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又被撤销,应如何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孔祥伟[1](2021)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文中提出
杨正万[2](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曹秋龙[3](2015)在《党内“两规”问题的宪法学研究》文中提出《宪法》序言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落实上述宪法和党章规定,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和党组织的行为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能与之相悖,“两规”亦不能例外。“两规”的渊源可追溯到建党以后的历次整党运动,正式成文于1994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两规”最初文本并不具有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含义,但在适用过程中逐渐具备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功能,并由相关党内法规予以认可和固定。中央纪委虽然对“两规”适用对象、条件、时间、时限、权限、审批以及安全问题等作出严格规定,但“两规”中的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两规”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两规”集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体,其限制自由程度超过一般法定强制措施。“两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仅限于人身自由,还包括财产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劳动权、请求司法救济权。在限制财产权方面,由于缺乏对纪检机关有效监督,当事人的财产权存在被不当剥夺的可能。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方面,当事人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受到禁止。在劳动权方面,“两规”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在获得救济权方面,被“两规”人员获得救济的权利比较有限,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第二,“两规”权与宪定的国家权力配置规则冲突。“两规”权在实际适用中因纪委主导腐败刑事案件调查,变成了准侦查权、准司法权。同时,由于“两规”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实际上进入了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领域;由于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两规”又实际上具有了行政权的属性。由此,“两规”与宪法中的国家机关权力配置规则构成冲突。“两规”在反腐败中固然有弥补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强、协调更多资源和力量投入反腐败、为查办案件争取更多时间等作用,但毕竟属于法外措施,其安全问题影响了反腐的正当性,纪委主导的反腐败模式与有关法律规定不协调,“两规”实施中异化问题进一步放大了“两规”的负面影响。“两规”问题的本质在于,“两规”相关党内法规存在合宪性合法性瑕疵。党内法规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有着充分的宪法文本依据。处理党内案件应当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相衔接和协调,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规”相关党内法规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却存在内容涉及宪法法律专属领域、适用措施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位阶过低、不完全公开等问题。“两规”制度改革应当贯穿宪法思维,以合宪性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在改革目标上,要有利于实质性推动人权保障,为处理党的职权和国家机关职权冲突提供良好解决渠道,为解决党内法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提供范式,推动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在改革内容上,着眼于让纪律、法律各归其位,取消“两规”相关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将”两规”中限制人身自由内容纳入现行法律或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要依据宪法,健全反腐败机制,强化专门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优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方式。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要拿出勇气和智慧,注意注重顶层设计,推进“两规”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纪检体制改革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共进,并处理好“两规”改革和保持反腐力度的关系。
沈克非[4](2012)在《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文中指出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则属现阶段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从政治性的视角审查社会管理需求与司法,能够发现两者在功能与目的性上有着很大程度的重合,这为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司法凭借其独有的较高理性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应在这种参与中发挥推进制度构建与引导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最后,司法对社会管理的参与,要实现保障社会自身力量的成长,实现司法从“参与”社会管理转化为“协助”社会力量成长的价值目标,最终实现司法与社会管理从参与到分离的转向。本文以司法与社会管理为研究对象,凭借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观察,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司法自身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进行剖析,分析论证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及两者间应然的关系走向。本文的基本立场为:理想状态的司法应以保守的中立姿态通过裁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即便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与制度背景下,司法也应以秩序维系与社会稳定发展为阶段性目标,真正确立起司法的公信力,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司法现阶段的参与,应为未来在社会管理上的后退做准备,要实现从“参与”到“分离”的转向。全文结构分为引论、正文五个章节和尾论。通篇论述围绕司法与社会管理展开,结合K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从实践角度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联进行了分析,从价值追求角度提出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选择和最终的价值取向。引言主要梳理了和司法与社会管理这一组概念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架构做出了说明。第一章,从对分析样本的描述入手,对当前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方式做出了说明,并依据社会管理的七大基本任务,结合司法裁判能够发挥的社会效果,分析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关联基础,基本确立了由关联基础、价值导向性与价值追求三部分构成,渐次推进的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结构。第二章,结合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考察,进一步对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基础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针对司法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例举。本文将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联基础划分为维护和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化解和协调社会矛盾、影响和控制社会关系、影响和推进制度变迁等五个方面,并分别结合K市中院历年来的相关判例及通过裁判取得的社会效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司法实际运行状况的观察,指出了这种关联对于两者的影响。第三章,作为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进一步理论提升,针对上述的影响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角度入手,分析这种参与应然的目标,通过解析社会的心理倾向和对司法的现实需求论述了目标的阐发基础;通过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考察,从制度层面探讨了司法对于制度运行和完善的推进作用,同时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并由K市法院贯彻执行的关于刑事、民事审判领域指导意见的说明,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对于司法的公平追求进行了审视,并指出了司法与社会管理关联关系的构建应以法治为主导模式。第四章,主要论述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最为核心的内容,即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应然价值导向,结合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分析,完成了对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应然价值导向的确立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本章通过论述国家管理能力的不足确立了社会自我管理的必然性;通过结合道路交通规划的实例进行分析,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司法在对社会进行引导时应当关注的问题和应当坚守的伦理底线。第五章,依托对K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的分析及对K市市民社会力量成长的描述,从实践出发对司法与社会间的联系进行解读。通过对K市中院试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与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参照方案;通过对K市中院试行的审判绩效评估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社会影响与社会效果的定量分析方案。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与社会间互信,促进了司法自身能力的提升。通过K市市民社会力量的描述,从侧面说明了司法协助社会力量成长的必要性。至此本文基本完成了对司法与社会管理的描述性分析,并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尾论部分,结合司法有限性与司法能动的论述,进一步阐述了司法当前参与社会管理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协助市民社会自身的成长,强调司法要由“社会管理”逐步转向“社会协助”。通过天平的比喻,对司法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剖析,同时也对司法当前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进行了界定,确立了司法未来的发展走向。藉由以上各章分析所展示出的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提出了司法与社会管理这两者关联关系的走向,即对于社会管理而言,司法应最终离场。从社会现实角度表达了对于当前制度设置方式的理解,同时也指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并非司法的长远追求,指出了未来司法与社会管理间关系应当的转向,提出了在社会管理领域应当实现的国退民进的目标,指出司法与社会管理间的关联关系必将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将最终走向分离。
