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论文文献综述)
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3](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杜晓倩[4](2020)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制度最为核心和独特的功能,其维护了WTO的权威并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转,因此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从而被主要成员方所重视。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是不完整的。WTO对全球经贸体系的稳定发展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其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也有不可避免的贸易摩擦。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摩擦已经成为当代主要WTO成员国的不二之选。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自1995年WTO成立起,美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达298起,特别是近几年,伴随着两国日渐频繁的经贸往来,大大小小的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奉行“美国优先”的思潮,特朗普政府的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致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例如,“例外规定”模糊、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透明度不足、裁决执行难等等。维护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依赖于完善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摩擦背景下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具有深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追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为起点,充分了解了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四大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进一步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历程及目前各国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整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充分的认识了解后,从第二章开始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切入点,近一步分析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过程中,美国屡次违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具体表现为擅自实施单边主义措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导致上诉机构因人员不足而陷入停摆。同时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贸易摩擦过程中自身所暴露出来的程序及制度上的一系列缺陷。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存在一些困境,主要有:思想观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人才建设不到位、主体沟通不协调等。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亟需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前景作出科学性的展望并做出了议题设计,使改革之路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其次,立足于WTO自身和中国两个立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WTO的固有缺陷一一提出完善建议,同时我国从内外两方面作出努力,对内从思想、法律、制度、人才建设、机构组织上进行完善,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贸易摩擦预防机制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对外则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为当务之急,其他改革依次展开,以期推动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稳步运行。以中美贸易摩擦为视角展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期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中美贸易纠纷,并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方向上的引导。从长远来看,在于增强我国运用WTO解决争端的积极性,重塑和完善中美经贸规则,为世界各国贸易纠纷解决提供中国样式、贡献中国智慧。从而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周艳云[5](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江虹[6](2017)在《《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社会各国存在生产要素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各自拥有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由此产生。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原本局限于一国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了国际影响。各国政府为保障本国国内居民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然而这些措施逐渐异化为自由贸易壁垒。WTO框架下《SPS协定》既允许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要求这些措施对自由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不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变相限制,这二者如何协调始终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关于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阐述。首先概述自由贸易理论与食品安全含义的演变与基本内涵,进而阐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与表现。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之间存在冲突,但同时也存在相互促进关系,基于此,分析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第二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规则与实践的阐述。《SPS协定》的目的在于实现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之间的平衡与协调。《SPS协定》制定了一整套规则规范各国食品安全措施的合理运用,核心规则包括第2条科学证据规则、第3条国际协调规则、第5条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基于此,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成员国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实践总体概况与典型案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反映了协定协调规则的适用与实效。第三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与原因分析。《SPS协定》协调规则自身存在模糊性,一些关键性概念与规则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能否在协定下适用的问题;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这些问题的存在与《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有关,同时也折射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成员国国家主权间的冲突以及成员国间贸易利益与食品安全管制权的冲突。此外,法典标准制定中逐渐显现出的问题导致其可信度受到质疑从而限制其协调基准作用的发挥。第四章是关于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SPS协定》对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协调应坚持“以人为本”、食品安全优先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符合WTO宗旨、GATT1994例外条款以及《SPS协定》的基本定位与价值。协调冲突需要明确的协调规则,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解释澄清协定中的模糊规则,通过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的“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条件,从而更加明确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分歧与纠纷。同时,完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法典标准的制定与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发挥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SPS协定》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表明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规则、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基于此,中国既要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又要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促进自由贸易,促进食品安全与自由贸易更好的协调。
