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新探(论文文献综述)
屈海珍[1](2014)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从甘某案说起》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有些许不足之处。我国对脱离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完善,赔偿的标准没有量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存在,文章就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王金利[2](2013)在《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与不断完善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权观念的持续演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对非物质损害方面的救济,一般都是采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或民法的其他手段加以救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精神方面的需求。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是随着它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根据目前的规定,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外,故本文仅探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三部分,简要介绍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精神损害的内涵、性质及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认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财产赔偿责任或者物质赔偿责任更为合理、科学,并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具有的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另外,该部分还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情况进行简要介绍,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精神赔偿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情况,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正当性,认为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的手段和途径,是惩罚违法行为,发挥法律效用的内在需要,也是与世界法律体系接轨的一种表现。该部分还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所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基础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限定为“人身权益受损”,享有请求权利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且侵权行为只有在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部分还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如何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及场所以及受案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都有影响。在进行案件处理中,应把握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综合考量,才能正确的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裁判。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和方案。比如,对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论述,认为法人不会产生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所以不应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对于法人所遭受的人格权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救济。再比如,在违约责任中,认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等等。通过这些问题的论述,以期不断完善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之更加体现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
罗奕[3](2013)在《论植物人离婚的法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植物人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我国立法者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上,而忽视了对植物人这种特殊群体的保护。从而导致了法律对植物人民事权利保护规定的空白,致使植物人时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纷纷采取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诸如植物人这种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却无法和其他正常人一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植物人权利如何行使的问题上,婚姻权利的行使尤其受到关注。对于植物人离婚诉讼的提出、植物人离婚判定标准及其植物人离婚后的扶养等问题都是急需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阐述植物人离婚的具体问题和重大争议,并借鉴国外的立法,来对我国今后的立法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植物人离婚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植物人离婚的现实基础和理论意义的描述来说明植物人离婚立法完善的法律意义。确定植物人的认定标准以及植物人的具体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为下文的完善意见作铺垫。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立法对植物人离婚方面规定的不足以及理论界对植物人离婚过程中所存在的重大争议。主要从立法和理论上来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的不足。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内外对植物人离婚的法律规定。对于国外的法律规定,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植物人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所提供的两种不同思路。对国内外的立法进行比较之后,指出国外立法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是对植物人离婚问题的解决所提出的几点完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主要是根据第二部分所提出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立法所提出的。
李翠芳[4](2013)在《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及颁布,使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热议暂时告一段落,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在现阶段虽然于法有据,但由于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之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及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权利诉求因与现有立法规定相冲突却不得救济,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务已经大大领先于相关立法规范及理论约束,很多具有前沿性的判决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即围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的热点问题,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采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及综合分析等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之路。本文分四个章节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加以分析,重点章节乃第四章共三节内容,具体概括如下:第一章引述全文,对本文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及创新等相关问题加以概括性说明。第二章中,首先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加以阐释,其次具体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沿革,本章基本理论研究乃是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基础与依托。第三章中,具体介绍了国外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于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通过对这些国家先进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与总结,力求对各国家及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先进性及经验性加以吸收借鉴,以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争议性问题的把握和完善。第四章中,具体探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三个热点问题,即第三人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案件范围、赔偿金的算定。第一节中,提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现状及其合理性,并借鉴法学界理论研究及司法审判实践将第三人划分为三类,即近亲属健康权受损之第三人、身份权受损之第三人、精神打击之第三人,逐一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应予的必要限制,最后提出对其完善的合理性建议。第二节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刑事案件、国家侵权案件及违约案件的范围及限制加以分析,尤其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违约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和认同,本节并于最后总结性提出统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的可行性及应为的有效约束。最后一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赔偿金的确定加以分析,从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具体情况入手,具体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原则和参考标准,同时在合理借鉴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前提下,提出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区分物质性精神损害和精神性精神损害的建议,以加快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的标准化。
