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操旭辉[1](2014)在《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建议是一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产生和运行数十年,伴随着新中国的发展而演变、沉浮、繁荣,是观察中国司法的重要标本。目前司法建议在学术研究中尚处于边缘地位,梳理相关要素,可能较为准确的定义是:司法建议是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或不宜由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而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的提请注意并加以改进的意见。立法上,尚无专门性法规和系统规定,仅体现为民诉法、行诉法和法官法中偏僻的个别条文以及部分地方性立法规定。司法建议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按内容分类,除常规的个案建议、类案建议和综合性建议的分类外,还可划分为案内建议和案外建议、提请注意型和参谋建议型、既成性建议和预测性建议。按功能分类,可分为诉讼保障型、社会治理型两类。该分类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标准契合,前者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属正式的司法建议;后者目前尚无直接的中央立法支持,属非正式的司法建议。按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横向建议和纵向建议、直接建议和间接建议。司法建议具有丰富的功能。相对于诉讼保障功能,社会治理功能更加凸显。社会治理功能具有多面向的特征,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同一个司法建议上往往体现出多重功能。除改错补漏和教育宣传外,还包括防范、纠纷解决、权利保障、政策引导、效益等功能,其中也伴随着法院自身利益的扩张。司法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治理方式。一方面,社会政治文化环境需要司法承担社会治理职能;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独特的知识优势为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提供了可能,而司法建议的多重功能回应了现实需求。司法建议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历史文件表明,司法建议系移植于前苏联的“个别裁定”制度,在建国初即有相关实践,但在移植过程中明显变异。上世纪80-90年代,司法建议在中国逐步发展。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呈现多面向的特征,突出体现为边缘化与中心化并存。是理论研究和立法的边缘性与实践表达的中心化并存。它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先后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会、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等不同时期的中心话语连接在一起,地位不断提升;类型上,法内司法建议边缘化与法外司法建议中心化并存,在功能上相应体现为诉讼保障功能边缘化、社会治理功能中心化。一方面,诉讼保障型司法建议产生晚,实践中很少甚至不使用;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是实践中的主流,法院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推广,无论是数量、范围、类型,还是内容、形式都不断拓展,呈现出繁荣景象。与此同时,由于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化不足,法律规定脱节和各级法院制度化的努力尚不足以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等原因,司法建议的发展也存在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反馈和落实不够、功能异化等问题。理性面对质疑和客观面对问题,是对司法建议制度进行改造前必须厘清的问题。司法建议往往在政治性论述中被强调,在法社会学视野中被肯定,同时也常常遭致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前提和语境的质疑乃至否定。其中,最直接的质疑是认为其违法司法的被动性。但是,被动性的适用对象限于司法权,适用场域限于诉讼过程。司法建议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诉讼过程,因而不受被动性的制约。此外,部分对司法建议的质疑表面上是批评司法建议,其实是对司法建议背后的法外职能的质疑,也即对中国司法(权)的质疑。这种质疑一般是以西方司法理论为预设,而中国的司法建构于不同的理论和社会政治基础,对此应保持理性。基于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在可预见的将来,取消司法建议制度是不现实的。强调中国语境并非意味着固步自封、无视问题。恰恰相反,司法建议远未形成一种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范并存。由于始终缺乏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直接导致了司法建议的选择性,司法建议的过程成为多角色多环节的选择过程。完善司法建议制度,非法院系统自身努力就能达致,理性的路径是进行制度改造,经由合理的设计,使其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司法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应解决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司法建议制度的定位、边界、效力、类型等基础性问题;二是以实现高质量和高反馈并重为核心的技术性问题,如程序、形式、管理等。前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后者属于法院和建议对象内部的管理问题,可分别通过法院体系和建议对象加以规范。首先,司法建议的改造,应正本清源,规制和拓展并行。应明确区分诉讼保障型和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的不同性质:前者属于诉讼保障措施,基于其虚置状态应予以取消。后者不是司法权,而属于社会治理权,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权力协调型司法建议是“强行政弱司法”格局下的无奈之举,危害甚大,应抑制并逐步取消。关于限度,可从法官知识和司法权的双重维度进行设定。审判权的边界应成为司法建议的反向边界,该裁判的不能用司法建议替代。因此,应取消案内建议,只保留案外建议。基于知识边界,司法建议应以提请建议型为主,以参谋建议型为辅,除非建议内容是法官自身法律知识范围内的问题。关于效力,从结构上区分,不宜直接赋予建议部分强制力,以避免司法建议“判决化”,但是对问题部分赋予法律约束力即事实上的确定力。其次,程序设置的理想模型是:法院通过一套程序,发出高质量的建议;建议对象通过一套程序,实现高反馈率。为此,需要构建两套机制,即主体的发送机制和对象的办理机制。法院应树立宁精勿多、宁缺毋滥原则,规范起草、审批、救济和公开程序,规范内容、格式和形式,建立司法建议案例制度。在考核上,应淡化数量,建立以实效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标准。由于对象的多样性和建议内容的非强制性,并不要求所有的对象都必须回复司法建议,对此可采取区别对待方式:建议对象是一般主体的,是否采纳属于私权范畴,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建议对象是行政机关的,不应赋予选择权,可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专项制度的方式明确办理和反馈责任。
