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股权: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殷婕[1](2021)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不良资产价值庞大,种类丰富,部分是错放、闲置的宝贵资源。当前我国进入经济转型升级期,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让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能精准地降低资源消耗、消化闲置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占到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总额的83%,科学、合理、高效地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能降低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份额,同时能为经济发展带来一轮高峰。历史上,我国通过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政策性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银行参与现代化经济发展和股份制改革卸下包袱,而如今,我国经济稳中有增,不良资产处置应该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变化为常态化工作,因此,当下的不良资产处置要提高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来优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研究发现,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主体特殊性和不良资产债务和抵押物特殊性引发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内外部监管严格,监管过剩,激励不足;不良资产债权和抵押物总价值巨大但是价格过低,且多以房产为担保物,担保物、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紧密且复杂,这些特殊性贯穿于所有处置方式始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最常用的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有立法方面的:未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适用《民法典》处置不良资产不符合实际需求,《公司法》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主体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也存在实务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级市场开放度低、不良资产持有人穷尽救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不良资产估值随意性强、债转股法律关系不确定、不良资产投资权利保障削弱等。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提出从数据融通、风险预警前置、信用恢复三方面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从源头减少不良资产,同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恢复信用,继续参与市场活动;从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分别确定税率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税率两方面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调和国家财政和不良资产处置之间关于税收的矛盾;从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以及转为优先股的合理性和权利范围两方面提高债转股中双方的自主权,进一步弱化不良资产处置行政色彩;立法重心从重监管惩戒向完善规则转变,建立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提高处置效益;从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创新强制执行手段,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之间债权债务抵销两个方面提升诉讼追偿效果,提升公力救济的效果和司法权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力,多措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活跃。
鲍思睿[2](2021)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供给侧结构改革开始启动,“破产重整”和“债转股”,由于其降低企业杠杆率、调整并缓解企业债务负担,恢复企业经营能力的功能,成为了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两个关键词。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指出了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发布的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当前我国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总体思路、适用主体、实现路径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市场化债转股的内涵及其功能正式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得到确认。意见的发布,从新的方向指引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进行债转股,如何最大化发挥债转股的功能,还存在较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选择研究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相关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破产重整和债转股的基本概念、特征开始,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与股权的关系,研究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关系,在对重要基础理论进行界定阐述后,引出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的意义;第二部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近两年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第三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现行与破产重整程序、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等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运用债转股方案的实际案例,指出当前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较少,债转股具体实施中的法律冲突等;第四部分,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争取提出对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切实有效的完善对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化解危机,迎来重生,对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繁荣具有极大的价值,因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其制度和执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崔嘉爽[3](2020)在《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后,煤炭行业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但是随着新一轮债转股政策的开启,煤炭行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因为实施债转股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煤炭行业成为了新一轮债转股政策实施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但是煤炭行业实施债转股政策并非一帆风顺,政策是否适合实施及实施效果如何,不仅会受到具体政策条例的制约,还会受到企业自身因素的限制。所以在政策实施的每个阶段,需要考虑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影响,同时更需要评价债转股政策效果。只有明确债转股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具体影响效果,才能更好的完善政策,帮助煤炭行业利用政策更好的发展自己。