崔永霞[5](2012)在《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然人在遭受他人侵权行为不幸成为植物人后,完全丧失了感知能力自由行动能力以及语言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其存不存在精神损害,他们的精神损害到底应该不应该赔偿,这些问题成为法律学界所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我国植物人这类弱势群体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对他们权益进行良好的保护显得日趋重要。本文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外分析以及可行性分析得出我国建立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话题,建立并逐步完善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保护植物人的精神利益是我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既有比较法,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国内法对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异同,找出我国在此方面的薄弱环节,为完善我国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通过比较普通人与植物人、死者与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异同,找出植物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特殊之处以更好地建设我国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个案研究法,对一些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现代法律实践中对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案例所持的主要态度。同时本文还用了分类列举法,通过对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列举,让我们更明确地知道哪些属于精神损害,哪些精神损害又能引起赔偿的发生,以避免滥诉情况的出现。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现状进行考察。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简单概述以及我国植物人现状的描绘以及最后的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现状的理论概述,我们可以得出我国法律在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上还是一个空白。本文第二章主要内容是探究植物人到底存在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通过比较现在法律界的否定的观点和肯定的观点得出肯定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观点既然是正确的,正确的依据又是什么。肯定观点的提出为我国确立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借鉴和支持。本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因侵权而死亡的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因侵权而成植物人的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较。主要从两者的近亲属有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功能在两者身上的体现方面进行了比较。本文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普通人与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相关的比较。相对于普通人来说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之处主要应该是在精神损害的表现以及请求权如何实施方面。本文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从建立植物人的监护制度、代理人制度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植物人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感知能力,通过对植物人与普通人以及与死者的相比较,我们在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设上要注意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植物人的监护制度,把保护植物人的精神权益落到实处。第二,由于植物人没有任何意识能力,而我国目前的对植物人的监护又是空白的情况下,建立植物人请求权的代理人制度不失为一种良策。第三,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由于受害者将长期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将会带给其家人和亲属沉重的精神压力和财力上的压力,考虑的因素也会有很大的不同。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就是在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应该首先建立植物人的监护制度,毕竟植物人是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没有意识能力但是我国法律却没有将其定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有时候使植物人权益的实现处于悬空的地带。居委会、社区和其所在单位的力量和精力是有限的,对于植物人的照顾不仅是社会的责任更是其家庭的责任。所以引入植物人监护制度,把植物人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植物人的权利才会得到及时的保护。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植物人虽没有了意识能力但是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他们的精神损害也是确实客观存在着的,理应得到加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柴烨央[6](2012)在《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如何完善我国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在起步比较晚,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相对滞后。《民法通则》制定之前,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长期否认对于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虽然目前已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均取得了一些突破,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包括立法上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概念、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殊权利主体规定不明确、权利客体范围有待扩大,救济方式和赔偿数额无系统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非财产损害概念的思考。包括损害的含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划分以及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比较。第二部分是对现阶段我国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分析。这一部分分别从民事基本法、单行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四个角度阐述,力求对该项制度的现状有个全面的了解。通过法律规定相互之间的联系、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对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思考。首先是特殊权利主体的包括无痛苦感受能力人、胎儿、法人、死者四种情形。其次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客体范围扩大化趋势的思考。包括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侵害行为本身视为损害制度以及间接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第三,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思考。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分析,提出我国立法应当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建议。第四部分是对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方式的思考。包括金钱救济和非金钱救济两大方式。
杨连专[7](2010)在《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文中指出一、痛苦的法律内涵及类别的分析与认定尽管法学界对精神损害的理论表述各异,但对"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尽管我们不能把精神痛苦等同于精神损害,但是很显然,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就是对痛苦的界定与评算。
王韶婧[8](2010)在《植物人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医学水平的提高和急救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脑损伤患者得以生还,同时也带来了植物人数量的大幅增长。现阶段,我国植物人相关问题的程度之严重和涉及的人数之众多不能不引起民法学者的关注。植物状态与脑死亡状态有本质的区别,植物状态患者仍然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因脑部受到损伤丧失意志能力而失去意志自由,但是,植物人的主体地位在生物学意义、社会学意义上却可以得到确认,并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补正其法律人格。由此可见,植物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日渐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理论问题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补正以及补正模式的选择确立颇值探讨。由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和行为能力,他们在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陷入法律的困境,不可能与正常的自然人以同样的方式行使民事权利,一些涉及植物人民事权利行使及保护的具体问题亟待解决。论文从植物人民事主体地位、行为能力补正、终止救治、民事权利保护角度,试图探求植物人民事权利行使和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则,以系统构建植物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保障植物人的人身权利,遵从医学的判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行使植物人的民事权利,并平衡植物人本人、亲属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具体来说,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植物状态概念辨析。该部分主要针对植物状态的概念、诊断标准、分类进行简要的介绍,并厘清植物状态与脑死亡、昏迷状态的不同。第二部分,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其补正。首先分析了民事主体的内在本质,在生物学、社会学、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植物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依据;接下来介绍和分析了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补正模式的选择,主要介绍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监护制度的新趋势,比较了现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传统宣告制度、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对植物人行为能力补正模式做出选择。第三部分,植物人进入死亡状态时的认定和终止救治决定权。首先分析了植物人死亡的判断标准,对永久性植物状态能否作为植物人死亡的判断标准作了重点探讨;介绍了英、美等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区分终止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活动与撤除维生设备、停止营养供给的不同性质,分别对两种情况做了严格限制条件、程序、行使人和不予支持的不同认定。第四部分,植物人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涉及植物人婚姻权利、生育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对植物人起诉离婚和被诉离婚中的代理诉讼问题、离婚判定标准问题、婚后扶养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比较了我国现有经济帮助制度与国外及台湾地区扶养制度的不同;对生育权的行使原则及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对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精神损害的表现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比较了“痛苦感受能力不要说”和“痛苦感受能力必要说”两种学说的主张和相关国家立法与实践的不同。