韩成军[5](2012)在《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的差异是学界和实务界对我国检察权性质产生争议的根源。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然而,相关法律却没有赋予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相应职权,特别是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的权力,而诉讼监督和一般监督是法律监督的标志性权能,是否拥有这些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检察权与西方“三权分立”框架下检察权的本质区别。在缺少上述权能配置的情形下,有关检察权的性质之争也就不可避免。因此,要实现检察权宪法属性与宪政功能的统一,应在综合评判我国权力结构特征和宪法实施状况的基础上,科学配置和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和机制,而检察权的配置当是题中应有之意。检察权配置是指为有效限制公权力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特定宪政制度框架内,由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遵循特定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公共领域所形成的主观法权诉求,组织和构建检察机关,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特定权力,规范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规范性活动。对检察权进行配置应充分考量特定的经济与文化环境、法治国家图景等社会现实。检察权配置的宪法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障人权。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来看,现象反映本质,本质决定现象,二者应当具有统一性。宪法是主观精神的规范表述,宪政是关于政治生活的现实逻辑。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的差异提示我们:如果整体宪政机制运行良好或基本正常,说明检察权的配置没有实质性缺陷,没有实质性优化配置的必要;反过来说,如果整体宪政制度和机制亟待完善,就应深入分析现行宪政制度和机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然后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的现实问题,解决权力与权利缺乏良性互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剖析检察权优化配置与完善宪政制度和机制的关系。我国现行宪政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是缺乏完善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从力学的基本原理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政框架下,权力运行不具有双向性,权力运行缺乏动态平衡,制动装置运转失灵,“润滑系统”——公民权利救济系统不完善,特别是缺乏能够游离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启动机”和“润滑剂”。检察机关作为纵横交织于等级权力机关和同级权力机关之间的机关“装置”,其理性、保守的司法属性,不具有实体处分权的程序性特征,以及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等,共同决定了其能够胜任“启动”和“润滑”我国立法权、行政权与审判权的重要任务,成为对上述权力施加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精神和组织构造。我国当前处于法治国家演进过程之中,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法治都将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过程中,这一法治图景为我们科学、理性配置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按照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和社会公众对公权力施加适度限制的批判性主观法权诉求,为保证检察机关履行传统职权——公诉权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效,我国刑事公诉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职权,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职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不仅应予明确,同时也应授予其完整的采取相应技术性侦查措施的权力;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特别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并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按照宪法的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拥有完善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权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一般法律监督的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在法治理念和宪政精神的指引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制度应是国家法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也正是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的根本宗旨和终极价值追求。本论文力图在全面分析检察权配置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以现有宪政框架为制度环境,以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为逻辑起点,以权力制约与监督为原则,以法制统一和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全面深入地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导论、检察权配置的宪政基础、公诉权的宪法定位与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诉讼监督权的配置及一般监督权的配置等相关内容。
李影[6](2011)在《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权力的静态配置与动态运行始终是刑事诉讼立法关注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法因此而成为一个权力分派体系。作为警察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警察刑事职权,与公诉权和审判权关系密切,其配置直接决定着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整体配置,进而决定着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实现。警察刑事职权的配置关系到公权力的制约、私权利的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等诸多因素,而且可能会由于国家公权力体系内部乃至警察权力体系内部中其他权力的扩张抑或缩减而相应地调整改变,因而不是纯粹的技术上的分工,这一过程应当体现出国家理性。因此,警察刑事职权的配置除要符合作为一种公权力的本体性要求之外,还与一国特定时期设定的警察刑事职权目标密切相关,是多重价值权衡的结果。中国警察刑事职权因配置不当而运行不畅,问题的解决应以“在公理性原则的引导下,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为核心而展开。观念上完美的制度有可能水土不服,有限理性与过渡性制度构建是进行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时应当坚持的立场,法定性、比例性和现实性是应当坚持的原则。警察刑事职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决定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结构性位置。在面临一系列制度困境时,完全移植西方的司法审查未必是明智之举,制度的推进关键在于突破口的选择。警检关系应当定位在现有宪政框架下的技术性调整,二者之间分合有度是适宜的方案。观念、原则指导下的是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程序启转权、刑事侦查权和强制措施适用权的具体配置是满足规则之治要求下的更为精细的技术问题。扩张与限缩都是需要的,只是遵循的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在同步交错中完成警察刑事职权的差别配置。
李长坤[7](2010)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论题,法律依据的欠缺、理论研究的匮乏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要求我们给予这个问题更多的关注与重视。由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主要规定于《刑法》第64条,故本文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刑法》第64条展开。同时,本文结合穿插诸多案例,紧密联系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及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力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与民事法的有机结合,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了一个多视角、全方位的阐述。全文包括导论、正文及结语在内共计192,000余字(含注解),其中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概述”,共分三节。第一节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与赃款赃物、扣押冻结之物、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相邻概念进行辨析、比较,以便确切、详尽地理解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内涵。第二节从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两方面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价值进行了阐述,并提出通过确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当性原则、经济原则等来补救其消极价值;而对相当性原则的阐释与运用,更是本文的主线之一。第三节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指出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应为一种对财物的强制处理方法。第二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共分五节。只有将我国当前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与域外的相应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并了解该制度在我国之发端,才能全方位了解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优劣得失,并立足我国实践予以完善。本章第一节对古代中国、当代中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阐述、分析。第二节主要分析介绍了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指出其基本特点在于规定了二元化的处理模式,既规定有建立在对犯罪人有罪判决基础上的刑事没收制度,又规定有仅针对物的民事追缴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则表现为以专门的法典对以犯罪收益为主的涉案财物处理做出非常精密化的规定。第三节对以德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德国刑法中作为两种并行处分措施的“追缴与没收”的含义,并规定了“扩大追缴制度”这一追缴的特殊形式。第四节阐释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规定与要求,重点分析了价值没收、替代物没收、混合物没收、间接利益没收等涉案财物处理方式。第五节在综合考量域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选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推定没收制度与没收时效制度的建立、法官酌情决定没收数额、相当性原则的确立等方面加以借鉴。第三章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共分三节。鉴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者在语义与性质上容易混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混乱,笔者在对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相应规定加以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与域外相关法律术语以及我国刑法相邻概念的比较分析,对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者的含义、适用对象、条件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没收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家属与责令退赔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规则”,共分四节。