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法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于潇远[1](2021)在《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城市空间的稀缺性与公共投资致使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却没有让所有人都平等获益,只有少数人获得了最大的蛋糕,这种现象通过代际积累演变成空间上的非正义。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将普通公众排斥于决策之外,规划权缺少必要的制约,公众的权利保障缺失。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背景下,城市规划的裁量范围扩张,城市规划在规制空间利用行为的消极行政基础上增加了更多分配权利和利益的积极行政色彩,相应地,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亟待转型升级,以优化规划裁量的治理。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目前,学界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背景下规划权的扩张及其规制尚未形成足够的关注,规划体系改革对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需要做出一定调整以适应时代需求。第二部分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相关概念。该部分对城市规划的概念与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背景下的城市规划进行了定位,并进一步分析了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概念与特点。第三部分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演变与转型,通过对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演变历史的梳理,本文第四部分得出现行制度中的问题所在。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知情权保障制度不完善、参与主体资格制度不明确、公众参与地位较低、缺乏正式参与程序、缺乏独立的参与救济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形式化困境。第五部分为理论基础部分。首先,以协商民主理论为协作型参与模式提供民主基础。其次,以集体行动逻辑理论为协作型参与模式提供组织基础。再次,以空间正义和空间权理论为参与程序充实实体内容。第六部分为对策部分,通过对理论基础的重塑以及对域内外经验的借鉴,本文提出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黎淑翎[2](2020)在《《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逾三十年的法制化进程中,关于控规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控规的地位和角色、控规的管控技术等问题的探讨和反思从未停歇。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中,在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在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型的背景下,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管控技术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它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美国的区划实践已经超过一个世纪,其管控技术在全球不同制度和发展背景的地区得到推广,可见其适应力和有效性。我国控规的管控技术和指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区划,同时又依据本土化的认知和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工具。从对控规管控技术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区划中部分关键指标或未引入控规,或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被误读,或在控规中执行不同的控制功能,这些差异往往对指标的管控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重新全面探究和审视区划的管控工具和技术逻辑,对完善控规管控技术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区划是美国地方政府普遍执行的开发控制制度,具有丰富的多元性。作为美国第一个实施综合区划的城市,纽约市城市空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纽约发展的成就足以证明其区划技术的有效性和适应性。《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是纽约区划的重要转折和现行区划的基础,引入了“一张图”的综合分区体系,综合修订了法规文本结构,创新使用了容积率、开敞空间率、用途组、奖励区划等技术工具,对研究现代区划管控技术工具和逻辑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运用历史、文献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全文翻译《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为基础,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和技术工具,辨析指标和规则的含义,全面审视和探究纽约区划控制的技术逻辑,理解其管控理念、原则和目标、规制尺度、管控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探索指标的赋值逻辑,挖掘区划管控技术的原理,结合我国规划管控技术的问题,以期超越“简单模仿”、超越制度的差异而为完善我国规划管控技术提供具有适应性的创新建议。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形成历史、特点、立法目的、管控范畴、规制尺度、分区体系和文本结构,为分析和理解该法的技术工具提供背景、框架和理念的基础资料;同时通过阐明法规形成的背景及其技术工具创新所应对的发展需求,论述研究《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管控技术具有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四项基本的管控内容:用途、体位(bulk)、标牌、停车。每一章的论述遵循基本的结构:阐明该项管控内容的目标或理念变迁;分析管控框架和规制尺度;解释具体技术工具中指标和规则的含义;探讨管控的技术逻辑,包括“目标—规制尺度—指标和规则”的关系、各项技术工具(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指标的赋值逻辑;结合我国相关管控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善的建议和思路。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七章,以比较的视角分析了规制型开发控制体系的特点,阐明纽约区划的“自我实施”特征及由此决定的法规形式特点,解释《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实施与裁量机制,为完善我国控规的裁量机制提供借鉴经验。本文基于对一部完整的典型地方区划法规的多维度、系统性综合分析,探析了“一张图”综合区划中规划和管控目标、规制尺度、技术工具、指标体系和数值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以比较的视角为我国完善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技术工具提供完善建议。
何渊博[3](2020)在《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法制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做到注重质量、从容建设。村庄规划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和统筹作用,村民作为村庄规划建设最终受益的“主人公”,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实现全程参与,这对于村庄规划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维护村民利益均具有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村庄规划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是符合依法治国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毕竟我国村庄规划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法律制度关于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保障与新形势下村民对于参与的法制保障期待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完善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法制保障,势在必行、意义重大。本文从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入手,认为保持村庄规划民主性和科学性、维护村民实体性权益以及法治建设需求是这一权利的来源、是其获得正当性的基础,其权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权利的基础性和程序性。要实现实质有效地参与,这一权利应当包含的具体权能主要有信息知情权、诉求表达权、协商决策权以及监督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此权利实际上已有所规范,在宪法、法律层面已有相关原则性规制,在法规、规章层面也已有内容细化的初步探索。然而,受计划经济的残留影响、城乡二元发展模式的掣肘以及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保障是存在不足的、相关制度尚付之阙如,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表达形式不统一及范围不确定、权利行使途径及行使阶段狭窄以及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明确权利主体——统一使用村民这一权利主体表达形式、依据权利来源确定权利主体范围;拓宽权利行使途径及行使阶段——完善现有途径即村民自治制度及论证会与听证会制度的完善、引入其它途径即问卷调查与走访入户的法制化、实现权利行使全覆盖;完善权利救济制度——规划批准实施前对参与本身程序性权利的救济、规划批准实施后对参与有关权利的替代性救济。以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为视角,从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模式、权利救济制度入手,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使村民的参与行为所包含的各项权能都可以充分实现,以期为村民对村庄规划建设实现实质有效的参与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以促进村庄规划建设稳健发展,实现乡村经济社会早日振兴。
陈阳[4](2020)在《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自复苏以来一直是旧城中心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原则与目标。当前我国正面临向新型城镇化转型的重要时刻,在国家严控新增用地指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既有建成区的功能提升与结构调整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土地混合利用因具备多维度可持续效应潜力,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旧城中心区更新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既往的土地混合利用研究与实践长期固化于“功能混合”理念框架,缺乏“通过城市更新促使土地混合利用发挥多维度可持续效应”的切实经验,与西方国家建设发展存在明显差距,急需变革。因此,本文意在以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发源地“旧城中心区”为研究对象,归纳西方英美国家土地混合利用路径为实现可持续效应经历的演变历程规律,据此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南京的既有路径成效,以期为我国改革提供依据。针对过往研究的不足,在确定研究目标与整体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文章研究主体分为“审视框架构建”、“历程脉络剖析”、“演变规律归纳”、“典型案例审视”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剖析土地混合利用实现可持续效应的本质,以及过往研究认知的差异与共识,明晰过往研究框架对土地混合利用演变规律解析的不足,确定新的审视框架的构建准则,进而依据准则确立包括审视内容、审视历程、审视规律应用等三层次的审视思路,确定英美国家及南京为具体审视对象,明确审视时间范围和历史阶段分期,确定审视分析数据资料类型,从而完成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的构建。其次,依托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厘清英美国家1900年代至今的土地混合利用实践瓦解、复苏、衍化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现实问题,剖析各阶段时期中现代规划理论、后现代规划理论、可持续更新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权力等三方面内容的应对性变革要求,以及相应时期现实实践中这三方面内容的切实转变,从而明确各阶段实践的价值目标、解决重点及模式特征。