为了对新一轮债转股政策做出科学评价,评价政策是否完成了煤炭行业预期的目标。首先,本文基于当前煤炭行业债转股实施的现状,以时间为轴线,对比了政策演变与煤炭行业对政策的反馈情况,初步分析债转股政策与煤炭行业的关联。然后,本文利用比较研究法,将煤炭行业、能源行业和实施债转股的煤炭企业三者数据进行对比,观察其在政策前后财务指标变化情况,通过静态对比方式得出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假设,为后续动态模型研究作铺垫。接着,本文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动态分析政策与各个因素的关系,利用稳健性检验中的安慰剂分析法对模型的可靠性进行检验,利用主成分分析,得出煤炭行业在政策影响下控制组与实验组的综合绩效变化情况,利用综合绩效结果,对实施政策的煤炭行业进行分批次差分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在政策的影响下,除了成长能力、营运能力不显着外,煤炭行业杠杆率水平降低了 4%,煤炭行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获取能力分别提升了 3%、3.3%、1.6%,得出了债转股政策对煤炭行业总体呈正面影响的结论,此外,安慰剂检验验证了方法选用的合理性;从行业综合绩效得分结果观察,实验组的综合绩效明显高于控制组的综合绩效,控制组可以带动整体综合绩效水平的提升;通过分批次差分发现,政策交互项系数在政策实施的后期才显示出显着性的特点,证实了政策的滞后性结论。依据研究结果,本文最后提出政策建议,期望政府可依据现状完善政策法规,期望企业可依据政策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
朱睿妮[4](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王寒[5](2020)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高额不良贷款难以处置。这将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营业利润,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对中国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阻碍,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也大大降低。不良贷款后期的处置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跟我国管理不当,相关商业银行法治的缺失以及后期执法不严有很大的关系。要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难以处置的问题,克服此类金融风险的发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以及后期的严格执法,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于此,本文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立法体系,法律现状,法律漏洞以及改善措施这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法律机制进行研究。
许红[6](2020)在《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转股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重整中的债权转换股权源自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债权转换股权的基础法律规范。随着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高投资、高负债、高杠杆、高负担导致高风险的压力下,目前的市场化债转股以资金主要提供方业务模式向主要发挥金融中介作用业务模式转变。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为目标。为了缓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风险,缓解企业经营暂时困难,也为了配合国家“三去一降一补政策”,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面临破产重整的企业实施债转股。重整中债转股优化了企业负债状况,缓释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债转股过程中仍旧存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市场规则缺位,企业重整资产规模巨大、清理资金短缺等问题。对此,本文研究了若干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典型案例并提出了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探讨了相关的法律争议并进行了分析,阐述并分析了重整债转股中金融债权人在自主选择权、股权退出、以及债转股协议签订中的法律困境,最后提出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制度优化建议,就如何衔接债转股与其他法律制度,如何减少乃至扫清金融债权人债转股过程中的法律制度障碍,规避破产重整企业偿债风险,减少系统金融风险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第一章阐明了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典型案例并提出了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对相关的业界法律争议进行了分析和评析;第二章阐述并分析了重整债转股中金融债权人面临的法律困境;第三章提出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制度优化建议,最后进行了总结。通过相关债转股法律制度的完善,减少破产重整情境下金融债权人与其他重整参与方的利益冲突,通过债转股法律与破产法及金融监管法规之间的更好衔接,提高债转股重整计划的执行效率,减少因企业财务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以及隐性财务风险给系统金融造成的风险。通过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金融债权人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消减乃至消除,这在企业拯救主义的当下破产制度环境中是极其重要的。在重整债转股计划的制订、商讨、表决、修订过程以及计划实施后期股权退出中,金融债权人面临的债务人恶意拖延重整计划进度,网络投票制度不够完善,网上信息发布平台不够透明,法律不够细化,法律制度衔接不够完善的问题的解决,法律制度之间协同衔接,启动破产法规、公司法规以及金融法规与债转股法规的联动修改,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将对破产重整企业走出困境以及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双赢,最终实现构建新金融生态系统、降低系统金融风险的目的有重要意义。
姚娇妮[7](2020)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降杠杆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债转股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进行债转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强迫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目前已有部分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以期降低企业负债、提升企业经营能力,而债转股式破产重整与其他破产重整在债权人表决上并没有特别之处,依旧是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表决后即可实施,债转股方案随重整计划的通过获得法律效力。债转股的施行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而这一权利性质的转变仅经过目前的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是难以保证完全尊重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尤其是当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法院对包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在实务中,重整企业进行债转股确存在违背债权人意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目前债转股适用越来越广泛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来提升对债权人债转股意愿的尊重是十分具有意义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施行是否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需要对债转股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用何种表决机制?债权人表决的债转股方案内容应包含哪些?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对债转股投反对票的异议债权人如何救济?