张帆[2](2013)在《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表明党和政府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此新的形势下,法治建设如何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也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宏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的整体性,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整体法治化建设;微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中的区域性即为社会子系统的良性运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区域性法治化建设。这就体现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是整个国家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子系统除与大系统具有共同的特征、属性、层次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倘若在全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中,只强调“一般”而忽视“特殊”,就将会严重影响这些地区社会的正常发展,古今中外,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凡是对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便会造成国家衰退。可见,我们理想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不能仅仅局限在“大系统”。因此,考究多民族地区政治法治化、经济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环境态势法治化等这一“小系统”诸多领域的新特点、新趋势,架构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影响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解释变量,探索构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对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整体性而言,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民族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社会管理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基于法治角度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1]这表明法治通过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关系等,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管理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而社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管、管什么、怎样管等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鉴于此,本文以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例,突出两种社会管理法治化构建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调研对象,将贵州省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与我国多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以实现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实证调查、文献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
马斌[3](2008)在《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 ——以浙江省、市、县政府间关系为研究案例》文中提出本文以地方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从分析中国的权力结构和变迁轨迹入手,指出,中国的地方治理是一个政府权力调整与职能重新界定的过程,即治理权威在市场、政府和第三部门之间的分化和扩散,以及在政府体系内部通过行政权力和责任的下放来增进地方(下级)政府的积极性、灵活性、回应性,其实质是治理权从国家单中心主义向多中心化和多层次化的变迁过程。因此,地方治理是一种实践、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种理念,其不仅要求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确立起合作主义的政治框架,而且也应将上下级政府间关系纳入协商与合作的关系模式之中,走向府际治理。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于省市县政府间纵向关系,通过分析政府间权力配置与职能履行情况,指出当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面临困境的根源在于没有触动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行政管理体制,即没有调整和改革传统的权力结构,层级政府间权力配置滞后于各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间责权利不匹配,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着政府治理任务日益繁重和治理能力不足的困境。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间权力结构的变迁与政府角色的转变以及省市县政府间的权力配置模式、职能定位与治理工具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省市县政府间的治理机制,指出,在省市县政府间既有财政管理、项目审批、干部管理、绩效考核、信息沟通等一整套正式的制度安排,同时由于政府间正式制度的供给不足和低效率,使得政府间治理的非制度化现象十分严重。在研究案例的选择上,以浙江省、市、县三级政府间关系为主要案例,考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省先后于1992年、1997年和2002年以及200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的经济强县扩权改革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分析浙江省管县体制的经济基础、财政管理体制、“强县扩权”政策体系、省管县体制的绩效和制度条件。