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论文文献综述)
余雪扬[1](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杨国倩[2](2020)在《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金融信息是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与一般的个人信息相比具有特殊性。实践中,以银行为主的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案件多发,当前立法忽视对侵权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现有侵权法条款缺乏全面性和规范性,必然导致侵权法在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民事权益保护上的缺失,从而危及金融行业的信息安全,以及国家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因此,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规则迫在眉睫。本文从理论研究出发,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找准问题的关键,借鉴域外立法,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法保护概述。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称谓,与个人金融隐私进行区分,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界定,进一步指出个人金融信息形成于金融业务往来之中,更多的体现财产利益,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性。实践中,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案件大量爆发的现状说明,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分析当前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现状,指出侵权法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上,存在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不明确,损害赔偿主张难获支持的问题。第二部分处理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纠纷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明确侵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论证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纠纷是否可适用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保护路径,或者可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逐渐明晰的大背景之下,将其纳入个人信息权保障体系之中。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上的经验,阐明隐私权保护路径的适用具有其特殊语境,而一般人格权条款则更多发挥兜底作用,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均未能在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上得到良好适用。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借鉴日本法上的做法,明文规定个人信息权保护条款,在专门立法的统一规范下,金融业界通过发布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以形成一体化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第三部分论证分析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笔者对我国近五年的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案例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司法者普遍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极易使信息主体权利落空。对此,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相关经验,提出区分主体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建议,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侵权认定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外,我国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范性文件零散、混乱,免责事由规定不明确,还应在深入研究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免责事由的范围,力求达到个人金融信息在保护和流通上的利益平衡。第四部分论证分析具体责任的承担,提出完善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否构成侵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损害赔偿主张均难获支持。究其原因在于实际损害难以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在借鉴域外法定赔偿、最高额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可适当扩张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法定赔偿、最高额赔偿制度相统一等完善建议。关注信息泄露及其引发的次生损害等新型损害形式,适当扩大损害认定的范围,以期达到侵权法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上的事前有效预防,事后有效救济的良好效果。
刘法杞[3](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指出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谷佳林[4](2020)在《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指出洗钱犯罪严重危害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体系安全。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利用地下钱庄洗钱已成为洗钱犯罪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随着我国境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地下钱庄的不断蔓延和滋生,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在数量上迅速增长,严重扰乱国际金融秩序,国际收支统计将会产生巨大差异,对国家外汇储备也将造成破坏性影响,同时还将助长出一系列刑事犯罪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兴起,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的作案手法更加智能、专业,资金转移也更为隐蔽,资金追查难度也逐渐加大。作为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的重要部门,公安机关在侦办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时,要想提高侦查水平,就要对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在现有的侦查对策上逐步完善。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概述。第二部分是对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手段进行解析。根据互联网上公开的案例,结合实务中办理地下钱庄相关案件的情况,对此类犯罪的常见手段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是对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解析。这一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着重分析了地下钱庄资金交易的特点和交易过程中的具体特征。第四部分是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时,按照获取线索、侦查切入、证据收集、深挖余罪的顺序,提出相应的对策。资金查控是侦办此类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因此,第五部分则是在第四部分相关对策的基础上,对在实际侦查过程中的资金查控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第六部分是建立针对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周柯宇[5](2019)在《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单位结算账户是社会组织进行支付结算的介质,同时也是银行为社会组织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的基础,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使得不法份子利用结算账户犯罪的概率大大提升。比如:最典型的就是许多犯罪份子正是利用银行账户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多头、虚假、冒名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从而为不法份子进行洗钱犯罪、逃税、电信诈骗提供了机会。现如今,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改善”社会组织营商环境“的口号,密切关注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优化单位结算账户业务的管理来弥补不足。本文以研究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为具体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结算账户管理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以及结算账户管理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这些讨论为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优化提供理论层面的支持,为其具体优化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其次,阐述了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业务管理的现状,并通过了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业务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优化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一些建议。如:提升人员专业素质及管理意识、账户管理流程再造、完善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账户业务风险管理等。