法域不同法律部门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把劳动债权之保护具体落实到细处,是劳动债权保护的必由之路:如在私法领域,民法上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确立,公司法中治理与分配制度的完善,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优化,劳动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保护;在公法领域,宪法对于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明确规定,行政法中的劳动监察制度的改进,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和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罪、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罪的增设等;在社会法领域,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准确表述,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的优化等,均应遵循劳动债权的本质属性而递次展开。
车震震[7](2013)在《海关事务担保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各国海关事务担保的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进行分析,并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深层次探索海关事务担保的基础理论,从严密海关监管的角度、便利当事人通关的角度、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角度对海关事务担保问题进行思考,在肯定海关事务担保具有公法属性的基础上,研究其本身所蕴含的私法价值,并指出虽然民事担保规范不能当然的完全适用海关事务担保行为,但在确认海关事务担保私法属性的基础上,及时吸纳、借鉴、参照和适用私法规范,将更好地促进海关事务担保的发展。本文采取民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海关事务担保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对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功能、结构、具体担保方式的论述,通过对海关事务担保与私法关系的研究,提出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重视将私法有关担保的成熟原理及规定移植于海关事务担保,为更好的实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提供参考。本文除第一章导论与第六章结论外,共分四章,分别从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功能、形态对海关事务担保进行分析,研究海关事务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的异同,进而提出通过立法完善海关事务担保的建议。第二章从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入手,指出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是海关事务担保私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亦是整个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海关事务担保虽然发轫于私法担保,但并不意味着海关事务担保当然具有私法属性,亦不当然意味着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当然引用私法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是否具有私法属性,其理论来源如何,始终是海关事务担保研究的焦点问题。海关事务担保中,原因法律关系、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密切联系,但都不是担保关系,只有行政相对人以特定财产、权利,承诺履行海关义务,并经海关认可的法律行为才是海关事务担保中的担保行为,其中,担保人与海关之间的关系是担保关系。可以说,海关事务担保不仅仅是一份保函、一笔保证金,它与赖以存在的海关义务、行政相对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紧密相连,三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相互交错、相互联系并影响彼此间的权利义务。第三章立足于对海关事务担保功能的分析。《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提高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作为其立法目的。多数学者认为,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海关处理严密监管与贸易便利的最优选择。相对而言,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优势地位,在执法手段、执法能力、执法程序上都反映出严密监管的倾向。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削弱了这种行政监管的力度,而是在严密监管的同时,将促进贸易便利,提高通关效率作为价值追求,体现合作协调发展的执法理念。实践中,海关通过行政扣留、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充分体现了严密监管的要求。因此,海关事务担保的价值,在于选择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确保在严密监管的同时满足快速通关、贸易便利的需求,所以,提高通关效率应是海关事务担保的首要价值选择。同时,从最初的“具保放行”制度到现行的海关债担保,国外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法理研究、立法规范、执法实践已趋于健全和一致,这对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完善有很多借鉴意义。第四章通过对海关事务担保具体形态分析,详细论述了海关事务担保中保证、质押、抵押等多种保证方式的运用。《海关法》与《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并无关于海关事务担保方式的规定,这显示出立法者希望独立于私法担保创建一套崭新的行政担保制度的意图。但由于海关事务担保本身所具有的私法属性,及行政担保理论的缺失与实践中离开私法担保制度无法适当的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等现实要求,以及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海关事务担保仍应为私法上的担保。当然,适用私法担保方式,并不意味着海关事务担保方式与私法担保方式完全相同,由于担保产生的原因不同,担保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导致担保的成立、担保的效力、担保的实现、担保的消灭、担保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的法律后果、争议解决途径在实践中都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建议。明确完善我国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应从完善海关事务担保程序入手,进而探讨是否存在对同一海关债权的部分担保,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共存的情况下,多个担保的关系。同时,明确海关事务担保与其他担保的顺位,并就目前加工贸易监管中面临的台账保证金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最后建议进一步实现海关事务担保与国际法相关内容的衔接。
