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骆焕泰[1](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GBA)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着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推进大湾区药品管理一体化,近年来从居民到企业家,再到两会代表都提出许多重要的构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允许港澳已上市药品经广东省批准后在大湾区使用,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药品融合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外尚未有研究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的文献。粤港澳三地虽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粤港澳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三地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互不干涉,且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巨大,目前粤港澳三地实行各自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一体化管理模式需要基于三地制度和法律差异的现状。为此本文在第二章先就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背景以及现阶段粤港澳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理清现阶段粤港澳区域合作在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所采用的模式。然后在第三章先分别对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所采用的不同机制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以及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于以上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尊重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原则下将三地的药品监管机制差异进行有机结合,本文构建了六个类别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政府区域协作的非法定组织“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三地的药监部门进行药品联合巡查,向药品申请人提供义务注册咨询培训,以及对三地互通的药品进行认证等。第五章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的新模式,详细论述了新模式的流程和基于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与欧盟药品注册模式进行对比论述。第六章提出了如何通过修订港澳药品注册法规使得加快内地新药在港澳的上市时间,并且在港澳的立法现状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七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三地药监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指派代表进行药品联合抽检,并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八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通过三地政府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对同一制造商进行同步稽查,三地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稽查权,使得在不改变粤港澳现行稽查制度下整合大湾区资源、提高稽查效率。第九章提出了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先分析了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然后构建了港澳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内地加工的具体实施流程,最后提出了将委托加工的港澳中成药在内地进行销售的策略。至此,本文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六类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并且在每一类模式的构建中均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同时依据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管理制度设计出具有实操性的SOP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现实执行的参考,同时也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中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合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吴怡[2](2019)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环境标志制度旨在识别和推广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而言对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这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环保手段,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合作。政府主要对复杂信息披露和提供认证服务,企业向市场提供绿色产品,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做出绿色购买行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由此实现可持续生产和生活模式的转变。这与传统的规制工具相区分,是一种典型的放松管制的规制方式,被誉为是第三代环境规制工具。相较于传统规制工具而言更加的灵活,参与的主体更加广泛。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已被广泛应用,并被认为是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然而,相较于国外环境标志制度如火如荼的开展,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规范,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的开展情况似乎略显黯淡。笔者意图从蛛丝马迹上寻找,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到底出现了何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对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界定了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制度的含义,环境标志是用于证明产品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图形或符号,环境标志制度是将环境标志用于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或服务上,指导消费者和企业的行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的的一种环境保护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产生于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造成生态恶化的背景之下,其具有自愿性、市场化、多元治理的典型特征,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有利于实现生产和消费可持续性的转变,有利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国内外客观真实的数据比较和分析发现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消费端断裂的问题,并尝试寻求解决路径。对国外环境标志制度中的消费端断裂问题解决路径考察,发现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在末端对消费者附加环境法律义务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在源头注重公众参与增加社会认同的模式。笔者通过对这两个模式与制度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契合性和在我国是否具有实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解决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消费端断裂问题应采用欧盟模式——公众参与。本文第三部分先对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公众参与的主体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梳理,再针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决策权缺乏、社会组织的决策权缺乏、企业也无相应的激励机制。而这些公众参与权利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公众对环境标志认识和了解的缺乏,进而影响对环境标志的认同,和对环境标志计划的支持。本文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公众参与问题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在公民参与上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要建立公民参与义务实现的动力机制。在社会组织上应该将环保和消费者保护NGO组织的代表吸纳进管理机构,并在宣传上充分发挥这些团体的优势。最后在对企业的激励上应该合理的确定申请费用,特别是要考虑中小型企业,再要寻求与行业的合作增强标志的影响力,并继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王筱简[3](2017)在《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标志体系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市场领域范围内做出了很大贡献,1977年德国出现了全球第一个环保标识计划,从此以后,全球众多国度都开始采纳环保标识,由于其中凸显的重要效能,环保标识开始受到珍视,并获得了巨大的进步。