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3项行政许可事项(论文文献综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2021)在《印发关于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指出新政办发[2020] 8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认真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潘琳[3](2020)在《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中,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是一项引发特许经营者退出市场的非正常机制,同时也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规制手段。由于政府收回决定的作出会导致特许经营权的提前消灭,对特许经营者的财产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因此这一阶段是政府与特许企业的矛盾多发期。以现实中所发生的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司法案例和收回活动的立法规范为观察点,我国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制度尚存在一定问题,亟需理论上的研究进行回应跟进。本文从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存在的实践问题入手,在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剖析特许经营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的基础上,最终为完善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第一部分从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司法案例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收回特许经营权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实践问题。首先,作为收回主体的行政机关在收回特许经营权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规范意识,具体表现在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由较为随意以及程序意识薄弱两个方面。其次,在法院审理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行政纠纷过程中,对于其中某些关键问题的判断与处理方式存在争议。最后,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的补偿和赔偿制度的设计也存在一定缺陷,导致了原受许人获得充分补偿赔偿的权利难以保障。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从立法和理论两个层面分析了导致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在立法层面,现有的关于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立法规定很不完善,不仅欠缺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制,更是在收回情形、收回程序及收回行为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混乱与不足。在理论层面,由于当下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论研究尚不深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问题的判断存在争议。第三部分针对当下的理论空白点,结合德国双阶理论对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这一活动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主要包括收回的理论依据、收回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不同情形下的收回行为性质分析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于第一部分所总结的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权收回纠纷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与理清。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首先应当完善特许经营权收回的立法规定,主要从提高中央层面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统一并健全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细节规定等方面入手。其次,探索公平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的补偿赔偿机制,明确合理的补偿和赔偿适用标准,健全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性规定。最后,对于法院如何更好地审理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纠纷提供两点建议,从构建对收回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的审查标准和区分不同情形下对收回行为审查的法律适用标准两个层面进行完善。
成瑞雪[4](2020)在《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主要支撑,也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医院制剂及其调剂市场的存在满足了少数民族患者的用药需求。调剂市场的发展,对延长民族药产业价值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建设、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市场,均有重要意义。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调剂了民族医医院之间制剂的余缺,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药安全、充分、公平和有效的使用,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本文运用系统抽象法,注重矛盾分析,结合田野调查材料全面考察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市场结构、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趋势,为调剂市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民族药医院制剂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主体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医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由调出方、调入方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调剂价格等构成。拟调剂制剂具有商品化率低、可替代性弱、地域性强的特点。医院之间调剂制剂的程序、规则、范围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制剂价格也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由此形成了发育程度不同的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调剂市场进行了严格控制,从医院制剂注册、再注册和备案到管理制剂进入市场的数量、品种,再通过实施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管控着制剂市场的运行。药监部门对调剂程序的严格管控,缩减了制剂调剂规模、导致制剂市场调入调出不平衡、制剂调剂价格无法反映制剂供求关系、延长了制剂在调剂市场流通的时间、减少了医院利润,导致各民族医院内部出现大量的协定方剂以满足患者临床所需、增加民族医特色疗法提高医院收入,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在监管下具有显着的地方性和封闭性。从调剂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它最终会走向衰落,但还需要条件,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按药监部门对调剂市场的过严控制,阻碍了市场发展,加剧了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矛盾,医院为保障患者用药与维持运营只能购入国准字成药和使用协定方剂。但根据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医保目录中所纳入的民族药品可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看,过快取缔调剂市场不可行,医院制剂“简、便、廉、效”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应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规模,定期将部分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降低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在逐步发展中提高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和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为促进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最终消亡创造条件。
