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发布诚信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侯恩宾[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历史演进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推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人士已逐渐成为中国新的社会阶层。中国共产党如何正确引领民营经济人士,使其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始终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重点聚焦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演进历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提供切实的经验与建议。本文按照总—分—总的结构,开展整体性研究。首先,阐释了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概念、渊源与功能。其次,系统论述了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演进的三个阶段:初步探索、日益完善、纵深发展。再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演进态势、历史经验。最后,指出了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需要优化加强的四个方面。本文主要阐述内容如下:第一,界定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内涵,并探讨其功能。依据政策界定的四重维度,即政策对象、政策制定主体、政策目标、政策领域,本文认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以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目标,围绕着民营经济发展与民营经济人士成长,通过运用特定的方法,稳定民营经济人士信心,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团结民营经济人士的一系列方法与法规的总和。本文将方针政策主要内容界定为政治认识和政治引导两类。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具有政治引导、政治吸纳、政党调适三种功能。政治引导以实现“两个健康”为中心,关注民营经济人士的政治价值观、企业经营观以及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政治吸纳既是党开展统战工作,落实统战方针政策的重要形式,又承担着扩大民营经济人士政治参与渠道,巩固党的领导的重要功能。政党调适是政党主动调整自身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能力。面对着新生的社会阶层,党及时制定统战方针政策,开展统战工作,积极吸纳民营经济人士,进行组织建设调整以及阶层关系调适,促使党在时代发展变化中永葆先进性。第二,系统论述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演进历程,将其概括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日益完善以及纵向深化。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统战方针政策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制定了“八字方针”,明确了工商联管理和引导民营经济的新使命。党的十四大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日益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两个健康”“两个毫不动摇”等政治引导方针政策相继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了民营经济统战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的论断,深化了对“两个健康”的认识,提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等。第三,总结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演进的总体态势以及七条经验。在政策价值理念上,方针政策的服务倾向明显;在政策对象地位的变化上,民营经济人士地位越来越高;在政策落实效果上,治理效能越发突出。从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历史演进可以得出,我国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七条重要经验:使命型政党特质是方针政策制定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方针政策制定的国情依据;社会舆论是方针政策发展的助推器;国际环境是方针政策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关注民营经济人士的利益是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人士社会责任感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方针政策协同推进。第四,进一步提出民营经济统战方针政策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优化和加强:从时代发展进程来看,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着交接班的现实需要。“民二代”交接班面临着三重考验。党和国家要强化对企业交接班的重视程度;根据“民二代”自身特点进行政治引导,注重政治引导的方式与内容;助推“民二代”企业管理能力成长,建立导师制度,有效提升“民二代”自身的企业管理能力;关注“民二代”的政治成长,积极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组织。从统战方针政策落实的重要机制来看,政治安排政策需要进一步优化。严格民营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标准;政治安排要凸显企业的差异性;发挥民营经济人士民主监督作用。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视角出发,统战部门需要结合当下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国内外形势,积极制定相应的政治引导方针政策。重视互联网民营经济存在的问题;弘扬企业家精神;保障互联网企业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强化工商联服务民营经济功能。从统战方针政策落实的组织依托来看,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聚焦小微企业党组织设置问题;全面认识党组织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科学发挥民营经济党组织联系性、协调性、示范性作用;提升民营企业党组织活力。
许鹏[2](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认为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李泽明[3](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彭钰栋[4](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王一超[5](2021)在《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资本市场日趋自由化,为了满足本国企业对跨国资本的需求,许多国家纷纷打开国门。中国企业也顺势而为,不仅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以及进行跨国并购等各种资本运作,部分企业还选择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中概股上市公司在增强境外市场活力及公司自身融资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跨境会计监管的复杂程度,研究中概股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保障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促进中概股上市公司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20年4月“爆雷”的瑞幸咖啡事件暴露出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新难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再次凸显。本文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为例,主要运用归纳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对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中概股上市的动因和面临的主要监管环境进行分析;继之,考虑到中概股上市公司中在美上市的数量众多,出现问题较为频繁,且在政治、经济体制上与中国差异大,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跨境会计监管的难题,以及由于这些难题未能妥善解决带来的后果;再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例,剖析该案例所暴露的跨境会计监管问题,并对中美会计监管机构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最后,基于瑞幸咖啡案例,提出进一步完善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建议。