某一特定组织或群体通过向受查验切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发放证明文件是其最为广泛应用的模式,以确定该项产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环保功能。通过此种模式指导公众的消费方向,从而作用于企业的生产。企业为提高市场占据率和收入,会迎合环境标志的要求,采纳清洁生产方式,终极目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环境保护的氛围。非常明晰的是,与传统的环保策略有所差别的是,环保标识更注重指导和鞭策公司自愿接纳对环境最为有益的出产技艺和制造措施,以市场化的手段和公众消费来进行刺激,是以如此,环境标识才呈现出了蓬勃的朝气和生机。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到如今也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较多方面的滞后,在立法方面有着规定散乱、缺乏系统性的问题;在环境标识产品种类和环境标识规范的明确及其步骤层面有待于更深入的提高;对环境标识的明确过程和决定组织机构欠缺监督和约束;环境标识体系履行的整个进程中民众介入水平较低等。而在绿色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下,环境标识作为一个有力形式,对于指导绿色产出和绿色消费从而到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着十分正面的影响,所以怎样优化环境标识体系,使其施展更强的功能是需要探讨的。本文经过对环境标志制度使用有条理的论说,考察全球环境标志体系进步状况,对于如今我国的环境标志体系及当中既有的问题,提出详尽的改良意见,以使我国的环境标志体系更加有成效,为生态环境保护增光添彩。
湛卢[4](2015)在《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环境标志是由民间团体或者公共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授予产品或服务表明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一种特定标志。环境标志证明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环境友好性,并以此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最终达到促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清洁工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的目的。与传统环境法律制度不同,环境标志制度更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强调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和刺激,并最终促使企业自发的更新现有技术,采取对环境更加有利的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环境标志制度在许多国家建立后体现出巨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与较早建立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起步较晚,环境标志相应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的建设也较为滞后,特别是作为具体制度保障的法律制度内容和体系不健全。存在环境标志立法过于混乱,相应的认证程序和实施方式也缺乏权威性,相应的救济措施不完备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考察了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发展情况,从中总结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能够借鉴的经验,分析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现状,对完善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文章正文分为环境标志概述、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制度概况、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四个章节对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对环境标志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为文章进而展开的研究奠定基础。在对环境标志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环境标志类型进行比较,探讨了环境标志属性,阐释了环境标志实施的效益。第二章,通过对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分析,为下文探讨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域外经验。第三章,从环境标志立法和环境标志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对我国环境标志的实施概况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在立法、认证制度、法律救济和推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以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现状为基础,以域外环境标志制度经验为借鉴,针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从立法、认证制度、法律救济和推行方式的角度分析和思考,提出具体完善的建议,保障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顺畅实施。
湛卢[5](2015)在《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存在如环境标志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性质界定不明确,缺乏公众参与机制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不完备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在对国外环境标志制度的对比研究基础上,找出了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李丽华[6](2013)在《论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标志是环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自1977年世界上第一个环境标志计划产生于德国以来,环境标志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实行,并随着其作用的体现而逐步得到重视和长足发展。环境标志的主要实施方式是由一定的机构或团体向经检测后符合特定环境标准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发放证明,证明该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环境友好性,并以此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向,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最终达到促使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的目的。显然,与传统环境法律制度不同,环境标志更注重市场化手段的运用,强调引导和刺激,并最终能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的采取对环境更加有利的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因此,环境标志体现出巨大的生命力和活力。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标志。由于环境标志的基础是需要确定产品或服务的环境标准,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的不同,各国的标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世界各国的环境标志都不太相同,也就是环境标志的国别化现象。这种国别化现象首先引起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反感。对企业而言,进入不同国家市场需要去申请不同国家的环境标志,这显然是一项极其繁琐和花费成本的事情;对消费者而言,如此五花八门的环境标志足以让人眼花缭乱,实在不知该如何选择。另外,有些发达国家利用环境标志的国别化将其作为一种隐形贸易壁垒,希望达到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的目的,从而使发展中国家遭受到很大的伤害。基于这些原因,世界亟需一套统一的环境标志体系。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必要性、统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统一所需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以及环境标准国际统一化的实现。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环境标志概述,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环境标志的概念,是对环境标志定义的描述和环境标志的基本分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分类方法是Ⅰ型环境标志、Ⅱ型环境标志和Ⅲ型环境标志,这种分类方法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所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中提出的。Ⅰ型环境标志是以自愿为基础的第三方认证计划,Ⅱ型环境标志是一种自我环境声明,Ⅲ型环境标志是一个量化的产品性能和环境信息的数据清单。第二节介绍了环境标志的性质,主要是从三个角度来说明:环境标志是证明商标、是一种采用市场化手段的环境法律制度、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第三节是对环境标志作用的概括总结,同样是基于三个角度,包括:作为证明商标体现出来的、作为环境法律制度体现出来的和在国际贸易中体现出来的。作为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证明、引导和促进。