这些都是本文意欲分析回答的问题,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不仅是维护债转股中债权人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扩大债转股的适用范围。本文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案例入手进行分析,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结构包括导论、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由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组成。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首先,将破产重整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一个是表决易受行政干扰、一个是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其次,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债权人应对债权转股权进行表决一个是基于权利义务设定自愿、一个是因为债权人为利益相关者。再次,对比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两种机制。第二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进行实证分析。首先,从转股价格清偿率、转股债权人、债转股替代清偿方案三方面分析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运行现状。其次,对收集的41个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和重整计划表决混同、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转股债权人缺乏股票退出渠道、债权人参与度低。目前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易发生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形。再次,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法律条文中缺乏针对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操作的条文;二是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没有审核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直接将重整计划的通过视为对其中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三是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债转股易产生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这使得债权人难以自由的选择债权清偿方式。第三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进行检讨。在法律规制层面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机制不明,程序模糊,异议债权人缺乏救济,转股价格制定方法不清。司法层面上法院裁判受行政干预,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管理人指定不够民主化,法院缺乏对债转股的商业认识。本文从以上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表决自愿原则、美国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以及日本主办银行主导下施行的债转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以《债转股意见》为立足点,结合国外经验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分为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设计合理性的实体权利处置表决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表决。通过制度设计与规范法院司法,提高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自由表达债转股意愿的程度,减少实务中异议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况。并指出为了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自由,债转股方案中应包含替代清偿方案,给予债权人选择权。同时结合国外有关债转股中对债权人表决的保护措施来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同时规范法院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所收集的案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情形。在进行国外债权人表决经验借鉴时,本文多为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原则性借鉴,而缺乏对表决对象即债转股方案内容制定的借鉴。同时在制度完善部分针对立法与司法提出的改进措施在我国债权人表决实务操作中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还需假以时间来进行验证。
张玲[8](2019)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重整是困境企业得以恢复重建,摆脱经营困境的重要方式。债转股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适用,不仅可以降低困境企业负债,缓解企业债务清偿的危机,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更有可能帮助债权人减少债权损失,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债权。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破产重整债转股进行直接规制。因此,债转股在破产重整中的实施遇到了许多法律困境。笔者认为要想使债转股在破产重整中顺利实施,以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分析债转股在破产重整不同阶段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并针对其困境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效用,使困境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地实现,从而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本文将以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为主题进行法律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破产重整债转股的基本概述。首先介绍了学界对破产重整概念的不同争论,然后引出笔者对破产重整概念的定义,并分析了破产重整的功能,提出了企业在破产重整中采取的不同模式,引出了本文的主题——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模式;然后笔者从一般意义上的债转股入手,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具体含义,并提出破产重整债转股均在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专门探讨增资扩股型的债转股;其次,笔者从重整企业和债权人各自的角度探讨了破产重整债转股的现实意义;最后,笔者分析了破产重整债转股在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相应政策反映出的价值趋向。第二部分,笔者主要探讨了破产重整债转股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笔者分别就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和股权进行分析;其次,笔者着重探讨了破产重整中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属性,认为其既有债权出资的法律属性,同时又具有债务清偿的法律属性。因此,破产重整框架下的债转股行为有双重法律属性,应该受到不同法律的规制;此外,笔者分析了破产重整债转股的实施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同时要注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分析了破产重整债转股内在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在破产重整模式下实行债转股前,债权人与负债企业的法律关系为债的法律关系,债转股之后,债权人变为了转股企业的股东。第三部分通过对破产重整债转股实施阶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入手,探讨了债转股在破产重整实施中遇到的困境。