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市场有效的内涵和实质(论文文献综述)
宁度[1](2021)在《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拒绝交易条款》文中研究表明拒绝交易的竞争损害逻辑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拒绝交易,横向封锁或纵向封锁竞争对手,把产品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实现市场支配地位的巩固或传导。必需设施理论并未遵循竞争损害逻辑,其反对的只是基于独特资产形成的市场进入壁垒和垄断地位,而不是反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实践中,拒绝交易的竞争损害动机难以识别,因为经营者拒绝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具有内在商业合理性。此外,规制拒绝交易意味着政府强制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合作,如果救济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经济负外部性,包括削弱投资与创新动力,便利反竞争性共谋,以及使反垄断规制变为行业管制。因此,应当采取基于竞争影响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既考量行为在竞争上的不合理性,也前置性地考量救济措施的竞争影响。
沈丁心[2](2021)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文中提出2020年9月,安倍晋三内阁闪电辞职,菅义伟接任,日本政治从此开启了“后安倍时代”。安倍晋三两次执掌日本政坛,创下了日本战后政治家最长执政记录。安倍时代已去,但却为日本政坛留下了诸多政治遗产,其中,安倍有关经济外交的构想、政策行动与成效,对日本政治、外交以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影响依然深远广泛。“后安倍时代”的日本外交将向何方,格外引人注目。因此,从了解菅义伟政府外交政策取向和展望未来日本外交发展趋势的意义上,回顾与总结安倍执政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经验与教训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自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渐趋展现为相对积极的态势。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促动国际社会复合相互依存的逐步发展与不断完善;同时,逆全球化的趋势,亦在相当程度上与全球化共生同行,在相当复杂的国际战略互动中展现出突出的影响。在上述时代发展变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经济外交的内涵与外延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其在日本对外交往和外交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目标锁定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经济外交相关变量之间的耦合与交叉互动等问题上,通过这项研究以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在新时代的现状与变化,把握其特征与发展趋势,为我国对日外交乃至我国外交的发展与未来方向塑造等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综合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与研究方法,以日本官方数据和政府资料等为主要基础数据,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分析以安倍政府(第二次执政)时期为核心的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构想、实施内容、外延变化、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其实施效果。本文由绪论(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分析)、正文(五章)和结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内容构成。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内生变化与外在变迁等作为问题导向,通过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等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明确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前提,为其后展开的有关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构想、具体政策实践、政策实施的模式建构和发展趋势研究等提供必要的研究基础。本文第一章以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解读与释义为核心内容,通过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外交研究的相应理论解读来建构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解读,不仅意在充实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认知,而且能为解读21世纪日本经济外交发展的指导理念提供更为明晰的线索与方法。如何有效评估日本经济外交的现状与未来趋势,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外交研究理论的指引作用。本文第二章以时代演变中的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为主题,梳理与解读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历史与现状,厘清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内涵,特别是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与发展趋势的基本内涵。从纵向的视角分析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构想、布局的变化及其五大支柱(对外贸易、经济援助、对外投资、经济制裁、经济合作)的基本内涵与进展,以及与安倍国家战略与外交政策的相互关系。通过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实施日本经济外交的具体战略构想与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战略的层面,日本在经济外交的各个领域具体实施经贸外交、投资外交与援助外交,乃至制裁外交,例如签署CPTTP、日欧EPA、日美贸易协定等等过程的分析,阐释经济外交与日本政治、经济与社会等的交互作用,展现日本经济外交在日本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第三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扩大为主题,通过对“大阪轨道”构想及其实施过程的全面分析和东日本大地震后危机外交公关的经济外交实施案例的实证分析,具体阐述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是如何适应国际环境变化而实现自身理念与政策实践升级的过程。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解读,是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章中对于“大阪轨道”的关注与研究,是针对日本外交整体实践中,基于主场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关联性互动,阐释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研究。同时,针对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专门性案例研究,以“谣传损害”背景下的经济外交作为分析案例,从另一个侧面充实了有关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论证过程。同时,本章对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比较研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过对比日本的政府开发援助(ODA)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阐释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本文第四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动因、特点与评价为主题。对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研究,本文的关注不单局限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本身,更注重在国际环境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产生的动机与深层原因等问题方面。基于国家治理与国家战略的双重视角,尝试重新认识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变化特点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与展望为题,在综合分析日本经济外交嬗变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对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构想、面临的困境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展望,是分析、研究与评价日本外交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变量之一。