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社会与信息营销(论文文献综述)
高英策[1](2021)在《“人机组网”场域中的社会整合:远程工作的时空模式分析与赛博格反思》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信息化转型过程出现了明显的移动互联特征。新的媒介条件会深远重构个体间互动关系,而关系模式变迁带来的信息社会转型,需要得到理论关注。就此,本研究提出了“人机组网”概念以揭示移动互联生活的物理实质。然后,以当代远程工作作为经验研究领域,并结合吉登斯的社会系统与社会整合概念,本文依次提出了如下研究问题:高度依赖“人机组网”条件的远程工作者在实践中形成了何种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展现出了社会系统在“人机组网”场域中的何种社会整合逻辑?这种社会整合对于信息社会治理有何意味?为了获取经验材料,本研究对北京一家智库机构的远程工作开展了民族志田野调查;并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远程工作者进行了深度访谈。研究发现,远程工作在结构上表现为“基于‘人机组网’条件的虚拟区域化交互+相关地理场所的从属化调用”。这种互动以远程工作者的持续性工作链接为基本表现。在这种关系中,远程工作者彼此间可得性出现了程度与范围的此消彼长,这带来了其交互能力与支配能力的范围扩张与程度降低。远程工作者的互动关系是他们所在场所的组成部分,因此,他们需要在各自场所中处理其多重社会关系,而这一过程有时能形成对支配性关系的反渗透。时空是一种分析社会整合现象的良好理论视角。基于吉登斯与卡斯特等学者的既有观点,社会系统在“人机组网”场域中的社会整合过程,可被理解为集体性时空规范在流动空间—地方空间逻辑中的时空延伸。但是,通过对经验材料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理解由于预设了线上—线下的传统二元论,故而遮蔽了行动者在地方空间中协调社会关系的具身性经验。线上关系交互并不能脱离于具体地方,而我们需要关注这些互动在物理意义的时空中的表现。在此,本研究引入了哈拉维的赛博格理论作为理论反思工具。通过强调人与设备共有的控制论属性,该理论使得本文可以围绕个人与其他主体在具体场所中的信息交互关系,以重新理解“人机组网”场域中社会系统的社会整合逻辑——一言蔽之,这是一种基于间接社会整合模式的时空内延伸过程。一方面,“人机组网”场域中的社会整合,是一种个人在场所中与信息通信设备直接交互,以实现和其他个体的间接交互的过程。而另一方面,得益于上述过程,社会系统向那些过去更为个人化、交互性更小的时空蔓延而去,以实现了密度性的扩张。上述社会整合逻辑展现出了信息社会的一种当代发展特征。对此,文章最后借鉴罗萨关于共鸣关系的批判理论,对其中可能抑制高质量社会关系的潜在问题进行了反思。
徐建峰[2](2021)在《数字化时代下资本主义新变化研究》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自从出现以来,就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到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再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具有较强的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第四次科技革命逐渐兴起,推动资本主义社会来到了数字化时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应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资本主义社会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研究一直以来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界关注的前沿话题,资本主义社会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变化是我们目前需要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这一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能够推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增强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可以丰富对资本主义的形态认识,为理论批判提供支持;在实践层面,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的优秀成果,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抵制资本主义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文对于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数字化时代相关概念开展辨析,厘清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涵义和关系;第二部分是对数字化时代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辨析当代资本主义的相关形态,梳理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第三部分是对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内容进行阐述,一共分为五个方面即经济形态数字化、国民经济虚拟化、日常数据资本化、劳动形式数字化、阶级斗争网络化;第四部分是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辩证批判,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否发生变化,探讨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阐述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积极意义。国内外学界对于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研究较为零散、缺乏全面、整体的描述,缺少对相关概念的辨析,侧重于理论批判,没有从辩证角度来看待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整体性视角对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开展全方面的阐述,力求对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有一个更加全面、清晰的认识。当代资数字化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当代资本主义产生了新的经济模式——数字经济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经济。第二,数字技术与金融资本联姻,一方面,金融资本衍生出风投资本,促进了数字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推动了金融工具创新,加剧了资本主义经济金融化、虚拟化程度。第三,数字科技的发展为数据的资本化提供了技术条件,数据通过自身资本化,创造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新的生产要素。第四,数字劳动成为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一种新的劳动类型,表现为原始数据的生产和数据原材料的加工处理。第五,在阶级关系方面,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无雇佣关系的剥削现象,工人劳动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新社会运动成为社会民众的斗争方式,数字技术导致了阶级斗争的网络化。