首先,基于对债权出资可行性问题的探讨,笔者对债转股在破产重整中的实施是否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进行了分析;从保护债权人自愿选择债转股的权利角度入手,分析了以双重多数决原则和法院的强制批准来强迫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的问题所在,并对学者们对此提出的相关争议进行了辨析,分析出学者们争议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此外,笔者认为由于重整企业的特殊性,在破产重整中实施债转股易导致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包括存在公司内部治理错位,转股后债权人在董事会的作用受限,转股后债权人面临身份转换带来的挑战等问题;并分析了债权人在转股后股权退出因股权上市和挂牌、转让、回购等方式存在不同的退出风险。第四部分,本文从利益平衡的原则出发,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在破产重整债转股实际实施的角度,提出其法律适用的合理建议。笔者首先认为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债权进行评估作价后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且债转股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权人不得随意抽逃出资。其次,笔者明确提出债转股方案需要每个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具有选择债转股的权利,不受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和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所限制。在完善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引入双层股权架构,健全董事会的构成机制,明确债转股定位,设立激励机制等措施。最后,提出了防范股权退出风险的方式,包括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优先股,完善我国现有的股权交易市场,拓宽债转股的退出渠道等措施。
陈朝炜[9](2019)在《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降低企业债务杠杆率的工具之一,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惯用方式。时隔十七年,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我国以市场化为核心启动了新一轮的债转股,但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发现现有制度体系已经难以满足解决现实问题的需求,急需对市场化债转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本文第一章节提出了研究市场化债转股的意义,根据对债权出资、债权清偿等理论的分析,对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价值目标的探讨,对债转股法律制度、政策变迁的概述,论证了研究债转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对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及分析了债转股法律性质不清、适用范围与选择标准不清晰、公司内部治理困难、转股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债转股后股权的退出困难五大问题。第三章通过对比分析域外债转股制度提出了明确债转股的债权出资性质、明确债转股适用范围与选择标准、完善债转股企业内部治理制度、探索转股债权“恢复”机制、重构债转股中股权回购协议等法律对策。探讨了在肯定债转股债权出资性质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具体路径。
穆晨璐[10](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破产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能够帮助其暂时走出眼前的资金困境,使企业走出财务困境、重新开始经营。债转股实际上是将债务企业的债务转化为股权,其不仅可以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又可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对债转股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对债转股企业的入选条件,各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地方政府和法院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等诸多问题还有所争议,同时不合理推行债转股,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初衷。如何从理论和法律层面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企业入选条件、债权人权利保护及其限制,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定位,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对债转股的基础理论分析切入,回溯历史上各国债转股的经验做法,梳理了债转股的法理基础,分析了债转股的基本要求,并从操作流程上加以规范。通过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总结当前债转股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成因,通过参考各类法规文献,分析在债转股进程中政府强制干预与法院的强制批准问题。文章最后从实体与程序角度提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完善建议。通过规范重整程序中的方案内容和通过方式,加强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权利保护。通过立法修法规制地方政府在债转股中的行政权力,明确地方政府在债转股中的定位。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计划本身外,还应对企业经营潜力,债权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慎用强制批准的权利。确定重整程序的适用标准,防止重整程序被限制或滥用。
二、债权转股权: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转股权: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小结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一、不良资产 |
二、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内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途径 |
一、拍卖 |
二、变卖 |
三、协议转让 |
第二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困难 |
一、房地产项目各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复杂 |
二、查封扣押的财产价格评估困难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诉讼追偿的法律问题 |
一、败诉的法律风险 |
二、穷尽法院救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
三、查封扣押行为不利于提高债务人偿债能力 |
第二节 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重组 |
二、银行内部监管要求与资产重组需求相悖 |
第三节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问题 |
一、进入一级市场的门槛高 |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转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
三、涉及外部第三方的法律对债转股限制多 |
第四节 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的法律问题 |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自然人无权交易 |
二、不良资产估值无统一标准 |
第五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没有对真实出售做出要求 |
二、SPV设立、经营与《公司法》规定冲突 |
三、基础资产转让条件不清晰 |
第四章 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一、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融通共享 |
二、深化信用体系,前置风险预警 |
三、消灭不良记录,激励信用恢复 |
第二节 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 |
一、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并分别确定税率 |
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的税率 |
第三节 债转股中体现双方自主性 |
一、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 |
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和合理性 |
