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遗嘱继承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问:遗嘱继承最早的法规
  1. 答:我国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产生于唐代,是唐代制订。
    国外遗嘱继承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在《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中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这是罗马法遗嘱自由原则的起源。《十二表法》中的遗嘱自由包括指定继承人、委派监护人、解放奴隶、遗赠等内容。
    延伸知识:
    我国迄今所知最旱的遗嘱是出现在汉代(汉称遗嘱为“先令”,颜师古注口:“先令者一,预为遗令也”)。但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是唐代制订、宋代沿用的《丧葬令》。此外,北宋的户绝条贯、南宋的户令都有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但无论是《丧葬令》、北宋户绝条贯还是南消轮哗宋户令都对遗嘱继承作了种种限制。一是把“身丧户绝”或“则产无承分人”作为遗嘱继承桐州适用的前提。如《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余财并与女,无女者,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北宋天圣四年提出了“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南拿行宋户令规定:“诸则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
问:什么是遗嘱继承
  1. 答:法律分析:遗嘱继承范围具体如下: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迟裂州(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码蔽养老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源颤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问:我国关于遗嘱继承的法规最早产生于什么朝代?
  1. 答:首先质疑毁袜一下绝搭提问者:
    如果您是学生或法学爱好者,就该自己去查书或者cnki,而不应该指望百度;
    如果你是问着玩——我不认为在这样专业的问题上较真有什么好玩——真要较真,还得自己去寻找答案。
    我试着整理了一下中国法制史关于继承部分,从夏商周一直看到秦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均难查到相关法规;较为详细的中国法制史当属张晋藩先生的《中华法制文明并余拿的演进》(法律出版社,2010),该书p.251记载了我国最初的遗嘱继承——汉朝最初将遗嘱称为“先令”。据称,江苏扬州仪征胥浦一百零一号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竹简,是迄今所知最早的遗嘱继承实证。但汉代虽有遗嘱继承实例,却难查证相关法规依据;推测出自西汉中后期的“春秋决狱”参考的儒家经典及东汉的律令解释。
    另,张著p.515又提到,在唐代遗嘱处分的基础上,两宋的遗嘱继承也有所发展,并列举当时的案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证。
    再查下去头都大了……
  2. 答:继承制度自西周时期就有记载,在宗法制下就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顷州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御扰贵族政治镇乎旦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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