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性病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论文文献综述)
郝晶晶[1](2021)在《《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障及限度——以疾病婚姻效力修订为切入点》文中提出《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缔结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将违反该规定的婚姻定性为无效婚姻。此种规定忽视了该类弱势群体的情感需求和生理需求,亦剥夺了其通过婚姻关系获得保护的权利。《民法典》删除上述禁婚条件和无效情形,增设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从"无效"到"可撤销",疾病婚姻的效力修订保障了患病弱势群体的婚姻缔结自由,也兼顾了被隐瞒疾病之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在立法上厘定疾病婚姻之附条件可撤销性质的同时,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实践现状同样值得关注。特定疾病范围不明、治愈标准认定不一是实践困境的突出表现。相关司法解释应明确"重大疾病"的判断标准和"如实告知"的证明责任。"重大疾病"的判断应以"是否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标准,结合婚姻的生理功能和社会功能作出例示,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相关裁判指引也应及时发布涉及"重大疾病"认定的代表性案例;"如实告知"应由患病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婚姻登记环节加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释明,要求患病主体以保证书等方式直接履行该项义务。
卢玉[2](2021)在《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同性恋群体逐渐公开的出现在我国公众视野,同性恋群体的婚姻状况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面对社会大众眼光的压力和我国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压力,同性恋群体中大部分人选择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但是与异性结婚者大多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同性恋者发展为情侣爱人关系,造成婚内异性方受到本不应该带来的伤害,婚内的异性方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制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行为,建立专门的救济部门为维权者提供专业帮助,保护“同妻”、“同夫”权利不受侵犯。本选题意在寻找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婚姻中善意一方的权利,例如,将欺诈性的同直婚姻归入可撤销婚姻范畴,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将“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归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进而起诉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在立法上逐步推进同性伴侣制度规范,尽可能遏制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现象的出现。只有这样才能较为全面的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婚姻家庭幸福稳定。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语。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当今同性恋群体的现实状况、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的原因、同性恋者婚外与同性同居的不道德性与违法性、异性配偶方由此承受的心理负担与压力,还有各项权利被侵害的结果以及论文写作目的;第一章首先通过界定同居与同性同居来分析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成因、特征得出这一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以及法律对这一行为规范的缺失,在通过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对比后发现,理应将“他人”的范围拓宽,将同性归入其中;第二章分析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得出“同妻”、“同夫”正遭受极大的压力与摧残,规制这一行为刻不容缓;第三章分析对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下文提出立法、司法建议奠定基础;第四章笔者在这一章中提出了对于避免同直婚姻出现的建议以及同直婚姻中善意一方为解除婚姻关系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及制度。
张琦[3](2021)在《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之认定》文中研究指明
艾加肯·吐尔逊江[4](2020)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节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翻译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始终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对维持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了解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能够使我们通过立法文本了解吉国文化,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吉两国及两国人民的关系朝着健康、稳定和积极的方向发展。本篇翻译实践报告以美国着名翻译理论家尤金·A·奈达(Eugene Nida)的“功能对等”理论作为翻译理论依据贯穿全篇,分析了所选俄文法律文本的词汇、词法和句法特点,例举了翻译实践中所使用的翻译方法和技巧,并进行了具体的案例分析;最后,归纳了在翻译该法律文本时的遇到的困难、问题及不足之处。
