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将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楠[1](202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城市公用事业是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普遍性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的总称,具有保证物质生产、维护公共秩序、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作用,同时,还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大致历经了招商引资—扩大民营—公私合作(PPP)三个阶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逐步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式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PPP作为对传统供给模式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起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积极作用,从而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领域逐步流行,近年来各地均推出大量PPP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包括营建用途产生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政府监管效能不足、项目合约治理与风险管理水平欠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值得社会各界重视并亟待解决。以合约安排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理解为PPP合约的治理问题,从而通过完善其合约条款、优化合约设计的方式为PPP模式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寻找一条优化路径。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相关书籍与资料的研读,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一,PPP模式凭借其既能有效解决地方财政压力,又能充分发挥公私各方禀赋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比已有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与PPP模式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二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特征辨析与行业类别划分。三是通过对PPP概念与内涵的探讨,阐明了其合约本质,并利用产权理论将现有PPP模式分为有限产权、混合产权、完全产权三类。四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第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适用性及存在问题。与此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生产营建用途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政府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四个方面。二是透过合约安排的视角,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重新解读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固定合约阶段、分成合约阶段和PPP合约阶段。三是参照公共部门比较值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将以纵向一体化为特征的PPP合约与传统行政合约在公用产品供给效率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PPP模式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应用的条件与范围,并辅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的实际案例进行验证。第三,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全周期风险管理。由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进行PPP合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把握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实现PPP项目的全周期风险动态管理,从而保证其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上的最优化。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全面准确的风险识别清单,即通过对我国40个PPP问题案例的研究,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归纳为五大类,包括政府引致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项目建设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合计20种,并以此建立风险清单。二是科学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利用模糊综合评判与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演示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评价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三是权责清晰的风险分担框架,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将PPP风险因素分级,然后采用层级关联与要约仲裁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四是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环境,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结合传统礼教与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为处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角度。第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在PPP项目风险全周期管理的框架下,以数理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探讨项目租值的创造与分配,对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PPP项目的资源最优配置。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基本框架概述,包括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主要合约条款以及合约设计准则。二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说明在管制的局限条件下,各个生产要素在合约中所占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三是基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构建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四是综合全文的研究分析,从完善PPP合约的收益条款、风险条款、主体条款、监管条款、补充条款五个方面,对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第五,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发展就要优化其项目合约的设计,主要包括完善模式匹配机制,合理配置项目租值,实现风险动态管理。二是PPP项目合约要以法律框架为依托,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的保驾护航。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监督机制,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三个重要手段。四是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需要社会共治,可以通过突出社会规范作用,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塑造社会共治环境来实现。总而言之,PPP模式的本质是建立在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约安排,实现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当着眼于PPP模式的合约治理,根据具体PPP项目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在项目缔约之前,项目试运营期间、项目中期评估阶段适时完善合约条款,从而不断优化PPP的合约设计,为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许海建[2](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指出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高丹[3](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和敏[4](2015)在《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以“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为标志的政府改革浪潮。在这场改革浪潮中,以购买公共服务取代传统的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各国政府普遍选择的一种治理工具。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公共服务外包开始引入我国,掀起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浪潮,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也是我国各级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切入较早、范围较广的行业领域。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理论、政策环境、改革方式以及实证的梳理,进而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会对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产生内生动力、并对改革的方向(方式)产生影响;同时立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视野,运用新公共管理、委托代理及公共选择理论,通过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调查法对丽江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实证进行分析。