再次,在历史脉络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形式和土地利用权力三维度的演变特征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剖析促成路径演变的“社会—市场—政策”三角动力机制的实施逻辑,并辩证性探讨路径演变的本质、路径演变的重点难点和实践者应当秉持的正确认知态度。最后,根据西方规律模型中“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规律特征,建立“空间模式”、“时间模式”、“权力模式”3个维度16个分项的评价要素体系,运用GIS、Depthmap、Flo EFD、Excel等软件平台,通过香农维纳指数分析、空间句法分析、风热环境模拟分析、空间演变一致性分析、政策制度分析等多元技术方法,定量定性地全面审视了1978年以来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趋势,客观总结其成效、问题及背后机制,并尝试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梁甜甜[5](2020)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邻避设施选址冲突是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产物,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环境美好需要的体现。对于这些邻避设施而言,它们有兴建的必要性但是却会影响到设施附近居民的利益,所以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讲就是社会主体间不同利益需求的碰撞。如何能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中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进而对设施附近居民利益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使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持在良好的状态,这不仅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也是时代赋予环境法学者的新课题。为解决邻避设施选址中出现的主体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的利益,就需要对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涉及到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从维护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环境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再对引发这些主体间利益冲突的要素予以权衡,进而设计出最合适的有利于化解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解决路径。这样不仅能丰富有关邻避设施选址的环境法理论,也能拓宽对邻避现象进行法学研究的思路,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解决邻避设施选址难题方面建立理性基础。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方面。“邻避”是某些会产生负外部性的设施附近的公民群体因设施兴建致使其环境利益受损而进行维权的现象。邻避设施就是指这些被附近居民反对的好处与风险并存的设施。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现代化发展中兴建的邻避设施可分为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不宁适型公共设施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每种设施都根据自身性质有着不同的特点,由此产生的主体利益冲突亦有差别。这些利益冲突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因当今人类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显现出新的时代特色。由于邻避设施的兴建会侵害到设施附近居民的环境利益,所以选择他们应享有的环境权作为正确的利益冲突考察视角对其环境利益与环境权进行分析。这些基本问题是研究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前提。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类型方面。邻避设施选址中涉及到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权衡和化解的对象,其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基于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基于价值取向区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三类,每种邻避设施选址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无一不与这三种利益冲突类型有关。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较小范围内公益与个益的冲突;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较大范围内公益与个益的冲突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冲突;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他们分别呈现出各自相异的表现形态。这些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是文章的重要议题所在。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方面。各种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都是主体间正当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斗争的关系,而应是彼此照应、和平共处的关系。利益权衡理论是为兼顾各方的正当利益而对利益分配进行妥当解释的理论,其引入到不同邻避设施的选址中能为主体利益冲突的化解提供考量。在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主体的利益进行权衡时,需适用利益权衡原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紧缺利益优位原则,采用价值目标比较下“质”的排序和受益人数对比下“量”的多少两种权衡方法,根据不同类型邻避设施的性质特点,在这些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划分的基础上,总结出引发各类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都需要权衡的共性因素,区分出它们之间不同的个性因素。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化解路径提出的基础。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化解方面。化解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需要做好事前防范,对不同主体的权责进行确定才能设计出与此相应的具体化解路径,为解决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提供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指导。邻避设施选址利益冲突化解的事前防范需要在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划分和权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主体的权责,政府要在正当行使管理权力和承担环境责任一致的前提下实行有效的行政措施;邻避设施附近居民要实现公民环境权以对政府形成制约、与企业进行博弈;邻避设施兴建企业要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社会中的其他主体也要参与进来形成多元参与的联动机制来达到主体间利益的制衡,进而保护设施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化解的具体路径可体现为邻避设施选址涉及到的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方式、政府和企业与设施附近居民单独或双方对第三方中立组织的授权方式、政府与企业对设施附近居民的补偿方式和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方式。这些具体路径都是通过主体间良性互动的方式达到化解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目的。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化解是文章的最终目标。总之,为了能对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化解有所助益,需要通过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出现的各类利益冲突的生成原因和表现形态详细地研究,有针对性地权衡引发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因素,在法律上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权责,提供具体而有效的法律解决路径以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
纪杨[6](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下随着民主化法治程度的加深和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日益高涨。加之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为公众参与形式的多样化提供了便捷条件。鼓励公众参与到国家重大行政决策当中,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感。对加快决策民主化、法制化以及科学化也有着重要意义。现在公众参与已成为健全国家民主制度、提升公众生活民主性的重要途径之一。截止到2017年,国内已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章程中涵盖有23个市政府以及17个省政府。本文认为在立法层面,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和范围界定依旧不清晰。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各地方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混乱、界限模糊。在实践层面上,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经常被虚置化,屡屡出现“走过场”的现象。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中涌现的难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表现出公众加入到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意义所在,共同讨论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形式以及其实践效果的具体评估并提出完善建议。
南楠[7](2018)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文中提出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着统筹安排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的重要功能,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绿地被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侵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不佳,影响城市绿地发挥生态和服务功能。而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改善规划实施的重要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质性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案例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情况和部分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城市绿地未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综合提出研究结论。论文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实施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实施内容,有关制度和实施运作机制为实施方式的体系。论文从“一致性”评估思路出发,总结提出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基础性要求,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分类、内容要求特征、表达形式特征和强制性特征。