吴越[5](2020)在《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婚姻不仅关涉个体情感、伦理道德等精神需求,也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基本组成单位,它既是维系两个人、两个家庭的重要纽带,也关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婚姻制度的设置需要衡平各方利益,及时回应社会变革中的多元诉求。同直婚姻作为一种新型婚姻样态,与由异性恋男女缔结的传统婚姻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主体是一方同性恋者与一方异性恋者。欺诈型同直婚姻作为同直婚姻的主要类型,其成立的基础是同性恋方的性取向欺诈行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导致善意方的合法权益在无性无爱的畸形婚姻关系中严重受损。本文在检视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多份同类判决,并就如何完善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欺诈型同直婚姻的内涵及产生原因。本文将同直婚姻界定为与唯一一方异性恋者合法结合的婚姻。按照同直婚姻缔结时婚姻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将其划分为协议互助型和欺诈型,其中协议互助型又可依据夫妻义务的履行程度细分为拟态婚姻型和有限互助型。欺诈型是同直婚姻的主要形式,指一方同性恋者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掩饰隐瞒自己的真实性取向,伪装为异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缔结的婚姻。欺诈型同直婚姻缘起于“异性爱主义”婚恋观、生育需求为主导的家庭伦理观、同性婚姻立法缺位及同性恋污名化现象的共同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权益的现实面相。首先,善意方的配偶权益实际丧失。在欺诈型同直婚姻的形成和延续过程中,异性恋者缔结婚姻的自由意志被剥夺、夫妻同居义务得不到实现、夫妻忠实义务也难以保障。其次,善意方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遭受威胁。除了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感染风险,善意方还面临着家庭暴力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潜在威胁。最后,善意方的财产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第三部分阐述了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民法视阈下,婚姻欺诈行为的规制、婚姻契约论的违约责任以及配偶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是据以保护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的正当性凭据。此外,本文还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引入婚姻市场失灵说、婚姻自治与国家干预说和文化公民理论,从经济学、法理学、社会学等多元视角也为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剖析了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的适法困境。文章通过对婚姻效力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的体系梳理和相关司法判决的考察,发现两条路径在欺诈型同直婚姻的规制上均存在适法障碍,致使善意方的权益损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首先,婚姻效力制度无法适用,无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均未涵盖欺诈型同直婚姻的情形;其次,善意方诉讼离婚也存在障碍。一方面,“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过于狭隘。另一方面,同性恋行为的隐秘性客观上也给善意方合法取举证造成了困难;此外,善意方的离婚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第五部分尝试为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应完善欺诈型同直婚姻离婚诉讼制度。文章认为,可从拓宽“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时予以倾斜保护三个层面加以完善。其次,将欺诈型同直婚姻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明确“性取向欺诈”的成立要件、适当延长善意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设置法院为唯一撤销机关。再次,通过扩大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涵盖冷暴力以及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三个方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最后,研究表明,解决同直婚姻问题的关键仍是赋予同性恋者缺失的婚姻自主权,应当打破婚姻的性别桎梏,进一步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
张华[6](2020)在《论婚姻无效情形下无过错方之救济》文中认为
李赛南[7](2019)在《基于价值平衡的婚检制度优化研究 ——从艾滋病患者申请结婚的案例切入》文中研究说明制度往往是某种价值诉求上升为规范的外在表现,而制度产生和变迁的背后也体现着价值诉求的调整与变化。深入分析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不同价值,找到各种价值冲突的平衡点,使之上升为规范,对于制度的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婚检制度经历了从强制实施到自愿进行,而今各地推行免费自愿婚检的演变历程。这种演变不仅仅体现着国家法律规定的变更、体现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更体现着制定者价值权衡与选择的变化。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的演变可以显现出制度设计者对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的艰难抉择,而我国各地免费自愿婚检的出现则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价值冲突进行调和的尝试。这一制度相较过去的自费自愿婚检,在实现婚检制度的目标上发挥了其优异的功能。但从数据上来看,在全国平均婚检率大大提升的前提下,诸多大城市的婚检率却远远低于平均水平;加之实证调查发现,我国目前各地的免费自愿婚检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欲对婚检制度进行优化,本质上是对我国婚检制度演变背后不同价值之间冲突的调适,并将其上升为制度。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婚检制度基本问题的阐述。本章一二节介绍了婚检制度的定义、特点、内容以及实施婚检制度的必要性;第三节则是对目前域外典型婚检制度以及我国婚检制度的演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四节是对我国婚检制度从强制到自愿的解释。第二章是通过分析婚检制度演变背后的价值冲突,分析强制婚检是基于保护公益、配偶与后代利益的家长主义规制,自愿婚检是基于尊重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制度设计,以及第三节难以消弭的价值冲突。第三章,则是对我国各地推行的免费自愿婚检制度的合理性及其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主要阐述了免费自愿婚检是对价值冲突进行平衡的有效方式,以及目前面临着制度自身目标难以实现、婚检相关机构行政方式消极、以及婚检程序十分不便等困局。第四章则是针对免费婚检制度面临的困局所提出的婚检制度优化,主要包括对婚检制度设计目标进行修正、婚检实施方式转变为行政指导方式、转变婚检模式为一站式综合服务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