研究得出本轮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有别于以往的市场化改革,是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推动下进行的,目前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还存在竞争不充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数量不足、社会组织监管缺位、部分行业改革后仍存在公众满意度低等不足;进而通过借鉴国外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相关经验,得出丽江市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应当进一步完善改革相关制度建设、增加政府购买数量、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完善社会监督、妥善解决改革中“人”的问题、减少改革内部阻力、重视公共服务的公众满意度等对策建议。为其他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市场化改革提供参考依据。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缘起、背景、目的,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陈述本研究的方法和技术;第二部分对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对丽江市古城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现状、存在问题的实证研究。第四部分是国外、国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经验分析。第五部分为丽江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探索提出对策建议。第六部分总结研究结论,展望分析进一步研究的前景。
吴玉臻[5](2013)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日照市为重点的分析》文中提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决定着一个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其各个行业的设施水平和经营状况关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企业缺乏创新力、服务水平差、效率低卜,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交织在一起,既给地方政府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也造成成本虚高,价格刚性增长,这种情况下,对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既是市场经济由不成熟向相对成熟转变的时代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应对自身困境的理性选择。虽然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时间仅十几年,但这场源自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已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产生了积极影响。在肯定我国所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各方面条件尚不够成熟。突出地表现在市场经济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社会民主意识淡薄、第三部门发展缓慢等不可回避的事实上。笔者认为,我国在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后,如何理性地面对改革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冷静地分析我国新时期新阶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条件,明确我国政府在改革深化阶段的职责,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改进策略是我国当前市政公用事业供给的研究重点。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就是要让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管理过程,并从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以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弊端。本文以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背景,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行政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进行跨学科的研究,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案例剖析等具体方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力求对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背景和具体操作措施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进而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第1章为绪论,简要介绍市政公用事业的背景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2章为界定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性问题,探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不可绕过的“市政公用事业”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两个重要概念,对其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第3章以日照市为例,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论证分析,探索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及对策分析;第4章通过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化改革的探索,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5章是通过前面的研究,针对我国当前市场化改革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现实条件提出我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中问题及对策。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同过文献查阅了解国内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现状,改革的历史背景、现状及发展趋势;重点分析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全国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提供鉴戒;其次,对当代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成功案例探索实践进行系统分析,了解域外国家和地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实践,描述改革背景、条件及优势与弱点;并且系统阐述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进展状况(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不足);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结合国内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
刘佳丽[6](2013)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陈铭聪[7](2013)在《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公私合作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府改革措施,象征政府职能从公部门的朝向私部门移转的现象,展现出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动态关系。不过,公私合作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不仅需要在文化与观念上着手,更需要制度上的配合。我国八二年《宪法》公布至今也才三十余年,社会发展已经从经济性发展逐渐走向政治性发展;但是,相关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备,法治观念的形成都尚未成熟,公私合作的实践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已经满足公私合作所应该具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颇值得深思。本论文分几个方向来探讨。第一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探讨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问题,而公私合作的产生,可以说是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结果。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产生,公部门执行行政任务在事实上与财政上已经被过度苛求;例如,因为承担过多的行政任务而产生大量的执行赤字;因为行政组织体制上的不合理导致行政效率普遍低下;因为国家财政拮据的冲击,以致公部门无法独立负担执行行政任务所需的财政支出。现代福利国家的公部门在执行其行政任务时已遭遇到重大困难,于是引入私部门的参与,将部分行政任务移转私部门,希望能以公私合作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模式。即是说明公私合作的方式。本论文将公私合作的模式分为五种,分别是法定模式、授权模式、委托模式、私法模式、特许模式,并说明在公私合作中,公、私部门之间的角色,以及具体的合作模式。第三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考量。本论文从公私合作制度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私部门的参与问题、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与救济问题等。第四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公私合作并不代表公部门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部门仍应该负责,不过负担何种责任?在此基础上,更可以清楚地界定公部门在将行政任务私部门化之后相关的法律责任归属,这又涉及《国家赔偿法》或《侵权责任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另外,在特许经营方面的公物问题,相关国家赔偿责任该怎么界定?我国法律应该如何适用?第五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案例。主要是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台湾地区的一起公私合作的案例,并深入研究其所衍生的公私合作的问题。第六章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由于公私合作,现代公部门的角色逐渐从管制的、产出的,转变为担保的、合作的角色。但是,借由公私合作的手段,这并不意味着公部门就不负责该当的行政任务的执行,因为公私合作只代表公部门功能的转变;因此,当公私合作时,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范。第七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演进趋势。在“合作国家”理念促使下,公共建设的公私合做法律关系,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然而,依照现行法制的设计,此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其属性可以定性为行政合同。但是,此等合作合同往往涉及重大投资和公共利益,故将其置于政府采购法规范架构下的正当性受到挑战,传统的行政合同理论似乎无法应付这种新衍生的问题。因此,“行政合作法”将是未来行政法的新亮点。最后是提出结论。鉴于公私合作之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论文建议在推行相关政策与建构相关制度时,必须确保以下事项可以实现:确保权利的保障、确保权限与责任分明、确保公私合作的资格、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