作为环境法律制度的最终作用在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形成,实现环境的逐步改善。在国际贸易中体现出来的作用主要是促进企业的生产革新和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绿色化。第二章是环境标志的发展现状与分析,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介绍环境标志在我国从其开始至目前的整体发展状况,包括环境标志在我国的产生、我国的环境标志法律体系和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第二节介绍了环境标志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包括德国、加拿大、日本、奥地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的环境标志现状。这些都是在世界上比较早实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因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节是对环境标志发展现状的分析。经过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标志的现状是呈现国别化。所谓的国别化是指各国的环境标志计划在内容、所追求达成的目标以及实施的程序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这种国别化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一方面挫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被部分发达国家作为隐形的绿色贸易壁垒,从而伤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基于以上两点,我们需要一个国际统一的环境标志体系。因此,我们期待能实现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第三章是阐述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必要性,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是阐述了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必要性之一,这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而言的。在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中,发达国家暂时处于领先的地位,为了保持这种领先,它们常常使用一些方法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从而维持它们自己的优势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WTO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WTO的基本原则,很多原来能使用的阻碍方法现在都不能再使用了,而环境标志作为一种新的隐形壁垒进入了发达国家的视野。环境标志作为这种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很大的伤害。第二节是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必要性之二,这是基于全人类的立场。因为环境标志的最终宗旨是改善环境,而因为环境标志的国别化现象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挫伤,企业和消费者有可能选择不再参与环境标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显然环境标志的作用完全得不到展现的机会,其宗旨也不可能实现。第四章是分析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障碍,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是从主观上的因素去考虑,可能遭遇到的问题是世界各国对待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不同态度。因为目前的世界政治格局是以国家作为基本单位,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首先考虑的还是本国利益。加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不同,地理环境因素导致各国的环境资源特点不同,从而环境关注点也不同。因此,各国肯定会表现出一些不一样的态度。第二节是从客观上的因素去考虑,环境标志的技术标准难以统一。技术因素在环境标志中有着重要的体现,包括产品种类的选择、申请和认证程序等等都离不开技术手段的运用。而各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具有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在统一的技术标准上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按照相对低的标准来实现统一,对实行高标准的发达国家来说就意味着倒退;如果按照相对高的标准来实现统一,很多发展中国家又难以达到。第五章是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理论基础。为了解决在统一化进程中遇到的障碍,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去寻找一些支持。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是着眼于在国际法领域的相关理论:首先是全球环境问题出现后导致的主权概念的修正。现今的主权概念不再是绝对的,为了共同面对日益严重的国际环境危机,各国都应该对各自的主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其次是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合作是目前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具备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领域里同样也是适用的,并且众多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对国际环境合作的呼声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再次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说明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义务。发达国家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发展,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对环境造成了很多的破坏。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发展,从破坏的总体情况上来看,可能还达不到发展中国家之前对整个地球环境的破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达国家应该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第二节是着眼于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公众参与原则和“全球环境法”等一些新概念的出现。这些理论都对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六章是分析了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现实基础,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说明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经济领域的变化也引起了法领域的很多变化,例如引起了法的趋同化和国际化发展,而环境标志国际统一的实质就是法的国际化。第二节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统一过程的借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若干启示:第一,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第二,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将是各国由被动到主动的过程;第三,在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过程中,要积极发挥相关国际组织的作用;第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应该转变观念,积极促进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第三节是对环境标志国际互认的介绍。由于认识到环境标志国别化的缺陷,很多国家开始与其他国家实行环境标志的国际互认,即在一国取得的环境标志,经互认后在另一国同样可以使用而无需再申请。目前,这种国际互认的行为比较普遍。第四节是介绍区域性统一的环境标志的出现。例如北欧白天鹅计划和欧盟的欧洲之花计划,它们都是实现了区域性统一的环境标志。第七章是具体分析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实现途径,也是作者的一点创新。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是提出运用WTO机制实现各国主观态度的协调。WTO是世界上一个很大的国际组织,虽然它的宗旨是致力于贸易自由化,但由于环境与贸易的相生相伴、矛盾统一的关系,WTO也开始关注环境问题。环境标志是一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因此可以考虑将环境标志纳入WTO的讨论范围来解决。WTO在世界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争端解决机制也比较完善,因此应该可以胜任这个任务。第二节是提出由ISO来实现环境标志技术标准整合的观点。ISO同样是世界上比较大的国际组织,其以技术的研究为主要工作,致力于国际标准的推广使用。ISO已然发布了ISO14020系列环境标志标准,因此完全有可能自己来制定一套统一的环境标志体系。