该章是本文阐述的重点。笔者在第一节中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从多个层面、视角进行了研究。在供犯罪所用的理解方面,笔者认为仅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财物与犯罪行为二者间应存在直接或密切的关系。在本人财物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在拥有财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存有恶意或者系犯罪人之家庭共有财产时,可对其作出扩大解释。笔者同时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准备供犯罪所用之物、事后保有犯罪效果之物等特定情形下的没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基于国家不应与民争利原则,在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充分弥补时,法院可将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变卖后发还被害人。第二节中,笔者强调了违法所得所应具有的“利益来源违反刑事法律性”、“利益形式的物质性”两个特征,明确了违法所得由犯罪行为产生之物、犯罪行为取得之物、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组成。针对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计算,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取得利益型犯罪与经营利益型犯罪,分别采用毛利原则与纯利原则;在被追缴时违法所得物品价值低于犯罪时价值的,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出发,仍可责令被告人退赔差价给被害人;在被告人没有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形下,可考虑适用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挽回被害人损失;对于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减少的费用、成本等消极性收入同样需要追缴。笔者同时探讨了共同犯罪中一名罪犯全额退赔违法所得之后的追偿、连累犯中违法所得的追缴以及未到案共犯违法所得之处理问题。就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认定与发还,着重讨论了被害人合法财产认定的例外、非法经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财产的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权属不明时的处理、法律意义上被害人的确定以及被害人损失财产价值难以确定时的处理等问题。针对追缴没收的司法价值问题,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第三节以相当笔墨来分析解决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该问题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均存有争议,国内立法相互矛盾冲突,域外立法亦大有不同,笔者在介绍、分析我国民事、刑事法律以及域外法律中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应当适用赃物的善意取得原则,并对金钱与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典当物品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第四节结合域外立法、国际公约所确立的相对丰富的没收形态与方法,对违禁品、不动产、从物、孳息、犯罪收益、混合物的没收以及价值没收、替代物没收加以探讨,主张增强我国没收措施的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第五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共分五节。该章体系相对庞大,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纳入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梳理、研究。第一节在分析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性之阙如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前置程序、增设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庭审程序或听证程序、建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救济制度等途径来构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正当程序。第二节区分审前、审后两个阶段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发还加以探讨,重点阐述了涉案财物在审前的及时处理与发还、涉众型财产犯罪发还机制的完善等问题。第三节讨论了未经定罪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案件因特定情形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虽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法院难以做出有罪判决之情形,在对域外相关立法例比较分析及我国之处理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第四节探讨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七个刑民交叉问题,均系笔者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与提炼而来,极富实践意义。第五节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宣告,笔者通过选取大量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归纳分析,提炼其中存在的欠缺之处与典型问题,并对刑事判决主文中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六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司法合作”,共分四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单靠一国之力已很难达到追查、冻结、没收犯罪资产方面的目标。本章第一节阐述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合作现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相关国际刑事公约概况。鉴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国内所引起的反响是以往任何一个具有刑事法内容的公约所不能比拟,特别是其规定了被称为“对物的引渡”的资产追回机制,因此第二节着重探讨了该公约规定的资产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机制等问题。第三节与第四节重点分析论证了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与执行、资产分享这两个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合作的关键问题,主张我国可考虑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和令状,并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同时采取较为务实灵活的态度,本着互惠互利与长期合作的精神妥善处理资产分享问题。总体而言,笔者主张,为尽快解决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无法可依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我们应当依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当性原则与经济原则,对于其中比较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早做出规定,予以规范,真正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当中。
瓮怡洁[8](2006)在《刑事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分刑事赔偿制度概论、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赔偿的程序七章。 第一章,刑事赔偿制度概论。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探讨了刑事赔偿制度的称谓,第二节分析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内涵,第三节研究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 在本章第一节,作者考察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制度的不同称谓,并分析了这些不同称谓各自的优缺点及其体现的立法者价值取向的不同,最后得出结论:“刑事赔偿”的称谓最科学,最合理。 在本章第二节,作者认为,刑事赔偿制度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刑事诉讼过程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应由国家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最后,国家在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在本章第三节,作者认为,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受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其次,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最后,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依法行使职权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考察了外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考察了中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本章第一节,作者考察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四个主要国家刑事赔偿制度萌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文章认为,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人权、人民主权以及法治等思想必须已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思想基础;其次,国家的政治环境必须比较稳定,这是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社会基础;最后,国家在经济方面必须有充足的财力,这是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物质基础。 在本章第二节,作者考察了中国古代冤狱的预防与救济制度,中国近代刑事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当代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状况。文章认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冤狱赔偿制度;中国近代虽然多次出现确立刑事赔偿制度的契机,但终因不具备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充分条件而使其屡屡夭折;当代中国虽然正