郭晴[7](2016)在《基于GTAP模型的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研究》文中提出随着2015年11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的召开,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再次成为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气候变化、全球变暖的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提出了开征碳关税的建议。美国已经通过气候法案规定将于2020年开始对中国、印度等未实施减排义务的国家的高碳产品征收附加碳关税。现代农业的发展,大量农药、化肥和农业机械的使用使得中国农业逐步成为“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高碳产业之一。所以,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一旦征收碳关税可能会彻底改变全球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已有格局。全球变暖压力下的碳关税一旦推行,必将对未来全球农产品贸易格局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那么,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产生影响的机制是什么;总体而言,碳关税将对农产品贸易环境带来哪些影响;碳关税将对宏观经济贸易背景下的中观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贸易产生多大影响;政府和企业又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这些影响。本文在文献综述、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和全球减排背景下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理论探析基础上,重点采用GTAP模型就碳关税对世界和中国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定量模拟研究。全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绪论。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全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与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以及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基于对国内外碳关税征收发展情况和研究现状的系统性归纳和总结,确定本文研究的主题和方向。第二章: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这部分主要包括系统梳理和综述了以下几方面的国内外研究文献:一是,碳关税在国际上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文献;二是,碳关税对经济贸易影响的研究文献;三是,碳关税对碳减排影响的研究文献;四是,运用GTAP模型研究碳关税的相关文献。通过文献分析发现: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定量模拟研究几乎尚未开展。第三章: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分析。本章主要目的在于从各个角度盘点全球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相关情况,重点阐述中国农产品的发展现状。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趋势、市场结构、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行了分析。在对农产品贸易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形势与成因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全球碳减排背景下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理论探析。本章主要目的在于就全球减排背景下碳关税征收如何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理论推演。首先,界定了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碳关税的新内涵;其次,对比较优势理论模型及其发展进行了介绍,发现国内外有很多学者根据具体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拓展;再次,本文运用理论推演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分别对加入碳要素的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理论模型和加入碳要素的农产品贸易要素禀赋理论模型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就考虑碳要素将对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实际影响进行了分析。第五章:GTAP模型介绍和数据处理及情景设定。首先,对GTAP模型的发展情况、内部结构进行了介绍说明;其次,对最新版的GTAP8.0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了地区和部门划分,对碳关税可能带来的冲击进行了定量测算;最后,对碳关税征收的四种情景进行了设定。第六章: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农产品贸易受宏观经济贸易发展环境的影响显着。因此,首先,运用GTAP模型从宏观大背景上就碳关税将导致农产品贸易环境的变化进行定量模拟分析。定量模拟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碳关税对全球GDP的影响、碳关税对全球价格指数的影响、碳关税对全球贸易平衡的影响以及碳关税将导致的全球贸易条件的变化。其次,在对宏观经济贸易环境潜在变化的把握前提下,基于美国、日本、欧盟单独和同时征税的四种情景,就碳关税可能导致的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进行了定量模拟分析。第七章: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本章开展了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影响的定量模拟分析。首先,就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进口额的影响进行定量模拟分析;其次,就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产量的影响进行定量模拟分析;再次,就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额的影响进行定量模拟分析。最后,基于美国、日本、欧盟单独和同时征税的四种情景,就碳关税对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进行了重点分析。第八章:全文研究结论与展望。本章主要归纳本文的研究结论和创新点,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并指出了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本文就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理论探析,并基于情景分析和定量模拟测算了美日欧单独征收和同时征收碳关税对世界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得出如下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全文的研究结论: (1)征收碳关税后,原来农产品贸易李嘉图理论模型内涵将发生改变;(2)征收碳关税后,原来农产品贸易H-O理论模型下不同国家比较优势将发生逆转; (3)全球减排背景下,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理论模型也应进行动态调整;(4)碳关税的征收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环境产生巨大影响,征税国受益,中国、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受损;(5)碳关税征收将使全球农产品出口额小幅下降,美日欧同时征收碳关税对世界农产品出口额负面影响最大; (6)碳关税将使征税国全球农产品出口份额下降,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份额反而增加,对改善全球农产品贸易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7)碳关税将使中国农产品进口额下降,产量和出口额反而小幅增加; (8)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结构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农产品在碳关税征收国的市场份额下降,转而更多地流向非征税国家和地区。