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产权市场协调区域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古勒巴尔申·巴合提哈孜[1](2020)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以政策为导向,这既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也不符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长期性。在强调依法治国背景下,为了战胜这项艰难又耗时的巨大挑战,必须用最直接、最稳定和最严肃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从国外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立法先行,法治才是最有效的途径。区域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建立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区域分工与合作理论以及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化解区域经济利益冲突,走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之上。目前,我国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治理手段效果欠佳,所以通过分析国外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总结出立法是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有效的措施。通过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考察,并且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特色的,即大陆法系总则与分则式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模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就是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包括:对法律具有统领地位的总则部分及规定具体内容的分则部分。分则具体内容为;符合特色区域开发的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以及规范和约束区域间经济合作行为法律规定与专项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立法等内容。
石志伟[2](2020)在《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省级层面的数据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正逐步进入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新时代,创新已成为经济良性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赖创新发展驱动。政府支持保障了区域创新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政府积极参与区域创新并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影响机理和实证检验角度探究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深化了对政府支持行为影响区域创新能力机理的认知,对现有理论做出一定补充,为政府更为有效地实施政策提供参考。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有关政府支持行为、区域创新绩效以及二者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相关文献研究,然后阐述了政府行为驱动区域创新发展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探究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理论分析部分在系统性分析政府支持行为的模式、区域创新绩效的构成要素基础上,着重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补贴分析其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机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补贴投入对区域创新绩效均呈现正相关关系,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分析表明该结论具有稳健性。政策组合效果分析表明,政府支持行为在影响区域创新绩效过程中不同方向的政策行为存在着相互促进作用,多种政策组合的效果优于单一政府行为的效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补贴投入在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中起到相互放大的作用。地区差异分析显示,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地区异质性,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区域创新绩效水平受政府支持行为影响具有明显差异,东部地区的政府支持作用于促进区域创新效果更加明显。
张韵[3](2020)在《中国区域创新政策有效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演进,创新发展已成为国际竞争大势所趋。各国竞相出台新时期的创新发展战略,通过不断完善创新政策制定,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区域创新能力与竞争力整体提升,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区域创新政策的有效性需要特别关注。对于区域的创新发展来说,高质量、有效的区域创新政策有利于规避创新政策失败风险,加快区域创新创业发展,形成区域创新优势,是中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以公共政策分析理论和区域创新系统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创新政策研究文献的梳理、概括和抽象,同时结合区域创新实践,构建区域创新政策有效性理论;围绕区域创新政策制定中的关键环节,形成以区域创新政策网络构建、区域创新政策问题评议、区域创新政策内容定制、区域创新政策供给推动,以及区域创新政策执行保障5项内容为重点的中国区域创新政策有效性基本分析框架。构建区域创新政策网络有利于提升创新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对于形成有效的区域创新政策十分关键。区域创新政策网络的选择包括创新政策网络行动者选择、引入与激发,创新政策网络共同价值观的凝炼和培育,创新政策网络组织规则的明确与调适,以及创新政策网络利益冲突的妥善处理。区域创新政策网络的全面覆盖,包括创新政策社群覆盖,创新政策专业网络覆盖,创新政策府际网络覆盖,创新政策生产者网络覆盖和创新政策议题网络覆盖。区域创新政策网络的结构优化,强调创新政策网络的高密度,创新政策网络中心的均衡,创新政策网络中凝聚子群力量约束和创新政策网络的高协同性。高水平的区域创新政策问题评议,是制定有效区域创新政策的逻辑前提。区域创新政策情势感知与分析,包括对创新政策情势的准确感知,创新政策问题搜寻的高效率和对创新政策情势的科学分析。区域创新政策问题认知与界定,应树立创新政策问题系统思维,对创新政策问题假设进行创造性综合,以及对创新政策问题本质的合理界定。区域创新政策问题阐述与精炼,强调创新政策利益诉求详述和对创新政策目标的权衡与取舍。区域创新政策问题分类与结构,包括区域创新政策重要问题,区域创新政策次要问题和区域创新政策低级问题。精心定制的区域创新政策,应聚焦区域创新优势,适应区域创新能力,化解区域创新问题,并兼顾边界条件约束,以进一步释放区域创新潜力,提升创新政策的有效性。聚焦区域创新优势,要求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创新资源,促进区域优势领域创新,强化区域创新集聚优势。应基于对区域创新能力的全面评估,调整区域创新政策内容重点;应着力解决组织薄弱、创新锁定、网络分割等特定的区域创新问题,兼顾边界条件约束,适应动态变化的区域技术和产业结构环境。高质量区域创新资源的持续投入,是改善区域创新政策预期效果的重要途径。区域创新资金投入与配置,强调区域创新资金的精准配给,创新金融资本结构合理化和区域创新资金的稳定投入。区域创新人力资本培育与投入,包括高质量区域创新人才培养,创新人力资本结构优化,以及创新人力资本的持续投入。区域创新基础设施规划与升级,要求建立区域创新技术支持体系和强化创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良好的创新制度与机制设计,是区域创新政策执行的有力保障。区域创新利益相关者行为规范与权益维护,要求制定环境与健康标准,规制垄断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推进创新信用制度建设。创新共同体内部融合与互动学习机制构建,强调创建良性合作机制和完善互动学习机制。金融市场完善与创新产出激励,包括创新成果产权激励,知识溢出补偿,创新金融激励,科技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和股权、期权激励。此外,还应根据技术发展保持创新制度的超前性与灵敏性。
韩雪[4](2019)在《雄安新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调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继深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的又一个国家级新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雄安新区最初是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而做出的规划布局,通过反复论证、多方对比,雄安新区功能定位逐渐转变为缓解北京”大城市病“所带来的隐患、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增长极,以及缓解国内南北发展失衡,打造世界级新型城市。《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对雄安新区的定位,雄安新区将打造为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这一功能定位既符合新时代发展理念,也是当地城市、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的迫切要求。本文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空间生产的理论、列斐伏尔空间生产理论为基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以《雄安规划纲要》为基本方针,通过灰度预测定量分析,论证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设定有利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区,有利于平衡京津冀城市群的建设,提升京津冀的整体实力。本文共分为六章:前两章为学理性分析研究,第三、四章通过现实环境的分析与对比提炼出新区建设的经验总结,第五章引用数据和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第六章是《河北雄安规划纲要》贯彻执行所提出的一些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结果如下:第一,系统的介绍了雄安新区设立的理论和实践内涵。详细论述了国内外关于雄安新区、非首都功能区疏解以及城市创新发展的研究情况,为雄安新区在其功能定位下规划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借鉴。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基于国家战略背景、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具有纵观全局的理论意义,和促进我国缓解大城市病,建设全国战略意义新区的实践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文献,借助非首都功能区疏解研究以及国家新区建设的文献综述,可以了解有关城市创新发展功能定位的研究。第二,借鉴国内外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经验。一方面,国内研究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功能定位发展路径,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深圳特区和浦东新区不仅作为改革的窗口,其功能定位也渐渐从发展自身经济转移到引领全国经济开放度;另一方面,国外成功经验看雄安新区模式的可能性,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区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城市负重,为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下的发展提供现实支撑,趋利避害,以实现雄安新区的发展与优化。第三,详细介绍了雄安新区设立的多元背景。通过四个视角研究了设立雄安新区战略思想决策的时代背景。从世界角度来看,雄安新区处于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建立的重要一环,肩负着我国强国战略的使命;从中国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经济发展南北失衡的状况亟待解决,需要从我国总体区域战略布局上实现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雄安新区的设立作为一个杠杆,撬开中国改革与转型的大门;从京津冀战略的角度看,雄安新区的设立也是为了弥补京津冀核心城市对周边地区产生的“环京津贫困带”,实现京津冀的协同发展;从北京定位的角度看,雄安新区的设立是为了疏解北京现实的压力,以更好的实现其作为首都的功能开展和城市发展。第四,详细介绍了雄安新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根据国家计划要颁布的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雄安新区要建立一个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雄安新区选择河北雄县、安新县和容城县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区疏解上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和产业优势,通过雄安新区设立建设的发展历程,雄安新区具有协调区域发展、构建北京新格局、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构建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意义,选取相关数量数据,分析雄安新区在其功能定位的相关指标,了解雄安新区的现状,为雄安新区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并且根据其功能定位详细解析了《雄安规划纲要》的具体执行措施。最后,为雄安新区发展功能定位提供政策建议。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为雄安新区的规划提出符合其功能定位下的意见建议,从城市发展、空间布局、现代化经济体系、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文化、机制体制建设六个方面,对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提供相对于《规划纲要》细节方面的构思,也对雄安新区的发展实现其功能定位提供一种解析,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逐渐步入正轨的情况下,实现雄安新区绿色生态宜居、创新驱动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的功能定位。