张红君[9](2009)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围绕司法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阐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特点、功能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自然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常见问题做了规范界定,提出法人不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观点。论文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应当包括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具有纪念意义的特定物等方面,以及在这些方面具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对审判实务中最为困难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文分析了既有的案例,提出不宜统一确定赔偿数额,而应由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案情,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从受害人现实感受出发,衡量其心痛轻重,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则结合实践经验加以确定的基本原则。
蒋湘泰[10](2008)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权利和法律成为这个时代的流行语,此可谓“走向权利的时代”,也可谓“为法律而奋斗的时代”。为此,把精神损害赔偿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出有效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就显得势在必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私权至上的法治精神来衡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缺陷:立法和司法理念滞后、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混乱、损害赔偿标准缺乏确定性。因此,我国适时构建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顺应时代潮流、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迄今,精神损害可获得金钱赔偿的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理论界和司法界所接受。但是,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却决定了它很难准确地计算和评估,更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评定标准。这也是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应从以下层面予以完善: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失相抵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减免制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行为致害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
二、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新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新探(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从甘某案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精神损害的界定 |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二) 法律用语的界限模糊 |
(三) 赔偿依据的因素不合理 |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 |
(二)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量化的建议 |
(三) 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四、结束语 |
(2)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论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性质及功能 |
(二)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 我国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适用范围与计算 |
(一) 我国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
(二) 我国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 我国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三、 我国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难点问题 |
(一) 法人是否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二) 胎儿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
(三) 植物人、精神病人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
(四) 死者近亲属是否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
(五) 违约责任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3)论植物人离婚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植物人离婚的基本理论 |
一、 植物人的概述 |
(一) 植物人的概念及其标准 |
(二) 植物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三) 植物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四) 植物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植物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二、 植物人产生离婚问题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价值 |
(一) 植物人产生离婚问题的现实基础 |
(二) 植物人离婚问题探讨的理论价值 |
三、 植物人离婚问题概述 |
(一) 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
(二) 离婚的分类 |
(三) 植物人离婚问题 |
第二章 植物人离婚的立法不足及主要争议 |
一、 植物人离婚的立法不足 |
(一)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隘 |
(二) 法律未对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和权限加以明确 |
(三) 感情破裂原则存在缺陷 |
(四)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 |
二、 植物人离婚的主要争议 |
(一) 植物人的配偶能否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
(二) 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
(三) 植物人离婚的判定标准问题 |
(四) 植物人离婚的扶养义务问题 |
第三章 国内外对于植物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
一、 国外对于植物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植物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植物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
二、 我国对于植物人离婚的相关规定 |
三、 国外立法对解决我国植物人离婚问题的借鉴 |
第四章 对植物人离婚的法律完善 |
一、 扩大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将植物人纳入其中 |
二、 确定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法定代理人的权限 |
三、 明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平衡植物人离婚中当事人利益 |
四、 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若干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重点及创新 |
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2.1 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
2.1.1 精神损害的含义及特征 |
2.1.2 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
2.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 |
2.3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沿革 |
2.3.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沿革 |
2.3.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沿革 |
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3.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 |
3.1.1 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3.1.2 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3.1.3 我国台湾地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3.2 各国家及地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总结和借鉴 |
4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
4.1 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 |
4.1.1 近亲属健康权受损之第三人 |
4.1.2 身份权受损之第三人 |
4.1.3 “精神打击”之第三人 |
4.1.4 完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建议 |
4.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拓展 |
4.2.1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4.2.2 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4.2.3 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4.2.4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统一性的建议 |
4.3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
4.3.1 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的主要原则 |
4.3.2 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的主要参考标准 |
4.3.3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考察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
1. 精神损害的含义及分类 |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功能及适用范围 |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二) 植物人的现状概述 |
1. 植物人的概念及类型 |
2. 植物人存在所引起的社会问题 |
(三) 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概述 |
1. 大陆法系国家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概况 |
2. 英美法系国家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概况 |
3. 我国大陆地区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概况 |
二、植物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
(一) 我国有关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 |
1. 否定的立场 |
2. 肯定的立场 |
(二) 我国植物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
1. 从权利主体资格上来看,植物人仍然民法意义上的人,仍然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
2. 植物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性 |