黄娜[8](2012)在《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基于政府会计角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造成地方建设资金需求日益迫切,地方政府承担的发展责任日庞大,于此同时,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也在不断加大,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举债方式进行融资用于公共投资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这造成了政府的巨大的偿债压力与财政风险。但目前政府债务会计核算存在的种种问题隐藏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并造成了管理部门对政府债务规模的严重低估,对财政状况的过于乐观,不利于强化债务管理,不利于保持财政的可持续性,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引发债务危机。加强债务管理,进行政府债务的会计核算与报告制度改革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在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政府债务会计核算与报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从强化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的角度,对现行政府债务会计核算与报告制度的改进提出初步设想,通过实证分析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模型,最后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本文旨在实现三个基本目的,一是挖掘政府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并进行适当改进;二是通过实证分析建立适合基层政府的初步的风险预警模型;三是对改进政府债务风险的管控方法提出一些合理建议。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通过比较借鉴国际经验,分析我国政府债务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的不利影响,提出政府债务会计制度调整方向的相关建议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预警模型来促进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在所设想的会计制度体系下对模型进行调整修正,以期更好地反映政府债务风险。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目标及方法,对政府债务对目前政府债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简要回顾,同时对政府债务管理与政府债务会计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第二章为政府债务产生机制。从政府债务的国外理论发展历程与本文所依据的主要政府债务理论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债务类型及其产生机制。第三章为国际权威部门公布的政府债务会计规范以及新西兰的政府债务管理措施及政府债务会计改革历程。第四章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首先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其次论述我国现行政府债务会计体系构成及其缺陷,最后,提出了扩大对政府债务的核算范围,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改革政府债务核算与计量方法,加大对或有债务与隐性债务披露,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报告体系的政府债务会计核算调整方向建议。第五章为债务风险预警体系。选取22个风险预警指标建立指标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法、聚类分析法与判别分析法将所选指标综合成一个风险综合值后与规定的风险标准值进行比较,之后利用债务预警信号系统对计量模型不能具体分析债务风险各因素影响程度这一缺陷进行补充,并选取一个县作为具体分析对象。第六章为结论部分。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中国部分地区的债务风险状况不容乐观,债务风险预警模型虽然早有研究但是并未严格执行,也没有相关法律保证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政府债务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债务风险被低估的重要原因,非常不利于政府债务的有效控制,增大了财政风险,进行政府债务会计改革可以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模型的建立提供更准确的数据信息,有利于政府进行债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改进我国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改革政府会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债务规模与利率管控、利用信用评级提高财政透明度,完善债务责任体制,健全举债机制与债务偿还机制,建立债务偿债基金,完善风险预警体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进行有效的债务规模控制的政策建议。
汪婷[9](2010)在《论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一章中仅规定了对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而对涉案款物权利的限制并未加以明确规定,但不容忽视的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国际公约,业已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加以研究并以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既关系到能否有效地追究犯罪,又更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往往为全社会所关注,成为公民衡量司法公正的焦点,也成为我国法制改革乃至社会变革的一个突破口。我国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备,学者研究得也不多,检察实务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扣押、冻结甚至贪污、挪用、私分涉案款物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仅影响办案质量,还会影响检察队伍建设,损害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状况,近期高检院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对9省市扣押冻结款物进行专项检查,就扣押款物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根据有关部门实务调研掌握的素材资料,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来撰写这篇论文。首先是提出目前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法律性质的分析,厘清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的界限,提出检察实务中存在的越权扣押、久扣不处、处理不当等现实问题。其次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剖析,诸如立法过于简略、侦查行为缺乏制约、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成为造成现在这项工作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最后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出对策。一是针对工作中监督机制的缺失,提出建立一套完整的内外部监督制度,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加强内外部监督,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诉讼型国家赔偿程序,赋予当事人包括赔偿机关相应的诉讼权利,将扣押款物的非法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三是引入“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有效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目的,对于及时发现不当强制措施行为并进行纠正提供有利条件。