欧阳慧[5](2019)在《“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机理与调控》文中提出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这两个问题并非孤立,恰是统一的,两者互根互用,相辅相成。不平衡会引发不充分,不充分也会导致不平衡。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在理论上是将不平衡不充分两个问题统筹在同一框架下分析,在实践上也可以成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全新方案。本课题源于对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的观察和思考,特别是对珠三角地区在纵深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三对矛盾产生了关注:珠三角地区集聚效应的强大与辐射效应的弱小的矛盾;泛珠合作战略的积极推动与泛珠合作发展的尴尬困境的矛盾;珠三角地区参与国际分工获得经济收益的丰厚与知识溢出的不足的矛盾。这三对矛盾意味着市场、政府和全球化三种力量均未能很好解决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辐射效应要依托分工体系,区域合作的内容为分工体系,知识溢出要基于分工体系,而分工体系正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探讨,既有助于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乃至中国转型升级的实践,又有助于指导欠发达地区发展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本文在理论和应用两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总体主要采用“何为协同”—“为何协同”—“什么条件会协同”—“如何调控协同”的逻辑主线,遵循“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概念”—“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触发机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运动机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调控原理”的研究思路,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以“岭南—北部湾”地区为切入点,探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理论研究部分采用“概念辨析和量化探讨”—“机理建模与验证”—“调控原理阐释”的逻辑主线。包括:(1)明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厘清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并探索定量方法。在把握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训诂学和逻辑学的方法,深度挖掘区域协同、区域协调、区域一体化、区域趋同、区域合作等语境的侧重点,并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剖析,以对比不同概念之间的异同,旨在准确把握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再从空间经济自组织原理出发阐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动力模式,继而基于哈肯模型构建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方法。(2)建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机理模型并验证。基于空间经济自组织理论,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框架和超边际分析方法进行建模,从影响机理、触发机理和运动机理的视角说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经济效应、初始条件和路径依赖特征,并运用计量分析工具对理论框架进行验证,针对省际数据探讨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交易效率、产业竞争优势的关系,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新常态诸多经济结构问题的关联,以及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所面临的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3)探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调控原理,阐述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和行为空间,分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并论证调控模式和调控对象。应用研究部分采用“现状分析”—“问题探索”—“政策研究”的逻辑主线。包括:(1)梳理岭南—北部湾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界定岭南—北部湾地区的概念和区位特点,描述其发展基础与现状,总结其经济协同发展在静态分布、动态蔓延和所有制差异上的特点,并对区域中政府合作的最优圈层进行研判。(2)剖析岭南—北部湾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所在。阐述岭南—北部湾地区协同效应的失败与其发展瓶颈的关系,分析地区内出现的分工体系失衡及国内外双重协同效应失败的特点,并阐释协同发展的困境的本质在于当前分工体系序参量的支配原理和“锁定”效应,同时对失衡的分工体系战略是否产生了协同效应进行实证检验。(3)思考促进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的战略和对策,分析岭南—北部湾地区协同发展的路径,继而提出“梯度对接”的战略及其任务和侧重点,并在初始条件他组织更改、路径依赖破除和序参量重构等方面提出对策思考。通过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有:(1)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有利于优化国有产权比重、有利于生产函数中技术要素的高投入、有利于产能过剩的化解、有利于降低对国外市场的过度依赖、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新常态下的各类结构性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协同效应的失败。由于内分工体系未能建立,中西部地区生产要素因难以发挥价值而外流,地方政府官员在政治晋升与经济发展挂钩的考核制度下,只能鼓励国有企业投资行业以刺激经济;而过于依赖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的外分工体系性质较差,物质、能量、信息的流动并不自由,导致专业化、竞争、知识溢出三大机制失效,最终表现在进化功能不足上。这两方面导致了所有制结构、要素配置结构问题、产业结构、需求结构、收入结构等多方面的结构性问题。因此,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是解决新常态结构性问题的重要途径。(2)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初始条件是足够高的交易效率和耦合的产业竞争优势。只有足够高的交易效率,才能保证分工和专业化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才能实现分工和专业化的产生。此外,各区域的产业竞争优势还要相互耦合,这意味不同区域的产业能够形成广泛而紧密的优势互补格局。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在无其他序参量的环境下,覆盖整个区域的分工体系才能建立起来,由此形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3)区域经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子系统(子区域)一旦被分工体系所排斥,以后将很难融入其中。区域经济系统的运行和发展具有高度自相关性,下期的发展在本期的基础上开展。就分工体系而言,一旦分工体系被构建起来,该分工体系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历史基准,不断地被强化。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初始条件发挥着难以想象的巨大作用。而要重新构建新的分工体系,没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是难以实现的。(4)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协同发展必须要有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调控。一方面,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具有路径依赖特征,处于双重区域协同困境中,仅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自发调节,这是政府参与调控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岭南—北部湾地区面临着低附加值分工陷阱和廉价劳动力资源诅咒,这种特殊性加重了分工体系的重构成本,更需要政府的介入。(5)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可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内部是要更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初始条件,包括提升交易效率和培育耦合的产业竞争优势,使内分工体系得以构建起来;外部是要调整对外开放格局,破除路径依赖的“锁定”效应,维护好内部分工体系,保证新的分工体系序参量得以形成。内外兼修,为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协同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制度保障。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建构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机理模型。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机理的模型分析和实证研究是现有研究中的空白地带和薄弱环节,本文基于空间经济自组织理论,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框架和超边际分析方法,剖析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理、触发机理、运动机理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这一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成熟和规范。(2)创新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方法。基于协同学理论,将Haken模型表达方式、零常数项设定、阻尼系数符号和大小、运动方程结构进行调整和修改,使模型从适应热力学系统向适应区域经济系统发展,同时进行指数构建,分别能从协同规模、协同比例、协同强度、协同质量、协同密度五个维度识别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领域的实证分析多元化和后续研究。(3)丰富了研究视角。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不平衡不充分两个问题统筹于一个框架内研究,通过剖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制及传导路径,把握当前经济形势的主脉络。既有利于提高理论界和实践主体对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视程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学科领域,有利于丰富学科的理论工具和内容。(4)补充了分工与专业化理论。国内协同通常与对外开放有一个难以跨越的鸿沟,一般不会将二者结合起来讨论,本文则基于分工体系失衡的分析框架,探讨了国内协同与对外开放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对分工与专业化理论一个补充。(5)发展了梯度理论。传统的梯度理论强调了市场运行和要素的单方向流动,本文积极探索了“梯度对接”战略,在肯定市场自组织力量的同时发挥政府他组织力量的作用,在正视要素从高梯度向低梯度推移的同时提倡要素的双向交融,这可能是对梯度理论的一个发展。(6)辨析了相关概念。探索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综合运用训诂学和逻辑学方法,试图厘清其与区域协调、区域趋同、区域合作、区域一体化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有利于更多学者加入并开展对区域经济协同的研究,有利于该研究领域的繁荣。
