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政务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李琦琦[1](2021)在《社会媒体视角下W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已经进入到全新阶段,特别是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发布意味着我国政府会计工作面临更加严格的制度和准则要求。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会影响政府发展决策的选择,同时也在影响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进程。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的推动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与优化,政府部门作为政府会计信息公开的主体,其必须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以此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所以探讨优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对建立高效率的公共治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背景下,公众诉求内容不断增多,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层次在不断提高。社会媒体作为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为社会公众表达观点,履行公共参与权利创设了必要的途径和渠道。与此同时,作为公众参与政府管理决策的新兴方式,其也能加速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尤其是社会媒体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和监督效力能够有效激发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活力,实现内外监督的联通,进而提高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本研究从社会媒体视角出发,就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优化策略进行了研究与分析。首先对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综合性的概述,阐述了社会媒体与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然后从社会媒体视角出发,探讨当前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结果显示,当前W市政府社会媒体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披露滞后、会计信息披露可理解性差、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公众参与性弱、公开性不足等问题。通过分析原因,总结了缺少专业人士的社会媒体反馈、社会媒体应用频率偏低、社会媒体会计信息披露方法不当、社会媒体监督评价机制缺失、缺少便于公众参与的社会媒体渠道、社会媒体互动力度有限等原因。然后本研究整理和归纳了北京市和乌兰察布市利用社会媒体提高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策略,并提出优化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可行路径。
李首骏[2](2020)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文本的量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于提高创新力和发展动力十分关键,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物联网等新技术正快速发展,5G通讯、智能企业、智慧城市不断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中央和各地方为此制定了许多有关人工智能领域政策,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收集和整理,筛选出64条政策文本,先从政策制定时间、制定主体、文本类型、文本关联度上分析。随后构建以政策工具为X维度,以一、二、三产业为Y维度的二维分析框架进行量化分析。最后运用文本挖掘技术,抽取政策高频词与主题,通过比对中央与地方云图,各省市之间云图分析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趋势与方向。通过上述研究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人工智能领域政策发布存在单独发文多、联合发文少的情况;第二,政策多为计划、规划和意见,可能存在没有办法执行落地的情况;第三,供给和环境类政策工具数量较多,需求类数量少,策略性措施在环境类工具中占比最多,需求类工具则以政府采购为主,而且三大产业中仅第一产业运用了所有政策工具;第四,河北省、江西省和重庆市在制定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时,未考虑技术层面,中央政策起指导与统领的作用,各省市政策按照中央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人工智能政策。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强有关部门间沟通联系,共同谋划制定相关政策;第二,加强政策工具的合理搭配使用,进一步强化人工智能与三大产业融合;第三,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措施、方案、指南类政策制定力度,规范产业行业标准;第四,各省市需继续聚焦三大产业,加大对资金投入、人才培养、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关注度,确保政策规范与本地实际相匹配,顺利落地生根。
杨墨[3](2020)在《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项研究以秘书学和行政管理学为理论基础,通过历时分析、对比研究和案例归纳等方法,分别从各级政府办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和接受监督的监督客体角度,针对政府办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瑕疵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效力。首先,作为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政府办的监督主体职责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包括业务指导权、督促检查权、临时督导权三类监督权力,以督促落实、检查落实、调查研究、监督执行等形式分散在决定事项及领导指示落实工作、值班工作、电子政务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领域,并可以越级开展监督。同时,各级政府办面临着三个困境:一、从职能承接来看,无法实施效能监察职能;二、从机构设立来看,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三项职责分立造成机构膨胀;三、从法律规定来看,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限制造成“先调整后规定”现象严重。对此,建议:一、设立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来行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剥落的部分效能监察职责;二、整合电子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成为广义信息工作职责;三、及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调整秘书局职责,写入政府办下一部“三定”规定中,并限制“先调整后规定”行为。其次,作为接受监督的客体。其他监督主体对政府办的监督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内部监督缺乏动力,二是外部社会监督缺乏效力。由此,向政府办外部各主体提出四条建议:充分发挥党组监督作用、加强政府办业务指导、完善权力机关监督机制、疏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向政府办提出三条建议:明确自身职责;制定优化内部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
