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贺信(论文文献综述)
方阁[1](2020)在《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一直是国际船舶保险领域内重要的条款内容之一。基于其独特的保险历史和实践,它采取了承保“全部风险”而非“列明风险”的风险体系。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船舶保险法律中风险规则的认识,理解船舶保险条款中各条文的定位与相互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保险合同中因果关系规则和合同解释规则的认知。尤其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体系下构建海上保险条款以及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相协调时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结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承保“全部风险”条款的方法得到一定的缓和。对此,本文将试图解构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在海上保险语境下的法律含义,明确其历史发展轨迹和法律背景的成因,并通过对挪威法下保险条款中风险划分、因果关系规则和条文解释规则等内容基本内涵的研究,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中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规则体系。具体而言,论文由引言、六个章节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构思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与背景法律发展的概述。本章作为全篇的背景理论,概要地阐述海商事法律在北欧地区的发展史,研究了与船舶保险有关的法律在挪威发展演化的历史原因,通过对与船舶保险条款有关的背景法律规则的整理,确定了影响挪威船舶保险规则的背景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第二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分析。在强调尊重海上保险“特殊性”与合同自由的大背景下,除了《保险合同法》中个别的强制性规则不得违反之外,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方案)实际上在船舶保险合同领域具有“准法律”的效力。该方案在有关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内容方面,如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告知义务等,与作为其“背景法律”的一般保险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第三章论述了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中通过“全部风险”原则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责任的基础划分。本章通过条文的具体分析,系统地整理了在海上风险保险和战争风险保险下的承保风险范围,解释了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的承保范围与风险内容上的衔接。在通过判例对条文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部风险”保险实践中对风险的承保与排除的具体影响因素。第四章通过分析并解构船舶保险条款中拟定的明确的因果关系规则,确定了在实际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基于条件关系学说发展出的合同因果关系规则理论。基于对措辞的一般理解,保险条款在条件理论的推演下构建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解释网。在认可保险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可分性理论,以及保险费与保险责任应当具有正确比例关系的前提下,从保险事故的定义出发,保险条款在结合风险划分的基础上采用了“经修正的分配规则”与“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作为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对于多种混合原因造成损失,且数个原因之间存在不同关联之间的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规则都做了单独的细致规定。第五章论述了挪威法下对于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本章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方法。首先在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标准条款”之后,采用准备工作文件,运用历史性的解释方法获得对条文的一般理解。同时在结合判例法的基础上,文章归纳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客观解释的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对客观解释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的讨论中确定了对于船舶保险条款应当适用的解释方法的边界。第六章是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论。文章讨论了对借鉴承保“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对修复我国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法律之间的差异上的帮助。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直接适用“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可能带来的益处与冲突。
毛南航[2](2020)在《基于Grey-DEMATEL的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海事组织以2008年航运业的CO2年排放量10亿吨为基准,希望到2050年下降50%。考虑到航运业在国际货运中85%的货运量,结合2018年航运业CO2年排放量较基准年2008年下降19%来看,航运业脱碳目标仍然是非常艰巨的。除此之外,船舶油污泄露、打排压载水造成的物种入侵,装卸货时的扬尘污染等都不利于环境保护。航运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考虑绿色环保问题。国内外学者目前的研究集中在碳排放量的测算、不同减排措施效果的对比和航运企业绿色物流能力的评价等方面,学者们对某一具体问题研究,并没有全面研究我国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的诸多影响因素及其逻辑关系。本文经过文献梳理对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专家访谈对可能的影响因素初步甄别,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对影响因素进一步筛选和打分,结合灰数理论与DEMATEL方法对收集的数据分析处理,为以后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的研究提供参考。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提高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绿色竞争力,降低能源消耗,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节约运营成本。