全文的政策建议: (1)全面改善我国的农产品贸易环境; (2)积极扩大内需减少我国农产品的外贸依存度; (3)加强新兴市场开发以实现我国农产品贸易战略的多元化; (4)重点推进对国内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征碳税; (5)大力调整我国农产品贸易的产品结构。本文创新点在于:(1)探析并构建了全球碳减排背景下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理论模型。本文基于经典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和H-O理论模型,采用理论推演和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分析了加入碳要素后的李嘉图理论模型和H-O理论模型。与时俱进,拓展了传统的李嘉图理论模型和H-O理论模型,丰富和发展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2)开展了中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的变化趋势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本文运用显性比较优势RCA指数分析法,首先,依据对农产品比较优势RCA指数的公式,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其次,将RCA指数的变化从结构效应方面进行分解,来分析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变化的原因。最后,将RCA的变化从竞争效应方面进行分解,来分析我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变化的原因。(3)基于GTAP模型定量模拟测算了碳关税征收对全球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采用最新版的GTAP8.0数据库,根据当前世界的基本经济格局,并考虑到研究需要,将世界划分为8个区域,为了突出本文关注的焦点,对于非农产品部门则进行了归并,最终将各国的经济划分为6大部门。根据碳关税税率与碳排放量的关系构建了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计算模型。采用情景分析的办法,分别测算了在20美元/t CO2(每吨二氧化碳)的碳关税税率条件下,美国、日本、欧盟单独征收碳关税和同时征收碳关税对全球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于海霞[8](2016)在《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能够进入到国际贸易市场中,很多国家通过对本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提升本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全球化经济发展中,人权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强度。国际贸易可以给国家和百姓带来财富,但也会增加不同国家经济水平的差异性。自由贸易市场中,发达国家能够积累更多的财富,但是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贫穷、落后以及生态遭到破坏等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未能够从自由贸易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反而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正常发展。人必须要追求人权,这是人追求的最高价值。人权成为了构建各项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和最原始的动力,人权的保障要优于政治和经济。在国际贸易组织中,当出现贸易争端时,也会同时考虑人权问题,以人权为基础进行规则和原理的制定,最终形成完善的贸易原则。但是在实际争端解决时,人权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和操纵,最终形成相应的基于人权的贸易壁垒,引起更多的贸易争端,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权起到干涉的作用。因此,要深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理清人权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对自由贸易与人权的发展进行研究,构建促进自由贸易与人权共同发展的框架。对人权与贸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贸易与人权的研究,能够使各国贸易在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共同发展,同时各国人权也能够得到保障。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传统的国家法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而人权与贸易两个体制最容易受到影响;其次,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将会促进国际法、国际社会根本性的改革。在贸易与人权研究的背景下,需要对国际法的内部体系发展加以重视;最后,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具备一定的示范性意义。由于国际法存在制度和规范上的冲突,不仅是贸易与人权方面,还存在其他领域的冲突,因此要将贸易与人权的关系理清,能够为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供借鉴意义,为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冲突解决提供研究的理论框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构建了独立的对外贸易关系,且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体系发展迅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对外贸易开始了新的发展。在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良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仅享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同时也积极地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因此,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更加地深刻,我国制定了大规模的关税减让制度,并且实施了积极的减税措施。另外,还建设了相关的外贸体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法规和开放市场等措施,为融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必然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外贸市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我国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发展迅速,政治上采取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地发展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较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力,为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政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始终保障着我国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医疗等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业,且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保障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发展。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发展水平,我国制定了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我国民众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公民享有关于政治、生存的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其他权益。同时,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人权保障。因此,对贸易与人权问题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制度进行研究使其协调发展,是对正式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有非常大的借鉴学习参考作用的。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贸易与人权关系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主要通过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研究以及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内法与国内法实践,并以美国、巴西以及国际性组织为例,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为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第四部分,对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节内容中以美国对华单边人权制裁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的研究;第五部分主要对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保障协调的途径设计进行研究,分别从理论方面和实际案例方面分析,其中以南非案、美国诉巴西案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保障的分析和研究;第六部分,主要研究人权和贸易问题的最新状况以及中国的解决策略。该部分从中国贸易与人权现状和应对方法入手,分析我国针对人权问题应该实施的外交立场和对策,同时结合我国在贸易与人权关系处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如何进行人权与贸易问题的解决。