从“执行力”评估思路出发,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过程维度分析,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方式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和四个实施运作机制,总结了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四种基本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是基于规划对比和实施过程分析等基本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或实施期满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等方面内容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最终推进规划实施、实现规划目标。其基本理论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目标、任务、原则、对象、内容、指标和评估途径等内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核心内容,即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论文提出以“建设管控状况”(结果评估)和“实施制度机制”(过程评估)为基础性评估对象:其中,建设管控状况评估以“目标—方案一致性”为评估内容,按照性质、数量、结构、位置、边界五种类型进行评估;实施制度机制评估以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为评估内容,并针对以上内容提出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途径。此外,本论文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策略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建议。本论文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体系的论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的论述,特别是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构建,具有创新性;同时,研究也为构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
季晨溦[8](2017)在《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有序发展的依据,它通过对土地和空间使用的管制,起着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城市规划引起的利益冲突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一旦利益冲突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则必然会造成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致使底层群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当前,在依据城市规划开展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普遍存在利益配置失衡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政府在行使规划权力过程中无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虽然2008年的施行《城乡规划法》在理念上体现了对利害关系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划决策的权利和救济权利,但是其在公众参与程序、信赖损失补偿、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规定都显得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以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以实现社会资源公平配置、协调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为目的,对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范畴的界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如何构建完善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及权利救济机制。从主体功能上来讲,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既是规划过程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同时又是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城市规划相对人和城市规划相关人,相比于前者,后者的身份在实践中不容易被准确识别。要合理把握城市规划相关人的范围,需要对构成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在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时,首先应确定"权益"的有无,然后再判断"权益"受到影响与城市规划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没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权益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的判断,有赖于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构成了政府规划权力正当性的框架。从状态与过程两个方面来理解,可以将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类型。实体权利为规划权力的行使提供了静态标准和界限,要求政府关注规划行为的结果正义。财产权、住宅权和环境权是受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利害关系人的三类实体权利。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权会对财产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适度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财产利益之间的平衡。此外,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政府有义务满足居民住宅权实现的需要,并且应当避免或减轻因规划的实施而给居民环境权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序权利为利害关系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了保障,同时它也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如能够促进利害关系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在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中,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主要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听证权、申请权和抵抗权这五类程序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实现城市规划主体与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进行研究,可以为将规划权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干预限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提供理论指导。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平等原则侧重于从价值取向上对城市规划裁量权进行规制,其不仅要求规划机关不得给予任何一位利害关系人歧视或特权,而且将规划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主体地位平等作为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比例原则侧重于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上规制城市规划裁量权,它通过对手段与目的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以促使规划机关选择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来达成规划的目的。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于从法律后果上对城市规划裁量权进行规制,其要求规划机关充分考虑规划变动之后给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和规划的稳定性造成的影响,避免因规划变动而带来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失衡问题。正当程序原则侧重于从公共利益界定的过程中规制城市规划裁量权,正当程序所具有的独立的证明标准,如程序的中立、公正、理性等,有助于在界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协调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甚至排除规划权力的恣意行使、信息的缺失和无意识的差错。只有保障利害关系人有效地参与规划过程,才能实现各方主体在城市规划过程的平等博弈,才能形成具有可接受性的规划决策。虽然《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在城市规划领域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但是上述立法并没有对参与主体、参与时机、参与事项、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这些构成公众参与机制的基本要素作出全面、明细的规定,无法确保公共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仍停留在被动参与、有限参与、事后参与、形式参与的阶段,缺乏健全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是影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有效性,推进公众参与由"象征性参与"向"实质性参与"的转变,我们应当合理地选择参与者、贯彻及早和持续参与的原则、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合理选择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提高听证会运行的效力,并建立公众意见回应机制。仅仅依靠公众参与机制来规范规划权力的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多渠道的救济机制来矫正行政权力、对利害关系人的遭受损害的权利予以补救,从而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最主要的权利救济途径。目前,城市规划制定、变更行为以及城市规划文件尚未被纳入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主要是因为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严格受限于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决定之分。从充分保护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摒弃当前这种严格按照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划分来确定城市规划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而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不同的内容和阶段来分析城市规划行为能否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对于凡是有可能会侵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市规划行为,都应当纳入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内。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的完善,还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复议机关,并合理确定司法审查的限度。在其他的权利救济途径中,行政申诉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起到补充性作用最为明显,但是其仍属于一种情境性的救济途径。对此,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享有申诉权的主体、申诉受理主体、申诉受案范围、申诉处理程序以及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这些问题予以明确。考虑到合法的城市规划行为也会对利害关系人权益造成损害,我们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损害补偿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私人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救济。
