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案件行刑衔接调研报告

森林案件行刑衔接调研报告

问:行刑衔接的现状及问题
  1. 答:行刑衔接制度本身缺乏法律规握兆姿定纵观行刑衔接的提出及发展经过。
    根据试论行刑衔接若干问题初探查询,行刑衔接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但反过来,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权利约束较小,导致行政职能坐等监督。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简称,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段绝的案件移送司猜耐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问:行刑衔接的工作背景
  1. 答:2001年4月,国务院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工作。针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这两个突出问题,为保证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最终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当年5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行刑衔接”的概念。当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次将“行刑衔接”提上法制日程。
    近几年来,对于“行刑衔接”工作先后有中纪委下发的工作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近几个月来,“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2010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对健全行刑颤陆衔接机制,加大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提出胡歼了明确的要求;在今年的2月9日,中办、国办又联合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茄做顷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迄今为止关于行刑衔接工作的层级最高、内容最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依据。
问:行刑衔接管理办法
  1. 答:法律分析:行刑衔接管理具有以下敬袜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上更宽泛敬宴。实施办法在规定为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适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在衔接的具体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规定为“实行同级移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第五条)。三是规定了冲突解决办法。在发生移交争议时(公安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既可以复议,也可以提请检察院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时、事故调查中和事故调查结束后三种状态的行刑衔接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亮稿激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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