吴志红[8](2012)在《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用事业民营化与规制改革是公共任务民营化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的民生必须性以及规制的政府干预本质都决定了行政法学对公用事业规制法加以研究的必要性,公用事业规制法既需要行政法学理论给予立法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学也可以通过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研究,实现理论的更新和与实践的对接,而在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却长期没有受到行政法学的重视,游离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以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借鉴其他学科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等方法,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公用事业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章,行政法学规制研究与公用事业法。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法所涉及的公用事业、规制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行政法学与规制研究的关系、规制与行政的关系、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规制研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表明,公用事业规制法是行政法学的研究新领域,同时也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对规制进行研究的学科分工;该部分最后还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涵、外延以及体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之中西比较。该部分首先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事业规制和规制法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总结出这些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经验;接着对我国建国后公用事业规制模式和市场化进程进行了回顾,并梳理了我国现有的公用事业法体系,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之处,同时指出了公用事业规制法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该部分最后还从行政法学与公用事业规制法互动的角度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对各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学都因应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而革新了本国的行政法学相关理论。在我国,公用事业的规制改革对公用事业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这使得我国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诸如方法论、研究领域、分析思路等多方位的挑战。第三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相关主体。该部分首先针对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和我国一样,欧洲国家的公用事业企业也大都经历了由公法人转变为私法人的历程,但是私法人的身份并没有成为认定其提供不间断的公共服务的行为为公共职能行为的障碍,而传统的公法人身份也有私法适用的空间。我国在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践操作中,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却成为了保证公用事业公共性的法定障碍,如何处理好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与所承担的公共性任务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和规制的重要课题。其次,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管理体系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建立我国专门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体系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放松规制改革前后的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指出所谓的放松改革其实就是放松传统经济性规制中强制性的规制方式,而代之以激励性规制,同时加强社会性规制;其次,对我国的公用事业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内容的变革对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最后,专门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种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最常用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法学视角的分析。第五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该部分首先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对其作为政府责任追究制度的优势进行了分析,还对我国引入该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其次,该部分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以及各国的应对,以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的制度安排为重点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相应变革。
杨振宇[9](2012)在《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公用事业是具有公益性的行业,它提供社会成员生产和生活必需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有着某种准公共品性质,社会每一个成员只要付出合理价格就有资格享受,但却又不能通过通常的市场渠道来进行令人满意的分配。负责分配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其市场权力首先来源于自然垄断的效率机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上述组织往往是通过法律制度由政府授予许可证从事准许范围内的经营,其运行性质和特征并不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的性质——公有的、私有的、或是混合所有制的。众所周知,公用事业还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公用行业涉及供电、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关系公共服务,影响公众福利,关乎社会利益,肩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使命。而与此相对应的我国公用事业的一个基本现状是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这与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具体表征为生产经营高度行政化,政企权利边界不清,缺乏制度化的激励约束,条块分割属地垄断,管辖壁垒阻隔,要素流动受限,地区发展差异程度高,资源利用和配置不均衡,普遍服务水平层次参差,产业总体运行绩效有待优化。因而,一个现实的迫切要求是以引入市场机制为目标的公用事业运行体制深层次变革,它既源于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又反过来为之服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已经把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期任务,落实到以国企和垄断性行业改革为重点的战略上来。国家明确提出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的宏大目标,具体确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发展的实施举措。这正是本命题立论的政策背景。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问题,是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大课题,它承载深化国企和公用行业改革、推动非公经济向垄断领域拓展等多重功能。问题关键在于,在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基于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或者说市场的核心要义是竞争机制,那么对应我国公用事业体制缺陷的症结在哪里?要怎么改?或者从更深的层次追问,它的运行机制是如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向不相适应,即其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具体矛盾何在?正确回归市场法则的切入点又该如何选择?治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关键要解决什么问题?市场导向改革的根本目标与出路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实践探索不断前行,更要理论回应与启示现实。