刘娜[5](2020)在《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放管服”的新要求,促使各职能部门将行政审批权落实下放至窗口,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同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全国各地都加快了建设政务服务网的步伐,在实体办事大厅的基础上,又开始探索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总体来看,我国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涌现,逐步向基层扩展和延伸;并且其自身也在不断地追求发展和进步,从一开始纯粹为了招商引资而建,到为了积极响应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再到如今所提倡的“互联网+政务”,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可谓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实践证明,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在加强政府服务职能、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但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入,受法律地位不明确、部门自利性因素,导致行政服务中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部门入驻不到位、事项入驻不全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研究对象,对当前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通过对办事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与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其中存在人员配备不完善、窗口授权不充分、网上办事大厅使用率低等问题,并深入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以提高服务效率为落脚点,提出了优化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一些建议。希望为推动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和运行提供一定的借鉴,深化政府亲民为民的形象。同时,也为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提供一些有效的做法。
李正坤[6](2019)在《简政放权视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简政放权”是指政府将机构精简,把治理权下放给社会。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实现了转变,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缺陷逐渐显现,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受到限制,不能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管理成本也开始增加和腐败开始繁殖。在此背景下,深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也是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新疆和田市作为研究对象,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细致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总结归纳相关概念及理论,为研究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论述,归纳和田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结出目前重审批、轻服务;内部监管不到位;整体性设计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少;改革程序不够完善;标准化建设不足等问题,并深入剖析指出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利益的倾向化;行政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政府内外缺乏有效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影响审批执法效力是造成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根据存在的问题结合和田市实际情况,提出推进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即探索建立整体化设计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改进和田市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强化和田市行政审批监督体系。
段传龙[7](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康琳娜[9](2019)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宪法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它立基于权力监督和管理服务的双重实践需要,具有明晰权力内容,框定权力边界,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现实作用。由于目前缺少对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困境。虽然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梳理了行政权力清单的概念,但是这些单向度的学理分析很难准确把握概念。本文以解构方式全方位分析其构成要素,从行政权力清单的主体、范围、程序和基本功能四个方面系统、科学、准确地挖掘、深讨其内涵,并将其与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加以区别。对于行政权力清单属性的界定一直是学理界争议的焦点,本文依据2018年国务院相关通知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的界定,认为行政权力清单完全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其属性应确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实践催生和发展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同时也在不断呼唤它的创造者和践行者深入挖掘其理论基础,不断探寻适宜其发展完善的制度进化路径。本文梳理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发展的历程和制度价值的变迁,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当前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和措施,重点路径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化,从法律层面予以推进和保障,从而锁定制度的底数。
赵志远[10](2018)在《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启改革之路的各国政府,当前中国政府在改革过程中既具备一般性的改革条件,又由于体制和环境形成的多重矛盾而不得不应对一些特殊性问题。调整政府间纵向关系、形成合理的职责配置体系,理应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清单制度”的产生源于现代政府发展对权力运行规范化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推进,它的核心功能——对政府职责结构进行调整,开始突显出来。“清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无论是对其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定位研究,还是具体环节的技术性研究,都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在中国,“清单制度”产生的时间并不算长,从政府间纵向关系的调整方面对其进行研究更是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就已有的“清单制度”研究来看,一方面侧重于“清单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自我改革、权力制衡等视角;另一方面是基于某种定位,对“清单”的制定主体、标准与程序、配套制度等具体操作环节给出相应对策。由于“清单制度”来源于行政实践,因而其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紧密相连的特征就特别地突出。事实上,政府的实践行为在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和启发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思维。在“清单制度”的研究上,打破浮于表面的“短视性”探讨,真正触及权力本质是十分必要的。基于目前的“清单”定位,可以对“清单”本身进行解构,形成“清单”的两个层次——职权和职责。根据职权和职责自身的特点,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合作的政府间纵向关系是“清单”向“清单制度”进行跳跃的重要阶段。在这一“跳跃”过程中,从各类职权中归纳职责并形成一般性的职责层次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对职权的梳理工作已经在中国各级政府层面展开,这也是“清单制度”构建工作的一大进展。