数字化时代的资本主义虽然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但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固有矛盾无法调和,数字异化成为人类的新异化形式,资本家的剥削方式更加隐蔽、剥削程度更加剧烈、剥削范围更加广泛。当代资本主义仍然具有发展潜力,在一段时间内不会灭亡,但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无法依靠自身调节来克服,经济危机依旧会产生,无产阶级的斗争会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当然,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应该借鉴资本主义新变化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王富晨[3](2021)在《迷因理论视域下抖音短视频用户传播互动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迷因—文化、思想、概念传播的基本单位,在迷因理论的视角中,思想、媒介、人类都可以作为迷因的载体,成为迷因的繁殖工具,作为复制因子不断地进行复制、传播、变异。本文以迷因理论作为理论核心,以抖音短视频用户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容分析、问卷调查、个案研究、深度访谈的研究方法,针对抖音用户在使用抖音过程中的传播互动行为,从抖音短视频迷因化的现象、特征,迷因效应下抖音短视频用户传播互动行为规律、动因解析,以及迷因效应下抖音用户传播互动行为所折射出的社会现象与启示三个角度入手,对抖音用户传播互动行为的动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探析其动因背后的问题、启示。研究发现,抖音短视频中存在着用户个体模仿、魔性化BGM、抖音流行语等迷因现象,这些现象可以运用5W理论作为理论解释性框架。通过对抖音用户在抖音使用过程中翻屏、分享、点赞、评论的传播互动行为分析所表现出的情绪化传播、匿名者狂欢等迷因化特征,笔者发现抖音用户传播互动行为的背后存在着显性动因与隐性动因。这些发现同时也反映出在信息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媒介空间中存在的数字劳工、集体自我洗脑、注意力失控等社会现象,大众毋需重塑理性、提升媒介素养、积极投入现实生活、拒绝做信息的奴役。
罗艺[4](2021)在《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助力社会知识体系的不断解构与重塑。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素养需求与结构面临新的变革契机。信息素养成为技术变革背景下大学生社会化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布拉格宣言》、《亚历山大宣言》等国际性纲要文件彰显着信息素养的时代意义,并将信息素养纳入系统的教育计划之中,无容置疑凸显了信息素养在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等现象频现,其在应对技术变革层面胜任力明显不足。为此,本研究尝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探究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相关议题。参照美国、欧盟等陆续推出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本研究较为认同信息素养即能力这一概念,并将大学生信息素养界定为大学生发展中所应该具备的信息理解、选择、运用、评价、反思、创造能力。基于对境脉理论和学习者特征理论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理论视角,本文从个人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教育支持维度来分析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实际状况、困境表征及教育支持路径。首先,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教育比较、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设计和验证了大学生信息素养测量指标体系,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六个省份12所大学近24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进而对60余名大学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其次,结合大学生信息素养构成和教育支持的相关维度,构建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间的结构方程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实施构想,注重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相结合,力求在分析问题时使得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研究发现,在信息素养现状方面,我国大学生信息素养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教育成效不显着,具体存在的六个方面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等。在信息素养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者进一步分析提出个人特质和外部环境两大教育支持影响因素,个人特质具体是指信息行为极易受到个人特质影响,且不易受大学教育影响而转变;外部环境则囊括大学、网络、社会三方,主要面临以下现实问题:大学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不足;专业师资缺乏;相应教育项目和举措不完善;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未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充分重视;缺乏系统性成效评估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尚未形成良好的氛围等。基于以上发现,归纳得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四项实然困境:其一,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理念滞后;其二,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其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多元主体缺失;其四,大学生信息素养政策大学供给匮乏。立足现状和问题,本研究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三个原则构想,分别为“教育模式的个性化与精准化原则”、“教育环境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原则”、“教育环境的系统化与长效性原则”,同时从大学生个体、大学本身、政府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出发,遵循微观到宏观、外促到到内生、泛化到专业、单主体到全育人的基本思路,提出构建“以内生为核心、大学为重点、网络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四位一体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想四条实施路径,以期能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价值参考。