同时,以2006年启动的浙江义乌市扩权改革试点为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扩权过程中政府间的利益博弈、角色差异和制度效应,探讨了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制度困境,即中国现行的行政层级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已经将地级市政府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制度化甚至法律化了,地方政府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着动力不足、权限不足甚至是合法性不足的多重困境。本文认为,优化省、市、县政府间关系必须从根本上调整权力在上下级政府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配置,构建多中心治理的格局,在政府间治理结构中更多地嵌入合作、沟通、协商机制,形成府际治理,改变命令—控制的单一行政模式,实现地方治理。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首先,政府间关系的重塑必须跳出行政权力在政府层级间纵向配置的传统思维,将权力配置放到政府—市场-社会的大格局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规约政府的治理边界,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治理格局,改革资源行政化的配置模式,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地方治理。其次,要在改革行政层级体制,实行市县分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政府间职责,确立以县为主体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间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包括政府间公共服务的财权配置机制、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最后,还应优化区域发展的空间布局,调整省级行政建制,缩小省域行政范围;积极培育大城市,实施都市经济圈发展战略;加快乡镇体制改革,理顺县乡关系。
曹元芳[4](2008)在《经济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该文选题是基于国际金融界的教训和国内金融界的现实需要两个方面,主要研究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对象是广义的金融道德风险。从对国外道德风险、金融风险前沿理论、模型的研究入手,运用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以及委托代理模型等现代经济理论和研究方法,介绍国外防范和治理金融道德风险经验做法,为我所用,从而对我国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重点是研究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设计的防范机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旨在构筑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两道“防火墙”,达到维护金融稳定,保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最终目的。在国外和国内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论文对如何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提出自己的思考。第一,设计了两道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防火墙”,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机制,另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机制。第二,构建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多目标委托—代理博弈模型。从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经营目标、行政目标和满足上级偏好目标三个目标间相互独立与依存角度,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的经营代理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提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者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比较贴近我国的现实。第三,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我国金融道德风险,填补了我国金融业自身道德风险研究的空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徐远行[5](2004)在《由银行败诉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文中认为近年来,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诉诸法律解决。经过艰辛的努力,不少案例得以胜诉,有效地维护了银行的权益和形象。但也有不少案件最后以败诉告终,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本文拟通过对这些案例败诉原因的分析,从中寻求银行减少败诉案件的法律对策。
董建军[6](2003)在《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
二、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建议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司法建议的内涵 |
一、概念界定 |
二、司法建议的特征 |
三、司法建议的性质 |
四、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 |
五、司法建议的形式 |
第二节 司法建议的类型 |
一、按内容分类 |
二、按功能分类 |
三、按对象分类 |
第三节 司法建议的功能 |
一、诉讼保障功能 |
二、社会治理功能 |
第四节 司法建议的生成机理——以“治理论”为核心 |
一、司法建议浓厚的政治色彩 |
二、需要与回应:通过司法建议的治理 |
第二章 司法建议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司法建议的形成 |
一、早期记载 |
二、制度起源 |
三、个别裁定 |
四、司法建议与个别裁定之比较 |
第二节 司法建议的发展 |
一、早期司法建议开展情况 |
二、20世纪80-90年代司法建议的发展 |
第三章 司法建议的现实镜像 |
第一节 表达上的边缘与中心 |
一、司法建议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上的边缘化 |
二、司法建议在官方话语中的中心地位 |
第二节 类型上的边缘与中心 |
一、诉讼保障型司法建议式微 |
二、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繁荣 |
第四章 司法建议存在的问题与困扰 |
第一节 主要表现 |
一、运作不规范 |
二、反馈和采纳率整体偏低 |
三、发展不平衡 |
四、司法建议功能的异化 |
第二节 主要原因 |
一、理论研究薄弱难以提供智力支持 |
二、制度化不足 |
第五章 司法建议制度改造 |
第一节 观念之厘定 |
一、对质疑的回应 |
二、对不足的评述 |
第二节 司法建议制度之改造 |
一、总体设计 |
二、保障机制 |
结语:中国司法的自主型进路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基于多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 基于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作为研究内容的选择 |