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从国家治理到外交实践的相关构想与政策实践,而且与日本面临的外在国际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分析考察,本文尝试在结论部分提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本文尝试建构新的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通过理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三个维度,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政策及其属性嬗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全方位地考察日本外交战略与政策的实践与发展变化,转变现有日本外交研究的思维定势,实现日本外交研究的理论创新。本文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研究,是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继承、优化与拓展。第二,日本经济外交的内在构成与自身的逻辑演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日本国内外的环境变化,特别是日本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地完善内涵,适时地扩展外延的有机整体。应对中国国力增长和国际影响力的扩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的巨大变化,安倍政府重新认识和调整经济外交的价值与作用,是其现实主义国家治理理念的最明显体现。第三,本文在研究中特别关注了经济外交内涵变化与外延扩大的问题。诸如经济外交中的文化属性问题、公共外交与国际文化传播与经济外交政策的交叉融合问题等,为全面认识和把握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独立的思考。本文认为,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既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在21世纪日本国家外交实践中的延续,也是安倍政府在和平主义外交与文化产业立国等治国理念指导下,主动顺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外交实践过程。第四,日本式的思维方式对日本经济外交特别是安倍经济外交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基础和政策动力,同时也决定了日本经济外交的特性与发展困局。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既给日本振兴经济与国际合作,重振国家自信提供了助力,同时也无法避免受到社会文化心理以及国际认知等等的局限与约束,从而导致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无法摆脱既有的发展思路与框架,无法完全回应日本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后安倍时代”的日本经济外交能否摆脱困局,在日本经济与日本外交、日本国家转型与国际社会发展等等交汇过程中,继续发挥有效的链接与平衡作用,为日本的国力提升与国际影响力的扩大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持续观察。
王慧[3](2021)在《文旅融合背景下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以沈阳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发展优质旅游成为必然趋势。城市作为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面临发展优质旅游的重要课题。文章在文旅融合背景下,以沈阳市为例,根据优质旅游的本质属性、有效供给的内涵及城市旅游的特点,基于系统性、关键性、可行性、综合性等原则,构建了多层次的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目前沈阳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总体得分在"较好"和"一般"之间,其中产品服务、效率、效益分项得分较低,排位靠后,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进一步提升沈阳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应选择深入挖掘城市文化历史内涵,打造浑河文化城市优质旅游品牌形象;构建文旅深度融合型优质旅游产品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制度供给等路径,以促进城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有效需求。
杜健[4](2020)在《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分析》文中提出双层股权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一股一表决权”。长期以来,不同表决权股份被认为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背离,并且在权利和义务不匹配的情况下,这种结构加剧了公司的代理成本、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然而,公司自治的发展、股东异质化的现实以及表决权与股份的分离主义倾向都证明了双层股权制度的引入有其独特的实践需求。双层股权结构解决了公司在融资时股权稀释与控制权保持的矛盾问题,在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价值。美国的“宽松式监管”和香港的“严格式监管”是域外实践中的两种典型模式,也是双层股权结构的不同发展阶段。我国在初次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时,可以参考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环境,完善其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程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概述。阐述了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点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得以发展其背后的理论支撑,并阐述了我国双层股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科创板的基本定位。第二章为国内法研究。梳理了我国历史上对类别股的法律规定以及其背后的实践需求,并分析了在现有资本市场中股东对平等含义的多维度性理解使得公司更加注重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第三章为域外法研究。重点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和中国香港的发展过程以及其导致的立法实践的变化,并通过对比两种不同国家的实践,尤其是比较其不同的立法态度,分析其法律制度背后的逻辑考量,最后分析了在双层股权结构出现、发展过程中学术界产生的理论争议。第四章为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构建,参考国外实践的制度,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资本市场的环境,创设符合实际的制度,并充分考量该制度的利弊,尽可能地提升国内资本市场有效性程度。第五章衔接第四章的内容,着重介绍了日落条款,对日落条款定义、作用进行了说明。针对股份公司,我国《公司法》一百零三条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股一权”原则有明确地定义,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仅要求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权利相同,并未禁止不同表决权股的发行;其在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又特别指出“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公司更多的选择权,但在立法层面,并未给予双层股权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等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地位,目前国内所有的法律法规皆以管理办法或者指导意见的方式体现,希望本文能够为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陈润根[5](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研究说明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袁波[6](2019)在《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律属性,收集和使用数据受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的约束,大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分配尚存争议,但在现实中往往为数据控制者所享有,这使得大数据足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之于市场竞争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当下,国内与此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较为缺乏,从OECD、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布的研究报告及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看,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仍需回归到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算法的商业应用为共谋创造出有利的市场条件,在算法的助推下,竞争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更为高效和便捷,由此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它相比于一般卡特尔更为隐蔽且难以察觉;按照算法类型以及算法在共谋中所起的作用,数字化卡特尔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和“自主”型四类,前面两类归类为协同行为,其发生概率最大。