吴建功[9](2015)在《WTO争端预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WTO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可以防范贸易争端、摩擦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由政策协调、多边规制和强制纠偏等三大制度组成。该文围绕上述三大制度体系,运用利益分析法对WTO框架下的争端预防制度问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第一章《对国际贸易争端预防问题的多维透视》对WTO框架下争端预防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了初步概述。从利益分析的视角看,国际贸易争端是一种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体现于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国家间利益冲突是贸易争端形成的根源。WTO争端预防制度有助于消除冲突隐患、保护各方利益、改良国际贸易环境、维护国际贸易法制秩序。缓解乃至消除利益矛盾和冲突是预防贸易争端的基础。第二章《基于政策协调的WTO争端预防制度》探讨了GATT/WTO政策协调机制中的争端预防功能。WTO体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的本质表现为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协调。WTO体制下的利益协调是通过政策协调体制来实现的。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协调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GATT/WTO框架下贸易政策协调的基本途径是多边贸易谈判。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可以在平衡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受损、促进利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助于消解或缓和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减少或避免国际贸易争端。该协调机制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创建国际贸易法治秩序作出了特殊的贡献。但该协调机制的内在缺陷也影响了其在争端预防方面的作用发挥。第三章《基于多边规制的WTO争端预防制度》研究了WTO法律规范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功能和机理。WTO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制的是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作为对成员经济贸易政策措施进行再规制的WTO规制显示出鲜明的多边规制特征。从法律的角度来考量,wto框架下的多边规制的本质是以法定义务的方式限制成员方的权利范围,规范和引导其政策行为,确保一成员的利益不因其他成员对权利的滥用而遭受侵害。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wto将督促成员遵守适用协定项下的规则和承诺、维护各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权益作为避免贸易争端的根本之道。wto多边规制制度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效果整体较好。第四章《基于强制纠偏的wto争端预防制度》考察了wto强制纠偏制度在预防争端中的功效。对成员偏差政策进行强制纠偏的目标就是保障各方的法律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互惠性特征的利益平衡关系。dsm框架下的强制纠偏从实质上来说就是通过修正、调整成员不当(违法)政策措施来防止该政策措施可能对其他成员利益的损害。总体来说,强制纠偏制度在纠正和调整成员方不当贸易政策、维持国际贸易秩序、预防贸易争端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态势可以看出,政策纠偏体制下的争端预防制度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功效还是较大的。第五章《wto法律制度在争端预防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剖析了wto法律制度在预防贸易争端方面的制度性缺陷。wto某些规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严密性和不合理性;wto体制下的法律责任不严,违反协定义务的成本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wto审议监督运作体系不健全,尚未建立起对成员政策进行事前审议的制度;成员在dsm之外实施反贸易措施,游离于dsm之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成为贸易争端的主要隐患。诸如此类的制度性缺陷不利于、甚至阻碍wto法律制度对贸易争端的预防和控制。第六章《改进wto框架下争端预防制度的设想》就完善wto争端预防制度进行了初步设想。该文建议,应在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实现制度正义,使wto法律符合经济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双重要求;推进政策协调体制的合法性建设和效率建设,在wto体制内建立“双层”协调决策体制;严格多边体制下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将贸易救济措施纳入DSM框架,规定非经DSB授权不得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成员贸易政策试行事先审议制度,健全“三位一体”的审议体系,并让专项审议机构开展独立、中立并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审议和政策监督。
唐仙丽[10](2012)在《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产品贸易促进是与农产品贸易保护相对应的概念。考虑到农产品贸易对于农业及其生产经营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农业的特殊重要地位、弱质性和多功能性,许多国家在WTO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各国以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为依据,提升出口农产品品质,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拓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维护本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一方面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停滞不前,仍主要停留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依然盛行,各国农产品贸易保护程度仍然居高不下。普遍存在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不仅扭曲了正常的农产品贸易,阻碍了资源在农业领域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反过来成为了农产品自由贸易谈判的绊脚石。在此背景下,尽管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量不断增加,但贸易顺差开始减少,2004年首次出现贸易逆差后中国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不断增长的农产品贸易逆差为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无论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的国际环境来看,还是从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不断增加的现实困境出发,农产品贸易促进都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的主要研究任务是明确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从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和法学角度深度剖析该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厘清WTO农产品贸易相关规则及其发展趋势,比较分析外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结合我国农产品贸易法制现状,评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构建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从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定义入手,探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其次从该制度发挥的不同具体作用分析该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认为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通常包括提升农产品品质的法律制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的法律制度、农产品贸易预警和救济法律制度以及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贸易便利化程度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然后梳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沿革,并探寻该制度对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重要意义。