温薇[6](2019)在《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补偿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与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政策体制,是协调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已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确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更加凸显出举足轻重的位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从原来的政策推动到现在法律规制的转变,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关系,除实践较多的跨流域生态补偿外,跨地域、跨功能区等方式的生态补偿实践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凤毛麟角,我国有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形成。黑龙江省作为林业生态大省,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省内区域间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同,导致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主体功能区间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的不均衡。因此,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优势,建立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已然势在必行。本文以黑龙江省为样本调研区域,在已有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和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即跨越黑龙江省不同区域空间范围,通过科学调控、协调互补等手段,以政府、公众、企业为补偿主体,主体功能区为补偿客体,市场为导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企业参与机制、政府协商机制、跨区域管理优先级机制、生态合作和生态交易等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实现区域间资源均衡配置,促进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收集和整理,归纳评述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现状,在博弈理论、协同理论和区域协调理论等全新理论指导下,系统的采用ArcGIS空间分析、验证性因子分析、问卷调查等统计分析方法,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和生态建设协调为切入点,重点从公众和社会视角开展研究,确定不同利益主体协同演进为趋向的作用机理。从博弈视角出发,侧重研究跨区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利益关系,逻辑关系,社会、公众的支付意愿、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方案、政策执行、协调机制构建与运行等内容中寻找协调路径。同时,基于调研数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牡丹江、双鸭山、绥化等8个不同地区进行了差异化分析,运用离差系数最小化模型、CVM调查法、探索性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全面计量了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和支付意愿值,从公众角度测算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标准;围绕哈大齐工业走廊与大小兴安岭实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的预期效果分析,梳理省域范围下不同区域之间补偿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企业在发展受限时可以通过为生态服务付费,买卖碳排放权等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破解企业发展受限难题;最终针对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协调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持续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产业政策体系、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等构成的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体系。本文旨在突破区域限制,拓宽生态补偿协调渠道,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建设性的协调机制和保障体系,促使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得到推广使用,为黑龙江省的生态补偿改革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完善我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冯梦青[7](2018)在《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与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各类复杂的、相互纠葛的公共事务超越了行政区划的限制成为区域性议题,原有的行政区划已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区域性公共问题,尤以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为重。地理要素的流动性导致环境污染边界与行政边界产生偏差,日益频发的跨行政区环境污染事件反映了地方政府个体理性与区域环境生态恶化非理性结果之间的矛盾。不同区域间污染问题的高度渗透性与不可分割性为单一行政区污染治理模式带来极大挑战。此外,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导致地区间财政能力的不同进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非均衡。因此,在环境问题的空间性、整体性与复杂性背景下,地方政府间需要从“分而治之”走向多元化的伙伴协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方政府间财政合作在财税政策、资金筹措和资金分配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和支配能力,对于缩小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协调地区间环境治理行为、维持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然而各辖区基于个体价值与利益诉求,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加剧了地区间的资源竞争与财政竞争,致使地区间财政合作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被削弱。故如何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转变地区间竞争观念,形成合作竞争的理念以及制度化的跨区域财政合作,从而有效发挥财政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促进作用;如何避免环境政策执行不力与合作破局问题,促使相关主体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对话与合作,成为本文的核心议题。基于此,本文沿着“理论研究——现实考察——实证分析——经验借鉴——对策研究”的技术路线,对跨区域财政合作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进行了系统研究,从理论上明确了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必要性,根据相关实践经验深入剖析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影响因素,进而在归纳总结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出以“联合预算”、“协同收支体系”、“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为核心的跨区域财政合作制度化路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理论基础。以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内涵界定为起点,阐述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理论基础。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从区域公共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政府间关系理论、环境治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理论五个方面论证了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必要性。从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动力、模式、体系以及跨区域财政合作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理四方面深入剖析了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框架与要素。第二,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现状。以京津冀、泛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为例,从区域环境污染现状、污染治理政府间合作顶层设计以及合作现状三方面分析了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现状。专门的协调机构、共同的行动规范准则、透明的信息管理平台有效推动了合作的达成。第三,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问题分析。虽然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相应的机制构建已初具模型,但运动式治理失灵、碎片化问题严重、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生态环境合作机制松散等问题仍不容忽视,这些问题构成了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现实困境。本部分从地方政府合作理念、分割型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财政合作保障机制三个层面深入剖析了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影响因素。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合作理念主要受到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追求、政治晋升的激励机制和环保领域硬性指标的影响;分割性管理体制对地方政府协作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环境管理体制的局限和现有协调机构权威性不足三方面;除此之外,分权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约束、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法规标准缺位和不协调各监督与惩罚机制缺失等保障机制的不足也影响了地方政府间财政合作的实现。第四,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模拟运算。环境治理是政府责任担当的重要方面,本部分基于公众环境需求、政府能力范围以及相关关系协调三方面划分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负责从宏观全局的层面主导全国范围的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如防范未知环境风险、处理应对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建设具有较强外溢性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承担本辖区的环境责任,与此同时依托生态功能区规划界定政府间环境事权,基于“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平衡地区间差异,推动区域合作。在确定了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回归模型,着重分析了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财政分权与政府竞争的增大改变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偏好,导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不断减少。紧接着从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的功能、建立依据、资金来源归属和可行性四方面深入分析了基于生态补偿的环境治理横向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该制度建立的原则是受益者补偿(破坏者付费)、权利与责任对等、公平性与差异性。资金来源归属上,从受益角度、公平发展角度提出完善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共担机制,建立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最后,基于排污权交易和成本法分别测算了长江流域和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额度,为地区间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提供参考。第五,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国际经验。在对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行动,美国、巴西、欧洲和东北亚地区在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中的先进经验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跨域合作的共同特征。主要有重视政府间合作、拥有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建立权威的协调机构、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借助先进的技术支持,为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提供环境治理理念、机构设置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经验借鉴。第六,提出构建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运行机制建议。科学归纳出“生态优先、公平正义、共同但有区别”作为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的总体原则;提出弥补市场“失灵”、通过横向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定位:提出通过转变竞争观念、增进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共容利益、增强府际社会资本三方面培育地方政府间合作理念;通过构建整体性组织系统、促进环境治理地方政府间利益平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一体化生态问责机制五方面推进环境治理地方政府间协商合作,为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从构建区域财政合作预算体系、协调区域财政合作支出体系、完善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五个方面建构制度化的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运行机制的政策建议。