本文将灰数理论与DEMATEL方法相结合,计算出各个影响因素的逻辑关系和重要程度,后续的敏感性分析检验了专家打分时的主观性。原因度为正表示对其他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大,为原因因素;为负表示该影响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大,为结果因素。结果表明,船舶节能及尾气处理等设备的先进水平及工况在原因因素中排首位,船舶能源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次之。结果因素中港口国对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的检查监督程度排在首位,说明它是最容易改变的因素,在短期内严格的港口国监督对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心度表示对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的重要程度,船舶能源管理体系、行业协会和船舶节能环保设备位居前三名;令人意外的是政府主导的因素最高排名第八,说明政府在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中的重要性偏低。最后从实际情况出发,以政府、行业和航运企业三个视角给出发展建议。
邵帅[3](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盖晓慧[4](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车玮,吴占宇,何海泳,Andrew Jones,黄有方,柯努特,Paul Smits,赵式明,Jerrmy Penn,马硕,真虹,叶红军,胡正良,辛海[5](2016)在《聚势谋远》文中提出世上一切进步都是创新的结果。当前全球航运业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产业创新,而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航运生态圈则是其中的路径所在。这离不开航运金融的创新,智能航运的发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带来的红利,以及中国海商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只有聚势谋远,才能制胜未来。作为国际海运年会的主办方之一,本刊在今年海运年会即将召开之际,特邀十四位具有代表性的业界精英,围绕当前行业四个热点话题——航运金融、智能航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国《海商法》修改发表各自的真知灼见,并建言献策。
安丰明[6](2004)在《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以英国法为中心》文中提出船东保赔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Mutual Clubs)发端于英国19世纪下半叶,被誉为“航运业的伟大创举,是由船东自治、自享(by shipowners,for shipowners)而形成的联盟,为提供海上安全保险网络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海上保险的分支,保障与赔偿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insurance),通常被认为特别专业复杂、技术性强,仅对少数专家感兴趣,而为法律界和学术界力所不及或关注甚少。尤其是,保赔险因其作为“俱乐部”(Club)的封闭制度、其可感觉到的财务力量以及其船东的经营管理,更加给人带来一种神秘色彩。事实上,保赔险历经一个多世纪,为发生于船舶营运过程中的第三方责任赔偿提供保险,在建构良好、预测性强、可信度大的法律框架下运营。 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一方面保赔险在规避船舶航运风险须臾不可离,目前由19家保赔协会组成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所承保的船舶吨位就占世界商船的90%以上,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如今已被视为保险学中的冷门科目,而保赔险又是海上保险当中令人难窥其奥的寒门科目。”禁不住令人生问:保赔协会的历史渊源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如何?其承保营运模式和原理与传统的保险商有何不同?其法律服务功能如何定位?营运20年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hina P & I Club)如何在立法上改变其社团法人的地位,促其加快发展以跻身国际保赔集团?在严格遵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规则、在禁止和防范恐怖袭击等非法行为以保障国际海运安全形势的背景下,保赔协会如何应对?保赔协会的未来走势究竟如何?这的确对于国内系统研究保赔协会尚付阙如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本文充分利用第一手英文资料,以“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以行之有效达一百五十年的英国保赔协会为中心,结合北欧、美国和我国等的船东保赔协会,追根溯源,全面系统地研介船东保赔协会的发展历史和制度建构,从公司法的视角论证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尤其从法人治理结构中探求完善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制度,从市场和竞争的发展中指明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对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完善、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方向和建言。本文利用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历史学等综合学科知识,结合典型案例,比较、分析和研究船东保赔协会的市场运营、法律服务的规律,为保赔协会和航运经营商提供智识支持与实践指导。可以说本文填补了本领域学术研究视域的空白,希望能够对保赔险的研究、教学和航运、保险实务界有所助益。全文由导论和八章内容构成,23万多字。 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缘由与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以互助共益为主线,引经据典对英国船东保赔协会早期雏形、船舶互保协会、保障协会和赔偿协会一直发展到现在的船东互保协会的历史演变作了研究,界定了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1)营运目的的非盈利性;(2)承保营运的自治性;(3)营运利益的互惠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以英国法为中心 性;(4)承保范围的灵活性;(5)赔偿额度的无限制性;(6)担保函的可信赖性;(7)保 赔服务的周密性。论文按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域介绍了六家保赔协会的概貌。论述了国 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的组成及其“保险联营体”、“联营分保体”、“政治代言人”、“信息交 流论坛”和‘“联营体协定的管理者”的五大职能。 第二章从自主自治为根基的角度,论述了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首先廓清了船东 保赔协会法律人格的争议—“合伙人说”、“个人集合说”和“法人说”。