杜营营[8](2019)在《我国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婚姻法》关于瑕疵婚姻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两种类型。我国《婚姻法》对瑕疵婚姻的规定并非十分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与修正,草案将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享有请求撤销权利的特定欺诈婚列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并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作为无效情形纳入调整范围,值得肯定,但仍不够完善。应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增设婚姻不成立制度,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结婚证上被冒用身份信息的人与婚姻相对方认定其婚姻不成立;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的人与相对方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应补办结婚证;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假结婚的情形由于违反善良风俗归于婚姻无效。
陈琬瑜[9](2013)在《论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通谋虚假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欠缺缔结或取消婚姻家庭关系的意思表示,仅为达成其个人目的,而相互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非真意的结婚或离婚意思表示,待目的达成后再行离婚或复婚。随着社会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通谋虚假婚姻近年来愈演愈烈,而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对其又缺乏相应的管制。为此,本文在揭示我国通谋虚假婚姻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通谋虚假婚姻立法研究的必要性,借鉴法、俄、英、美等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现状,以寻求通谋虚假婚姻在现有婚姻家庭法体制下转化为合法有效婚姻的可能性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了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定性,主张通谋虚假婚姻有效说,同时在预防对策方面,以通谋虚假婚姻救济为切入点,尝试性地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以期在实现通谋虚假婚姻防治的同时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主张婚姻成立与消灭都应进行公告并接受任何对该行为有疑问的个人或组织的异议。增加结婚和离婚登记审查期以及婚后限制离婚期。完善离婚登记程序,其中包括规范离婚协议应列明的内容,赋予登记员一定的实质审查权等。并针对近年来形势较为严峻的移民婚姻,探讨了如何通过移民调查程序和限制获得身份年限进行规制。
童付章[10](2005)在《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新制度,其内容似嫌过简。我国婚姻法应顺应世界婚姻法发展的主流趋势,缩小无效婚姻的范围,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将18岁以上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欺诈婚、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结婚、精神障碍者结婚等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对可撤销婚姻应本着保护弱者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
二、隐瞒性病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隐瞒性病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障及限度——以疾病婚姻效力修订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有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
(一)婚姻关系可为患病弱势群体提供保障 |
(二)《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剥夺了患病弱势群体的婚姻缔结权 |
(三)禁婚疾病的范围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标准 |
二、同案不同判:疾病婚姻无效案件的实践痛点 |
(一)疾病婚姻无效案件的情况概述 |
(二)各地法院在禁婚疾病的判断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 |
1.法院确认精神分裂为禁婚疾病的理由 |
2.法院认为精神分裂不属于禁婚疾病的理由 |
(三)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疾病治愈”标准 |
(四)同案不同判:疾病婚姻效力认定的突出问题 |
三、《民法典》为疾病婚姻当事人提供双重权利保障 |
(一)《民法典》保护患病弱势群体的婚姻缔结权 |
(二)赋予患病弱势群体婚姻缔结权的合理性分析 |
1.婚姻缔结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
2.婚姻与生育的功能分离为弱势群体之婚姻缔结权提供社会基础 |
3.医疗技术的发展为弱势群体之婚姻缔结权提供技术支撑 |
(三)《民法典》同样保护非患病主体的婚姻权利 |
四、疾病婚姻可撤销制度之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 |
(二)“如实告知”之证明责任的实现 |
五、结语 |
(2)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问题概述 |
1.1 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成因及特征 |
1.1.1 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成因 |
1.1.2 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特征 |
1.2 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
1.3 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现实问题 |
2.1 同妻同夫群体数量增多 |
2.2 异性配偶方权利受到侵害 |
2.2.1 侵犯身心健康等权利 |
2.2.2 配偶权难以实现 |
2.2.3 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受限 |
第三章 规制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对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3.2 对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
3.2.1 其他国家的规制进程具有可借鉴性 |
3.2.2 社会接纳度提高 |
3.2.3 规制成本低 |
第四章 对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规制的立法建议 |
4.1 对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的立法规制 |
4.2 对异性配偶方精神损害赔偿 |
4.3 建立专门救济部门 |
4.4 建立同性伴侣制度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节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Реферат |
引言 |
第1章 翻译项目概述及译前准备 |
1.1 翻译项目概述 |