王超锋[8](2018)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所谓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是相较于传统的行政区大气污染执法而言的,意指大气污染执法主体可以超越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开展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活动的一种全新的大气污染执法类型,其实施不仅符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也契合严峻的区域大气污染形势对我国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体制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并且对消除我国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体制的弊端、实现区域大气环境的一体化保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独到作用,我国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92条明确提出了在重点区域实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要求,以此规定为基础,我国地方政府也相继开展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实践,从而有效推动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持续开展。不过,由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是我国大气污染执法领域的新事物,当前对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我国既无丰富的经验可循,国外也无可靠的路径、模式可鉴,这一切都阻碍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深入开展。在此情况下,从学理上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基本理论及其主体、客体、实施程序以及保障机制的建构问题展开探讨,不仅有助于丰富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理论体系,更能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机制的建立健全,从而有效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稳定实施。为此目的,本文在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予以系统论述之后,从执法的主体、客体、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入手,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机制进行完善性构建。首先,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与传统的行政区大气污染执法相比,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领域是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在内的大气环境区域,从而使其在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也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大气污染执法的路径。具体来说,依据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模式,可以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作出三种路径的设计。具体来说,在统一执法模式下,可以将跨地区的环保机构作为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这种跨地区环保机构既可以经由我国原有环境保护机构的重组而成,也可在我国现有环保机构之外新设产生。不过,基于我国现有的环境执法体制考虑,目前通过新设路径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的方法更为可行;在交叉执法模式下,则应把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共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由其抽调区域内地方政府所属的大气污染执法人员组成临时性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队伍,并授权上述大气污染执法人员以其名义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活动;在联合执法模式下,可将区域内地方政府所属的大气污染执法机构成立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小组作为名义上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并由其承担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职能,但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联合执法模式与我国传统执法体制的吻合,联合执法小组所享有的大气污染执法职权仍应由其成员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各自的行政管辖区域内行使,而到自己管辖区域之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参与执法活动的小组成员则主要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其次,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为了节约宝贵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资源,并合理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与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从执法领域和执法对象两个层面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进行界定。其中,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领域的界定可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其一,是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作为适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宏观领域;其二,则是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行政交界区域界定为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微观区域,以确保将有限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交界区域之内的大气污染项目或活动之上。此外,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对象的界定则可采用执法名录的方式,将容易导致区域性大气污染的行业、项目、活动等事项列入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名录之中,从而有效增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并有效防止不执法、乱执法现象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出现。再次,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设计。为了有效约束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并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需要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程序作出系统安排。当前,我国时间概念上的执法流程和步骤已经相当成熟,因而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可以直接采用,故本文对此不予赘述。不过,相较于传统的大气污染执法,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因而其空间概念上的协调程序要比传统大气污染执法程序更为复杂。鉴于此,在设计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时,应将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程序作为其程序的建构重点。为此,本文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终结程序以及监督程序四个方面入手,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协调程序进行重点设计,以充实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内容,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最后,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延续,还需要为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而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这又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以确保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相关信息能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并共享,从而增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之间的信任,并提升其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意愿;其二,还需要对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均衡,以便调动区域内地方政府参与并支持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热情。为此目的,则需要建立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激励和帮扶机制,并持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内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其三,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必要保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提升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防范不执法、乱执法以及干扰执法等违法现象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领域的发生。
谭志斌,张惠[9](2015)在《强力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之策研究——基于现金流管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增长的主要因素,当前客观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现实仍是"十三五"需要加以着重思考的重要课题。在区域生产的循环体系中,资金流配置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矛盾关系的处理利于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协调策略一再被中央列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从资金流管理的视角,分析我国资金流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正负效应,围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寻求协调经济发展的资金流管理策略,为"十三五"规划提供可参考的策略选择。