而后面两类则属于默示共谋,目前尚未被发现;就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主要法域或者有过实践探索,或者现行法足以规制此类行为,而我国则需在《反垄断法》总则中增设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摒弃“有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协同行为构成要件,更加注重对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的考察,以此达致规制目的。此外,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大数据挖掘创新市场监管新方式。数据虽然具有非排他性,但可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因而不能径直推定数据控制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数据是否单独许可或者转让,数据分为“自用型”数据和“他用型”数据,涉及两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分开进行,前者侧重于分析数据之于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影响,而后者首先要界定相关数据市场,即从在线数据与离线数据、设备数据的区隔以及细分在线数据市场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其后再依据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数据大都是副产品,大数据领域可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必需数据”的构成要件有三:数据不可或缺且难以被复制、拒绝开放共享可能消除下游市场有效竞争及缺乏拒绝开放共享数据的正当理由;不当收集和控制数据可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但须回归到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可将其定性为过高定价或者新型剥削性滥用行为。既有营业额申报标准无法涵摄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这极有可能导致后者游离于反垄断监管之外,有必要增设交易规模标准;从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践看,该等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仍需从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封锁效应三个层面展开,考察重点应放在所涉数据的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上;数据封锁是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最有可能引致的竞争损害,对此需以行为性救济为先,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的规则;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涉及隐私问题,为防止反垄断法被泛化适用,须明确只有隐私保护受损归因于竞争损害时,方才将隐私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分析。至于有隐私损害之虞的集中,可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学术界存在杞人忧天论和未雨绸缪论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不管是基于立论基础还是已有实践,杞人忧天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域外实务界并不认同,因而大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从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制度框架和分析方法上看,大数据尚不足以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不过,须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调适的维度有三:一是将质量、隐私等非价格因素纳入消费者福利指标,二是把相关数据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新维度,三是对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制度诉求、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角度看,亟待推出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中国方案”,对此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该指南应包含概念界定、一般问题及三类垄断行为的分析指引等内容。
陈丹丹[7](2019)在《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有效治理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互联网、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不断升级,“互联网+”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深入推行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与改善。自李克强总理提出“分享经济”概念以来,“分享、协作”的消费理念又被进一步普及,诸如“网约车”、在线短租等共享经济创新模式在我国产生,并在短时间内蓬勃发展,且形成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些对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萌芽起到了明显的带动与示范作用,因而催生了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目前学界对于共享单车的性质问题仍存在争议,争论在于其是否归属于共享经济范畴,即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还是只是单车租赁的伪共享经济,对共享单车的共享性质问题仍旧未能达成一致的观点。通过梳理和检视国内外关于共享概念和共享经济的研究文献及成果,可知目前学界对共享经济的内涵尚未有统一的定义,这也给理解共享单车及共享单车市场性质问题增加了难度,如何理解共享单车及其市场的性质,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共享单车的创新产生和快速发展,有效缓解广大市民出行的“最后三公里”难题,同时作为一种低碳环保、智能便捷的出行方式,共享单车积极推动了“绿色健康”经济形态的发展。共享单车市场发展需要有效的治理规则,既不扼杀创新,又能实现有效的治理效果,旨在为共享单车市场提供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然而,我国共享单车市场低效治理问题日益凸显,共享单车市场频繁出现单车投放过量、企业间恶性竞争、企业运营管理过于粗放、用户不文明骑行等“市场失灵”现象,引发押金难退和用户维权纷争等热点问题,我国共享单车市场发展陷入了用户失序、企业失责和政府失灵的治理困境中。因此,面对我国共享单车市场低效治理的现实问题,如何实现共享单车市场的有效治理,其治理过程具体需要哪些主体的积极参与?更加重要的是,又如何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来促进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探究市场低效治理的根源,进而进一步探讨和实践市场治理的创新途径。本文首先探讨共享经济思想的本质问题,运用产权理论和合约理论明晰共享单车及其市场的性质,认为共享单车不同于共享汽车、共享房屋等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个人或组织将闲置资源以让渡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共享的经济模式”,并区分共享的供给侧与需求侧,利用这一新的视角判断共享单车是否属于共享经济范畴。本文阐明争议的产生是由于混淆了两个问题:共享单车有无共享性质的问题与共享单车市场的性质问题。本文认为共享单车在需求侧实现了扫码共享,属于共享消费的类型,因而共享单车具有需求侧共享的特点,而共享单车市场的性质是共享单车的分时智能租赁市场。本文继而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阐述我国共享单车市场发展的现状及问题,运用供求分析、需求价格弹性分析,基于供需视角分析共享单车市场特点;通过"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主线,分析共享单车市场陷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的发展困境;从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政府失灵和社会参与度不高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其治理低效的原因,论证在用户失序、企业失责和政府失灵叠加的现状下,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低效治理具有必然性。最后,本文在对比分析传统市场治理思路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治理思路的转变与多中心协同治理思路的实践运用,同时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市场治理的关键举措、实行多方联合监管与治理三个方面,为解决我国共享单车市场发展难题提供有效的政策建议,以期实现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有效治理,促进共享单车市场有序、稳健、可持续发展。