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贸易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甚至农业产业安全,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多功能性。第二章深入分析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和法学等不同角度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后文的实证研究与制度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产业经济学方面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农业弱质性理论和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涉及公共选择理论和工业反哺农业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基础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国际竞争优势理论的比较研究;法学理论基础则论及该制度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律功能。第三章从GATT/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演进入手,分析WTO有关农产品贸易促进的现行规则及WTO相关争端案例,探讨WTO多哈回合谈判对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影响,并对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做出总体评价。认为目前多哈回合已经陷于停滞状态,但前期已经取得部分成果以及各利益集团在谈判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观点,是我们在建立完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必须预判未来农业谈判的方向,使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第四章对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印度等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进行述评,总结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借鉴。世界各国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主要采用农业补贴、出口信贷、出口保险、出口市场开发、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调与出口检验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第五章结合我国在农业方面的入世承诺,客观分析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农业发展既有积极贡献,也有负面影响。指出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核心法律制度、现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农业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贸易促进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先进经验,从理念、基本原则、法律体系、具体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二、论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与特点 |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
(二)WTO现有的争端解决程序 |
1.磋商程序 |
2.专家组审理程序 |
3.上诉机构复审程序 |
4.执行程序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 |
1.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
2.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
3.新时代背景下主要成员国的改革方案 |
二、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分析 |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
1.美国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
2.美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迫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 |
1.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 |
2.例外规定不明确 |
3.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 |
4.报复制度制约失衡 |
5.上诉复议机制缺乏权威性 |
6.裁决执行不到位 |
(三)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1.未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国内法仍存在与WTO规则的冲突 |
3.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的主体沟通协调不畅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景展望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是大势所趋 |
2.改革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
3.优先解决导致WTO生存危机的上诉机构问题 |
4.中美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进WTO的改革 |
(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 |
1.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导向 |
2.加强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
3.明确例外规定 |
4.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 |
5.完善贸易报复机制 |
6.提高上诉机构的执行效率 |
(三)我国的策略 |
1.积极利用并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中美贸易谈判相结合 |
3.理性看待WTO改革,做好长远安排 |
4.完善我国与WTO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则 |
5.妥善推动上诉机构改革 |
6.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
7.建立贸易摩擦预防机制 |
8.加快推进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6)《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冲突 |
第一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 |
一、自由贸易理论的演进与基本内涵 |
二、食品安全含义的变迁与基本内涵 |
三、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缘起 |
第二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表现 |
一、自由贸易加剧食品安全问题全球化 |
二、异化的食品安全措施阻碍贸易自由化 |
第三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 |
一、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现实基础 |
第二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规则与实践 |
第一节 《SPS协定》的产生与目的 |
一、《SPS协定》的产生 |
二、《SPS协定》的目的 |
第二节 《SPS协定》协调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核心规则 |
一、科学证据规则 |
二、国际协调规则 |
三、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 |
第三节 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 |
一、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概况 |
二、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典型案件 |
三、食品安全贸易争端争议焦点 |
第三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SPS协定》协调规则模糊 |
一、风险评估概念不清晰 |
二、风险评估审查标准不具体 |
三、国际协调规则不明确 |