研究发现,虽然表面上看瑞幸咖啡事件只是一场源于公司内部治理缺陷的资本运作,然而,中概股公司造假问题层出不穷,表明这不仅仅是中概股上市公司创始人或高管团队自身商业伦理与道德存在问题,也与公司所在国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跨境上市公司会计问题协调与合作不够有关。因此,对中概股上市公司一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另一方面也应大力加强双方监管部门的协调。同时,从瑞幸咖啡事件可以看出,域外管辖范围和审计底稿查阅问题是跨境会计监管冲突的直接表现形式,然而其核心问题仍是主权原则问题。针对上述结论,本文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资本市场监督、中概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等层面提出跨境会计监管的改进建议:(1)完善国内会计监管法律,提高政府监管机构的会计监管效率;(2)协调境内外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会计监管合作机制;(3)加强会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发挥其辅助作用,及时发现中概股上市公司隐蔽性、复杂性的风险点;(4)适度引进做空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5)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建立风险预防和应对机制。近两年随着美国对中国企业的持续打击,赴美上市公司面临新的监管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尤其是针对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合作问题展开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够适应当前的国际环境。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中美会计监管冲突解决及中美会计监管合作提供可能的思路,同时也为日后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提供一定的参考。
吴东铂[6](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贾辉[7](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蔡素怡[8](2020)在《德高中国公司在华竞争战略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工业革命开始,技术的更替、产业结构的变化,都在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工业经济时代转入知识经济发展时代,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源要素对企业发展的价值影响更加突显,成为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部分。德高中国公司是一家澳洲在华企业,90年代末进入中国市场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而当下公司处于一个复杂多样的环境,一方面技术砂浆产品正处理快速发展的好时机,另一方面外部环境对企业与产品的质量发展要求越来越高,行业内竞争也日趋激烈。本案例主要在德高中国公司案例为基础,对传统制造行业中的预拌砂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何以利用无形资产提升业竞争优势进行研究。首先对所在的特种技术砂浆制造行业环境进行了需求和竞争研究,进而研究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源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竞争优势的关系。德高中国公司需要针对新情况重新定位,即,德高中国公司应该在竞争中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本文最后创新性地提出来如何获取竞争优势,实现德高中国竞争战略的“P-C-M-IR-C战略执行力体系”。德高中国公司的成功案例,证明了企业在实施战略过程中,可以通过对无形资产的利用来形成企业的特有的核心竞争力,并且持续地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期望本案例能够对相关企业实施成功的竞争战略提供有益的启发。
杨帆[9](202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如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只有世界各国都积极变革、共同走绿色发展道路,人类文明才能得到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了生态文明的“共同体”责任,揭示出工业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生态共同体的运行规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路径,能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统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生态治理理论相结合的重大议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它突破了地域空间和主权国家的局限,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造一个追求生态利益、承担生态责任、实现生态共治共享的“清洁美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是推动全球绿色发展与建设全球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美丽的清洁世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研究,共分七个部分,包括六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这部分的内容旨在交代问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与述评已有国内外文献成果,在此基础上,明确选题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和具体研究方法,概括选题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概念辨析与内涵解读。本章首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等选题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展开理论辨析;其次,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相关内涵进行深入解读;最后,本章在绪论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并确证了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溯源。本部分主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生态经济理论两个层面,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所涉及的主要议题,以理论溯源的形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为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本章论述了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并指出我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实践过程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及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活动存在紧密的逻辑关联。第五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特别点明了我国基于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为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而后对推动实现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六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对策研究。建设生态文明是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深刻影响到每个国家的生态福祉。国际社会应积极达成共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全球协同治理,进而实现生态合作共赢。本章将从弘扬全球生态合作治理理念、形成全球生态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全球生态共赢模式、提供中国方案四个方面具体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实现路径。论文最后为全文总结。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梳理提炼全文的观点结论。本文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生态治理理论相结合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议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更是有效遏制并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