陈泉[10](2010)在《村官职务犯罪及预防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官职务犯罪及完善预防机制既是当前农村一个重要刑事研究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更是巩固农村基层基础现实需要与迫切要求。当前村官职务犯罪出现新变化,犯罪区域从主要集中在村集体“三资1”比较富裕的村向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较多的村延伸,犯罪主体从集中在村两委负责人向村两委成员一起参与的共同犯罪蔓延,作案的手段方法从公开直接以金钱交易为主向间接隐蔽以搭工程干股或收受其他财物利益形式嬗变。村官职务犯罪越来越复杂,不少是罪错交叉、数罪并罚。村官职务犯罪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包括村官法制观念淡薄、个体心理扭曲不平衡、追求低级生活情趣等;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腐朽堕落文化侵蚀、农村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惩治与预防体系不成熟等方面。近年来,各地对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做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推行村官审计、村账乡镇代理和村级小额工程乡镇招投标等措施,提高村官待遇等,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许多不足,系统完善的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仍未形成。因此,要充分认识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现实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建立健全村官“不愿犯”、“不能犯”和“不敢犯”制度,让村官职权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及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教育、监督、惩处等方法综合运用起来,建立健全村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管理监督机制、惩治机制、任用及选举机制、激励保障机制,提高预防综合效果。
二、对案件暂扣款的专户监管不容忽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案件暂扣款的专户监管不容忽视(论文提纲范文)
(1)CND银行X汽车销售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供应链金融含义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理论研究 |
2.1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模式介绍 |
2.1.1 存货类融资 |
2.1.2 应收账款类融资 |
2.1.3 预付账款类融资 |
2.2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2.1 商业银行风险的含义和分类 |
2.2.2 风险识别 |
2.2.3 风险评估 |
2.2.4 风险应对 |
2.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评价方法 |
2.3.1 AHP风险评估模型基本概述 |
2.3.2 模糊综合评价 |
第三章 CDN银行X汽车销售集团供应链授信业务介绍 |
3.1 CDN银行及其供应链金融风险识别背景介绍 |
3.1.1 发展现状 |
3.1.2 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现状 |
3.1.3 风险评价存在的问题 |
3.2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必要性 |
第四章 CDN银行对X汽车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识别 |
4.1 CDN银行针对X汽车集团供应链融资风险识别概况 |
4.1.1 识别X集团供应链融资风险的特点 |
4.1.2 识别X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类别 |
4.1.3 X集团供应链企业融资业务的风险识别客户准入过程 |
4.2 CDN银行针对X汽车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识别指标选取原则 |
4.3 应收账款授信业务类似文献风险识别指标选取 |
4.4 CDN银行对X汽车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识别问卷调查 |
4.4.1 问卷的设计和制作 |
4.4.2 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
4.4.3 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
4.4.4 风险评估指标识别结果 |
第五章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CDN银行应收账款供应链授信业务风险评价 |
5.1 构建X集团供应链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5.2 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项目风险评价指标权重 |
5.2.1 使用层次分次发确定指标权重 |
5.3 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供应链融资风险评价 |
5.4 CDN银行为X集团上游汽车厂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案例简介 |
5.5 CDN银行为X集团上游汽车厂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案例风险评价 |
第六章 CND银行X汽车销售集团供应链授信业务风险应对 |
6.1 CDN银行应收账款项目风险评价结果分析 |
6.2 完善供应链中成员企业的链式管理 |
6.2.1 提高对应收账款贸易背景资料的审核 |
6.2.2 要求企业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 |
6.3 核心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状况风险控制策略 |
6.3.1 重视企业的非财务指标 |
6.3.2 运用现代风险评价方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
6.4 应收账款项目情况风险控制策略 |
6.4.1 增加担保措施分散风险 |
6.4.2 搜集应收账款风险预警信号 |
6.5 运用大数据关注X汽车集团行业环境变化 |
第七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银行供应链融资风险评估指标甄选问卷 |
(2)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涵义的研究 |
1.2.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研究 |
1.2.3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和作用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2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相关理论概述 |
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理论概述 |