本论文对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剖析和优化,对银行业的相关部门有借鉴作用,对改善营商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也具有实际意义。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张弛[7](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张妍[8](2019)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出质人的权利保护》文中指出与国家金融权力机构相比,市民社会和私权规则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着更积极的促进作用。金融证券市场和权利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完善投资者权利保护体系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创新的重要前提。本文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切入点,选取了几家有代表性的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作为样本,通过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流程、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对比分析在这种商业格式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的不合理之处。例如,质权人的强制平仓权过大,侵害了出质人的补充担保物的权利;质权人未充分履行通知义务从而侵犯了出质人的知情权;质权人在行使提前购回请求权时对风险事件与出质人履约能力之间的关系的证明不充分等等。笔者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现行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出质人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以期能够为投资者证券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参考。
谈笑[9](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提出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毛术文[10](2018)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条件,而清算法律体系则是保障清算安全、高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为此,本文从人民币国际化及发展趋势、清算模式考察出发,以安全、高效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主线,在分析借鉴美国、欧盟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和国际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清算法律制度基础上,研究建立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从美国、欧盟为适应其货币国际化建立的清算体系和法律制度总体考察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及其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识别。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上,我国需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为基础,加快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推动境外人民币清算网络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主要法律问题的识别上:为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的清算需求,我国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构思和布局,其中,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是面临的首要问题;人民币国际化的清算需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进行,为确保人民币清算资金划拨安全、高效进行,需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确定性支持;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用于转账结算的支付系统运行面临的两大基本风险,结算最终性制度和抵押品制度在两大基本防范风险中具有关键作用,且需要系统的法律变革,才能使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支付系统是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核心,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战略重要性以及市场集中与垄断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对支付系统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第二章从国际认可、切合实际、发展需要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在学界首次从“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构思和归纳分析,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研究及逻辑框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的通用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法和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抵押品法律、数字签名法及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专用法律主要包括支付工具的法律、支付系统的法律、支付监管的法律等。我国现有的一些通用法律制度是基于人民币国际化之前和之外的历史背景和因素出台的,在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专用法律存在完整性欠缺、效力性偏低、系统性不够等问题。我国需坚持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协调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结合、国内法律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原则,修订通用法律,完善专用法律,不断健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第三章主要研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结合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案例,本章对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调整的主要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有益的启示:制定专门立法并及时修订完善;以效率、安全、公平为价值取向;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和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原则;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统一化趋势。目前我国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存在相关立法内容局限,法律效力层次低,相关规定分散等问题。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我国应制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这样相较于对大、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综合立法,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在具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上,应明确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核心概念,建立权利义务开始时间、瑕疵支付命令的处理、跨境法律适用等权利义务配置的核心规则以及资金划拨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第四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结算最终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对美国、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结算最终性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总结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制度要素主要包括:健全的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结算最终性具体制度建构、明晰的结算最终性时刻规定、破产法与结算最终性密切关系的处置。而我国当前通用法律方面豁免于“零点法则”的制度尚未建立,专用法律方面结算最终性规则法律位阶低、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不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我国完善结算最终性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夯实结算最终性通用法律制度基础。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目前“零点法则”的含糊不清对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影响;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净额结算协议等金融交易的结算最终性进行特别规定。二是完善结算最终性专用法律制度保障。提升结算最终性制度的专用法律层次,在《支付系统管理条例》中明确结算最终性,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明确“接收人终结规则”和“轧差有效性规则”。在支付系统规则层面,细化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规定。第五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抵押品制度进行探讨。从美国、欧盟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主要实践及相关国际机构的主要规定梳理分析入手,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制度要素:健全的抵押品法律框架、广泛的合格抵押品种类、严格的合格抵押品要求、统一高效的抵押品运用。