张贝尔[4](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王波[5](2020)在《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步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在经历速度变化、能源结构转换的深刻调整,对深化政府采购形式改革、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支出控制和管理、硬化政府预决算约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公共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等一系列新情况,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与困难。本文以T市为例,介绍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取得的成效。阐述了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从而不断加速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
董晓雯[6](2020)在《“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深化供给侧改革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先后启动了“互联网+政府采购”系统的建设。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施方案》,首次将“放管服”改革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两个概念联结起来,明确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广泛运用,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目前已在制度建设、电子化全流程招标和采购规模等方面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如何放权?放哪些权?如何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课题。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介绍了相关概念和相关政策演进,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政府采购发展的历程和现实状况的分析,认为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融合深度不够、广度不够、融合方式参差不齐、政府采购效率不高等问题。以呼和浩特市在“互联网+”背景下“放管服”改革的实践探索为例,详细剖析了呼和浩特市在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出现对电子化交易系统不畅通、合同备案工作不完整、电子开评标未实现全程电子动态监管等问题,并针对这些不足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为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出了加强大数据技术、电商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的结合、推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创新、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与体系等对策建议。
程海港[7](2020)在《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2020年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着提升的工作目标。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作为衡量和检验政务公开水平、质量和能力的工具,也是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度、实用性的手段。自2016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以来,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但实践中经验匮乏且缺少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对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实然性分析和应然性研究正当其时,以引发学术界对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广泛重视和思考,亦成为当前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有力抓手。本文在以往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厘定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以及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概念,勾勒出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流程、方法、经费六大核心要素,引入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网络调研、比较分析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践进行研究。在对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践网络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地方各级政府的评估实践现状进行多维度的全面分析,指出了评估实践中存在推进缓慢、项目采购不够透明、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信息不对称、缺乏公众参与、结果应用有限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反映出我国政府当前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动力不足、法规不健全、评估结果监督机制不强等。因此,本文提出通过正视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深化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法规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评估结果的考核监督五个方面的改进措施,为评估实践提供智力支持、理论规范、方向指引,促进“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的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建设,以此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王丽娜[8](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朱达君[9](2020)在《“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困境及优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当今政府治理有了更高的目标与追求,拥有大智慧的“互联网+”正是通往理想殿堂的不二之选。依托于“互联网+”能更好地帮助政府管理做出相应的决策,以此来加强政府治理的整体效能。资源共享在政府治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托于“互联网+”这座新桥梁,资源共享在部分领域已经大放光彩,比如“互联网+教育”中教育资源借助互联网跨越校园覆盖到世界各地,学子们可以足不出户地轻松享受到高等教育,让全世界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成为现实;又如“互联网+政务服务”中户籍审批材料全过程、全内容电子报送,这打破了派出所管辖区划限制,实现了户政业务“全城通”办理,让老百姓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尽管“互联网+”在教育与政务服务的资源共享作用已初显成效,然而作为“后起之秀”的政府采购领域资源共享目前却困境重重,这些困境无疑阻碍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解决这一系列困境将极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减少采购腐败,因此,本研究主要围绕“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困境展开讨论。本文基于对政府采购电子化资源共享问题相关文献的梳理与研究,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互联网+”三个核心概念,并借鉴“信息不对称理论、合作网络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相关理论基础,按照由理论基础——案例研究——困境分析——优化路径的逻辑思路,综合运用实证案例的方法去阐明当下资源共享所面临的困境并分析提出优化路径。