谢荷秀[7](2011)在《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环境标志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的环境管理手段,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建立并逐步走向成熟。综观目前的研究状况可以发现,对环境标志的国际性规定较多,而对环境标志制度的理论研究较少;基于环境标志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讨论较多,而基于环境标志这一制度本身的设计初衷思考较少。这就使得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缺少充分的理论论证以及可行的实施指南。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上看,都有必要对环境标志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一文首先分别对环境标志制度的概述、国外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发展趋势等内容进行阐述,界定了环境标志及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念,总结了国外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先进经验,揭示了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而通过从环境标志的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及配套制度三方面对我国环境标志实施概况进行研究,指出了我国环境标志所存在的缺陷。最后基于对国外环境标志先进经验的借鉴以及对国内环境标志缺陷的认识,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途径:一是完善我国环境标志的立法体系,具体而言,①协调环境标志的法律体系;②提高环境标志的立法位阶;③提高环境标志的立法技术。二是完善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具体而言,①明确环境标志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②明确环境标志的所有权归属;③科学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三是完善我国环境标志的配套制度,具体而言,①建立公众参与机制;②推动政府绿色采购;③积极参与国际互认。
陈冯[8](2009)在《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为了顺应消费者日益关注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和环境管理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的客观情况,在上世纪中后期产生了环境标志制度。由于环境标志制度摆脱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通过诱导性的经济刺激方式,实现了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成为了各国所广泛关注的制度。通过分析,环境标志应当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基于一定的标准,同意申请者使用的以表明产品和服务在其生命周期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特殊符号或标志。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分类,环境标志又可以细分为Ⅰ型环境标志、Ⅱ型环境标志和Ⅲ型环境标志,这三种标志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和特点,在客观上满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本文在第二部分讨论了国外的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状况。自1977年开始,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环境标志制度,并在环境标志的管理机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环境标志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日常管理和国际合作与互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这些都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同时,在《21世纪议程》、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对环境标志也予以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促进各国环境标志之间的互认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在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具体分析。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于1993年正式启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标志的法制化进程已经步入正轨,初步形成了以环境管理为主的,以商标保护和合同保护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环境标志制度的制度本身设计不够合理:制度本身既不够健全,同时也缺少相关辅助制度的配套保障,环境标志制度成为了单一、孤立的制度。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明确这些问题,是我们进行下一步研究的开始。本文在第四部分从生态消费的角度入手对环境标志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度革新,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就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位:环境标志制度属于生态消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同时,其在生态消费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环境标志制度属于消费者义务,正确理解这一点,将有助于建构人与环境的友好关系,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真正体现人的存在价值。当然,对环境标志制度本身也应当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例如应当尽快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完善环境标志管理的相关环节、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制定环境标志救济制度等。当更为重要的是,环境标志制度不应当是独立的,它理应与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下的其他相关制度发生联系,并彼此协调。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绿色补贴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消费税收制度和绿色信贷制度等都应当成为环境标志制度的配套制度,从而合理构建起以环境标志制度为核心的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真正发挥环境标志的实效,实现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
桑硕[9](2009)在《WTO框架下生态标志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贸易全球化使世界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物质成果的同时,也在承受着由此引发的巨大环境压力。处在“环保时代”的背景下,贸易与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环境保护问题更为关注,已经在贸易规则中加入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生态标志制度作为新诞生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兼具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双重属性,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促进国际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生态标志制度在WTO体系内正处于发展阶段,WTO的相关规定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相关规则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化、具体和明确,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随着WTO新一轮贸易与环境谈判的展开,生态标志制度作为谈判中的重要议题,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朗。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对外贸易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对WTO框架下与生态标志制度有关的规定、实践加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何完善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WTO框架下与生态标志制度有关的规则入手,结合生态标志制度引发的问题,揭示了生态标志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今后开展国际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些许贡献,使我国的生态标志制度可以沿着法制的轨道向前发展,实现我国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
张显云[10](2007)在《我国环境标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环境标志是印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性的用语或象征符号。环境标志通过消费者选择购买环境标志产品,进而引导厂商开发、生产环境友好产品,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标志是证明商标,需要对其进行商标登记来实现法律保护。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特殊种类。环境标志认证机构的性质应当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并享有环境标志的商标所有权。
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内容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1.3.2 现实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1.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对比研究 |