王福华[9](2005)在《民事保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第一部分 绪论 该章主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解析了民事保全的内涵。从广义上说,民事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从狭义上说,民事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从狭义上研究民事保全制度。着重提出:民事保全制度是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就其地位而言,民事保全制度是一个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体系性子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等。 第二部分 民事保全基本理论研究 就其地位而言,民事保全制度是一个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体系性子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等。民事保全的价值主要有:程序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和平原则、自愿原则、参与原则、可理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民事保全的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判例式立法;二是混和式立法;三是单行式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 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保全制度的比较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全制度一般由两种制度构成,一是假扣押制度,另一个是假处分制度。在英美国家的保全制度中,禁令制度非常发达。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保全制度的禁止令制度有预备禁止令和临时性禁令两种。美国法有三种临时裁决,称为判决前的救济(Prejudgment Remedies)供债权人申请。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保全程序的比较研究得出民事保全的程序特质:民事保全程序的非讼性、保全程序的迅速性、保全程序的简易性、保全程序的事后保障与程序保障以及附属性等。 第四章 民事保全的程序规则 该章的核心观点为,建议将我国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暂时性稳定法律状态等多种民事保全措施统一于民事保全制度之中,形成体系性的民事保全制度。具体地:第一,在现代,民事保全制度已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它的适用已远远突破了传统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成为一个跨法律部门的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讲,它属于民事程序下的一个子程序。第二,在财产保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民事保全制度研究 2全的范围方面,法院财产保全的数额应以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为限;除标的物和与本案相关的财物可以保全外,被申请人的一般财产也可以成为保全的对象;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到期的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第三,法院对财产保全的证据应当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第四,我国民事保全立法应当将把行为纳入保全的客体之中,以弥补财产保全的不足,使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发挥互补作用。第五章 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由多种因素致成,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在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是单方参与审理结构还是对审结构;是否适用口头辩论和提供上诉救济等等。在民事保全结构上,混合结构较简易结构、“本案化”审理结构更能适应程序保障的需要。一般来讲,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保全的性质、法院保全的措施决定所采用的程序。民事保全制度的基本程序构成和程序保障的规则要求,为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建构带来的启示有:第一,完善民事保全的审判组织,对重大的保全事项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裁决;第二,立法上要为法院提供可供选择的审理方式体系。建立书面审理、口头辩论等适应不同案件需要的审理方式。第三,建构民事保全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机制;第四,完善申请错误的解决程序;第五,建立有条件的保全裁定上诉制度;第六、规范民事保全裁定书的制作。第六章 民事保全措施本章着重研究了各种保全措施。各国对民事保全措施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可由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提出具体的保全措施,由法院定之;或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的保全措施。我国在这方面的的特色则是对保全措施做列举式的立法规定,供申请人及法院选择确定,体现出保全措施法定的原则。具体的保全措施包括: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和变卖;其它保全措施包括对知识产权、股权凭证、投资权益、股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保全措施。本章还研究了与保全措施相关的若干问题。如民事保全措施的变更、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变更及撤销、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等等。第七章 民事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本章提出:民事保全的执行权能应当包括:保全的审查权、保全的实施权、保全的复查权、回避制度的适用和管理等。建议对我国现行的民事保全体制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改革:第一,在立法形式方面进行改革,为保全程序的单独立法提供理
王学成[10](2003)在《民事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并使之得以有效的运作和实施,这对于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宪法》以及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性质的定位。在这一定位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十分广泛。就民事法律领域而言,由这一定位推导出的逻辑性结论是,检察机关既有权对由人民法院主持的适用民事法律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民事法律的情况实行法律监督。据此,从制度的应然性考察,民事检察制度应是一个由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系统。这个系统的具体制度内容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的重大民事违法行为的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抗诉制度,以及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生的法官司法职务犯罪的查处制度等。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以民事检察权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检察制度的完整内容。 但是,从现行有关部门法所确立的实然制度分析,却与上述从现行《宪法》规定推导出的应然制度之间有着明显矛盾和不协调。这种矛盾和不协调集中地表现在:一是没有规定检察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制度;二是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三是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未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制度;四是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这些被检察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未有规定。另外,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对确保抗诉制度正常运作的调卷审查,抗级审级等问题未予明确,以致使抗诉监督的实施困难重重。由于实然制度上存在的上述种种矛盾和不协调,使民事检察制度在整体上功能障碍,作用难以发挥,效果难以显现。 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宪法》规定,结合民事检察实践,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比较分析有关外国民事检察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试图建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体系,实现民事检察的制度创新.论文共由九章和余论共十部分组成。具体各章主要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民事检察制度概述。本章主要研究民事检察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作用,旨在揭示应然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通说认为,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这种概括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检察制度的简单客观描述,未能全面反映和表现出制度的本质特征。界定概念应当从制度本身蕴含的内容着手,不仅要考察实然的现状,也要探讨应然的发展,从而正确把握制度的本质及其属性。据此,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民事检察制度的本质是民事诉讼监督,核心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将民事检察制度放置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考察,其有着独立的客观存在的功能,这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维护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功能。而从民事检察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考察,其作用亦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保障国家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倡导公平与正义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日益加强。 第二章民事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作为检察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民事检察制度不仅表现出不同检察制度的固有特色,而且体现出各自独特的价值理念和运作方式。追溯当代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探索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把握民事检察制度的本质核心,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内容,无疑能够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提供制度参考和理论支持。 本章主要对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些代表性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以及前苏联和独联体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概括了认识、分析和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时应注意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并据此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提出了初步的现实展望,这就是: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地位;中国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民事检察制度必须走自我发展的道路,在坚持社会主义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的基础上,可以大胆吸收借鉴各种模式中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制度;
二、原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又被撤销,应如何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原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又被撤销,应如何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3)党内“两规”问题的宪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内容及创新 |
四、有关概念的简要说明 |
第一章 “两规”的含义、渊源和性质 |
第一节 “两规”是什么 |
一、纪委的历史及职权 |
二、我国治理腐败模式 |
三、党内案件办理程序 |
四、作为党内办案措施的“两规” |
五、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两指” |
第二节 “两规”历史渊源及产生原因 |
一、整党中的党内审查 |
二、“两规”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两规”的性质 |
一、“两规”是党内纪律 |
二、“两规”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
三、“两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