2.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界定 |
2.1.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 |
2.1.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
2.1.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内容 |
2.1.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作用 |
2.2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的界定、特点及风险 |
2.2.1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的界定 |
2.2.2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的特点 |
2.2.3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2.3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内容及作用 |
2.3.1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目标 |
2.3.2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原则 |
2.3.3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内容 |
2.3.4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作用 |
2.4 基层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系统论 |
2.4.3 控制论 |
3 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情况介绍 |
3.1 L县法院简介 |
3.1.1 L县法院基本情况 |
3.1.2 L县法院的组织架构及相关制度 |
3.2 L县法院涉案款物的业务情况及风险 |
3.2.1 L县法院涉案款物的业务介绍 |
3.2.2 L县法院涉案款物的业务处理流程 |
3.2.3 L县法院涉案款物存在的业务风险 |
3.3 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发展沿革和现状概述 |
3.3.1 L县法院涉案款物的内部控制沿革 |
3.3.2 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现状介绍 |
3.4 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特点 |
3.4.1 依托全面风险管理思维 |
3.4.2 实行收管分离原则 |
3.4.3 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4 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
4.1 单位内部控制整体环境未形成 |
4.1.1 办公室下设财务部门不合理 |
4.1.2 涉案款物管理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
4.1.3 专业的内控人员短缺 |
4.2 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
4.2.1 内部控制执行让位业务发展 |
4.2.2 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手续不完备 |
4.2.3 未集中保管涉案款物 |
4.3 内部控制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
4.3.1 各庭室、执行局和财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 |
4.3.2 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不足 |
4.3.3 涉案款物未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模式 |
4.4 对内部控制监督不充分 |
4.4.1 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
4.4.2 缺少来自第三方的外部监督 |
4.4.3 偏重事后监督 |
5 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内控管理工作的环境不理想 |
5.1.1 财务主管缺乏必要的内控意识 |
5.1.2 内部控制受单位组织架构限制 |
5.1.3 法院特有的文化弱化了内控的有效执行 |
5.2 内控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
5.2.1 涉案款物的相关管理制度或流程存在缺陷 |
5.2.2 单位内外部沟通机制不顺畅 |
5.2.3 配套政策不完善 |
5.3 监督存在局限性 |
5.3.1 内部监督缺乏制约性 |
5.3.2 监督手段单一 |
5.3.3 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 |
6 完善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的建议 |
6.1 优化单位组织结构 |
6.1.1 明确财务部门对涉案款物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控制的职责 |
6.1.2 建立由立案、执行和财务部门共同组建的专门化管理组织结构 |
6.1.3 加强对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培训 |
6.2 完善涉案款物管理制度 |
6.2.1 落实内部控制例会汇报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 |
6.2.2 严格涉案款物管理纪律 |
6.2.3 建立相关台账 |
6.2.4 优化异地及乡村法庭涉案款物管理程序 |
6.3 构建高效的信息化沟通方式 |
6.3.1 设计合理的沟通流程 |
6.3.2 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有效的衔接 |
6.3.3 上线涉案款物管理系统 |
6.4 强化对控制的监督 |
6.4.1 设立执行督察员制度 |
6.4.2 加强外部监督 |
6.4.3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衔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3.创新之处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研究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正当性分析 |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必要性分析 |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关系分析 |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分析 |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限制条件 |
(二)诉讼制度研究 |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界定 |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 |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1. 两种制度互相补充 |
2. 适用重叠导致社会资源浪费 |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模式的经验借鉴 |
(一)案例经验借鉴 |
1 磋商成功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 |
2. 磋商失败后提起诉讼 |
3. 直接提起诉讼 |
(二)各试点省份方案设置经验借鉴 |
1. 不对顺位进行强制规定 |
2. 磋商优先 |
3. 原则上磋商优先,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三)美国相关经验借鉴 |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路径 |