郭永园[10](2015)在《协同发展视域下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事关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协同是一切系统演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各要素通过协同合作,达到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个要素功能之和的效果。因此,协同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分析架构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生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理论依据,从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借鉴协同学研究成果而构建的。这一分析结构包括三个维度,即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构成要素间的协同发展和空间维度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就是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的过程,是其他文明建设实现生态化的过程。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主要是经济发展动力和组织结构的生态化,以生态化技术创新驱动生态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首先是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生态化,以此为核心带动政治文明建设的生态化。法治体系是政治建设的主体部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主要体现为生态化法治体系的构建。民主是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民主建设的生态化要超越传统民主理念,更加凸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重点是培养生态意识、传播生态知识和倡导生态思维。培养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文化建设的直接表现,也是传播生态知识和倡导生态思维的前提基础。生态知识的传播是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协同发展的关键所在,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树立生态化思维是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生态化人口生产,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同发展的主体是生态社会组织,主要途径是生态民生项目建设。生态文明由环境资源、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所构成。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子系统,又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构成的统一体。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是以其系统内部的协同发展为基础,因此,实现系统内部的协同发展就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要素间协同发展要以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为基础。首先是内容的综合性,即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要涵盖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同层面和所有要素。其次是实体和程序的综合,即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尤其是生态法律体系不仅要对实体性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还要对权利实现的程序性规范作出规定。其三是制度类型的综合,即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既要对传统的硬性制度规范予以重视,更要对软性制度规范予以高度关注。综合性制度体系建设突破点在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生态的公共属性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全局性,在空间的维度上就体现为各个区域的协同推进。研究选取省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单位,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划分为纵向的中央和地方协同发展与横向的地方政府间协同发展两个方面。依据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博弈分析和现有的区域间生态文明建设协同组织的发展状况,参照美国经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要通过完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组织和构建以软法为主的混合法治体系而实现。研究构建了生态文明建设三维的协同发展分析框架,即系统之间、构成要素间以及空间维度的协同发展。研究方法既包括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研究方法,也采用了经典数理统计、博弈模型分析以及空间统计分析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实现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主体部分系统地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实现路径。研究将生态文明建设解构为资源环境、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等方面,并提出了要素间的协同发展的战略安排。研究提出了一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观点,如宪法的生态化、生态化党的领导方式、生态化法治体系、文化建设的三个层次、生态化人口生产、综合性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软法之治等。
二、发展产权市场协调区域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展产权市场协调区域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的学理依据 |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
二、区域分工与合作理论 |
第二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的现实依据 |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区域发展一体化战略的首要保障 |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缩小各区域经济差距的法治依据 |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解决区域间利益冲突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立法的目标 |
一、有效遏制区域经济分化 |
二、积极推动区域经济法治一体化 |
第二章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法缺失 |
第二节 特殊区域缺乏个性立法 |
第三节 各类法规政策缺乏协调性 |
第四节 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法律作用被边缘化 |
第五节 缺乏区域经济合作立法 |
第三章 国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综合性的区域经济开发立法 |
第二节 日本特别区域经济开发立法 |
第三节 欧盟经济发展规划立法 |
第四节 国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区域协调发展规划与立法并行 |
二、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作为协调区域发展法治的动力 |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须有国家财政税收体系的保障 |
四、中央立法要与区域间的协定和协议相结合 |
五、构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体系 |
第四章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 |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的性质 |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的地位 |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总则内容 |
第二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分则内容 |
一、特色区域经济促进立法 |
(一) 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的性质 |
(二) 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与其他一般性法律条文的关系 |
(三) 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的内容 |
二、区域经济合作立法 |
(一) 区域经济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性质 |
(二) 规定区域经济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现有基础 |
(三) 区域经济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政策立法 |
(一) 制定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
(二) 制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
(二) 制定区域产业优化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省级层面的数据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政府支持行为驱动创新发展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行为表现 |
第二节 政府行为驱动区域创新发展的现状 |
第三节 政府行为驱动区域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影响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支持行为模式 |
第二节 区域创新绩效的构成要素 |
第三节 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影响的路径 |
第四章 计量分析 |
第一节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
第二节 模型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区域创新政策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2 研究的基础理论与逻辑分析框架 |
2.1 研究的基础理论 |
2.2 研究的逻辑分析框架 |
3 区域创新政策网络构建环节的有效性 |
3.1 创新政策网络的选择 |
3.2 创新政策网络的全面覆盖 |
3.3 创新政策网络的结构优化 |
3.4 本章小结 |
4 区域创新政策问题评议环节的有效性 |
4.1 创新政策情势的感知与分析 |
4.2 创新政策问题的认知与界定 |
4.3 创新政策问题的阐述与精炼 |
4.4 创新政策问题的分类与结构 |
4.5 本章小结 |
5 区域创新政策内容定制环节的有效性 |
5.1 内容定制关键之一,聚焦区域创新优势 |
5.2 内容定制关键之二,适应区域创新能力 |
5.3 内容定制关键之三,化解区域创新问题 |
5.4 内容定制关键之四,兼顾边界条件约束 |
5.5 本章小结 |
6 区域创新政策供给推动环节的有效性 |
6.1 区域创新资金投入与配置的政策供给推动 |
6.2 创新人力资本培育与投入的政策供给推动 |
6.3 创新基础设施规划与升级的政策供给推动 |
6.4 本章小结 |
7 区域创新政策执行保障环节的有效性 |
7.1 创新政策执行的制度保障:利益相关者行为规范与权益维护 |
7.2 创新政策执行的机制保障:创新共同体内部融合与互动学习 |
7.3 创新政策执行的动力保障:金融市场完善与创新产出激励 |
7.4 创新政策执行的弹性保障:创新制度的超前性与灵敏性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雄安新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雄安新区规划发展研究 |
二、非首都功能区疏解研究综述 |
三、城市创新发展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写作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写作框架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二章 雄安新区发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 |
一、马克思的空间生产思想 |
二、恩格斯的空间生产思想 |
三、马恩的城市空间理论 |
第二节 列斐伏尔空间生产理论 |
一、空间的含义 |
二、空间的生产 |
第三节 空间经济学空间布局理论 |
一、空间经济学空间理念 |
二、“中心—外围”理论 |
三、增长极 |
四、区域二元论 |
五、梯度转移 |
第四节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
第五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的发展理念 |
一、新发展理念的主要内容 |
二、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雄安新区发展示范区 |
第三章 国内外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经济特区、国家新区功能定位 |
一、深圳特区发展的功能定位 |
二、上海浦东新区发展的功能 |
第二节 国外城市发展功能定位比较研究 |
一、美国纽约城市发展功能区的疏解 |
二、日本东京首都圈发展功能区的疏解 |
三、韩国行政首都世宗市的功能定位 |
第四章 设立雄安新区的多元空间背景 |
第一节 全球空间视角-打造世界级城市群 |
一、国际经济发展新趋势 |
二、世界级城市群建设新发展 |
三、中国强国战略新要求 |
第二节 中国空间视角-区域发展大战略 |