第二节 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适用的难题 |
一、科技发展引发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 |
二、成员国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分歧 |
三、争端解决机构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回避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 |
一、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法律地位的变化 |
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约束力不强 |
三、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缺乏有效监督 |
第四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 |
二、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管制主权之间的冲突 |
三、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消费文化的差异 |
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可信度不断受到质疑 |
第四章 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 |
第一节 明确《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念 |
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
二、人权优于贸易的价值理念 |
三、WTO/SPS协定下食品安全优先的理念 |
第二节 通过“司法”解释澄清《SPS协定》中的模糊规则 |
一、“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司法”解释澄清国际协调规则 |
三、“司法”解释明确风险评估审查标准 |
第三节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 |
一、“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 |
三、“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 |
一、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 |
二、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的监督 |
第五节 对中国的启示 |
一、明确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
二、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 |
三、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基于GTAP模型的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历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研究目标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2.1 国内外关于碳关税的研究方向 |
2.2 碳关税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综述 |
2.2.1 征收碳关税是不合法不可行的 |
2.2.2 征收碳关税是合法可行的 |
2.2.3 应对碳关税合法合理性问题的策略 |
2.3 碳关税对经济贸易影响的研究综述 |
2.3.1 碳关税对经济贸易的不利影响研究 |
2.3.2 碳关税对经济贸易影响利弊共存研究 |
2.3.3 趋利避害的措施研究 |
2.4 碳关税对碳减排的影响研究综述 |
2.4.1 碳关税对碳减排的效果不佳 |
2.4.2 碳关税有利于减少碳泄漏 |
2.4.3 减少碳泄漏的策略研究 |
2.5 运用GTAP模型对碳关税的研究综述 |
2.6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
3.1 全球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3.1.1 美日欧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3.1.2 东盟和金砖国家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3.1.3 非洲国家和世界其它地区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3.2 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3.3 中国农产品贸易市场结构分析 |
3.3.1 中国农产品贸易洲际分析 |
3.3.2 中国农产品贸易国别(地区)分析 |
3.4 中国农产品贸易区域结构分析 |
3.4.1 东部地区农产品贸易额分析 |
3.4.2 中部地区农产品贸易额分析 |
3.4.3 西部地区农产品贸易额分析 |
3.5 中国农产品贸易产品结构分析 |
3.6 中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的动态分析 |
3.6.1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分解 |
3.6.2 农产品比较优势RCA指数的总体分析 |
3.6.3 农产品RCA指数变化的结构效应 |
3.6.4 农产品RCA指数变化的竞争效应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球碳减排背景下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理论探析 |
4.1 全球碳减排背景下农产品贸易碳关税的新内涵 |
4.2 比较优势理论模型及其发展 |
4.3 加入碳要素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分析 |
4.3.1 传统的李嘉图理论 |
4.3.2 考虑碳要素的李嘉图理论拓展 |
4.4 加入碳要素的国际农产品贸易要素禀赋理论分析 |
4.4.1 传统的H-O理论分析 |
4.4.2 考虑碳要素的H-O理论拓展 |
4.5 考虑碳要素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 |
4.5.1 考虑碳要素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的消极影响 |
4.5.2 考虑碳要素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的积极影响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GTAP模型介绍和数据处理及情景设定 |
5.1 GTAP模型介绍 |
5.1.1 GTAP模型的发展情况 |
5.1.2 GTAP模型的内部结构 |
5.2 数据处理 |
5.2.1 地区划分 |
5.2.2 部门划分 |
5.2.3 碳关税冲击的计算 |
5.3 情景设定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6.1 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环境的影响 |
6.1.1 碳关税征收对全球GDP的影响 |
6.1.2 碳关税征收对全球价格指数的影响 |
6.1.3 碳关税征收对全球贸易平衡的影响 |
6.1.4 碳关税征收对全球贸易条件的影响 |
6.2 欧盟情境下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6.2.1 美日欧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2.2 中国和东盟及金砖国家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2.3 非洲和世界其它地区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3 美国情境下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6.3.1 美日欧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3.2 中国和东盟及金砖国家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3.3 非洲和世界其它地区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4 日本情境下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6.4.1 美日欧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4.2 中国和东盟及金砖国家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4.3 非洲和世界其它地区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5 同时情境下碳关税对全球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6.5.1 美日欧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5.2 中国和东盟及金砖国家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5.3 非洲和世界其它地区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变化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7.1 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影响 |
7.1.1 欧盟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影响 |
7.1.2 美国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影响 |
7.1.3 日本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影响 |
7.1.4 同时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影响 |