第四节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
一、立秩序法而非惩戒法 |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包含的内容 |
第五节 提升诉讼追偿效果 |
一、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 |
二、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债权债务抵销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M】 |
期刊类【J】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含义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含义 |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债权与股权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债权 |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股权 |
三、债转股中债权与股权的联系 |
第四节 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关系 |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与实施方向 |
二、市场化债转股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关系 |
第五节 破产重整选择债转股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现状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现状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公司法视角下的债转股 |
三、破产法视角下的债转股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践现状 |
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债转股的实践(以40 家上市公司为例) |
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市场化债转股的实践(以泸天化为例) |
第三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依据不足 |
一、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规定较少 |
二、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规定位阶较低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法律存在冲突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 |
第四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规范 |
一、明确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 |
二、明确债转股的对象范围 |
三、明确债转股的实施方式 |
四、明确新增股权的价格计算依据 |
五、明确债转股方案的表决与批准规则 |
第二节 消解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
一、消解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 |
二、消解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商业银行法》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一、完善债权转让市场化机制并建立破产债权交易二级市场 |
二、完善司法审批与行政管理的衔接 |
三、完善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文献 |
二、期刊与报刊文献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电子文献类 |
致谢 |
(3)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债转股政策研究 |
1.3.2 行业绩效评价研究 |
1.3.3 债转股对煤炭行业影响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2 相关理论及政策现状 |
2.1 债转股政策及评价方法 |
2.1.1 债转股政策概况 |
2.1.2 债转股政策评价方法 |
2.2 债转股政策演变 |
2.2.1 中央政策演变 |
2.2.2 地方政策演变 |
2.3 债转股政策行业演变 |
2.3.1 非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演变 |
2.3.2 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演变 |
3 煤炭行业债换股前后财务绩效分析 |
3.1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财务绩效变化分析 |
3.1.1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
3.1.2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
3.1.3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营运能力分析 |
3.1.4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成长能力分析 |
3.2 债换股政策前后煤炭行业现金流分析 |
3.2.1 债换股前后煤炭行业获取现金能力分析 |
3.2.2 债换股前后煤炭行业现金流动性分析 |
3.3 假设的提出 |
4 研究设计 |
4.1 双重差分模型简介及原理 |
4.1.1 双重差分模型简介 |
4.1.2 双重差分模型的原理 |
4.2 变量的选取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虚拟变量与控制变量 |
4.3 双重差分模型的构建 |
5 基于DID模型的实证分析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 实证检验 |
5.2.1 DID模型各变量求解 |
5.2.2 DID模型安慰剂检验 |
5.2.3 煤炭行业综合绩效主成分提取 |
5.2.4 DID模型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5 DID模型分批次回归分析 |
5.3 DID模型结果分析 |
6 政策建议 |
6.1 对政府的建议 |
6.1.1 规范政策实施的审核、退出体系 |
6.1.2 继续坚持走“市场化、法制化”道路 |
6.1.3 引入信用审核体系,加强对企业后续监管 |
6.2 对企业的建议 |
6.2.1 加强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成立化解风险长效机制 |
6.2.2 制定长期目标,避免时滞性的影响 |
6.2.3 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理性划分债务与投资比例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律解释学方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比较分析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五、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及其处置概述 |
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措施 |
(一)贷款重组 |
(二)债权转股权 |
(三)不良贷款出售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面临的困境 |
(一)贷款重组中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困境 |
(二)采用债权转股权面临的困境 |
(三)不良贷款出售中知情权面临的困境 |
(四)后期执行面临的困境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构建 |
一、贷款重组中加大对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
二、完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制 |
三、不良贷款出售中知情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
四、建立金融机构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五、商业银行和法院联合解决后期执行难 |
(一)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 |
(二)从法院执行的角度 |
(三)优化变价拍卖流程,提高处置效率 |
(四)法院强制执行机制的完善 |
第四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转股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案例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典型案例 |
一、C公司破产重整案 |
二、D港重整案 |
三、M公司重整案 |