受(1862年公 司法乒的影响以及法院裁判的导向,英国保赔协会大都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或者保证有限 公司二现代居所地在英国的保赔协会是按照(1985年公司法》的条件设立的,英国保险企业的展业目前是由(1982年保险公司法>规制的。现代的船东保赔协会一般是登记为无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不是股东,不缴股本,也不参与任何盈利,在协会成员的关系中,最占主导地位的义务就是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规则》规定共同向遭受损失的成员分担损害赔偿的相互责任,就是保证支付相互间的索赔,即构成了‘·相互保证的网络”。本章利用公司法原理,分析了保赔协会的组织构架,依序介绍了保赔协会的规则和章程细则、会员大会、董事会、管理人/经理部和通讯代理等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模式。 第三章剖析了以人会证书为证明的保赔合同的法律机理,本章内容是论文的重心。首先分析界定了保赔合同乃海上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的性质,保赔合同的成立要素,协会与会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保赔合同中,但又主要表现于人会证书、协会组织大纲、协会章程、协会规则和协会规程中。会员的告知义务与协会的说明义务是缔结保赔合同的重要信息保证。有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章介绍了保险法理论对重大事实判断曾出现的四种标准,即实际投保人标准、谨慎投保人标准、实际保险人标准与谨慎保险人标准,指出应当坚持综合运用谨慎投保人标准和谨慎保险人标准,并以谨慎投保人标准为主的原则L:有关?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经济研究中心[7](1996)在《当前我国船舶工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 一、当前我国船舶工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机构 船舶工业不仅为航运交通提供装备,还是国防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因此,世界各造船国,无论其船舶工业规模大小,均有船舶工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是由于船舶工业在各
吴敏[8](2021)在《开放型外贸港口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由于全球性的气候变化与能源消耗问题愈演愈烈,绿色发展的概念开始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绿色技术创新”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因其潜在的环境与经济双重效益,成为国内外学者与组织机构的研究热点。然而,现有文献的研究对象基本上集中在制造业与服务业,港口,尤其是开放型外贸港口作为一国环境污染,包括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水污染等的重要来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仅存的少量文献也大都聚焦于单一维度,从静态视角进行分析,无法给出完整的开放型外贸港口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发展过程。针对这一研究缺口,本文试图基于扎根理论,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从动态视角,描绘开放型外贸港口企业感知绿色技术创新需求、产生绿色创新意识、实施绿色创新行为以及接收利益相关方反馈这一循环过程,呈现出完整的开放型外贸港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螺旋上升路径,并应用供给需求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计划行为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经典理论对这一螺旋上升的发展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阐述。研究结论显示,表现优异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的需求往往更多地来源于外贸港口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如节约动力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行业示范等;而表现一般的创新项目的需求则更多来源于企业外部,尤其是外部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财政补贴强度。市场因素,如市场接受度、客户使用意愿等,也会影响外贸港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效果,具体表现为:市场接受度较低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通常会呈现出较高的闲置率,难以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重效益,反而会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孙山[9](2020)在《中国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船员作为世界海运贸易的搬运工,其工作环境远离大陆,漂泊在海上,身心压力巨大。普通人只看到了国际船员工资高昂,却很难想象国际船员会面临被遗弃和发生事故以后被歧视对待的情形。国际船员在船工作漂泊在外,难以阻止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拖欠工资或者船舶费用的行为,而长期拖欠工资将导致其无法维持基本生计,拖欠船舶费用也会导致船员被滞留问题。船员在船舶事故中被起诉羁押,当作替罪羊的情况还多有发生。而2020年发生的新冠疫情,也将船员遣返的途径阻断,根据国际航运公会(ICS)发布2020年度报告中揭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峰时全球滞留在海上的船员多达40万人,甚至部分船员在海上漂泊十几个月无法回家。论文通过事例和数据对船员遣返时面临的种种问题,船员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呈现和分析。正文中通过对海员遣返保障的现状进行阐述,将中国近年来船员遣返的制度性建设成效、非政府组织在船员遣返权利中的作用,以及中国提升在国际事务中船员权利保障的话语权进行了阐明;同时根据事例以及相关数据,对中国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遣返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滞后、船员被遗弃问题屡禁不止、事故中海员往往被歧视对待、以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船员遣返途径被切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索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建立中国各部门协调保障机制、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建立被遗弃船员救助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提案、在事故中公平对待船员、制定并落实重大卫生事件船员换班制度保障船员的遣返权利等针对性建议。论文通过对对现状的陈述,对中国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的分析,从国情出发,以期国内政府部门、民间组织能够加强协作,完善船员权利保障机制,明确各主体责任,建立船员被遗弃时的救助制度,主管机关加强国际合作,地方政府畅通换班渠道,为国际船员遣返营造良好的环境,让海上的“关键人员”能够平安回家。