事实上,我国经济从计划向市场转型以来,竞争性领域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步伐迅猛,无论是商品或要素环节至今其市场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竞争领域产品与要素市场日渐发育成熟,无疑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节奏和趋势相适应的,实践表明,这一过程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于是,能否将市场的积极效应扩散延伸到垄断领域,自然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时代发展的急切诉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利用市场调节这一经济的巨大推动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所用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从而充分调动市场机制的优势,发挥市场力量的长处,将市场自主、分散决策和再通过市场协调分散决策的内生禀赋,将竞争机制的正向效应,渗透、辐射、嫁接到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显然,这一过程需要一系列转换技术手段与孵化程序等中间转化环节,简单的模式移植或许会带来水土不服,反而增加改革的试错行程和纠错成本。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一个理论的难题是,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的性质怎样与竞争机制有效兼容,即垄断如何实现有效的竞争。探索垄断行业竞争治理模式的命题,具体到我国的公用事业,其市场导向改革还涉及如何找到一种互促互补的协同推进力量,能够有效调和与自然垄断共生的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合意边界等五对矛盾关系。本命题研究旨在借助西方经济学市场理论关于垄断、竞争、规制以及产业组织等分析范式,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点,还原上述相互对立冲突的表象下内在概念与范畴辩证统一的真实逻辑,并且在理论工具的推演与实证的检验下,因应一时一地的具体条件,探索出均衡发展的合意的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路径,增进垄断的有效竞争概念范畴的理性认知,初步构建垄断的竞争治理理论逻辑体系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通过公用事业市场化经验的国际比较,在还原政策环境、制度差异等现实约束的前提下,揭示了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实质是基于垄断的绩效潜能注入有效竞争机制,从而建构了一个自然垄断的合意市场边界,并最终以效率与福利的改进作检验和评价。概而言之,本文对于推动公用事业改革创新思路形成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核心在于:阐释私有化、泛市场化并非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合理内涵和正确出路,比较公用事业要素市场化同产品(服务)市场化两种不同的市场化实现方式,论证提出产权多元化、民营化、FDI发展模式、跨区域运作、特许经营权竞争等要素市场化是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有效路径。
郑艳馨[10](2011)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之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目前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尤为严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和有效规制该种行为,成为考量我国《反垄断法》的合理性和社会政治、经济基本运行模式适时性的一个重要观察点。对于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我们可以通过追本溯源、剥丝抽茧的方式进行逐步展开。要研究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首先就要对公用企业垄断基本理论问题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我们不仅要分析公用企业的内涵、基本特征、主要类型及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为研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提供一个基本的认识平台。在对公用企业有了一个基本认识之后,分析公用企业垄断的含义与特征、公用企业垄断的属性、公用企业垄断的主要类型等问题成为必不可少的研究内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明确公用企业及其垄断行为同一般企业及其垄断行为的不同之处。在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总结之后,我们发现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是其最为主要的垄断行为。要明确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含义与特征,了解公用企业垄断力获得的途径与原因,分析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弊害,并与一般企业的垄断力滥用行为进行相应比较。同时,为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判定提供一个合理的判定标准。单纯研究基本理论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离不开对其现状的分析与考察。通过认真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现状、立法现状和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现状及其效果,可以为研究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提供实证依据。当然,在研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时,我们不能仅要对我国的现状进行研究,还要通过横向比较思考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与改革实效与其它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和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的区别,总结国际经验与教训,研究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地方。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确立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规制制度是目前最为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规制制度。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我国应主要从规制目标、规制范围和规制主体上进行研究,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同时,我们还应明确,因为公用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对其垄断力滥用行为的规制远没有一般企业那样简单,它不仅需要反垄断法的完善,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公用企业管制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的完善,需要国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合。
二、我国将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将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公用事业特性及相关理论 |
2.1.1 城市公用事业的网络性 |
2.1.2 垄断性与自然垄断理论 |
2.1.3 公用性与公用物品理论 |
2.2 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概念 |
2.2.1 PPP模式的合约本质 |
2.2.2 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2.2.3 PPP模式的类型划分 |
2.3 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3.1 合约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2.3.4 博弈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适用性及存在问题 |
3.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适用性分析 |
3.1.1 PPP合约与产业结构 |
3.1.2 PPP合约的效率边界 |
3.1.3 PPP合约的应用条件 |
3.2 PPP合约应用实例分析—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
3.2.1 项目概况 |
3.2.2 合约分析 |
3.2.3 假说验证 |
3.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现存问题 |
3.3.1 营建用途产生异化 |
3.3.2 社会资本参与困难 |
3.3.3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3.3.4 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制约因素及风险分析 |
4.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中的制约因素 |
4.1.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4.1.2 PPP合约的不完全性与风险 |
4.1.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特征 |
4.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识别 |
4.2.1 PPP项目合约的内部风险 |
4.2.2 PPP项目合约的外部风险 |
4.2.3 城市公用事业PPP风险的识别方法 |
4.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清单 |
4.3.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案例归纳 |
4.3.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清单建立 |
4.3.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释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管理 |
5.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风险的预警机制 |
5.1.1 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2 PP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 |
5.1.3 PPP合约风险评估的案例演绎 |
5.2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分担框架 |
5.2.1 PPP合约的风险分担 |
5.2.2 层级关联与责任归属 |
5.2.3 归责不明与仲裁机制 |
5.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的社会共治 |
5.3.1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风险度量 |
5.3.2 礼仪规范下的PPP项目风险 |
5.3.3 PPP项目风险的社会性监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优化设计 |
6.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基本框架 |