1.2.1.2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中成药上市许可机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法律解释学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整合 |
1.4 论文创新点 |
1.4.1 选题新颖契合时政 |
1.4.2 研究视角新颖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合作的法律基础研究 |
2.1 粤港澳大湾区概述 |
2.2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司法管辖权研究 |
2.3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与协作监管制度现状 |
2.4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合作协议模式及法律效力 |
2.4.1 粤港澳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 |
2.4.2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模式 |
2.4.3 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的比较 |
2.5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需要遵守的国际法 |
2.6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的法律合作项目 |
2.6.1 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合作项目 |
2.6.2 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合作项目 |
2.6.3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院审判合作项目 |
2.6.4 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合作项目 |
2.7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协同管辖”的探讨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
3.1.1 内地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1.1 药品注册管理司 |
3.1.1.2 药品监督管理司 |
3.1.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3.1.2 香港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2.1 西药监管机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
3.1.2.2 西药注册机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
3.1.2.3 中成药监管机构——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
3.1.2.4 中成药注册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
3.1.3 澳门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3.1 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
3.1.3.2 稽查暨牌照处 |
3.2 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3.2.1 内地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1.1 内地药品管理分类 |
3.2.1.2 内地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1.3 内地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1.4 内地“化学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5 内地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6 内地“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 香港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2.1 香港药品管理分类 |
3.2.2.2 香港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2.3 香港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2.4 香港西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5 香港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3 澳门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3.1 澳门药品管理分类 |
3.2.3.2 澳门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3.3 澳门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3.4 澳门西药注册及市场准入制度 |
3.2.3.5 澳门中成药市场准入制度 |
3.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探究 |
3.3.1 内地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1 境外化学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2 境外中成药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 香港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1 境外化学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2 境外生物制品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3 境外中成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 澳门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1 境外西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2 境外中成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4 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 内地药品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西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中成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 内地药品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1 内地西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2 内地中成药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
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性质 |
4.2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
4.4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
4.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4.5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5.1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制度 |
4.5.2 委员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
4.5.3 委员会秘书处 |
4.5.4 委员会小组 |
4.6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
4.7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办公地址 |
4.8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
4.8.1 委员会日常会议程序 |
4.8.2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4.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
4.10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模式的构建——“协同认可程序” |
5.1 协同认可程序简介 |
5.2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申请人 |
5.2.1 申请人必须是内地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2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3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4 申请人必须为粤港澳各地企业法人的司法意义 |
5.3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 |
5.3.1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释义 |
5.3.2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法律效力及地位 |
5.4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一般流程 |
5.4.1 事前技术沟通指导 |
5.4.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4.2.1 内地的申请注册 |
5.4.2.2 香港的申请注册 |
5.4.2.3 澳门的申请注册 |
5.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的申请 |
5.4.4 协同认可程序(CRP)流程图 |
5.5 四种不同情形的协同认可程序 |
5.5.1 已在粤港澳三地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 境外已上市粤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1 事前指导程序 |