邓明君[8](2018)在《基于分享经济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中国农业目前存在的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有机肥资源利用率低、面源污染严重、土壤污染严重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党中央明确提出“农业绿色发展”战略。中国农业绿色转型的关键在于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而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又在于破解信任危机和实现多方联盟合作。以信任为基础的多方联盟合作同样遭遇信任危机,分享经济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因此,研究基于分享经济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依托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18),运用文献研究、演绎分析、超边际分析、博弈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基于相关理论,本论文系统研究了分享经济与市场发展的关系、绿色农产品分享经济平台APP的市场有效性逻辑、分享经济平台推动绿色农产品市场信任机制与合作机制建立的机理、分享经济视角下中国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案例。主要研究成果如下:基于分工网络效应与交易成本的两难冲突,构建新兴古典超边际分析模型,揭示了分享经济发生、演变的内在机理及其市场发展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将分享经济视为信息时代新的分工组织结构与形式,那么新兴古典框架比新古典框架更适合分析分享经济;分享经济发生、演进的内在机理是基于分工网络效应与交易成本这一基本矛盾,且分享经济的产生具有门槛限制;随着不断提高交易效率、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扩展分工网络,分享经济将促进平均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力跨部门转移、市场容量扩大、人均真实收入增加,并且它们会形成正向经济反馈网络,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这正是分享经济的经济发展效应。针对因分享经济中的免费现象而质疑外部性理论的现象,应用博弈分析等方法解析了绿色农产品分享经济平台APP的市场有效逻辑。产权动态化研究结果表明:节省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成本与节省产权界定不清引起的内生交易成本,这两者之间冲突的权衡决定了产权清晰程度,从而最终决定了APP在哪些环节免费、哪些环节收费;分享经济中呈现出的免费现象,并不是市场失灵理论的失灵,而是分享经济的网络分工效应,以及基于用户资本化与产权动态化的外部性市场有效,这促使新经济中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更为灵活地转换角色,从而能够极大地利用闲置资源和激发潜在消费,促进分享经济的发展,此逻辑能很好地解释“滴滴出行”软件平台商一体化的形成,同样可以指导绿色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基于理性计算的信任行为研究的局限性,提出从理性计算到认知博弈的信任逻辑分析范式的转变,并应用认知博弈理论与方法分析分享经济下绿色农产品市场的信任逻辑。结果表明:经济学计算的信任行为代价或成本并不是信任本身,它忽略了决策的外生变量和博弈信念的决定性作用,遗漏的理论点正是关于损失收益认知、信念的逻辑;信任关系是一种信念结构,它先于博弈过程,并在博弈过程中强化和改变;信念结构是嵌入在博弈结构过程之中的,这是认知博弈的语言出现以后,人们才有的关于信任在人类社会行为中认识的新进展;购买就意味着信任,整个市场中信任绿色农产品的消费者比例、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与售价,这些是影响生产者选择生产绿色农产品和消费者选购绿色农产品的关键因素。构建以分享经济平台为核心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多方联盟模型,分析其有效性,并分析分享经济下相关主体参与绿色农产品市场多方联盟的意愿。研究结果表明:分享经济下,多方联盟模式对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有效;当绿色农产品分享经济平台选择不提供全面服务时,具有互惠动机的绿色农产品生产者越倾向于选择不合作;绿色农产品生产者选择合作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绿色农产品生产者通过绿色农产品供应链所节约的经营成本大于其交易中对绿色农产品分享经济平台的让利;绿色农产品分享经济平台可以通过设计绿色农产品供应链合作机制,提高绿色农产品生产者选择合作的概率。基于前面理论研究成果,分析了“艾米会”定制共享农场服务运营商发展、恒大兴安绿色粮油品牌发展、湘潭市俏仙女农牧公司绿色基地发展案例。研究结果表明:艾米会定制共享农场服务运营商在全球首创共享农田模式,是典型的农业分享经济,创新了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模式;恒大兴安在电商平台中没有严格区分绿色认证粮油与其放心粮油,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辨认这两类产品,且其粮油产品的定价超出了绝大多数绿色农产品消费者的保留定价,直接导致其电商平台销量低迷;湘潭市俏仙女农牧公司的绿色农产品定价比较接近最优市场定价,但该公司的绿色农产品生产模式推广度一般,绿色农产品市场容量不够。
蔡朋龙[9](2018)在《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千头万绪,其根本源头在于如何转化政府职能,只有政府角色清晰,定位明确,改革的其他工作方可以做到迎刃而解、水到渠成。基于此,本论文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以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政府职能基本概念为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创新理论、新监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审视我国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政府方面的原因,廓清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行为边界,提出政府职能作用的路径及推动策略,以期为政府驾驭市场治理体系提供有益的探索。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实际上是指通过运用价格、供求、竞标等市场机制,以最大效能地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的一种政府治理手段。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关系是适位与融合的关系,即政府主导的适位,政府有意识地对资源进行的配置及其调节与市场机制自发配置的融合。(2)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取得诸多成效的同时,存在市场供给乏力、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权利寻租与新的垄断等诸多问题。就政府职能而言,主要是“市场化”理念滞后、传统管理体制的弊端、政府责任缺失、制度安排缺失、分割的管理体制、多元协同的乏力、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明等造成政府职能失范的局面。(3)以公共性为根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实现,进而划定政府与市场的价值边界。以政府职能为基础,以公众需求为现实导向,协调利益主体的合理分配,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领域边界,以成本与效益为经济衡量,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益性与效率、增进人民福祉,进而廓清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边界(4)现阶段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的具体职能定位包括“基本”公共体育资源供给的保证者,“市场化规划者”、“制度供给者”、“生产组织者”、“有限生产者”与“质量监督者”。(5)根除原有政府职能路径依赖造成的“体制锁定”、制度的严重短缺和制度执行的严重失范下,需要从整体路径(强制性、诱致性、渐进性制度变迁方式)、细分路径(从时间维度构建政府职能实现的初期路径与后期路径)、推动路径(观念转变)三个方面推动政府职能的实现。从体制更新与完善—构建协同供给制度供给机制、建立参与广泛的利益表达机制、修正政绩考核评价;制度推新—健全相关法律内容、确立核心制度的牵引拉动、完善公共体育财政制度;理念革新—建立市场化改革交流与评价机制、市场主体利益表达机制、强化公众体育消费意识的认同;机制求新—建立市场主体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社会组织考评与吸纳机制、市场化模式推新;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转变、管理方法注重成本分析、强化监管制度使用新型监管工具等五个方面提出政府职能作用实现的策略。
李煜[10](2016)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产生的强大能量,在高科技市场的竞争中,对标准必要专利争夺的重要性远超出对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简单占有。当专利与必要技术标准结合后,市场经营者要实施技术标准,必然以获取某项专利技术为前提。技术标准的融入使得专利突破了私权的界限进而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专利许可行为变成标准使用的前提。如何有效协调标准开放性和专利私权属性的冲突?如何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冲突协调机制,保障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步增长?这些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重点予以考虑的内容。