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种类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杨巍[1](2021)在《《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第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起诉之中断时点是"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
刘璐畅[2](2021)在《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文中指出诉讼时效制度历来在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21年我国实施了首部《民法典》,是我国法学历史上突破性的进展,但该部《民法典》在《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之上没有进行调整,规定在前三项当中对排除适用该制度进行了举例,最后一项立法者进行了兜底性的规定,但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适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标准不一,情况多变的现象,还涉及司法实践当中操作性等问题。《民法典》在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进行反面规定的同时,尚有不足。基于此,笔者通过阐述分析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提供理论参考。第一部分为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和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立法现状等问题。目的在于通过对请求权本质的分析,进而引发关于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排除适用的思考,然后阐述了我国诉讼时效相关制度的变迁及现状,最后对现存的部分具有争议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通说进行理解及评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两个角度阐述了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一方面是缺乏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的一般规则,另一方面是物权请求权排除适用制度不明确。第三部分主要以名义上是请求权的权利,但实际上属于程序性权利的请求权、以及名义上虽然为请求权但实际上属于形成权,并对除此之外的适用情形做具体分析,列举几个典型的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以期分情况说明是否应受到该规则的限制,接着讨论了当权利发生竞合时该如何适用,以此四个角度对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是基于上文所阐述的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理论基础,将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在现存立法当中的不足之处同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的建议。
张越颖[3](2021)在《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起诉期限是否适用确认协议效力问题的规定,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判定思路。一、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有些法院以审慎态度强调“行政诉讼法未作特别规定”,论证适用第四十六条的合理性。二、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当行政协议确实存在无效情形的,协议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理由分为两种,其一,2015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行政协议案件,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而该时间之前的行政协议不予受理。其二,由于《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三、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当行政协议确实存在无效情形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也分为两种,其一,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其二,确认无效之诉属于形成权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三种判定思路存在问题。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裁判思路忽视无效的性质。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是考虑到若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会存在滥诉的风险。但是法律以“重大且明显违法”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较之一般的违法行为而言,其违法的程度更彻底、对相对人造成较大且不能挽回的损害,法院仅仅基于法的安定性以及社会稳定性裁判当事人的诉请超期而驳回起诉,适用统一的期限,可能导致确认之诉这一判决类型形同虚设。而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裁判思路下,以特定时间节点为界不予受理确认无效之诉不合理。这一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该过渡条款的内容影响到确认无效之诉的受理。该条款在设置较为笼统---“不予立案”,“一刀切”的立法方式并没有实际考虑到有利溯及这一例外。除前述问题外,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适用界限不明的情况,这是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影响确认协议无效关于起诉期限规则的适用。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所有的行政诉讼情形,立法和司法谈到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协议诉讼类型的适用,并没有对确认效力类型进行进一步规定,因此是否可以适用,如何适用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规定就成为问题。因此,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问题,应以无效实体审查优先为原则,因为确认无效之诉的定位影响无效审查的优先性。确认诉讼仅在于确认某种争议的法律状态,解决认识上存在的争议,并不会损害当事人权利,也不会影响诉讼功能的发挥。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直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但是需要区分无效诉讼请求内容的性质。其次,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应以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为立场。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证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正当性。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折射出的实质是有关诉讼事项无行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的立法精神。换句话说,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即便其无效实体内容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对于程序法上的期限问题,应比照无效的民事合同的规定,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李倩倩[4](2021)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现代社会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可以体现智能手机的发展水平,优秀的外观设计更可以大大增强智能手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使消费者选择最具视觉吸引力的产品。5G新基建大幕的拉开,加速了新一轮智能手机换机热潮的来临,也为整个智能手机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在智能手机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潜在的经济价值,必然会产生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对待该问题的解决方法,会对人们关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本质的认识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推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保护等问题的解决。2020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局部外观设计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我们需要依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变化以及发展现状,完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在对案件基本情况和裁判要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案件所共同涉及的争议焦点。这些争议焦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施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次,从判断主体、客体及方法三个层面来探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问题为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再次,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问题进行探析。分别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先用权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对其如何具体适用及援引成功后将产生的效力进行了探究。若被告援引的抗辩理由被法院采纳,则会产生不侵权或不赔偿等后果。