魏兵[5](2021)在《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文中指出在西方媒介理论的学术版图中,传播政治经济学是从社会宏观层面批判性地研究西方政治与经济权力控制媒体等问题的研究思路与路径方法。从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电视媒体不仅是一种大众传媒,而且是经济生产与文化生产的结合体。研究电视媒体需要关注电视的产业结构、生产关系、广播电视体制和全球传播秩序等社会性与机制性问题。所以,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力主采取社会整体的宏观视野,考察包括电视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功能。整体而言,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研究的相关概念、观点与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学术母体,着重研究电视等大众媒体的传播机制。作为一种学术研究路径,它尤其关注电视媒体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结构和市场运行过程。该研究主张,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逐利性,作为一种文化工业的电视媒体,不仅受到资本与政治等权力的制约,而且成为控制大众意识形态和实施国际文化霸权的工具,呈现出复杂而消极的文化生产局面。深入透彻地了解西方广播电视机制的理论成果,既可以掌握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模式,又能进一步认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广播电视体制机制的缺陷与问题,从而更深层次地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制度性优势。本论文以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电视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厘清其学术渊源、研究背景、主要学者、核心观点与理论,进而阐述并评析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就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电视媒体权力控制问题的电视理论研究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电视理论研究和电视产业发展的现状,以学术探讨和理论镜鉴的态度拓展我国电视理论研究的视角,为我国电视的管理实践、艺术创作、产业发展与对外传播汲取理论经验与发展启示。因此,本文围绕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分七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述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分别就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生成语境和学者群体等展开论述,以期描摹出该领域电视理论的整体特点。第一章为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的生成语境,重点探究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的思想渊源、学术借鉴和西方媒介的发展背景与机制等。第二章是对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领域主要学者的概说与评述,通过梳理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在北美与欧洲两大地区集中的核心学者,阐述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领域的学者集群、学术承继、重要电视理论与观点概况、主要着作和学术地位等,进而为探讨该领域电视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与理论价值做出相应的学理性准备。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即以电视媒体的政治经济权力控制问题展开三个方面的思考与研究,即经济宰制观、意识形态操控观和国际文化霸权批判观。第三章主要探究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研究起点,即经济控制下电视媒体的商品属性。通过对受众商品论、文化生产的双重意义、电视内部的隐形审查机制和资本主义商业媒体的逐利性原则等观点与理论的探讨与研究,提炼该研究领域对资本控制大众媒体的批判性观点。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围绕着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者就电视等大众媒体的思想控制议题提出的如“思想管理者”、“文化有限公司”、“媒体操控”、“宣传模型”等概念,或对电视文化商品公共属性的反思性观点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与论述,指出该研究领域着力批判西方电视媒体的思想控制机制的研究逻辑与理论特点。第五章将视点转向该领域的国际电视媒体传播研究,通过整合该领域对电视的国际传播议题等相关观点,分别就其提出的“媒体依附论”、“文化帝国主义”和国际传播单向流动等文化霸权观点与理论展开论述与探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总结性内容,即第六章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特点和第七章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对我国的启示。第六章旨在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该领域的分析框架和批判焦点等研究价值,指出问题与偏颇。第七章以谨慎而镜鉴的态度,考量并发掘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电视研究对中国的电视理论建设和中国电视产业发展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个案分析法和交叉研究法等阐述相关论点,厘清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核心学者、研究方法、理论特点和重要议题等,探讨其对我国电视研究与产业的理论价值。
侯宪利[6](2020)在《“互联网+”对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文中认为“互联网+”深刻地变革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哲学变革。在人类社会这场数字化变革的进程中,互联网实现了由最初作为“工具型应用”的“+互联网”到作为“构成社会基本生产组织要素”的“互联网+”的跃升,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重构了以共享经济为特色的网络时代新型生产关系,拓展了人类生存和交往的新时空,形成了“开放、创新、普惠、共享、自由、平等、包容”的互联网核心价值理念,有力地推动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人类社会这场全面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中,互联网重构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和人与自我的关系,变革了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互联网+”所体现的哲学理念是对传统工业社会价值理念的批判,重构了信息社会重要的时代精神。