6.1.1 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 |
6.1.2 PPP项目合约的主要条款 |
6.1.3 PPP项目合约的设计准则 |
6.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2.1 租值配置模型 |
6.2.2 政府管制约束 |
6.2.3 推理结果分析 |
6.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3.1 租值配置模型 |
6.3.2 动态博弈分析 |
6.3.3 推理结果分析 |
6.4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 |
6.4.1 PPP合约的收益条款设计 |
6.4.2 PPP合约的风险条款设计 |
6.4.3 PPP合约的其它条款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7.1.1 完善模式匹配机制 |
7.1.2 合理配置项目租值 |
7.1.3 实现动态风险管理 |
7.2 完善PPP合约的法律保障 |
7.2.1 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 |
7.2.2 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 |
7.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3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PPP政府监管 |
7.3.1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 |
7.3.2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7.3.3 健全监管监督机制 |
7.4 推动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社会共治 |
7.4.1 突出社会规范作用 |
7.4.2 建立公众问责机制 |
7.4.3 塑造社会共治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PPP项目风险因素权重及其影响程度判断专家调查问卷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4)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及逻辑框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界定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产品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三、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分析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政府购买市政行业公共服务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节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及发展沿革分析 |
一、国外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及发展沿革 |
二、国内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原因和现状 |
第二章 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基本情况 |
一、丽江市城市及经济社会概况 |
二、丽江市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基本情况 |
第二节 丽江市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 |
一、改革的基本动因 |
二、改革的思路及指导思想 |
三、丽江市市政公用部门市场化改革过程 |
四、丽江市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成效评价 |
五、丽江市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特点 |
第三章 丽江市市政行业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丽江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竞争不充分 |
二、购买公共服务的数量不足 |
三、社会组织监管缺位 |
四、部分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后,公众满意度低 |
第二节 问题成因分析 |
一、认识偏差、惯性思维 |
二、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失范 |
三、社会组织不健全 |
四、法律、制度保障不够,未能将政府购买纳入财政预算 |
五、缺乏可操作的购买绩效考核机制 |
第四章 国外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相关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国私有化改革模式 |
一、英国市政公用行业私有化改革过程 |
二、英国私有化模式经验分析 |
第二节 美国逆民营化模式 |
一、美国公共服务逆民营化的过程 |
二、美国公共服务逆民营化模式经验分析 |
第五章 完善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问题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市场化改革相关制度建设 |
一、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 |
二、建立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购买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
三、完善市政公共服务市场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
四、增加政府购买的数量,并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 |
第二节 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
一、扶持私营部门 |
二、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供给 |
第三节 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完善社会监督 |
一、加快社会组织培育 |
二、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
第四节 妥善解决改革中“人”的问题,减少改革内部阻力 |
第五节 重视公共服务的公众满意度 |
一、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评价体系 |
二、公开服务承诺,及时改进服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日照市为重点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研究现状及趋势 |
1.3 论文主要内容布局 |
第2章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概述 |
2.1 市政公用事业 |
2.1.1 市政公用事业的内涵及特性 |
2.1.2 市政公用事业的功能分解 |
2.2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 |
2.2.1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主要内容 |
2.2.2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特征及标志 |
2.2.3 市政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几种实践模式 |
2.2.4 市政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
2.2.5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现实需要 |
第3章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论证分析——以日照市为例 |
3.1 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前提条件 |
3.1.1 公用事业改革成功的基础前提——政府管理创新 |
3.1.2 公用事业改革的关键——打破垄断,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
3.1.3. 公用事业改革成功的根本是协调好各方利益 |
3.1.4 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成熟条件 |
3.2 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改革思路 |
3.2.1 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的事业法人治理机构 |
3.2.2 日照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社会化应以实现市政公用事业的合理竞争为基本政策目标 |
3.2.3 日照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必须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
3.2.4 根据日照市城市公用事业的不同产业特征和不同阶段选择社会化产业化的有效方式 |
3.2.5 创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后的政府监管体制 |
3.3 日照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对策措施分析 |
3.3.1 探索适合日照市实际情况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有效途径 |
3.3.2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探索分析——案例分析 |
3.4 日照市市政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可行性建议 |
3.4.1 明确定位责任目标是关键 |
3.4.2 拆解改革各个元素,从新排列市政公用事业组合 |
3.4.3 明确方向,分步推进 |
3.5 日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
第4章 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践与启示 |
4.1 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践探索 |
4.1.1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私有化改革 |
4.1.2 法国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
4.1.3 日本、新西兰模式 |
4.1.4 部分西方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特例 |
4.2 欧美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借鉴与启示 |
4.2.1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要注重依法监管 |
4.2.2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运营和改革模式要从我国实际出发 |
4.2.3 要注意做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风险控制 |
4.2.4 采用科学的价格监管方法 |