抗辩理由的采纳与否会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带来很大的影响。最后,分析我国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现存的问题及新的专利法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并结合美国、日本、欧盟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以期我国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和实践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康健[5](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王彩霞[6](2020)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伟[7](2020)在《民事诉讼契约要件化》文中认为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诉权,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承认了诸多种类的诉讼契约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诉讼契约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国内关于诉讼契约理论也有不少研究,但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一一加以判别和厘清。本文拟从诉讼契约概念体系化问题出发,沿着“概念-理论基础-类型化-要件化”的逐步具体化的思路探究诉讼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期对诉讼契约理论研究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界定”,对诉讼契约的抽象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并提出了此抽象内涵的理论困境。民事诉讼契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的有权主体针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进程的开始、变更、消灭事项达成的旨在产生一定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法上合意。“抽象-涵摄”方法在揭示民事诉讼契约概念上作用有限,其作为初步指示需要类型化分析方法加以配合。第二章为“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将民事实质诉讼法理论和处分原则共同作为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民事实质诉讼法是关于争讼法律关系及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形成的规范,其与民事诉讼程序法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契约的调整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范。处分原则的边界是当事人处分权与国家审判权冲突与协调的结果,认识处分原则时应当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作为原则,将作为例外的国家干预限制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第三章为“民事诉讼契约类型化”,本章在对理论上几种诉讼契约的分类方式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诉讼契约的内容标准将诉讼契约分为纯程序性的诉讼契约、有关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契约和有关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形成的诉讼契约。对于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所称的“混合型诉讼契约”,本章认为其自身并无特殊性,三种单一类型已足够涵盖不同类型诉讼契约的特点,无须将兼具两类以上特征的诉讼契约单独列为“混合型诉讼契约”加以研究。第四章为“民事诉讼契约要件化”,这一章将分别厘清诉讼契约成立、生效、效力表现中的争议问题,重新论证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其效力表现,最后分别列举诉前约定电子送达契约、撤回起诉契约和诉讼时效契约作为三类诉讼契约的典型,论述诉讼契约要件化理论在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包含主体要件、合意要件、客体要件、目的要件;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包括缔约主体能力条件、合法性条件、缔约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条件、向人民法院表示的条件以及特殊条件;诉讼契约的效力及于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作为缔约主体的第三人,对各主体的效力表现不尽相同。
何江[8](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王小军[9](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认可和采纳,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追诉时效制度起源和发展追诉时效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各国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简单,逻辑漏洞明显,且一直停滞不前,这增加了立法漏洞和司法适用的困难,加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治整体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变迁不相适应。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即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原来的试点在十九大之后全面铺开,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的监察机关已建立起来,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进一步整合,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追诉主体的变化,我国刑法典原有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也为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可谓形势逼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司法实践遭遇问题的梳理和分析评判,结合现今刑事法治的整体和发展态势,用符合我国语境的方式廓清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应有的立场、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在顺应我国反腐败权力重新架构,相关国家权力重新调整的重大形势变革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重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安排,相信会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本文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归纳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追诉时效的基本制度问题,追诉时效停止问题,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有关网络犯罪、溯及力等其它特殊问题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本章共分为五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及分类、理论基础、功能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理论的角度、对比的角度、现实状况的角度进行利弊分析、概况介绍,使大家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价值等问题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总括性的提出问题,也为下面对该制度细节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注解,是本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停止问题,该问题是整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困扰追诉时效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追诉时效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问题,从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而言,停止问题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终止三个方面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追诉时效中止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提出、分析我国目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终止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之前对追诉时效认识严重不足,立法较为粗糙滞后的问题展现出来,为该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问题是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一个大问题,为平衡结构,笔者将该问题单列一章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是从1979刑法典移植过来的,变化不大,但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问题,导致我们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以自由刑、死刑等主刑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追诉时效制度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刑罚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对一切犯罪一体适用,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以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本章从影响单位犯罪的特殊因素、单位犯罪时效起算、期限设置、时效停止、司法适用及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为后文的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本章共分为五节,在每节中又分为两、三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说明。