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的哲学,尤其是“改造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非常有必要进行一次具有时代意义的“互联网转向”:把“镜头”对准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所带来的诸如思维与存在、现实与虚拟、技术与人文、自由与必然、主客体的融合重构、人类解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现实的哲学问题,并在回答这些问题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促进“人向人的本质的全面回归”,推动“人类解放”。“互联网+”首先是一种新型生产工具,由劳动者和“互联网+”相结合形成新的生产方式——网络生产方式,是人类有史以来第四代生产方式,其最大特点是劳动者与机器分离的“分离生产方式”。这种“分离生产方式”是一场全新的颠覆性革命,将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当下的产业转型升级带来史无前例的影响。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推进和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泛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综合利用,互联网已逐步由最初作为一项技术的“信息沟通工具”上升为全新的“生产要素”和“技术、生态平台”,已经由消费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和文化生态领域。“互联网+”多维度地推动了互联网由“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生态互联网”和“价值互联网”的跃升,“互联网+”由此逐步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传递方式,重构了新的生产力要素和网络时代的新型生产关系,使信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数字化转型,催生了互联网哲学理念,促进人类社会由“传统大机器生产”的工业社会向“现代科技智慧型生产”的信息智能社会转变。“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变革既是“重大的现实问题”,又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对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生存方式变革的考察和研究,探寻“批判的互联网”对传统工业社会现代性的批判价值,并通过对“互联网的批判”研究,剖析互联网哲学思想的核心价值内核,规避互联网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倡导东西方文明在互联网时代的交融互鉴,以互联网生态化的多维思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重构网络时代“开放、共享、包容”的全球人类核心价值观,力图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思想借鉴。
任天云[7](2020)在《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初中信息技术案例教学设计研究》文中指出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而这些问题与信息社会责任息息相关,这就迫切要求社会个体具有较好的信息社会责任。《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明确规定,信息社会责任是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的四个核心要素之一,并对信息社会责任作出了具体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解析,可见如何落实与培养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对于目前信息技术教师来说是一项较大的挑战与难题。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到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已不再适宜培养信息社会责任,而案例教学具有在特定的情境中解决相类似问题的特点,从而引起了国内学者们的关注,将其引入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的趋势日益增强,且案例教学具有促进学生信息社会责任素养发展的优势,因此,研究认为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研究主要采用行动研究法,并辅以课堂观察法、访谈法与问卷调查法等方法,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信息社会责任进行了意蕴解析与结构建构。基于《新课标》对信息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要求,研究对其进行了内涵阐释。并在借鉴李艺教授所构建的“核心素养”三层结构的基础上,建构了信息社会责任的三层结构,即信息知识、信息问题解决以及信息道德思维。二是初步设计了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案例教学方案。首先,由现状调查分析得出,初中生的信息社会责任素养有待提升,存在信息安全与法律知识缺乏、信息问题解决意识与能力欠缺、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思维方法与价值观等问题。其次,案例教学的特点与价值使其恰恰适合培育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最后,基于以上理论工作,研究初步设计了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案例教学方案,并根据该案例教学方案设计了两个教学实例。三是实践并验证了案例教学对信息社会责任培养的有效性。历经三轮案例教学实践,并及时进行反思与修正,进而优化并完善了案例教学方案。最后又采用后测教学效果问卷与前测现状问卷进行数据对比分析,以及对学生的访谈记录进行分析,证明了案例教学的有效性,案例教学的确能够促进学生信息社会责任素养的提升。研究以初中信息技术课程为载体,采用案例教学模式来培养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可为一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开展和实施案例教学提供借鉴与参考。
教育部[8](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许亚洁[9](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李喻[10](2020)在《信息技术视角下的产消融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低生产力水平时期以部落和家庭为单位中的自产自消的原生“产消者”,到工业时代的“产消对立”,再到二十世纪末期涌现的“产消合一”,人类的产消实践并非按照严格的“由产到消”的线形逻辑展开,二者关系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尤其是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生产与消费活动交融的现实使得重新思考产消双方的地位与关系成为一个新的时代命题,而产消关系的“融合观”则成为了解读该命题的关键。对产消关系的融合本质的认知以及对融合关系形态的发展路径的把握不仅是理解信息时代下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全新视角,也是重新审视并调整以产消实践为基础的营销传播活动的前提。本文首先回顾产消融合理论学者的相关研究,对产消“融合观”进行理论溯源,并尝试提出一个全新的产消认知范式,以修正传统的产消“对立观”;其次,本文进一步切入产消实践,以一个独特的信息技术视角,通过回溯人类社会不同阶段的生产力语境下技术实践之演变,在总结出技术“人性化”的进化规律的基础上来分析产消关系的历史变化路径并预测其在未来智能社会的形态,以构建一个从历史到未来的宏观的产消关系演进框架;最后,文章落脚于新的产消“融合观”对当前营销传播实践活动所带来的启发,回归理论对社会实践的指引。在理论与实践双维分析下,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产消融合理论从诞生起共经历了四大发展阶段,并伴随有独特的阶段性标志和理论成果;第二,产消融合概念包含了产消双方辩证式的关联,并以瑞泽尔的“产消连续集”为表征;第三,工具论释义下的信息技术在产消关系一体化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在与产消关系历史勾联中构建双方双螺旋式发展的互动路径;第四,产消融合关系的特质在人类不同时期的信息传播阶段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整体表现出从原生型融合到智能态融合的发展逻辑。