一、区域发展呈现南北失衡 |
二、中国协调发展新战略 |
第三节 京津冀空间视角-区域协调发展 |
一、京津冀地区各省市基本情况分析 |
二、京津冀地区产业比重分析 |
三、京津冀地区产业区位商分析 |
第四节 北京空间视角-提供新功能定位 |
一、北京新功能定位变化 |
二、打造“一核两翼”新发展格局 |
第五章 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空间分析 |
第一节 雄安新区发展历程 |
一、雄安新区发展定位 |
二、雄安新区设立建设优势 |
三、雄安新区设立和建设大事记 |
四、雄安新区设立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环境空间—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 |
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现状 |
二、打造优美自然生态环境 |
三、打造宜居生活空间 |
四、建设集约高效生产空间 |
第三节 产业空间—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 |
一、雄安新区创新产业现状 |
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
三、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
四、打造全球创新高地 |
第四节 地理空间—协调发展示范区 |
一、雄安新区协调发展现状 |
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设施 |
三、建立新城住房保障体系 |
第五节 开放空间—开放发展先行区 |
一、雄安新区开发发展现状 |
二、服务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 |
三、提升京津冀开放型经济水平 |
四、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
第六章 贯彻落实雄安新区发展功能定位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贯彻落实城市空间发展新理念 |
一、“投资+创新“双驱动模式建设雄安新区 |
二、“整体布局+全面推进”建设雄安新区 |
三、“顶层+落地”模式建设雄安新区 |
四、以新一代信息产业为支撑建设雄安新区 |
五、实现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
六、 “PPP”模式建设雄安新区 |
第二节 科学规划雄安新区空间布局 |
一、雄安新区空间形态的现状 |
二、在地文化打造雄安新区物质空间形态 |
三、在地文化创新雄安新区非物质空间形态 |
第三节 构建雄安新区空间化现代经济体系 |
一、《雄安规划》打造高端高新产业 |
二、把握高定位格局,发展“俱乐部式”高新技术产业 |
三、以国有企业为龙头,构建“领头羊式”的集群创新模式 |
第四节 雄安新区城乡空间融合发展 |
一、《雄安规划》构建城乡融合发展 |
二、雄安新区农村问题现状 |
三、实现雄安新区城乡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五节 树立雄安新区特色文化空间 |
一、《雄安规划》有关新区文化保护 |
二、雄安新区的城市文化使命 |
三、雄安新区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
四、雄安新区文化产业发展 |
五、雄安新区城市文化价值观 |
第六节 激发雄安新区市场空间活力 |
一、《雄安规划》有关深化改革的机制创新 |
二、优化决策机制,处理好行政的集中性 |
三、完善激励机制,处理好人才的驱动性 |
四、明确约束机制,处理好风险的可控性 |
五、启动发展机制,处理好文化的创新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
(5)“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机理与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现实问题 |
1.1.2 理论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技术路线图 |
1.3.2 内容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方法论 |
1.4.2 运用方法 |
1.5 边际贡献 |
2 文献综述 |
2.1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脉络 |
2.1.1 空间经济自组织 |
2.1.2 协同学 |
2.1.3 分工与专业化 |
2.1.4 梯度理论 |
2.2 区域经济关系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
2.2.1 其他区域经济关系 |
2.2.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
2.3 本章小结 |
3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概念辨析与量化探讨 |
3.1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 |
3.1.1 区域经济关系 |
3.1.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定义和特征 |
3.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序参量识别 |
3.2.1 分工体系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物质基础 |
3.2.2 分工体系的序参量地位和支配原理 |
3.2.3 分工体系扩张与升级的自组织原理 |
3.3 基于哈肯模型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方法 |
3.3.1 “复合系统协调度模型”的局限性 |
3.3.2 哈肯模型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测度的五个维度 |
3.4 本章小结 |
4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机理的建模和检验:效应、条件和特征 |
4.1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理:经济效应 |
4.1.1 理论论述 |
4.1.2 数理模型 |
4.1.3 实证分析 |
4.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触发机理:初始条件 |
4.2.1 理论论述 |
4.2.2 数理模型 |
4.3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运动机理:路径依赖特征 |
4.3.1 理论论述 |
4.3.2 数理模型 |
4.3.3 实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经济协同特点及区域合作最优圈层研判 |
5.1 地区总概 |
5.1.1 范围界定与特点 |
5.1.2 发展基础与现状 |
5.2 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特点 |
5.2.1 静态分布 |
5.2.2 动态蔓延 |
5.2.3 所有制差异 |
5.3 实证分析:区域合作的处理效应与最优圈层 |
5.3.1 模型和变量 |
5.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分工体系失衡与双重协同困境 |
6.1 协同效应失败与地区发展瓶颈 |
6.1.1 岭南—北部湾地区在发展中的问题 |
6.1.2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瓶颈在于区域协同 |
6.2 分工体系失衡与双重区域协同困境 |
6.2.1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分工体系失衡 |
6.2.2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双重区域经济协同困境 |
6.3 实证分析:失衡的分工体系战略是否产生了协同效应? |
6.3.1 研究对象与变量选择 |
6.3.2 实证结果显示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的调控原理与对策思考 |
7.1 政府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当中的角色 |
7.1.1 区域经济系统的路径依赖特征是政府调控的基本依据 |
7.1.2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特殊性加重了分工体系重构成本 |
7.2 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与相机决策 |
7.2.1 协同路径:从初级到中级,再到高级 |
7.2.2 相机决策:不同阶段,不同调控模式 |
7.2.3 “梯度对接”与分工体系重构 |
7.3 岭南—北部湾地区协同发展的对策思考 |
7.3.1 初始条件的他组织更改其一:提升交易效率 |
7.3.2 初始条件的他组织更改其二:培育耦合的产业竞争优势 |
7.3.3 路径依赖的破除与序参量的重构:内外分工体系的再平衡 |
7.4 本章小结 |
8 总结与展望 |
8.1 基本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区域 |
2.1.2 跨区域生态补偿 |
2.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
2.1.4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生态补偿制度背景分析 |
3.1.1 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 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
3.2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区划情况 |
3.2.1 宏观方面 |
3.2.2 微观方面 |
3.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分析 |
3.3.1 生态补偿整体概况 |
3.3.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状况 |
3.3.3 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
3.4 黑龙江省不同生态功能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
3.4.1 缺失市域范围下跨区(县)域补偿协调机制 |
3.4.2 缺乏省域范围下跨市域生态补偿横向协调机制 |
3.4.3 缺少省域范围内的跨区协作监管机构 |
3.4.4 区域间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错综复杂 |
3.4.5 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约束缺失 |
3.4.6 跨区域生态补偿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经济博弈分析 |
4.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范畴 |
4.1.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涵 |
4.1.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维度 |
4.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目标与内容 |
4.1.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度 |
4.2 生态功能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4.2.1 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之间的博弈 |
4.2.2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 |
4.2.3 生态功能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4.2.4 生态功能区与企业的博弈 |
4.2.5 生态功能区与社会公众的博弈 |
4.2.6 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多方博弈 |
4.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假设 |
4.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一般均衡分析 |
4.5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博弈模型 |
4.5.1 利益共享博弈模型 |
4.5.2 智猪博弈模型 |
4.5.3 跨区域静态博弈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 |
5.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原则 |
5.1.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5.1.2 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
5.1.3 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原则 |
5.2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机理分析 |
5.2.1 政府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2 生态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 |
5.2.3 公众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4 企业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5 生态功能区与政府、公众、企业等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理 |
5.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设计 |
5.3.1 公众参与机制 |
5.3.2 企业参与机制 |
5.3.3 政府协商机制 |
5.3.4 政府与功能区之间的跨区管理优先级机制 |
5.3.5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生态合作机制 |
5.3.6 多利益主体的生态交易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众意愿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6.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6.2 公众参与的协调构成 |
6.3 公众补偿的协调运行 |