1.1.1 翻译项目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2 法律文本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1.3 翻译项目内容介绍 |
1.2 译前准备 |
第2章 《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文本特点分析 |
2.1 词汇特点 |
2.1.1 专业术语的使用 |
2.2 词法特点 |
2.2.1 动名词的使用 |
2.2.2 形动词的使用 |
2.3 句法特点 |
2.3.1 复合句的使用 |
2.3.2 被动结构的使用 |
第3章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俄文法律文本俄汉翻译案例分析 |
3.1 “功能对等”理论概述 |
3.1.1 翻译理论介绍 |
3.1.2 “功能对等”理论的研究概述 |
3.1.3 “功能对等”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意义 |
3.2 翻译实践中所运用的方法和技巧及具体案例分析 |
3.2.1 对译法 |
3.2.2 增译法 |
3.2.3 减译法 |
3.2.4 词类转换法 |
3.2.5 语序调整法 |
3.2.6 语态转换法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难点与处理方法 |
4.2 翻译经验和教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俄汉对照 |
致谢 |
(5)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相关研究综述 |
1.欺诈型同直婚姻的概念与生成原因研究 |
2.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状态研究 |
3.欺诈型同直婚姻之善意方权益保护路径研究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欺诈型同直婚姻的内涵及产生原因 |
(一) 同直婚姻的概念 |
(二) 同直婚姻的类型 |
1.欺诈型 |
2.拟态婚姻型 |
3.有限互助型 |
(三) 欺诈型同直婚姻的产生原因 |
1.“异性爱主义”婚恋观根深蒂固 |
2.生育需求主导的性伦理观普遍存在 |
3.同性婚姻合法化尚未实现 |
4.同性恋污名化现象长期存在 |
二、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权益的现实面向 |
(一) 配偶权益实际丧失 |
1.缔结婚姻的自由意志被剥夺 |
2.同居义务得不到实现 |
3.夫妻忠实义务难以保障 |
(二) 生命权与健康权遭受威胁 |
1.传染性疾病的感染风险 |
2.家庭暴力的潜在威胁 |
3.心理健康风险 |
(三) 财产权益易受侵害 |
三、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 民法视阈下的理论依据 |
1.婚姻欺诈行为的民法规制 |
2.婚姻契约论下的违约责任 |
3.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多元学科视阈下的理论依据 |
1.经济学视角的婚姻市场失灵说 |
2.法理学视角的婚姻自治与国家干预说 |
3.社会学视角的文化公民理论 |
四、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的适法困境 |
(一) 婚姻效力规制路径无法适用 |
1.无效婚姻不包括欺诈型同直婚姻 |
2.婚姻可撤销事由未涵盖性取向欺诈 |
(二) 诉讼离婚路径存在障碍 |
1.“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狭隘 |
2.善意方取证举证存在困难 |
(三)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
五、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 完善欺诈型同直婚姻离婚诉讼制度 |
1.拓宽“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
2.调整离婚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3.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适当照顾善意方 |
(二) 将欺诈型同直婚姻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 |
1.欺诈型同直婚姻可撤销具备正当性 |
2.欺诈型同直婚姻可撤销具备可行性 |
3.欺诈型同直婚姻“性取向欺诈”的成立要件 |
4.适当延长欺诈型同直婚姻的撤销权除斥期间 |
5.法院应为欺诈型同直婚姻撤销机关 |
(三) 适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1.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扩大解释 |
2.冷暴力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类型 |
3.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
(四) 进一步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 |
表1.2016-2018年欺诈型同直婚姻离婚纠纷案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价值平衡的婚检制度优化研究 ——从艾滋病患者申请结婚的案例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历史变革中的婚检制度:从强制到自愿 |
(一) 婚检制度的概述 |
1. 婚检制度的定义 |
2. 婚检制度的特点 |
3. 婚检制度的内容 |
(二) 婚检制度的变迁 |
1. 域外代表性国家的婚检制度 |
2. 我国婚检制度变迁的历程 |
(三) 婚检制度施行的必要性 |
1. 设立婚检制度的价值 |
2. 婚检制度的法律意义 |
(四) 从强制到自愿的演变的解释 |
1. 强制婚检制度的较多弊端显现 |
2. 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转变的结果 |
3. 自由、权利意识发展的影响 |
4. 顺应世界趋势实现国际接轨 |
二、婚检制度演变背后的逻辑:政策取舍后的价值冲突 |
(一) 强制婚检——基于保护公益、配偶与后代利益的“家长主义”规制 |
1. 法律家长主义的概念 |
2. 强制婚检是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重要考量 |
(二) 自愿婚检——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尊重 |
1. 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
2. 对结婚当事人自由权的尊重 |
(三) 难以消弭的价值冲突:以艾滋病患者的婚检为例 |
1.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
2. 私权利保护与公权力介入的冲突 |
三、免费自愿婚检:价值冲突调适的尝试及其困局 |
(一) 免费自愿婚检:鼓励自愿婚检的“地方尝试” |
(二) 免费自愿婚检的合理性:价值平衡的有效方式 |
1.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由命令控权式行政转变为合作服务式行政 |
2. 免费自愿婚检有利于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 |
(三) 免费自愿婚检实施面临的困局 |
1. 立法指引不充分 |
2. 免费婚检服务可及性差 |
3. 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四、基于价值平衡的婚检制度优化: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完善配套制度 |
(一) 免费自愿婚检作为统一的制度性安排 |
1. 重新设定婚检制度的首要目标 |
2. 明确婚检范围及项目 |
3. 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
(二) 免费自愿婚检的配套制度优化 |
1. 普及“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 |