二、信息社会与信息营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社会与信息营销(论文提纲范文)
(1)“人机组网”场域中的社会整合:远程工作的时空模式分析与赛博格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研究背景 |
1.1.1.移动互联生活及其物理实质 |
1.1.2. “人机组网”与社会转型 |
1.2.研究问题与基本概念 |
1.2.1.研究问题的提起 |
1.2.2.基础概念:社会系统与社会整合 |
1.2.3.研究领域:远程工作 |
1.3.研究方法与研究过程 |
1.3.1.民族志田野调查 |
1.3.2.深度访谈 |
1.4.篇章安排 |
2.理论视角与文献综述 |
2.1.时空视角下社会系统整合的理论内涵 |
2.1.1.集体时空规范:社会系统整合的内在逻辑 |
2.1.2.时空延伸:社会系统整合过程的发展态势 |
2.1.3.流动空间模式:新媒介中社会系统的时空延伸 |
2.2.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当代社会系统整合 |
2.2.1.“线上视角”中的社会关系整合 |
2.2.2.“线下视角”中的社会关系整合 |
2.3.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当代劳动与远程工作 |
2.4.理论文献材料总结述评 |
3.远程工作的民族志景观:流动—地方空间的主从结构 |
3.1.北京T中心的远程工作项目概况 |
3.2.流动空间的虚拟区域化:线上工作结构 |
3.2.1.第一层虚拟区域化:平台分割与钉钉遇冷 |
3.2.2.第二层虚拟区域化:微信内部的群组分割 |
3.3.地方空间的从属式调用:线下工作结构 |
3.3.1.居住之地 |
3.3.2.驻留之地 |
3.3.3.虚无之地 |
4.持续链接与能力下降:流动空间中的远程工作实践 |
4.1.远程工作中的持续性工作链接过程 |
4.1.1.持续性工作链接的基本表现 |
4.1.2.链接中的工作-非工作区分解构 |
4.1.3.链接中的信息过载与时刻待命 |
4.2.持续性工作链接中监控能力的削弱 |
4.2.1.持续性工作链接的监控 |
4.2.2.监控技术的缝隙 |
4.2.3.被凝视感的消失 |
4.3.持续性工作链接中交互能力的下降 |
4.3.1.面对面协调的缺失 |
4.3.2.非正式协商的缺位 |
5.场所融入与反向控制:地方空间中的远程工作实践 |
5.1.持续性工作链接的场所融入 |
5.2.持续性工作链接的反向控制 |
5.2.1.工作节律的反向调节 |
5.2.2.生活安排的反向渗入 |
5.2.3.工作链接的直接削弱 |
6.“人机组网”条件下的社会整合:基于赛博格的再思考 |
6.1.远程工作实践的研究发现总结 |
6.2.对既有观点的赛博格理论反思 |
6.2.1. “流动—地方”视角的二元论局限 |
6.2.2.“人机组网”概念的赛博格理论内核 |
6.3.间接社会整合模式与时空内延伸 |
6.3.1.间接社会整合模式的提起 |
6.3.2.社会整合的时空内延伸逻辑 |
6.4.围绕共鸣关系的信息社会发展思考 |
6.4.1.作为批判理论工具的“共鸣” |
6.4.2.对信息社会发展的几点反思 |
7.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2)数字化时代下资本主义新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五)研究内容 |
(六)研究创新点 |
1.研究选题新颖 |
2.研究角度较新 |
一、 “数字化时代”相关概念解析 |
(一)信息化与信息时代 |
(二)数字化与数字化时代 |
1.数字化是什么 |
2.数字化与信息化的联系与区别 |
3.数字化时代的内涵 |
二、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的缘起 |
(一)数字化时代为何兴起 |
1.新科技革命的推动 |
2.社会思潮和国家政策的影响 |
(二)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相关概念辨析 |
1.信息资本主义 |
2.监控资本主义 |
(三)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梳理 |
1.自由竞争资本主义 |
2.私人垄断资本主义 |
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
三、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
(一)经济形态数字化 |
1.数字经济的定义和内涵 |
2.数字经济的具体表现 |
3.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
(二)国民经济虚拟化 |
1.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主要体现 |
2.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实质和原因 |
3.数字技术与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 |
4.金融资本与数字技术的发展 |
(三)日常数据资本化 |
1.数据资本化的时代背景 |
2.数据资本化的科技前提 |
3.数据资本化的具体过程 |
(四)劳动形式数字化 |
1.数字劳动的源与流 |
2.数字劳动的具体过程 |
(五)阶级斗争网络化 |
1.网络平台中的阶级剥削 |
2.网络平台下的工人权益 |
3.网络平台上的政治运动 |
四、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辩证批判 |
(一)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积极意义 |
1.数字革命促进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
2.数字劳动具有解放潜能 |
3.人类拥有更多全面发展时间。 |
(二)当代资本主义本质变了吗 |
1.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剥削依然存在 |
2.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新的异化 |
3.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得到加强 |
(三)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 |
1.当代资本主义依然具有生命力 |
2.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在读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3)迷因理论视域下抖音短视频用户传播互动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1.研究目的与意义 |
2.研究现状 |
3.相关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1.内容分析法 |
2.问卷调查法 |
3.深度访谈 |