四、Y集团重整案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典型案例涉及的问题 |
第三节 案例涉及的法律争议及评析 |
一、债转股实施现状分析 |
二、金融债权转股权的制度不完善 |
三、进入预重整阶段利息债权的确定 |
第二章 重整债转股中金融债权人的法律困境分析 |
第一节 重整中金融债权人自主决定权的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债转股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
一、重整计划中的债转股协议难以满足最佳利益标准 |
二、债转股协议过渡期条款存在较大的风险 |
三、隐性债务赔偿机制的缺乏 |
第三节 金融债权人的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制度优化建议 |
第一节 保障金融债权人的自主决定权 |
一、减少行政机关对金融市场主体的不当干预 |
二、加强债转股金融机构参与重整企业公司治理 |
三、寻求强制批准制度与金融债权人自主选择权之间的平衡 |
四、赋予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债转股条款的解释权 |
第二节 完善金融债权人的股权退出机制 |
第三节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 |
一、完善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与债转股之间的衔接 |
二、健全网络债权人会议制度与债转股法律之间的衔接 |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与债转股法规的衔接 |
四、建立反财务舞弊等法规与债转股法律之间的衔接 |
五、健全基础金融规范与债权转换股权法律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 |
1.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 |
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 |
1.1.1 债权人表决易受行政干扰 |
1.1.2 债权人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 |
1.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 |
1.2.1 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自愿原则 |
1.2.2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 |
1.3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机制 |
1.3.1 债权人个别表决机制 |
1.3.2 债权人多数决表决机制 |
1.4 本章小结 |
2.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实证分析 |
2.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现状 |
2.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概况 |
2.1.2 转股价格追求高额清偿率 |
2.1.3 按金额划分转股债权 |
2.1.4 忽视替代清偿方案的设置 |
2.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的问题 |
2.2.1 转股表决与重整方案表决混同 |
2.2.2 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 |
2.2.3 债转股中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 |
2.2.4 转股债权人缺乏股权退出渠道 |
2.2.5 债转股表决中债权人参与度低 |
2.3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问题的原因 |
2.3.1 缺少对于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立法 |
2.3.2 司法实践中未对债权人表决提供充足保护措施 |
2.3.3 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存在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 |
2.4 本章小结 |
3.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法律规制与司法检讨 |
3.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法律规制检讨 |
3.1.1 未明确债权人表决机制 |
3.1.2 债权人表决程序设置模糊 |
3.1.3 债权人个别表决异议救济程序不畅 |
3.1.4 转股价格制定衔接机制缺失 |
3.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司法检讨 |
3.2.1 法院忽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
3.2.2 法院司法权易受行政干预 |
3.2.3 法院管理人指定不民主化 |
3.2.4 法院缺乏对债转股方案可行性判断的经验 |
3.3 本章小结 |
4.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 |
4.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国外经验借鉴 |
4.1.1 法国法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自由原则 |
4.1.2 美国法债转股中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 |
4.1.3 日本法债转股中主办银行发挥主导作用 |
4.1.4 小结 |
4.2 完善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立法 |
4.2.1 确立债权人表决自愿原则 |
4.2.2 细化债权人表决程序 |
4.2.3 规范债转股价格制定标准 |
4.2.4 明确债转股中股权退出渠道的制定 |
4.3 改善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司法环节 |
4.3.1 加强债转股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话语权 |
4.3.2 建立管理人竞选制度 |
4.3.3 组建债转股实施机构 |
4.3.4 发布指导性案例 |
4.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博硕士学位论文类 |
四、报刊类 |
附录一 本文所涉法律条文 |
附录二 本文所涉案例 |
后记 |
致谢 |
(8)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概述 |
1.1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涵义 |
1.1.1 破产重整的概念及作用 |
1.1.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及类型 |
1.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意义 |
1.2.1 帮助债务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
1.2.2 有助于债权人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 |
1.3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股的立法现状与政策导向 |
1.3.1 我国破产重整债权股的立法现状 |
1.3.2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股的政策导向 |
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理论 |
2.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的债权与股权 |
2.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的债权 |
2.1.2 破产重整债转股中的股权 |
2.2 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法律属性 |
2.2.1 破产重整债转股存在债权出资属性 |
2.2.2 破产重整债转股存在债务清偿属性 |
2.3 破产重整债转股所遵循的原则及转股后的法律效果 |
2.3.1 破产重整债转股的原则 |
2.3.2 破产重整债转股在实体关系上的转换 |
3 破产重整中实施债转股存在的困境 |
3.1 破产重整债转股时债权出资与资本充实原则的矛盾 |
3.1.1 我国立法上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 |
3.1.2 债转股中作为出资的债权存在瑕疵影响资本充实 |
3.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方式与转股债权人利益的冲突 |
3.2.1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方式的规定与争议 |
3.2.2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决议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时的问题 |
3.3 法院强制批准债转股重整计划存在的问题 |
3.3.1 法院未征得转股债权人同意时强制批准债转股有损债权人利益 |