为了验证职责层次划分的可能性,结合国外政府的改革经验对中国政府“清单制度”的实践进行横、纵向的归纳总结就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按照改革侧重点的标准,中国“清单制度”的实践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而这种新的划分方式恰恰显示出其“职责配置和职责层次建构”的核心功能。对主体、内容、路径的技术性研究以及对案例的分析则更进一步细化了职责层次的内容。“清单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政府改革的一般性问题: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强制推行,地方政府产生“应急式”改革;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推行整齐划一,地方政府变相抵制。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清单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一种从强制性变迁到致诱性变迁的渐进性路径:前期在标准、程序等方面侧重顶层设计,自上而下适度施加压力;制度形成后,以制度释放的红利和地方政府的良性竞争带动自身运转。要在保证中央政府持续参与和激发地方政府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制度变迁路径,以功能的实现带动持续的制度变迁。最后,改革还要回归意识观念的转变。“清单制度”研究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但其影响因素复杂,发展速度也很快。要在强化责任观念、淡化权力观念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细化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3项行政许可事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3项行政许可事项(论文提纲范文)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一般规定 |
第三章线上线下政务服务 |
第四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 |
第五章监督评价 |
第六章附则 |
(2)印发关于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 |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
二、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 |
三、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 |
四、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 |
五、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改革的工作合力 |
(3)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及任务 |
三、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部分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尚不规范 |
(一) 收回理由随意 |
(二) 程序意识薄弱 |
二、法院对特许经营权收回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判断尚存争议 |
(一) 非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主体是否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 |
(二) 对因经营者过错而导致的收回行为定性不一 |
(三) 以合同法为依据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是否要进行听证 |
(四) 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
三、特许经营权被收回后原受许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补偿赔偿 |
(一) 补偿标准和程序缺失 |
(二) 补救措施不明确 |
(三) 赔偿标准适用不统一 |
第二部分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上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不完善 |
(一) 高层级法律文件缺失 |
(二) 收回情形规定混乱 |
(三) 收回程序规范不足 |
(四) 收回行为表述不统一 |
二、理论上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研究待深入 |
(一)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专项研究不到位 |
(二)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上游问题研究存争议 |
第三部分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论剖析及问题回应 |
一、德国双阶理论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性质剖析 |
(一) 双阶理论的引入 |
(二) 双阶理论下“行政许可+行政合同”式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二、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实施许可的监督管理责任 |
(二) 行政优益权的内在要求 |
(三) 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需要 |
三、不同情形下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的性质分析 |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 |
(二) 因经营者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
(三) 因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 |
四、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 法律保留原则 |
(二) 正当程序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五、对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权收回案件中的争议问题的回应 |
(一) 特许经营权收回主体可以不是协议签订主体 |
(二) 因经营者过错而导致的收回应当为行政合同纠纷 |
(三) 政府以合同法为依据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仍要进行听证 |
(四) 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并非必然无效 |
第四部分 完善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立法规定 |
(一) 提高中央层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 |
(二) 统一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规定 |
(三) 健全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程序规定 |
二、探索公平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的补偿赔偿机制 |
(一) 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
(二) 健全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
(三) 赋予赔偿权利人适用民事或行政赔偿标准的选择权 |
三、优化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权收回案件的裁判规则 |
(一) 构建对收回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的审查标准 |
(二) 区分不同情形下对收回行为审查的法律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政府控制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 |
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研究的新领域 |
三、系统抽象法在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中的运用 |
第一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市场调剂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及其地位 |
一、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医院制剂 |
二、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品种 |
三、民族药医院制剂在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主体地位 |
第二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支撑 |
一、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中占重要地位 |
二、医院制剂在各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 |
三、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的用药范围 |
第三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保障 |
一、民族医医院的结构及其分布 |
二、民族医医院调剂使用制剂的原因 |
三、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调剂制剂所占比重 |