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的特点,使其对市场竞争既有正面作用:如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竞争水平;也有负面影响:可能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乃至成为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较之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对于市场竞争更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传统的禁止权利滥用、利益平衡、效率与公平等理论,难以解决专利垄断性私权与必要标准公共利益属性之间的冲突,因而需要借助反垄断法原理实现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规制,本文将分别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在垄断协议方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还是合理规则,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总体上而言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应受规制的垄断协议之判断标准为反竞争效果,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之间或者持有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达成固定许可费或专利产品价格、限制专利产品的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专利产品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协议时,只要能举证证明协议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应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还可以利用豁免条款,来维护自己作为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也必须与“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结合起来,这就需要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加以具体分析。作为典型的垄断协议,不论是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专利联营还是联合抵制,都需要从行为、竞争效果等多个因素判定其是否违法,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执法标准上,更多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有益经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如果一个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生产的技术产品只能由该专利实现,没有竞争性技术,那么该标准必要专利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技术市场;如果技术产品的生产还可以借助其他的标准必要专利,那么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相关技术市场。即便《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可以化繁为简,节约行政司法救济成本,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分析的因素繁复,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亦很复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相关产品市场或相关技术市场中持有份额一般较高,是否都能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有相反证明,其仍不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样,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拒绝许可、搭售行为或是采取差别的许可费率,也不一定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能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就不进行反竞争效果与竞争效率的权衡,直接断定行为的违法。随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实施,以及更清晰的一系列反垄断执法规则,这一结论将更加确定。在经营者集中方面,需要讨论结构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和行为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剥离资产是结构性条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减少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最有效方式。尤其当参与合并的企业是横向重合关系并且拥有生产所需的替代性专利时,商务部反垄断局往往会要求交易方剥离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特定的知识产权。与结构性条件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不同,行为性条件种类繁多,难以列举,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我们可以从不同国家的分类方法来进行种类的综合。运用透明度条款、非歧视条款、防火墙条款、反报复条款、终止排他性协议条款以及开放承诺条款等承诺开放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最大化地降低经营者集中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不仅仅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引发垄断问题在理论上的特殊性,更是因为随着标准的推广、标准必要专利的普遍化,越来越多相关案件出现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现实需求。不论是国外的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摩托罗拉与苹果公司系列案、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系列案等,还是国内的华为诉交互数字公司(IDC)案、高通公司反垄断执法案等,各国的反垄断执法、司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审理以及裁判中,都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竞争行为的规制方法和路径给予有益的论述。欧美国家作为反垄断执法发达的司法辖区,更多的是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的条例、指南等去指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我国更为复杂的反垄断形势而言,需要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规则的明确、细化。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构建,更好地发挥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最大程度地限制其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这一定是反垄断法对标准化社会的有益回馈。
二、论市场有效的内涵和实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市场有效的内涵和实质(论文提纲范文)
(2)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延展 |
第二章 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核心内涵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时代嬗变 |
第二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设想与实践 |
第三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五大支柱与“三大经贸合作协定” |
第三章 日本经济外交的外延扩大 |
第一节 “大阪轨道”:日本经济外交的话语构建 |
第二节 政府开发援助计划(ODA):日本经济外交的变异 |
第三节 应对“谣传损害”的危机公关:日本经济外交的新范式 |
第四章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特点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国内外动因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特点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趋势与展望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演变趋势与困境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文旅融合背景下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以沈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文献述评 |
(一)城市旅游 |
(二)优质旅游 |
二、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模型构建 |
(一)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三)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三、沈阳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 |
(一)案例地情况 |
(二)评价过程 |
(三)评价结果分析 |
四、对策及建议 |
(一)深入挖掘城市文化历史内涵,重塑浑河文化城市优质旅游品牌形象 |
(二)构建文旅深度融合型优质旅游产品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
(三)创新制度供给,强化政策支持 |
(4)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的基本理论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含义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特征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理论支撑 |
(一)公司自治与契约自由理论 |
(二)股东异质化理论 |
(三)表决权与股份的分离主义倾向 |
三、科创板的基本定位 |