宓明君[9](2016)在《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城市化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当然,中国要走向现代化,也绕不开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因而城市化在中国最初是为了解决“三农”问题而被提出来的。历经三十多年的城市化,我国的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其中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城市化并没有像它出发时的初衷,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相反,在这一轮城市化中,“三农”问题反而有所加剧,城乡差别不缩反增。为消除这种现象,促进“三农”在城市化中同步发展,人们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做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法学学者对这种情状的分析研究则聚焦于各种具体的制度,包括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户籍制度等,主要是从城市化的视野下来考察这些制度对农民权利保护的不足,从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样的研究对于具体制度的改进,固然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其缺乏系统性和直面问题的针对性,因而也难以真正解决问题。“三农”的核心是人,即农民;城市化的实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因而城市化与“三农”的关系,就法律视角而言,实际上就是农民在城市化中的利益分配关系;“三农”问题在城市化中的加剧表象后面真正的问题是农民在城市化中利益分配失衡。因而,在城市化与“三农”关系上,真正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农民在城市化中利益的公平分配,而要实现公平分配,农民在城市化中不应只是利益的被分配者,更不应只是被城市化的对象甚或成为城市化中被分配利益的载体,农民应该成为城市化的参与者,这种参与应该贯穿于城市化的各个环节,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征收和户籍转换各个方面,应该以农民参与为视角,对这些制度做出相应的完善和变革。全文包括导论和结语一共七个部分。导论部分,包括对选题背景及意义的介绍、对相关文献的回顾及评析、对研究思路的描述和主要内容的概括,同时还揭示了本项研究的创新点。第一章:城市化的法律解读。本章通过对我国城市化历史的回顾,认为可以将城市化置于法律的视野下进行分析;并交待了对城市化进行法律分析的社会与制度基础,即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户籍制度、二元的城乡设置。在此基础上,从城市化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安排三个方面开展对城市化的法律分析,最终认为,在法律的视野下,中国城市化是以国家与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以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征收为主要行为方式的,以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变(实质上为实现土地用途由农业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变)、居民户籍身份由农民向市民转变为主要内容的,并以实现利益重新分配为实质结果的过程。第二章:城市化中的利益分配失衡及其原因考察。本章首先以实证的方法描述了我国当前城市化中利益分配的失衡的现状,接着从城市化的法律构成上,揭示了农民在城市化中利益分配失衡的原因在于其对城市化参与的缺失。最后本章以经济法的限权理论结合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理论为指导,论证了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正当性,并大致勾勒出了参与的具体制度轮廓。第三章:城市规划中的农民参与。本章首先对城市规划与我国城市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指出城市规划不仅是城市化实质性行动的开端,它不仅影响城市化自身,也影响我国农村社会和农民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参与城市化规划从其主体地位、参与事项和环节进行了法理分析,并由此进一步构建了农民参与城市规划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参与程序的启动机制、参与中的利益表达与回应机制以及对参与的救济机制。第四章: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参与城市化。本章首先针对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梳理了土地征收中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指出公共利益之确认和征地的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制度的两个核心问题。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简单的历史回顾,并揭示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四个特点。以此为基础,将其置于城市化的视野中进行了反思,揭示其不足,指出现有的征地制度一方面为我国城市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却成为城市化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祸首和枪手,其原因皆在于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征收权的限制仅仅出自公权体系内部,而缺乏农民作为被征地对象对征收程序的参与。因而,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变革当前征地制度理念的前提下,通过农民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参与来限制国家的征收权,从而改变其在土地征收中利益分配的不利局面。第五章: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参与城市化。本章首先通过对我国户籍制度形式及其实质的解读,揭示了我国的城市化与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的内在逻辑联系,认为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性肇因,二元土地制度是为二元户籍制度而创设的,因而在我国的城市化中,土地城市化理应受到人的城市化的制约,而户籍上的黏附利益则是影响人的城市化的主要因素。农民参与人的城市化需要改革户籍制度,主要表现为通过对形式上的户籍门槛的恰当设置和对实质上的户籍黏附利益的清理、保护与限制,给予农民在户籍选择上的自由空间。结语部分特别强调,制度的保障固然重要,但是,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人来执行的,而且是适用于人的,因此,农民参与城市化光有制度的保障是不够的,它只能提供农民参与城市化的路径与法律依据,不能保障最终的效果。农民是否能够通过依据制度参与城市化而实现在城市化中的利益的公平分配,最终取决于参与的效果,而这种参与的效果不仅与城市化的主导者对城市化所抱有的理念相关,亦与农民的组织力量建设、农民参与素质提高相关。
李婉南[10](2016)在《论我国城镇化规划阶段的公众参与》文中指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管理也逐渐向城市治理过渡,而城市治理的核心要素就是公众参与。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公众的各种需求也日益提高,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已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被动地位,而是主动要求参与其中,尤其是当涉及一些关键性决策时,公众的参与需求表现得尤为强烈,城镇规划正是这样一种影响广大且深远的公共决策。我国当前的城镇化模式更多体现为政府主导推进,对应的公众参与现状是“参与不足,回应短缺”,虽然较之以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的来说,公众参与城镇规划还是低层次的参与。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参与主体本身的局限还有制度机制的欠缺,不仅有程序上的缺失还有实体上的权利被漠视,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中层组织的欠发育和农会等利益群体难以组织化,从而阻碍了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城镇化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作为人性尊严的享有者,公众参与城镇化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借鉴西方国家的城镇化规划经验,结合当前公众参与出现的若干问题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城镇化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法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2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相关概念分析 |
2.1 城市规划的法律分析 |
2.1.1 城市规划概念分析 |
2.1.2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背景下的城市规划定位 |
2.1.3 不同层级城市规划的法律性质 |
2.2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概念与特点 |
2.2.1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概念 |
2.2.2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特点 |
3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演进与转型 |
3.1 制度初步形成阶段:1978 年至2006 年 |
3.2 制度发展阶段:2007 年至2017 年 |
3.2.1 国家层面的制度发展 |
3.2.2 地方层面的制度发展 |
3.3 制度整合阶段:2018 年至今 |
4 现行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1 公众知情权保障制度不完善 |
4.2 参与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 |
4.2.1 缺乏利益主体识别规则 |
4.2.2 缺乏利益组织参与机制 |
4.2.3 公众缺乏主动参与规划的途径 |
4.3 公众参与法律地位较低 |
4.3.1 公众参与规划的空间有限 |
4.3.2 公众参与法律效力不足 |
4.4 缺乏正式参与程序:规划听证程序 |
4.5 缺乏独立的参与救济机制 |
5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
5.1 公众参与的民主理论 |
5.1.1 人民主权与公共利益 |
5.1.2 协商民主与协作型参与 |
5.2 集体行动逻辑理论 |
5.2.1 集体行动中公众参与的困境 |
5.2.2 集体行动中公众参与困境的克服 |
5.3 空间正义与空间权理论 |
5.3.1 城市规划的价值目标:空间正义 |
5.3.2 空间权 |
5.3.3 规划权 |
5.3.4 协作型参与:空间权与规划权的平衡与合作 |
6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6.1 构建具有开放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规划委员会 |
6.1.1 明确规划委员会的法定地位 |
6.1.2 向公众开放部分规委会会议 |
6.2 完善知情权保障制度 |
6.2.1 增加获取规划信息的法定途径 |
6.2.2 增加规划法定公开内容 |
6.3 完善参与主体资格制度 |
6.3.1 构建“上下结合”的利益主体识别机制 |
6.3.2 构建利益组织化参与机制 |
6.4 提升公众参与法律地位 |
6.4.1 扩展公众参与空间 |
6.4.2 提升公众参与法律效力 |
6.5 构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相结合的参与规则 |
6.6 构建独立的参与救济机制 |
6.6.1 建立规划申述机制 |
6.6.2 设立规划裁决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形成与法制化 |
1.1.2 我国控规与美国区划的渊源关系 |
1.1.3 美国区划、纽约区划及其《1961区划决议案》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区划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区划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和文献研究 |
1.5.2 比较研究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
2.1.1 美国第一部综合区划:《1916纽约建筑分区决议案》 |
2.1.2 管制理念的转变:从被动阻止妨害到主动增进公共福祉 |
2.1.3 纽约再区划:1940年代-1960年综合修正的推进 |
2.1.4 框架内的持续演变:《1961纽约区划决议案》的修正与完善: |
2.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特点 |
2.2.1 对《1916纽约市建筑分区决议案》的检讨 |
2.2.2 综合修正应对的发展需求 |
2.2.3 综合修正的原则和特点 |
2.2.4 综合修正通过前的争议 |
2.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3.1 立法目的 |
2.3.2 管控范畴 |
2.3.3 规制尺度 |
2.4 综合分区与规则体系 |
2.4.1 1916的独立分区体系 |
2.4.2 1961的综合分区体系 |
2.4.3 现行的叠加分区体系 |
2.5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文本与使用 |
2.5.1 文本结构 |
2.5.2 索引系统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途管制 |
3.1 “用途”概念的复杂性 |
3.1.1 用途的多维含义 |
3.1.2 使用活动的空间性与尺度特征 |