目前我国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相关的抵押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抵押品高效管理的通用法律基础存不足、专用法律制度欠完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制度的主要路径包括: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通用法律基础,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构建高效的抵押品处置法律安排;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专用法律基础,构建中央银行抵押品统一管理框架,扩大合格抵押品法定范围,将信贷资产、境外抵押品列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明确合格抵押品法定标准,完善抵押品估价、托管与处置机制。第六章主要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的监管进行研究。在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系统监管制度要素主要包括:主要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目标日益清晰;遵循国际最佳实践,监管标准逐渐趋同;监管范畴不断拓展,统筹管理趋势明显;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管合作。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将对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在内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国际化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支付系统监管还存在监管法律依据有待健全,统筹监管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监管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本章建议借鉴美欧等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系统监管经验,积极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准则:提升法律层级,制定《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完善监管依据,突出监管重点;构建支付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机制,拓展监管范围;深化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推进支付系统法律规制的国际化。
二、人民法院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民法院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论文提纲范文)
(1)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法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和特殊性 |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 |
二、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一、窃取、添加和篡改 |
二、不当收集 |
三、违规查询和非法使用 |
四、不当保管 |
五、拒绝更正错误信息 |
第三节 侵权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 |
二、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不明确 |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形同虚设 |
第二章 侵权法保护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依据的认定 |
第一节 美国、德国、日本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及经验借鉴 |
二、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理论及经验借鉴 |
三、日本个人信息权保护理论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关于法律依据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案由确定标准不一 |
二、同案不同判现象突显 |
三、侵权法现有条款缺乏针对性 |
第三节 明确侵权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依据 |
一、对隐私权观点的否定 |
二、对一般人格权观点的否定 |
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保护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
第三章 侵权法保护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认定 |
第一节 域外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及经验借鉴 |
一、英国、美国的信息分级理论及经验借鉴 |
二、德国、我国台湾区分主体的归责原则及经验借鉴 |
三、欧盟、美国、日本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关于归责原则和免责事存在的问题 |
一、普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
二、过错认定难且标准不统一 |
三、免责事由范围有待明确 |
第三节 完善侵权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建议 |
一、关于归责原则方面的完善建议 |
二、关于免责事由范围的完善建议 |
第四章 侵权法保护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损害赔偿规则的认定 |
第一节 域外损害赔偿规则的经验借鉴 |
一、欧盟全额赔偿规则的经验借鉴 |
二、美国、英国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经验借鉴 |
三、德国最高赔偿额规则的经验借鉴 |
四、我国台湾法定赔偿规则的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关于损害赔偿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难获支持 |
二、实际损害与赔偿数额认定难 |
三、新型损害对传统侵权法观念带来挑战 |
第三节 完善侵权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损害赔偿规则的建议 |
一、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二、合理扩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统一法定赔偿、最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规则 |
四、适当扩大损害的认定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概述 |
1.1 洗钱犯罪 |
1.1.1 洗钱犯罪的概念 |
1.1.2 洗钱犯罪的三个阶段 |
1.1.3 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 |
1.2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 |
1.2.1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概念 |
1.2.2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法律界定 |
2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手段 |
2.1 账户“对敲” |
2.2“蚂蚁搬家” |
2.3 外汇“黄牛” |
2.4 设立空壳公司“公转私” |
2.5 虚假贸易骗购外汇 |
3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资金交易解析 |
3.1 资金交易隐蔽专业 |
3.1.1 常以合法买卖掩饰非法交易 |
3.1.2 交易隐蔽,常用暗语沟通 |
3.2 资金交易方式多样 |
3.2.1 通过现金交易 |
3.2.2 通过网银转账 |
3.2.3 非法改装POS机进行套现 |
3.2.4 利用第三方支付交易 |
3.2.5 利用二维码频繁转账 |
3.2.6 利用离岸账户或NRA账户将资金汇出境外 |
3.3 涉案账户及交易资金数据的特点 |
3.3.1 部分涉案账户具有“休眠期” |
3.3.2 部分涉案账户在使用时有“测试交易” |
3.3.3 涉案账户具有交替性和间歇性 |
3.3.4 存在核心账户与过渡账户 |
3.3.5 交易数额具有一定规律性 |
4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4.1 获取案源的对策 |
4.1.1 鼓励群众举报 |
4.1.2 从反洗钱部门获取线索 |
4.1.3 深挖上游犯罪的线索 |
4.1.4 从分析网络公开信息中获取线索 |
4.2 选择侦查切入点的对策 |
4.2.1 从账户资料入手侦查 |
4.2.2 从参与人员入手侦查 |
4.2.3 从涉案公司入手侦查 |
4.2.4 从轨迹行为入手侦查 |
4.3 调查取证的对策 |
4.3.1 及时收集固定言辞证据 |
4.3.2 及时收集固定物证书证 |
4.3.3 及时收集固定电子数据 |
4.4 深挖余罪的对策 |
5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资金查控 |
5.1 资金查控的基本思路 |
5.1.1 由钱查人 |
5.1.2 由人查钱 |
5.1.3 由钱找证 |
5.1.4 由钱找案 |
5.2 以资金数据为主线引导侦查 |
5.2.1 以犯罪资金为核心进行资金穿透 |
5.2.2 发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流向分析 |
5.3 资金数据与其关联数据碰撞比对 |
5.4 涉案资金的分析研判 |
5.5 分析结果的处理及涉案资金的控制 |
6 建立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长效机制 |
6.1 加强基础工作建设 |
6.1.1 建立完善高危地区监控中心 |
6.1.2 建立完善高危人群数据库 |
6.1.3 加强反洗钱宣传 |
6.2 建立数据研判机制 |
6.2.1 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 |
6.2.2 完善此类案件类罪模型 |
6.3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
6.3.1 经侦系统内部的数据共享 |
6.3.2 跨警种部门的数据共享 |
6.3.3 执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
6.4 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
6.4.1 深化内部协作 |
6.4.2 强化外部协作 |
6.4.3 加强跨境协作 |
6.5 建立合成作战机制 |
6.5.1 统一领导 |
6.5.2 统一经营 |
6.5.3 统一处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单位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分类 |
2.1.1 单位结算账户的概念 |
2.1.2 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
2.2 国内外账户管理发展史 |
2.2.1 国外账户管理发展史 |
2.2.2 国内账户管理发展史 |
2.3 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特点 |
2.3.1 风险性 |
2.3.2 灵活性 |
2.3.3 公平性 |
2.3.4 必要性 |
2.4 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作用 |