第5章 我国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问题及对策 |
5.1 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5.1.1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
5.1.2 权力寻租的诱惑 |
5.1.3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5.1.4 价格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 |
5.2 加快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对策 |
5.2.1 找出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契合点 |
5.2.2 强化自律和监督评价机制 |
5.2.3 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 |
5.2.4 完善法律体系 |
5.2.5 完善现行的价格机制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0.2.1 理论价值 |
0.2.2 现实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归纳与演绎分析 |
0.3.2 比较研究 |
0.3.3 案例分析 |
0.3.4 博弈分析 |
0.3.5 法经济学分析 |
0.3.6 耦合分析 |
0.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0.4.1 研究内容 |
0.4.2 创新 |
第1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1.1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1.1 监管迷信: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2 监管质疑: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3 监管重构:激励性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2 国内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2.1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手段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主体的研究 |
1.2.3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研究 |
1.3 文献综述简评 |
第2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分析 |
2.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2.1.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 |
2.1.2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外延 |
2.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2.2.1 耦合的涵义 |
2.2.2 耦合的理论模型 |
2.2.3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理论分析框架 |
2.3 法经济学语境下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关系 |
2.3.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法经济学解释 |
2.3.2 法经济学语境下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第3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 |
3.1.1 自然垄断的动态性 |
3.1.2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嬗变 |
3.2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2.1 “全方位、立体式”放松监管改革 |
3.2.2 垂直分解和剥离重组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
3.2.3 放开市场准入,为竞争开辟通道 |
3.2.4 实行非对称监管,维护、保证公平竞争 |
3.2.5 激励性监管机制的运用 |
3.2.6 放松监管的成效 |
3.2.7 关于自然垄断产业监管机制适用性的若干思考 |
3.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3.1 价格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2 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3 激励性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4 非对称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
4.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
4.1.1 电信产业:逐步走向监管下的竞争 |
4.1.2 电力产业:弱监管下的强垄断 |
4.1.3 铁路运输产业:政企双重角色缺位下的业内垄断 |
4.1.4 航空运输产业:竞争下的过度监管 |
4.1.5 邮政产业:垄断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改革滞后 |
4.1.6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缺失下的公益性矛盾 |
4.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问题及成因 |
4.2.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
4.2.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行政体制缺陷 |
4.3.2 监管体制自身的缺陷 |
4.4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借鉴 |
4.4.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4.4.2 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
4.4.3 监管机构的动态调整 |
4.4.4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体系 |
4.4.5 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
5.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
5.1.1 针对监管主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1.2 针对监管客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2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1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与价格听证制度 |
5.2.2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 |
5.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若干缺陷 |
5.3.1 监管体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2 监管客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3 监管机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4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5.4.1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5.4.2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5.4.3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5.4.4 对中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目标 |
6.1.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目标 |
6.1.2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与协调 |
6.1.3 监管改革与城镇化步伐的同步 |
6.1.4 消费者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
6.1.5 垄断一般和特殊的权衡 |
6.1.6 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开阔的研究视角 |
6.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制约因素 |
6.2.1 监管理念及理论发展的滞后 |
6.2.2 并未真正破除的原有垄断格局和垄断利益 |
6.2.3 “俘获”现象严重,监管执行不力 |
6.2.4 政府职能转变迟缓 |
6.2.5 法治的薄弱 |
6.2.6 改革的参差不齐、互不配套 |
6.2.7 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压力 |
6.2.8 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内经济的压力 |
6.2.9 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背离 |
6.2.10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匹配 |
6.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新思路 |
6.3.1 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转化 |
6.3.2 监管机制调整要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的适应性变化 |
6.2.3 监管制度、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监管机制支撑 |
6.3.4 监管体制传动、整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 |
6.3.5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路径 |
6.4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实施路径 |
6.4.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通盘考量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功能耦合问题 |
6.4.2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设计,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 |
6.4.3 搭建合理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衔接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安排 |
6.4.4 进一步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充分考量其与监管体制、机制的匹配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7)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私合作起源与目标 |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类型 |