3.1.3 使用活动随时间而变化 |
3.1.4 用途管制的两种含义 |
3.2 美国区划用途分区管制的起源 |
3.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用途管制框架 |
3.3.1 用途管制的目标与技术工具 |
3.3.2 用途的许可形式 |
3.4 纽约区划用途管制的规制尺度 |
3.4.1 以分区为规制尺度 |
3.4.2 用途分区模式的比较 |
3.5 用途管制的核心工具:用途组 |
3.5.1 分类和分组的多维度 |
3.5.2 差异化、定量化的分组标准 |
3.5.3 “分类—分组—分区”的逻辑框架 |
3.6 用途管制的其他技术工具 |
3.6.1 辅助用途 |
3.6.2 释放标准 |
3.6.3 混合利用的支持工具 |
3.7 区划用途管制的延伸:占用执照 |
3.7.1 占用执照的制度框架 |
3.7.2 占用执照的规制尺度和核心工具 |
3.7.3 制度特点与经验 |
3.8 对我国用途管制的借鉴 |
3.8.1 “用地分类”的管制方法 |
3.8.2 混合用地的用途兼容性规定 |
3.8.3 建筑使用的管理制度 |
3.9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体位规则 |
4.1 关键指标释义 |
4.1.1 体位 |
4.1.2 楼板面积 |
4.1.3 容积率 |
4.1.4 密度规则 |
4.1.5 院规则 |
4.1.6 高度与退缩要求 |
4.2 体位规则的框架 |
4.2.1 总体目标 |
4.2.2 以建筑和分区用途为基础的指标体系 |
4.3 体位规则的规制尺度 |
4.3.1 以区划地块为规制尺度 |
4.3.2 以地块与街道关系为基础的规则细化 |
4.4 容积率调控工具 |
4.4.1 开发权转移的雏形 |
4.4.2 奖励区划 |
4.4.3 容积率调控工具的适用性 |
4.5 居住区指标关联性分析 |
4.5.1 核心指标:开敞空间率 |
4.5.2 空间密度与人口密度的关联性分析 |
4.5.3 开敞空间率与容积率的关联性分析 |
4.6 现行纽约区划的体位规则变化 |
4.6.1 开敞空间率和容积率关联控制产生的问题 |
4.6.2 新增的体位控制方法 |
4.7 对我国控规指标的借鉴 |
4.7.1 基于分区目标建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
4.7.2 加强控制指标的关联性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牌管控 |
5.1 美国区划的标牌管控 |
5.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标牌管控指标 |
5.2.1 “标牌”的定义 |
5.2.2 标牌的分类 |
5.2.3 标牌与分区 |
5.2.4 标牌的管控要素 |
5.2.5 不一致的标牌与折旧 |
5.3 标牌管控的方法和原则 |
5.4 对我国标牌管控的借鉴 |
5.4.1 我国标牌管控的整体情况 |
5.4.2 以上海为例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停车管理 |
6.1 纽约区划停车管理的理念变化 |
6.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停车管理规则 |
6.2.1 停车管理的目标与框架 |
6.2.2 分类与分区结合的指标体系 |
6.2.3 停车配建要求的修改和豁免 |
6.2.4 停车配建的上限要求 |
6.2.5 片区停车共享 |
6.3 多重矛盾下综合停车配建指标的基本逻辑与影响因素 |
6.4 对我国停车配建指标的借鉴 |
6.4.1 对我国停车分区管控技术的思考 |
6.4.2 停车指标差别化要素的对比 |
6.4.3 管理理念的转变与停车配建指标的改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施与裁量 |
7.1 区划法规的特点 |
7.1.1 规制型体系的特征和问题 |
7.1.2 区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依据 |
7.1.3 “自我实施”所需的制度特点 |
7.1.4 违法与处罚 |
7.1.5 法律语言 |
7.1.6 区划的适应性 |
7.2 特殊情况的预设 |
7.2.1 特别规定 |
7.2.2 修订或修改 |
7.2.3 免除 |
7.2.4 例外 |
7.2.5 必要性与问题 |
7.3 裁量机制 |
7.3.1 施行机构 |
7.3.2 裁量机制的必要性 |
7.3.3 裁量型的特殊规则 |
7.3.4 变通 |
7.3.5 特别许可 |
7.3.6 区划修正 |
7.3.7 多层级的裁量机制 |
7.4 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裁量机制的借鉴 |
7.4.1 我国控规裁量机制的两个层面 |
7.4.2 构建多层次的控规裁量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比较借鉴 |
8.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可借鉴性 |
8.2.2 对我国规划管理的借鉴 |
8.3 创新与特色 |
8.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专用术语概念 |
附录2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中高密度居住区) |
附录3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区域规则范围) |
附录4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意图区) |
附录5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商业叠加区)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3)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法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研究现状与本文创新之处 |
0.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0.4 相关概念厘清 |
第1章 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概述 |
1.1 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权利来源 |
1.1.1 保持村庄规划民主科学的内在要求 |
1.1.2 维护村民实体权益的内在要求 |
1.1.3 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
1.2 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权利性质 |
1.3 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具体内容及体现 |
1.3.1 信息知情权及其体现 |
1.3.2 诉求表达权及其体现 |
1.3.3 协商决策权及其体现 |
1.3.4 监督权及其体现 |
1.4 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现行法律保障机制 |
1.4.1 宪法、法律确定相关原则 |
1.4.2 法规、规章细化具体内容 |
第2章 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法制保障之不足及原因 |
2.1 现行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 |
2.1.1 权利主体表达形式不统一及范围不确定 |
2.1.2 权利行使途径不足及行使阶段狭窄 |
2.1.3 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 |
2.2 现行法律保障机制不足的原因 |
第3章 完善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法制保障建议 |
3.1 明确权利主体 |
3.1.1 统一使用村民这一权利主体表达形式 |
3.1.2 依据权利来源确定权利主体范围 |
3.2 拓宽权利行使途径及行使阶段 |
3.2.1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及论证会与听证会制度 |
3.2.2 问卷调查与走访入户的法制化 |
3.2.3 实现权利行使覆盖村庄规划全阶段 |
3.3 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
3.3.1 规划批准实施前对参与本身程序性权利的救济 |
3.3.2 规划批准实施后对参与有关权利的替代性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与实践持续强化演变 |
1.1.2 国内背景:本土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现实与转型需求存在落差 |
1.2 研究问题 |
1.2.1 理论问题:归纳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1.2.2 应用问题: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成效 |
1.3 研究意义 |
1.3.1 拓展完善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论认知 |
1.3.2 实现由静态格局到动态演进的规律总结转变 |
1.3.3 应对转型期本土旧城中心区的优化升级需求 |
1.4 相关概念 |
1.4.1 旧城中心区 |
1.4.1.1 概念定义 |
1.4.1.2 范围界定 |
1.4.2 土地混合利用 |
1.4.3 可持续更新 |
1.5 研究综述 |
1.5.1 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相关研究 |
1.5.1.1 发展历程研究 |
1.5.1.2 理论概念演变研究 |
1.5.1.3 政策与实践演变研究 |
1.5.1.4 形成机制、测度方法与实施成效相关研究 |
1.5.2 旧城中心区更新路径演变 |
1.5.2.1 更新政策实践发展历程研究 |
1.5.2.2 演变规律研究 |
1.5.3 研究评述 |
1.6 研究目标 |
1.7 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1.1 跨学科综合 |
1.7.1.2 历史研究 |
1.7.1.3 比较归纳 |
1.7.1.4 定量定性相结合 |
1.7.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 |
2.1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必要性 |
2.1.1 实现可持续更新是土地混合利用的本质内涵 |
2.1.1.1 土地利用方式内涵与准则的理论要求 |
2.1.1.2 实践复苏及广泛兴盛的现实要求 |
2.1.2 过往研究对土地混合利用认知的异同 |
2.1.2.1 概念理解差异中蕴含的模糊化 |
2.1.2.2 概念理解共识中的确定与非确定 |
2.1.3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
2.1.3.1 过往研究对演变规律的解析不足 |
2.1.3.2 新的审视框架建立的准则 |
2.2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 |
2.2.1 审视思路的确立 |
2.2.1.1 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审视内容维度 |
2.2.1.2 基于实践方式演变的审视历程维度 |
2.2.1.3 基于研究目标的审视规律应用维度 |
2.2.2 审视对象及范围 |
2.2.2.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2.2.2.2 时间范围的确定 |
2.2.3 审视分析数据基础 |
2.2.3.1 西方路径演变规律审视数据资料 |
2.2.3.2 南京路径演变趋势审视数据资料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追求“秩序与疏解”的瓦解阶段(1900s-1950s) |
3.1 “混杂”成为急需解决的不可持续根源 |
3.1.1 环境维度:拥挤混杂布局引发环境恶化 |
3.1.2 社会维度:持续社会隔离加重交通拥堵 |
3.1.3 经济维度:混杂权属阻碍商业开发需求 |
3.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现代规划理论的应对方式评述 |
3.2.1 寻求结构秩序性 |
3.2.1.1 理性功能主义 |
3.2.1.2 交通分区的协同 |
3.2.2 疏散人口与功能 |
3.2.2.1 霍华德田园城市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2.2 格迪斯的区域规划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3 现代规划理论的利弊影响与“片面应用”机制 |
3.2.3.1 现代规划理论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利弊影响 |
3.2.3.2 现代规划理论的“片面应用”:经济维度至上的中央商务区 |
3.3 基于片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瓦解实践 |
3.3.1 关注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分离 |
3.3.1.1 政策引导下低价值功能外迁 |
3.3.1.2 市场机制下经济性职能集聚 |
3.3.1.3 政府掌控下公共空间提升 |
3.3.2 追求秩序隔离的时空利用模式 |
3.3.2.1 “功能—交通”空间隔离模式 |
3.3.2.2 “宏观—微观”时间断裂模式 |
3.3.3 强调集权控制的实施管理体系 |
3.3.3.1 集权式区划工具的运用 |
3.3.3.2 公共征地权下的更新政策 |
3.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4章 促进“活力与消费”的复苏阶段(1960s-1980s) |
4.1 秩序疏解造成的不可持续恶果 |
4.1.1 社会维度:人口隔离与社会结构断裂 |
4.1.1.1 “宏观-微观”双层面的人口隔离 |
4.1.1.2 社会生态结构遭到破坏 |
4.1.2 环境维度:物质空间破坏与环境恶化 |
4.1.2.1 物质空间破坏 |
4.1.2.2 生活环境恶化 |
4.1.3 经济维度:经济衰退与去工业化灾难 |
4.1.3.1 经济持续衰退 |
4.1.3.2 去工业化的灾难影响 |
4.1.4 综合结果:安全丧失与不公平的动乱 |
4.1.4.1 秩序与疏解导致安全隐患 |
4.1.4.2 社会不公平引发大规模动乱 |
4.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后现代规划理论复苏框架评述 |
4.2.1 人本主义的城市多样性 |