2. 提高流动人口的婚检可及性 |
3. 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等程序义务 |
4. 建立医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5. 完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关于瑕疵婚姻的概述 |
(一)瑕疵婚姻的概念及特点 |
1.瑕疵婚姻的概念 |
2.瑕疵婚姻的特点 |
(二)瑕疵婚姻的案例分析 |
1.可撤销婚姻案例分析 |
2.无效婚姻案例分析 |
3.虚假身份结婚案例分析 |
4.程序瑕疵婚姻案例分析 |
5.假结婚案例分析 |
二、国内外关于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关于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国外关于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立法体例 |
1.德国 |
2.俄罗斯 |
3.英国 |
三、建构完备的瑕疵婚姻效力制度 |
(一)增设婚姻不成立制度 |
1.婚姻成立的概念及条件 |
2.将虚假身份结婚纳入婚姻不成立 |
(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
1.扩大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
2.拓宽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 |
3.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完善 |
(三)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
1.缩小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
2.拓宽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
(四)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情形的完善 |
1.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
2.假结婚不应当纳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 |
(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关于瑕疵婚姻的规定评析 |
(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瑕疵婚姻效力制度修订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选题研究的概况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通谋虚假婚姻的现状及立法需求 |
第一节 通谋虚假婚姻的概述 |
一、通谋虚假婚姻的存在现状 |
二、通谋虚假婚姻的内涵及特征 |
第二节 完善通谋虚假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
一、应对通谋虚假婚姻带来的社会问题之需求 |
二、应对通谋法律规制缺陷之需求 |
第二章 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对通谋虚假婚姻的相关规定及其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国外预防与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相关婚姻制度 |
一、国外关于通谋虚假婚姻性质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预防与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相关婚姻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预防与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相关婚姻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港澳地区预防与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相关婚姻制度 |
一、港澳地区关于通谋虚假婚姻性质的相关规定 |
二、港澳地区预防与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相关婚姻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婚姻制度对通谋虚假婚姻的制约及其对我国大陆地区立法的启示 |
一、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婚姻制度对通谋虚假婚姻的制约 |
二、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相关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预防和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启示 |
第三章 完善通谋虚假婚姻规制制度的相关构想 |
第一节 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分析 |
一、无效说 |
二、可撤销说 |
三、有效说 |
四、笔者的观点 |
第二节 预防及规制通谋虚假婚姻的对策思考 |
一、设立婚姻公告异议制度 |
二、增设结婚和离婚登记审查期,赋予登记机关部分实质审查权 |
三、增设婚后限制离婚期,引进别居制度 |
四、规范离婚协议,赋予登记机关驳回权 |
五、建立婚姻登记员工作责任制 |
六、赋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虚假婚姻所得不当利益的撤销权 |
七、规定对通谋虚假婚姻当事人的制裁措施 |
八、移民调查及获得身份年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选择 |
三、可撤销婚姻范围的界定 |
四、立法建议 |
四、隐瞒性病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障及限度——以疾病婚姻效力修订为切入点[J]. 郝晶晶. 广西社会科学, 2021(10)
- [2]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法律规制研究[D]. 卢玉. 河北大学, 2021(02)
- [3]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之认定[D]. 张琦. 北京化工大学, 2021
- [4]《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节选)翻译实践报告[D]. 艾加肯·吐尔逊江. 新疆大学, 2020(07)
- [5]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研究[D]. 吴越.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6]论婚姻无效情形下无过错方之救济[D]. 张华. 华北电力大学, 2020
- [7]基于价值平衡的婚检制度优化研究 ——从艾滋病患者申请结婚的案例切入[D]. 李赛南. 云南大学, 2019(03)
- [8]我国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完善[D]. 杜营营.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论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制[D]. 陈琬瑜. 福建师范大学, 2013(S2)
- [10]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J]. 童付章.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