第五节 相关名词分析 |
第二章 公私合作的模式 |
第一节 法定模式 |
第二节 授权模式 |
第三节 委托模式 |
第四节 私法模式 |
第五节 特许模式 |
第三章 公私合作的考量 |
第一节 权利保障问题 |
第二节 私部门的参与问题 |
第三节 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 |
第五节 救济问题 |
第四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
第二节 公法上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法上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特许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公私合作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 |
第三节 特许经营行为的双阶关系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
第五节 对双阶理论的省思 |
第六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 |
第一节 对法定模式的规范 |
第二节 对授权模式的规范 |
第三节 对委托模式的规范 |
第四节 对私法模式的规范 |
第五节 对特许模式的规范 |
第七章 公私合作的演变与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 |
第二节 行政合作法制化 |
第三节 行政合作法的基本考量 |
第四节 行政合作法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公私合作的愿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法学规制研究与公用事业规制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公用事业 |
二、 规制 |
第二节 行政法学规制研究的领域与学科特色 |
一、 行政法学对规制研究的引入 |
二、 “规制”与“行政”关系辨析 |
三、 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规制研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 |
一、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界定 |
二、 公用事业规制法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历史发展之中西比较 |
第一节 外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 |
一、 主要西方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概况 |
二、 外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经验 |
第二节 中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用事业规制模式及规制法发展回顾 |
二、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与国外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比较 |
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对各国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影响 |
一、 西方国家行政法学的回应 |
二、 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对我国行政法学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相关主体 |
第一节 公用事业企业法律性质探析 |
一、 外国公用事业企业法律性质的变迁 |
二、 我国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研究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英美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的经验总结 |
四、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 |
第一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内容的变革 |
一、 公用事业的传统规制内容 |
二、 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后的内容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 |
一、 对公用事业规制法内容的梳理 |
二、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内容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 |
一、 行政行为非类型化 |
二、 行政行为非强制化 |
三、 行政行为私法化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 特许经营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
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公私协力、民营化的关系 |
三、 作为规制工具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制度 |
一、 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一般理论 |
二、 规制影响评价作为规制监督制度的优势 |
三、 美英的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经验 |
四、 我国对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的引入 |
第二节 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革新 |
一、 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 |
二、 外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 |
三、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改进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学术构想与理论难点分析 |
第一章 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逻辑基石:垄断理论综述 |
第一节 西方经济学垄断-规制理论演进脉络 |
一、 西方市场理论的垄断与竞争之争 |
二、 西方规制经济理论嬗变的轨迹 |
三、 可竞争市场理论和有效竞争概念下的竞争治理转向 |
四、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与公用事业私有化 |
第二节 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对自然垄断运行机理的分析 |
一、 自然垄断的网络性、资产专用和可转移性 |
二、 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
三、 自然垄断的沉淀成本与进退壁垒 |
四、 自然垄断的可维续性与潜在竞争者进入管制 |
五、 公用事业市场化定价及价格管制 |
六、 公用事业公营化与私营化的迭代 |
第三节 西方理论的逻辑启示 |
一、 垄断的市场化逻辑 |
二、 西方理论的启示 |
第二章 公用事业运营管制及改革的国际经验比较探索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公用事业运行规制模式及其演变 |
一、 英美全面私有化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
二、 日本规制与竞争并存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
三、 法国特许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
四、 德国、瑞典等福利国家公营主导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
五、 香港公用事业高效商业化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
第二节 工业化及发展中国家公用事业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
一、 改革的成功经验 |
二、 改革的失败教训 |
第三节 国外公用事业运行及改革实践的比较与探索 |
一、 国外运行、改革模式比较 |
二、 国外经验借鉴与探索 |
第三章 中国公用事业运行的体制现状及其垄断特征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运营体制及监管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 计划配置模式的体制沿革及其向市场配置过渡的趋势 |
二、 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监管体系与政策思路的演变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运行特征的表现形式 |
一、 国资单一产权结构与资本要素进入屏障 |
二、 属地割据的行政垄断与区域渗透壁垒 |
三、 纵向一体化与生产输送系统匹配性效率 |
第三节 垄断经营方式对我国公用事业运行绩效的影响机制 |
一、 规模经济效应与垄断集中的效率 |
二、 行政垄断与普遍服务的福利保障 |
第四章 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产业组织运动的市场化改革总趋向 |
一、 自然垄断国企市场主体地位的理性复归 |
二、 竞争行业市场化改革经验及其延伸 |
三、 市场化改革在自然垄断领域拓展的结合点 |
第二节 利益约束与企业治理的制度缺陷 |
一、 政企权能边界的产权关系问题 |
二、 资产形成机制的瓶颈制约问题 |
三、 权利配置监督的公司治理问题 |
四、 区域分割垄断的要素流动问题 |
第三节 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内生动力 |
一、 自然垄断国企盈利与社会效率 |
二、 市场结构优化与产业竞争力升级 |
三、 企业利益与普遍服务供给社会化 |
第四节 改革目标与实现方式的多维度、综合性视角 |
一、 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与有效竞争机制创设 |
二、 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与多元目标体系构筑 |
三、 绩效导向与“泛市场化”理论误区评析 |
第五节 运行机制悖论: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需调和五对矛盾 |
一、 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 |
二、 垄断因素与竞争机制的冲突与兼容 |
三、 国有成分与民营经济“进退”的合意度量 |
四、 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价值目标的两难选择 |
五、 外国资本控制与民族产业保护的利弊权衡 |
第五章 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路径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要素市场化的改革指向 |
一、 自然垄断适度集中与适度竞争的均衡过程 |
二、 公用事业产品市场化与要素市场化的抉择 |
第二节 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的产权路径 |
一、 产权多元化与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效率机制 |