四、“两规”文本不具有法律上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含义 |
第二章 “两规”适用规定及实际运作 |
第一节“两规”适用程序性规定 |
一、“两规”适用对象和条件 |
二、“两规”适用时间和时限 |
三、“两规”适用权限和审批 |
第二节“两规”的实际运作 |
一、“两规”场所和参与人 |
二、“两规”的宣布、陪护和谈话 |
三、“两规”期间的调查取证 |
四、“两规”期间的安全保障 |
五、“两规”期间基本权利所处状态 |
第三章 “两规”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 |
第一节 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 |
一、党员权利的含义 |
二、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第二节 “两规”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一、“两规”中的公民人身自由 |
二、“两规”中的公民财产权 |
三、“两规”中的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
四、“两规”中的公民劳动权 |
五、“两规”中的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 |
第三节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两规” |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 |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宜作为“两规”的理论基础 |
第四章 “两规”涉及到的国家权力配置问题 |
第一节“两规”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力属性 |
一、“两规”是一种准侦查权 |
二、“两规”是一种准司法权 |
第二节“两规”与宪定国家权力配置规则的冲突 |
一、宪定国家权力配置规则概述 |
二、“两规”与宪定行政权配置 |
三、“两规”与宪定司法权配置 |
四、“两规”与宪定立法权配置 |
第五章 “两规”的评价 |
第一节 “两规”的正面作用 |
一、“两规”顺应了特殊时期国家反腐败的要求 |
二、“两规”强化了纪委在国家反腐败格局中的主导角色 |
第二节 “两规”的负面影响 |
一、“两规”中的安全问题影响反腐的正当性 |
二、“两规”中纪委主导反腐败模式与有关法律规定不协调 |
三、“两规”混淆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 |
四、“两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
五、“两规”中的异化问题放大了“两规”的负面影响 |
第六章 “两规”问题的本质——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概述 |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性质 |
二、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应当符合合宪性合法性要求 |
一、党内法规合宪性合法性要求的宪法依据 |
二、党内法规合宪性合法性的基本标准 |
三、办理党内案件合宪性合法性的基本标准 |
第三节 “两规“相关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瑕疵 |
一、“两规”相关党内法规的内容涉及宪法法律专属领域 |
二、“两规”相关党内法规的适用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
三、“两规”相关党内法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 |
四、“两规”相关党内法规的位阶过低 |
五、“两规”相关党内法规不符合公开原则 |
第七章 以合宪性合法性为标准改革“两规”制度 |
第一节 “两规”改革的目标 |
一、要实质性推动人权保障 |
二、要为处理党的职权和国家机关职权冲突提供范式 |
三、要为解决党内法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提供范式 |
四、要推动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 |
第二节 “两规”改革的内容 |
一、取消“两规”相关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规定 |
二、将“两规”有关内容纳入法律规定 |
三、强化法定国家机关反腐败职权 |
四、优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方式 |
第三节 “两规”改革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两规”改革应分阶段进行 |
二、“两规”改革要注重顶层设计 |
三、“两规”改革要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推进 |
四、“两规”改革需要勇气和智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参与——通过政治话语的关联 |
一、政治话语下的关联 |
二、K市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方式 |
三、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初步确立 |
第二章 参与的影响 |
一、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些助益 |
(一) 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秩序 |
(二) 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 |
(三) 化解和协调社会矛盾 |
(四) 影响和调控社会关系 |
(五) 影响和推进制度变迁 |
二、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对司法的影响 |
(一) 影响司法裁判的问题 |
(二) 影响司法效果的问题 |
第三章 参与的应然目标 |
一、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目标的阐发基础 |
(一) 理解司法所面向社会的心理倾向 |
(二) 理解司法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
二、司法推进社会制度运行与完善的目标 |
(一) 经由司法民主转向司法科学化的说明 |
(二) 经由刑事和民事司法领域的说明 |
(三) 法治主导型的参与 |
第四章 参与的应然价值导向 |
一、价值导向确立的理由 |
(一) 国家管理能力有限 |
(二) 需要市民社会成长 |
二、价值导向确立需深化的问题 |
(一) 刑法调整范围扩大化 |
(二) 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内涵 |
(三) 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伦理底线 |
第五章 规范与成长 |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实践举措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 |
(二) 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实践 |
(三) 司法裁判中的审判绩效评估机制 |
二、社会力量成长的实践例证 |
(一) 司法共生机制的成长 |
(二) 通过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
三、关于法律及司法与社会关系的说明 |
尾论 |
一、司法能动与司法功能有限性 |
二、司法社会管理转向司法社会协助 |
三、从参与到离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和基本思路 |
2 检察权配置的宪政基础 |
2.1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的配置 |
2.1.1 近年来检察理论研究综述 |
2.1.2 检察权配置的宪法概念 |
2.1.3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配置的关系 |
2.2 检察权配置的宪政与制度环境 |
2.2.1 检察权配置的宪政环境 |
2.2.2 检察权配置的经济与文化制度环境 |
2.2.3 检察权配置与国家法治发展 |
2.3 检察权配置的目标与原则 |
2.3.1 检察权配置的目标 |
2.3.2 检察权配置的原则 |
3 公诉权的配置 |
3.1 我国公诉权的宪法属性 |
3.1.1 公诉权的宪法属性 |
3.1.2 公诉权配置的发展趋势 |
3.2 公诉权的优化配置 |
3.2.1 现行公诉权配置的缺陷 |
3.2.2 公诉权优化配置的基本构想 |
3.3 我国公诉权的特殊形式——抗诉权及其配置 |
3.3.1 国外抗诉权的配置模式 |
3.3.2 我国抗诉权配置的现有缺陷 |
3.3.3 抗诉权的优化配置 |
4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
4.1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配置 |
4.1.1 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归属逻辑 |
4.1.2 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权力竞合 |
4.1.3 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权力归属 |
4.2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
4.2.1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缺陷 |
4.2.2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
4.3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整性 |
4.3.1 职务犯罪侦查权完整性的理论逻辑 |
4.3.2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规制 |
5 诉讼监督权的配置 |
5.1 诉讼监督的理论基础 |
5.1.1 公平审判权 |
5.1.2 诉讼监督的理论基础 |
5.2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配置 |
5.2.1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配置现状 |
5.2.2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优化配置 |
5.3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配置 |
5.3.1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性质与特征 |
5.3.2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配置现状 |
5.3.3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优化配置 |
6 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
6.1 一般监督权的概念与特征 |
6.1.1 一般监督权的概念 |
6.1.2 一般监督的法律特征 |
6.1.3 立法监督体制的现状 |
6.2 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的可行性 |
6.2.1 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与现实宪政环境的张力 |
6.2.2 检察权的结构体系特质 |
6.2.3 检察权行使功效的程序性 |
6.3 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的宪政图景 |
6.3.1 完善当前宪政体制的权力配置机制 |
6.3.2 促进中国法制的统一 |
6.3.3 推动法治国家的建构 |
6.3.4 顺应限制地方权力的主观诉求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警察刑事职权配置基本问题概述 |
1.1 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基本范畴 |
1.1.1 警察、警察权与警察职权 |
1.1.2 警察刑事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1.2 警察刑事职权的多维考察 |
1.2.1 警察刑事职权的范围界定 |
1.2.2 警察刑事职权的法律属性 |
1.2.3 警察刑事职权的基本样态 |
1.3 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1.3.1 控权论 |
1.3.2 价值论 |
1.3.3 条件论 |
第2章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现状评析 |
2.1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运行状况的问题梳理 |
2.1.1 警察刑事职权的越位 |
2.1.2 警察刑事职权的错位 |
2.1.3 警察刑事职权的缺位 |
2.2 对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立法现状的检讨 |
2.2.1 扭曲的职权构造 |
2.2.2 失当的职权规范 |
2.2.3 缺失的职权手段 |
2.2.4 失控的职权运行 |
第3章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立场与原则 |
3.1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运行的空间 |
3.1.1 刑事诉讼的全球化趋势 |
3.1.2 社会转型期对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影响 |
3.1.3 特定空间下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价值权衡 |
3.2 中国警察职权配置的立场:有限理性与过渡性制度设计 |
3.3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的原则 |