谢忱[10](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二、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贺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贺信(论文提纲范文)
(1)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 |
二、本文选题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发展与法律背景概述 |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溯源与北欧发展 |
一、海上保险的历史 |
二、海上保险在北欧的传播 |
第二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发展 |
一、标准保险方案的拟定 |
二、现代海事保险方案的形成 |
三、《北欧海事保险方案》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挪威保险条款的法律背景 |
一、北欧法律的区域化与现代化 |
二、法律的制定机构、司法系统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
三、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 |
第二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法律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制 |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殊性 |
二、船舶保险条款对一般保险法的背离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条款的名称与性质 |
一、条款的名称与翻译 |
二、条款的“准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内容 |
一、保险合同与保险单 |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三章 “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构建 |
第一节 对海上风险的承保 |
一、对海上风险承保范围的“积极界定” |
二、对海上风险保险承保范围的“消极界定” |
第二节 海上风险保险中的排除风险 |
一、由战争风险保险承保的风险 |
二、由本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行为 |
三、国家主权行为下的征用 |
四、破产及其他情形 |
五、RACE Ⅱ条款 |
六、其他未列明的除外风险 |
第三节 战争风险保险中的承保风险 |
一、战争或者类似战争使用武器的情形 |
二、由于外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 |
三、与SR&CC类似的行为 |
四、海盗 |
五、通过排除式表达的其他风险除外类型 |
第四节 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与特征 |
一、保险条款的风险框架 |
二、“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的特征 |
第四章 挪威船舶保险合同的因果关系规则 |
第一节 保险事故 |
第二节 普通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二、因果关系理论的来源 |
三、法律规则与意思自治 |
第三节 法律上具体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主要原因规则 |
二、分配规则的引入 |
三、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四、充分性规则 |
第四节 NMIP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经修正的分配规则 |
二、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 |
三、某些战争风险的例外情形 |
第五节 其他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因素 |
一、无法判定损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
二、确定责任的时间规则 |
三、未知缺陷或者损坏带来的进一步损坏 |
四、已知的缺陷或损害 |
五、关于“固有风险”引起损坏的例外 |
第六节 制裁的限制和除外 |
一、国际制裁与船舶保险 |
二、制裁限制条款的特征 |
第七节 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影响因素 |
一、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二、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合理性因素 |
第五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制定主体对“标准条款”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标准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立法或合同准备工作文件的价值 |
二、历史性的解释方法 |
三、其他常见条款的单独解释规则 |
四、合法性对规则效力自洽性的限制 |
五、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解释 |
第三节 合同条款解释一般规则对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影响 |
一、客观解释规则 |
二、对于客观解释方法的背离 |
三、系统性的解释理论 |
四、背景内容的解释方法 |
五、对于标准条款解释方法的历史性解释 |
六、法律规则对合同解释的限制 |
第六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的可能——法律和市场环境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借鉴的目的——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的协调 |
一、规则层面的差异与协调 |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合同自由 |
三、船舶保险合同的范畴 |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五、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边界 |
第三节 借鉴的对象——承保“全部风险”的保险条款 |
一、“全部风险”条款的构建 |
二、我国海上保险中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 |
三、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词简表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基于Grey-DEMATEL的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可能的创新点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4 相关理论 |
1.4.1 灰数理论 |
1.4.2 DEMATEL方法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的概念 |
2.2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概述 |
2.2.1 国外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现状 |