第四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重要保障 |
一、少数民族患者大多愿意接受民族医治疗 |
二、民族地区常发病、多发病民族药有独特疗效 |
三、少数民族患者使用民族药医院制剂药费低 |
第五节 医院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的发展 |
一、能增加制剂调出医院的收入 |
二、有利于提高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生产质量和水平 |
三、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特色的形成 |
第二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结构 |
第一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调出方和调入方 |
一、调出方(卖方) |
二、调入方(买方) |
三、调入方和调出方买卖制剂的特点 |
第二节 调入方与调出方的调剂协议与批准 |
一、买卖双方协议的达成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三、制剂调剂是一个有严格监管的市场 |
第三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价格 |
一、制剂的调剂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执行 |
二、医院制剂调剂价格的评价 |
三、民族药品市场内部价格变化对调剂市场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一、调剂市场主要涉及藏、蒙、维吾尔族药医院制剂 |
二、五藏区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三、八蒙区蒙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四、维傣彝苗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注册与再注册 |
一、对民族药医院制剂注册的要求 |
二、有效期与再注册 |
三、高昂的注册与再注册成本阻碍民族药医院制剂发展 |
四、注册困难限制了市场调剂制剂的品种与结构 |
第二节 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一、对每一笔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的批准 |
二、调剂市场监管阻碍市场正常运行 |
三、大量院内协定方剂产生和民族医特色疗法产生 |
四、制剂调剂市场行政控制地方性和封闭性突出 |
第三节 从注册制到备案制的转变缩小了制剂调剂市场规模 |
一、备案制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
二、备案制必将导致调剂市场规模缩减 |
第四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发展的趋势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消亡的条件 |
一、中药医院制剂所走过的道路 |
二、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必须增加 |
三、医疗保险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提高 |
第二节 现阶段必须扩大民族药医院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 |
一、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有限 |
二、市场是民族医医院之间调剂制剂余缺的唯一途径 |
三、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满足少数民族患者用药需求 |
第三节 为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消亡创造条件 |
一、定期将部分民族药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 |
二、降低医院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 |
三、逐步增加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国药比重 |
四、提高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依据 |
2.1 行政服务中心概述 |
2.1.1 行政服务中心的内涵 |
2.1.2 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 |
2.1.3 行政服务中心的类型及运行模式 |
2.2 县(市)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
2.2.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载体 |
2.2.2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 |
2.2.3 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创新途径 |
2.3 理论基础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3章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现状分析 |
3.1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概况 |
3.1.1 博乐市概况 |
3.1.2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历程 |
3.1.3 主要职能 |
3.1.4 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
3.1.5 进驻部门情况 |
3.2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 |
3.2.1 在业务规程和服务机制方面 |
3.2.2 在工作运行制度方面 |
3.2.3 在协调和监督机制方面 |
3.2.4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 |
3.2.5 在文化建设方面 |
3.3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成效 |
3.3.1 政府执政理念得到落实 |
3.3.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 |
3.3.3 业务流程得到优化 |
3.3.4 政务服务网建设不断完善 |
3.3.5 基层便民服务大厅建设不断推进 |
第4章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
4.1.1 审批困境——进驻事项及授权不全面 |
4.1.2 技术应用困境——网上办事大厅使用率低 |
4.1.3 管理困境——窗口人员管理难度大 |
4.1.4 服务困境——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
4.2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定位不明确 |
4.2.2 中心自身缺乏主观能动性 |
4.2.3 人事双重管理的原因 |
4.2.4 配套机制支持不足 |
第5章 国内部分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经验借鉴 |
5.1 国内部分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经验 |
5.1.1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5.1.2 大田县行政服务中心 |
5.2 启示与借鉴 |
第6章 优化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 |
6.1 审批建设——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 |
6.1.1 国家层面: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 |
6.1.2 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 |
6.1.3 各职能部门:对窗口进行充分授权 |
6.1.4 中心自身:充分发挥协调整合作用 |
6.2 技术应用建设——提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率 |
6.2.1 推动线上线下的融合联通 |
6.2.2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群众参与度 |
6.3 人员管理建设——完善窗口人员内部管理体系 |
6.3.1 建立窗口式后备干部培养基地 |
6.3.2 注重人文关怀,完善激励机制 |
6.3.3 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
6.4 服务建设——优化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能 |
6.4.1 加大对中心服务设施的投入 |
6.4.2 创新服务方式 |
6.4.3 规范中介组织管理,强化公民参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研究访谈提纲 |
附录 B 调查问卷 |
附录 C 博乐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2019年派遣任务办理情况统计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简政放权视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创新及不足 |
2.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 |
2.1 简政放权的内涵 |
2.2 行政审批改革的内涵 |
2.3 基础理论 |
3.和田市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成效 |
3.1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3.2 取得成效 |
4.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2 问题的成因 |