本章是本文的亮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四章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其它特殊问题。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在适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前文笔者从该制度在单位犯罪这一大问题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论说,而其在微观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遭遇具体问题解决时争议不小,本文从追诉时效中的网络犯罪问题、溯及力问题、牵连犯问题、时效起算问题、期限设置问题、隔时犯问题等有代表性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为后文我国追诉时效的微观完善打下基础。本章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分析、评判对于解决追诉时效的操作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通过案例、对比等方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章共分为六节,每节采取从实例到问题、从分析到提供解决路径的脉络。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五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宏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废除追诉时效延长、超期追诉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终止制度。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在宏观方面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第六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微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关于完善追诉期限设置问题,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及数罪并罚条件下的追诉时效适用、完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节是关于微观完善的几个小问题,主要有时效中断的限制、追诉主体问题、时效起算表达问题等具体细节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第三节是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本章也是本文的新颖之处,关键部分。最后是结论部分。本文笔者从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指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对修改完善进行构思,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罗路瑶[10](2019)在《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实体法中对诉讼时效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各国实体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实践来看,各国规定的有关诉讼时效的客体、时效届满后产生的法律效力等存在法律冲突。有关如何解决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时的冲突,各国冲突法中主要存在诉讼时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以及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与法院地法三种立法模式。其中,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与法院地法是符合当今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一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解决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时没有采取僵化的态度,缓和了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这一优势值得我国在完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时借鉴。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应当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特点,区分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区分诉讼时效构成国内公共秩序或国际公共秩序,对是否能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所有外国诉讼时效法律进行明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诉讼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则太过单一,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应当结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二、诉的种类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的种类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一、起诉(1) |
(一)起诉的性质 |
(二)起诉的要件 |
1.原告须为权利人或者其他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人 |
2.须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状或者依法口头起诉 |
3.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
4.原告须完成起诉状的提交行为或者口头起诉行为 |
(三)起诉后撤诉 |
1.申请撤诉 |
2.按撤诉处理 |
(四)诉讼结果对时效中断的影响 |
1.未作出实体判决 |
2.作出实体判决 |
3.申请再审 |
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一)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1项) |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2项) |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3项) |
(四)申请诉前措施(《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4项) |
(五)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5项) |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6项) |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7项) |
(八)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 |
(九)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 |
(十)其他(《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8项) |
1.申请先予执行 |
2.申请诉前调解 |
3.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
4.申请参与分配 |
5.协助执行通知 |
6.收取命令通知 |
7.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8.诉讼中的其他抗辩 |
三、时效中断的效力 |
(一)中断时点和重新计算时点 |
1.中断时点 |
2.重新计算时点 |
3.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种类 |
(二)时效中断效力的相对性 |
(三)时效中断效力相对性的例外 |
1.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
2.主债权与从债权 |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四、举证责任 |
(2)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概述 |
一、请求权的本质 |
二、我国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立法现状及变迁 |
三、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通说及评析 |
第二章 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缺乏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一般规则 |
二、物权请求权的排除适用制度不明确 |
第三章 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 |
一、名为请求权实为程序性权利的请求权 |
(一)无效合同确认请求权 |
(二)股东或出资人资格确认请求权 |
(三)离婚请求权与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 |
二、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请求权 |
三、依法与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一)物权请求权 |
(二)基于人身产生的非财产性请求权 |
(三)侵权之债请求权 |
(四)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非财产性请求权 |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请求权 |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时效的适用 |
第四章 填补请求权排除适用制度的空缺 |
一、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具体适用范围 |
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
(一)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