4.2.1.1 雅各布斯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1.2 其他多样性拥护者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 延续历史的城市文脉主义 |
4.2.2.1 英国城镇景观运动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2 美国文脉主义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3 批判无序蔓延的中心区回归 |
4.2.3.1 对无序蔓延的批判 |
4.2.3.2 重归中心区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4 追求社会公正的公众参与 |
4.2.4.1 土地利用方式非公正的背后机制 |
4.2.4.2 公众参与成为解决途径 |
4.2.5 后现代规划理论下的复苏框架与“非全面应用”机制 |
4.2.5.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框架 |
4.2.5.2 后现代规划理论的“非全面应用”:侧重经济维度的中央游憩区 |
4.3 基于非全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实践 |
4.3.1 侧重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混合复苏 |
4.3.1.1 居住功能的局部恢复及其混合复苏 |
4.3.1.2 办公引领的功能混合及社会维度关注尝试 |
4.3.1.3 商业模式转变及大规模建设 |
4.3.1.4 文化休闲的功能与规模多维度复苏 |
4.3.1.5 公共空间的经济维度转向及空间环境营造 |
4.3.2 基于涓滴模式的时空混合复苏模式 |
4.3.2.1 涓滴网络的空间模式 |
4.3.2.2 涓滴渗透的时间模式 |
4.3.3 应对弹性合作的实施管理体系 |
4.3.3.1 规划体系改革:弹性与约束并存 |
4.3.3.2 更新政策转变:由集权转向合作 |
4.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5章 “可持续全面提升”的衍化阶段(1990s至今) |
5.1 活力营造表面下的不可持续隐忧 |
5.1.1 社会维度:绅士化、私有化及社区关注不足 |
5.1.1.1 多维绅士化与空间同质化 |
5.1.1.2 空间私有化与阴影效应 |
5.1.1.3 缺乏对社区与弱势群体关注 |
5.1.2 环境维度:忽视公共环境与公交一体化建设 |
5.1.2.1 公共环境影响 |
5.1.2.2 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不足 |
5.1.3 经济维度:“人口-商业-办公”裹挟式外迁现象加剧 |
5.1.3.1 人口持续郊区化 |
5.1.3.2 零售购物郊区化 |
5.1.3.3 办公就业郊区化 |
5.2 可持续更新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拓展衍化 |
5.2.1 可持续发展对土地利用体系的创新需求 |
5.2.2 可持续更新三种分支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衍化 |
5.2.2.1 物质空间设计 |
5.2.2.2 城市发展行为改良 |
5.2.2.3 复杂系统提升 |
5.2.3 可持续更新理论下的衍化趋势与“耦合应用”机制 |
5.2.3.1 可持续更新理论影响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衍化趋势 |
5.2.3.2 可持续更新理论的“耦合应用”:多维度并重的中央活力区 |
5.3 基于耦合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衍化实践 |
5.3.1 迈向可持续的功能要素混合衍化 |
5.3.1.1 居住功能提升及其混合维度衍化 |
5.3.1.2 办公功能的产业结构升级及社会包容效应 |
5.3.1.3 商业功能的中心区地位强调及模式的再度转变 |
5.3.1.4 文化休闲功能的社会效应显现 |
5.3.1.5 公共空间社会属性的回归 |
5.3.1.6 生态环境维度提升及其混合衍化 |
5.3.2 基于全面提升的时空混合衍化模式 |
5.3.2.1 整体可持续的空间模式 |
5.3.2.2 连续可持续的时间模式 |
5.3.3 协调多元需求的实施管理体系 |
5.3.3.1 规划体系改革:优化土地混合利用效果 |
5.3.3.2 更新政策优化:社会民主制度 |
5.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6章 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剖析 |
6.1 协同性: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特征 |
6.1.1 土地功能要素的双重化演变 |
6.1.1.1 功能混合逻辑的演变 |
6.1.1.2 可持续维度的提升 |
6.1.2 土地利用形式的应对性演变 |
6.1.2.1 空间模式双层级演变 |
6.1.2.2 时间模式三层面演进 |
6.1.3 土地利用权力的保障性演变 |
6.1.3.1 管理维度的两极拓展 |
6.1.3.2 政策权力的多元民主化演变 |
6.1.4 “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 |
6.2 三角制: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机制 |
6.2.1 动力机制的演变历程 |
6.2.1.1 1990年代前市场的主动应对 |
6.2.1.2 1990年代后政策的全面促进 |
6.2.1.3 动力机制演变逻辑 |
6.2.2 动力机制实施逻辑 |
6.2.2.1 社会机制——应对“生产消费方式”是根本需求 |
6.2.2.2 市场机制——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是直接动力 |
6.2.2.3 政策机制——制定“立体全面政策”是切实保障 |
6.2.2.4 三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
6.3 多面化: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本质 |
6.3.1 路径演变的内在逻辑 |
6.3.1.1 体现了实践中概念理解的演变:从物质空间技术到可持续场所氛围营造 |
6.3.1.2 体现了中心区本质属性的回归:“社会活力”集聚区的恢复与超越 |
6.3.1.3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涵提升:个体需求与共存需求的双重提升 |
6.3.2 路径演变的辩证性思考 |
6.3.2.1 重点即难点:协调的内容与过程 |
6.3.2.2 不是万能药:实践与理论缝隙的不断弥合,并不意味着理论效应实现的必然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演变审视 |
7.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
7.1.1 分析要素确立 |
7.1.2 分析对象界定 |
7.2 空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2.1 空间模式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 |
7.2.1.1 分析方法确立 |
7.2.1.2 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分析 |
7.2.1.3 小结 |
7.2.2 空间模式可持续维度演变趋势 |
7.2.2.1 多维度内容混合演变趋势分析 |
7.2.2.2 整体空间体系协同演变趋势 |
7.2.2.3 小结 |
7.3 时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3.1 时间模式纵向延伸趋势 |
7.3.2 时间模式横向延展趋势 |
7.3.2.1 历史氛围特色延续 |
7.3.2.2 绿色可持续环境提升 |
7.4 权力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4.1 功能混合逻辑控制灵活度演变趋势 |
7.4.1.1 用地分类标准弹性演变趋势 |
7.4.1.2 建筑物用途调整弹性演变趋势 |
7.4.1.3 小结 |
7.4.2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与形式演变趋势 |
7.4.2.1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演变趋势 |
7.4.2.2 可持续效应管治形式演变趋势 |
7.4.3 开发控制权力演变趋势 |
7.4.3.1 规划制定实施过程演变趋势 |
7.4.3.2 城市更新运作过程演变趋势 |
7.4.3.3 小结 |
7.5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问题、机制与改革建议 |
7.5.1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与问题总结 |
7.5.1.1 成效与问题的全面总结 |
7.5.1.2 成效与问题的分类总结 |
7.5.2 既有路径演变问题的内在机制 |
7.5.2.1 理念固化于“功能混合” |
7.5.2.2 实践固化于“局部地块” |
7.5.2.3 制度固化于“事前设计” |
7.5.3 既有路径优化改革建议 |
7.5.3.1 统一明确新时期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内涵,扭转“偏重经济维度”思维 |
7.5.3.2 结合城市双修政策,突破局部地块实践桎梏 |
7.5.3.3 建立保障良性演变的全历程调控制度体系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回顾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1.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历程 |
8.1.1.1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前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1.2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后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2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8.1.2.1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特征 |
8.1.2.2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机制 |
8.1.2.3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本质 |
8.1.3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南京路径演变审视 |
8.1.3.1 南京既有路径成效 |
8.1.3.2 南京既有路径问题 |
8.1.3.3 南京既有路径内在机制 |
8.2 主要创新点 |
8.2.1 创建了可持续更新综合审视框架 |
8.2.2 深化了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规律认知 |
8.2.3 审视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既有路径成效与问题 |
8.3 不足与展望 |
8.3.1 进一步深化演变规律认知 |
8.3.2 进一步全面审视我国路径 |
8.3.3 进一步提出改革政策措施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理论研究成果 |
(二)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邻避设施的相关概念解析 |
一、“邻避”的含义及特征 |
(一)“邻避”的含义 |
(二)“邻避”的特征 |
二、邻避设施的含义及特征 |
(一)邻避设施的含义 |
(二)邻避设施的特征 |
第二节 邻避设施的分类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 |
(一)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 |
(二)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 |
(一)不宁适型公共设施 |
(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 |
第三节 利益与利益冲突 |
一、利益的含义与特征 |
(一)利益的含义 |
(二)利益的特征 |
二、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人类利益需求的多样性 |
(二)时代背景下的利益冲突 |
第四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考察视角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考察视角的选择 |
(一)传统民事权利救济的缺陷 |
(二)选择环境权作为考察视角的正当性 |
二、邻避居民的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
(一)邻避居民的环境利益 |
(二)邻避居民被确认的环境利益——环境权 |
第二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类型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划分 |
一、基于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某种范围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
(二)划分标准——主体的数量 |
二、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环境与经济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 |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
三、基于价值取向区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冲突 |
(二)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单一原因下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较小范围内公益与个益冲突的表现形态 |