2.2.2 国内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现状 |
2.3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中的影响因素 |
2.4 本章小结 |
3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理论模型 |
3.1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 |
3.1.1 航运产业链简介 |
3.1.2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的界定 |
3.2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3.2.1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3.2.2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3.3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理论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4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实证与分析 |
4.1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体系构建 |
4.1.1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识别过程 |
4.1.2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的首次甄别 |
4.1.3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的确定 |
4.2 Grey-DEMATEL方法 |
4.3 数据分析 |
4.4 敏感性分析 |
4.5 结果分析 |
4.6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建议 |
4.6.1 政府角度 |
4.6.2 行业角度 |
4.6.3 航运企业角度 |
4.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问卷调查(一) |
附录二 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问卷调查(二) |
附录三 专家A打分表 |
附录四 专家B打分表 |
附录五 专家C打分表 |
附录六 专家D打分表 |
致谢 |
(3)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以英国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论文选题研究的缘由 |
二、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演变研究--互助共益为主线 |
一、 船东保赔协会的成立史考 |
(一) 早期互助保险的雏形与发展 |
(二) 18世纪海上保险的境况与失灵 |
(三) 船舶(壳)保险协会的崛起与衰落 |
(四) 第三方责任的增加与船东保赔协会的诞生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与分类 |
(一) 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地区分类 |
(三)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及其职能 |
第二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自治自主为根基 |
一、 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 |
(一) 英国公司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之历史回溯 |
(二) 早期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之生成 |
(三) 现代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之发展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组织构架 |
(一) 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之互动发展 |
(二) 船东保赔协会的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 |
(三) 船东保赔协会的会员大会 |
(四) 船东保赔协会的董事会 |
(五) 船东保赔协会的管理人/经理部 |
(六) 船东保赔协会的通讯代理 |
第三章 保赔合同的法律机理--入会证书为证明 |
一、 保赔合同与入会证书 |
(一) 保赔合同既是海上保险合同,又是责任保险合同 |
(二) 保赔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
(三) 告知与说明义务 |
(四) 入会证书及船舶检验 |
二、 保赔协会规则的法律原理 |
(一) 协会规则之通知 |
(二) 协会规则与适用法之解释 |
(三) 协会规则之批判 |
(四) 作为保证之规则 |
(五) 协会规则之违反与变更 |
(六) 协会规则之弃权 |
三、 保赔协会会员资格论 |
(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 |
(二) 会员资格的转让 |
(三) 会员资格的终止 |
第四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承保原理--会员责任或损失为对象 |
一、 保赔协会的会费制度 |
(一) 会费的性质 |
(二) 会费的形式 |
(三) 会费的责任 |
二、 保赔协会承保概述 |
(一) 保赔协会承保与传统保险市场之区别 |
(二) 现代保赔协会的单独承保制度 |
(三) 协会承保要求提供的信息 |
(四) 保险费率、预付会费和追加会费的计算 |
(五) 保单年度的“关帐” |
(六) 盈余与投资 |
(七) 续会 |
三、 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 |
(一) 保赔协会的承保条件 |
(二) 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 |
(三) 保赔协会承保的特别风险 |
(四) 保赔协会承保范围的例外与限制 |
(五) 免赔额之适用 |
第五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基本义务(一)--理赔 |
一、 保赔协会理赔服务体制与理赔权限 |
二、 选任理赔顾问与咨询专家 |
三、 保赔协会参与诉讼 |
(一) 作为第三人参诉 |
(二) 行使代位求偿权 |
(三) 直诉保赔协会 |
四、 理赔注意事项的研究 |
(一) 出险的立即通知义务 |
(二) 会员出险通知期限 |
(三) 施救费用的理赔 |
(四) 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理赔 |
(五) 货损理赔事项 |
(六) 人身伤亡理赔事项 |
第六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基本义务(二)--防损 |
一、 防损责任与国际公约之体现 |
(一) 海洋环境损害概念分析与国家责任功能界定 |
(二) 《海洋法公约》中船舶污染之管辖权体制 |
(三)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部分主要国际条约概述 |
(四) 英国船舶油污之立法例 |
(五) 美国1990年油污法案(OPA 90) |
二、 ISM规则与保赔协会的应对 |
(一) ISM Code的形成与履行 |
(二) ISM Code对保赔协会的影响 |
三、 海上反恐保安措施与保赔协会的应对 |
(一) 国际公约对反恐怖袭击的最新规定 |
(二) 美国海运业反恐怖袭击及货运申报的新立法 |
(三) 保赔保险中的战争险条款 |
(四) 对传统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的预防措施 |