(一)制度顺位设置 |
(二)主体顺位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4)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生态观:环境损害责任提出的理论之源 |
2.1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演进 |
2.2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2.3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主要内容 |
2.4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地位与意义 |
2.5 本章小结 |
3 本质论:环境损害责任的内涵与生态文明价值 |
3.1 环境损害责任的产生 |
3.2 环境损害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
3.3 环境损害责任的生态文明价值深意 |
3.4 本章小结 |
4 关系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内在逻辑 |
4.1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孕育关系 |
4.2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的共同关系 |
4.3 环境损害责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实践关系 |
4.4 本章小结 |
5 现实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制度缺位与域外考察 |
5.1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缺位 |
5.2 域外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立法考察 |
5.3 域外法制对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6 立法论:环境损害责任构建的具体制度 |
6.1 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理念:遵循生态文明观新理念 |
6.2 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基本原则:体现生态文明法治要求 |
6.3 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定位:促进生态文明法制和谐 |
6.4 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最严格生态环境制度 |
6.5 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最严密生态环境制度 |
6.6 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 |
6.7 本章小结 |
7 司法论:环境损害责任的裁判与履行 |
7.1 从江苏“12·19”天价案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的不足 |
7.2 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之路的优势分析 |
7.3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7.4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履行 |
7.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 |
7.6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治理非法集资犯罪的跨部门协同及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理论依据 |
1.5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5.1 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的相关研究 |
1.5.2 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 非法集资犯罪概述 |
2.1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相关司法解释 |
2.2 非法集资案件现状 |
2.2.1 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 |
2.2.2 重庆市非法集资案件现状 |
2.2.3 重庆庆市江北区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 |
3 非法集资案件的类型、特征及跨部门协同治理问题 |
3.1 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类型 |
3.1.1 承诺“低投入高回报”型 |
3.1.2 集资诈骗型 |
3.1.3 非法金融机构型 |
3.1.4 会员制非法融资型 |
3.1.5 网络金融犯罪 |
3.1.6 其他非法集资案件类型 |
3.2 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征 |
3.2.1 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特征 |
3.2.2 非法集资案件的社会表现特征 |
3.3 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分析 |
3.3.1 体制原因 |
3.3.2 社会原因 |
3.4 治理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3.4.1 治理非法集资犯罪治理跨部门协同的参与主体分析 |
3.4.2 非法集资犯罪治理流程梳理——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 |
3.4.3 治理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的困境 |
3.4.4 非法集资犯罪治理多部门协同困境的成因分析 |
4 治理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的案例分析 |
4.1 公安部门治理非法集资跨部门协同的案例分析——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 |
4.1.1 事前协同的案例分析——“臻纪”非法集资案 |
4.1.2 事中协同的案例分析——“皇威”非法集资案 |
4.1.3 事后协同的案例分析 |
4.1.4 协同失效的案例分析 |
4.2 经验借鉴 |
4.2.1 甘肃经验 |
4.2.2 山东经验 |
4.2.3 经验总结 |
5 构建治理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的对策思考 |
5.1 高度重视,强化协同责任 |
5.1.1 强化协同意识 |
5.1.2 树立跨部门协同的整体目标 |
5.1.3 优化跨部门协同的资源配置 |
5.2 明确思路,创新协同机制 |
5.2.1 建立治理非法集资犯罪跨部门协同的统筹制度 |
5.2.2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
5.2.3 设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纳入日常行为考核 |
5.3 多措并举,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5.3.1 优化民间借贷生态环境,降低民间融资门槛 |
5.3.2 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加强民众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
5.4 重视宣传教育,预防与打击并重 |
5.4.1 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 |
5.4.2 完善有偿举报制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劳动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进路、重点与难点 |