(一)科创板的内涵及特点 |
(二)我国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对双层股权结构的规定 |
第二章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梳理以及其理念发展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立法梳理 |
(一)《公司法》对类别股的规定 |
(二)其他法律规范对类别股的规定 |
二、对平等含义的重新理解 |
(一)强调形式平等的阶段 |
(二)强调实质平等的阶段 |
第三章 美国与中国香港双重股权制度考察 |
一、双重股权制度在香港的发展过程和法律规制 |
(一)双重股权制度在香港的发展过程 |
(二)香港对双重股权制度的法律规制 |
二、双重股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和法律规制 |
(一)双重股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过程 |
(二)美国对双重股权制度的法律规制 |
三、美国学术界的主要争议和论点 |
(一)坚持“同股同权”的观点 |
(二)倡导“同股不同权”的观点 |
(三)折中的观点 |
第四章 我国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完善 |
一、中小投资者的特别救济制度 |
(一)股份回购请求权 |
(二)表决权恢复制度 |
二、强化投资者诉讼制度 |
三、控股股东信义义务 |
四、完善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五章 建立日落条款 |
一、日落条款的概念与分类 |
(一)日落条款的概念 |
(二)日落条款的分类 |
二、日落条款的功能 |
三、对日落条款的建议与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国内关于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立法梳理) |
(5)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六、需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大数据:内涵、特征和辨析 |
一、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数量”和“质量” |
二、大数据的4V特征: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 |
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 |
第二节 大数据的价值链及其与数字经济的交互关系 |
一、大数据的价值链: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 |
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 |
三、数字经济的竞争特质: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 |
第三节 大数据双重法律属性之素描及反垄断法关切 |
一、大数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反垄断法意义 |
二、反垄断法关切: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效应 |
三、域外法治对大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因应 |
第二章 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数字化卡特尔: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新形态 |
一、算法的界定、相关概念辨识及其商业应用 |
二、共谋的一般分析及其反垄断法的传统认知 |
三、算法与共谋“联姻”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 |
第二节 数字化卡特尔的类型化和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
一、数字化卡特尔的现实表征及其主要分类 |
二、数字化卡特尔对协同行为定性分析的影响 |
三、默示共谋之于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数字化卡特尔倒逼垄断协议制度和监管革新 |
一、反垄断法因应数字化卡特尔挑战的政策选择 |
二、禁止垄断协议规则再造:轴辐协议和协同行为 |
三、利用大数据对数字化卡特尔进行反垄断监管 |
第三章 典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大数据视野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数据特性之论辩:非排他性抑或具稀缺性 |
二、“自用型”数据情景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
三、相关数据市场的提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二节 拒绝开放共享“必需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 |
一、必需设施理论一般分析与“必需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领域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争点和释疑 |
三、“必需数据”的界定标准与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三节 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与剥削性滥用行为 |
一、探访“Facebook案”:主要事实和决定要点 |
二、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 |
三、回归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申报标准的冲击与应对 |
一、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比较分析 |
二、数据驱动型并购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困境 |
三、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 |
一、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引致单边效应 |
二、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产生协同效应 |
三、数据聚集是否会在下游市场上形成封锁效应 |
第三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选择 |
一、涉及数据聚集的并购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 |
二、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 |
第四节 并购控制中隐私问题发展脉络及实践进路 |
一、隐私保护与并购控制的关系:从疏离到融合 |
二、隐私保护被纳入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前置要件 |
三、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 |
第五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学理辨析及其政策取向 |
一、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
二、大数据之于反垄断法:“颠覆”抑或“融合”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理论和制度的调适向度 |
第二节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中国方案”的生成进路 |
一、构建我国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础:概念界定与一般问题 |
三、以三大支柱为基制定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有效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文献梳理 |
1.3.2 国内相关研究检视 |
1.3.3 简要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存在的不足 |
2.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 |
2.1.1 共享经济 |
2.1.2 共享单车与共享单车市场 |
2.1.3 市场治理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共享经济思想 |
2.2.2 产权理论 |
2.2.3 合约理论 |
2.2.4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5 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 |
2.3 分析的逻辑框架 |
3.共享单车与共享单车市场的性质分析 |
3.1 共享单车性质分析:基于产权与供需视角 |
3.1.1 共享单车性质的争议 |
3.1.2 理解共享单车性质的产权视角 |
3.1.3 区分共享的供给侧与需求侧 |
3.2 共享单车市场的性质分析:基于合约视角 |
3.2.1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萌芽与产生 |
3.2.2 共享单车市场的性质分析 |
4.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
4.1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现状 |
4.1.1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规模 |
4.1.2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用户使用情况 |
4.1.3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城市布局 |
4.2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效益与趋势 |
4.2.1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效益 |
4.2.2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趋势 |