二、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双重原因下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较大范围内公益与个益冲突的体现 |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的体现 |
第三节 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冲突的表现形态 |
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冲突的表现形态 |
第三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原则和方法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原则 |
(一)正当程序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紧缺利益优位原则 |
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方法 |
(一)价值目标比较下“质”的排序 |
(二)受益人数对比下“量”的多少 |
第二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共性因素 |
(一)受损人数 |
(二)补偿额度 |
二、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兴建的必要性 |
(二)较小范围内居民的需求量 |
(三)设施对居民区的污染程度 |
三、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兴建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力 |
(二)设施带来惠及大范围地区的经济效益 |
(三)设施的污染程度以及防范污染的可能性 |
四、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对邻避居民造成不宁适的程度 |
(二)设施对邻避居民不宁适感避免的可能性 |
五、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特殊群体对设施的正当需求 |
(二)对邻避居民安全利益的保护 |
第四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化解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事前防范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多元主体的联动参与 |
二、邻避设施选址中政府环境权责的实现 |
(一)政府正当行使环境管理权力 |
(二)政府环境责任的承担 |
(三)政府有效的行政措施 |
三、邻避设施选址中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
(一)实现公民环境权的缘由 |
(二)公民环境权边界的确定 |
四、邻避设施选址中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 |
(一)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严格的自我规制 |
(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需要多主体共同努力 |
第二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化解的具体路径 |
一、路径之一——协商方式 |
(一)协商的前提是赋予公众环境事务参与权 |
(二)协商的具体方式 |
(三)美国社区利益协议的借鉴 |
二、路径之二——授权方式 |
(一)培育共同利益代理人 |
(二)授权第三方环评 |
三、路径之三——补偿方式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对邻避居民的补偿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对邻避居民的补偿 |
四、路径之四——司法救济方式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邻避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邻避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探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 |
第二节 公众参与 |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内涵 |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类型 |
三、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域外参考 |
第一节 公众参与方式多样化 |
一、英国的公众参与方法 |
二、法国的公众参与方法 |
三、美国的公众参与方法 |
四、日本的公众参与方法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完备 |
第三节 国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借鉴之处 |
一、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二、多样化的公众参与方式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模糊 |
二、公众参与个人力量薄弱、组织参与能力有限 |
三、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结果虚置化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
第二节 增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热情 |
第三节 细化公众参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标准 |
第四节 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化建设 |
第五节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方式 |
一、完善现有公众参与方式 |
二、创新公众参与方式 |
第六节 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督和事后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 |
1.1.2 规划认知发展的拉力 |
1.1.3 解决实施问题的推力 |
1.2 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有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有关概念 |
2.1.1 基础概念 |
2.1.2 核心概念 |
2.1.3 其他相关概念 |
2.2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2.1 主要理论 |
2.2.2 实践案例 |
2.2.3 主要特点 |
2.3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研究领域 |
2.3.3 研究对象 |
2.3.4 主要方法 |
2.3.5 主要问题 |
2.4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进展 |
2.4.1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2 对绿地相关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上一版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
2.5 现代城市规划有关理论综述 |
2.5.1 不确定性理论 |
2.5.2 程序规划理论 |
2.5.3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6 公共政策有关理论综述 |
2.6.1 公共政策概念、构成要素和政策模型 |
2.6.2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6.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6.4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3 “一致性”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
3.1 “一致性”评估的前提条件 |
3.2 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
3.2.1 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 |
3.2.2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3.3 规划空间层次分析 |
3.3.1 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 |
3.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层次 |
3.4 规划内容构成和内容要求分析 |
3.4.1 总则类内容 |
3.4.2 布局类内容 |
3.4.3 用地类内容 |
3.4.4 生态类内容 |
3.4.5 保障类内容 |
3.4.6 内容要求特征 |
3.5 规划表达方式分析 |
3.5.1 形式特征分析 |
3.5.2 强制性特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执行力”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控过程分析 |
4.1 核心管理制度 |
4.1.1 城市绿线制度 |
4.1.2 绿色图章制度 |
4.1.3 生态控制线制度 |
4.2 实施运作机制 |
4.2.1 规划制定机制 |
4.2.2 计划落实机制 |
4.2.3 项目管控机制 |
4.2.4 实施监督机制 |
4.3 制度机制的基本属性 |
4.3.1 完备性 |
4.3.2 合法性 |
4.3.3 有效性 |
4.3.4 公正性 |
4.4 制度机制的典型问题 |
4.4.1 完备性问题 |
4.4.2 合法性问题 |
4.4.3 有效性问题 |
4.4.4 公正性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 |
5.1 价值选择 |
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利益主体及价值取向 |
5.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 |
5.2 评估目标 |
5.2.1 宏观目标 |
5.2.2 微观目标 |
5.3 主要任务 |
5.3.1 评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 |
5.3.2 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
5.3.3 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建议 |
5.4 评估原则 |
5.4.1 系统性原则 |
5.4.2 有限理性原则 |
5.4.3 关键性聚敛原则 |
5.5 评估对象 |
5.5.1 选取建设管控状况和规划实施制度机制为评估对象 |
5.5.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对象 |
5.5.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对象 |
5.6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的评估内容 |
5.6.1 建设管控状况的评估内容 |
5.6.2 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分类 |
5.6.3 五种评估类型 |
5.7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的评估内容 |
5.7.1 实施制度机制的评估内容 |
5.7.2 完备性评估 |
5.7.3 合法性评估 |
5.7.4 有效性评估 |
5.7.5 公正性评估 |
5.7.6 小结 |
5.8 评估指标 |
5.8.1 指标选取原则 |
5.8.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指标 |
5.8.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指标 |
5.9 评估途径 |
5.9.1 规划方案—实施影像对比分析 |
5.9.2 行政管理过程资料研究 |
5.9.3 规划对比分析 |
5.9.4 访谈调研 |
5.9.5 问卷调查 |
5.9.6 实地勘查 |
5.10 与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衔接 |
5.11 本章小结 |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建议 |
6.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宏观发展策略 |
6.1.1 发展理念论 |
6.1.2 两大关系论 |
6.1.3 实施方法论 |
6.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策略 |
6.2.1 提升规划编制理念 |
6.2.2 完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 |
6.2.3 优化规划成果表达 |
6.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 |
6.3.1 评估主体:“政府+第三方” |
6.3.2 评估程序:五个核心评估环节 |
6.3.3 保障措施:法制、技术和机制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余论 |
7.1 结论 |
7.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体系 |
7.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框架 |
7.1.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
7.1.4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 |