1.3.1 研究进路 |
1.3.2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1.4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预期创新点 |
1.4.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劳动债权的意义厘定 |
2.1 劳动债权概念的溯源与词义学考察 |
2.1.1 劳动债权概念的产生、词义沿革及使用范围 |
2.1.2 学理意义上之劳动债权的词义分析与现实局限性 |
2.2 劳动债权概念的界定 |
2.2.1 劳动债权概念的学理分析 |
2.2.2 劳动债权的内涵界定 |
2.2.3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依据 |
2.2.4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意义 |
2.3 劳动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3.1 劳动债权与劳动权 |
2.3.2 劳动债权与就业权 |
2.3.3 劳动债权与劳动力权 |
2.4 劳动债权的具体构成 |
2.4.1 权利构成的涵义 |
2.4.2 劳动债权的形式构成 |
2.4.3 劳动债权的实质构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劳动债权的性质分析 |
3.1 劳动债权的一般债权属性 |
3.1.1 劳动债权属于相对权 |
3.1.2 劳动债权属于给付请求权 |
3.1.3 劳动债权具有创设上的相对任意性 |
3.1.4 劳动债权具有效力上的平等性 |
3.1.5 劳动债权具有存续上的时效性 |
3.1.6 劳动债权具有形式上的私密性 |
3.2 劳动债权的特殊债权属性 |
3.2.1 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2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3 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4 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 |
4.1 劳动债权的权利主体 |
4.1.1 劳动者 |
4.1.2 狭义的劳动者 |
4.1.3 劳动债权语境下的劳动者 |
4.2 劳动债权的义务主体 |
4.2.1 劳动债权义务主体的基本范围 |
4.2.2 用人单位 |
4.2.3 劳动债权的间接义务主体 |
4.3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特殊义务 |
4.3.1 国家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复合义务 |
4.3.2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主要义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劳动债权的具体蕴涵 |
5.1 劳动债权的主要内容 |
5.1.1 工资性劳动债权 |
5.1.2 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 |
5.1.3 补偿性劳动债权 |
5.2 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 |
5.2.1 工资性劳动待遇 |
5.2.2 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 |
5.2.3 补偿性劳动待遇 |
5.2.4 不宜纳入劳动债权范围的项目 |
5.3 劳动债权的逻辑结构 |
5.3.1 权利体系中逻辑结构的涵义 |
5.3.2 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 |
5.3.3 劳动债权的内部体系结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宏观架构 |
6.1 劳动债权保护的一般性分析 |
6.2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 |
6.2.1 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原则 |
6.2.2 劳动债权强制性保护原则 |
6.2.3 劳动债权优先保护原则 |
6.3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建构 |
6.3.1 劳动债权的私法保护 |
6.3.2 劳动债权的公法保护 |
6.3.3 劳动债权的社会法保护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
7.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1.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1.2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2.1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2.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3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3.1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3.2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海关事务担保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1.4.1 研究难点 |
1.4.2 主要创新 |
第2章 海关事务担保性质辨析 |
2.1 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从私法担保发轫 |
2.1.1 担保的一般理论 |
2.1.2 海关事务担保的涵义 |
2.2 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公法私法的融合 |
2.2.1 对海关事务担保性质诸观点的评析 |
2.2.2 对海关事务担保性质的再认识 |
2.2.3 正确认识海关事务担保双重属性的意义 |
2.3 海关事务担保的特征——从契约关系考察 |
2.3.1 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2.3.2 契约关系对海关执法的影响 |
第3章 海关事务担保范围及功能解析 |
3.1 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
3.1.1 民事担保的范围 |
3.1.2 海关事务担保范围的立法分类 |
3.1.3 海关事务担保范围的学理分类 |
3.2 海关事务担保的功能 |
3.2.1 多元视角下的海关事务担保 |
3.2.2 海关事务担保的价值取向 |
3.3 各国海关事务担保的比较分析 |
3.3.1 担保方式 |
3.3.2 担保金额 |
3.3.3 担保范围 |
3.3.4 担保责任 |
3.3.5 其他问题 |
第4章 海关事务担保形态分析 |
4.1 海关事务担保之人的担保 |
4.1.1 保证关系的设立 |
4.1.2 海关权利特殊性分析 |
4.1.3 保证人权利特殊性分析 |
4.1.4 保证主体的变通 |
4.2 海关事务担保之物的担保 |
4.2.1 货币担保问题 |
4.2.2 质押、抵押与留置问题 |
4.3 海关事务担保之总担保 |
4.3.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总担保 |
4.3.2 ATA 单证册制度 |
第5章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完善 |
5.1 一般程序性问题 |
5.1.1 海关事务担保的设立与变更 |
5.1.2 海关事务担保的实现 |
5.2 海关事务担保争议解决路径 |
5.2.1 公法、私法二元理论与海关事务担保争议的复杂性 |
5.2.2 海关事务担保争议不同诉讼路径选择 |
5.2.3 诉讼中亟需明确的问题 |
5.3 同一海关债权上设立多个担保问题 |
5.3.1 是否存在对海关债权的部分担保 |
5.3.2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共存 |
5.4 海关事务担保与其他担保的关系 |
5.4.1 一般顺位关系 |
5.4.2 特殊程序中的顺位关系 |
5.5 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在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应用 |