6.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公众补偿额度测算 |
6.4.1 公众补偿支付额度测算的流程框架 |
6.4.2 基于CVM调查法的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现状分析 |
6.4.3 公众补偿支付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4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额度测算 |
6.4.5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基于社会视角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7.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7.2 社会视角的协调构成 |
7.3 社会视角的补偿协调运行 |
7.4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实例 |
7.4.1 社会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实例利益主体选择 |
7.4.2 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3 企业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4 “哈大齐—大兴安岭—小兴安岭”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措施 |
8.1 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8.1.1 搭建跨区域利益共享平台 |
8.1.2 搭建政府主导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对话平台 |
8.1.3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基金监管平台 |
8.2 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 |
8.2.1 国家财政投资 |
8.2.2 企业投资 |
8.2.3 社会公众投资 |
8.3 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政策体系 |
8.3.1 制定跨区域生态补偿产业政策 |
8.3.2 深化林权改革 |
8.3.3 创新产业格局 |
8.4 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 |
8.4.1 搭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商合作 |
8.4.2 实现生态功能区间的跨区协作 |
8.4.3 建立生态功能区间的利益协调 |
8.5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 |
8.5.1 静态评价 |
8.5.2 动态评价 |
8.5.3 反馈系统 |
8.6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保障体系 |
8.6.1 法律保障 |
8.6.2 社会保障 |
8.6.3 制度保障 |
8.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主要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环境 |
二、环境治理 |
三、跨区域财政合作 |
四、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机制 |
第二节 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理论依据 |
一、区域公共品供给理论与环境治理 |
二、外部性理论与环境治理 |
三、博弈论与环境治理 |
四、政府间关系理论与环境治理 |
五、环境治理事权与支出责任 |
第三节 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框架与要素分析 |
一、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动力 |
二、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模式 |
三、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体系 |
四、跨区域财政合作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现状 |
第一节 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 |
一、京津冀空气污染现状 |
二、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驱动力 |
三、京津冀雾霾治理府际合作现状 |
第二节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 |
一、泛珠三角区域污染现状 |
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治理政府间合作顶层设计 |
三、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治理政府间合作现状 |
第三节 长江三角洲区域“环保联盟” |
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污染现状 |
二、长江三角洲环境治理政府间合作顶层设计 |
三、长江三角洲环境治理政府间合作现状 |
第三章 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失灵 |
二、碎片化问题严重 |
三、利益协调与补偿机制不完善 |
四、生态环境合作机制松散 |
第二节 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影响因素 |
一、压力型体制对地方政府合作理念的影响 |
二、分割型管理体制对地方政府协作的限制 |
三、地方政府财政合作保障机制的不足 |
第四章 地方政府间环境治理财政合作模拟运算 |
第一节 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
一、政府环境责任 |
二、政府环境责任划分依据 |
三、中央政府的环境支出责任 |
四、地方政府的环境支出责任 |
第二节 环境治理财政支出影响因素分析 |
一、模型设定 |
二、指标设定与样本选择 |
三、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
第三节 基于生态补偿的环境治理横向转移支付 |
一、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的功能 |
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依据 |
三、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归属 |
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可行性 |
第四节 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以长江流域为例 |
一、生态补偿测算方法 |
二、生态补偿标准系数的测算 |
三、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 |
四、生态补偿额的测算 |
第五节 大气污染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以京津冀为例 |
一、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二、生态补偿标准系数测算 |
三、生态补偿额测算 |
第五章 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国际经验 |
第一节 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行动 |
一、世界气候变化大会 |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本 |
三、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的实现 |
第二节 国际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实践 |
一、美国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实践 |
二、巴西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实践 |
三、欧洲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实践 |
四、东北亚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实践 |
第三节 国际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启示 |
一、重视政府间的合作 |
二、拥有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
三、建立权威的协调机构 |
四、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 |
五、借助先进的技术支持 |
第六章 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机制构建 |
第一节 总体原则与功能定位 |
一、总体原则 |
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培育合作理念 |
一、转变竞争观念 |
二、增进环境治理跨区域合作共容利益 |
三、增强府际社会资本 |
第三节 推进环境治理地方政府间协商合作 |
一、构建整体性组织系统 |
二、促进环境治理地方政府间利益平衡 |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四、健全政府考核体系 |
五、建立健全一体化生态问责机制 |
第四节 深化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运行机制 |
一、加强区域财政合作预算体系建设 |
二、构建区域财政合作支出体系 |
三、完善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
五、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宏观层面的研究现状 |
(二)中观层面的研究现状 |
(三)微观层面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的研究思路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证结构 |
第一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概念 |
一、跨区域概念的推演 |
二、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概念的界定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概念的总结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特征 |
一、执法主体的复合性 |
二、执法领域的限缩性 |
三、执法程序的复杂性 |
四、执法保障的全面性 |
五、执法依据的多元性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理论依据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直接理论依据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间接理论依据 |
第四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功能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示范功能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增信功能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纠偏功能 |
第二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类型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决策主体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协调主体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实施主体 |
第二节 统一执法模式下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 |
一、统一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现状 |
二、统一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范畴 |
三、统一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建构 |
第三节 交叉执法模式下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 |
一、交叉执法模式概述 |
二、交叉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实践探索 |
三、交叉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界定 |
第四节 联合执法模式下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 |
一、联合执法模式概述 |
二、联合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现状 |
三、联合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概述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概念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内涵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特征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历程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界定的相关政策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界定的相关法规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界定的实践探索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举措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原则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标准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层次 |