研究提供的案例囊括了货物、服务、工程这三大类,包含主要涉及采购人提供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及专家负责评审这三大环节,多维度更全面地还原政府采购流程中所面临的全流程资源共享困境。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得出导致“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困境的因素主要有:平台电子化进程缓慢、政府采购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以及行业人员管理机制的缺失。针对此类问题去提出解决路径:打造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多渠道、多路径累积大量信息资源;推动部门互通互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员管理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是为了让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有更好的认知、让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效率有更快的提升、让供应商对采购信息有更全的了解、让专家对采购评审有更高的要求、让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流程有更好的监管。只有将整个行业的信息资源串联起来才能真正地打破信息壁垒,提高政府采购业务处理效率,并最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将政府采购推向更高效廉洁的新台阶。
王张华[10](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政务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政务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媒体视角下W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相关研究回顾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及社会媒体理论概述 |
2.1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1 政府会计信息 |
2.1.2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 |
2.1.3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2.1.4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 |
2.2 社会媒体概述 |
2.2.1 社会媒体的概念 |
2.2.2 社会媒体的特征 |
2.2.3 社会媒体的基本形式 |
2.3 社会媒体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4 社会媒体视角下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必要性 |
2.4.1 “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必然基础 |
2.4.2 “透明化”政府构建的必要条件 |
2.4.3 “善治型”政府构建的基础要求 |
第3章 社会媒体视角下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
3.1 W市政府简介 |
3.2 社会媒体视角下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 |
3.2.1 会计信息失真 |
3.2.2 会计信息披露滞后 |
3.2.3 会计信息披露可理解性差 |
3.2.4 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
3.2.5 公众参与性弱 |
3.2.6 公开性不足 |
3.3 社会媒体视角下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产生原因 |
3.3.1 缺少专业人士的社会媒体反馈 |
3.3.2 社会媒体应用频率偏低 |
3.3.3 社会媒体会计信息披露方法不当 |
3.3.4 社会媒体监督评价机制缺失 |
3.3.5 缺少便于公众参与的社会媒体渠道 |
3.3.6 社会媒体互动力度有限 |
第4章 社会媒体视角下国内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经验 |
4.1 社会媒体视角下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 |
4.1.1 开展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专项检查 |
4.1.2 借助社会媒体开设多元化信息披露渠道 |
4.2 社会媒体视角下乌兰察布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优化经验 |
4.2.1 利用社会媒体监督对会计信息披露施压 |
4.2.2 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效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
4.2.3 设计移动媒体平台丰富信息披露渠道 |
第5章 从社会媒体视角看W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优化策略 |
5.1 构建社会媒体会计信息反馈队伍 |
5.2 提高社会媒体应用频率 |
5.3 优化社会媒体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
5.4 构建社会媒体监督评价机制 |
5.5 开发便于公众参与的社会媒体渠道 |
5.6 提高政府社会媒体渠道的互动力度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文本的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政策分析研究现状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政策文本主题挖掘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内容 |
一、研究思路框架 |
二、研究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人工智能产业 |
二、人工智能产业链 |
三、人工智能产业政策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文本量化分析法 |
二、文本主题挖掘技术 |
第三章 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数据来源 |
第二节 政策的类型化分析 |
一、政策制定时间 |
二、政策制定主体 |
三、政策文本类型 |
四、政策间关联性 |
第三节 政策工具研究理论综述 |
一、政策工具的内涵 |
二、政策工具的分类 |
三、政策工具的应用 |
第四节 涉及产业分类标准 |
第五节 政策的内容分析 |
一、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二、政策工具维度分析 |
三、涉及产业维度分析 |
四、政策工具与三大产业二维量化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文本的主题挖掘 |
第一节 文本预处理 |
一、文本分词处理 |
二、停用词处理 |
三、词频统计处理 |
第二节 LDA主题模型处理 |
第三节 可视化处理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总结和展望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政策文本处理源程序 |
二、人工智能领域政策列表 |
三、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文本内容编码表 |
致谢 |
(3)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政府办公厅(室)概说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
第三节 国务院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
第四节 地方政府办公厅(室) |
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主体角色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来源 |
第三节 政府办公厅(室)监督权的内容 |
第四节 政府办公厅(室)开展监督时的困境 |
小结 |
第三章 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政监督客体角色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不同主体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
第三节 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有何不足 |