(三) 基于贵州省作为研究区域的选择 |
二、 选题的缘由 |
(一) 学术性缘由 |
(二) 现实性缘由 |
三、 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一) 社会管理法治化相关研究成果 |
(二) 社会管理与法治关系相关研究成果 |
(三) 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相关研究成果 |
四、 写作思路与研究框架 |
(一) 写作思路 |
(二) 研究框架 |
五、 研究方法与论文的创新点 |
(一) 研究的方法 |
(二)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 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 社会管理 |
(二) 法治化 |
(三) 社会管理法治化 |
二、 社会管理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
(一) 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基础 |
(二) 社会管理是法治发展的活力源泉 |
(三) 社会管理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
三、 社会管理法治化特征 |
(一) 力求规则之治 |
(二) 人性化法治管理 |
(三) 政府职能的转换 |
四、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表现形式 |
(一) 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 |
(二) 依法行政效果的承认 |
(三) 司法权的公平公正 |
(四) 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 |
(五) 法治文化体系的形成 |
(六) 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健全 |
五、 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对多民族地区的作用 |
(一) 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保障多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所需 |
(三) 促进多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四) 维护少数民族合法利益的使然 |
六、 小结 |
第三章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指导理论与借鉴 |
一、 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制理论及其指导意义 |
(一) 马克思恩格斯民族法制理论 |
(二) 中国共产党人的民族法制理论 |
二、 其他相关理论的借鉴意义 |
(一) 其他相关理论 |
(二) 社会治理领域内的软法理论 |
(三) 上述理论知识对本文的借鉴意义 |
三、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现状 |
一、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现状 |
(一) 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现状 |
(二) 多民族地区民族法治建设现状 |
二、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现状 |
(一) 贵州省民族分布状况及特殊性 |
(二)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调研问卷状况 |
(三)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环境生成评价指标体系 |
三、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绩 |
(一) 适时谋划民族地方立法 |
(二) 推动民族区域依法行政工作 |
(三) 民族区域司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 |
(四) 公众民主参与式新机制 |
(五) 依托社区构建基层社会管理平台 |
(六) 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 |
(七) 社会管理法治化环境生成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
四、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缺陷 |
(一) 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比较薄弱 |
(二)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内容存在分歧 |
(三) 社会管理法治化特定领域的问题突出 |
五、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宪政意识缺失和法治观念淡薄 |
(二) 法治化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 |
(三) 维护私权利的诉讼效果不佳 |
(四) 多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权的功能失衡 |
(五) 多民族区域法治政府构建不力 |
(六) 普法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
(七) 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完善 |
(八) 《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 |
(九) 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或民间法或村规民约存在冲突 |
六、 小结 |
第五章 国外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及启示 |
一、 美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二、 德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三、 日本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四、 国外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
(一) 培育多民族地区公众的尚法理念 |
(二) 完善多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设计 |
(三) 强化多民族地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 |
五、 小结 |
第六章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构想 |
一、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主要依据 |
(一) 民族实情为特色基础 |
(二) 民族传统为历史前提 |
(三) 民族现实为客观依据 |
二、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目标 |
(一) 内容上完备 |
(二) 结构上科学 |
(三) 形式上规范 |
(四) 价值上公正 |
三、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 社会管理部门的划分 |