5.5.2.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5.2.3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 |
5.5.3 国内已上市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 内地未上市仿制药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1 内地未上市仿制在港澳申请注册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5.6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与“粤港澳协同认可程序”的对比与借鉴意义 |
5.6.1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分类 |
5.6.1.1 集中授权程序(CP) |
5.6.1.2 互认程序(MRP) |
5.6.1.3 分散程序(DCP) |
5.6.1.4 单一成员国审批程序(MAP) |
5.6.2 互认程序(MRP)和分散程序(DCP)的异同 |
5.6.3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非集中程序存在分歧时的仲裁类型 |
5.6.3.1 仲裁实例一 |
5.6.3.2 仲裁实例二 |
5.6.4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在大湾区的不适用性分析 |
5.6.5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对“粤港澳协同认可模式”的可借鉴意义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地原研药在港澳申请注册的模式构建探讨 |
6.1 内地新药在香港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1.1 将内地纳入香港认可的药品注册参照机构 |
6.1.1.1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1.2 放宽香港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1.2.1 香港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要求的管理现状 |
6.1.2.2 香港放宽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规定的新模式探讨 |
6.1.2.3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2 内地新药在澳门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2.1 放宽澳门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2.2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3 应对公卫紧急事态的内地药品进入港澳的特许模式 |
6.3.1 应急药品进入香港的特许模式 |
6.3.2 应急药品进入澳门的特许模式 |
6.3.3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香港的案例解析 |
6.3.3.1 香港立法授权政府特许疫苗上市 |
6.3.3.2 未注册疫苗在香港使用引发安全责任的解决机制 |
6.3.3.3 香港首次立法授权政府疫苗准入特许权 |
6.3.4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澳门的案例解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 |
7.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一般流程 |
7.2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3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4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5 委员会(GBAC)成员兼任“药品抽样联合小组”的合法性分析 |
7.6 可行性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 |
8.1 粤港澳三地药品稽查分类 |
8.2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3 香港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4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5 对国外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5.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6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6.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7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7.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8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8.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制造商联合稽查的可行性分析 |
8.10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 |
9.1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的背景及依据 |
9.1.1 港澳中成药制造商规模现状 |
9.1.2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生产的优势 |
9.2 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1 内地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2 香港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3 澳门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4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加工的法律基础 |
9.3 香港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模式 |
9.3.1 香港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1.1 香港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大湾区内地药品生产企业代工 |
9.3.1.2 申请更改中成药的注册详情——更改制造商地址 |
9.3.1.3 该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9.3.2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2.1 内地“境外药品委托生产规定”更新对未注册中成药代工的影响 |
9.3.2.2 修订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 |
9.3.2.3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生产的新模式 |
9.4 澳门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5 澳门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6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的出口转内销模式探索 |
9.6.1 内地对于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销售规定 |
9.6.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合法模式探讨 |
9.6.2.1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法律依据 |
9.6.2.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进口药在内地注册 |
9.6.2.3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国产药在内地注册 |
9.6.3 港澳委托内地代工药品依照进口药的出口转内销流程 |
9.6.3.1 先按境外已上市中成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
9.6.3.2 委托加工药品经海关手续后转内销 |
9.6.4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以国产药申请内地注册的模式 |
9.6.4.1 以国产药注册比依照进口药注册具有的优势 |
9.6.4.2 以国产药注册模式有利于港澳中成药在内地上市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2)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标志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标志制度的相关概念及特点 |
一、环境标志制度的相关概念 |
二、环境标志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环境标志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实施的意义 |
一、环境标志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路径探寻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消费端断裂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主要问题的解决路径探寻 |
一、消费端断裂解决路径的外国模式考察 |
二、我国解决方案的路径选择——公众参与 |
第三章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 |
二、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情况检视 |
一、公民参与权利的缺乏 |
二、社会组织决策参与权的缺乏 |
三、企业参与的激励机制匮乏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完善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促进公民参与的措施 |
一、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 |
二、建立公民参与义务实现的动力机制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的完善措施 |