第四节 如何加强对政府办公厅(室)的监督 |
小结 |
第四章 对政府办公厅(室)行政监督职责的建议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作为主体的职责 |
第三节 作为客体的职责 |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5)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归纳演绎法 |
四、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 |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目标 |
三、基本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寻租理论 |
(三)公共支出理论 |
第二章 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及取得的成效 |
一、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 |
(一)T市简介 |
(二)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现状 |
二、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取得的成效 |
(一)网上直购平台管理有序化 |
(二)采购过程高效化 |
(三)监督精准化 |
第三章 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一、采购体制不规范 |
二、平台建设不健全 |
(一)开放共享程度低 |
(二)功能性不完备 |
(三)价格监管空缺 |
(四)配套机制不衔接 |
三、监督管理不全面 |
(一)对于供应商的监督 |
(二)对于代理机构的监督 |
(三)对于评审专家的监督 |
(四)对于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
四、采购队伍不完善 |
(一)采购认识不到位 |
(二)采购人员水平偏低 |
(三)采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
五、信息不透明,信息孤岛问题严重 |
第四章 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缺失 |
(一)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托 |
(二)顶层设计存在漏洞 |
(三)问责和惩处机制有待完善 |
二、政采平台建设存在缺陷 |
(一)电子化标准不统一 |
(二)信息公开滞后 |
(三)数据分析辨别水平低 |
(四)售后保障不健全 |
(五)商品品目限制 |
三、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
(一)监管责任不明确 |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 |
(三)绩效管理制度缺乏 |
(四)外部监督严重缺位 |
四、采购队伍建设不足 |
(一)管理队伍不健全 |
(二)专业化人才匮乏 |
(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五、现行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
(一)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
(二)多头管理权责不明 |
(三)程序运转存在“真空区” |
(四)程序合法掩盖了结果的瑕疵 |
第五章 推进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建议 |
一、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采购 |
(一)完善法规、规章制度 |
(二)完善制度建设 |
(三)执行采购领域联合惩戒机制 |
二、严格流程要求,做到规范采购 |
(一)理清管理体制 |
(二)规范评标方式 |
(三)加强采购平台建设 |
三、健全监督机制,引导廉洁采购 |
(一)形成监督合力 |
(二)实现全程监督 |
(三)构建科学化的绩效评估体系 |
四、优化人才队伍,凸显高效采购 |
(一)科学配备人才资源 |
(二)加强培训力度 |
(三)加强作风建设 |
五、依托大数据技术,推动创新采购 |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决策水平 |
(二)促进信息公开,加速监督改革 |
(三)深化大数据应用,提高政采质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框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可能的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基础 |
1.公共支出理论 |
2.政府与市场理论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1.放管服 |
2.政府采购 |
3.互联网+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 |
1.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
2.提高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效率的必然要求 |
3.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必然要求 |
4.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 |
(二)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可能性 |
1.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进 |
2.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
3.京东、苏宁等一般商品平台的建立和完善 |
三、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现状 |
(一)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历史与现实 |
1.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阶段 |
2.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类型 |
(二)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1.融合深度欠缺 |
2.融合广度不够 |
3.融合方式参差不齐 |
4.政府采购效率不高 |
四、呼和浩特市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实践探索 |
(一)改革的措施 |
1.内蒙古自治区层面关于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政策梳理 |
2.呼和浩特市关于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具体措施 |
(二)改革的成效 |
(三)改革的问题 |
1.制度建设不完善 |
2.营商环境不公平 |
3.服务保障不到位 |
五、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路径措施 |
(一)加强大数据技术、电商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的结合 |
1.依托大数据平台使政府采购决策科学化 |
2.借助电商平台,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
3.保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 |
(二)推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创新 |
1.建立统一的领导管理机构 |
2.加快全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 |
(三)加强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
1.打造专业人才团队 |
2.借助“外脑”的力量 |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与体系 |
1.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
2.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 |
3.建立督查与防腐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应用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应用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概念、内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政务公开 |
2.1.2 第三方评估 |
2.1.3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 |