(二) 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依据 |
四、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特色 |
(一) 党委领导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立法保障 |
(二) 成文法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制度基础 |
(三) 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重要方式 |
(四) 实现和谐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社会目标 |
(五) 以人为本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价值归宿 |
五、 小结 |
第七章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 多民族地区公众法治意识的培养 |
(一) 营造多民族区域法治文化氛围 |
(二) 树立多民族区域公民的宪法观念 |
(三) 尊重多民族社会领域规则意识 |
二、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
(一) 健全民族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 |
(二) 完善民族立法推动民族法制建设 |
三、 健全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
(一) 正确定位和完善多民族地区行政立法 |
(二) 强化多民族地区行政执法体系 |
(三) 完善多民族地区行政监督机制 |
四、 实现民族司法公平正义 |
(一) 深化民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保障民族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三) 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力度 |
五、 开展多民族地区基层多领域的依法治理 |
(一) 加强多民族地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
(二) 强化多民族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 |
(三) 规范多民族地区的法律服务 |
(四) 完善多民族地区基层经济法治建设 |
(五) 健全多民族地区法律监督体系 |
六、 推进多民族地区社会法治建设 |
(一) 创新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机制 |
(二) 发展和规范多民族地区社会组织 |
(三) 建立多民族地区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 |
(四) 完善多民族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七、 完善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 |
(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 |
(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 |
八、 建立多民族区域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
(一) 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
(二) 法律多元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
(三) 适应多民族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设想 |
九、 发挥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的作用 |
(一)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概念的厘清 |
(二) 国家法与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或村规民约的关系 |
(三) 国家法与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或村规民约的调适 |
十、 小结 |
结论 |
一、 确立国家法在多民族地区的主导地位 |
二、 尊重多民族地区的乡土社会法 |
三、 科学认识多民族地区的原始宗教 |
四、 建构多民族区域社会自治的法规制度 |
五、 探索多民族地区城市、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一) 多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二) 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 ——以浙江省、市、县政府间关系为研究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政府职能与政府间权力配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政府间关系研究的概况 |
1.2.2 国内政府间关系研究现状 |
1.2.3 国内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的研究路径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 |
2 地方治理:分析视角与理论综述 |
2.1 治理与地方治理:内涵与特征 |
2.2 理解地方治理的两种纬度:横向的多中心治理与政府间的纵向分权 |
2.2.1 横向的多中心治理 |
2.2.2 政府间的纵向分权与治理 |
2.3 政府间关系与权力配置:基于中国背景的地方治理分析框架 |
2.3.1 地方治理的体制背景:行政主导型的层级控制结构 |
2.3.2 地方治理的多元主体:以公共权力为主导的治理主体 |
2.3.3 理解中国地方治理的几个关键概念 |
3 地方分权、职能定位与政府角色变迁 |
3.1 地方政府的职能配置与职能履行 |
3.1.1 地方政府职能配置:三种路径 |
3.1.2 地方政府职能履行:权力的合理配置 |
3.2 分权改革与公共权力结构变迁:地方政府角色变迁的制度背景 |
3.2.1 宪政秩序的变化 |
3.2.2 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 |
3.2.3 财政体制的变革 |
3.3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增强与角色变迁 |
3.3.1 制度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 |
3.3.2 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职能的强化 |
3.3.3 地方政府公共资源配置能力的提高 |
3.4 省市县政府的权力配置、职能定位与治理工具 |
3.4.1 省市县政府的权力配置 |
3.4.2 省市县政府的职能定位 |
3.4.3 省市县政府的治理工具 |
4 地方政府的科层结构与政府间治理机制 |
4.1 科层制与地方政府层级关系 |
4.2 省市县政府间的财政管理体制 |
4.2.1 省市县政府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
4.2.2 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成效及特点 |
4.3 省市县政府间的干部管理体制 |
4.4 省市县政府间的项目审批制度 |
4.5 省市县政府间的绩效考核和监督制度 |
4.6 省市县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和决策机制 |
4.7 省市县政府间公共资源配置 |