5.6 实现海关事务担保与国际法相关内容的衔接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8)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基于政府会计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政府债务风险相关文献 |
二、 政府会计改革相关文献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目标 |
三、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政府债务产生机制 |
第一节 政府债务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债务理论的历史发展 |
二、 本文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我国主要政府债务类型及其产生机制 |
一、 我国政府债务主要类型 |
二、 我国政府债务产生机制 |
第三章 国外政府债务管理措施:以新西兰为例 |
第一节 国际权威机构公布的政府债务管理措施 |
一、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 |
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第二节 新西兰的政府债务管理 |
一、 新西兰的政府会计改革 |
二、新西兰现行的债务管理方式 |
第四章 政府债务会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目标 |
一、 政府债务会计改革的总目标 |
二、 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政府债务会计体系的构成及缺陷 |
一、我国现行政府债务会计体系构成 |
二、 现行政府债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缺陷 |
第三节 政府会计制度调整方向 |
一、 扩大对政府债务的会计核算范围 |
二、 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 |
三、 改革政府债务的核算与计量方法 |
四、 强化对或有债务、隐性债务的披露 |
五、 形成统一的政府债务报告体系 |
第五章 债务风险预警体系 |
第一节 模型评价方法的选择 |
一、 主成分分析法 |
二、 聚类分析法 |
三、 判别分析法 |
第二节 风险预警综合模型的建立 |
一、 指标体系的构建 |
二、 评价步骤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 A 县 2005-2009 年财务报表分析 |
二、 模型分析 |
三、 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信号系统 |
四、 A 县 2005-2009 年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的具体分析 |
第四节 债务风险预警模型的修正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 改革政府会计制度 |
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 债务规模与利率管理 |
四、 信用评级提高财政透明度 |
五、 完善责任体制,规范财政支出 |
六、 健全举债机制,完善债务偿还机制 |
七、 建立专门的债务管理机构 |
八、 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 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二、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一、 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
二、 发表论文及着作 |
(9)论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不适当地扩大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适用范围 |
(二) 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 |
(三) 移交环节缺乏有效监管 |
(四) 扣押物的保管存在一定困难 |
(五)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不及时 |
二、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中主要问题的成因 |
(一) 立法过于简略 |
(二) 侦查行为缺乏制约 |
(三) 约束机制不健全,当事人司法救济途径单一 |
三、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对策 |
(一) 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 |
(二) 规范初查阶段涉案款物的程序性处理措施 |
(三) 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适当处分权 |
(四) 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
(五) 引入"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村官职务犯罪及预防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村官职务犯罪现状概况 |
(一) 村官职务犯罪概念 |
(二) 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
(一) 犯罪客观原因 |
(二) 犯罪主观原因 |
四、当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成效分析 |
(一) 当前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主要做法及成效 |
(二)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存在的不足 |
五、村官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完善 |
(一) 村官教育机制完善 |
(二) 村官管理监督机制完善 |
(三) 村官职务犯罪惩治机制完善 |
(四) 村官任用及选举机制完善 |
(五) 村官激励保障机制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对案件暂扣款的专户监管不容忽视(论文参考文献)
- [1]CND银行X汽车销售集团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D]. 顾婕.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2]L县法院涉案款物内部控制分析[D]. 杨欢.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7)
-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衔接模式研究[D]. 何晓雯.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4]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视角[D]. 刘鹏.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1)
- [5]治理非法集资犯罪的跨部门协同及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D]. 章力文. 重庆大学, 2017(06)
- [6]劳动债权研究[D]. 邓峰. 湖南大学, 2017(06)
- [7]海关事务担保研究[D]. 车震震. 吉林大学, 2013(08)
- [8]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基于政府会计角度[D]. 黄娜. 云南财经大学, 2012(02)
- [9]论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D]. 汪婷. 安徽大学, 2010(02)
- [10]村官职务犯罪及预防探析[D]. 陈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