程凤娇[10](2020)在《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初期,个体工商户承载着底层人民解决温饱、发家致富的愿景应运而生。作为时代的产物,个体工商户制度在形成过程中不仅伴随着历史动因的推动,更受到主流观念不断发展的深刻影响,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这项制度得以不断自我巩固和发展,个体工商户也随之成为我国规模最占优势的私营经济之代表。但是,由于制度在初始设计上缺乏稳定、明确的定义作为支撑,导致与其他市场主体在概念上出现含混、边界不清的状况,而制度本身的诸多缺陷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愈发凸显,这一切为个体工商户制度带来了“断裂”的危机。在理论界,逐渐出现了有关个体工商户制度去与留的各种讨论。长春市个体工商户的体量很大,承担着当地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底层经济和基础经营,是市民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同所有改革的启动方式一样,长春市的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具备内涵丰富的动力来源: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以及意识的发展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新技术的适时融入也对改革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因素给改革带来决定性的外部动力和积极的驱动力。在多元化动力的推动下,长春市的个体工商户制度经历了积极的改革历程,其中比较具备代表性的改革事项包括验照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两证整合”改革、“个转企”改革、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改革以及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改革等,这些改革事项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难度增大、行政成本提高、制度功能失灵等等,改革的实际效用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针对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成因:首先,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一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而这些不足在执行层面并不能很好的规避,更应当从制度本身寻找完善空间;其次,是意识的问题:无论从执法者或是从经营者角度来看,部分观念的发展水平要落后于改革较高的要求,使其无法成为改革的有力行动者;再次,是配套制度的问题:针对个体工商户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未发育成熟,改革的执行环境不够完善,在改革行为的密集推进下,机制体制中存在的漏洞则愈加明显;最后,是干预过度的问题:地方政府没有摆正自身位置,对于改革问题过度干预,导致改革事项在执行中发生变异,反而妨碍了个体工商户制度自我调节的自由空间。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了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的探索方向。首先,要明确保留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推进构建自愿备案与分层登记相结合的登记模式。本文提出了可豁免登记经营项目的划分标准,并提出,在豁免登记的同时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让具备登记意愿的经营者找到出路。在监管制度方面,本文提出三个改革方向:第一,不再设置强制自行公示的项目,取消“年报制度”,改为“官方公示”,并扩大公示内容的涉及方面,同时保留自愿按需公示环节;第二,推进行业协会制度改革,培育社会组织以行业自律的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减轻行政部门的监管压力,加强服务水平;第三,进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从法规建设、平台建设两方面为协同信用监管做好保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同时培育第三方社会监管力量,打通社会信用信息与政府信用信息之间的壁垒,更好的适应信用监管体制的需求,最终构成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各个部门、各个方位的监管合力。
二、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发布诚信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发布诚信公约(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历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研究 |
(二)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研究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一) 论文创新点 |
(二) 论文难点 |
第一章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概念、渊源与功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统一战线 |
二、民营经济 |
三、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 |
第二节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思想渊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统一战线思想 |
二、列宁新经济政策蕴含的对资产阶级统战思想 |
三、毛泽东关于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联盟的思想 |
第三节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三重功能 |
一、政治引导功能 |
二、政治吸纳功能 |
三、政党调适功能 |
第二章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初步探索(1978-1992) |
第一节 民营经济产生与党对民营经济人士初步认识 |
一、改革开放政策出台与民营经济产生 |
二、“看一看”方针 |
三、邓小平对民营经济人士群体的判断 |
第二节 民营经济发展波动与民营经济人士选择 |
一、治理整顿与左倾思想抬头:民营经济发展波动 |
二、民营经济人士政治境遇表现:红帽子与假集体 |
第三节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正式出台 |
一、制定统战工作“八字方针” |
二、赋予工商联新历史使命 |
第三章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日益完善(1992-2012) |
第一节 促进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完善的因素 |
一、南方谈话破除社会主义传统认识 |
二、民营经济人士群体新需要 |
三、民营经济发展引发新争议 |
第二节 党对民营经济人士政治认识的突破 |
一、民营经济人士政治身份再认识 |
二、民营经济人士可以入党 |
三、政治安排扩大民营经济人士政治参与渠道 |
第三节 政治引导方针政策日渐完善 |
一、坚定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 |
二、首倡“两个健康” |
三、协调劳动关系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
四、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提上日程 |
五、推进光彩事业引导先富帮后富 |
第四章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纵深发展(2012——) |
第一节 推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深化的多重因素 |
一、十八大以来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调整 |
二、“民营经济离场论”引发热议 |
三、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加 |
第二节 党对民营经济人士政治认识深化 |
一、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 |
二、“两个始终” |
第三节 政治引导方针政策日益深化 |
一、“两个健康”新阐释 |
二、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 |
三、光彩事业助力精准扶贫 |
四、民营企业党建出现多种形式 |
第四节 新课题: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
一、政商关系畸形的三重因素 |
二、新型政商关系内涵 |
三、构建政商交流常态化机制 |
第五章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演进历程的回顾总结 |
第一节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演进总体态势 |
一、政策价值理念的调整 |