3.3.2 征得转股债权人同意时法院强制批准债转股重整计划的局限性 |
3.4 破产重整债转股后转股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
3.4.1 公司内部治理错位 |
3.4.2 债权人转股后在董事会的作用受限 |
3.4.3 转股后债权人面临身份转换带来的挑战 |
3.5 破产重整债转股后股权退出的困境 |
3.5.1 股权上市和挂牌退出的风险 |
3.5.2 股权转让的风险 |
3.5.3 股权回购的不确定风险 |
4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对策建议 |
4.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与资本充实原则矛盾释解 |
4.1.1 破产重整债转股与资本充实原则的关系 |
4.1.2 维护债转股企业资本充实的措施 |
4.2 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方式的完善 |
4.2.1 债转股需经过债转股中债权人的同意 |
4.2.2 通过单独分组解决债转股表决的困境 |
4.3 排除法院在批准债转股重整计划草案时的过度干预 |
4.3.1 限制法院强制批准债转股重整计划草案 |
4.3.2 法院强制批准债转股重整计划时的考量因素 |
4.4 破产重整转股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
4.4.1 引入双层股权架构 |
4.4.2 健全董事会的构成机制 |
4.4.3 明确债转股定位,设立激励机制 |
4.5 破产重整债转股后股权退出机制的完善 |
4.5.1 利用优先股的特点 |
4.5.2 完善我国现有股权交易市场 |
4.5.3 拓宽债转股的股权退出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市场化债转股的概述 |
1.1 研究市场化债转股的意义 |
1.2 债转股的理论概述 |
1.2.1 债权出资理论 |
1.2.2 债务抵销理论 |
1.2.3 债务清偿理论 |
1.3 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和价值目标 |
1.3.1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对象 |
1.3.2 市场化债转股的价值目标 |
1.4 政策和法律中的体现和演进 |
1.4.1 经济政策方面 |
1.4.2 法律方面 |
1.5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进展与运作模式 |
1.5.1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进展 |
1.5.2 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运作模式 |
第二章 市场化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债转股法律性质不清 |
2.2 债转股适用范围与选择标准不清晰 |
2.3 公司内部治理困难 |
2.4 转股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
2.5 债转股后股权的退出困难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具体路径 |
3.1 明确债转股的债权出资性质 |
3.1.1 债权出资的域外立法情况 |
3.1.2 以对公司债权出资的合理性探讨 |
3.1.3 以对公司债权出资的立法建议 |
3.2 明确债转股适用范围与选择标准 |
3.2.1 明确债转股债权的种类与条件 |
3.2.2 明确债转股企业的范围与风险防范机制 |
3.3 完善债转股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
3.3.1 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
3.3.2 引入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 |
3.3.3 保护国有企业中不同资本同股同权 |
3.4 探索转股债权“恢复”机制 |
3.5 重构债转股中股权回购协议 |
3.5.1 明确股权回购协议效力 |
3.5.2 引入强制减资程序 |
3.5.3 规范市场化定价 |
3.5.4 规范股权回购资金来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我国债转股的立法现状 |
1.1.3 债转股立法后的实施情况 |
1.1.4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问题 |
2.1 债转股的源起与发展 |
2.1.1 英国的南海公司是债转股的最早实践者 |
2.1.2 法国密西西比公司将政府债务进行债转股 |
2.1.3 荷兰土地公司对自身债务进行债转股 |
2.1.4 美国债转股的国际实践 |
2.1.5 日、韩等国的债转股 |
2.2 债转股的概念与分类 |
2.2.1 债转股的概念 |
2.2.2 债转股的分类 |
2.3 债转股的法律性质 |
2.3.1 代物清偿属性 |
2.3.2 股权投资属性 |
2.4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特点 |
2.4.1 债转股受集体清偿程序的限制 |
2.4.2 债转股双方当事人具有被动性 |
2.4.3 债转股方案的司法干预性 |
第三章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要求 |
3.1 我国债转股的类型 |
3.1.1 政策性债转股 |
3.1.2 市场化债转股 |
3.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原则 |
3.2.1 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 |
3.2.2 坚持遵循法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
3.3 破产重整债转股企业的入选条件 |
3.4 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模式 |
3.4.1 增加注册资本模式 |
3.4.2 股权让与模式 |
3.5 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操作流程 |
3.5.1 前期准备 |
3.5.2 协商谈判 |
3.5.3 股权存续 |
第四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问题 |
4.1 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
4.2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
4.2.1 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问题 |
4.2.2 债权人被重整程序边缘化的问题 |
4.2.3 银行债权进行债转股的法律制约 |
4.3 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强制干预问题 |
4.3.1 地方政府的强制干预问题 |
4.3.2 法院的强制批准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银行债权进行债转股的完善建议 |
5.2 加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
5.2.1 规范重整程序中的方案内容 |
5.2.2 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通过的方式 |
5.3 明确地方政府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的定位 |
5.4 明确地方法院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批准和执行中的地位 |
5.4.1 慎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
5.4.2 防止重整程序被限制或滥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债权转股权: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 殷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鲍思睿.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绩效评价研究[D]. 崔嘉爽.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4]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研究[D]. 王寒.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6]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转股权法律制度研究[D]. 许红.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研究[D]. 姚娇妮.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8]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张玲.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9]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陈朝炜. 广西大学, 2019(01)
- [10]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穆晨璐. 天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