四、 保赔协会防损机制研究--个案分析 |
(一) 英国联合王国保赔协会--项目工程 |
(二) 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让错误逃遁”影碟 |
(三) 联运保赔协会--解惑答疑 |
(四) 加德保赔协会--船上疾病指导 |
第七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基本义务(三)--担保 |
一、 英国的对物诉讼、扣船制度 |
(一) 船舶扣押概述 |
(二) 英国对物诉讼历史发展及海事程序规则的新变化 |
(三) 对物诉讼、扣船的事由与对象 |
(四) 诉物告票的送达与扣船令的申请和执行 |
(五) 扣船的阻止、反担保与放船 |
二、 海事担保的种类及其比较 |
(一) 保释担保 |
(二) 钱存法院 |
(三) 银行保函 |
(四) 保赔协会保函 |
三、 保赔协会保函的形式及其担保条件 |
(一) 协会保函的形式与内容 |
(二) 协会提供保函的条件 |
四、 协会与会员间纠纷解决及管辖权选择 |
(一) 保赔协会与会员间纠纷之解决 |
(二) 海事仲裁裁决与担保 |
(三) 保赔协会协议管辖与法律适用 |
第八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发展走势与中船保之体制创新(代结论) |
一、 竞争与市场化:保赔协会非盈利背后的价值取向 |
(一) 船东互保协会纷纷降低或减少追加会费 |
(二)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分保业务发生新变化 |
(三) 部分保赔协会走向非互助化 |
(四) 船壳机器险加入到保赔险:理性的回应 |
二、 中船保所面临的体制创新 |
(一) 界定互益型经济团体地位,赋予中船保独立的法人地位 |
(二) 修改《海商法》,将保赔险纳入海上保险法 |
(三) 完善《保险法》,立法承认相互保险社的形式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开放型外贸港口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结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绿色创新 |
2.1.2 绿色技术创新 |
2.2 港口企业的绿色创新相关研究 |
2.2.1 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 |
2.2.2 港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
2.3 理论基础 |
2.3.1 供给需求理论 |
2.3.2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
2.3.3 计划行为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国内外开放型外贸港口的绿色创新发展情况分析 |
3.1 国外开放型外贸港口 |
3.1.1 新加坡港 |
3.1.2 荷兰鹿特丹港 |
3.2 国内开放型外贸港口 |
3.2.1 上海港 |
3.2.2 青岛港 |
4 宁波舟山港集团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历程 |
4.1 龙门吊“油改电” |
4.2 集卡“油改气” |
4.3 船舶岸电 |
4.4 绿色技术创新汇总 |
5 研究设计 |
5.1 案例选取 |
5.2 资料收集 |
5.3 研究品质 |
6 数据分析过程 |
6.1 龙门吊“油改电”的单案例分析 |
6.1.1 开放性编码 |
6.1.2 主轴编码 |
6.1.3 选择性编码 |
6.2 逐项复制:纳入其余五个成功案例的多案例分析 |
6.3 差别复制:对比船舶岸电的多案例分析 |
7 研究发现与理论模型 |
7.1 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需求 |
7.2 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供给能力 |
7.3 供需匹配 |
7.4 绿色技术创新意识形成 |
7.5 绿色技术创新行为实施 |
7.6 一个螺旋上升的发展过程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1 研究结论 |
8.1.2 政策建议 |
8.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中国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举措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国际船员 |
(二)船员遣返 |
(三)船员遗弃 |
(四)船员权利 |
二、理论依据 |
(一)船舶优先权理论 |
(二)公民权利理论 |
(三)社会救助理论 |
第二章 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国际船员遣返权利法制建设日趋完善 |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中作用得以提升 |
(三)中国船员权益保障话语权在国际事务中日益提高 |
第三章 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遣返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滞后 |
(二)被遗弃问题屡禁不止 |
(三)遣返权利在事故中被限制 |
(四)公共危机事件导致国际船员遣返途径被切断 |
二、遣返权利保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国际船员权利保障制度建设不健全 |
(二)遗弃国际船员主体难以追责 |
(三)国际船员在事故中难以得到公平对待 |
(四)各国公共危机应对举措未全面考虑船员遣返问题 |
第四章 完善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的建议 |
(一)建立各部门协调保障机制,维护国际船员权益 |
(二)明确各主体职责,建立国际船员被遗弃救助制度 |
(三)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提案,公平对待国际船员 |
(四)制定并落实公共危机事件船员换班制度,妥善安排国际船员遣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贺信(论文参考文献)
- [1]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D]. 方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基于Grey-DEMATEL的航运企业绿色物流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毛南航.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2)
- [3]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5]聚势谋远[J]. 车玮,吴占宇,何海泳,Andrew Jones,黄有方,柯努特,Paul Smits,赵式明,Jerrmy Penn,马硕,真虹,叶红军,胡正良,辛海. 中国远洋航务, 2016(11)
- [6]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以英国法为中心[D]. 安丰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7]当前我国船舶工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经济研究中心. 船舶工业技术经济信息, 1996(10)
- [8]开放型外贸港口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路径研究[D]. 吴敏. 浙江大学, 2021(09)
- [9]中国国际船员遣返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 孙山. 河南大学, 2020(06)
- [10]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