4.7.1 以转移支付为重点的财政资源配置 |
4.7.2 以先行试点权为重点的政策资源配置 |
4.7.3 以土地指标为重点的要素资源配置 |
4.8 科层制不足与政府间治理的非正式化 |
5 市管县体制:国内省市县政府间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 |
5.1 市管县体制的历史沿革 |
5.2 市管县体制的实现模式与效应 |
5.3 市管县体制的制度困境 |
6 渐进式的省管县体制改革:省市县政府间权力配置的浙江模式 |
6.1 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浙江经验:制度变迁与特征 |
6.1.1 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省管县体制的经济基础 |
6.1.2 不断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省管县体制的核心环节 |
6.1.3 积极实施"强县扩权"战略:省管县体制的权力结构 |
6.2 县域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省管县体制的治理绩效 |
6.3 浙江实施省管县体制的制度基础与条件 |
6.3.1 浙江的地理特征和交通状况适宜实行省管县的体制 |
6.3.2 浙江的行政区划适宜实行省管县的体制 |
6.3.3 浙江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适宜实行省管县的体制 |
6.3.4 浙江相对合理的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规模适宜实行省管县体制 |
6.3.5 省级政府实行中心城市和强县经济并重的发展战略有效地平衡了市县之间的利益冲突 |
7 新一轮的县级政府扩权改革试点:以浙江义乌市为例 |
7.1 地方政府治理结构与区域发展:理论阐述 |
7.2 义乌扩权改革的背景:国际性商贸城市的崛起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
7.2.1 日益扩大的市场交易规模和国际化程度与经济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7.2.2 不断增加的外来人口和社会矛盾与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7.2.3 独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模式和不断扩大的制度创新需求与制度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7.3 扩权改革的过程:市县竞争、利益博弈与政府间角色差异 |
7.3.1 扩权改革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
7.3.2 改革过程与政府间角色差异 |
7.3.3 扩权改革的制度效应:市县政府间关系的变革趋势 |
7.4 走向省管县体制的制度困境:如何破解制度化利益格局 |
8 优化省、市、县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 |
8.1 目标模式:走向府际治理模式 |
8.2 域外经验:美国大都市区政府间关系的变革趋势 |
8.2.1 传统改革主义者与改革实践 |
8.2.2 多中心治理与改革实践 |
8.2.3 新区域主义的兴起 |
8.3 制度前提: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 |
8.3.1 完善市场机制,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8.3.2 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8.3.3 构建公共事务多元治理的制度规则,重塑政府运行机制 |
8.4 权力配置:以县为基础合理划分政府间职责权限 |
8.4.1 地方分权:政府改革的基本趋势和方向 |
8.4.2 改革政府层级体制,实行市县分治 |
8.4.3 确立以县为主体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8.5 制度配套:优化区域发展的空间布局 |
8.5.1 调整省级行政建制,缩小省域行政范围 |
8.5.2 积极培育大城市,实施都市经济圈发展战略 |
8.5.3 加快乡镇体制改革,理顺县乡关系 |
9 总结与探讨:政府间权力配置与中国的地方治理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4)经济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为什么研究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问题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金融界的教训 |
1.1.2 国内金融界的现实需要 |
1.2 研究的前提: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 |
1.3 金融道德风险的界定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新制度经济学方法 |
1.5.2 博弈论方法 |
1.5.3 信息经济学方法 |
1.5.4 比较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及论文结构 |
1.6.1 研究内容 |
1.6.2 论文结构 |
1.7 主要创新及不足 |
1.7.1 主要创新 |
1.7.2 主要不足之处 |
第2章 道德风险与金融道德风险理论综述 |
2.1 道德风险的理论综述 |
2.1.1 基于信息经济学视角 |
2.1.2 基于经济伦理学视角 |
2.1.3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
2.1.4 基于技术分析视角:道德风险模型 |
2.2 国外金融风险的前沿理论 |
2.2.1 金融体系不稳定性理论 |
2.2.2 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理论 |
2.2.3 信息经济学解释金融风险的微观理论 |
2.3 金融道德风险研究综述 |
2.3.1 国外金融道德风险研究文献回顾 |
2.3.2 国内金融道德风险研究文献回顾 |
2.3.3 金融道德风险与一般金融风险、金融腐败的关系 |
第3章 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国际比较研究 |
3.1 印度、捷克模式: 改革金融垄断+产权改革+存款保险制度 |
3.1.1 印度 |
3.1.2 捷克 |
3.2 美日模式:严格监管+快速预警纠偏制度+退出机制 |
3.3 欧盟模式:内控文化+伦理道德教育 |
3.4 新西兰、台湾地区模式:信息披露+市场约束+全面监督机制 |
3.5 韩国模式:减少政府干预+综合监管制度 |
第4章 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实证研究 |
4.1 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模型 |
4.1.1 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分析 |
4.1.2 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模型研究 |
4.2 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机构的道德风险研究 |
4.2.1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
4.2.2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
4.2.3 金融机构内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模型 |
4.3 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研究 |