4.3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特点分析 |
4.3.1 供给端的特点分析 |
4.3.2 需求端的特点分析 |
4.3.3 共享单车市场的供需均衡分析 |
5.我国共享单车市场低效治理的原因分析 |
5.1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低效治理的现实 |
5.1.1 市场竞争无序 |
5.1.2 企业运营管理低效 |
5.1.3 产权保护不力 |
5.2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治理低效的原因分析 |
5.2.1 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 |
5.2.2 政府失灵及其成因 |
5.2.3 平台企业治理低效 |
5.2.4 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 |
5.2.5 社会组织参与度不高 |
6.实现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有效治理的思路 |
6.1 传统市场治理不同思路的比较 |
6.1.1 治理模式的演变 |
6.1.2 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
6.2 多中心协同治理思路 |
6.2.1 多中心协同治理的特点 |
6.2.2 多中心协同治理思路的适用性 |
6.2.3 多中心协同治理思路的局限性 |
6.3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多中心协同治理 |
6.3.1 共享单车市场的政府治理 |
6.3.2 共享单车市场的市场治理 |
6.3.3 共享单车市场治理的社会参与 |
7.实现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有效治理的政策建议 |
7.1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7.1.1 健全协同治理的法律基础 |
7.1.2 创新政府治理的监管机制 |
7.1.3 培育与发展共享服务平台 |
7.2 强化市场治理的关键举措 |
7.2.1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
7.2.2 利用好大数据并建立信用保障体系 |
7.2.3 加强社会组织机构的合作 |
7.3 实行多方联合监管与治理 |
7.3.1 加强政府与企业奖惩力度 |
7.3.2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性 |
7.3.3 社会公众自律与监督管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于分享经济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本研究的背景 |
1.1.2 本研究的意义 |
1.2 绿色农产品的概念与特性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信任与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相关研究 |
1.3.2 合作与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相关研究 |
1.3.3 分享经济与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相关研究 |
1.3.4 文献综述小结 |
1.4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新兴古典分工理论 |
2.2 市场发展理论 |
2.3 信任行为理论 |
2.4 认知博弈理论 |
2.5 合作博弈理论 |
2.6 DK序贯互惠模型 |
2.7 分享经济理论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分享经济与市场发展的理论研究 |
3.1 理论框架:新兴古典与新古典比较 |
3.1.1 消费者与生产者身份 |
3.1.2 交易成本与社会经济组织演化 |
3.1.3 专业化经济与分工网络效应 |
3.2 分享经济演化的理论模型及一般均衡分析 |
3.2.1 理论假设 |
3.2.2 角点均衡信息 |
3.2.3 一般均衡的超边际比较静态分析 |
3.3 分享经济的经济发展效应 |
3.3.1 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上升效应 |
3.3.2 劳动力的部门转移效应 |
3.3.3 市场容量的扩大效应 |
3.3.4 人均真实收入的提高效应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绿色农产品分享经济平台APP的市场有效性逻辑 |
4.1 APP分享经济的产权关系 |
4.2 基本模型 |
4.3 产权动态化与APP产权界定均衡 |
4.4 用户资本化与APP产权扩张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分享经济平台推动绿色农产品市场信任机制建立 |
5.1 基于理性计算的信任行为研究的局限性 |
5.2 信任逻辑分析范式转变:从理性计算到认知博弈 |
5.2.1 “认知-信念”的行为认知理性 |
5.2.2 信念与信任行为的框架效应 |
5.2.3 基于信念的相关均衡 |
5.3 分享经济下绿色农产品市场信任逻辑的认知博弈分析 |
5.3.1 博弈模型 |
5.3.2 博弈均衡的求解 |
5.3.3 分享经济平台助推绿色农产品信任机制建立的认知博弈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分享经济平台推动绿色农产品市场合作机制建立 |
6.1 分享经济下多方联盟发展绿色农产品市场的有效性分析 |
6.1.1 以分享经济平台为核心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多方联盟模型 |
6.1.2 绿色农产品市场合作博弈的非空核证明 |
6.1.3 绿色农产品市场合作博弈的Shapley值求解 |
6.1.4 合作博弈分析结果讨论 |
6.2 分享经济下相关主体参与绿色农产品市场多方联盟的意愿分析 |
6.2.1 基本模型的设定 |
6.2.2 完全理性假设下的序贯互惠博弈分析 |
6.2.3 互惠动机条件下的序贯互惠博弈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分享经济视角下中国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案例研究 |
7.1 艾米会定制共享农场服务运营商发展案例 |
7.2 恒大兴安绿色粮油品牌发展案例 |
7.3 湘潭市俏仙女农牧公司绿色基地发展案例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求生产完全分工结构C的步骤 |
附录 B 求服务完全分工结构D的步骤 |
附录 C 求解生产和服务完全分工结构E的步骤 |
附录 D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9)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1.1 选题背景与依据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价值 |
1.2.2 选题的应用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对象、研究目标、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目标 |
1.4.3 研究方法 |
1.4.4 研究逻辑思路 |
1.4.5 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2.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职能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公共体育资源 |
2.1.1.1 公共体育资源特性 |
2.1.1.2 公共体育资源分类 |
2.1.2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 |
2.1.3 政府职能 |
2.2 相关理论依据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交易成本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4 制度创新理论 |
2.2.5 公共治理理论 |
2.3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与市场关系 |
3.我国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践审视 |
3.1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脉络梳理 |
3.1.1 阶段1:全能政府(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 |
3.1.2 阶段2:市场化探索阶段(1978年至1992) |
3.1.3 阶段3:市场化起步阶段(1992-2002) |
3.1.4 阶段4: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期(2002-至今) |
3.2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成效分析 |
3.2.1 逐步形成了多元供给主体协同供给的模式 |
3.2.2 有效的整合资源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
3.2.3 改善了公共体育服务的效果 |
3.2.4 促进了政府自身相关制度的不断发展 |
3.2.5 推动了事业单位改革 |
3.3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存在问题 |
3.3.1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中市场供给的乏力 |
3.3.2 公共体育资源供给的总量不足 |
3.3.3 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结构失衡 |
3.3.4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引发的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
3.3.5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引发权利寻租与新的垄断 |
3.3.6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引发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
3.3.7 政府与市场范围界定模糊,阻碍市场化改革的有效推进 |
3.4 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存在问题政府原因分析 |