7.2 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产量的影响 |
7.2.1 欧盟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产量的影响 |
7.2.2 美国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产量的影响 |
7.2.3 日本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产量的影响 |
7.2.4 同时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产量的影响 |
7.3 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7.3.1 欧盟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7.3.2 美国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7.3.3 日本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7.3.4 同时情境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7.4 欧盟情景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7.4.1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美日欧市场上的变化 |
7.4.2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东盟和金砖国家市场上的变化 |
7.4.3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非洲和其它地区市场上的变化 |
7.5 美国情景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7.5.1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美日欧市场上的变化 |
7.5.2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东盟和金砖国家市场上的变化 |
7.5.3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非洲和其它地区市场上的变化 |
7.6 日本情景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7.6.1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美日欧市场上的变化 |
7.6.2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东盟和金砖国家市场上的变化 |
7.6.3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非洲和其它地区市场上的变化 |
7.7 同时情景下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的影响 |
7.7.1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美日欧市场上的变化 |
7.7.2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东盟和金砖国家市场上的变化 |
7.7.3 我国农产品出口份额在非洲和其它地区市场上的变化 |
7.8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主要创新点 |
8.4 研究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本论文相关研究成果发表情况 |
(8)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学术界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研究现状 |
(二)国际学术界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实践 |
一、一些国家处理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内法实践 |
(一)美国 |
(二)南非 |
(三)巴西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处理贸易与人权关系的法律实践 |
(一)欧盟 |
(二) TPP、TIPP、亚投行 |
三、全球性国际组织处理贸易与人权关系的法律实践 |
(一)联合国 |
(二)世界贸易组织 |
1.阐述影响WTO的人权规则 |
2.对WTO宗旨的考察 |
3.分析WTO相关的法律原则 |
4.考察WTO一般法律规则 |
5.考察WTO例外条款 |
(三)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第三章 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一、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历史进程 |
二、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现状 |
(一)国际法的全球治理趋势和人本化发展趋势 |
(二)日益显现的贸易与人权的制度冲突 |
(三)发展中国家的不满 |
(四)民众对世贸组织人权举措的日趋不满 |
第四章 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互动关系 |
一、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一致性 |
(一)WTO的人本化体现 |
(二)WTO成员国的人权保障义务 |
二、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冲突性表现 |
(一)WTO体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 |
(二)附人权条件的单边贸易限制 |
(三)附人权条件的多边贸易限制 |
三、美国对华单边人权制裁实例分析 |
(一)美国对华人权制裁措施的实例 |
(二)美国人权制裁措施的国内法基础 |
(三)美国人权制裁措施的消极影响 |
(四)中国积极应对美国人权制裁措施 |
第五章 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保障协调的路径设计 |
一、理论界关于WTO体制下协调贸易与人权关系途径的探讨 |
(一)关于WTO体制下协调贸易与人权关系途径的观点 |
(二)对上述协调贸易与人权关系途径的评析 |
二、贸易与人权关系协调的可能性 |
(一)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的内在属性 |
(二)现行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缺陷 |
(三)WTO体制下协调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困难 |
(四)WTO体制下协调贸易与人权的优势 |
三、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链接的可能路径 |
四、WTO人权事务监督机制 |
五、“南非案”和“美国诉巴西案” |
(一)南非案 |
(二)美国诉巴西案 |
(三)案件评析 |
第六章 人权和贸易问题的最新状况以及中国的解决策略 |
一、中国贸易与人权现状及应对 |
(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成果 |
(二)人权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分析 |
(三)遭遇人权贸易制裁 |
二、我国针对人权问题应该实施的外交立场及对策 |
(一)加大外贸发展力度,积极构建人权保护的条件 |
(二)发展人权事业构建良好的外贸环境 |
(三)完善人权立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
(四)积极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三、中国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妥善处理贸易与人权关系实践 |
(一)“一带一路”法治化的内涵、目标、路径 |
(二)亚投行需要充分借鉴国际金融法的最新成果 |
(三)应以新的投资协定确立国际投资法律规则 |
(四)防范政治风险以及解决争端的机制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学术成果清单 |
(9)WTO争端预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选题的缘由 |
二、本文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的范围 |
五、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六、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对国际贸易争端预防问题的多维透视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端概述 |
一、关于国际贸易争端的含义 |
二、国际贸易争端形成缘由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WTO法律对贸易争端的预防 |
一、预防贸易争端的意义 |
二、法律的预防功能 |
三、WTO法律的争端预防功能 |
四、对DSM和DPS的法律基础及功能的比较 |
第三节 争端预防制度研究中的利益分析法 |
一、对利益的理解 |
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问题 |
三、国际贸易法学研究中的利益分析方法 |
四、从利益分析的视角看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二章 基于政策协调的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一节 通过政策协调预防争端的制度 |
一、对贸易政策协调的解读 |
二、GATT/WTO政策协调体制的形成 |
三、基于政策协调体制的DPS框架 |
四、政策协调与争端预防的关系 |
第二节 政策协调制度预防争端的机理 |
一、互惠利益关系的确立 |
二、贸易利益法制化 |
三、对贸易政策负外部性的克服 |
第三节 政策协调制度预防争端的效果 |
一、争端预防的总体效果较好 |
二、体制缺陷阻碍着其作用的发挥 |
第三章 基于多边规制的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一节 以多边规制预防争端的制度安排 |