二、政策对象的地位变化 |
三、政策实施效果突出 |
第二节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演进的经验启示 |
一、使命型政党特质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的决定性因素 |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的国情依据 |
三、社会舆论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发展的助推器 |
四、国际环境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 |
五、必须关注民营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 |
六、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人士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
七、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同发展 |
第六章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优化完善 |
第一节 创新“民二代”统战政策 |
一、“民二代”交接班的三重考验 |
二、提高对“民二代”交接班的重视程度 |
三、根据“民二代”自身特点进行政治引导 |
四、助推“民二代”企业管理能力成长 |
五、关注“民二代”的政治成长 |
第二节 优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政策 |
一、严格政治安排标准 |
二、凸显政治安排差异性 |
三、发挥民营经济人士的监督作用 |
第三节 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
一、重视互联网民营经济发展问题 |
二、弘扬企业家精神 |
三、保障互联网从业者劳动权益 |
四、强化工商联服务民营经济的统战功能 |
第四节 完善统战方针政策的组织依托 |
一、聚焦小微企业党组织设置 |
二、全面认识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
三、科学发挥党组织的结构性功能 |
四、提升党组织活力 |
结语: 基于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演进历程的进一步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2.1 债券特征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3.1 债券特征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企业境外上市的研究 |
1.3.2 有关跨境会计监管必要性的研究 |
1.3.3 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 |
1.3.4 有关跨境会计监管合作的研究 |
1.3.5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背景分析 |
2.1 证券市场境外上市现状 |
2.1.1 境外上市的兴起与发展 |
2.1.2 中概股公司上市现状 |
2.2 中概股公司上市动因分析 |
2.2.1 满足融资需求 |
2.2.2 提高品牌知名度 |
2.2.3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
2.3 中概股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监管环境 |
2.3.1 主要境外市场的法律体系 |
2.3.2 主要境外市场的监管模式 |
2.3.3 主要境外市场的准则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3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难题及后果 |
3.1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难题 |
3.1.1 主权原则冲突 |
3.1.2 监管标准界定模糊 |
3.1.3 监管方式落后 |
3.1.4 监管执行不到位 |
3.2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难题的后果分析 |
3.2.1 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
3.2.2 跨境会计监管对抗 |
3.3 本章小结 |
4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案例分析: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 |
4.1 案例公司背景及事件梳理 |
4.1.1 瑞幸咖啡公司背景 |
4.1.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 |
4.2 瑞幸咖啡事件暴露的跨境会计监管问题 |
4.2.1 瑞幸咖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
4.2.2 境外上市的监管屏障与文化认知差异 |
4.2.3 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概股公司审计风险防范不足 |
4.3 中美两国监管机构对瑞幸咖啡采取的会计监管措施 |
4.3.1 美国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措施 |
4.3.2 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措施 |
4.4 中美两国会计监管机构面临的问题 |
4.4.1 监管机构双边执法权未等效 |
4.4.2 审计工作底稿跨境调取困难 |
4.4.3 美国对域外高管惩戒实施无果 |
4.4.4 中国域外管辖权施行受限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瑞幸咖啡事件的跨境会计监管改进建议 |
5.1 完善国内政府监管的立法与执法 |
5.1.1 完善国内会计监管法律 |
5.1.2 提高监管机构的会计监管效率 |
5.2 建立国际会计监管合作机制 |
5.2.1 加强各国会计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
5.2.2 促进监管标准趋同和等效 |
5.2.3 建立跨境会计监管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
5.3 加强会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 |
5.3.1 改进会计中介机构自身管理 |
5.3.2 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 |
5.4 适度发挥做空机制的纠偏作用 |
5.5 完善中概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
5.5.1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
5.5.2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
5.5.3 建立风险预防和应对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德高中国公司在华竞争战略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框架 |
第2章 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综述 |
2.2 战略分析方法和工具 |
2.3 有关德高中国公司研究文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预拌砂浆产业市场环境分析 |
3.1 外部宏观环境分析 |
3.2 行业市场发展环境现状分析 |
3.3 技术砂浆行业竞争环境的五力分析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德高中国内部资源能力分析 |
4.1 德高品牌中国市场阶段性发展历史分析 |
4.2 德高中国内部资源与能力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德高中国公司战略定位与竞争战略选择 |
5.1 德高中国公司战略远景 |
5.2 德高中国公司战略目标 |
5.3 德高中国公司基于SWOT的战略定位分析 |
5.4 德高中国公司基于远景的战略目标确定 |
5.5 德高中国公司竞争战略的选择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德高中国公司发展战略实施 |
6.1 德高中国公司战略实施 |
6.2 德高中国公司战略实施的支持与保障措施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束语 |
7.1 本文研究结论 |
7.2 本文不足之处 |
7.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访谈记录1 |
访谈记录2 |
后记 |
(9)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研究 |
1.2.2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基础的相关研究 |
1.2.3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政策实践的相关研究 |
1.2.4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保护与治理研究的现状评析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与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基本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人类命运共同体 |
2.1.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 |