3. 从公共政策的考量上来说,承认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引发滥诉的风险以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
三、比较因侵权而成植物人与因侵权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 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
1. 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
2. 死者生前遭受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
(二) 比较植物人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
1. 在近亲属有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 |
2. 精神损害赔偿金功能的体现方面 |
四、比较植物人与普通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 植物人精神损害的特殊表现 |
1. 植物人的精神损害是一种消极的精神损害 |
2. 植物人的精神损害是无需证明的 |
(二) 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的特殊之处 |
1. 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从近亲属中选定人选实施 |
2. 也可以由植物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的代理人实施 |
五、建立我国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一) 设立植物人的监护制度 |
1. 将植物人纳入监护的范畴 |
2. 植物人监护人选的选定 |
3. 建立植物人监护的监管制度 |
(二) 建立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代理人制度 |
1. 代理人的确定 |
2. 代理权的行使 |
3. 完善代理监督机制 |
(三) 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1. 我国学者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学说 |
2. 关于确定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考虑的因素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财产损害概念辨析 |
第一节 论损害 |
一、 事实层面的损害 |
二、 法律层面的损害 |
第二节 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划分 |
一、 财产损害 |
二、 非财产损害 |
三、 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比较 |
一、 相同论 |
二、 不同论 |
三、 本文观点 |
第二章 我国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
第一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民事基本法律规定 |
第二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单行法律、法规 |
第三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第四节 我国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不足 |
第三章 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特殊权利主体保护 |
一、 无感受能力人 |
二、 胎儿 |
三、 死者 |
四、 法人 |
第二节 权利客体的扩张 |
一、 概括和列举并重的立法模式 |
二、 一般人格权保护 |
三、 侵害行为本身视为损害 |
四、 间接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赔偿 |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
一、 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二、 《侵权责任法》第 4 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
三、 本文观点 |
第四章 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方式 |
第一节 金钱救济方式 |
一、 抚慰金赔偿的必要性 |
二、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
第二节 非金钱救济方式 |
一、 停止侵害 |
二、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三、 赔礼道歉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植物人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植物状态概念辨析 |
第一节 植物状态概念及诊断标准 |
第二节 植物状态概念辨析及分类 |
一、植物状态不同于脑死亡 |
二、植物状态不同于昏迷状态 |
三、植物状态有永久性植物状态、持续性植物状态之分 |
第二章 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其补正 |
第一节 植物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
一、民事主体的内在本质 |
二、植物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依据 |
第二节 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 |
二、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
第三节 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正模式 |
一、现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
二、传统宣告制度 |
三、成年人监护制度 |
四、意定监护 |
小结 |
第三章 植物人进入死亡状态时的认定和终止救治决定权 |
第一节 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植物人进入死亡状态 |
第二节 对永久性植物状态患者终止救治的国外立法及理论 |
第三节 对植物人终止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救治的条件和程序 |
一、对植物人终止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救治的条件 |
二、对植物人终止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救治的程序 |
三、终止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救治决定权的行使人 |
小结 |
第四章 植物人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第一节 植物人婚姻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一、植物人婚姻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二、植物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
三、植物人作为被告被诉离婚 |
第二节 植物人生育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一、植物人生育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二、植物人生育权利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一、精神损害释义 |
二、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和权利行使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一、精神损害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一、自然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几种情形 |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第三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
一、精神损害赔偿客体概述 |
二、精神损害赔偿客体的范围 |
第四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尚无标准可依 |
二、统一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可行性 |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个案中的合理确定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10)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 |
1.1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1.1.1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
1.1.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
1.1.3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
1.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 |
1.2.1 精神损害结果上的非财产性 |
1.2.2 赔偿方式上的抚慰性、补偿性与惩罚性 |
1.2.3 司法适用上的局限性 |
第二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
2.1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理念滞后 |
2.1.1 立法理念缺乏人权精神 |
2.1.2 司法理念缺乏人权关怀 |
2.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混乱 |
2.2.1 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争论 |
2.2.2 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争论 |
2.3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缺乏确定性 |
2.3.1 精神损害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
2.3.2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存在差异 |
第三章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
3.1 确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设想 |
3.1.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3.1.2 过失相抵原则 |
3.2 构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的设想 |
3.2.1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及其借鉴 |
3.2.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设的认定标准 |
3.3 建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减免制度的设想 |
3.3.1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 |
3.3.2 受害人故意行为致害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新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从甘某案说起[J]. 屈海珍.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4(05)
- [2]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 王金利. 吉林大学, 2013(04)
- [3]论植物人离婚的法律完善[D]. 罗奕. 华侨大学, 2013(08)
- [4]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 李翠芳. 河北经贸大学, 2013(S2)
- [5]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崔永霞. 广西师范大学, 2012(09)
- [6]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柴烨央.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1)
- [7]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J]. 杨连专. 法律适用, 2010(06)
- [8]植物人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研究[D]. 王韶婧. 复旦大学, 2010(03)
- [9]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D]. 张红君. 吉林大学, 2009(07)
- [10]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蒋湘泰. 湖南师范大学,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