一、多边规制理论概述 |
二、实体规范框架下的多边规制 |
三、程序规范框架下的多边规制 |
四、多边规制的目标及其与争端预防的关系 |
第二节 多边规制制度预防争端的机理 |
一、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约束和规范 |
二、对适用协定项下义务履行的促进 |
三、对不确定与不稳定因素的消减 |
四、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制范围的拓展 |
第三节 多边规制制度预防争端的效果 |
一、争端的发案率总体上平稳渐降 |
二、争端涉及的协定和领域较为集中 |
三、某些协定预防争端的效果不容乐观 |
第四章 基于强制纠偏的WTO争端预防制度 |
第一节 以强制纠偏预防争端的制度设计 |
一、关于强制纠偏的理论概述 |
二、通过强制纠偏预防争端的制度安排 |
三、强制纠偏与争端预防的关系 |
第二节 强制纠偏制度预防争端的机理 |
一、对成员贸易政策的引导 |
二、规范性压力和潜在威慑的作用 |
三、对单边报复措施的禁止 |
四、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维护和保障 |
第三节 强制纠偏制度预防争端的效果 |
一、预防争端的整体功效尚可 |
二、预防争端的效果因适用协定而异 |
三、DSM框架之外的贸易争端亟待控制 |
第五章 WTO法律制度在预防争端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
第一节 协定条款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 |
一、部分协定条款适用的主观性较强 |
二、部分协定条款的周密性欠缺 |
三、某些制度规定不符合理性 |
第二节 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
一、补偿与报复不具有追溯性 |
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
三、违反义务的成本低 |
第三节 审议监督体系的完整性问题 |
一、审议制度不健全 |
二、分审议机构无力作出结论性认定 |
三、事前审议制度缺乏 |
四、TPRB审议的影响有限 |
第四节 在DSM之外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问题 |
一、对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与裁定不受DSM节制 |
二、“两反一保”措施有违法律中立性原则 |
三、“两反”措施成为贸易争端的首患 |
第六章 改进WTO框架下争端预防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实现WTO体制下的制度正义 |
一、以正义原则配置成员的权利义务 |
二、通过利益的公平分配实现各方的利益诉求 |
三、使WTO法律符合经济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双重要求 |
第二节 推进多边协调体制建设 |
一、协调体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建设 |
二、协调体制的效率建设 |
第三节 严格法律责任承担制度 |
一、提高违规成本 |
二、试行追溯补偿制度 |
第四节 将贸易救济措施纳入DSM框架 |
一、由DSB统一审理和裁定“两反一保”案件 |
二、确立以DSM处理“两反一保”案件的适当程序 |
三、非经DSB授权不得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
第五节 构建富有实效的政策监督机制 |
一、建构“三位一体”的政策审议格局 |
二、改进政策监督模式 |
三、强化政策整改压力 |
四、促进国内透明度制度发展 |
结束语:WTO争端预防制度建设的使命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定义 |
二、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贸易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
二、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甚至农业产业安全 |
三、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多功能性 |
第二章 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产业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农业基础地位理论 |
二、农业弱质性理论 |
三、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理论 |
第二节 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工业反哺农业理论 |
第三节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 |
一、自由贸易理论 |
二、国际竞争优势理论 |
第四节 法学理论基础 |
一、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具有保障农业安全的功能 |
二、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
三、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具有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功能 |
第三章 WTO对农产品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WTO有关农产品贸易促进立法主要内容 |
一、市场准入条款 |
二、国内支持条款 |
三、出口补贴条款 |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条款 |
第二节 WTO多哈回合谈判对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取得的主要进展 |
二、目前农业谈判的主要难点 |
三、影响多哈农业谈判进程的关键问题 |
四、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的法律实践 |
第一节 外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比较 |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 |
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主要方式 |
一、设立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 |
二、提供农业补贴 |
三、提供出口信贷与出口保险 |
四、提供公共服务 |
五、行业协调与出口检验 |
第三节 国外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评价 |
一、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实践的启示 |
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 |
第五章 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在农业方面的入世承诺及履行情况 |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入世承诺 |
二、入世以来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 |
三、新时期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新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发展现状 |
一、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立法现状 |
二、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评价 |
一、缺乏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体系 |
二、农产品贸易促进具体制度尚不完善 |
三、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 |
四、农业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 |
五、农产品贸易促进管理体制不健全 |
第四节 WTO框架下中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在农业法体系中确立促进贸易发展重要理念 |
二、明确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体系 |
四、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具体法律制度 |
五、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促进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WTO框架下的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D]. 杜晓倩. 河南大学, 2020(02)
- [5]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6]《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江虹.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7]基于GTAP模型的碳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研究[D]. 郭晴. 中国地质大学, 2016(02)
- [8]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D]. 于海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01)
- [9]WTO争端预防法律制度研究[D]. 吴建功.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3)
- [10]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研究[D]. 唐仙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6)