3.3.1 法定性原则 |
3.3.2 比例性原则 |
3.3.3 现实性原则 |
第4章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定位 |
4.1 警察刑事职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4.1.1 警察刑事职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理想模式 |
4.1.2 警察刑事职权与审判权关系理想模式实现的制度困境 |
4.1.3 警察刑事职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现实选择 |
4.2 警察刑事职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
4.2.1 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与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
4.2.2 域外警检关系的分合辨证 |
4.2.3 分合有度:中国警检关系之构建 |
4.2.4 检察监督实质化之实现 |
第5章 中国警察刑事职权具体配置的方案设计 |
5.1 程序启转权的配置 |
5.1.1 侦查启动程序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5.1.2 侦查终结程序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5.2 刑事侦查权的配置 |
5.2.1 刑事侦查权扩张与限缩的路径选择 |
5.2.2 强制性侦查行为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5.2.3 任意性侦查行为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5.3 强制措施适用权的配置 |
5.3.1 强制到案措施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5.3.2 羁押措施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5.3.3 羁押替代措施中的警察刑事职权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研究的对象、现状与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视角 |
第一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概念及辨析 |
一、刑事涉案财物之概念与范围 |
二、刑事涉案财物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概念及辨析 |
第二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价值 |
一、积极价值 |
二、消极价值 |
三、消极价值的补救 |
第三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性质 |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 |
一、古代中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二、当代中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澳大利亚 |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法国 |
第四节 国际公约中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一、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二、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三、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四、2003 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第五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比较借鉴 |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 |
二、推定没收制度的建立 |
三、没收时效制度的建立 |
四、法官酌情决定没收数额的规定 |
五、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模式 |
第三章 刑事涉案财物之司法处理措施 |
第一节 追缴 |
一、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追缴 |
二、追缴的比较分析 |
三、追缴含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没收 |
一、没收的种类 |
二、没收的含义 |
三、没收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责令退赔 |
一、责令退赔的含义 |
二、责令退赔与相关术语之比较 |
三、被告人亲属与责令退赔 |
第四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规则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 |
一、供犯罪所用的理解 |
二、本人财物的理解 |
三、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的没收 |
四、准备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五、事后保有犯罪效果之物的没收 |
六、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能否变价发还被害人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没收 |
一、违法所得的理解 |
二、违法所得的组成范围 |
三、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计算 |
四、共同犯罪与连累犯中违法所得的处理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认定与发还 |
六、违法所得追缴没收的司法价值 |
第三节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民事法律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三、我国刑事法律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四、他山之石: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五、分析与结论 |
第四节 没收的特殊对象与方式 |
一、违禁品的没收 |
二、不动产的没收 |
三、从物的没收 |
四、孳息的没收 |
五、犯罪收益的没收 |
六、混合物的没收 |
七、其他没收方式 |
第五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程序的构建 |
一、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性的阙如 |
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程序的建构 |
第二节 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与发还 |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理与发还 |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后处理与发还 |
第三节 未经定罪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 |
一、比较分析:未经定罪的涉案财物处理立法例 |
二、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的涉案财物处理现状考察 |
三、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的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
一、刑事案件生效后被害人如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能否参与刑事发赃 |
三、破产企业因涉嫌犯罪被扣押的钱款是否必须纳入破产程序处理 |
四、刑事追缴中第三人自愿替被告人承诺退赔是否有效 |
五、刑事裁判中的追缴及责令退赔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
六、公诉机关起诉个人犯罪,而法院判决认定单位犯罪时的涉案财物处理 |
七、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被害人仍要求赔偿损失的处理 |
第五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宣告 |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宣告的现状 |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宣告的要求 |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宣告中的具体问题 |
第六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司法合作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司法合作的现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合作现状 |
三、我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概况 |
四、我国缔结的国际刑事公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 |
第二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资产追回机制 |
一、直接追回机制 |
二、间接追回机制 |
第三节 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与执行 |
一、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和执行概述 |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罚没判决与令状的现状 |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罚没判决与令状的制度设计 |
第四节 资产分享 |
一、资产分享的概念及其发展 |
二、《公约》关于资产分享的规定内容与背景 |
三、各国关于资产分享的立法与实践 |
四、我国接纳资产分享方式之必要及应注意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刑事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赔偿制度概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制度的称谓 |
一、国外对刑事赔偿制度的不同称谓及评析 |
二、我国对刑事赔偿制度的称谓及理由 |
第二节 刑事赔偿制度的内涵 |
一、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应当由国家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
二、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
三、国家在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要向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
第三节 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 |
一、有利于救济受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
二、有利于规范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三、有利于保护依法行使职权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二章 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 |
第一节 外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 |
一、外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萌芽 |
二、外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 |
三、外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 |
一、中国古代冤狱的预防与救济制度 |
二、中国近代刑事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中国当代刑事赔偿制度的变迁及面临的困境 |
第三章 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障碍 |
第二节 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法治理论 |
三、分权理论 |
四、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刑事赔偿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负担平等理论 |
二、社会保险理论 |
三、对公共负担平等理论及社会保险理论之评析 |
第四章 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以民事法律规定刑事赔偿问题:并非最佳模式 |
一、民事侵权法与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取向不同 |
二、民事侵权法与刑事赔偿制度对是否必须追偿规定不同 |
三、民事侵权法与刑事赔偿制度的程序结构不同 |
第二节 以统一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问题:亦非最佳模式 |