2.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主要内容 |
2.2.1 共同承担 |
2.2.2 协同治理 |
2.2.3 生态共赢 |
2.3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 |
2.3.2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可行性 |
第三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溯源 |
3.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渊源 |
3.1.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 |
3.1.2 西方人类中心论 |
3.1.3 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 |
3.2 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来源 |
3.2.1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 |
3.2.2 生态马克思主义 |
3.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 |
4.1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提供基础 |
4.1.1 构建生态文明政策制度体系 |
4.1.2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 |
4.1.3 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内容 |
4.1.4 建立中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
4.2 参与国际生态保护与治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
4.2.1 致力于全球环境污染治理 |
4.2.2 参与国际生态环境保护 |
4.2.3 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
4.3 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生态合作提供中国方案 |
4.3.1 搭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发展合作平台 |
4.3.2 主动开展国际多边合作 |
4.3.3 “一带一路”绿色金融体系日益成熟 |
4.3.4 积极开展生态援外培训 |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现状透视 |
5.1 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成就 |
5.1.1 初步形成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模式 |
5.1.2 在国际生态治理中显现中国姿态 |
5.1.3 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生态合作 |
5.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面临的挑战 |
5.2.1 全球生态合作理念尚未完全构建 |
5.2.2 全球生态环保顶层设计不合理 |
5.2.3 生态共赢模式没有有效建立 |
5.2.4 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智慧没有充分展现 |
第六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对策 |
6.1 弘扬全球生态协同治理理念 |
6.1.1 呼吁全球重视生态环境问题 |
6.1.2 引领各国协商共渡危机 |
6.1.3 树立一致的生态保护目标 |
6.2 完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顶层设计 |
6.2.1 开展国际生态环境合作调查 |
6.2.2 进行科学全球生态保护规划 |
6.2.3 实行全球范围的生态保障措施 |
6.3 构建生态合作共赢导向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模式 |
6.3.1 形成各个国家的生态合作联动效应 |
6.3.2 发挥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合作优势 |
6.3.3 推动生态治理体系法治化 |
6.4 提供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方案 |
6.4.1 完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
6.4.2 总结中国绿色发展模式的特征 |
6.4.3 贡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10)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理论研究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数据分析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个体工商户制度概述及理论基础 |
一、个体工商户制度概述 |
(一)个体工商户相关概念 |
(二)个体工商户制度的由来及演变 |
二、理论基础 |
(一)历史制度主义:路径依赖理论 |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意识观” |
(三)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章 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实施与改革历程 |
一、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现状 |
(一)登记情况 |
(二)变化情况 |
二、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动力 |
(一)内部动力 |
(二)外部动力 |
三、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历程(2013年至2019年) |
(一)年报制度 |
(二)“先照后证”制度 |
(三)“两证整合”制度 |
(四)“个转企”制度 |
(五)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 |
(六)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 |
第三章 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一)年报制度改革的问题 |
(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的问题 |
(三)“两证整合”制度改革的问题 |
(四)“个转企”制度改革的问题 |
(五)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 |
(六)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改革的问题 |
二、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制度存在完善空间 |
(二)意识与改革要求不协调 |
(三)配套制度不健全 |
(四)政府干预过度 |
第四章 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的探索 |
一、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存”与“废”的探索 |
(一)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废”之争 |
(二)国外做法的借鉴 |
(三)长春市保留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长春市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的探索 |
(一)国内做法的借鉴 |
(二)相关观点的提出 |
(三)构建自愿备案与分层登记相结合的登记模式 |
三、长春市个体工商户监管制度改革的探索 |
(一)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改革 |
(二)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监管制度改革 |
(三)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制度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四、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发布诚信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历史演进研究[D]. 侯恩宾. 山东大学, 2021(11)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D]. 许鹏. 吉林大学, 2021(01)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5]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D]. 王一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德高中国公司在华竞争战略案例研究[D]. 蔡素怡. 中山大学, 2020(03)
- [9]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D]. 杨帆. 吉林大学, 2020(02)
- [10]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研究[D]. 程凤娇. 吉林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