2.2 核心要素 |
2.2.1 评估主体 |
2.2.2 评估对象 |
2.2.3 评估内容 |
2.2.4 评估流程 |
2.2.5 评估方法 |
2.2.6 评估经费 |
2.3 理论基础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4 治理理论 |
第3章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现状 |
3.1 评估实践发展历程 |
3.2 地方政府评估实践 |
3.2.1 省级政府评估实践 |
3.2.2 市级政府评估实践 |
3.2.3 县级政府评估实践 |
3.3 评估实践现状分析 |
3.3.1 评估实践层级多样 |
3.3.2 项目采购方式多元 |
3.3.3 评估经费财政保障 |
3.3.4 评估主体来源广泛 |
3.3.5 评估依据法规政策 |
3.3.6 评估内容贴近公众 |
3.3.7 评估方式人机结合 |
3.3.8 评估过程分段实施 |
第4章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问题及其成因 |
4.1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存在的问题 |
4.1.1 评估实践推进缓慢 |
4.1.2 项目采购不够透明 |
4.1.3 评估主体不够独立 |
4.1.4 评估信息不对称 |
4.1.5 评估缺乏公众参与 |
4.1.6 评估结果应用有限 |
4.2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问题的原因 |
4.2.1 实施第三方评估的动力不足 |
4.2.2 政务公开组织机构职权不清 |
4.2.3 政务公开第三评估法规不健全 |
4.2.4 第三方评估机构专业化程度低 |
4.2.5 缺乏对评估反馈结果的监督 |
第5章 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改进对策 |
5.1 正视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 |
5.1.1 转变行政管理观念 |
5.1.2 强化社会公众认知 |
5.2 深化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改革 |
5.2.1 加快机构改革步伐 |
5.2.2 明确机构权力责任 |
5.3 建立健全评估法规机制 |
5.3.1 加快评估法制化建设 |
5.3.2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
5.4 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 |
5.4.1 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政策扶持 |
5.4.2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提升评估能力 |
5.5 加强对评估结果考核监督 |
5.5.1 充分利用评估反馈结果 |
5.5.2 推动绩效考核公开透明 |
第6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6.3 论文的创新点 |
6.4 论文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9)“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困境及优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目标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 |
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
三、互联网+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合作网络治理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已有理论启示 |
第二章 上海市“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的多案例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案例研究的方案设计与数据收集 |
一、案例分析单位及选择 |
二、案例数据收集及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案例的描述 |
一、上海市某学校教学设备购置项目 |
二、上海市某医院信息技术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上海市某局绿化建设工程项目 |
第三节 “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案例的比较 |
第三章 上海市“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中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平台电子化进程缓慢阻碍资源共享 |
一、平台自身缺乏核心功能 |
二、平台之间信息流动受阻 |
第二节 政府采购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阻碍资源共享 |
一、部门间共享意识淡薄 |
二、部门间利益诉求影响 |
第三节 行业人员管理机制的缺失阻碍资源共享 |
一、采购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
二、对评审专家缺乏有效监管 |
第四章 “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平台电子化进程 |
一、打造采购人学习交流平台 |
二、构建跨行业平台协作互联 |
第二节 推动部门互通互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一、培育跨部门共享合作服务意识 |
二、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立法 |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员管理机制 |
一、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 |
二、健全专家进出管理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关于“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问题的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记录1(学校总务处主任) |
附录三 :访谈记录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
附录四 :访谈记录3(采购评审专家) |
致谢 |
(10)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2.2 典型范式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2.3 理论源流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5.2.1 安全失序 |
5.2.2 公平丧失 |
5.2.3 隐私泄露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7.1 研究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政务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媒体视角下W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研究[D]. 李琦琦. 沈阳大学, 2021(06)
- [2]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文本的量化研究[D]. 李首骏.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4)
- [3]行政监督视角下政府办公厅(室)角色研究[D]. 杨墨. 暨南大学, 2020(04)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5]T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D]. 王波.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D]. 董晓雯.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7]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D]. 程海港.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8]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互联网+政府采购”资源共享困境及优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朱达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D]. 王张华. 湘潭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