4.3.1 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
4.3.2 金融机构董事会与行长间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道德风险模型分析 |
第5章 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特征及经济效应 |
5.1 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特征 |
5.1.1 金融道德风险的共性特征 |
5.1.2 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个性特征 |
5.2 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成因剖析 |
5.2.1 产权模糊不清的因素 |
5.2.2 金融运行中的信息非对称因素 |
5.2.3 金融机构不恰当的绩效考评因素 |
5.2.4 转型期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因素 |
5.2.5 社会环境中的不良习俗的影响 |
5.3 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负面经济效应研究 |
5.3.1 我国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微观效应 |
5.3.2 我国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宏观效应 |
第6章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上 |
6.1 机制设计的一般原理及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
6.1.1 机制设计的一般原理 |
6.1.2 防范道德风险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模型 |
6.2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机制设计 |
6.2.1 建立以金融企业文化为主的伦理道德自律机制 |
6.2.2 构建以股权激励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 |
6.2.3 营造声誉创造价值氛围,建立声誉控制机制 |
6.2.4 建立解决“形似而神不似”问题的金融企业治理机制 |
6.2.5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约束作用,健全内控机制 |
6.2.6 建立对风险的预警和快速纠偏机制 |
6.2.7 完善金融从业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 |
6.2.8 建立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成本惩戒机制 |
第7章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下 |
7.1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机制设计 |
7.1.1 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
7.1.2 加强金融监管者的再监管,逐步建立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 |
7.1.3 建立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和投资者保障机制 |
7.1.4 严格金融机构救助条件,完善最后贷款人机制 |
7.1.5 发挥市场纪律监督作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
7.1.6 建立优胜劣汰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
7.2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机制作用机理 |
7.2.1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宏微观机制作用路线图 |
7.2.2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机制作用机理 |
第8章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环境研究 |
8.1 以金融法律规制金融行为 |
8.2 基于产权明晰,加快金融改革 |
8.3 再造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推行人力资本管理 |
8.4 以反洗钱震慑或识别金融道德风险 |
8.5 以信用评级为突破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
8.6 以规范中介机构市场为补充,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
8.6.1 社会中介机构对金融道德风险的约束不可忽视 |
8.6.2 社会中介机构的体制缺陷和道德风险 |
8.6.3 以道德约束为基础构建高效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 |
8.7 以伦理道德教育,培养金融从业人员自律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由银行败诉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银行败诉案件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意识淡薄。 |
(二)内部管理松懈。 |
(三)员工有章不循。 |
(四)软硬件存在缺陷。 |
(五)格式合同表述不清。 |
(六)某些银行业务缺乏法律或法理依据。 |
(七)主张权利的方式或时间不当。 |
二、银行减少败诉案件的对策 |
(一)提高员工法律素质,严格经营管理。 |
(二)加强信息沟通,发挥整体优势。 |
(三)增加科技投入,预防风险隐患。 |
(四)加强格式合同的管理。 |
(五)加强新业务的法律论证。 |
(六)规范诉讼管理,确保诉讼质量。 |
(七)严格败诉案件的后续管理。 |
(八)依法履行生效败诉判决,避免损失扩大。 |
(九)依法追究败诉责任人的责任。 |
(十)建立科学的挽回损失奖励机制。 |
(6)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银行败诉案件的原因分析 |
二、银行减少败诉案件的对策 |
四、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D]. 操旭辉. 武汉大学, 2014(06)
- [2]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D]. 张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3(12)
- [3]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 ——以浙江省、市、县政府间关系为研究案例[D]. 马斌. 浙江大学, 2008(12)
- [4]经济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研究[D]. 曹元芳. 天津财经大学, 2008(08)
- [5]由银行败诉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J]. 徐远行. 南方金融, 2004(01)
- [6]败诉案件能引发什么教训?——加强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管理的思考[J]. 董建军. 中国城市金融,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