一、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行为可能涉及的相对人的范围存在很大差别 |
二、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行为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以专门立法或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赔偿问题: 最佳模式 |
一、刑事诉讼是刑事赔偿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
二、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继续和延伸 |
第五章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理论反思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困境 |
二、违法责任原则的困境 |
三、其他理论尝试的困境 |
四、陷入困境的原因 |
第二节 (狭义的)赔偿程序的归责原则: 结果责任原则 |
一、刑事诉讼是一种“危险作业”,而在“危险作业”领域适用结果责任原则是通行做法 |
二、将结果责任原则作为(狭义的)赔偿程序的归责原则,免除了受害者对追诉、审判者主观过错的证明,有利于保障受害者获得赔偿 |
三、刑事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制度,其预防损害的功能主要由追偿程序承担,因而在(狭义的)赔偿程序中适用结果责任原则不会影响刑事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 |
四、以国家财力有限为由反对在(狭义的)赔偿程序中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能成立 |
五、从世界范围来看,将结果责任原则作为赔偿程序的归责原则是各国立法的一般趋势 |
第三节 追偿程序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够有效承载追偿程序预防损害的功能 |
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障人们行动的自由,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
三、与违法责任原则相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适合于作为追偿程序的归责原则 |
四、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实现追偿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杭 |
第四节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之反思 |
一、立法的有关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
二、立法的缺陷造成的问题 |
三、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范围 |
一、有罪者、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无罪者、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无罪者遭受的不当损害应当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 |
二、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 |
三、间接损害应当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 |
四、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之反思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标准 |
一、几种主要的赔偿标准及其利弊 |
二、我国刑事赔偿标准之反思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特征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特征: 以民事程序为参照的分析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征: 以行政程序为参照的分析 |
三、必要的总结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具体建构 |
一、(狭义的)赔偿程序之建构 |
二、追偿程序之建构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之反思 |
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现状 |
二、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三、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民事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 民事保全制度概述 |
一、民事保全的内涵 |
二、民事保全制度的程序特征 |
三、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立法现状 |
§2 民事保全的立法例 |
一、以英美法为代表的判例式立法 |
二、混和式立法 |
三、单行式立法 |
四、对我国民事保全立法模式的反思 |
第二章 民事保全基本理论问题 |
§1 民事保全制度的价值与程序原则 |
一、民事保全的价值 |
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基本原则 |
§2 民事保全中的程序利益衡量 |
一、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利益概说 |
二、民事保全程序申请人的程序利益 |
三、民事保全中被申请人的程序利益保护 |
§3 民事保全制度的属性和目的 |
一、民事保全程序的属性 |
二、民事保全程序的目的 |
§4 民事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 |
一、概说 |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民事保全制度 |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中的民事保全制度 |
§5 民事保全程序规范的解释 |
一、民事保全规范解释的必要性 |
二、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释的司法性质 |
第三章 两大法系民事保全制度比较 |
§1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保全制度 |
一、日本的民事保全程序 |
二、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程序 |
三、德国的保全程序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全程序 |
五、大陆法系民事保全制度的共性 |
§2 英美法国家民事保全制度 |
一、美国的民事保全制度——预备禁令和临时性禁令 |
(一) 美国民事保全制度概述 |
(二) 美国的预备性禁止令 |
(三) 临时禁止令 |
二、英国的民事保全制度 |
(一)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中间禁令程序 |
(二) 英国的马利华禁令 |
§3 民事保全程序的基本特征 |
一、民事保全程序的非讼性 |
二、保全程序的迅速性 |
三、保全程序的简易性 |
四、保全程序的事后保障 |
五、关于审判机关 |
六、关于程序保障 |
七、附属性 |
第四章 民事保全程序规则 |
§1 适用民事保全制度的各种程序 |
一、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保全 |
(一) 民事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关系 |
(二) 适用民事保全程序的程序阶段 |
二、海事诉讼中的民事保全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保全 |
§2 民事财产保全及其范围 |
一、财产保全范围概述 |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析 |
三、民事财产保全范围与公共政策 |
(一) 民事保全的范围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影响 |
(二) 民事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对社会利益的影响——一个范例的分析 |
四、对到期债权的保全 |
五、财产保全事项的证据标准 |
§3 行为保全 |
一、行为保全概述 |
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
(一) 概说 |
(二) 有关强制令的保全程序 |
三、海事强制令 |
四、拓宽我国现行民事保全范围 |
§4 民事保全的程序 |
一、民事保全的管辖 |
(一) 诉讼保全的管辖法院——审理本案的法院和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
(二)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
二、民事保全申请 |
(一)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保全的申请要件 |
(二) 我国民事保全的申请要件 |
三、民事保全担保 |
(一) 保全担保的作用 |
(二) 对我国民事保全担保制度的评析 |
四、民事保全的撤销 |
(一) 概述 |
(二) 我国民事保全裁定的撤销制度评析 |
§5 我国加入WTO 与民事保全程序的完善 |
一、我国现行保全制度与WTO 规则的差距 |
二、完善措施 |
第五章民事保全中的程序保障 |
§1 保全程序中程序保障的致成因素 |
一、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单方参与审理结构与对审结构 |
三、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口头辩论 |
四、对民事保全的上诉救济程序 |
§2 民事保全程序的基本结构类型 |
一、简易结构 |
二、“本案化”审理结构 |
三、保全程序的混合结构 |
§3 民事保全制度中程序保障的规则构成 |
一、申请保全与审理程序 |
二、保全异议程序 |
三、民事保全的撤销程序 |
四、民事保全文书的论理性 |
§4 加强我国保全程序的程序保障的理论设想 |
一、民事保全的审判组织 |
二、为法院提供可供选择的审理方式体系 |
三、建构民事保全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
四、完善申请错误的解决程序 |
五、建立有条件的保全裁定上诉制度 |
六、规范民事保全裁定书 |
第六章 民事保全措施 |
§1.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和变卖 |
一、保全查封 |
(一) 保全查封行为的绝对效力 |
(二) 建立保全查封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
(三) 查封方法 |
二、保全扣押 |
三、冻结 |
四、变卖 |
五、其它保全措施 |
§2. 与保全措施相关的若干问题 |
一、民事保全措施的变更 |
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
三、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变更及撤销 |
四、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七章 民事保全裁定及其执行 |
§1 我国民事保全的实施权的配置 |
一、我国民事保全实施权的分配 |
二、理顺民事保全与程序执行程序 |
三、民事保全中法院的权能 |
四、我国民事保全实施制度的完善 |
§2 民事保全与强制执行的竞合及其处理 |
一、民事保全中的竞合关系概述 |
二、民事保全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方法 |
(一) 大陆法系成例 |
(二) 个人管见 |
三、民事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的解决方法 |
(一) 大陆法系成例 |
(二) 个人管见 |
三、对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方法 |
第八章 民事保全错误的赔偿 |
§1 当事人申请民事保全导致错误的赔偿 |
一、被申请人申请赔偿 |
二、我国民事民事保全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三、赔偿程序 |
(一) 保全赔偿程序概述 |
(二) 保全赔偿的审理程序 |
§2 民事保全的国家赔偿制度 |
结语 |
着作 |
论文 |
后记 |
(10)民事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中英文) |
内容提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民事检察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的概念 |
一 制度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
二 民事检察制度的界定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的特征 |
一 民事检察制度是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
二 民事检察制度的本质是民事诉讼监督 |
三 民事检察制度的核心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 |
四 民事检察制度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的功能 |
一 维护司法公正 |
二 维护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三 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
第四节 民事检察制度的作用 |
一 民事检察:作用与功能的区分 |