7.2 研究创新点和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附录 |
附录A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编制初探 |
附录B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
附录C 论文研究的案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列表 |
附录D 论文研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城市 |
附录E 论文研究访谈人员列表和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8)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
五、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
一、城市规划的概念 |
二、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要素 |
一、合法权益范围的界定 |
二、切身利益的认定 |
三、利益衡量方法在"权益"要素判断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因果关系要素 |
一、城市规划行为对起诉人权益的实际影响之分析 |
二、起诉人取得权益时点的分析 |
三、利益衡量方法在"因果关系"要素判定中的运用 |
小结 |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范畴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 |
一、财产权 |
二、住宅权 |
三、环境权 |
第二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 |
一、知情权 |
二、表达权 |
三、听证权 |
四、申请权 |
五、抵抗权 |
小结 |
第三章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遵循的原则 |
第一节 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在城市规划中适用的社会背景 |
二、平等原则在城市规划中适用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三、平等原则在城市规划中的适用要求 |
第二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缘起和内涵 |
二、比例原则对城市规划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
第三节 信赖保护原则 |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 |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城市规划中的适用 |
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 |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渊源和价值意义 |
二、正当程序对城市规划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
三、正当程序核心要素在城市规划制度设计中的体现 |
小结 |
第四章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机制 |
第一节 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 |
一、参与主体 |
二、参与时机 |
三、参与事项 |
四、参与方式 |
五、参与的效力 |
第二节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运行的现状 |
一、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组织化程度低 |
二、市民一般没有机会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 |
三、规划信息的公开流于形式 |
四、城市规划编制或修改过程中很少采用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
五、组织编制机关一般不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六、政府对公众意见的回应缺位 |
第三节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思路 |
一、合理选择参与者 |
二、贯彻尽早和持续参与原则 |
三、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制度 |
四、合理选择征求公众意见方式 |
五、提升听证会运行的效力 |
六、建立公众参与意见回应机制 |
小结 |
第五章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
一、权力机关救济 |
二、行政机关救济 |
三、司法机关救济 |
四、总结与评析 |
第二节 城市规划利害关系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 |
一、适当扩展城市规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设立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城市规划复议机关 |
三、合理确定司法审查城市规划的限度 |
四、细化城市规划行政申诉制度的规定 |
第三节 城市规划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
一、城市规划损害补偿的概念 |
二、适用损害补偿制度的城市规划行为范围 |
三、城市规划损害补偿的范围、标准与方式 |
四、城市规划损害补偿的程序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城市化的法律解读 |
第一节 我国城市化的意志性:法律分析的必要前提 |
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抑制城市化的国家意志 |
二、农村改革战略与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化道路 |
三、地方和中央的博弈:从城市扩大化到新型城镇化 |
第二节 我国的二元体制:法律分析的社会与制度基础 |
一、二元的户籍制度 |
二、二元的土地制度 |
三、二元化的城乡建制 |
第三节 城市化的法律解构 |
一、我国城市化——主体的法律分析 |
二、我国城市化——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三、我国城市化中的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安排 |
第二章 城市化中的利益分配失衡及其原因考察 |
第一节 城市化中的利益分配状况 |
一、城市化的利益主体及内容 |
二、城市化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城市化利益分配的结果考察——农民的利益境遇 |
第二节 利益分配失衡的原因分析——农民参与的缺失 |
一、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中农民参与的缺失 |
二、土地征收与征收补偿中的农民参与的缺失 |
三、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设计上农民参与的缺失 |
第三节 农民参与城市化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轮廓 |
一、农民参与城市化的理论依据 |
二、农民参与城市化的现实基础 |
三、农民参与城市化的实现路径反思与建构 |
第三章 城市规划中的农民参与 |
第一节 我国城市化中城市规划的特殊问题 |
一、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特殊关系 |
二、城市规划对我国城市化的特殊影响 |
第二节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一般理论和农民的参与 |
一、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的耦合 |
二、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内容 |
三、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中的农民参与问题 |
第三节 农民参与城市规划的运行机制 |
一、参与程序的启动 |
二、利益的表达与回应 |
三、农民参与权的救济与城市规划的效力 |
第四章 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参与城市化 |
第一节 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及其特点 |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涵义 |
二、土地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演变 |
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征地制度反思与改革——基于农民参与城市化 |
一、我国征地制度对土地城市化的推动作用 |
二、征地制度对农民城市化利益的损害 |
三、征地制度的重构 |
第五章 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参与城市化 |
第一节 城市化视野下的户籍制度分析 |
一、二元户籍制度的形式及其实质 |
二、二元户籍制度与城市化的内在联系 |
三、二元户籍制度对城市化的影响 |
第二节 人的城市化中的农民参与问题 |
一、人的城市化及其法律含义 |
二、二元户籍制度影响人的城市化的具体表现 |
三、农民参与在人的城市化中的特殊意涵 |
第三节 户籍制度改革——基于农民参与城市化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户籍黏附利益 |
二、城市的户籍门槛及其设置 |
三、农民脱籍的利益保护与限制 |
结语:理念、组织与教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论我国城镇化规划阶段的公众参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和写作体例 |
第一章 城镇化规划阶段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城镇化与城镇化规划阶段 |
(一)城镇化及其内涵 |
(二)城镇化规划的阶段划分 |
二、公众参与及相关概念厘定 |
三、城镇化规划阶段公众参与的正当性证成 |
(一)多元主义与重叠共识 |
(二)市民社会与善治 |
(三)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
第二章 我国城镇化规划阶段公众参与现状 |
一、政府主导下的“被动参与” |
二、专家参与的装饰性 |
三、组织化参与的匮乏 |
四、参与时段延后与参与范围有限 |
五、舆论参与等多种参与途径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城镇化规划阶段公众参与的阻却因素 |
一、个体权利缺失所形成的阻却 |
(一)实体:公民财产自由权被漠视 |
(二)程序:公民程序性权利尚缺损 |
二、参与制度缺失所形成的阻却 |
(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严重不对称 |
(二)听证制度:尚未作为制度性存在 |
三、利益群体组织化缺失所形成的阻却 |
(一)社会原子化:未经组织化的利益诉求 |
(二)管制俘获:失衡的“参与” |
(三)结社管制:“难产”的农会 |
第四章 城镇化规划阶段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
一、国外公众参与城镇化规划的经验及其启示 |
(一)美国的经验 |
(二)加拿大的经验 |
(三)国外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
二、完善公众参与城镇规划的相关法律 |
三、完善城镇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
(一)调整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 |
(二)实现信息收集和信息传递系统化 |
(三)健全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 |
四、完善城镇规划中的听证制度 |
(一)合理选择不同的听证模型 |
(二)公正地确定听证的参与主体 |
(三)增强规划听证的法律效力 |
五、实现利益群体的有效组织化 |
(一)保障结社自由与规范农会组织 |
(二)健全城镇规划中的公众组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法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为背景[D]. 于潇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D]. 黎淑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3]村民村庄规划参与权的法制保障研究[D]. 何渊博. 湘潭大学, 2020(02)
- [4]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D]. 陈阳. 东南大学, 2020(02)
- [5]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D]. 梁甜甜. 吉林大学, 2020(08)
- [6]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 纪杨.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D]. 南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
- [8]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研究[D]. 季晨溦. 南京大学, 2017(02)
- [9]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法律保障研究[D]. 宓明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
- [10]论我国城镇化规划阶段的公众参与[D]. 李婉南. 苏州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