一、管理机构中吸纳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组织代表加入 |
二、动员媒体和NGO组织共同宣传 |
第三节 企业参与激励机制的完善措施 |
一、在申请费用上合理控制企业的负担成本 |
二、与行业签署自愿性环境协议——绿色印刷的成功案例 |
三、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扶持企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环境标志概述 |
(一)环境标志的概念和种类 |
(二)环境标志的属性及其制度意义 |
二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发展情况 |
(二)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三 域外环境标志制度借鉴 |
(一)域外国家环境标志计划实施概况 |
(二)域外国家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经验总结 |
四 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 |
(一)环境标志制度立法层面的完善 |
(二)环境标志制度执行层面的完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标志概述 |
一、环境标志的概念 |
二、环境标志的类型 |
三、环境标志的性质 |
(一)环境标志是证明商标 |
(二)环境标志是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刺激手段 |
(三)环境标志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的环境措施 |
四、环境标志实施的效益 |
(一)社会效益 |
(二)经济效益 |
(三)环境效益 |
第二章 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概况与经验总结 |
一、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概况 |
(一)德国蓝色天使计划 |
(二)加拿大环境选择标志 |
(三)新西兰环境选择标志 |
(四)澳大利亚环境友好选择标志 |
(五)北欧白天鹅标志 |
(六)欧洲欧盟之花 |
二、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经验总结 |
(一)立法保障环境标志制度实施 |
(二)机构设置合理,避免权力集中 |
(三)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标志计划始终 |
(四)环境标志法律救济措施完善 |
(五)政府引导环境标志制度实施 |
第三章 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现状 |
(一)中国环境标志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中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具体内容 |
二、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现有立法保障不足 |
(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设计不合理 |
(三)环境标志法律救济不健全 |
(四)环境标志制度推行不畅 |
第四章 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环境标志的立法 |
(一)提高环境标志立法的法律位阶 |
(二)协调环境标志的法律体系 |
(三)加速推进环境标志法制化 |
二、完善环境标志的认证制度 |
(一)明确管理机构的属性职能权限 |
(二)明确环境标志所有权归属 |
(三)规范环境标志的认证程序和监管 |
三、完善环境标志的法律救济制度 |
(一)明确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属性 |
(二)梳理环境标志法律救济途径 |
四、完善环境标志的推行方式 |
(一)加强环境标志制度的宣传工作 |
(二)逐步确立环境标志公众参与制度 |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标志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标志的概念 |
一、 环境标志的定义 |
二、 环境标志的分类 |
第二节 环境标志的性质 |
一、 环境标志是证明商标 |
二、 环境标志是一种采用市场化手段的环境法律制度 |
三、 环境标志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 |
第三节 环境标志的作用 |
一、 作为证明商标所体现的 |
二、 作为环境法律制度所体现的 |
三、 在国际贸易中体现出来的 |
第二章 环境标志的发展现状与分析 |
第一节 环境标志的国内发展现状 |
一、 中国环境标志的产生 |
二、 我国环境标志法律体系 |
三、 我国环境标志基本制度 |
第二节 环境标志的国外发展现状 |
一、 与环境标志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
二、 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标志实施状况 |
第三节 对环境标志发展现状的分析 |
一、 环境标志的发展现状——国别化 |
二、 国别化的危害之一——伤害了企业与消费者 |
三、 国别化的危害之二——被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伤害了发展中国家 |
四、 对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期待 |
第三章 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解除绿色壁垒——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
一、 绿色贸易壁垒的缘起 |
二、 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伤害——以我国为例 |
三、 环境标志被作为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伤害 |
第二节 改善环境问题——基于全人类的立场 |
一、 环境标志的宗旨是改善环境 |
二、 企业和消费者的参与是环境标志成功的关键 |
第四章 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障碍 |
第一节 各国基于本国利益考虑导致的分歧 |
一、 国际社会是以国家作为基本单位,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首先考虑本国利益 |
二、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各国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不同 |
三、 地理环境因素导致各国的环境政策不同 |
四、 各国在对待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上可能会出现的分歧 |
第二节 环境标志的客观技术标准难以统一 |
一、 技术因素在环境标志中的体现 |
二、 各国技术发展水平不统一 |
三、 在统一的技术标准上面临两难选择 |
第五章 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法的相关理论 |
一、 传统主权概念的发展 |
二、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强化 |
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第二节 环境法的相关理论 |
一、 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 公众参与原则 |
三、 全球环境法概念 |
第六章 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
一、 经济全球化是必然趋势 |
二、 经济全球化引起了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 |
三、 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是环境法趋同化和统一化的表现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统一化的借鉴 |
一、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统一化的进程 |
二、 启示之一——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
三、 启示之二——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将是各国由被动到主动的过程 |
四、 启示之三——积极发挥相关国际组织的作用 |
五、 启示之四——发展中国家应积极促进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 |
第三节 环境标志国际互认的广泛开展 |
一、 国际互认的背景 |
二、 国际互认的依据 |
三、 国际互认的前提——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
四、 国际互认的基本步骤 |
五、 国际互认的意义和局限性 |
六、 我国的环境标志国际互认 |
第四节 区域性统一环境标志的出现 |
一、 北欧白天鹅计划 |
二、 欧盟欧洲之花计划 |
第七章 环境标志国际统一化的实现 |
第一节 运用 WTO 机制实现各国主观态度的协调 |
一、 WTO 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
二、 关于环境标志是否应纳入 WTO 体系的争论 |
三、 利用 WTO 解决环境标志问题的理由 |
第二节 由 ISO 实现环境标志技术标准的整合 |
一、 ISO 的宗旨 |
二、 ISO 在环境标志领域具有权威性 |
三、 国际统一环境标志体系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环境标志的产生与发展 |
1.3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
2 环境标志制度的概述 |
2.1 环境标志的定义、分类 |
2.1.1 环境标志的定义 |
2.1.2 环境标志的分类 |
2.2 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念 |
2.3 环境标志产生的理论背景 |
2.3.1 环境成本内在化 |
2.3.2 可持续发展观 |
3 国外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发展趋势 |
3.1 发达国家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概况分析 |
3.2 国外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经验总结 |
3.2.1 政府参与 |
3.2.2 公众参与 |
3.2.3 国际互认 |
3.3 国外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趋势 |
3.3.1 环境标志产品的种类和数目逐渐增多 |
3.3.2 环境标志的认证标准日益系统化、正规化 |
3.3.3 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和推进日趋政府引导化 |