第四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程序 |
第一节 功能视角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现状审视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功能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现状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主体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条件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流程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运行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运行基础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运行环节 |
第四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终结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决定的作出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工作的善后 |
第五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监督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监督程序概述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国家监督程序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社会监督程序 |
第五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保障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信息保障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信息保障的内涵 |
二、完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信息公开机制 |
三、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责任保障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保障的概念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保障的现状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保障的完善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利益保障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利益保障的由来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利益保障的内涵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利益保障的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强力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之策研究——基于现金流管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资金流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效能分析 |
( 一)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 |
( 二) 资金流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正能量 |
( 三) 资金流拉大区域经济差距的负效应 |
二、资金流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评估 |
( 一)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基本面 |
1. 持续强效的宏观经济政策支持 |
2. 持续向好的区域经济发展局面 |
( 二) 资金流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
1. 资金流动总量与区域差距 |
2. 各资金流动项与区域差距 |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资金管理策略 |
( 一) 区域经济发展的理想愿景 |
( 二) 区域资金流配置管理策略 |
1. 加强全国区域资金布局计划 |
( 1) 安排主力资金,梯度承接产业 |
( 2) 开展资金联姻,谋求跨区共赢 |
2. 落实全国重点项目资金 |
( 1) 以“硬手段”落实重点项目 |
( 2) 以“软实力”保障资金到位 |
3. 全面开发金融发展潜能 |
( 1) 统一全国金融战略目标 |
( 2) 构建有效金融服务体系 |
4. 拓宽社会资金融资渠道 |
5. 完善资金价格引导机制 |
6. 创新银行金融服务模式 |
( 1) 运用互联网技术更新业务模式 |
( 2) 利用外部驱动力推进网点转型 |
( 3) 挖掘内部发展力放低服务姿态 |
7. 深化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
( 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财政杠杆性 |
( 2) 加大财政公共建设投入,增强财政保障性 |
( 3) 注重区域相关政策配合,增强财政协调性 |
( 4) 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监管,增强财政透明性 |
结束语 |
(10)协同发展视域下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时代背景 |
1.1.2 现实依据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生态文明概念 |
1.2.2 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
1.2.3 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与实证相统一的研究范式 |
1.3.2 质性与量化相结合的技术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4.2 研究方法的创新 |
1.4.3 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2章 分析基础 |
2.1 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理论渊源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 |
2.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 |
2.2 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理论参照 |
2.2.1 协同学理论 |
2.2.2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
2.3 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分析结构 |
2.3.1 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建设的系统间协同发展维度 |
2.3.2 生态文明建设构成要素间协同发展维度 |
2.3.3 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协同发展维度 |
第3章 系统间协同发展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
3.1 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 |
3.1.1 推进生态化技术创新引领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1.2 培育生态化产业促进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2 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 |
3.2.1 建设生态化法治体系维系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2.2 完善生态化党的领导方式确保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2.3 加强生态化民主建设巩固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3 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 |
3.3.1 培养生态意识引导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3.2 传播生态知识支撑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3.3 倡导生态化思维掌控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4 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 |
3.4.1 实施生态民生项目建设推进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4.2 坚持生态化人口生产稳固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3.4.3 发展生态化社会组织助力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第4章 系统要素协同发展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
4.1 生态文明建设的构成要素 |
4.1.1 生态资源 |
4.1.2 生态价值观 |
4.1.3 制度体系 |
4.2 生态文明建设要素协同发展考略 |
4.2.1 生态价值观的整体性缺失 |
4.2.2 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匮乏 |
4.2.3 生态系统的失衡 |
4.3 生态文明建设要素协同发展的着力点 |
4.3.1 完善制度体系建设驱动要素协同发展 |
4.3.2 构建综合性制度体系 |
4.3.3 突破制度体系的重点领域 |
第5章 区域协同发展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
5.1 纵向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 |
5.1.1 纵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博弈分析 |
5.1.2 纵向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组织建设 |
5.2 横向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 |
5.2.1 地方政府在生态协同发展中的博弈分析 |
5.2.2 横向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组织建设 |
5.3 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现状的空间统计分析 |
5.3.1 生态禀赋区域各异 |
5.3.2 生态消费区域有别 |
5.3.3 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差异 |
5.4 美国州际生态治理实践经验 |
5.4.1 央地协作治理 |
5.4.2 地方合作治理 |
5.4.3 基本经验 |
5.4.4 对我国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启示 |
5.5 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软法之治 |
5.5.1 软法之治的兴起 |
5.5.2 软法对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 |
5.5.3 跨区域生态软法运行的审视 |
5.5.4 跨区域生态软法的发展要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发展产权市场协调区域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立法研究[D]. 古勒巴尔申·巴合提哈孜.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2]政府支持行为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省级层面的数据分析[D]. 石志伟. 南京大学, 2020(02)
- [3]中国区域创新政策有效性研究[D]. 张韵.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4]雄安新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D]. 韩雪.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机理与调控[D]. 欧阳慧. 广西大学, 2019(06)
- [6]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D]. 温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7]我国环境治理跨区域财政合作机制研究[D]. 冯梦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研究[D]. 王超锋. 苏州大学, 2018(12)
- [9]强力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之策研究——基于现金流管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运用[J]. 谭志斌,张惠.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5(02)
- [10]协同发展视域下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郭永园. 湖南大学, 2015(04)
标签:生态补偿机制论文;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论文; 区域经济一体化论文; 空间分析论文;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