4.个案研究法 |
(三)研究难点与研究创新点 |
1.研究难点 |
2.研究创新点 |
一、抖音短视频的迷因效应 |
(一)抖音中的迷因现象 |
1.抖音用户群体模仿现象 |
2.抖音魔性化背景音乐现象 |
3.抖音流行语现象 |
4.结论 |
(二)抖音短视频迷因化特征 |
1.传播者、受传者——迷因的宿主 |
2.传播内容——具有自我复制和传播能力的以信息为单位的自主生命体 |
3.传播行为——迷因的复制、变异和演化 |
4.传播平台——培育复制因子的机床 |
5.传播效果——情绪化感染、病毒式传播 |
二、迷因效应下抖音短视频用户的传播互动行为分析 |
(一)抖音短视频用户的传播互动行为规律 |
1.分享——无目的性传播 |
2.点赞——刺激—反应的机械应激行为 |
3.评论——匿名者在狂欢 |
4.翻屏——行为就是目的 |
(二)迷因理论视野下抖音用户传播互动行为动因解析 |
1.显性动因 |
2.隐性动因 |
三、关于迷因效应下抖音用户传播互动行为的思考 |
(一)问题与现象 |
1.用户——社交媒体的“数字劳工” |
2.群体——集体的自我洗脑 |
3.媒介——重塑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 |
4.互联网——信息爆炸时代下的注意力失控 |
(二)启示与反思 |
1.提升媒介素养,过滤无效、垃圾信息传播 |
2.全身心投入现实生活,拒绝做信息的奴役 |
3.重塑理性,做自己的主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关于抖音用户传播动因调查问卷 |
附录2 编码表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受访者基本信息 |
附录5 访谈记录(节选) |
致谢 |
(4)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一、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现象频现 |
二、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缺乏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信息 |
二、素养与素质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 |
四、教育支持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信息素养的内涵发展 |
一、媒介素养 |
二、数据素养 |
三、网络素养 |
四、信息素养 |
五、小结与讨论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政策文本研究 |
一、时代性标杆:《布拉格宣言》和《亚历山大宣言》 |
二、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研究 |
三、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政策研究 |
四、小结与讨论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理论研究 |
一、基于境脉理论视角的研究 |
二、基于学习者特征理论视角的研究 |
三、小结与讨论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研究框架 |
一、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启示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方法 |
第一节 研究思路与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路线 |
第二节 测量工具编制 |
一、问卷编制的步骤 |
二、大学生信息素养的评价指标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评价指标 |
第三节 调查数据搜集 |
一、问卷预测与检验 |
二、正式问卷的施测 |
三、调查对象概况 |
第四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总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构成表现 |
一、大学生信息理解能力 |
二、大学生信息选择能力 |
三、大学生信息运用能力 |
四、大学生信息评价能力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能力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 |
第二节 小结与讨论 |
一、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 |
二、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 |
三、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 |
四、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 |
第五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影响因素 |
一、个人特质与信息素养教育 |
二、外部环境与信息素养教育 |
三、讨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维度影响情况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困境 |
一、信息素养教育支持重视不够 |
二、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 |
三、信息素养教育教育支持体制机制不完善 |
四、信息素养教育政策大学供给不充分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关系 |
一、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互动模型 |
二、分析与讨论 |
第六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基本思路 |
一、教育模式从外促到内生 |
二、教育环境从泛化到专业 |
三、教育主体从单主体到全维度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原则构想 |
一、教育模式的个性化、精准化原则 |
二、教育环境的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
三、教育体系的系统化、长效性原则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实施路径构想 |
一、以内生为核心,实现大学生信息素养提升的自我支持 |
二、以大学为重点,提升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水平 |
三、以网络为依托,优化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制机制 |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治理生态圈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价值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生成语境 |
第一节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思想渊源 |
一、学术母体: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 |
(一)劳动价值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 |
(二)社会结构观:有机整体的社会观念 |
二、理论来源:对资本主义媒介生产机制的批判意识 |
(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 |
(二)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 |