二 民事检察制度的作用 |
第二章 民事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一 法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二 德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 日本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一 英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二 美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三节 前苏联和独联体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一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二 前苏联和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 独立体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四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一 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二 民事检察制度的重建与发展 |
第五节 民事检察制度的评析与展望 |
一 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应当注重历史联系性和现实需求性 |
二 运用模式论分析方法进行科学的模式定位,是研究不同民事检察制度本质特征的基础 |
三 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性质转换体现出民事检察制度的阶级本质 |
四 宪政制度的差异确定了民事检察权的法律属性 |
五 不同的制度理念影响着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
六 经济发展促使民事检察制度日益交融趋同 |
七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的现实展望 |
第三章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基础及其实现 |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概念及其涵义 |
一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概念 |
二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涵义 |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
一 国家设置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民事检察监督不影响法院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 |
三 检察监督坚持有错必纠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
四 保障司法公正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终极目的 |
第三节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基础 |
一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基础 |
二 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权法律依据的评价 |
三 民事检察监督的检法冲突现象分析 |
第四节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现实基础 |
一 民事裁判错误现象时有发生 |
二 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困难重重 |
三 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存在局限性 |
四 市场经济改革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五节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 |
一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内容 |
二 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配套权限 |
三 建立解决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冲突的机制 |
第四章 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相关原则的关系 |
第一节 正确认识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相关原则关系的意义 |
一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简述 |
二 对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质疑 |
三 正确认识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相关原则关系之意义 |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关系 |
一 审判独立的必然性 |
二 审判独立的相对性 |
三 民事检察监督不会影响审判独立 |
第三节 民事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 |
一 当事人处分原则及其限制 |
二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 |
三 民事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并行不悖 |
第四节 民事检察监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关系 |
一 正确区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诉讼利益平等 |
二 民事检察监督的出发点是司法公正 |
第五节 民事检察监督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关系 |
一 民事案件事实和法律的不确定性 |
二 民事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确定性 |
三 正确界定错案概念 |
第五章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概述 |
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缘起和嬗变 |
二 中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第二节 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 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地位 |
一 法学界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程序地位的争论 |
二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应有的程序地位 |
第四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问题 |
一 诉讼案件管辖问题 |
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及诉讼形式 |
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
第六章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方式--参加民事诉讼 |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概述 |
一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概念 |
二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社会及宪政基础 |
一 社会基础 |
二 宪政基础 |
三 比较研究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程序构建 |
一 参加的范围 |
二 参加的方式 |
三 参加的程序 |
第七章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方式--提起民事抗诉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概述 |
一 民事抗诉之涵义 |
二 民事抗诉的特征 |
第二节 当前民事抗诉制度运行存在问题及改进 |
一 民事抗诉制度运行的基本概况及问题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 民事抗诉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
四 民事抗诉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民事抗诉要件再分析 |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二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
三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
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第八章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方式--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查处 |
第一节 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概述 |
一 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是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 |
二 检察机关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历史演变 |
三 对职务犯罪“侦查归口”原则的质疑 |
四 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二节 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防范 |
一 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特点 |
二 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原因 |
三 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防范 |
第三节 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 民事司法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罚的原则 |
二 法官受贿罪的构成与认定 |
三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与认定 |
第九章 改革完菩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改革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路径 |
一 司法改革中民事检察改革的定位 |
二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路径选择 |
第二节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构想 |
一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 对《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制度的决定》(理论建议稿)的构想及说明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并非多余的话 |
四、原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又被撤销,应如何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D]. 孔祥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3]党内“两规”问题的宪法学研究[D]. 曹秋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4]论司法与社会管理 ——以K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D]. 沈克非.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6)
- [5]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D]. 韩成军. 郑州大学, 2012(12)
- [6]中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影. 吉林大学, 2011(05)
- [7]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D]. 李长坤.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8]刑事赔偿制度研究[D]. 瓮怡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9]民事保全制度研究[D]. 王福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10]民事检察制度研究[D]. 王学成. 西南政法大学,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