二、 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治理改善 |
三、 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的制度效率 |
第三节 公用事业民营化 |
一、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现实背景 |
二、 民营化的实现方式及其效率机制 |
三、 民营化的存在问题、对策与出路 |
第四节 外资并购 FDI 模式 |
一、 公用事业 FDI 发展模式的效率机制 |
二、 FDI 对公用事业生产力的改进作用 |
三、 FDI 下开放经济的创新效益 |
第五节 公用事业跨区域运作与市场整合 |
一、 跨区域兼并的要素市场化与有效竞争 |
二、 大规模一体化兼并整合对效益的改进 |
三、 市场整合下的产业区域协同效应 |
第六节 特许经营权竞争与区域间比较竞争的机制设计 |
一、 特许经营权竞标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 |
二、 区域间比较竞争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 |
三、 经营契约监督下公用事业的定价管制与听证制度 |
四、 BOT 和 TOT、以及托管运营等竞争性特许模式 |
第七节 结论、政策启示与展望 |
一、 结论 |
二、 政策启示与展望 |
第六章 案例分析:中国水务行业市场导向改革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国水务产业外资并购与民营化的实践探索 |
一、 我国水务产业发展现状 |
二、 我国水务行业外资并购与民营化模式考察 |
三、 我国水务业市场导向改革的政策绩效及前景 |
第二节 深圳水务企业市场导向改革案例分析 |
一、 跨国并购下的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 改革前后企业经济运行绩效对比分析 |
三、 异地兼并跨区域整合的市场绩效 |
四、 改革后经营理念、服务、技术与管理创新的变化 |
五、 优化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与改革的前景目标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附件 |
(10)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之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内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2 国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用企业垄断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
2.1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问题 |
2.1.1 公用企业的内涵 |
2.1.2 公用企业的基本特征 |
2.1.3 公用企业的主要类型 |
2.1.4 公用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双重作用 |
2.2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基本分析 |
2.2.1 公用企业垄断的含义与特征 |
2.2.2 对公用企业垄断属性的认识 |
2.2.3 公用企业垄断的主要类型 |
2.3 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概说 |
3.1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
3.1.1 垄断力概述 |
3.1.2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界定 |
3.1.3 公用企业垄断力的获得 |
3.2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 |
3.2.1 公用企业的剥削性滥用行为 |
3.2.2 公用企业的妨碍性滥用行为 |
3.3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弊害分析 |
3.3.1 对自由竞争的限制 |
3.3.2 对行业内市场结构的不良影响 |
3.3.3 对消费者权益的肆意损害 |
3.3.4 对社会利益分配的不良影响 |
3.3.5 对科技进步的阻滞 |
3.4 小结 |
第四章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判定标准 |
4.1 垄断力滥用行为的一般判定标准 |
4.1.1 存在相关市场 |
4.1.2 企业具有垄断力 |
4.1.3 企业实施了滥用行为 |
4.1.4 滥用行为具有反竞争的目的或者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后果 |
4.2 判定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标准 |
4.2.1 公用企业身份的界定 |
4.2.2 相关市场的界定 |
4.2.3 公用企业行为目的的判定 |
4.2.4 公用企业实施了垄断力滥用行为 |
4.2.5 公用企业的行为具有反竞争的目的或者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后果 |
4.3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现状及其规制与改革现状评析 |
5.1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现状评析 |
5.1.1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泛滥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果 |
5.1.2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特点评析 |
5.2 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立法现状评析 |
5.2.1 《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现状 |
5.2.2 其他法律法规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现状 |
5.2.3 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相关立法取得的成效 |
5.2.4 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及其效果评述 |
5.3.1 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评述 |
5.3.2 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模式 |
5.3.3 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
5.3.4 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中问题出现的原囚 |
5.4 小结 |
第六章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与改革实效之国际比较 |
6.1 世界主要国家对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及改革实效比较研究 |
6.1.1 美国公用企业管制改革进程及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研究 |
6.1.2 英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进程及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研究 |
6.1.3 德国公用企业管制制度及垄断力滥用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研究 |
6.2 国际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启示 |
6.2.1 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上的差异 |
6.2.2 别国经验与教训对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启示 |
6.3 小结 |
第七章 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确立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规制制度 |
7.1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规制口标的设定 |
7.1.1 有效规制垄断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首要目标 |
7.1.2 促进竞争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形式目标 |
7.1.3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实质目标 |
7.1.4 满足民生需求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终极目标 |
7.2 反垄断法是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的核心之法 |
7.2.1 明确反垄断法在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中的核心地位 |
7.2.2 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适用范围的界定 |
7.2.3 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执法主体的确定 |
7.3 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行为过程中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7.3.1 进一步推进公用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
7.3.2 加强价格法对公用企业的监控 |
7.3.3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
7.4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结论 |
8.2 本文创新 |
8.3 本文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四、我国将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D]. 张一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4]丽江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研究[D]. 和敏. 云南财经大学, 2015(06)
- [5]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日照市为重点的分析[D]. 吴玉臻. 山东师范大学, 2013(09)
- [6]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08)
- [7]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D]. 陈铭聪. 苏州大学, 2013(09)
- [8]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D]. 吴志红. 苏州大学, 2012(12)
- [9]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导向改革研究[D]. 杨振宇. 武汉大学, 2012(07)
- [10]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之法律规制[D]. 郑艳馨. 中南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