第二节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学术借鉴 |
一、加拿大多伦多学派的媒介技术批判观 |
(一)传播偏向:媒介技术决定政权形式 |
(二)知识垄断:特权阶层掌控文化权力 |
二、英国威斯敏斯特学派的媒介产业权力观 |
第三节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媒介环境 |
一、政治经济变革下的媒介反思 |
二、西方电视发展的机制与模式 |
(一)北美电视市场的商业竞争机制 |
(二)欧洲电视产业的多元市场格局 |
第二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研究的学者集群 |
第一节 批判资本主义电视权力机制的北美学者 |
一、达拉斯·斯麦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研究的开创者 |
二、赫伯特·席勒:经济权力关系控制电视文化的批判者 |
三、诺姆·乔姆斯基:美国主流媒体操纵意识形态的揭露者 |
四、罗伯特·麦克切斯尼:美国电视权力集中的批评者与建言人 |
五、文森特·莫斯可: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式的归纳者 |
第二节 透视电视生产商业逻辑奥秘的欧洲学者 |
一、格雷厄姆·默多克:电视经济活动与文化生产的分析者 |
二、尼古拉斯·加汉姆:电视媒体文化生产系统的反思者 |
三、皮埃尔·布尔迪厄:电视内部审查机制的解魅者 |
四、阿曼德·马特拉:全球电视传播霸权的披露者 |
五、卡尔莱·诺登斯顿:国际电视单向流动的论证者 |
第三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经济宰制观 |
第一节 对电视受众商品属性的探索 |
一、受众商品论:商业电视隐秘的生产逻辑 |
(一)受众商品:观众是电视生产的商品形式 |
(二)“免费午餐”:吸引观众注意力的电视节目 |
(三)收视率商品:控制论意义的电视信息商品 |
二、受众商品论的理论意义与学术影响 |
(一)开创政治经济学受众研究路径 |
(二)激发后续理论探索与多元思辨 |
第二节 对电视双重生产机制的分析 |
一、整合集中:电视产业的结构性特征 |
(一)电视产业化的结构集中方式 |
(二)电视市场化的商业发展要素 |
二、意义生产:电视系统的文化价值 |
(一)作为公共文化商品的电视 |
(二)作为共享礼物的当代电视 |
第三节 对电视内部隐性审查机制的揭示 |
一、电视的符号暴力维护象征秩序 |
二、商业逻辑介越电视的文化生产 |
第四节 对电视逐利性原则的政治批判 |
一、“富媒体、穷民主”:垄断媒体的唯利是图与政治疏离 |
(一)联合媒体的反民主性 |
(二)联合媒体的聚集模式 |
二、“传播革命”:针对美国媒体发展危机的改革策略构想 |
(一)“紧要关头”:美国媒体的转型关键 |
(二)回归公共:媒体改革的理想召唤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意识形态操控观 |
第一节 对私有媒体控制大众思想生产的批判 |
一、“思想管理者”:商业电视操控公众思想的工具本质 |
(一)大众媒体管理思想制造的迷思 |
(二)电视媒体操控意识形态的力量 |
(三)媒体管理者的策略化信息传播 |
(四)电视媒体制造的信息中立假象 |
二、“文化有限公司”:私有媒体掌握文化生产的垄断力 |
(一)私有电视:文化工业的生产主体 |
(二)“信息圈地”:私有媒体侵占公共空间 |
第二节 对美国主流媒体思想控制机制的揭露 |
一、“媒体操控”:伪民主政治的宣传工具 |
(一)伪民主政治的媒体附庸 |
(二)美国媒体控制大众心智 |
二、“宣传模型”:媒体制造共识的话语策略 |
(一)“新闻过滤器”:媒体控制信息的层层伪装 |
(二)“必要的幻象”:媒体有意策划的虚假现实 |
第三节 对电视文化商品公共性的反思 |
一、电视商品的意识形态属性 |
二、文化公共领域的电视商品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国际文化霸权观 |
第一节 对国际间媒体依附关系成因的深掘 |
一、依附理论:揭示国际文化霸权的政治经济机制 |
二、媒体依附:经济权力驱动国际间的文化控制 |
(一)垄断资本主义:国际间媒体依附的深层原因 |
(二)“意识形态工业”:被控制的国家大文化产业 |
第二节 对全球电视传播失衡秩序的批判 |
一、世界体系理论:审视全球传播霸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二、文化帝国主义:剖析美国主导的跨国电视传播霸权 |
(一)美国跨国公司构成国际传播权力主体 |
(二)电视成为现代世界体系中的文化商品 |
(三)美国迪士尼公司文化霸权的商业策略 |
第三节 电视全球传播的霸权表现与单向趋势 |
一、影像国际市场:政治经济的不平等格局 |
(一)“地球城”:电子社会的依赖性国际传播 |
(二)“传播的全球化”:资本推动的全球电视市场 |
(三)“生命之火”:文化殖民意味的迪士尼产品 |
二、对国际电视传播单向流动趋势的调研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研究特质 |
第一节 分析模式:西方媒体的政治经济维度批评 |
一、电视研究的商品视角 |
二、电视研究的产业剖析 |
(一)传媒产业的横向集中 |
(二)传媒产业的纵向整合 |
(三)跨国经营与灵活合作 |
三、电视研究的权力批评 |
第二节 批判焦点:电视文化生产的权力钳制 |
一、聚焦政治经济控制的关键要素 |
二、警示权力集中的媒体垄断格局 |
第三节 理论局限:夸大媒体作用的强效果传播观 |
一、注重批判电视的工具性,相对忽视内容的文化蕴含 |
二、注重揭示电视的商品性,相对忽视受众的能动作用 |
三、注重分析传播的单向性,相对忽视民族文化自主性 |
第七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对中国电视理论研究的路径启发 |
一、拓宽理论视野:拓宽中国电视传播理论研究的学术路径 |
二、充实方法体系:提供中国电视文化产业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切准问题之脉:探索中国电视文化发展研究的中心议题 |
第二节 对中国电视产业发展的镜鉴意义 |
一、强化电视的公益职能:以社会效益为取向,而非一味逐利 |
二、提升电视文化竞争力:以优质内容为核心,而非商业逻辑 |
三、增强国际文化传播力:以文化自信为底色,而非拿来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互联网+”对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互联网+”与人类生存方式 |
第一节 互联网与“互联网+” |
一、什么是互联网? |
二、何为“互联网+”? |
三、“互联网+”催生新的哲学理念 |
第二节 人类生存方式的变迁 |
一、采集和渔猎的原始化生存 |
二、耕作和养殖的农业化生存 |
三、大机器生产的工业化生存 |
四、后工业时代的信息化和虚拟化生存 |
五、未来的智能化生存 |
第三节 “互联网+”的思维方式 |
一、何为互联网思维? |
二、“互联网思维”开启人类信息文明新时代 |
三、互联网思维是多维思维 |
四、互联网思维的核心价值理念 |
第二章 “互联网+”引发人类生存方式的“化学反应” |
第一节 “互联网+”的生产方式 |
一、从“+互联网”到“互联网+” |
二、“互联网+”生产方式的特点 |
三、“互联网+”与“泛互联网” |
第二节 “互联网+”的组织方式 |
一、生产组织模式:从B2C到C2B |
二、协作组织模式:“网络众包”开始盛行 |
三、传播组织模式:碎片化的精准小众传播 |
四、社会治理方式:自组织的威力 |
第三节 “互联网+”的生活方式 |
一、“互联网+”的生活主体及其特征 |
二、“互联网+”的生活时空 |
三、“互联网+”的生产生活资料 |
四、“互联网+”的生活样式 |
五、“互联网+”的生活交往 |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人类生存方式的新特征 |
第一节 “互联网+”拓展了人类生存的新时空 |
一、生存时间上的泛在性 |
二、生存空间上的拓展性 |
三、“互联网+”时代的“时空辩证法”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人类生存的新样态 |
一、现实生存到虚拟生存 |
二、社群生存到类生存 |
三、生活世界与网络世界的并行“交互” |
第三节 “互联网+”开辟了人类共享式生存新方式 |
一、共享经济产生共享式生存 |