(二)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三)取得时效制度增设的必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中起诉期限的不同判定思路 |
第一节 受起诉期限限制 |
一、起诉期限作为起诉与受理的条件之一 |
二、以审慎态度表示受起诉期限限制 |
第二节 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
一、无效的性质决定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
二、无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
第三节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一、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二、确认无效之诉的性质决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第二章 起诉期限不同判定思路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既有不同判定思路存在的问题 |
一、受起诉期限限制的思路忽视无效的性质 |
二、以特定时间节点为界不予受理确认无效之诉不合理 |
三、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界限不明 |
第二节 既有不同判定思路存在的问题之原因 |
一、考虑到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存在滥诉的风险 |
二、过渡条款的设置影响确认无效之诉的受理 |
三、立法的不明确影响确认协议无效关于起诉期限规则的适用 |
第三章 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中起诉期限判定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原则:无效实体审查优先 |
一、确认无效之诉的定位影响无效审查的优先性 |
二、区分确认无效诉讼请求内容的性质 |
第二节 立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
一、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论证基础 |
二、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梳理 |
一、案件概况 |
二、裁判要点 |
第二节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 |
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二、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的认定 |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
第二章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
第一节 判断主体 |
一、我国判断主体分析 |
二、域外判断主体考察 |
第二节 判断客体 |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
二、相同或近似产品 |
第三节 判断方法 |
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运用 |
二、智能手机设计空间的考量 |
三、智能手机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考量 |
第三章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 |
第一节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 |
一、无效抗辩的适用 |
二、无效抗辩的效力 |
第二节 合法来源抗辩 |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 |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效力 |
第三节 现有设计抗辩 |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
二、现有设计抗辩的效力 |
第四节 先用权抗辩 |
一、先用权抗辩的适用 |
二、先用权抗辩的效力 |
第五节 诉讼时效抗辩 |
一、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 |
二、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 |
第四章 完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认定主体的范围问题 |
二、智能手机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 |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适用上的困境 |
四、缺乏统一的侵权判定流程和说理判断过程 |
第二节 完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 |
一、明确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 |
二、完善智能手机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规则 |
三、合理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
四、统一侵权判定流程,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民事诉讼契约要件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诉讼契约的特征、性质与定义 |
(二)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 |
(三)诉讼契约的类别 |
(四)诉讼契约的成立、生效、效力与救济 |
(五)作为回应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文章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契约的抽象概念 |
第二节 现有理论下概念与性质界定的困境 |
第二章 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民事实质诉讼法理论 |
一、民事实质诉讼法的历史根源 |
(一)诸法合一时期:从《汉穆拉比法典》到罗马私法体系 |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19世纪法典化运动 |
二、民事实质诉讼法的理论内涵 |
(一)争讼法律关系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形成规范 |
(三)民事实质诉讼法理论作为诉讼契约理论基础的合理性 |
(四)民事实质诉讼法理论下诉讼契约性质再认识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
一、处分原则的内涵 |
二、当事人处分权与国家审判权的冲突与协调 |
三、处分原则的例外 |
第三章 民事诉讼契约类型化 |
第一节 诉讼契约类型化理论述评 |
一、诉讼契约的种类 |
二、现有诉讼契约理论分类标准述评 |
(一)诉讼契约的内容标准 |
(二)诉讼契约的达成时点标准 |
(三)诉讼契约种类的法定性与非法定性标准 |
(四)诉讼契约所处分权利性质标准 |
(五)混合标准 |
第二节 诉讼契约的理想化理论分类 |
一、纯程序性的诉讼契约 |
二、有关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契约 |
三、有关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形成的诉讼契约 |
四、有关混合型诉讼契约 |
第四章 民事诉讼诉讼契约要件化 |
第一节 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分析 |
一、争议问题的厘清 |
(一)有关第三人的缔约资格 |
(二)有关一方当事人内部可否达成诉讼契约 |
(三)有关订立诉讼契约的形式 |
二、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总结 |
第二节 诉讼契约的生效要件分析 |
一、争议问题的厘清 |
(一)有关缔约主体能力的判断依据 |
(二)关于诉讼契约“合法性”的理解 |
(三)关于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须真实 |
(四)关于是否允许诉讼契约附条件和期限 |
二、诉讼契约生效要件总结 |
第三节 诉讼契约的具体效力分析 |
一、争议问题的厘清 |
(一)诉讼契约对各主体拘束力强弱的影响因素 |
(二)人民法院职权探知抑或被动审查 |
二、诉讼契约的效力表现总结 |
第四节 诉讼契约要件化理论的实践应用 |
一、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纯程序性诉讼契约 |
(一)诉前约定适用电子送达契约属合法成立并生效的诉讼契约 |
(二)诉前约定适用电子送达契约的效力 |
二、撤回起诉契约:有关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契约 |
三、诉讼时效契约:有关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形成的诉讼契约 |
(一)诉讼时效契约具有诉讼契约性质 |
(二)诉讼时效契约生效要件考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肇始 |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
一、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分析 |
二、对追诉时效的重新定义 |
三、追诉时效的学界分类 |
第三节 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追诉时效存在根基的代表性学说 |
二、追诉时效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
第四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 |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 |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消极作用 |
第五节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前立法 |
二、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
一、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二、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三、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第二节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基于法定事由的追诉时效中止 |
二、基于事实上之原因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止 |
第三节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一、再次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 |
二、加重结果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
第四节 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导致永久性追诉的追诉时效终止 |