2.4.1 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载体 |
2.4.2 银行客户服务的重要窗口 |
2.4.3 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落脚点 |
第3章 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业务与管理现状 |
3.1 C银行简介 |
3.2 C银行账户规模及组织架构 |
3.3 账户业务流程现状 |
3.3.1 账户准入流程 |
3.3.2 账户变更流程 |
3.3.3 账户撤销流程 |
3.4 账户业务风险点及管理现状 |
3.4.1 账户业务风险点 |
3.4.2 账户业务风险管理 |
第4章 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业务管理问题分析 |
4.1 账户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 |
4.1.1 业务流程链条冗长 |
4.1.2 业务操作模式不统一 |
4.1.3 账户业务组织架构不健全 |
4.2 账户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 |
4.2.1 账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不完善 |
4.2.2 缺乏问题账户专项控制措施 |
4.3 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 |
4.3.1 缺乏引导挖掘优质客户指标 |
4.3.2.缺乏对账户质量的考核 |
4.4 人员业务素质及管理认识待提升 |
4.4.1 在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4.4.2 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 |
4.4.3 人员账户管理意识不到位 |
第5章 改进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建议 |
5.1 账户业务流程再造 |
5.2 账户业务风险管理升级 |
5.2.1 完善账户业务风险管理规章指引 |
5.2.2 加强问题账户控制措施 |
5.3 完善绩效考核指标 |
5.4 提升人员专业素质及管理认识 |
5.4.1 全行建立账户集中审批中心 |
5.4.2 网点设立专业岗位 |
5.4.3 加强岗位任职培训 |
5.4.4 从思想上改变账户管理认识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出质人的权利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介绍 |
第一节 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
一、概念与分类 |
二、交易流程及特点 |
三、基础法律关系 |
四、总结 |
第二节 股票质押式回购发展现状 |
一、发展现状 |
二、质押风险分析 |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概述 |
第三节 质权人与出质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
一、质权人的权利 |
二、质权人的义务 |
三、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
第二章 出质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出质人补充担保物的权利被实质性剥夺 |
一、出质人补充担保物的行为是权利还是义务 |
二、出质人补充担保物的权利是否属于合同中出质人的主要权利 |
三、质权人的强制平仓权VS出质人的补充担保物权 |
第二节 出质人对违约处置标的股票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
一、知情权的界定 |
二、证券公司未充分履行通知义务的表现 |
第三节 提前购回条款设计不合理 |
一、提前购回条款概述 |
二、提前购回条款的合理性讨论 |
第四节 保护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出质人权利的必要性 |
一、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导致交易双方不平等 |
二、行业规则的统一性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第三章 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保护出质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
一、出质人权利保护是金融公平原则的要求 |
二、出质人权利保护是新时代契约精神的要求 |
第二节 保护出质人的补充担保物的权利 |
一、给予出质人充分的时间,且不得随意变更 |
二、限制质权人强制平仓权的启动条件 |
第三节 保护出质人的知情权 |
一、通知内容应当详尽 |
二、通知的时间保持一致 |
第四节 改进提前购回条款的建议 |
一、增加质权人的提前购回条款的证明责任 |
二、尽量将交易风险量化 |
三、增加豁免甲方提前购回义务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10)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
三、国内外已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及其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及其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概念及发展 |
二、清算之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 |
三、法之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重要性 |
第二节 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与制度 |
一、美欧适应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 |
二、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法律制度 |
三、比较与借鉴 |
第三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与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一、人民币跨境清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第二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支付清算法律体系的现状 |
一、法律渊源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体系 |
二、法律规范性质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的构成 |
三、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对支付体系法律的分类 |
四、本文的研究分类 |
第二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现存问题与完善构想 |
一、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要的法律体系 |
二、当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现状与主要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的构想 |
第三章 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清算机制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
一、国际清算的发展历程 |
二、当前国际清算机制及法律解析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一、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 |
二、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对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一、我国有关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法律规定 |
二、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第四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结算最终性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结算最终性问题概述 |
一、典型案例 |
二、结算最终性的功能 |
第二节 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 |
二、国际机构的结算最终性相关规定 |
三、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要素提炼 |
第三节 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 |
二、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管理的主要国际实践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制度 |
二、国际机构对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的规定 |
三、货币国际化支付清算体系的抵押品制度要素的提炼 |
第二节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抵押品法律制度 |
二、我国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清算抵押品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支付系统及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定义 |
二、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缘由 |
第二节 支付系统监管的主要国际实践及启示 |
一、美欧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实践 |
二、国际机构有关支付系统监管规定 |
三、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的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支付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建议 |
结论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人民法院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研究[D]. 杨国倩.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利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谷佳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C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研究[D]. 周柯宇.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出质人的权利保护[D]. 张妍.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10]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D]. 毛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