5.简政放权视角下改进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
5.1 探索建立整体化设计的行政审批制度 |
5.2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 |
5.3 改进和田市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 |
5.4 强化和田市行政审批监督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课题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权力清单的概念及属性 |
一、行政权力及清单的概念 |
二、行政权力清单的概念 |
三、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概念的区别 |
四、行政权力清单的属性 |
第二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论 |
二、控权论 |
三、有限政府论 |
第三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义 |
一、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 |
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推进创新型政府的建设 |
三、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推进廉洁型政府的建设 |
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四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系 |
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与行政监督制度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形成条件及发展历程 |
第一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形成的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政策依据 |
三、环境背景 |
第二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以权力梳理为任务的制度试点 |
二、以权力规范为目标的制度转变 |
三、以权力制约为宗旨的制度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方面的问题 |
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主体不合理 |
二、行政权力清单编制程序缺失 |
三、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内容混乱 |
第三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运行方面的问题 |
一、清单公示平台不够完善 |
二、执行监督主体缺位 |
三、更新机制不健全 |
第四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问题成因 |
一、缺乏法律依据 |
二、缺少法律文化氛围和历史积淀 |
三、缺少域外经验 |
四、存在功利主义的指导思想 |
五、外部技术条件不成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确定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遵循的原则 |
一、职权法定原则 |
二、便民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内部路径: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程序设计 |
二、外部路径: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整体设计 |
第三节 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行政组织法 |
二、制定行政程序法 |
三、出台《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条例》 |
第四节 划定行政权力的界限 |
一、划定行政权力的层级界限 |
二、划定行政权力的地域界限 |
三、划定行政主体的职权界限 |
四、划定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幅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从现代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谈起 |
二、选题的理论价值 |
三、选题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清单制度”研究的综述:从价值性分析到技术性分析 |
一、“清单制度”定位和价值的相关研究 |
二、“清单制度”具体操作的相关研究 |
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基于核心功能继续深化、细化技术性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二、基本观点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限度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研究工作的限度 |
第一章 “清单制度”的基本定位与“功能-制度变迁”理论框架 |
第一节 “清单”的基本属性 |
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
二、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
三、作为行政自制性文件 |
四、“清单”的两个层次:职权与职责 |
第二节 “清单制度”:以理顺权责家底为阶段性目标 |
一、理顺权责家底的特性之一:从横向上归纳一般性 |
二、理顺权责家底的特性之二:在纵向上预留差异性空间 |
三、理顺权责家底的特性之三: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 |
第三节 “清单制度”:以构建中国特色政府职责体系为核心目标 |
一、作为理顺政府间纵向关系、推动财政体制改革的平台 |
二、为地方政府提供处理政、市、社关系的空间 |
三、作为打破“同构模式”的替代性制度安排 |
第四节 “清单制度”的理论框架:功能-制度变迁 |
一、制度变迁发生的现状 |
二、功能-制度变迁:新的推进路径 |
第二章 “清单制度”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清单制度”发展的划分阶段 |
一、2000年至2014年:“清单”权力梳理功能的探索阶段 |
二、2014年至2016年:由“权力”到“权责”的修正阶段 |
三、2017年至今:职责划分的初步探索阶段 |
第二节 “清单制度”实践中的发展与困难 |
一、“清单”实践过程中的有益探索 |
二、“清单”实践过程中的困难 |
第三节 “清单制度”实践的两点基本判断 |
一、“清单制度”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
二、“清单制度”的核心功能构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
第三章 “清单制度”的要素研究 |
第一节 “清单制度”主体研究 |
一、“清单制度”中主体研究的实质 |
二、中国“清单”编制主体现状 |
三、基于中国政府过程特点的分环节主体研究 |
四、公民在“清单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参与 |
第二节 “清单”内容研究 |
一、“清单”内容类别的划分问题 |
二、“清单”内容的依据问题 |
第三节 “清单制度”形成路径研究 |
一、“清单制度”形成的两种路径 |
二、“清单制度”构建中路径选择的建议 |
第四章 案例分析:“清单制度”下职责层次内的再划分 |
第一节 样本的选择和基本数据的选取 |
一、样本的选取 |
二、基本数据的选取 |
第二节 省级政府“清单制度”建构:以河北、江苏、广东为例 |
一、基础数据比较 |
二、省级政府“清单”案例小结 |
第三节 省辖市政府“清单制度”建构:以成都、武汉、杭州为例 |
一、基础数据比较 |
二、省辖市政府“清单”案例小结 |
第四节 “清单制度”:职责层次内的再划分 |
一、对框架图的解释 |
二、“清单制度”的调整机制:发挥多层级政府结构的优势 |
结语:继续构建基于职责划分的“清单制度” |
一、明确“清单制度”构建面临的挑战 |
二、深化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探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3项行政许可事项(论文参考文献)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J].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ZB)
- [2]印发关于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J].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Z3)
- [3]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D]. 潘琳. 山东大学, 2020(02)
- [4]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D]. 成瑞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5]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研究[D]. 刘娜. 新疆大学, 2020(07)
- [6]简政放权视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例[D]. 李正坤. 吉林大学, 2019(03)
- [7]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研究[D]. 康琳娜. 黑龙江大学, 2019(02)
- [10]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D]. 赵志远. 南开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