4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况及其缺陷 |
4.1 我国环境标志的立法体系 |
4.1.1 环境标志管理方面 |
4.1.2 商标保护方面 |
4.1.3 合同保护方面 |
4.2 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
4.2.1 我国实施环境标志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
4.2.2 我国环境标志的使用权 |
4.2.3 我国环境标志的认证制度 |
4.3 我国环境标志的配套制度 |
4.3.1 公众参与机制 |
4.3.2 政府绿色采购 |
4.3.3 国际互认 |
4.4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缺陷 |
4.4.1 我国环境标志立法体系上存在的缺陷 |
4.4.2 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具体内容上存在的缺陷 |
4.4.3 我国环境标志配套制度上存在的缺陷 |
5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环境标志的立法体系 |
5.1.1 协调环境标志的法律体系 |
5.1.2 提高环境标志的法律位阶 |
5.1.3 提高环境标志的立法技术 |
5.2 完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
5.2.1 明确环境标志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
5.2.2 明确环境标志的所有权归属 |
5.2.3 科学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
5.2.4 规范环境标志的认证制度 |
5.3 完善我国环境标志的配套制度 |
5.3.1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
5.3.2 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
5.3.3 积极参与国际互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环境标志的产生背景 |
1.2 环境标志的概念 |
1.3 环境标志的具体类型 |
1.4 环境标志制度的意义 |
1.4.1 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环保意识 |
1.4.2 实现生产者经营效益的提高 |
1.4.3 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消费市场的竞争力 |
1.4.4 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统一发展 |
2 国外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 |
2.1 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概况及其特点 |
2.1.1 环境标志的管理机构 |
2.1.2 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 |
2.1.3 环境标志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
2.1.4 环境标志的日常管理 |
2.1.5 环境标志的国际合作与互认 |
2.2 与环境标志相关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
2.2.1 《21 世纪议程》的有关规定 |
2.2.2 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 |
2.2.3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 |
3 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 我国环境标志的法律实践 |
3.1.1 在环境管理方面 |
3.1.2 在商标保护方面 |
3.1.3 在合同保护方面 |
3.2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1 立法落后 |
3.2.2 环境标志制度本身设计不够完善 |
3.3 环境标志制度缺少司法救济 |
3.4 缺少对环境标志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定位 |
4 从生态消费的角度对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
4.1 明确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体系定位 |
4.1.1 环境标志制度属于生态消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制度 |
4.1.2 环境标志制度在生态消费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4.2 环境标志制度理念的变革 |
4.2.1 有助于构建人与环境的友好关系 |
4.2.2 有助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 |
4.2.3 有助于真正体现人的存在价值 |
4.2.4 环境标志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
4.3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 |
4.3.1 制定调整环境标志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 |
4.3.2 完善环境标志管理的相关环节 |
4.3.3 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 |
4.3.4 制定环境标志救济制度 |
4.4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4.4.1 政府绿色补贴制度 |
4.4.2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
4.4.3 消费税收制度 |
4.4.4 绿色信贷制度 |
5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WTO框架下生态标志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研究目的及内容 |
2 生态标志制度概述 |
2.1 生态标志的定义与分类 |
2.2 生态标志制度产生的背景 |
2.3 建立生态标志制度的意义 |
2.4 本章小结 |
3 生态标志制度与WTO规则 |
3.1 与生态标志制度相关的WTO协议 |
3.1.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
3.1.2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
3.1.3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3.1.4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
3.2 与生态标志制度有关的WTO原则 |
3.2.1 非歧视原则 |
3.2.2 透明性原则 |
3.2.3 不构成贸易壁垒原则 |
3.3 对WTO相关规则的评价 |
3.4 本章小结 |
4 生态标志制度引发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
4.1 生态标志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 |
4.1.1 积极影响 |
4.1.2 消极影响 |
4.2 生态标志制度对WTO原则的冲击 |
4.2.1 对非歧视原则的冲击 |
4.2.2 对透明性原则的冲击 |
4.2.3 对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冲击 |
4.3 WTO成员国对生态标志制度的不同态度 |
4.3.1 发达国家的态度 |
4.3.2 发展中国家的态度 |
4.4 生态标志制度的发展趋势 |
4.4.1 多哈新一轮谈判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
4.4.2 生态标志制度的发展趋势 |
4.5 生态标志制度与自由贸易的协调 |
4.5.1 对生态标志制度的客观认识 |
4.5.2 协调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4.5.3 协调的途径 |
4.6 本章小结 |
5 入世后我国生态标志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5.1 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的现状 |
5.2 入世后我国生态标志制度面临的挑战 |
5.2.1 国际层面面临的挑战 |
5.2.2 国内层面面临的挑战 |
5.3 完善我国生态标志制度的对策 |
5.3.1 加强国际互认 |
5.3.2 制定专门立法 |
5.3.3 建立咨询研究机构 |
5.3.4 加强法律监督 |
5.3.5 推动公众参与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D]. 骆焕泰. 广东药科大学, 2021(02)
- [2]我国环境标志制度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 吴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D]. 王筱简.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4)
- [4]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D]. 湛卢. 江西理工大学, 2015(02)
- [5]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J]. 湛卢. 现代商业, 2015(03)
- [6]论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D]. 李丽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D]. 谢荷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1(05)
- [8]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研究[D]. 陈冯. 重庆大学, 2009(12)
- [9]WTO框架下生态标志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桑硕. 东北林业大学, 2009(11)
- [10]我国环境标志法律问题研究[A]. 张显云.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 2007
标签: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论文; 药品注册论文; 中国环境标志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公众参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