二、共享式生存的互联网特征 |
三、共享式生存的意义和价值 |
第四章 “互联网+”克服异化与“新异化” |
第一节 批判的互联网 |
一、脱胎于工业社会的互联网 |
二、工业文明现代性批判的进思理路 |
三、互联网对工业文明的批判视角 |
第二节 互联网的批判 |
一、克服异化后的“新异化” |
二、“去中心化”后的“新中心化” |
三、公权力对互联网的垄断 |
四、网络犯罪、网络战争的新威胁 |
五、物联网:使人对象化 |
第三节 人工智能:互联网异化的新疑问 |
一、何为人工智能? |
二、人工智能:人与非人,谁是主体? |
三、人工智能:打破技术孤岛 |
四、“智能生命体”能否与人和平共处? |
第五章 “互联网+”的哲学思考 |
第一节 “互联网+”给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新课题 |
一、本体论世界观的变革 |
二、认识论真理观的革命 |
三、人的存在方式和实践观的变革 |
四、价值观和哲学观的变革 |
五、落后民族跨越“卡夫丁峡谷”和“互联网+”的共产主义旨归 |
第二节 “互联网哲学思想”解读 |
一、“技术”和“关系”式解读 |
二、东西方文化式解读 |
三、批判式解读 |
第三节 “互联网哲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一、互联网让地球成为“小山村” |
二、网络命运共同体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 |
四、“互联网+”推动人类“普遍交往” |
五、东方文明的互联网复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初中信息技术案例教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信息社会责任相关研究 |
二、案例教学相关研究 |
三、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二、情境认知理论 |
三、范例式教学理论 |
四、教学系统设计理论 |
第六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信息社会责任 |
二、案例教学 |
第二章 信息社会责任的意蕴解析与结构建构 |
第一节 信息社会责任的意蕴解析 |
一、信息社会责任的内涵阐释 |
二、信息社会责任的特点 |
第二节 信息社会责任的三层结构 |
一、信息社会责任的三层结构推演 |
二、信息社会责任的三层结构表现 |
第三章 面向信息社会责任培养的案例教学价值解析 |
第一节 初中生信息社会责任素养有待提升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
二、调查问卷的预测与信效度分析 |
三、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 |
第二节 案例教学有助于信息社会责任的培养 |
一、丰富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知识体系 |
二、培养学生的信息问题意识与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 |
三、促进学生信息道德思维方法与价值观的形成 |
第四章 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初中信息技术案例教学设计 |
第一节 前期分析 |
一、教材分析 |
二、学情分析 |
第二节 教学目标设计 |
一、面向信息社会责任培养的总体目标设计 |
二、面向信息社会责任培养的教学目标设计 |
第三节 教学内容设计 |
一、内容设计的原则与方法 |
二、内容设计的过程 |
第四节 教学过程设计 |
一、呈现案例,引入信息伦理问题 |
二、分析案例,解决信息伦理问题 |
三、总结与评价,检视思维深化知识 |
四、拓展与提升,角色扮演内化责任 |
第五节 教学评价设计 |
一、评价目标与内容 |
二、评价主体与方式 |
三、评价工具的设计 |
第五章 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初中信息技术案例教学实例设计 |
第一节 《信息安全人人知》实例 |
一、前期分析 |
二、教学目标设计 |
三、教学内容设计 |
四、教学过程设计 |
第二节 《网络道德在我心》实例 |
一、前期分析 |
二、教学目标设计 |
三、教学内容设计 |
四、教学过程设计 |
第六章 案例教学的实施与修正 |
第一节 第一轮行动研究 |
一、制定计划 |
二、实施行动 |
三、课堂观察 |
四、第一轮反思与修正 |
第二节 第二轮行动研究 |
一、制定计划 |
二、实施行动 |
三、课堂观察 |
四、第二轮反思与修正 |
第三节 第三轮行动研究 |
一、制定计划 |
二、实施行动 |
三、课堂观察 |
四、第三轮反思与总结 |
第四节 教学效果分析 |
一、调查问卷分析 |
二、访谈记录分析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的不足 |
二、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初中生信息社会责任素养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案例教学效果调查问卷 |
附录三 信息社会责任素养评价量表(教学实例一) |
附录四 信息社会责任素养评价量表(教学实例二) |
附录五 课堂观察表 |
附录六 访谈提纲 |
致谢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信息技术视角下的产消融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1.4 研究创新 |
2 产消融合的理论溯源及现阶段发展 |
2.1 产消融合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 |
2.2 产消融合的多维理解与概念界定 |
3 信息技术视角下的产消融合路径 |
3.1 信息技术的演进路径分析 |
3.2 信息技术与产消关系的历史关联 |
3.3 信息技术与产消关系的双螺旋式互动特征 |
4 产消融合理论的未来发展与驱动机制 |
4.1 信息技术回归人体的发展指向 |
4.2 产消者数据反向驱动生产的运作机制 |
4.3 未来智能产消融合体系的人机协同特征 |
5 产消融合理论研究总结与对营销传播学的启示 |
5.1 产消融合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反思 |
5.2 产消融合理论对营销传播学的启示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四、信息社会与信息营销(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机组网”场域中的社会整合:远程工作的时空模式分析与赛博格反思[D]. 高英策. 浙江大学, 2021(01)
- [2]数字化时代下资本主义新变化研究[D]. 徐建峰.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迷因理论视域下抖音短视频用户传播互动行为研究[D]. 王富晨.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D]. 罗艺.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2)
- [5]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D]. 魏兵.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1(09)
- [6]“互联网+”对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D]. 侯宪利.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7]面向信息社会责任的初中信息技术案例教学设计研究[D]. 任天云.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8]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信息技术视角下的产消融合关系研究[D]. 李喻. 暨南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