二、导致刑事责任现实化之追诉时效终止 |
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之追诉时效终止 |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之单位犯罪的特殊性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二、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
三、单位犯罪刑事追究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 |
第三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止问题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问题 |
三、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终止问题 |
第四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一、当前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司法适用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
二、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追诉时效制度的其它特殊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
一、网络犯罪与追诉时效问题 |
二、网络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第二节 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
一、从贾某交通肇事案谈起 |
二、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两种意见 |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跨法适用原则 |
第三节 牵连犯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
第四节 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
一、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 |
二、我国适宜采用的起算标准 |
第五节 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
一、确定期限的标准 |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幅度 |
三、当前追诉时效超期适用问题 |
第六节 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问题论说 |
三、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立法的宏观完善 |
第一节 废除目前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
一、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纵向比较 |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横向比较 |
三、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弊端 |
四、应有的结论 |
第二节 废除超期追诉制度 |
一、超期追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条款闲置是超期追诉立法的逻辑必然 |
三、取消超期追诉制度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
第三节 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
一、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
二、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借鉴 |
三、我国对于追诉时效中止原因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增设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
一、对追诉时效终止原因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六章 我国追诉时效立法的微观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依据与标准 |
二、增设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
三、调整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 |
四、明确同时犯数罪时的追诉时效期限 |
第二节 对追诉时效进行微观完善的其它几个问题 |
一、引起追诉时效中断之罪的限制问题 |
二、取消将影响追诉的主体限定规定 |
三、追诉时效起算的立法表达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各国(地区)立法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 |
第一节 诉讼时效效力的法律冲突 |
一、实体权利消灭 |
二、诉权消灭 |
三、抗辩权发生 |
第二节 诉讼时效客体的法律冲突 |
一、债权请求权 |
二、物上请求权 |
三、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冲突 |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四、英美法系诉讼时效期间 |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制度的冲突 |
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式的法律冲突 |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冲突 |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冲突 |
四、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法律冲突 |
第二章 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模式 |
第一节 诉讼时效适用所属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
一、诉讼时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二、诉讼时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理论依据 |
三、诉讼时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之辨析 |
第二节 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 |
一、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二、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的理论依据 |
三、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之辨析 |
第三节 诉讼时效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和法院地法 |
一、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和法院地法之立法与司法实践 |
二、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和法院地法之理论依据 |
三、混合适用所属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和法院地法之辨析 |
第三章 诉讼时效与公共秩序保留 |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一、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概述 |
二、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 |
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与强制性 |
第二节 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
一、延长或缩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 |
二、时效利益抛弃法律适用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 |
第四章 我国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现状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现状与不足 |
一、未根据不同民事关系诉讼时效特点对不同民事关系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进行区分 |
二、未对诉讼时效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进行区分 |
三、未顺应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完善 |
一、针对不同民事关系诉讼时效的特点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
二、对诉讼时效中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规定不同的法律规则 |
三、明确诉讼时效所属公共秩序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四、诉的种类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J]. 杨巍. 法学家, 2021(05)
- [2]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D]. 刘璐畅.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3]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D]. 张越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D]. 李倩倩. 兰州大学, 2021(12)
- [5]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6]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研究[D]. 王彩霞.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7]民事诉讼契约要件化[D]. 张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9]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王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罗路瑶. 广州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