3.4.1 “市场化”理念滞后 |
3.4.2 传统体育行政管理的弊端 |
3.4.3 政府责任缺失 |
3.4.4 制度安排缺失 |
3.4.5 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各方利益掣肘 |
3.4.6 多元协同的乏力 |
4.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职能作用国际借鉴与启示 |
4.1 美国“市场主导模式” |
4.2 英国“有限政府模式” |
4.3 德国有限市场模式 |
4.4 日本“政府主导型”模式 |
4.5 国际经验与启示 |
4.5.1 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作用要注重本国实际 |
4.5.2 注意市场的边界与限度,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 |
4.5.3 加快发展和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市场化改革中重要作用 |
4.5.4 完善的政策法规是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序推进的根本保证 |
4.5.5 加强监管与利益协调,加快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制度建设 |
5.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与市场边界界定 |
5.1 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目标函数识别 |
5.1.1 公共性 |
5.1.2 公众需求性 |
5.1.3 政府职能转变 |
5.1.4 成本—效益 |
5.2 我国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界定 |
5.2.1 价值边界 |
5.2.2 政府与市场的领域边界 |
5.2.3 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边界 |
6.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职能定位 |
6.1 “基本”公共体育资源的保证者 |
6.2 市场规划者 |
6.3 制度供给者 |
6.4 “生产组织者” |
6.5 质量监督者 |
6.6 “有限生产者” |
7.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中政府职能实现路径与策略 |
7.1 政府职能作用实现的路径 |
7.1.1 整体路径:强制性、诱致性与渐进性变迁方式的有机结合 |
7.1.2 细分路径:初期路径与后续路径的有序衔接 |
7.1.3 推动路径:观念转变的直接推动 |
7.2 政府职能作用实现的策略 |
7.2.1 体制更新与完善 |
7.2.2 制度推新 |
7.2.3 理念革新 |
7.2.4 机制求新 |
7.2.5 管理创新 |
8.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结论 |
8.2 研究不足 |
9.参考文献 |
10.附录 |
11.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12.致谢 |
(10)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范畴解析 |
一、标准的内涵和外延 |
二、标准与专利 |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与市场竞争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界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的正面作用 |
三、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 |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率与公平原则 |
第四节 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然性与应然性 |
一、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然性 |
二、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然性 |
第二章 垄断协议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第一节 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豁免 |
一、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 |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类型 |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 |
四、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专利联营类型与标准必要专利联营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联合抵制 |
二、欧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滥用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效果 |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三、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中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与拒绝许可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中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标准必要专利中的搭售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中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价格歧视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与标准必要专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与救济制度 |
一、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 |
二、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 |
三、我国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 |
第二节 结构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一、典型的结构性条件:剥离资产 |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中结构性救济的实践情况 |
第三节 行为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一、行为性条件的分类方法 |
二、行为性条件的典型种类与知识产权的许可 |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行为性救济的实践情况 |
第五章 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模式 |
一、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模式 |
二、欧盟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模式 |
三、欧美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模式的比较及刊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执法实践 |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案 |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IDC价格垄断案 |
三、高通公司反垄断执法案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完善 |
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二、《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三、《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第六稿和第七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市场有效的内涵和实质(论文参考文献)
- [1]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拒绝交易条款[J]. 宁度. 法治研究, 2021(04)
- [2]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D]. 沈丁心. 外交学院, 2021(10)
- [3]文旅融合背景下城市优质旅游有效供给能力评价——以沈阳市为例[J]. 王慧. 社会科学家, 2021(01)
- [4]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分析[D]. 杜健.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5]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6]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袁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我国共享单车市场的有效治理研究[D]. 陈丹丹.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基于分享经济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发展研究[D]. 邓明君. 湖南科技大学, 2018(06)
- [9]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政府职能研究[D]. 蔡朋龙. 苏州大学, 2018(01)
- [10]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李煜. 南京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